发票候补申请书(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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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候补申请书(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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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作文要采用不同的写作方式和结构。在写总结时,应当对过程和结果进行客观的描述,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改进方案。阅读总结范文是一种锻炼自己总结能力的方式,推荐给大家。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一

富源县国税局:

我是富源县中安镇顺泰汽配店个体经营户,自20xx年5月6日开展汽车零配件零售经营,依法诚信经营,地址位于富源县中安街道玉泉小区,并于20xx年6月14日在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证照号为:证,证号为:532225198105110717号,现为了方便客户的需要,开具税务普通发票,因此特申请购买税务普通发票,望给予办理为谢!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请发票申请书相关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二

交口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

我公司为交口县晋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5日,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煤炭、焦炭、生铁、钢材、铝矾土经销:物流信息服务,现有员工35人。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特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为10万元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大持票量为25份。

为做好专用发票的领购工作,我公司将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从业人员,掌握增值税进销项的正确计算,发票将由专人保管专人开具,有专门的保险柜保管发票,保管措施安全,严格遵守有关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法律和法规。

交口县晋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0日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三

................区国税局:

……………………………………公司

….年….月….日

×××国税局:

兹有我单位 不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工作,改由×××(身份证号:*******************)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工作,现在申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票人予以变更!

致财务,****年**月**日,因业务需要,申请更换发票,更换发票明细及原因见下表。

总经理室: 财务: 部门经理: 经手人: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四

珠海市斗门区国税局乾务分局:

我公司是生产和销售工程用特种纺织品公司,于20xx年1月13日被批准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过近一年的试生产和销售,公司的生产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现每月的销售金额可达200万元左右,根椐公司目前生产和销售的情况,原来贵局给我公司核定的每月三十份发票已不能满足公司业务的需要。鉴于此种情况,我公司特向贵局申请,将公司每月领购发票数量增加至60份,分两次购买,每次购买30份。望贵局批准为谢!

申请单位:xx。

20xx年x月x日。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五

当你需要购买发票时,你要写一份申请书,你知道如何写才是规范的申请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购买发票申请书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我单位xxxxx公司(或厂、或其他),主营生产制造或销售xxxxx,年销售额(或预计年销售额)xxxx元,因经营需要特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最高单份限额xxx元。

请审核批准为荷盖上公章即可。

如果申请的发票数量较少(不超过25份)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话,也可以不写销售额的。

致xxxxxxx有限公司:本单位今委托 同志(系我公司 人员,身份证号码:话: ),向贵公司办理购买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

如本单位未声明作废,今后该人与贵单位办理购买货物的委托书一直有效。

请给予协助!授权单位:年 月 日

委托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委托公司委托上述代理人通过******以下单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为本公司验货、收货及支付货款。

付款方式为:委托公司以 (现金、转账)方式将货款转至上述代理人的个人银行卡账户,由上述代理人将此款项通过刷卡或网上支付方式向****(**账号: )支付相应货款。

代理人的付款行为视为委托公司的行为。

特此授权。

委托公司(盖章): 年 月 日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xx国家税务局第__税务分局:兹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授权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到贵局办理购买发票事宜。

请给予办理!特此证明!原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不再办理我单位购买发票事宜(变更购票委托人需填写)。

法人签名:受托购票人签名:单位(章)年 月 日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六

这是管理最为严格的发票。

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一般纳税人,购销双方都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

至少有三联,发票联(购方记账),抵扣联(购方抵税),记账联(销方记账)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同一台税控机开出,格式、防伪与其一致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普通消费者(含个人),销售方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购货方可以只写名称。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至少有两联,发票联(购方记账),记账联(销方记账)。没有抵扣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七

****税务局:

我是****企业,税号:************,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现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数量:****,特此申请,请局领导批准为盼。

致此

敬礼

申请人:**单位

****年**月**日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八

江北区国税:

我公司名称:某某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成立于2015年05月17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归属江北区国税所管辖,国税登记证号为:50*********52,2015年05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为17%。

目前我公司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批发、进口及其他相关的配套业务、佣金代理等销售业务,自公司成立以来,业绩突飞猛进,发票数量的需求也在迅速大幅增加,特别是商超、热卖点等大客户所开发票必须分店、分区域开具。我公司目前的发票数额已经不能满足日常销售需求。现申请每月增加到中文三联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希望贵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办理为盼,谢谢!

某某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日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九

国家税务局:

因我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现本月票量已用完,原每月2张的用量不能满足我司的需求,根据我司的实际情况,现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大限额百万元的发票用量为10份。

特此申请,望批准

公司名称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十

不久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追缴。这个在没有货物销售情况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在外潜逃了五年之久的案犯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1965年出生在××一个小乡村。初中毕业后,在当地某企业打工的他看见许多人开公司发家了,也萌动了开公司发财的念头。1993年,28岁的××摇身一变,当上了××宝龙电器设备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了经理的头衔。但他没有想凭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发展公司,他想的'是“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两年过去了,“横财”迟迟没有砸到他的头上。就在××苦苦寻找发财机会时,1995年4月的一天,××遇到了杨恒俊。杨恒俊向××指点迷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不尽的财源。

公司,业务对象由杨恒俊介绍,发票由××开,杨恒俊按××所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的百分之一给其作回扣。两人一拍即合。

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是现成的,只要有“业务”就可将大把大把的钞票塞进自己的腰包了。两人利欲熏心,他们的“专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很快开张了。杨恒俊首先介绍来广西钦州市物资局那彭物资站。为了“行事安全”,他们跑到上海某招待所内进行交易。1995年4月8日,××按照杨恒俊的指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给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2504万元,税额425.67万元,这一次,××从中非法获得2.5万多元。

牛刀小试,马到成功,尝到了甜头的××开始大干:事隔两天,4月10日,他向安徽固镇县凯达物资有限公司一下子虚开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4763万元,税额810万元;接着又向安徽固镇县化工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5358万元,税额911万元。××疯狂了,一次比一次数额巨大。他本人则一步一步滑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三次作案时间只有一个星期左右,短短几天的时间内,22份专用发票,平均每份价税合计近500万元。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一周内竟然开出1.491亿余元的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始对其关注。

5月5日,××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传讯室里,××百般搪塞和抵赖,但在政策的感化和强大的审讯攻势下,最终他的精神防线崩溃,××交待了犯罪动机和过程,并坦白了藏匿专用发票存根联的地方。根据××交待的线索,检察人员在其楼房二层下水管的焊接处,获取了专用发票存根联。

就在此时,××跑了,这一逃就是五年。

五年中,××如丧家之犬,惶惶不可终日。为了抓获他,公安部门发出了全国通缉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00年10月10日,潜逃五年的××终于在安徽铜陵落入法网。

××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有关部门认为,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所开出的发票都应有产品合同、入库单、银行汇款等作为依据;开办具有一定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必须具备资金、场地、仓库、产品四个条件,才能领带增值税发票,而且发票数额有着严格限制。就此而言,我们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

另据了解,××的“入门师傅”杨恒俊涉嫌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近日已被检察机关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4月,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虚开税款3800余万元,杨恒俊非法获利20余万元。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十一

常州高新区国税二分局:

我公司销售花边布给天津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3月9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04170,发票号码为03563883,购货方税号120117238996960,货物名称:花边布,单位:米,数量28000,单位10,金额280000,税率17%,税额47600,票面数量是错误的,正确的数量是26000,因此,购货方拒收此票,(见后附的拒收证明),现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致此

申请人:常州市大和织造有限公司

20xx年5月5日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十二

我国对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一直是采用“以票控税”为主的手段,出现过许多虚开、代开、对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现象,甚至有的企业自毁抵扣联偷逃税款。据统计,仅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中,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5.9万户,发现问题的就有52.6万户,查补增值税总额达162.3亿元。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模式仍然无法有效地遏制国家增值税款大量流失的现象另外,计算机的普遍使用和网上贸易的增加,在为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便利和减轻税务计算工作量的同时,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出了新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模式。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国从2002年8月1日起开始着手建立新的发票系统,并计划在2002年底基本完成新旧发票系统的转换,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称:中国将投资90亿元人民币建立新的计算机税务信息系统,力争在5年内建成遍布全国的税务信息计算机网络,实现税务信息共享。这两项工程,对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乏力的现状、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有着重要意义。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2年年底以前,税控系统将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子以严惩、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所建立的新发票系统包括依行业不同而不同的10种类型的专用发票,旨在增强专用发票的数字防伪功能;通过使用税控专用设施和限额管理改善税务稽核工作;形成发票取得激励机制;提供通过网络和电话识别假发票的便利,其全面推广使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掌握、分析、监督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使全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进入了规范管理之中。

全国税务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使税务数据在全国税务系统达到信息共享,这不仅将提高税务服务质量,而且也将为追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避税和税务欺诈的行为提供更多的信息。

(一)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激励。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涉及开票方和受票方,本来双方是因税款抵扣而相互制约,但这种制约关系的形成至少需要有其中一方依法行事。事实上,在税务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双方均有可能利用其它手段避税,同时获得税款抵扣利益。比如,通过账外交易避税,收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专用发票,甚至收取伪造的专用发票以获得税额抵扣的好处。在诚信尚未完全确立的市场环境中,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法行事的比较利益驱动,这些违法行为都是所谓“理性的经济人”可能作出的选择。

(二)对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清晰的审计线索。

在增值税发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的抵扣利益是此消彼长、相互制约的,因此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存根联可以为征收机关的交叉审核提供审计线索。但只要增值税发票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或虽然制度完善但当事人不恰当履行,在下面几种情形下,征收机关如果不投入高额的审计成本,就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一是购销双方恶意串通虚报抵扣税额;二是购货方单独虚构进项税或自毁抵扣联;三是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发生,都是因为虚构伪造的专用发票,要么是有市场,要么是受票人难辨真伪而受骗。而在这些情况发生时,征收机关之所以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就是因为没有唯一有机联系的线索进行跟踪。

(三)专用发票管理头绪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虽然具有防伪控税的诸多优点,但既要管票管人(指一般纳税人),还要管设施,管理头绪多,且操作繁杂。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监控台显示的统计结果表明,2002年2月份全国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为28.83%(2001年11月31.33%,12月41.96%,2002年1年为46.62%),全国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准确率为47.17%(2001年11月30.29%,12月36.44%,2002年1月42.33%)。这说明,全国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还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一些省(区、市)国税局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甚至为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复杂性和执行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同时,单纯的行政手段也是一个缺憾,因为完美的设计如果没有执行对象的积极配合将事倍功半。事实上,如何盯住专用发票抵扣利益的受益方――受票方进行跟踪管理应该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关键,而要进行跟踪管理,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使专用发票人性化,即赋予专用发票以专门的身份,使专用发票所蕴含的利益与企业自身的利益紧密结合,使获得增值税抵扣利益与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责任对等,甚至可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企业形象的代言人。

三、“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及管理程序。

(一)“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

针对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和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笔者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

1.“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

“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赋予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以平等的纳税身份,进行统一管理;二是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通过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注册票号予以确认;三是增值税注册票号登记证必须用作表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法定凭证之一,即纳税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提供用以表明其身份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包括在银行开立账户进行存取款或转账结算,与相关人签定各种合同,进行各种融资活动等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企业的声誉将受到损失,严重的还会使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同时,也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

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票号可以被视为类似商誉的一种经济资源,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上违规就等于是在自毁信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不仅增大了违规成本,使纳税人不敢轻易违规,而且对依法开具和收取专用发票有利益激励作用。

2.“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是以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为基础的。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一般纳税人数量逐年减少、比重下降,而小规模纳税人比重则由1994年的80%上升到1998的90%以上,在数量上占有绝对比重,而且这种纳税主体结构严重“主次倒置”的状况至今还在延续。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凭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直线进行进项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额由税务机关按其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在数量上占多数,要处理如此众多的小规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不仅会影响到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有效管理,而且将大大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成本。

同时,由于对两类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存在明显的管理歧视,导致纳税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博弈对策,加大了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如小规模纳税人不仅自身不能享受税收抵扣,而且即使申请了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使交易对方享受税款抵扣的一致利益,从而不仅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交易设置了发票障碍,也妨碍了小规模纳税人获得正常交易的机会,不利于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面对这种不利局面,小规模纳税人只好发挥其灵活多变的“优势”,想方设法地在专用发票上弄虚作假、偷税漏税以求生存和发展,而当企业发展壮大了的时候,才发现纳税失信的污点竟又成了企业发展的绊脚石。在国际竞争中,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一旦纳税人有纳税失信的记录,就会失去很多宝贵的机会。此外,一般纳税人从自身享受抵扣税款的一致利益和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交往,重新选择交易伙伴,进行策略调整。而这种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所作的博弈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抵消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事实上,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能有避税的动机,而因偷漏税产生的经济和效率损失要比对两类纳税人实行差别管理而节约的征管成本大得多,因此对所有纳税人平等地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才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纳税人结构呈正态分布,且标准差较小,无论哪一种纳税人占绝大部分都可以采用“身份证”管理模式,而不会导致实际征管成本的增加。若两类纳税人的比重大体均衡,则更加需要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管理,才能保证增值税通过具有平等身份纳税人之间的交易链条来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性,从而剔除重复课税因素,产生“中性”效果。

3.“身份证”管理模式可以解决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

首先,对开票方来说,载有注册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对受票方来说,依法收取专用发票可以获得税款抵扣利益,而收取违规发票不仅不能获得抵扣利益,而且会使伞业的商誉受损。这样就形成了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行为的激励,也使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在守法的专用发票当事人双方也就失去了市场。

其次,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同时,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的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

最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化,也使得管票与管人合一,从而可以在减少管理头绪的同时有效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

(二)“身份证”化管理的程序框架。

“身份证”管理模式,要求从专用发票申购、印制、取得、开具、抵扣和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身份证”化管理。其管理程序是:

每一个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定日期内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票号注册,并在遵守专用发票一般格式化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本公司拟增加的特殊发票格式文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核发载有本公司专用发票格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注册登记证。增值税纳税人可凭票号注册登记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刷后,由税务机关交由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制,未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手段包括: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实行专用发票《准印证》制度;采用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套印全国统一的专用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印制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按规定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3.对专用发展发售的管理。

发售专用发票要进行审核,验旧售新。根据发票审核程序,发票审核岗位人员在验旧售新时只要输入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微机就会自动显示企业上一次领购发票的所有信息(发票领购时间、领购数量、应查验发票的起止号码等),审核人员再根据对企业使用发票的查验情况输入审核结果、未验发票份数及号码等信息,审核情况可由微机直接打印输出规范、全面的“发票审核情况表”并形成台账,以利于以后查询。同时审核岗的审核信息可直接从微机中传递到发票发售岗,以加强岗与岗之间的有效衔接和相互制约,减少了专用发票发售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方的注册票号和发票全部内容的真实性有进行核实的完全责任。如果因为受票方未恰当履行核实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受票方不得享受抵扣利益。

劳务的不含税价格;应纳增值税额和适用的税率;购货方名称、营业地址、电话和增值税注册票号等。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并必须在计算机上或以其它方式保持按开具时间顺序排列的清晰的专用发票开具记录。专用发票存根与专用发票开具记录至少保存10年以上。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或提供非增值税商品、劳务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签发声称含有增值税的任何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给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

6.对专用发票税款抵扣的管理。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前提,并符合《增值税法》中有关进项税额确认的相关规定。专用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信息和销项税额信息将被按照每一位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及时进行检索比对,以查证所列金额和发票勾稽关系是否与经济事实相符。经核对相符的,准予抵扣;经核对不符的,暂不允许抵扣,待查清事实后再作相应处理。

已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一旦在申报期限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立即派出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仍正常经营的企业,按2002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新规定处理;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企业,确定为失控企业。对于失控企业,税务机关将发出限期改正公告或取消其注册票号,并有权请求银行冻结以该注册票号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将企业主要涉税人员和失控专用发票分别纳入“失控企业人员库”和“失控专用发票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在全市增值税纳税人资料中检索并进行跟进。

四、“身份证”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已建成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奠定了良好的计算机基础管理环境。五年内将建成的全国税务信息网络,为最终实施“身份证”管理模式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同时,需要加强税务、工商、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还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确认增值税注册票号的法律效力,以保证“身份证”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遵照执行。总之,增值税专用发票“身份证”管理模式是符合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有效管理模式,如果推行得当,可以有效遏制涉案金额巨大的专用发票案屡查不止的势头,取得有效征管增值税的良好效果。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十三

发 票 领 购 申 请 书

注:本表填报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审核后退纳税人一份

领 购 发 票 申 请 书

后分别在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卡》、《普通发票购领卡》上打印发票发售信息。

发票领购申请书

纳税人管理码 文书编码:

纳税人管理码 文书编码:

纳税人管理码 文书编码:

领购发票申请书

际发售信息,然后分别在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卡》、《普通发票购领卡》上打印发票发售信息。

购买发票申请书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国家税务局:因业务需要,向贵局申请购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作业务开票使用。现有我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单位:山西鑫红都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23日办理税务登记证,

负责人:张世平,身份证号:1274810,

企业法人证书号码:5016

税务登记证号码:721x

注册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丈子头村果园路口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经营范围:服装加工、钢材、建材、装潢材料、五金交电、煤制品(不含洗选煤)、家俱、家用电器、床上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具箱包、工艺美术品、日用品、劳动保护用品、金属材料、防腐材料、矿山机械设备、水暖器材、通讯器材、橡胶制品、节能产品的销售;苗木花卉的种植;室内装饰工程。

开户银行:晋城银行太原分行

账号:11120xx

财务人员:马小花

身份证号:6127275

规定给予处罚。望贵局给予批准申购为谢。

山西鑫红都工贸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十四

新税制自1994年实施以来,走过了十多年,在这十多年之中,增值税作为一种进行全面改革的税种已不断成熟和完善起来了,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增值税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往来凭据,它不仅担负着企业之间进行合法交易的有效凭据,还担负着增值税在各个环节之间的价值变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说是整个税制改革中的起关键作用的链条,对它进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税制改革的成败,从当初的普通版专用发票到限额版专用发票,从手工票到电脑票,从不设防到电子防伪,从人工协查到“金税工程”的自动化协查监控,可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步步走到今天才算真正完善。任何工作的成败,起决定因素的是人而非机器。不管电子化、现代化管理的程度有多高,作为管理者,自然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报税、申请认证、抵扣各个环节要紧密配合,不能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否则协查稽查系统就会因事而动。作为县级国税稽查部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最基层的执行部门,笔者从事这项工作两年以来,颇有些体会:

一、由于税务部门内部计算机或网络出故障而造成信息不实或不准确的协查信息。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10月份共计有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函的类型都是“稽核系统转入缺联发票”。所谓卸联发票是指系统内有抵扣联信息而无存根联信息,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经稽查部门上户协查发现,这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企业正常开具。在企业的开票系统中都显示没有作废,也都按正常程序抄税和报税,在县局办税大厅内“金税工程”系统进行查询也都显示存根联已报税,没有出现异常现象,最终结果是系统故障。

二、企业开票人员在开票系统中操作失误而自动生成的稽核系统的协查。今年上半年,县局稽查局接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其协查类型为“稽核系统转入作废发票”,经上户协查,这份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受票企业保存完整,抵扣联还通过了“金税工程”的认证,受票企业正常入账并计提了进项税额。再到开票企业检查,原来是开票人员在开具此份发票时,打印机没有放入空白的发票纸,在电脑系统出现提示时,开票者点击“取消”和“作废”提示,一连操作四次,造成四份没有开具的空白票作废,而真正开出的这张票也在电脑中误操作“作废”,而开票者本人都浑然不知,造成“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生成多份协查案件。

三、企业开票人员在开票系统中的作废票没有及时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也没有及时通知受票单位。这类协查函的类型也是“稽核系统转入作废发票”,在协查案件中,这种类型比较多。1-3季度,县局稽查局的这种类型的协查案件有十余起。典型情况有湘潭矿业公司开具给某玻璃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员事后才知在开票时税务登记证号码少打了一个数字,便在电脑中将此份发票作废,而没有及时通知受票单位退回重开,致使抵扣联通过认证计提了进项税额;县电力局也有一类似情况:某企业因为改制,税务登记证号码进行了变更,电力局在开票时仍沿用了旧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后来重开时,没有将原来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时收回,造成不必要的协查情况产生。

四、利用不当途径取得的专用发票,想饶幸过关,偷逃国家税收。xxx国税稽查局近两年来,发现利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有两起,一起是xxx水泥厂取得的由xx某单位开出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三份票手感光滑,纸张打蜡放亮,隐纹特别明显,后经xx市国税局鉴定是假发票,受票企业为此补税4万余元。另一起是县内某灯饰玻璃厂接到深圳一商人的电话,声称可以优价供应某材料,并提供可以抵扣税款的“正规”发票,并且在没有发生一笔业务的情况下,快件寄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壹份,该灯饰玻璃厂的会计明知没有业务往来,却把这份可抵扣1.5万余元的所谓“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县国税局去认证,却被机器识别,认证为“假票”。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十五

一、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状及已采取的措施

(一)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状

我国对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一直是采用“以票控税”为主的手段,出现过许多虚开、代开、对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现象,甚至有的企业自毁抵扣联偷逃税款。据统计,仅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中,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5.9万户,发现问题的就有52.6万户,查补增值税总额达162.3亿元。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模式仍然无法有效地遏制国家增值税款大量流失的现象另外,计算机的普遍使用和网上贸易的增加,在为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便利和减轻税务计算工作量的同时,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出了新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模式。

(二)针对专用发票管理已采取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国从8月1日起开始着手建立新的发票系统,并计划在20底基本完成新旧发票系统的转换,自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称:中国将投资90亿元人民币建立新的计算机税务信息系统,力争在5年内建成遍布全国的税务信息计算机网络,实现税务信息共享。这两项工程,对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乏力的现状、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有着重要意义。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年年底以前,税控系统将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子以严惩、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所建立的新发票系统包括依行业不同而不同的10种类型的专用发票,旨在增强专用发票的数字防伪功能;通过使用税控专用设施和限额管理改善税务稽核工作;形成发票取得激励机制;提供通过网络和电话识别假发票的便利,其全面推广使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掌握、分析、监督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使全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进入了规范管理之中。

全国税务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使税务数据在全国税务系统达到信息共享,这不仅将提高税务服务质量,而且也将为追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避税和税务欺诈的行为提供更多的信息。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一)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激励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涉及开票方和受票方,本来双方是因税款抵扣而相互制约,但这种制约关系的形成至少需要有其中一方依法行事。事实上,在税务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双方均有可能利用其它手段避税,同时获得税款抵扣利益。比如,通过账外交易避税,收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专用发票,甚至收取伪造的专用发票以获得税额抵扣的好处。在诚信尚未完全确立的市场环境中,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法行事的比较利益驱动,这些违法行为都是所谓“理性的经济人”可能作出的选择。

(二)对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清晰的审计线索

在增值税发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的抵扣利益是此消彼长、相互制约的,因此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存根联可以为征收机关的交叉审核提供审计线索。但只要增值税发票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或虽然制度完善但当事人不恰当履行,在下面几种情形下,征收机关如果不投入高额的审计成本,就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一是购销双方恶意串通虚报抵扣税额;二是购货方单独虚构进项税或自毁抵扣联;三是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发生,都是因为虚构伪造的专用发票,要么是有市场,要么是受票人难辨真伪而受骗。而在这些情况发生时,征收机关之所以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就是因为没有唯一有机联系的线索进行跟踪。

(三)专用发票管理头绪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虽然具有防伪控税的诸多优点,但既要管票管人(指一般纳税人),还要管设施,管理头绪多,且操作繁杂。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监控台显示的统计结果表明,2002年2月份全国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为28.83%(11月31.33%,12月41.96%,2002年1年为46.62%),全国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准确率为47.17%(月30.29%,12月36.44%,2002年1月42.33%)。这说明,全国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还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一些省(区、市)国税局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甚至为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复杂性和执行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同时,单纯的行政手段也是一个缺憾,因为完美的设计如果没有执行对象的积极配合将事倍功半。事实上,如何盯住专用发票抵扣利益的受益方――受票方进行跟踪管理应该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关键,而要进行跟踪管理,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使专用发票人性化,即赋予专用发票以专门的身份,使专用发票所蕴含的利益与企业自身的利益紧密结合,使获得增值税抵扣利益与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责任对等,甚至可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企业形象的代言人。

三、“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及管理程序

(一)“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

针对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和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笔者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

1.“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

“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赋予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以平等的纳税身份,进行统一管理;二是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通过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注册票号予以确认;三是增值税注册票号登记证必须用作表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法定凭证之一,即纳税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提供用以表明其身份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包括在银行开立账户进行存取款或转账结算,与相关人签定各种合同,进行各种融资活动等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企业的声誉将受到损失,严重的还会使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同时,也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

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票号可以被视为类似商誉的一种经济资源,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上违规就等于是在自毁信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不仅增大了违规成本,使纳税人不敢轻易违规,而且对依法开具和收取专用发票有利益激励作用。

2.“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是以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为基础的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一般纳税人数量逐年减少、比重下降,而小规模纳税人比重则由1994年的80%上升到的90%以上,在数量上占有绝对比重,而且这种纳税主体结构严重“主次倒置”的状况至今还在延续。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凭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直线进行进项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额由税务机关按其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在数量上占多数,要处理如此众多的小规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不仅会影响到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有效管理,而且将大大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成本。

同时,由于对两类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存在明显的管理歧视,导致纳税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博弈对策,加大了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如小规模纳税人不仅自身不能享受税收抵扣,而且即使申请了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使交易对方享受税款抵扣的一致利益,从而不仅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交易设置了发票障碍,也妨碍了小规模纳税人获得正常交易的机会,不利于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面对这种不利局面,小规模纳税人只好发挥其灵活多变的“优势”,想方设法地在专用发票上弄虚作假、偷税漏税以求生存和发展,而当企业发展壮大了的时候,才发现纳税失信的污点竟又成了企业发展的绊脚石。在国际竞争中,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一旦纳税人有纳税失信的记录,就会失去很多宝贵的机会。此外,一般纳税人从自身享受抵扣税款的一致利益和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交往,重新选择交易伙伴,进行策略调整。而这种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所作的博弈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抵消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事实上,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能有避税的动机,而因偷漏税产生的经济和效率损失要比对两类纳税人实行差别管理而节约的征管成本大得多,因此对所有纳税人平等地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才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纳税人结构呈正态分布,且标准差较小,无论哪一种纳税人占绝大部分都可以采用“身份证”管理模式,而不会导致实际征管成本的增加。若两类纳税人的比重大体均衡,则更加需要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管理,才能保证增值税通过具有平等身份纳税人之间的交易链条来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性,从而剔除重复课税因素,产生“中性”效果。

3.“身份证”管理模式可以解决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

首先,对开票方来说,载有注册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对受票方来说,依法收取专用发票可以获得税款抵扣利益,而收取违规发票不仅不能获得抵扣利益,而且会使伞业的商誉受损。这样就形成了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行为的激励,也使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在守法的专用发票当事人双方也就失去了市场。

其次,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同时,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的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

最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化,也使得管票与管人合一,从而可以在减少管理头绪的同时有效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

(二)“身份证”化管理的程序框架

“身份证”管理模式,要求从专用发票申购、印制、取得、开具、抵扣和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身份证”化管理。其管理程序是:

1.专用发票票号注册及发票申购管理

每一个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定日期内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票号注册,并在遵守专用发票一般格式化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本公司拟增加的特殊发票格式文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核发载有本公司专用发票格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注册登记证。增值税纳税人可凭票号注册登记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刷后,由税务机关交由纳税人使用。

2.专用发票印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制,未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手段包括: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实行专用发票《准印证》制度;采用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套印全国统一的专用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印制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按规定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3.对专用发展发售的管理

发售专用发票要进行审核,验旧售新。根据发票审核程序,发票审核岗位人员在验旧售新时只要输入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微机就会自动显示企业上一次领购发票的所有信息(发票领购时间、领购数量、应查验发票的起止号码等),审核人员再根据对企业使用发票的查验情况输入审核结果、未验发票份数及号码等信息,审核情况可由微机直接打印输出规范、全面的“发票审核情况表”并形成台账,以利于以后查询。同时审核岗的审核信息可直接从微机中传递到发票发售岗,以加强岗与岗之间的有效衔接和相互制约,减少了专用发票发售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4.专用发票取得管理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方的注册票号和发票全部内容的真实性有进行核实的完全责任。如果因为受票方未恰当履行核实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受票方不得享受抵扣利益。

5.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劳务的不含税价格;应纳增值税额和适用的税率;购货方名称、营业地址、电话和增值税注册票号等。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并必须在计算机上或以其它方式保持按开具时间顺序排列的清晰的专用发票开具记录。专用发票存根与专用发票开具记录至少保存以上。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或提供非增值税商品、劳务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签发声称含有增值税的任何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给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

6.对专用发票税款抵扣的管理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前提,并符合《增值税法》中有关进项税额确认的相关规定。专用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信息和销项税额信息将被按照每一位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及时进行检索比对,以查证所列金额和发票勾稽关系是否与经济事实相符。经核对相符的,准予抵扣;经核对不符的,暂不允许抵扣,待查清事实后再作相应处理。

7.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

已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一旦在申报期限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立即派出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仍正常经营的企业,按2002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新规定处理;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企业,确定为失控企业。对于失控企业,税务机关将发出限期改正公告或取消其注册票号,并有权请求银行冻结以该注册票号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将企业主要涉税人员和失控专用发票分别纳入“失控企业人员库”和“失控专用发票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在全市增值税纳税人资料中检索并进行跟进。

四、“身份证”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已建成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奠定了良好的计算机基础管理环境。五年内将建成的全国税务信息网络,为最终实施“身份证”管理模式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同时,需要加强税务、工商、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还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确认增值税注册票号的法律效力,以保证“身份证”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遵照执行。总之,增值税专用发票“身份证”管理模式是符合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有效管理模式,如果推行得当,可以有效遏制涉案金额巨大的专用发票案屡查不止的势头,取得有效征管增值税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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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候补申请书篇十六

地税局领导:

20xx年1月31日,我公司会计给客户开出一张地税技术服务发票,开票金额59300元,共交贵局税费合计3380.1元(其中营业税2965元,城市建设税207.55元,教育费附加88.95元,营业税附征59.3元,其它专项59.3元),发票开出后,客户根据合同要求坚决不同意接收按地税技术服务开出的发票,要求我公司按国税产品销售类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出。

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收回资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出该项产品增值税发票,已上缴经开区国税局增值税,使本项业务发生重复缴税现象。

由于贵阳经开区国税局在20xx年4月18日已给我公司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将本公司营业税转为“营改增”增值税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将不再产业营业税种。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该笔业务的2965元营业税。其它附加税种共计415.1元在后期税收业务中抵扣。

敬请贵局解决支持并批准为盼!

申请公司:xxx。

20xx年x月xx日。

发票候补申请书篇十七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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