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心得体会不仅有助于提高学习或工作的效果,还能够培养自我反思和总结的习惯。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通过提出问题或者反思思考来给读者留下一些思考和讨论的空间。推荐给大家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一
法警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业。作为一名新进的法警,我深刻感受到了这份工作的艰辛和责任。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我有了很多感悟和心得,即使这只是我职业生涯的起点,但这些经验将会伴随我成长。
第二段:成为法警的初衷
我眼中的法警是执法者、公正者和责任者。我选择成为一名法警,是出于对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的追求。在我看来,只有通过司法实践,才能更好地体会法律的意义和维护法律的尊严。然而,我对整个工作环境的了解不多,但作为一名法警,我必须快速适应,并精益求精。
第三段:工作实践中的感悟
作为一名法警,我们在工作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例如,当我需要面对危险挑战和压力时,我发现我需要迅速做出反应,处理各种紧急事件。在这些困难中,我逐渐学会了如何冷静、果断地应对问题,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除了维护法律尊严,我们还要与民众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这需要我们有更高的敏感性和人性化的交流能力。我意识到,除了成为强大的执法者,我也需要成为一个温柔、有爱心、富有同情心的人,在处理每一个案件的时候,更加接近民众,设身处地考虑他们的需求。
第四段:团队的力量
作为一名法警,我深刻体会到团队的力量是无可比拟的。在我们的工作中,每个人都发挥着自己的专业和能力。团队合作和协调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当我需要任何帮助或协助时,我的同事总会站在我这边,尽力协助我完成任务。而当他们需要帮助时,我也会毫不犹豫地支持他们。团队的力量让我在工作中更加自信,我相信我们可以攻克任何难关。
第五段:结束语
在我的职业道路上,我已经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法警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名法警,我的决定和执法决策会对民众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保持职业的敬业精神、认真工作、执着追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能力的信念将成为我一生的追求。与此同时,我也期待自己能够不断依靠团队的力量,为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法警队伍作风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为了进一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法治素质,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展开作风整顿行动。在这次作风整顿中,我深刻认识到作风问题对于法警队伍的重要意义,同时体会到了作风整顿的深远影响。
首先,作风整顿使我深入理解了法警队伍作风建设的内涵和重要性。作风是一支队伍的灵魂所在,直接关系到队伍的战斗力和形象。法警队伍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一员,应当时刻保持良好的作风,做到廉洁奉公、严守纪律、文明待人。作风整顿的目的就是通过严格的要求和规范,纠正队伍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倾向,确保队伍的作风风清气正。
其次,作风整顿让我认识到了作风问题的多样性和危害性。作风问题不只是个人行为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制度和机制的缺陷。在整顿中,我看到了一些人贵官家、滥用权力、任性妄为的问题,也看到了一些队伍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存在,将导致法警队伍内部紧张不和、阶层对立等现象,并且随着作风问题的扩大化、深化化,也将对队伍形象造成巨大损害。
第三,作风整顿开启了法警队伍建设的新篇章。在整顿行动中,公安机关注重对法警队伍的教育培训,通过各类课程和讲座,提高队伍成员的法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也加大了对法警队伍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和规范,确保整顿行动能够达到预期效果。这种全方位的整顿方式,有效地解决了法警队伍作风问题,推动了队伍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四,作风整顿带给我深深的思考和启示。作风整顿不仅仅是一种行动,更是一种精神,一种态度。法警队伍作为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者,必须始终保持清正、公正的作风。我们要以此次整顿为契机,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治素质,牢记身份、主动担当,为实现国家的法治目标贡献力量。
最后,作风整顿使我看到了法警队伍前景的一片光明。随着整顿的深入推进,法警队伍的作风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纠正和改善,队伍内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显著增强。在服务群众、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也更加高效果。这给了我信心,相信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法警队伍一定能够以更加精神饱满的态度和更加务实高效的作风,为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总之,作风整顿是对法警队伍建设的一次重要尝试,通过这次整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作风问题的重要性和危害性,同时也看到作风整顿对队伍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扬整顿形成的良好作风,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三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院法警队春训是为了提高队员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确保他们在实际执法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在此次春训中,我们队员们不仅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执法技巧,还培养了团结协作的精神和对法律事业的热爱。
第二段:实践执法技巧。
在春训中,我们接受了一系列的实践执法技巧培训,学到了很多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派上用场的方法和技巧。比如,我们进行了模拟审判演练,学会了如何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决;在交通违法处理中,我们学会了如何快速准确地采证和处理案件;在搜查和抓捕技巧训练中,我们学会了如何合理使用武器和防具,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这些实践执法技巧的学习,不仅提高了我们的专业素质,也使我们更加自信地面对各种复杂情况。
第三段:团结合作意识的培养。
在春训中,我们队员们通过各类团队活动,加强了团结合作意识的培养。在团体操的训练中,我们要求每个队员都要背诵并掌握整套操法,并与其他队员协同完成各种难度的动作。这不仅要求每个队员做到精确,还需要与队友们默契配合,在协作中取得最佳效果。这种团结合作的意识以及与队友们一起克服困难的经历,使我们的集体凝聚力更加强大。
第四段:对法律事业的热爱与坚守。
春训期间,我们通过各类法律知识讲座,了解了法律事业的重要性和意义。作为法警队员,我们必须保持绝对的公正和廉洁,坚守法律的底线。我们学习了一些典型案例,深刻认识到法律事业的严肃性和专业性。通过这次春训,我们对法律事业的热爱得到了加深,同时也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第五段:对未来工作的展望。
通过这次春训,我们队员们全面提高了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对未来的工作充满信心。我们将用实际行动践行法律精神,勇于承担起法律保护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将继续不懈地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法律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通过这次春训,我们队员们不仅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执法技巧,还培养了团结协作的精神和对法律事业的热爱。我们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能够遵循法律规定,秉公执法,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尽自己的力量。我们将始终保持一颗奋发向上的心,不断学习进步,为法律事业添砖加瓦。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四
近日,我有幸参观了一支法警队伍,深刻感受到了他们的优秀品质和专业能力。通过这次观摩,我收获颇多,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下面我将从整体形象、职业素养、团队合作、技能水平和执法公正五个方面展开,分享我的观摩心得和体会。
首先,他们的整体形象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支法警队伍的每一位队员都身着整齐的警服,步伐稳健,姿态庄重。他们举止得体、仪表端庄,给人以庄严肃穆的感觉。无论是警戒区域还是执勤现场,他们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军容风纪,展现了一支严谨有序的队伍形象。
其次,这支法警队伍展现了高度的职业素养。在整个观摩过程中,我不仅看到他们的严谨务实,还感受到了他们对法律的熟稔和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他们时刻保持着娴熟专业的执法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流程和程序开展工作。他们对待每一个个案都充满责任心,严守职业道德,始终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
第三,团队合作是这支法警队伍的重要特点。无论是在行动训练还是实际执勤中,他们始终保持团队协作的默契与配合。无论遇到多么困难的情况,他们总是能够同心协力、相互支持,克服困难,完成任务。他们形成了一种无声的默契,让每一个队员都感到自己是团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份子。
第四,他们展示了高超的技能水平。在观摩过程中,我看到他们娴熟地操作着各种执法设备,熟练运用着各种执法技巧。无论是高空救援还是危险区域的封锁,他们都能迅速而准确地应对。他们身上散发出的自信和深思熟虑的态度,让我深信他们已经经过数年的专业训练和实战锻炼。
最后,这支法警队伍的执法公正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奉行的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为目标”,在日常工作中始终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无论对待哪种类型的犯罪,他们都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处理犯罪分子,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安全感和公正感。
通过观摩这支法警队伍,我深刻认识到优秀法警队伍的重要性。他们扎实的技能水平、严谨的职业素养和高度的执法公正,让人们在社会治安有序、法治建设稳定的背后感受到安全感和公平。他们是我们城市的守护者,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安定和和谐。
这次观摩法警队伍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启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学习他们的优点,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为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将倍加珍惜法律和公平正义,始终坚持法治精神,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努力奋斗。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五
作为一名法警队长,我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要求自己,以最高效且负责任的态度履职尽责。通过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与反思,我认识到法警队长在工作中需具备团队协作能力、公正与公平判断能力、危机处理能力等多方面的素质。本文将通过五个方面来总结我的工作心得体会。
第二段:团队协作能力
作为一名法警队长,团队协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团队的凝聚力和配合度直接影响到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我总是把加强和培养团队意识放在首位。常常通过定期的例会、讨论和沟通,团队成员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同时,我鼓励团队成员互相帮助,共同解决问题,以提高整个团队的执行效能。
第三段:公正与公平判断能力
作为一名法警队长,公正与公平的判断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在工作中,我经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案件和纠纷,需要依据法律判断和处理。为了确保判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我注重对待每一个案件和事务的客观分析,不偏听偏信。同时,我也经常与同事交流,借鉴他们的意见和观点,以在判断上取得更准确和全面的结果。
第四段:危机处理能力
作为一名法警队长,危机处理能力是不可或缺的。在工作中,常常遇到一些不可预测的情况和突发事件,需要即时应对和解决。因此,我时刻保持警觉,注重危机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训练。同时,我也积极学习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危机处理能力。在遇到危险和困难时,我能够保持冷静并迅速做出正确决策,有效地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我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警队长。团队协作能力、公正与公平判断能力、危机处理能力等多方面的素质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和提升。然而,我也意识到自己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地方。未来,我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加强团队的建设与培养,提升工作效能和绩效。我深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努力提升,才能更好地履行法警队长的职责,为社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段:引入(100字)。
法警队内勤工作是保障司法工作顺畅运转的重要保障。作为法警中的一员,我一直深深地意识到勤务工作对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也深受派遣单位的赞扬和肯定。在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想和各位分享一下。
第二段:认真执行职责(200字)。
作为“后方支援”,勤务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认真执行自己的职责,全面、准确、细致地做好工作。要认真落实领导交给的任务,做到每个环节都不出差错,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勤务人员还要随时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护保养设备,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影响到司法工作。各项工作要做到有始有终,不留隐患,要做到服务周到,保障全面。
第三段:注重个人素质(200字)。
勤务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直接影响到勤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是非常必要的。我认为,要想提高个人素质,首先要认真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其次,要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地处理问题。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对公众舆情事件的能力。
第四段:忠诚履职,维护法律权威(300字)。
勤务人员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权威的实施。当遇到一些不法分子企图扰乱司法秩序的情况时,我们要毫不畏惧,果断地采取措施,保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尊严。我们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确保自己不会因疏忽或过失影响司法工作的进行。
第五段:总结(200字)。
勤务工作虽然看似简单,但其背后却蕴含着重要的意义和使命。勤务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忠诚履职,维护法律权威。希望今后勤务工作的队员们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的职业素质,并且真正做到用心用脑用情,为司法工作的事业献出自己的力量。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七
警队是我们国家的重要机构之一,警察们时刻保卫着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作为一名警员,我在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这些经验让我成长为一名更加成熟、专业的警察,并且也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警队成员的责任与担当。
第二段:团队意识
作为警员,我们不仅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素质,更要有团队合作的精神。团队合作可以更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减少决策上的错误和失误。在工作中,我们也常常会遇到一些危险和困难,正是除了团队作战,我们才能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任务,保证自己和公众的安全。因此,团队合作是警队中最重要的精神之一。
第三段: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的表现不仅包括警员的专业技能,还包括他们的道德、品德和精神风范等方面。在工作中,警员的行为和言行必须符合职业道德的标准,对公民询问需要尊重对方人格和基本权利。同时,警员在工作中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因为个人行为而影响官警队伍的形象和信誉。正是警队职业素养的高标准,才让我们带着公众的信赖和支持工作更为顺利。
第四段:危险与保护
在工作中,警员面临的危险常常被人所忽略,事实上,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警员必须面对种种危险,从身体、肢体到心理上都需要面对各种极端情况。为了保证自身与同事的安全以及解决各种突发事件,挺身而出是警员的本分和职责。此外,我们的工作也需要保护公众的安全,确保各方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暴力犯罪、非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为人民的幸福和安全保驾护航。
第五段:反思与成长
在工作中,如何反思和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只有不断地发掘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进,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同时也需要学习并借鉴优秀的工作经验,借助同事的智慧和团队的力量迎接更多新的挑战。警员的工作需要全身心投入和奉献,通过不断地反思和总结,不断地提高自己和警队的素质,完成保障公众安全的艰巨任务。
结语:
在警队工作期间,我深受队友的帮助和支持,并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警队的使命是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治安,作为一名警员,我也从中发掘出了自己的长处和不足,并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技能,更加深刻地感受到职业的重要性。在今天的社会中,安全与稳定是我们的主要需求之一,而警队就是保障公众安全和治安的坚实保障。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段:
乘警队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列车上执法,维护公共秩序和安保工作。而我的工作单位就是乘警队中一个普通的乘警,我已经服务了三年,通过这些年的执勤和工作,我积累了一些独特的心得体会。夜以继日的辛勤付出,让我明白了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性,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乘警队的责任与艰辛。
第二段:
作为乘警,我每天都需要坚守在列车上,负责检查乘客票证、维持车厢秩序,与旅客沟通等工作。尤其是在节假日和春运期间,乘车人数众多,工作压力倍增。然而,正是这些每天刻苦的工作,使我逐渐适应了高压和紧张的工作环境,并且成为一个对待旅客和工作充满热情的人。我明白,每天出行的旅客都希望得到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而我的工作就是要保障他们能够顺利、安心地乘车。这种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体验,让我意识到乘警的职业不只是履行一份工作,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
第三段:
在与乘客的日常交往中,我积累了一些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例如,有一次列车出现恶劣天气,导致行车受阻,乘客们情绪非常不稳定。我及时与车长沟通,安排乘客临时转车,同时与乘客进行沟通解释,及时提供水和食物,维护了车厢秩序并减少恶言恶语的发生。这样的处理方法让我意识到,作为乘警,不仅仅要处理突发事件,还要在危急时刻给予乘客情感和心理上的支持。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做到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段:
乘警队的工作不仅局限于执勤,还需要我们随时保持学习的状态。对于新出现的安全隐患和犯罪手段,我们要及时学习并引入新技术和新方法进行打击。通过参加培训课程和学习,我不仅提高了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还加深了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理念。同时,我也意识到只有保持学习的态度,才能不断提升自己,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乘警队的任务是非常繁重的,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创新才能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第五段:
通过这些年的工作,在乘警队中,我明白了一点:作为一名乘警,我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我们承担着让每位旅客能够享受安全出行的任务,即便在工作压力和困难面前,我们也要坚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更加安宁,让人民更加安心。虽然乘警队的工作艰辛,但是通过这些年的执勤,我找到了工作的价值和意义。我要继续努力,为人民的安全出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用这样的经历和体会,写下我的心得,希望可以成为其他乘警的参考,也希望更多人了解乘警队的工作,他们为保障每位旅客的出行安全所做的努力。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九
1、负责院机关及与本院有关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审判法庭值勤工作。
序。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协助相关部门执行案件。
4、拘留、押解、看管人犯。
5、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维护审判秩。
6、做好突发事件的临时性、控制性处理工作。
7、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8、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队长包泉:主持法警队全面工作;
副队长张彦虎:协助大队长负责法警值庭,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执行部门强制执行,乌吉斯古楞:
法警乌吉斯古楞: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乌力吉达来: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白乙拉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法警钢苏和:司机。法警钢胡亚嘎:司机。
法警额日和: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阿其拉图: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法警额尔敦花: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吕娅楠: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内勤李强:内勤工作及装备管理工作。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十
观摩法警队伍,是加深对法律与秩序维护工作的理解和认识的重要途径。我有幸参与了一次法警队伍的观摩,亲身感受到了他们的职责、担当和专业素养。以下是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严谨的组织和高效的执行。
观摩中,我留意到法警队伍的组织架构非常严谨,工作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能够紧密配合,无论是处置紧急突发事件还是维护科学有序的法庭审判,都展现出高效的执行力。队伍中的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他们知道如何合理分配时间和资源,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此严谨和高效的组织和执行能力令我深感敬佩。
第三段:坚守法纪和维护秩序。
在观摩中,我看到法警队伍的队员们始终坚守法律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无论是面对困难和压力,还是处置人群聚集事件,他们始终保持冷静、理智和果断的态度。他们通过与民众的耐心沟通和娴熟的处理能力,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他们也给我们树立了一个榜样,告诉我们法律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幸福的保卫者,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第四段:睿智的智慧和责任担当。
法警队伍不仅具备硬实力,更重要的是他们在处理复杂问题时所展现出的睿智和责任担当。观摩中,我目睹了他们在法庭上审讯案件、处理法律纠纷时的沉着冷静,他们用理性和智慧解决了矛盾和纷争,为公正和公平的司法提供了保障。他们的职业精神和道德要求,也让我对未来的法律从业者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第五段:反思与展望。
通过这次观摩,不仅使我对法律与秩序维护工作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让我对自身的成长有了新的思考。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的治理规范,只有人人守法,才能建设和谐的社会。我会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熟悉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纪律,为社会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要更加珍惜现有的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将来能够胜任法律职业做好准备。
总结:
通过观摩法警队伍,我深刻理解到他们的严谨组织、高效执行、坚守法纪和维护秩序的精神,以及他们的智慧和责任担当。这次观摩让我受益匪浅,也激励着我走上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道路。我相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公正、法治的社会。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段:引入刑警队的工作背景和重要性(200字)
刑警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安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打击犯罪、调查破案的重任。在日常工作中,刑警需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过硬的侦查技巧,同时要有高度的集体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摸索,刑警队员们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这些经验对于培养刑警队伍的成熟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段:侦察技能的重要性以及获取的心得(280字)
刑警队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侦查,侦察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侦破案件的效率和方法。在实践中,熟练掌握各类侦查技能是刑警的重要素质之一。例如,在追踪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我们通过观察目标的行为特征、语言表达等多方面的细节信息来判断其可能的行动方向;在审讯嫌疑人时,我们通过言行举止等非言语行为来揭示他们潜藏的内心想法。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们逐渐总结了一套适合自己的侦察技能,这些心得帮助我们更好地在犯罪行为的丛林中寻找线索,追求真相。
第三段: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心得(280字)
刑警工作通常需要多人协作完成,团队合作对于工作的高效进行起着关键性作用。在团队合作中,刑警队员们需要充分发扬集体主义精神,配合默契,相互支持。“不计一己私利,为整个团队谋利益”是我们的宗旨。通过不断的磨合和锻炼,我们发现了一些团队合作的心得。比如,不论是在行动中还是讨论案情的时候,我们注重开展一对一的私下交流,增进了队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有助于更好地协同工作。我们还注重建立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使每个成员都能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发挥所长,激发个人潜能,为团队的成功努力。
第四段:心理辅导的重要性以及相关心得(280字)
刑警的工作环境复杂严峻,对于我们的心理素质要求较高。心理辅导是我们对抗工作压力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心理辅导,我们可以排解压力,缓解焦虑,提升自我调节能力。在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一些心理辅导的心得。首先,我们注重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关心,在工作之余进行情感和心理交流,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其次,我们注重自身心理的调节,每天都会进行一些休闲放松的活动,如读书、听音乐等,使自己身心愉悦;最后,我们也会在团队中交流一些心理辅导的方法和技巧,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第五段:个人成长和自我价值的体会(160字)
作为一名刑警,尽管工作环境压力大,但是在这个岗位上的工作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也得到了很大的成长。通过在刑警队的工作,我不仅锻炼了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还培养了团队合作和集体意识。同时,通过参与破案工作,让我从中感受到了对社会做出贡献的自豪感和成就感。这份工作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价值,也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性。
总结:通过刑警队的工作,我们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熟练掌握各类侦查技能、良好的团队合作、科学的心理辅导等都是提高刑警队工作效率和个人成长的重要因素。刑警队的队员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技能,为社会安全和公众安宁贡献力量。
法警队心得体会篇十二
司法警察执勤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公正、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入;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七、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十六条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
(一)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或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三十七条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慎用警械具。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指导、监督本院司法警察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九条聘用制司法警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范由睢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范。
睢县人民法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四条睢县人民法院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院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警队队长担任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分队;组织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召开突发事件专题会议。
第五条制定应急预案。重点对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职责分工、制度建设、勤务保障以及应急程序和内容进行部署和规范。
第六条成立应急分队。应急分队设在法警队,法警队应在处理好各项职能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制度,保证应急设施、武器装备、警用车辆等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遇重大突发事件时迅速出警。
第七条建立预测预警制度。各业务庭(局)对即将开庭或执行的案件应进行事故苗头分析,发现问题提前向法警队通报;法警队在执行保障任务之前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熟悉执行场所的环境,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第八条建立调警制度。在执行重大保障任务中遇警力不足情形时,上一级法院可向所辖法院发出调警令,基层法院法警队可向上一级法院法警队申请调用警力;调警的程序和调警令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建立外部联系制度。与当地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防止事态发展和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第一节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安全检查。
(一)庭审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应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查设备,配齐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人员。
(二)司法警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其他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应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限制物品按规定登记、寄存后,上述人员方可进入。对携带可疑物品的,应进行询问。
49(四)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管制物品,予以收缴;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的管制和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以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审判区的人员,经劝阻和警告无效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六)安全检查工作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可在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法警队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应急分队根据需要迅速出警。以下审判、执行死刑、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以及其他情况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均适用此条。
第十一条法庭审判。
(一)审判法庭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应根据法庭审判活动的类型、规模、诉讼参与人的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值庭司法警察;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押解司法警察,对一名刑事被告人的押解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一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应达到三名司法警察的要求。
(三)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司法警察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
(四)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经警告、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对情绪激动、行为失控,谩骂或污辱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遇双方当事人厮打的情形,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经警告和制止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遇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应保护人质安全,并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
遇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的情形,应及时送医救治,或协助病人家属做好救助工作。
(五)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旁听席出现哄闹、骚乱等情形时,值庭司法警察应迅速制止,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押解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刑事被告人。
对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加强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脱逃行为的情况下,可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对已经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
对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及时制止其自杀、自伤行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对其进行救治。
对突发疾病的刑事被告人,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提押与还押、看管。
(一)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羁押室、指挥车、囚车以及警械和武器,以满足不同类型或同案犯分别看管、押解和重大案件被告人一人一车、一人一室的要求;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范设施的羁押室看管刑事被告人,禁止使用带故障的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提押与还押、看管均应按规定比例配备司法警察。
51(二)提押与还押、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刑事被告人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法庭审判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刑事被告人在囚车或羁押室内自杀、自伤或伤害其他刑事被告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将其单独关押;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对其进行救治。
遇刑事被告人实施串供行为时,司法警察应及时制止,提出警告,并将其分别押解或看管,必要时应对其身体进行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
(三)提押与还押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与交通警察联系;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车接应,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刑事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在转移刑事被告人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刑事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应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闹事者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依法使用武器,迅速控制事态,抓获犯罪分子。对押解途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送当地公安医院或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警戒。
(四)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刑事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单独关押,并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的行为。
对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用囚车送往医院诊治;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
第十三条送达。
(一)法警队应根据法律文书所涉及案件的内容,提前分析、研究送达任务的复杂程度,合理派出警力。
(二)在送达工作中遇以下突发情况,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说服教育仍然拒收的,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留置送达。
遇被送达人及其家属谩骂送达人员或哄闹时,应说服教育并对其进行劝告,必要时与被送达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争取他们协助送达;对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人员,应采取处置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遇被送达人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收缴其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执行。
遇送达人员被围困限制自由的情形,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指出此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说无效的,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警力支援。
第二节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挥车、囚车以及其他警用装备,配足担负警戒、押解、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
第十五条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应在执行现场担任指挥员工作;法警队领导应参加从押解到执行以及善后处理全过程的执行活动,保证发生问题及时指挥处置。
第十六条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担负执行死刑任务的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死刑犯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欲劫持死刑犯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死刑犯的动向,立即组织警戒,迅速将死刑犯转移到备用囚车。在转移死刑犯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死刑犯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死刑犯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围堵囚车时,应及时向组织指挥的领导报告,一方面警告、劝阻围堵人员,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犯,防止劫持和脱逃。经劝阻无效后,按指挥员的命令迅速处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应加强现场警戒,对带头闹事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时,现场指挥员应命令暂停执行,指挥司法警察迅速将死刑犯押解至羁押场所进行看管,并立即向院长报告,根据指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死刑犯抵抗执行时,现场指挥员应果断指挥司法警察将其制服,并采取措施将死刑犯迅速执行。
第十八条对枪决或注射执行所用的枪支、弹药和药品等应事先进行认真检验,并留有备份,以防发生意外;如在执行过程中因枪支、药品等原因导致执行无法完成时,执行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应指挥后备执行人员补位执行或更换备份药品。
第三节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保证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能,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条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遇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应主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应依据有效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遇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遇群体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经劝阻、警告无效后,应对带头哄闹、冲击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为避免行凶、爆炸等行为发生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应先予撤离;如撤离受阻,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援助。
第四节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应将接访区域与办公区域分离,接访区域应设立安全检查设备,凡进人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司法警察应依法处置在立案办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上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来访人员,责令其交出危险物品,抗拒交出的,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并协助接访人员对其进行劝导,经劝导无效的,应对其予以警告、训诫,仍不接受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上访人员携带爆炸、55放射性等自身无法处置的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上访人,并迅速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遇上访人员企图自杀、自伤时,司法警察应果断制止其行为,收缴其用于自杀、自伤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协助接访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造成伤害后果的,司法警察应协同相关部门人员将上访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注意做好善后劝导工作;对出现死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固定、保存证据,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遇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身份和意图。对于确有正当要求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无合理要求且不听劝阻者,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节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法院的重要区域、重点部门应安装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的监控;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和执勤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发生卷宗材料、涉密文件、载体丢失或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第二十七条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迅速指挥司法警察布置警戒线,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追查。
第二十八条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爆炸时,应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应急分队迅速赶到现场,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灭火,抢救枪支、弹药、档案、重要文件等。发生水灾、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时,应急分队应立即警戒重点目标,迅速疏散56人员,救护伤员,抢救重要物资,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健全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应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模拟演练活动,提高司法警察灵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断增强司法警察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第三十条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通讯工具和各种防范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形成激励机制。对担负处置突发事件任务较重的司法警察,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值勤津贴、特殊补助、伤亡抚恤金等相关待遇。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的,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睢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督查规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监督机制,保障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睢县人民法院领导全院司法警察的督察工作,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及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院长负责。司法警察部门和院监察室应成立专门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全体司法警察进行各项督查。
第三条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重大警务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六)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七)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八)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的意见。
第五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法警部门和司法警察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法警部门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但必须报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司法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八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认为司法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应作出决定,报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认为司法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司法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警察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司法警察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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