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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纠纷承诺书篇一
上诉人:康国刚,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工程师,住陕西省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西街39号,电话15229305498.
案由:不服()陕0103民初8029号民事裁定。
请求事项:
1,要求撤销(2016)陕0103民初8029号民事裁定书。
2,要求对上诉人的劳动争议起诉给予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多次以劳动争议向碑林区法院申请立案,20碑林区法院立案厅已经做出劳动争议立案决定,给上诉人发了立案通知书,也收取了上诉人的立案费,因为行政庭厅长感觉本案过于敏感,就以与上诉人谈话方式要求查验上诉人已经持有的劳动争议立案通知书,收回了立案庭发给上诉人的立案通知书,拒绝办理本案。
上诉人也都长期坚持去碑林区法院申请劳动争议立案,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申请遭受长期的立案审查,难以获得立案,因为国家推行依法治国,推行立案登记制,碑林区法院立案厅才允许上诉人立案,但碑林区法院却要求上诉人以人事争议申请立案,否则不予立案。本案劳动争议被碑林区法院立案厅强迫上诉人以人事争议申请仲裁和起诉立案。
立案后,主审法官谢红却告诉上诉人法院没有权力处理这样的人事争议,陕西省地矿局提拔不提拔你的问题,法官没有权利干涉,建议上诉人撤诉,改立劳动争议案。
上诉人请教主审法官谢红:拒绝撤诉,等你下达判决以后,再去申请劳动争议立案不受影响吧?谢红回答:不受影响。
碑林区法院对劳动争议案和人事争议案的分工是,劳动争议案由行政庭主管,人事争议案由民事厅主审。
本案争议到底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
被上诉人前局长以封官许愿要求下级单位技术干部的上诉人给其献计献策,本身就是一个智慧服务的口头协议,献计献策是智慧服务的智力劳动,献计献策的报酬就是局长承诺安排做地质队队长级别的行政管理工作。
上诉人花费七个月时间策划出了《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并提供给被上诉人前局长,就是给被上诉人提供了献计献策的智慧服务,也就是通过献计献策与被上诉人形成建立了智慧服务的脑力劳动关系。
《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被张德新局长肯定为文章写的不错,被局法规处处长苏剑泳书面肯定为“有许多独特见解,建议局内发表,以促进我局改革”,被地矿部政策法规司书面肯定为“对我们鼓舞很大,我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采纳吸收,建议你今后直接与我司联系”,地矿部部长朱训到陕西来视察还准备召见上诉人。《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完全解剖了计划经济的弊端,提出了完整的改革方案,不仅推动地矿部改革成为国土资源部,也推动了市场经济改革。
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成功地提供了被各方面充分肯定的智慧服务。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智慧服务的献计献策是一个难以否认的事实。上诉人理应获得献计献策的智慧服务报酬。至于被上诉人内部是否能够协调成功,不是上诉人的问题,而是被上诉人的责任问题。
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献计献策《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被地矿部政策法规司书面肯定以后,地矿部部长朱训视察陕西省地矿局表达要召见上诉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却对上诉人进行人格损害名誉侵权,把上诉人诽谤抹黑成为偏执狂无责任能力,被上诉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无视地矿部权威的乱权行为。
在陕西省地矿局局长张德新已经肯定上诉人文章写的不错,陕西省地矿局法规处处长也以书面形式肯定《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却以秘密通报损害上诉人人格侵害上诉人名誉,诽谤抹黑上诉人是偏执狂无责任能力,本身就是一种滥权行为。
本案争议智慧服务的献计献策是根本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人事争议关系,而是要向被上诉人要求脑力劳动智慧服务献计献策的报酬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求成功的献计献策智慧服务的服务报酬,而不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求什么权力。
本案争议在申请立案过程中被碑林区法院立案厅强迫以人事争议立案,就是在司法误导申请人,也是在变相的继续阻止上诉人的申请劳动争议立案。
本次向碑林区法院继续申请劳动争议立案,却被碑林区法院立案厅以一事不能二审为由继续拒绝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完全是在百般刁难上诉人,玩弄立案权,玩弄申请立案人,上诉人根本不服。
碑林区法院长期以各种手段阻止阻扰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完全是司法立案权的肩客操纵炒着,是严重的司法立案权的滥权腐败,是上诉人立案难的本质。
碑林区法院的拒绝阻扰上诉人劳动争议立案,是司法逃避,规避,回避的严重的司法不作为行为。
劳动争议立案后又以欺骗方式收回上诉人持有的立案通知书,严重玩弄立案权,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司法困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三款)规定,被上诉人以诽谤侮辱的人格损害名誉侵权方式剥夺上诉人的职务任免权利,剥夺上诉人的技术工作权利,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康国刚。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二
答辩人:孙某。(相关信息略)。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一)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在工作中受伤”是客观事实。
答辩人是在为上诉人正常工作过程遭受外伤。
证人孙某某的出庭作证,其证实了与答辩人均在上诉人处干活,答辩人在正常干活过程中遭受了伤害,答辩人干活时间有一个多月。遭受伤害的过程是5月7日上午8点左右,答辩人把三轮电瓶车放在接砖坯轨道处,其被绊倒在三轮电瓶车后面,喊左腿痛。
答辩人受伤后即在村卫生院治疗,后转至东海县人民医院、徐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答辩人提供的村卫生室及医生曹廷杰的证明均证实了答辩人在受伤后及时到卫生室进行了治疗的事实。原审法院对此事实予以了认定合乎事实与法律。
(二)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的误工费每月900元是正确的。
答辩人在上诉人处干了一个多月,第一个月签字领取的工资是1200多元,第二个月未干到月底就受伤,领取了800多元工资,其工友的工资亦在一千左右,原告主张900元的误工费已经是少算了,何况东海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在8、9百元了。故,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的误工费每月900元亦无不妥。
(三)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在为上诉人从事雇佣关系中遭受的外伤与病变的发生存有因果关系是正确的。
本案的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第二项已经明确写明了“被鉴定人孙伶召自身疾病左膝盖骨性关节炎在此次病变中起到主要作用;外伤起到次要的作用,参与度约为30%。”本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合法,得出的鉴定结论亦是客观公正的,而且上诉人在原审庭审对此鉴定意见未提出任何异议,更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原审法院采纳此鉴定意见亦是正确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之上认定闫成对上诉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正确的,程序上亦合法。
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闫某,后闫某将该企业转让与闫某某,答辩人是在闫某某经营期间发生本次事故。在答辩人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及原审法院与闫某某的谈话笔录均能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闫某某对此赔偿承担无限责任是正确的。
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答辩人已年迈古稀之人,其明明是在干活中受伤后在医院治疗,上诉人无视客观事实,竟强词夺理说答辩人没有受伤更未入院治疗,受伤与上诉人无因果。不论其用何种言语修饰,其终究是无理狡辩,掩盖不了事实真相,当然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得到道德和法律的支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的上诉请求。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三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一、本人不是公司正式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人瑾委托公司缴纳个人社会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为本人承担任何社会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而导致任何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为本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而提出发放工资等任何索求。
四、本人签订本无劳动纠纷声明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
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四
答辩人:a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职务略。
被答辩人: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略,联系地址本市略。
a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对贵院受理的吴某(以下称“原告”)诉答辩人、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奉民一(民)初字第××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法院:
1.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证据三“证人证言”系伪证。
1、该证据证人钱某自称是答辩人的门卫,是在说谎。
钱某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非答辩人的员工,答辩人从未聘请过钱某担任门卫。
2、钱某称本案另一被告张某“a公司的老板都包给他干”,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与张某不存在“厂房装修”业务关系。
3、原告诉状称夏某系答辩人的负责人,钱某亦称“我们公司领导夏某”,与事实不符。
夏某非答辩人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张某没有业务关系。
答辩人非原告诉称的奉贤区××公路××号厂房主体,答辩人与张某和原告不存在业务关系。
答辩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厂房装修”项目承包或承揽给本案另一被告张某进行施工,更谈不上在承包发包过程中或承揽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有过失的情形,答辩人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
答辩人认为,原告以伪造的证据为依据,把答辩人作为非本案适格被告进行诉讼。
为此,惟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令其承担诉讼费。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a公司
二〇一二年××月日
xx劳动争议案件答辩状【2】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月21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2月22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154548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院、江苏省仲裁委苏高法审委47号文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
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间:年5月8日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花园19-2-12。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
被答辩人:孔--,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董庄乡--村-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就被答辩人摔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解决。
1月20日,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报酬及伤后赔偿已经与其清帐完毕。
这是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被答辩人再次起诉答辩人至法院,完全违背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恶意诉讼,建议法院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并非对其不管不问。
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及时将其送至临邑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购买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两人照顾护理,其中一名陪护人员孔--是被答辩人哥哥,公司照常发给孔--工资,另一名陪护人员陈--,公司经理助理,为被答辩人洗手洗脸,照顾无微不至。
2012年1月10日,被答辩人伤愈后还到答辩人工地做工,答辩人仍按原有报酬标准进行支付。
可以说,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已经仁至义尽。
三、被答辩人------。
综上,----------。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4月2日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五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3月27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第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书中“被告张某辩称,首先,原告陈述我欠其250000元,……的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询问《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上诉人所写时,只认可该签名的真实性,但是对于《协议书》中提到的250000元,上诉人认为该笔钱并非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人工费,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整个工程量的确认。因被上诉人并未与上诉人签定书面合同,故上诉人按照建筑行业的惯例,与被上诉人就整体工程量进行确认。上诉人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欠被上诉人250000元,故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90000元工程款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的证人胡某在庭审中陈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所主张的90000元系被上诉人前期作为垫资给工人的钱。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亦表示被上诉人做的是清包,先由被上诉人垫付工人工资,待工程完工后再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并未提供给工人垫付90000元工资的任何证据,其证据只有一份内容有争议的《协议书》和证人证言,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90000元,明显证据不足。
三、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将90000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后期施工的农民工。
第一,发包方*******项目指挥部与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上诉人的新证据)中约定清包的施工项目包括:1、地面:车库抹光及其余麻光;2、墙面:116混合砂浆麻面;3、顶棚:素胶灰腻子找平;4、曲脚:无;5、外檐:墙面刷涂料;6、外檐:台子瓷砖等。被上诉人并未全部完成上述工作,而是只完成了其中的一部分,剩余部分由包工头林某、向某、冯某带人完工。
第二,上诉人在2xxxx年12月11日就*****拖欠其在*******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一事向**市联合接访中心信访,《信访事项登记卡》(上诉人的新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承包了两幢样板楼的给排水、雨水、地暖工程,并独立完成两幢别墅。因此,林某、向某、冯某等人所做的模板制作、运钢筋、刮大白等工作,只能是两栋别墅的工作事项,而这两幢别墅已由被上诉人清包,故该三人的工资理应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系在被上诉人不支付的情况下替被上诉人垫付的。被上诉人的证人胡某亦在庭审中表示:常理是谁找工人谁付工资,但也有总承包方代给工资的情况。
第三,《协议书》中约定:“所应付工程款于****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诉人已按照约定于****年12月15日向被上诉人支付其所做工程相应的人工费360000元。就该工程被上诉人未完工部分的对应人工费,上诉人分别于****年3月2日支付林某模板制作费28000元,于****年5月13日支付向某钢筋制作费26000元,于****年7月19日支付冯某刮大白费用36000元,共计90000元,并提供上述三人的收条作为证据。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仅完成了160000元的工作量,剩余工作量由案外人林某、向某、冯某完成,且上诉人已支付该三人90000元工资。
综上,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六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证言内容:_________________
我20__年10月时间入职的,担任货运部经理至今,刘某是20__年8月份来的机场货运部,20__年3月30日,装卸员刘某口头向我申请辞职,辞职的原因是工作太累,工资太低,他有一个哥们开了一个货运点,他去帮忙看点,然后我说机场办公室没有离职表,让其到总部办理,然后我就向总部电话说刘某离职,总部批准其离职请求,要求在其离职前办理相关工作交接,后来刘某于20__年4月27日即不在公司上班,我还特意告诉他五一过后去办理离职手续,但不想他竟没有办理,就来劳动仲裁了。
证人声明:_________________我保证上述内容都是真实的,如果我故意做虚假陈述,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_________________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七
当前邮政法律纠纷不断出现,既有邮件寄递纠纷,又有邮政储蓄汇兑纠纷,不少案件法院判令邮政企业败诉,有些纠纷还为新闻媒体披露.这些法律纠纷对邮政形象和信誉都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对于邮政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起了很大的阻滞作用.对于我们来说应当理性地对待邮政法律纠纷,以下三点需要正确把握:。
作者:张毅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邮政局刊名:邮政研究英文刊名:studiesonposts年,卷(期):18(5)分类号:f6关键词: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八
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新市场营销法则助推企业成长电子商务营销食品餐饮营销建筑房产营销消费品营销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九
××公司:
本公司目前没有正在涉及或面临尚未解决的影响巨大的诉讼案件。本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任何成员在目前均没有涉及任何诉讼案件及纠纷。
投标人的名称:
签字人姓名、职务(印刷字体):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201×年×月×日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十
××公司:
本公司目前没有正在涉及或面临尚未解决的影响巨大的诉讼案件。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或建议联合供货体的任何成员在过去10年中均没有涉及任何诉讼案件。在过去的××年中本公司没有和×××有过任何法律纠纷。
投标人的名称: 签字人姓名、职务(印刷字体):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201×年×月×日
报率可达_ _%以上,_ 月收回成本并盈利,预计新成立的 项目,投资回报可
投资人有权终止本次合作,并就造成的相关损失提起法律诉讼及相应赔偿。
说明人:___________
(盖章有效)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移交房地产等无法律经济纠纷的.承诺书
根据我单位20xx年5月30日与中国范本网络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以及20xx年 4月8 日与中国范本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我单位作为该公司股东,拟将本函附件中的房地产等作为对该公司的增加出资,移交给中国范本网络有限公司,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具体情况详见本函附件)。
基于上述情况,我单位承诺,移交给中国范本网络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等无任何产权争议或纠纷。若因特殊原因,导致移交的房地产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无法移交给中国范本网络有限公司正常使用,我单位承诺按该资产的评估值相应扣减我单位中国范本网络有限公司的出资额。
此函
附件: 移交房地产清单
二〇xx年六月七日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十一
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昆明市溪畔丽景工程一标段水电班组民工工资已全部结完付清。即日起跟所有一标段水电班组的劳务合同自行解除作废。我保证不再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溪畔丽景项目部财务产生任何民工工资的经济纠纷,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十二
为了维护父女之间的'亲情,遵循理性,以合情合理的方式解决房屋家庭纠纷问题。甲(父亲:刘水坤)、乙(女儿:刘素珍)双方在此承诺:
一、乙方现居住在坂田里石排五巷9号三楼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二、12月18日起至12月30日,坂田里石排五巷9号三楼房屋让乙方居住满期一年。到时乙方要无条件,永久地搬离现在所居住的房屋。在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来干扰乙方居住。期满后,乙方刘素珍将房屋归还于甲方刘水坤。
三、在居住期间,甲方与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来干扰乙方的正常生活(如水、电要正常提供)。
四、乙方搬离后,坂田里石排5巷9号整栋楼的一切事务,乙方无权干涉。
五、若在月30日,乙方一般情况下仍然没搬离所居住的房屋,甲方有权要求令乙方搬走。前提乙方一定会搬走,乙方若有特殊情况,(如新房装修没能逾期完成导致不能搬走),再宽限十日(1月10日)一定搬走。
以上承诺双方必须遵守,此承诺一式两份。
甲方:
见证人:
乙方:
公证人、单位(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感情纠纷承诺书篇十三
本人_ _,身份证号 。为 瑞比宝贝体验中心项目发起人,本项目现有店铺投资回报率可达_ _%以上,_ 月收回成本并盈利,预计新成立的 项目,投资回报可达 %, 月收回成本,本人保证本次融资项目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证件及信息均真实有效,同时承诺:本人及本企业过去以往无重大-法律纠纷、无严重信用逾期记录、无不良法院判决记录,如发现有虚假、伪造、编造数据及资料等与事实不符或因本人恶意隐瞒事实,投资人有权终止本次合作,并就造成的相关损失提起法律诉讼及相应赔偿。
说明人:___________
(盖章有效)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此页内容请盖章扫描或清晰图片格式)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甲方解除与乙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 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乙方对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双方间的劳动纠纷案件提出撤回申请,甲方签订本协议书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助费用,乙方签收领取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
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或特别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签字并盖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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