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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一
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执行请求
1、请求由贵院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案
2、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历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作出(2009)浙温商终字第585号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向井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时至今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仍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本案的执行无任何进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议移交相应机关处理,而仅以无财产为由将本案中止执行,是明显的地方保护,偏袒被执行人。
2、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105万元,但其后该银行私自将冻结资金解冻,冻结资金被划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执行法院陈述该事实请求追究解冻银行的责任,但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并未追究该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2010年7月6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二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再次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按贵院判决确定的数额和申请人的损失,划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二o××年十一月十五日审理完结,并作出了(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贵院曾于20××年7月27日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了一次公开拍卖,未果。为此,申请人要求再次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财产、请求数额与上次申请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23条、232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对被执行的房产现次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归申请人所有,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年九月十八日
附:民事判决书1份、拍卖通知书1份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三
申请人:××,男,现年××岁,××区×××号居民。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原告×××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因治疗车祸受伤的包括病例在内的全部资料。
2、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在×××市××的全部资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如果不调查医院病历资料无法查清本案事实,基于上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原告×××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因车祸治疗的`病历和××第××医大因车祸治疗的病历。
20××年××月××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四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________)第______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_______)第______号仲裁裁决书,于_____年_____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作出秀执字(______年)第_____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五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李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所作的(00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你院,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李xx向法院出示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使用权主体是李xx,转让协议载明是申请人与李xx所签。但是申请人从未与李xx签过任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其出示协议的行为显然十分荒谬,没有根据,纯系造假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必须以双方协议和身份证件等为凭据才能现场进行。申请人从未与李xx签过任何转让协议,更不可能和其一道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此其产权证来源的合法性存在十分明显的问题。可是,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对以上两项文书证件进行科学鉴定,而直接予以判决。为查明事实,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李xx出示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真伪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笔迹等进行鉴定,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六
申请人:____,姓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务农,家住:____________。
玉山县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了(____)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____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____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七
申请人:伍xx,女,汉族,1976年xx月x日出生,广州市xx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手机:137117xxxx7。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xx。
电话:838xx33手机:137248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的实际月总收入工资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何xx(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贵院将于20xx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案号(20xx)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申请人于20xx年8月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被告证据目录》(有关质证意见开庭时发表),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存在隐瞒及低报工资额的情况,被告实际的月工资总额远比《工资收入证明》中5000元/月高,被告作为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一直以来被告均对申请人称其工资额在12000元/月。申请人起诉离婚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不愿按实际工资额承担儿子何x潢的抚养费,采用低报工资额的.方式,实际上恶意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表现,严重损害何x潢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何昊潢患有严重的脑瘫后遗症,医疗费很高,如果贵院采纳被告的《工资证明》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保障何昊潢的生活所需,此前申请人及代理人曾试图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的实际工资单,但遭到拒绝。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及何x潢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实际总收入的工资单。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八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周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族,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区_____单元_____号。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被申请人对女儿_____。的`探望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周小_____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将_____接回家中生活两次。
但最近原告发现,被告染上酗酒恶习,将女儿_____接回家中后并未认真照看,只是任其自己待在家中。而晚上被告酗酒回家后,则对周小_____恶语相向,甚至打骂。邻居报警两次,提供救助。
为保护_____的身心健康,特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被告的探望权。待被告改掉恶习,不再危害_____的身心健康时,再酌情考虑恢复!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九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中路296号元盛大厦16楼a座被申请人: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衡山县城关镇建设街18号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在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办公楼下第一层的两间门面***估计45平米每间***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本金25万及利息31.7万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衡山县服装厂***原称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十月七日向中国银行衡山支行***以下简称衡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十五万元,期限三个月,该笔贷款由衡山县轻工业局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一九九o年服装厂又以衡山县轻工业局进行担保,向衡山支行贷款十万元,限期六个月。贷款到期后,衡山县服装厂和轻工业局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由此酿成纠纷。
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服装厂应偿还贷款本金二十五万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万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年付清,衡山县轻工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已于20xx年4月14日通过合法转让取得该笔债权,经调查得知现衡山县轻工业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即为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第一层门面两间。
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
此致
xxx
20xx年x月x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十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女,汉族,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______名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牌(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上述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予以查封冻结。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该申请,请求贵院予以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望请批准。
此致
天津市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十一
申请执行人***,女,2005年、月、日生,哈尼族,学生,现在***县一小四年级读书,暂住***县卫生小区。
发定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1、、年、月、生,哈尼族,大专文化,农民,***县人,住***县大羊街乡新村村委会洛席村民小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哈尼族,中专文化,农民,***县人,住***县*********村民小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
2、、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三年的抚养费6000元。
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理由。
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以(2011)红民一初字、、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所生的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生活费、、、元,住院费和教育费凭据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每年给付的费用从2011年8月17日起计算,并于每年8月1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付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欠***、、年8月17日至、、年8月17日止三年的抚养费、、元。未尽应给付抚养费的履行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2011)红、、、、、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申请执行人***。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十二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与_____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撤销_____法院(_____)_____执字第_____号及(_____)_____执字_____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扣押_____在_____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_____万元,现申请人决定撤销该执行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_____年该赠予房屋拆迁时,还在抵押期限内,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父母的抵押借款本息已偿还_____万元,尚余_____余万未偿还,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定扣押的行为首先侵害了抵押权人_____的利益。故申请人决定撤销已经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批准!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十三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李____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所作的(00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你院,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李____向法院出示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使用权主体是李____,转让协议载明是申请人与李____所签。但是申请人从未与李____签过任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其出示协议的行为显然十分荒谬,没有根据,纯系造假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必须以双方协议和身份证件等为凭据才能现场进行。申请人从未与李____签过任何转让协议,更不可能和其一道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此其产权证来源的合法性存在十分明显的问题。可是,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对以上两项文书证件进行科学鉴定,而直接予以判决。为查明事实,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李____出示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真伪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笔迹等进行鉴定,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十四
申请人:韩××,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1、请求强制执行[京顺劳仲字[20××]第1021号]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年12月15日至20××年9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结清20××年12月15日至20××年9月30日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及加班工资、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年11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做出[京顺劳仲字[20××]第1021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现在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附: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20××年××月××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十五
被申请人:________
依法对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_____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_____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熡伤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熜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莱西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十六
申请人(本案被告):男,身份证号码:__,住址:___,委托代理人:___事务所__律师,联系电话:___。
请求法院调取在__的相关__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与___及___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__民初字第___号。
申请人认为,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___相关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___在市局以相关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20__年__月__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十七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提要:基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开办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负连带偿付责任。
申请人:xxx
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十八
地 址: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总司理
被申请人:_苏省___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_苏省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让渡胶葛一案(案号:(____)杭西平易近二初字第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之划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平易近法院
特殊授权代办署理人(签字):
法院发申请书多久篇十九
申请执行人: 。 住所地:号。联系电话:
执行法院名称: 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编号或执行依据的文号:( ) 民执字号。
执行案件立案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 与被申请执行人 纠纷一案历经 区人民法院一审,业已生效。生效判决内容为: 应向 支付 。
年 月 日,申请执行人 向 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 区人民法院仍未执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相关判决书及法律条文
一、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变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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