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治理方案(汇总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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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治理方案(汇总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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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是为解决特定问题或达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计划。方案制定的目标应该明确和具体,以便衡量最终的成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矿山治理方案篇一

桓仁铜锌矿是一个拥有百年开采历史的老矿区.原为国家大二型有色金属采选联合企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开采,矿产资源遭到极大的.破坏.截止关闭破产前,累计采出矿石5000万吨,生产铜金属量8.6万吨,锌金属量50.9万吨,铅金属量14.1万吨,金193公斤,银201吨,累计上缴利税1.96亿元.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当地带来了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不仅影响当地居民生活,也严重制约当地经济的发展.

作者:宋林琳作者单位: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刊名:国土资源英文刊名:land&resources年,卷(期):2008“”(z1)分类号:x7关键词:

矿山治理方案篇二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对退化生态系统进行长期定位观测试验和综合整治研究,50年代末,余作岳等在广东的热带沿海侵蚀地上开展了植被恢复研究。此后的几十年,我国陆续对退化生态系统生态恢复展开了研究,但对因基础建设或矿场开采引起的裸露地表实施生态防护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后期才开始边坡复绿工程设计研究。

据黄乔乔等撰写的《中国边坡绿化专利检索调研报告》分析,在中国专利信息网上对1990-2003年间申请并公开的与边坡绿化相关的专利进行了检索、统计、分类及评价。

检索发现,全国边坡绿化专利申请数在1990年为0,1991-1998年间每年仅为1-4项,1999和2000年发展到每年6项,从此进人快速增长时期,而后年申请数成倍增长,到2003年度达到43项,总数累计达到100项。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已多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比例为55=45:0)。苗木类:基质类:辅助器材类:喷射机械类:施工工法类为4:14:45:11:26。

我国边坡复绿技术专利的发展也展现出与边坡绿化产业的发展并驾齐驱的迹象。

尽管目前国内关于裸露地表生态修复技术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修复技术已相对成熟,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气候、土壤、地形差异大,不同生态条件下适宜的苗木选择与合理配置已成为制约生态恢复的关键因子,如灌草种类的选择、配比和种子喷施量,肥料的配比和用量,覆盖材料和黏合剂以及保水剂的用量等,同时北方寒冷干旱少雨地区的气候条件,对众多大型高陡硬质岩面修复等,都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要根据当地的立地条件和生态条件加以选择和调整,并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把握设计程序、技术要点,完善设计内容,逐步形成边坡复绿的技术规范,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矿山治理方案篇三

为有效保护我县矿山生态环境,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xx〕6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xx〕304号)和《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xx〕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和“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创新实施激励政策,通过吸引社会化、多元化资金投入的方式,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

总体目标:我县共有闭坑矿山(历史上发过采矿许可证)和裸露山体(历史上未发过采矿许可证)324处。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类分年实施,优先做好“三区两线”重点区域内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20xx年底前,完成公路铁路可视范围内87处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20xx年底前,完成有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闭坑矿山和小规模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20xx年底前,完成全县境内所有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

阶段目标:

到20xx年末,对因政策影响及其它原因导致关闭的2家闭坑矿山(市级发证东丰县环球矿业有限公司、县级发证东丰县向阳采石场)和东丰县那丹伯鹿场采石场整合完毕,由东丰县那丹伯鹿场采石场对2家闭坑矿山实施边生产边治理。

到20xx年5月末,对5家闭坑砖厂(黄河文福砖厂、二龙山宝利砖厂、南屯基文合砖厂、大阳长胜砖厂、横道河合力砖厂)的砖窑及其它附属物进行拆除并恢复治理;20xx年末完成验收。

到20xx年末,30家市、县级发证闭坑矿山制订“一矿一策”治理措施,完成安全平台打造和植被恢复;20xx年末完成验收。

到20xx年末,对因整合失败、逾期拒不治理或整改不合格而提取保证金招标的矿山,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20xx年末完成验收。

(一)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二)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三)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四)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自然资源局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闭坑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生态修复项目申报和实施,监督和指导项目工程施工、管理、验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闭坑矿山工程施工给予支持。会同乡(镇)政府对企业自行治理恢复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验收工作;对放弃治理、逾期未治理、拒不治理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提取保证金,组织开展招标、治理、验收工作;负责对政府先行垫资治理的(应由责任人出资治理),依法追缴垫付资金;积极争取省级以上专项资金。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国有林地内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依据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林地裸露山体治理方案,并监督、指导和实施国有林地内裸露山体治理;给予需要削坡临时占用少量林地的露天矿坑恢复治理项目相关政策支持。

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集体林地内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鼓励采取融资、承包等方式在保证治理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恢复治理;配合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完成闭坑矿山和国有林地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生态修复项目的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为全县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生态修复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负责对全县无责任主体矿山治理资金进行兜底;负责对有责任主体矿山,责任主体放弃治理的,按《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由县政府垫付资金进行治理,治理完成验收后,配合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追缴;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

县公安局:要严格加强对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储存库安全检查、爆破作业项目、从业人员审批和爆破作业现场的监管,严格爆炸物品行政审批,严格执行流向信息登记、备案等各项监管制度,规范合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秩序,落实民用爆炸物品“闭环”,确保民爆全行业、全环节安全可控。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耕地恢复进行指导和验收。

县应急局:负责对生态修复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重点生态修复项目中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举报受理及审查调查工作。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成立县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杨鸿宝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统筹领导指导全县裸露山体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乡镇既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落实好各自的工作任务,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恢复治理任务圆满完成。

(二)科学谋划,市场运作。在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谋划过程中,要按照“自然恢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的原则,确实恢复治理手段,分类处置,切实做到“节约优先、一矿一策”。项目设立里就考虑将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开发利用的衔接,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有意愿投入到矿山生态修复事业的社会力量,了解国家的激励政策,主动投入到矿山生态修复当中来,切实减轻财政资金压力。

(三)加强监督,依法治理。在治理恢复过程中,禁止闭坑矿山以恢复治理名义进行非法开采,治理剩余的尾料要交由县政府公开处理。各乡镇政府对闭坑矿山恢复过程进行监管,对发生的非法开采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发现黑恶势力线索应及时向县扫黑办反馈;县自然资源局对发生的非法开采行为要及时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坚决移交、移送。

(四)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一是指导生产在建的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帐户,建立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二是避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治理的修复机制;三是强化源头保护,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大力推行绿色矿山建设制度;四是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长效新机制;五是加强矿山企业诚信建设,探索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

矿山治理方案篇四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特别是石矿资源的需求呈跳跃式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猛发展刺激了采石场的发展。这些采石场在短时间内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采石场给环境、生态和景观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和问题。

进人21世纪,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原有的荒山和采石场已按城市规划的要求,纳入到新城区及都市风景区、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范围中。许多废弃的采石场暴露在城市中成为一个个“伤疤”,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裸地复绿靠自然界自身的力量恢复生态平衡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从裸地到一年生草本、多年生草本群落,约需10年的时间;到灌木群落约需20年的时间;再到森林群落最少也需100年的时间。采用人工生态修复法,可大大地缩短复绿的时间,一般只需30-40年的时间。

在裸地复绿的特殊地形——边坡复绿中,土质边坡通过人工防护和绿化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生态恢复,但岩石边坡复绿难度较大,特别是采石场的地形包括了边坡的各种角度类型。因此,采石场的生态环境恢复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矿山治理方案篇五

为了认真贯彻9月9日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县局决定,在全县煤矿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专项行动,确保到年底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20xx年9月20日-20xx年12月30日。

第一阶段(20xx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为煤矿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全县所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入查找分析各类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县煤炭局组织全面检查阶段。由县煤炭局各包抓领导带队,包矿技术干部和驻矿安全监督员参与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预案、资金“五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为重点督查阶段。由县局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和整治。

成立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监科,何国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

(一)煤矿安全“十必须,十禁止”和矿长守职尽责执行情况。

(二)矿井“一通三防”。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健全、完善、可靠,是否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现象;瓦斯抽采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是否达标,有无瓦斯超限事故。

(三)水害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探放水设备配备情况;矿井及相邻煤矿采空区、废弃老巷及积水情况是否查楚,探放水措施落实情况;地面防洪灾、泥石流、滑坡等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防灭火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井下有无一氧化碳超限问题;灌浆、注氮措施落实情况;采空区封闭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节日期间值班安排情况。煤矿法人、矿长是否坚持坐镇矿井指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落实带班下井制度,在建、技改、整合矿井是否落实双带班制度。

(六)“打非治违”贯彻落实情况。

(七)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一)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成立专门机构,依据检查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自查方案,做到安排具体,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确保自查自改工作收到实效。

(二)各煤矿矿长要亲自抓,负总责,主管安全矿长要具体抓,切实负起责任,不得应付差事,走过程,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县煤炭局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和检查记录,由局安监科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备案。

矿山治理方案篇六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制定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xx〕156号)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9号)要求。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第五条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六条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对于矿山剩余服务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方案修编。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案审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委托书。

(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

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承诺书。

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

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

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

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

4、尚未划定范围;。

5、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

6、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

通过初审的“治理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正式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治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一条“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除评审专家外,方案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省级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4、经费估算是否合理;。

5、专家组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是否已经得到修改。

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2、评审专家的组成是否合适;。

3、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方案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备案表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治理方案的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未编制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新建矿山,不予批准采矿权。

未编制或定期修编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已投产矿山,将不予批准采矿权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延续等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制、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撤销其资质和专家资格,并取消其资质评审和专家核选资格。

矿山治理方案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二、方案编制。

第三条“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xx〕156号)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9号)要求。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第五条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六条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对于矿山剩余服务期在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方案修编。

三、方案评审、备案。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案审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

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

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

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

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

4、尚未划定范围;。

5、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

6、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

通过初审的“治理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正式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治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一条“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除评审专家外,方案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省级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4、经费估算是否合理;。

5、专家组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是否已经得到修改。

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2、评审专家的组成是否合适;。

3、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审查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定稿、专家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进行整理存档。

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方案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备案表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治理方案的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未编制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新建矿山,不予批准采矿权。

未编制或定期修编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已投产矿山,将不予批准采矿权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延续等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制、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撤销其资质和专家资格,并取消其资质评审和专家核选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1日。原《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字981号)同时废止。

矿山治理方案篇八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边坡综合防护设计是高等级公路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需根据公路等级、降雨强度、地下水、地形、土质、材料来源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地选择实用、合理、经济、美观的工程措施,确保高等级公路的稳定和高速行车安全,同时达到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保持生态环境的相对平衡,美化高等级公路的效果。因此,高等级公路边坡综合防护系统研究日渐引起公路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高速公路边坡破坏的主要形式。

1、高速公路路堤边坡。

(1)路基下边坡一般为填土路堤。受力稳定的路堤边坡的破坏,主要表现为边坡坡面及坡脚的冲刷。坡面冲刷主要来自大气降水对边坡的直接冲刷和坡面径流的冲刷,使路基边坡沿坡面流水方向形成冲沟,冲沟不断发展导致路基发生破坏;沿河路堤及修筑在河滩上、滞洪区内的路堤,还要受到洪水的威胁,这种威胁表现为冲毁路堤坡脚导致边坡破坏。

(2)边坡破坏还与路基填料的性质、路基边坡高度、路基压实度有关系。一般地,砂石土边坡较粘性土边坡易于遭受冲刷而破坏,较高的路基边坡较低的路基边坡更容易遭受坡面流水冲刷,压实度较好的边坡,比压实度较低的边坡耐冲刷。

2、高速公路路堑边坡。

(1)路堑上边坡是人工开挖的斜坡,其强度应满足稳定边坡的要求,这样的稳定边坡在降雨、融雪、冻胀,及其他形式的风化等作用下,主要破坏形式为冲刷、崩塌等。

(2)冲刷破坏一般发生于较缓的土质边坡,如砂性土边坡、亚粘性边坡、黄土边坡等,在大气降水的作用下,沿坡面径流方向形成许多小冲沟;在边坡坡脚,冬季往往发生积雪,造成坡脚湿软,强度降低,上部土体失去支撑,发生破坏;同时,高速行驶的汽车溅起的雨雪水,也冲刷坡脚。

(3)边坡的崩塌,一般分为三类:落石型、滑坡型、流动形,有时在一次崩坍中会同时具有这三种形式。

(4)落石型一般指较陡的岩石边坡,易产生落石的岩层必然是洁丽、层理或断层影响下裂隙发育,被大小不一的裂面分割成软弱的段块,这些裂面宽而平滑,有方向性。落石和岩石滑动易沿陡的裂面发生。裂隙张开的程度用肉眼不一定能识别,但能渗水,由于反复冻融,长时间的微小移动,裂缝逐渐扩大,由于降雨,裂缝中充满水,产生侧向静水压力作用,也会发生这种现象。

(5)滑坡型崩塌,指岩层在外力作用下剪断,沿层间软岩发生顺层滑动,多发生于倾向于路基、层间有软弱夹层的岩体中。另外,当基层上伏岩屑层、岩堆等松散的堆积物时,堆积物也易沿岩层的层理面、节理面或断层面发生崩塌。

(6)大雨时的崩塌多属于流动型,砂、岩屑、页岩风化土等松散沉积土,多会受水的影响而产生流动型崩塌,流动型崩塌没有明显的剪切滑动面。很显然,边坡高度大时,以上边坡的类型都较低边坡容易发生。

二、高速公路边坡植物布置原则和选择。

1、边坡绿化布置原则。

边坡植物防护的主要目的是固土护坡、防止冲刷,兼有美化环境的功能。一般应选择干旱、瘠薄、根系发达、覆盖度好、易于成活、便于管理、同时兼顾景观效果的草本或木本植物。边坡生态防护植物配置技术原则是采用以水土保持为主,兼具生态景观效果边坡防护要考虑对整个植被进行逐步恢复,应以林草植物为主进行生态模式配置,有利于固土护坡,防止水土流失,改善高速公路边坡景观和行车效果,有利行车安全。以适应生态学理论为依据,尊重自然、正视自然、保护自然、恢复自然,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达到四季常绿并可体现有当地特色的景观效果;同时在选择植物种类时要坚持生物多样性,多科属结合,乔、灌、草结合,营建乔、灌、草结合的多树种、多结构、多功能的复层生态景观群落,有效增加绿量和绿叶面积,挖掘单位面积上的潜在生态力,提高叶面积指数,整个绿化沿线注意立体空间上的线条变化和节奏感。但应在考虑气候、土壤、立地类型的基础上,优先选择耐干旱、耐瘠薄、抗污染、观赏性强的树种及草坪地被植物,既能适应当地土地条件,又能满足公路绿化的要求,达到功能、艺术、科学的统一。在路堑边坡(上边坡)应考虑采用不同草种或草灌混栽技术,一年生草本(或越年生)与多年生草本搭配,再混栽一定比例的灌木或小型乔木。起初一年生草本迅速生长,固土护坡、防止冲刷效果明显。以后多年生草本和灌木或小型乔木成为优势种,固土护坡及景观功能进一步加强。路堤边坡(下边坡)宜选用多年生、耐寒、耐旱、耐瘠薄、生长势健壮、再生能力强的草种。

2、边坡绿化植物选择。

边坡绿化主要目的是防止流水冲刷、风蚀、保护路基、降低噪音、吸收有害气体、创造优美的行车环境。路堤边坡的绿化,由于土质和保水性能很差,应尽量不破坏自然地形地貌和植被,采用抗逆性强、根系发达、易于成活、便于管理、兼顾景观效果的多年生草本或木本植物。目前用于护坡的主要植物材料有紫穗槐、美国地锦、荆条、沙地柏、柠条、柽柳、垂叶榕等乔木种,长春藤、藤本月季、爬墙虎、紫藤、扶芳藤等藤本植物;杜鹃等灌木种;天堂草、狗牙根、假俭、锦鸡儿、金钟、小冠花等多年生草本植物。

三、边坡绿化实施。

在边坡施工中须先清除坡面浮石、浮根及杂物,对较坑凹处回填种植土,使坡面基本达到平整。对采用厚层基材、客土喷播施工的边坡须按1m*1m间距或按设计要求钻孔打l型锚杆或u型钉,以固定镀锌铁丝网(通常采用12#、14#,网丝直径不小于2mm,孔径不大于50*50mm)或三维塑料植被网。网片须满铺坡面并在坡顶处向外延伸1m左右,网间搭接不得少于10cm,且用铁丝绑扎牢固。并适当间插竹钉予以加固,使网面与坡面紧密相贴,不悬空、不松动,以防基材喷射后网体承重后整体滑落。对框架梁则须在框架中部设置一排间距30~40cm的长锚杆用以支挡,将植生袋(或土包袋)按砌墙码砖式施工码放至框顶,避免后期沉降产生空洞,且须在植生袋(或土包袋)表面铺挂镀锌铁丝网,通过框架上打膨胀螺丝对网片固定,使铁丝网与框架面及装土袋紧密相贴,以防植生袋(或土包袋)坠落。

结束语。

高速公路边坡绿化主要起到护坡、稳定路基、减少水土流失和丰富路域景观的目的,在对边坡尽心绿化时,设计要与自然环境、美观、环保和防护功能结合起来,多采用植草种花和衬砌进行护坡。在施工时,要注意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真正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矿山治理方案篇九

极端的气候条件和全球气候变化构成滑坡发生的主要触发和诱发条件,中国南方天气系统主要受印度洋暖湿气流的控制,夏季多局部强降雨过程;而我国的西北地区,主要受季风气候影响。

1.1.3地下水。

据统计,50%以上的滑坡事件与人类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20世纪中期以来,人类活动的力量日益剧增,并表现出逐渐取代自然营力。在土木、水利、交通、矿山等大型土工活动中,由于开挖斜坡、填土、弃土和堆积矿渣等,使边坡中的土体内部应力发生变化,或由于开挖使土体的抗剪强度降低,或因填土增加荷重而增大滑动力等,有些地方出现了缺乏论证的修路、开矿和不合理的切坡、用水及乱砍滥伐植被的现象、对自然环境的改变或破坏等,都成为滑坡事件频频发生的主要因素。

1.2边坡变形破坏的类型。

边坡的破坏形式很多,如崩塌、滑坡、塌滑、倾倒、剥落及溃屈等,其。

中崩塌与滑坡是边坡破坏的主要形式。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划分,但基本上分为3大类:1.崩塌这种破坏是边坡的表层岩体丧失稳定的结果,表现为坡面表层岩体突然脱离母体,迅速下落并堆积与坡角,有时还伴随着岩体的翻滚和破碎。2.倾倒这种破坏是因为边坡内部存在一组倾角很陡的结构面,将边坡岩体切割成许多平行块体,而临近坡面的陡立块体缓慢地向坡体弯曲和倒塌。

1、如果材料是均质的,破坏断面将是一个大圆弧;2.如果一个大滑弧不可能在土坡里形成,譬如在一个深度比长度小得多的无限长边坡里,最危险的破坏面则是一个平行于边坡额平面。

1、边坡的变形与破坏,决定于坡体内的应力分布和岩体的强度特征。影响岩坡应力分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原始应力状态、坡体和岩体结构特征等。

2、边坡成坡后,在其原始地质环境受到破坏后,坡体状态便做相应调整。在新的应力重力分布条件下,坡体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形与破坏。首先是变形,然后逐步发展为破坏。岩坡变形与破坏的演变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可以是漫长的,也可以是短暂的。影响其变形与破坏的条件和因素亦十分复杂,主要取决于坡体本身特征与抵抗变形及破坏的能力。

(1)历史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是根据边坡的地质条件和边坡变形破坏的基本规律,追溯边坡演变的全过程,预测边坡稳定性发展的总趋势和边坡变形破坏方式,同时对已发生过滑坡的边坡判断能否复活或转化。

(2)工程地质类类比法工程地质类比发实质是把已有的自然边坡或人工边坡的研究设计经验应用到条件相似的新边坡的研究和人工边坡的研究设计中去。

2.定量分析法。

现阶段主要有概率分析方法与有限元法或边界元法的结合而形成的随机有限元法或随机边界法等。

2.4路基边坡防护理论与设计技术。

(3)对于主要隐患和地下害源(如软弱基地和有害的地下水源等),宜先治患。

后筑路;对于某些附属措施,如坡面防护或路基用地范围以外的防护与加固措施,按其轻重缓急,分期实施,逐步完善。

(4)各级公路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形、地质条件及筑路材料分布情况,采取工程防护和植物防护相综合的综合措施,防治路基病态,保证路基稳定,并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5)路基坡面防护工程应在稳定的边坡上设置,防护类型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边坡高度、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的影响,6)路基支档结构设计应满足在各种设计荷载组合下支档结构的稳定、坚固和耐久。

2、坡面防护。

(2)封闭防护所谓封闭防护即圬工防护,是指采用矿质材(如水泥砂浆、石灰三合土水泥混凝土等),或采用其他当地材料(如沥青、纸筋等混合材料),将坡面岩石裂隙、缝穴或分化层面,予以堵塞或封闭,以防分化进一步加剧。常用的方法有灌浆、勾缝、喷浆及抹面等。

3、冲刷防护。

(1)直接防护直接是指对河岸或路基边坡所采取的直接加固措施抵抗水流的冲刷和淘刷的作用,其特点是尽可能不干扰或很少干扰原来的水流性质,因而对防护地段的上下游及河对岸影响轻微。

(2)间接防护采用导流或阻流的方法,改变水流性质,或者迫使主流流向偏离被防护的路段,亦可减小流速,缓和水流对被防护路段的作用,改变河槽中冲刷和淤积的部位,以及必要时改变河道等,均属间接防护。其特点是间接防护建筑物侵占一部分河川断面,因而不同程度上压缩和紊乱原来的水流,使得当冲部位受到特别强烈的冲刷和淘刷作用,因此这些部位应有比较坚固加固措施。

锚固技术是将一种受拉杆件的一端固定在边坡或地基的岩层或土层中,这种受拉杆件的固定端称为锚固端(或锚固段),另一端与工程建筑物联结,可以承受由于土压力、水压力或风力所施加于建筑物的推力,利用地层的锚固力以维持建筑物的稳定。

锚固按结构形式可分为抗滑桩、锚洞、喷锚支护及预应力锚固(锚索)4类:

(1)锚固洞锚固洞加固,是治理边坡稳定的一种有效措施。在锚固洞加固的过程中应遵循由内向外、自上而下、循序渐进、逐层加固等原则,同一搞成结构面的锚固洞应跳洞开挖施工,避免不利结构面上已有抗滑力的削弱,从而影响边坡的稳定。

矿山治理方案篇十

为规范我县矿山企业开采秩序,促使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根据《湖南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xx〕44号)、《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xx)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对全县所有持证矿山开展一次现状普查,预防和制止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工作重点如下:

(一)煤炭开采矿山。全县所有持证煤炭矿山均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县政府对下列煤炭矿区实行重点挂牌整治:石下江煤矿,和平煤矿,树林煤矿,东山煤矿,江潭煤矿,太平煤矿新井,水口煤矿一工区。

(二)非煤矿山

1.∠瑶族乡崇阳坪上茶山铜多金属矿,湖南华菱洞口矿业有限公司江口铁矿,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洞口鑫品锰业有限公司高山锰矿,洞口县黄花坪锰矿,洞口县银坪石煤矿。

2、全县35家采石场(见附件1)

各乡镇、管理区应根据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据实制定本地区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9月15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9月15日—10月15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在9月25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县政府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对被测矿山是否超深越界开采出具由实测技术人员和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测量鉴定意见,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填报《洞口县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并登记造册,经县政府审查,于20xx年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20xx年10月—11月底)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由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名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自以来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

县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于11月底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洞口县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见附件4)。

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县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有关的相邻矿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20xx年12月)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证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应向县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

2、建立矿山企业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对201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县煤炭局;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同时告知县安监局。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等部门应依职责进行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发现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电力部门。公安、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火工新产品和供电。

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管理区,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县国土资源局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鉴定制度。进一步强化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督促落实阶段(20xx年11月—12月底)

为迎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我县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县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煤矿超深超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洞口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xx〕16号)已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超深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县政府从收取的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购买专用设备、井巷工程实测、培训指导、专题会议、宣传资料费用。

2、落实责任。县、乡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和各乡镇政府、管理区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火工产品管理,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县财政局要提供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3、加强督促指导。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矿山治理方案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二、方案编制。

第三条“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156号)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69号)要求。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第五条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六条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对于矿山剩余服务期在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方案修编。

三、方案评审、备案。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案审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

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

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

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

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

4、尚未划定范围;。

5、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

6、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

通过初审的“治理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正式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治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一条“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除评审专家外,方案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省级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4、经费估算是否合理;。

5、专家组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是否已经得到修改。

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2、评审专家的组成是否合适;。

3、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审查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定稿、专家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进行整理存档。

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方案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备案表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治理方案的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未编制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新建矿山,不予批准采矿权。

未编制或定期修编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已投产矿山,将不予批准采矿权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延续等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制、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撤销其资质和专家资格,并取消其资质评审和专家核选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月1日。原《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字981号)同时废止。

矿山治理方案篇十二

一、高速公路绿化是公路景观设计的一个方面,也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及作用一般可概括为:

二、高速公路具有快速、安全、舒适、高效的重要特性,这就决定了它与一般公路的绿化要求是有所区别的。其绿化的原则概括为以下几条:

(1)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因段制宜。选择的植物品种不但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还应具有耐寒、耐旱、耐高温、耐瘠薄、抗污染、病虫害少、管理粗放等特点。

(2)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

(3)突出成片、成段、大色块,注重色彩变化,达到特色鲜明、景色各异的效果。

(4)做到绿化与美化相结合,绿化与行车安全相结合。绿化与匝道圈经济效益相结合,绿化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结合,防护与观赏相结合。

(5)绿化效果要体现见效快,生命周期长,造价低。绿化的范围。

三、绿化范围一般包括中央分隔带;路肩、边坡;隔离栅内侧土台及外侧植树带;互通立交匝道区;收费站区;生活服务区及收费起、终点处等。

高速公路由于在路基、路面的施工中使用了较多的水泥、石灰、粉煤灰、矿碴、碎石、沥青等材料,以及在设计、施工中未顾及日后绿化工作,或多或少对上述范围要造成污染,绿化前一般需更换土壤及对土壤进行改良。

四、绿化模式及植物品种选择。

4.1中央分隔带。

做好绿化与防眩相结合的文章,植物防眩与防眩板相比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适宜建植的苗木以圆柏、龙柏、侧柏为最好,女贞、紫叶李、丰花月季等次之;型式有单墙式、百叶窗式;间距根据防眩型式1-6m。不等;苗木修剪高度1.6-1.8m;色块长度=2km;从视觉、经济美观、使用效果看,百叶窗式最好。

4.2路肩、边坡。

结缕草、狗牙根最适宜,散铺或满铺;高填方路段可配以紫穗槐,采用鱼鳞坑式栽植;也可与矿料结合进行坡面防护;冷性草慎用。

4.3互通立交匝道区。

不受视线限制的范围,搞成苗圃,管理粗放,既有绿化、美化的效果,又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也可搞成经济果林园,种植桃树、杏树、柿树、枣树、葡萄、李子、核桃、石榴等;大面草坪慎搞。

靠近城区的互通立交区及对视线有要求的区域,可选用瓜子黄杨、龙柏球、金叶女贞、红叶小蘖、冬青、丰花月季等花灌木,组成不同的大型植物图案,并配置花草、植物造型、小品等,并根据需要配置乔木,要以美化为主,形成景观观赏区。

4.4隔离栅内侧与边沟外缘土台。

栽植蔷薇、连翘等,2-3年后出现明显效果,不但起到阻止攀越隔离栅的作用,而且还可抑制杂草的生长。特别是春季,黄、白、红花盛开,形成一道高速公路独特的亮丽风景线。

同一绿化品种,应分段轮换栽植不同品种,以减少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

郑州青山绿水机械厂。

矿山治理方案篇十三

为全面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琼府〔20xx〕4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xx〕77号),切实做好20xx年我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以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变差为标准,全方位开展我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20xx年共完成林业及湿地生态修复73845亩,其中林业生态修复69325亩、湿地生态修复4520亩;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力度,打击破坏森林及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森林及湿地生态安全,不断提升森林及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

(一)台风损毁林地修复行动。推进海口市、文昌市开展台风灾后生态恢复,完成台风损毁林地修复造林5800亩,主要地点为海口市云龙镇和大坡镇建设中的文明生态村、文昌市昌洒镇建设中的美丽乡村以及翁田镇部分靠近海岸线的地段。(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海口市、文昌市政府)。

(二)老残林更新行动。继续推动公益林,特别是国营农场、林场范围内成过熟橡胶、桉树等老残林更新改造,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程序。对采伐后的老残林及时进行造林更新,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完成老残林更新改造面积38951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四边两区”复绿行动。结合“绿化宝岛大行动”,继续开展城边、路边、水边、村边的造林绿化工作,通过人工造林、更新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恢复森林植被,进一步加大环境的绿化美化力度。完成“四边”复绿造林10435亩。完成路边造林3318.5亩,其中高速铁路边1247.2亩,主要地段为西环线的乐东段、东方段、儋州段、昌江段和东环线的万宁段等;高速公路边773.3亩,主要地段为西环线的乐东段、临高段和东环线的海口段、陵水段及中线的屯昌段等;其他通道边(旅游公路、省道、县道、乡道等)1298亩。此外,结合全域旅游示范省及百个产业小镇建设,完成城边造林1458.5亩、水边造林3294亩,同时结合第一批“海南省美丽乡村”创建,重点加强美丽乡村村边造林绿化,完成村边造林2364亩;继续提升热带雨林集中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天保工程区的现代化建设水平,强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认真执行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重点落实天然林资源管护责任,推动建立森林巡护系统。完成俄贤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工作和霸王岭、大田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1400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公路管理局、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四)低质林林相提升行动。继续推进天然次生林、桉树多代萌芽林、橡胶、加勒比松、马占相思等低质林的林相改造,重点在儋州市西联农场、白沙黎族自治县南高岭林场等区域开展橡胶、加勒比松的林相提升改造,完成改造面积7700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琼海市、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五)损毁山体修复行动。开展位于自然保护区、景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工矿废弃地及破损山体复绿工程。各市县要加强现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完成各自辖区内已关闭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摸底,落实治理责任人,分级分类制定治理方案,全力推进“三区两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推动三亚市西线高铁沿线、旅游景区周边,海口市秀英区采石场、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铁矿、文昌市昌洒镇锆钛砂矿等矿区的山体修复及地质环境治理,完成恢复和治理面积4539亩。继续对陵水黎族自治县范围内坡度25度以上国道、省道、高速、高铁可视范围内种植的经济林地实施退果还林,恢复种植生态树种,完成恢复造林500亩。(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湿地保护与恢复行动。对全省480万亩湿地进行总量管控。对已经纳入市县生态红线的322.9万亩湿地按照生态红线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保护,对未纳入各市县生态红线的157.1万亩湿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继续推动全省360万亩自然湿地纳入各市县生态红线,确保纳入生态红线进行管控的湿地面积比例达到75%以上;继续加强对东寨港、清澜港、东方黑脸琵鹭、新英红树林等10处保护区湿地资源的保护工作力度;推动儋州千古盐田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工作;对具备条件的海口市羊山湿地,建立湿地公园或保护小区;实施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黎安澙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修复与恢复全省湿地生态面积共4520亩,其中新造红树林2770亩,退塘还林(湿)1750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动。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xx〕27号),认真执行有害生物防治“双线”(即省政府、市县政府、乡镇政府为一线,省林业部门、市县林业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或服务中心为一线)目标责任制,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全面开展薇甘菊、椰心叶甲、椰子织蛾、林业用地红火蚁、金钟藤、槟榔黄化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开展景区、道路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机制,抓好林业植物检疫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加大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全面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八)森林防火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行动。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消防队伍,制定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不断加强森林火灾防控机制。20xx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力度,对涉林违法犯罪坚持“零容忍”,继续联合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及湿地、盗伐滥伐、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湿地资源、在保护区公益林区内采石(矿)采沙、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森林火灾违法犯罪、破坏古树名木及盗运风景树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监管,依法追究破坏森林及湿地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停止,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恢复森林及湿地的生态结构与功能。(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一)加强领导,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是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责任主体,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全力以赴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省级和各市县财政要加大投入,拓宽投入渠道,有效整合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与生态保护有关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加全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投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推进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健全全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投融资平台。

(三)健全法规规章,推进依法保护。抓紧完成修订《海南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和起草《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工作,并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海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推动我省森林及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制度化。各市县要整合林业、环保、国土资源、公安、住建、交通、海洋与渔业、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强化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及湿地等破坏森林及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森林及湿地资源的生态安全。

(四)推进信息化整合应用,强化科技支撑。探索开展湿地监测的信息化、网络化,依托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整合全省林业信息化工作,推动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管理平台、海南省森林资源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及海南省森林公安雷达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提升森林及湿地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出台林业及湿地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推进林业及湿地信息化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五)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责任追究。20xx年上、下半年分别对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xx〕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xx〕45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多方式宣传,营造生态保护氛围。加强信息公开,积极运用电视、广播、纸媒、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以正面报道与典型案件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引领绿色生活,培育生态文化,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矿山治理方案篇十四

为落实美丽浙江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时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不治理,20xx年6月,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不治理规划(20xx-20xx年)》(以下简称“规划”),根据废弃矿山规模,距离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远近,视觉污染情况,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等,确定了531处重点治理矿山,要求于20xx年年底前完成重点治理矿山治理工作。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中发现,“规划”确定的531个重点治理矿山治理进度较慢,截至20xx年9月30日,已完成治理的废弃矿山369处,正在进行治理的废弃矿山140处,因涉访涉诉、重点工程阻断等原因未能如期开展治理的废弃矿山22处。

一、整改目标保质保量完成《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不治理规划》(20xx-20xx年)中确定的531处重点治理矿山治理任务。处于“四边”区域需要采用工程修复方式治理的,要倒排时间,争取今年年底前完成修复任务;确实难以完成的,确保在20xx年底前全部完成。同时,要丼一反三,全面查找全省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存中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二、整改计划一是立行立改。问题发现以来,省厅立即行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开展与项督察。各地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分解任务,逐级传导压力,抓紧落实整改。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未如期完成治理的162处废弃矿山,已完成治理26处。

二是长期坚持。对督察时发现的162处未完成治理的废弃矿山,要列明清单,制定任务表、时间表、责任表。目前已完成治理废弃矿山26处,正在进行治理136处,其中预计20xx年年底可完成治理98处,20xx年底完成38处。对20xx年丌能完成治理的38处废弃矿山,省厅将编制并实施“十四五”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行劢计划,并将其列入20xx年工作任务中,进行台账式管理,确保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531处重点治理矿山清零。

三、整改要求一是思想认识再深化,切实增强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的使命感。要上下联劢、全员参不,以壮士断腕的责任担当打赢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整改“攻坚战”,以这次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整改推劢长效机制的建立、推劢工作落实。针对“规划”执行严重滞后等问题,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整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是工作责任再压实,切实加快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20xx年10月起,省厅将实行月报制度,督促各地全面完成重点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任务。同时,针对“规划”确定的`531处废弃矿山治理完成情况,对未完成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矿山,将采用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手段进行全流程监管,切实提升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监管能力。结合实地抽查等多种手段,实时掌握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进度。采取考核、通报、督察等多种方式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自然资源厅重点治理矿山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盛乐山任组长,生态修复处、矿保处、总督办、省国土整治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具体负责问题整改与题部署、督导推进等工作。尚未完成重点治理矿山治理任务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重点治理矿山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未完成的治理的重点矿山要建立局领导挂联包矿修复机制,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倒排时间,进一步健全《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废弃矿山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

矿山治理方案篇十五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巩固和扩大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成果,坚定不移走好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根据国家、省、邯郸市生态保护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邯郸市关于矿山综合治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关闭整合重组,推动全市矿山规范有序开采、集约化程度大幅度提升。始终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查处”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坚持“政府主导、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一处一策、依法依规”原则,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扎实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全域综合治理,持续巩固治理成果,不断提升和扩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持续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大力推进和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区(点)综合利用,全面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设天蓝地绿山清水秀的美丽武安。

(一)全面巩固治理成果。对已完成的138处责任主体灭失治理点再次开展“回头看”,逐一现场核查现状,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坚决防止“前脚治理、后脚破坏”问题发生。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对治理点土地保护好、维护好,全面做好治理点的巩固和提升。对35家超期、有责任主体的治理点,继续加大治理力度,提升治理标准,尽快治理到位。

具体按分类实施:一是对管护期内的矿山治理点,严格落实治理项目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做好养护和维护;二是对已移交属地乡镇的治理点,由乡镇明确监管责任,监管维护到位。三是对所有已治理点,建立健全矿山生态修复后期管护长效机制,实现治理点科学规范化管理。

(二)积极推进全域治理。在全域排查出的201处矿山迹地(包括白茬山)的基础上,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制定出矿山综合治理专项技术方案,分年度列入,逐步实施矿山综合治理,切实达到“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修复目标。

具体分年度实施:20xx年计划实施治理59处,涉及历史遗留38处、白茬山治理21处;20xx年治理实施78处,涉及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55处、白茬山治理23处;20xx年治理实施64处,涉及历史遗留矿山迹地51处、白茬山治理13处。

(三)打造集中连片样板。将淑村镇、矿山镇、西寺庄乡等废弃矿山数量比较多的乡镇作为矿山生态修复全域治理的试点,组织专家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治理点道路、景观、周边环境等因素,高标准打造集中连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示范区。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勘查摸底(20xx年1月至20xx年4月)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勘查,整理出山形地貌和土地性质等基础数据资料;第二阶段规划设计(20xx年5月至8月)组织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和旅游、地质测绘等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规划设计方案。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xx年9月至20xx年12月),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规划设计方案,由乡镇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区域矿山生态环境集中连片治理。

(四)创新治理模式。138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治理项目、67家超期矿山分别采取不同治理模式进行再利用再开发。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矿山治理新机制,合规引入社会资本,将矿山修复治理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特色农业、光伏发电、碳汇林等产业发展相结合,一矿一策精准制定方案,加快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同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积极争取省、邯郸市治理试点和eod项目库,破解资金制约,全面提升治理效率和质量。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实地勘测(20xx年1月至20xx年4月),聘请资质单位对已完成的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和超期关闭矿山进行实地踏勘,制作地形图件、影像资料等;第二阶段确定综合利用项目(20xx年5月至6月),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审定综合利用方案;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各相关部门对确定后综合利用的项目开展实施。

(五)提高科学规模办矿。通过资源整合重组,将我市持证矿山企业数量控制在32家以内,并加强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开采方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达方面到行业领先水平,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促使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严格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实现设计开采、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具体按年度各时间段实施。每月,由各乡镇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排查各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要求是否到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矿山企业立即整改;实行每半年一复核,年底一考核制度,对复核、考核不通过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六)严厉打击无证盗采行为。对全市区域内所有涉矿点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台账,压实监管责任,运用“人防十技防”手段,持续保持“零容忍”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杜绝反弹。对“修建道路、防火隔离通道、建设农业设施项目、平整土地(场地)、小流域治理”等各类工程建设加强监管,依法打击假借其他名义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巡查监管,依法打击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为盗采矿产资源人员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依法打击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来源不明的矿产品行为,斩断违法收购、销售盗采矿产品的渠道。

严格按照国家、省、邯郸市关于矿山综合治理各项标准和要求,紧密结合我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和落实。

(一)严格执行“四化”和“四个一批”。“四化”即:矿山数量减量化、大中型矿山集约化、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生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四个一批”即:关闭取缔一批,整合重组一批,修复治理一批,规范管控一批。

(二)严格坚持矿山治理工作原则。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压实压紧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主体追溯力度,严格按照既定标准和要求,扎实推进矿山综合治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属地乡镇要加强监督,督促矿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三个方案要求,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

(三)严格执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一是修复绿化标准:1.采取工程治理、警示避让等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2.针对待治理区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破坏现状,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宜林则林绿、宜草则草、宜耕则耕等综合治理措施,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3.对破坏的山体形态实施工程整理,为植被生长创造条件;对适宜的场地进行覆土绿化。4.修复效果与周边生态环境基本协调。5.高陡边坡(白茬山)治理,综合采取台阶式修复、平台式治理、微地型改造、文化景观利用等治理模式。二是转型利用标准:1.矿山迹地内已无地质灾害隐患。2.矿山迹地已进行建设利用,或已列入项目规划。3.按照转型利用项目规划要求,对矿山迹地范围内适宜复绿的区域实施绿化。三是自然恢复标准:1.矿山迹地内已无地质灾害隐患。2.矿山迹地范围内(直陡白茬山除外)已基本自然复绿,或实施简易水土保持措施,播撒草籽、树籽后,生态得到初步恢复。3.矿山迹地与周边环境基本协调。

(四)实行属地、行业双向巡查。各乡镇(工业园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开展无缝隙、无遗漏巡查检查,不留边角、全覆盖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重点要对市域、乡域交界、插花地带和易反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人防+技防”手段开展巡查,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执法监管体系。同时,加强协调联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结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水利、交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有效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五)强化工程项目施工约束管控。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建立“道路工程、养殖场、防火隔离通道、河道疏浚、小流域治理”等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备案制度。项目负责人要逐级向所在地村委会、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后向市政府打击非法盗采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备案资料中要明确施工界址范围、施工单位、工程规格、规划设计方案、涉及动用土石方测算量、运输公司及其车辆(凡是备案范围以外车辆拉运项目土石方的,一律视为盗采)。对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属地乡镇、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一)各乡镇、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攻坚行动,进一步加大私挖乱采监管力度,加密巡查频次,对辖区内发现的露天矿山越层越界开采、无证盗采行为,立即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和取缔。对有修复责任主体的,督促矿山企业进行生态修复;对矿山综合治理涉及小散乱污企业和项目区周边、道路沿线环境等进行整治;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信访稳定。

(二)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负责全市攻坚行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对乡镇报告、部门函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盗采行为依法暂扣开采设备,立案查处。盗采金额超10万元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组织队伍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对超期矿督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方案治理要求。

(三)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矿山迹地提供生态修复治理具体标准和措施,全面推进攻坚行动顺利开展。加强巡查监管,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查处,严格执法到位;发现“小散乱污”摊点中存在私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矿山综合治理项目产业导入,比如光伏发电项目等。按照国家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非法盗采矿产品价值进行认定。

(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涉嫌盗采的石料加工、灰窑、机制砂、铁矿选矿厂等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和养殖(种植)公司依法依规注销营业许可证照。

(六)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在矿山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火工品;打击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并追查所运输矿产资源的来源;打击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阻拦、破坏、恶意诽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违法行为。

(七)市财政局。负责矿山综合治理项目的资金保障和工作经费的落实。

(八)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石料加工厂、持证建材矿山的厂区厂容厂貌综合生态环境整治和关闭建材矿山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

(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打击盗采资源违法行为以及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市公安局侦办。

(十)市冶金矿山管理局。负责对持证铁矿的厂区厂容厂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太行煤矿和白灰窑的厂区厂容厂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乡镇、矿山企业植树种草提供技术帮助,并结合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项目,延伸产业导入、开发利用碳汇林等碳中和项目等。对审批的防火隔离通道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场及其周边破坏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审批的'养殖场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对审批的河道疏浚、小流域治理等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因修路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做好道路沿线及两侧生态环境治理;全力保障全市矿山综合治理项目车辆通行。对审批的路工程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市交警大队。负责保障矿山综合治理项目涉及运输车辆顺利通行。

(十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矿山综合治理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集中连片区域旅游产业的导入。

(十八)市信访局。负责化解因矿山综合治理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确保信访稳定。

(十九)市冶金矿山公司。负责对下属矿山企业厂区矿区环境绿化美化,加大资金投入,建设绿色矿山。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武安市矿山综合治理攻三年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22个乡镇党委书记、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和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督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的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江云同志兼任,负责全市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对矿区、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采取人防加技防等措施,对矿山企业及矿山治理点逐个建档立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明确压实监管责任,开展不间断的巡查检查,确保监管到位,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在线监测,真正实现矿山监管无死角、全覆盖。

(三)强化联合执法。始终保持对非法开采、破坏矿山生态环境“零容忍”,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和乡镇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常态化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越层越界开采、破坏矿区生态环境行为,狠抓反面典型,对顶风非法开采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安排,推进矿山综合治理工程。一是鼓励矿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二是以乡镇为单位,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规划、设计,投资生态修复。三是通过项目立项引入社会资金投资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四是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支持,对重点矿区进行立项治理,恢复生态环境。

(五)建立项目施工黑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及其他涉及动用矿山资源的项目,凡是发现越界动工、开采、外运石料的,依法给予处罚。由发改(物价)部门对盗采资源价值进行认定,盗采金额超10万元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并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将涉事施工单位列入招投标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招投标。

(六)做好信息公示引入社会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正在开展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在现场设立详细公示牌,明确项目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举报电话,强化信息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也要监督做好分管行业动用矿产资源项目的信息公示。

(七)严格考核问责。将矿山综合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列入对各乡镇、市直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进展情况定期督导、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对工作进度快、效果好的给予奖励,对推进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施约谈或问责。对专项行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实施问责。

矿山治理方案篇十六

乙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本着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现就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甲方所有人完全自愿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等有关事宜特与乙方签订以下合同。

一、转让内容

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该一部矿山及公司企业;矿山范围坐标及面积以采矿证上为准。

二、转让费:

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一次性转让费为 元人民币;此转让费价格甲方所有人坚决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坚决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借口和条件再随意加价等;乙方把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的转让费在第一次按合同约定的数 支付给甲方后,此时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甲方所有人从此之后再没有任何一点股份、股权;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大理石采矿证矿山从此之后乙方占有、控股全部100%的股份、股权,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大理石采矿证矿山全部归乙方全权所有和支配,以后该公司企业及该矿山再生产、开采、转让、合作、承包、加工、销售等过程中,甲方所有人坚决不得再参与、过问、干涉、设阻、闹事、索款、欺诈等。

三、付款办法:

元整的转让费,待甲方从工商局最快把法人代表及股份过户变更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且把工商执照于过年前交给乙方后,乙方再支付给甲方 元的转让费;待甲方从国土资源局把采矿证上的法人过户、变更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后,乙方把剩余的 人民币支付清人甲方。

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的过户、变更法人由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费用自负。

2、矿山开始时的外围村民关系由甲方协助解决。

3、上合同签字之日甲方必须把该矿山及公司企业所有的证件、资料、报告、图纸原件及公章、占地、占坡、修路、架电、用水合同及厂房、机械设备、厂房钥匙等全部移交给乙方,归乙所有。

4、甲方的全权代理委托书及所有证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不得有任何隐瞒、欺诈行为。

5、乙方第一次支付给甲方转让费后,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大理石采矿证矿山全部归乙方全权所有和支配,甲方所有人从此之后坚决不得再与其他任何人商淡上矿山及公司企业的转让、退股、合作、甲、乙双方人合同签订后当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承包、生产、销售等有关事宜。

6、矿山以前甲方生产购买的空压机、全部厂房、未销售的矿石板材矿山现在有的所有机械设备、物品等现在全部归乙方所有。

7、甲方必须在一周之内把原来生产开矿所有的人赶快让其撤退,存在的任何矛盾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全部立即处理、清还,以保证矿山生产的畅通无阻,顺利有序进行。

8、甲方矿山、公司及甲方股东、全权代理委托人之间坚决不得有任何矛盾和债权债务纠纷等,乙方把此矿山转让费支付给甲方全权代理委托人之后,甲方全权代理委托人必须把此矿山转让费支付给甲方矿山法人代表 本人。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给甲方转让费。

2、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做好开工生产前的所有协调工作,以确保乙方开矿生产的顺利性、持续性、无阻性。

3、办理恢复与治理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及采矿设计的资料证件由乙方负责承担。

4、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从合同签字之日前所有的矛盾和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全部由甲方全权负责承担,以后矿山在生产等过程中若因甲方所有人的原因造成的矿山无法正常顺利生产等,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所有人全权负责承担。

5、乙方每次付款以收条或银行打款单为依据。

六、违约责任:

以上合同条款若甲方所有人任意违约其中一条款,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全部归乙方所有和支配,甲方所有人按自动放弃对待外甲方还必须按乙方支付给的转让的两倍返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若乙方违约,乙方支付的转让退股费甲方不予退还。

七、此合同未尽事宜,待时协商解决。

八、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人各执一份。

九、此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发生一切法律效力并与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治理方案篇十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安排部署,扎实做好20xx年度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严格管控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实施矿山关闭取缔、整合重组、修复效果提升、露天矿山转“硐采”、打击违法采矿、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实现全市矿山合理规范开采,矿山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为促进全市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综合施策。按照“能关则关、应合尽合、能转则转”的原则,具备关闭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符合整合重组条件的全部纳入整合重组范围,经论证符合露天转“硐采”条件的停产改造升级,限期转采,推进矿产资源集中、集聚、集约、绿色开发。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的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实施最严格的矿产开发保护制度,减少环境污染,最大程度减轻矿产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坚持政府协调,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作为整合重组主体,综合采取补偿、收购或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重组;强化政府协调作用,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指导帮助矿山企业尽快完成整合重组。

坚持顺应自然,科学治理。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加强已完成治理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后期管护,提升修复治理效果;生产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督促关闭矿山尽快完成修复治理。

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x个整合重组矿区审批,10月底前完成省达我市x个符合“硐采”条件的存续露天矿山转采,20xx年底前全市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全部完成关闭;修复治理效果得到巩固深化,违法违规采矿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持续提高,进一步推动矿产开发减量化、集约化、生态化和规范化。

(一)严格工作标准,如期完成矿山综合治理任务。

1.继续实施关闭取缔。按照“保优压劣、关小促大”的原则,对列入省关闭计划的矿山,标准倒逼整改不达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山,依法依规实施关闭取缔,县级政府要在10月底前完成关闭,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注销或变更相关行政许可,撤出人员、拆除设备、毁闭或填实矿井、消除安全隐患、明确修复治理主体,12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关闭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2.全面推进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协调、市场运作,对完成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编制的全市x个整合重组矿区,按照“县级政府初审、市级政府审查、省直部门联审、省政府批复”的工作程序,加快整合重组方案的报批进度,6月底前完成矿山整合重组审批。(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3.强力推广露天转“硐采”。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资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人防等部门组成现场勘验组,对矿山综合治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露天矿山逐矿排查勘验,一矿一表,建立排查台账,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在符合地质资源、安全生产等条件下,强力推广露天矿山转“硐采”,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障供给和“硐采”后续利用多赢。对前期已通过综合论证,具备露天转“硐采”条件的x个矿山,10月底前全部完成开采方式转变。(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水利局)

4.持续深化矿山修复治理。对完成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后期管护单位并加强后期管护,对修复效果不佳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修复治理效果。压实生产矿山修复治理责任,利用xx省矿山地质环境智能化监管平台,要求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边利用,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和复垦损毁土地。推进关闭矿山修复治理,县区政府要明确关闭矿山修复治理主体和完成时限,统筹安排、严密组织,分类施策、科学治理,有序开展修复治理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政策落实,从严管控矿产资源开发。

严控新增矿产开发项目,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地范围内新上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固体探矿、采矿项目,除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设立的重点开采区外严禁新上露天矿山项目;严格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实施矿产开发综合论证制度,新设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要达到普查及以上,新设采矿权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分类施策,推进“硐采”矿山开发和后续利用。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类施策、综合利用”的原则,统筹推进“硐采”矿山开发和后续利用。根据矿山资源禀赋、地质条件、开采矿种等情况,结合矿山公园、旅游景点、人防工程、仓储等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论证,经论证符合旅游设施建设条件的,从功能布局、项目建设、设施服务等方面,植入产业功能、融入相关业态元素,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照a级旅游景区标准开展修复建设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经论证具备人防工程建设条件的,最大程度与人防工程、仓储等建设相结合,闭矿时不对可利用空间进行填堵等处理,通过对巷道进行被覆、扩充洞室、完善防护设备设施等措施,用于物资储备,实现矿山地下空间再利用。(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人防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坚持节约优先,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废石、煤矸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矿山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矿山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深化矿山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加快推进废石、煤矸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物在有价组分提取、建材生产、筑路、井下充填、生态修复等领域的资源化、规模化利用,提高矿山固体废物就地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坚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公安、资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运用“人防+技防”手段,持续保持打击违法采矿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即查,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涉矿点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压实整改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促进问题整改。结合矿产卫片、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对相关县(市、区)进行督导通报,促进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持续向好。(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成立工作专班,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好组织协调。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提出详细的关闭取缔、整合重组、修复治理提升、露天转“硐采”等重点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要坚持一矿一策、一处一策,逐矿逐处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标准、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于5月9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调。

资规、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工信、公安、文化和旅游、人防等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资源利用和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矿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火工品使用、矿山修复旅游设施建设、“硐采”矿山升级改造等工作,履行矿山综合治理义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牵头作用,密切联系省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三)落实支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

充分挖掘和利用涉及矿山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指导帮助矿山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土地支持、尾矿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等各项支持政策,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和智慧监管平台,加强对矿山、矿区、重点区域动态监测,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浪费水资源、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矿山企业科学开采、有序开采、规范开采。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继续落实通报、调度和定期报告等制度,实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重点区域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密督导检查频次,督导发现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严格落实县(市、区)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工作不重视、整治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在全市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矿山治理方案篇十八

矿山治理是保障矿山安全、环保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活动。作为一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工程,矿山治理工作需要各方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对矿山治理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矿山治理的心得体会。

一、改变管理思维。

在过去,矿山管理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往往忽略了环保和生产安全问题。为此,矿山治理要从管理思维上进行重大转变,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要善于从管理和监管的角度分析问题,勇于采纳新的科技成果,从而提高矿山治理的水平。

二、加强监管和文化建设。

矿山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卡,矿山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加强监管和文化建设要从思想上引导职工自觉遵纪守法,要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打击力度,尽可能地减少矿难发生的风险。在文化建设上,需提高职工自我教育意识,提高职工的文化程度,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注重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矿山治理的首要任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排查机制,及时补救各种隐患和缺陷,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

四、注重环保。

环保是矿山治理的重中之重。要完善矿山环保制度,建立健全环保机构。要把环境保护放在与利益平衡的位置,趋利避害,争取达成经济效益与环保的双赢状态。建立矿山环保监测体系,为实现现代化矿山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因环保问题受到惩罚和处罚,对违法犯罪的企业必须按法律规定加强处罚。

五、注重沟通协调。

矿山治理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将各方联成一个整体,实现信息的共享。要尊重各方尤其是当地政府、各民间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培养各方之间的互信和理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向社会发布矿山的治理及管理信息,建立情报传递机制,增强社会对矿山治理的关注和监督力度。

总之,矿山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从管理思维、监管和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环保和沟通协调方面来提高矿山治理水平,促进职工安全和生态环保,实现企业以科学方式、合理使用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矿山治理方案篇十九

矿山治理是关乎人类福祉与地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一方面,矿山开采能够提供人类所需的资源和能源,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另一方面,过度的矿山开采却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如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因此,良好的矿山治理至关重要。我在从事矿山治理工作的过程中,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加强矿山环境保护

在矿山治理过程中,环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破坏性的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比如,我们要确保矿区内的污水、固体废弃物等排放不会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此外,我们还需注意保护土壤和植被,避免造成生物多样性的破坏。通过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我们可以在推动矿山开采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合矿山资源

在矿山治理的过程中,整合矿山资源是提高效率和资源利用的关键。我们应该对矿山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社会资源等进行分析和整合,以最小化矿山开采对周边社区的影响。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矿山的未来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把握好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平衡,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不断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方式,以保证资源的未来可持续利用。

三、开展科学技术研发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矿山治理工作也逐渐实现了自动化与智能化。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研发,推动矿山治理工作朝着更加高效、智能化、安全的方向发展。应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工程手段,实现矿区内的环境监测、资源利用、物资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自动化管理和智能运营,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保障矿工安全和矿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强化安全管理

在矿山治理中,安全管理是最基本的要求。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矿山治理工作的最高宗旨。我们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科学的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矿区内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做好矿区内安全设施的更新和维护,确保矿区内的安全生产。

五、加强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矿山治理工作也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我们应该积极关注周边社区的发展需求,加强与当地社区的沟通交流,回应公众对矿山治理工作的关切和质疑。通过参与公益和环境保护活动等形式,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价值观。

总之,矿山治理工作需要在矿区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发挥资源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双重作用。通过不断地加强技术研发、规范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和监控矿区环境等措施,使得矿区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共享。同时,坚守社会责任,实现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矿区内的健康发展。

矿山治理方案篇二十

根据《

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二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边坡、破碎系统和供电系统等环节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账。

第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引黄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企业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矿(公司、场)各部门和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矿(公司、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采区(分场、分厂、科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矿(公司、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矿(公司、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矿(公司、场)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和下一年1月4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科室、采区、分厂、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销号。

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矿(公司、场)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科室、采区、分厂、分场)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矿(公司、场)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矿山治理方案篇二十一

矿山工业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工业之一,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然而,随着矿山开发的日益增多,矿山治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矿山治理不仅涉及环境保护,还关系到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因此,探索科学有效的矿山治理方式和经验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第二段:矿山治理的挑战

建设安全,环保,高效的矿山,需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要加强生态保护,保证环境质量;其次,要控制开采伤害系统的运动;第三,要加强人员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教育和管理素质,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环境治理、人员安全措施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三段:矿山治理的策略

在治理矿山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采取以下策略:首先,建立健全的矿山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完善的矿山开采和利用规划,实行制度监管;其次,加强技术创新,优化设备配置,推广先进的矿山管理技术,提高矿山产业的效率和质量;第三,加强人员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教育和管理素质,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最后,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矿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舆论环境和公共安全。

第四段:矿山治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矿业管理总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一方面,大量资金和技术被投入到矿山治理中,政府和企业带头积极实践可持续发展理念;另一方面,政府对矿业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力度也越来越加强,公众对矿山治理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但是,矿山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压力和不足。部分地区监管不严,规范不足,存在恶意破坏、违法采矿等行为,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第五段:结论

维护好矿业的治理和管理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个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应该有意识地参与到矿山治理中来,通过提高公众对矿山治理质量的重视程度和关注度来推动治理工作的持续发展。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普及矿山环境和资源保护知识,促进全民矿业教育,提高公众对矿山管理、政策法规的认识。

总之,保护矿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承担先发展后环保的责任。矿山治理工作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只有通过各种措施和方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资源和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为矿山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矿山治理方案篇二十二

1、为解决采掘工作面的运输问题,公司投资新建了材料运输巷400余米的维修支护,砌半圆拱石碹300米,形成纵贯工作面的另一条运料年夜巷,保证了采掘工作面材料的运输工作。

2、为保证掘进工作面有持续不间断地供风,我们完美了井下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配,保证了工作面有足够的供风,为防止瓦斯储蓄堆集,杜绝瓦斯事情的发生筑成了一道防线。

3、对井下出产使用新增设备总计投资343万元,并按照市环保局的要求开展工作,进行水质污染整治工作,投资30余万元购置了相关设备来进行地表水治理工作,经由过程开展积极有用的工作法子,从而有用遏制了煤矿山、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恶化的问题,并有用的提高了平安打点水平,提高了平安出产效益。

4、为改善在员工出井后,能洗个利落索性的热水澡,公司安装了年夜型太阳能热水器和自动调控水温的淋浴。与此同时,我们改善对厂区的绿化和墙壁的粉刷,为员工缔造了精采的基本情形,年夜年夜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

二、煤矿平安出产工作

年,公司以科学成长不美观为指导,坚持平安成长理念,增强煤矿平安日常监管工作,以预防煤矿平安事情为工作重点,促进公司煤炭事业又好又快成长。

完善平安监管组织、机制和保障系统。公司成立煤矿平安出产率领小组,负责煤矿平安出产工作的抉择妄想、部署和率领,经由过程研究拟定平安监管打算、方案和法子,组织平安监管功令和搜检督查,并实施平安查核。成立了公司手艺人员挂钩负责煤矿日常平安监管和平安质量尺度化培植工作,并进一步成立完美片区周查月检、平安隐患分级打点轨制和重年夜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公司对日常搜检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挂号建档,严酷按照定人、定法子、按时刻的“三定”原则逐条督促期限整改,实施隐患整改追踪、反馈和销号轨制,确保每个查及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到位。

公司率领组织职工按演习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顶板事情演习勾当,经由过程操练,达到了预期的下场。同时还加鼎力度对全员干部职工进行手艺培训,全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平安意识及自保、自救与互救能力,提高全体安管人员营业手艺及监管素质。并多次邀请县煤矿培训中心的人员到公司进行职工平安培训,同时有打算的组织全体安管人员,非凡工种人员分批分期在市、县两级培训中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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