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申请书(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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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申请书(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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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李飞,男,汉族,1975年5月14号出生,住湖北省博罗县罗阳镇观园区卫园5座3号,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叶成发为20__________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事由:申请人原本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达成租赁协议,租赁属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民营工业区盈丰一路32号的.厂房与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五金加工厂。申请人与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实际受益人就强行将申请人等驱赶了出来,五金加工厂没有能够开办成功,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装的起重机俗语叫做“天车”申请人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实际受益人占有了,有鉴于此,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为20__________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特此申请,谨请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十堰市第二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撤诉请求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因涉____________罪于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向贵院提起上诉,现申请人______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配合______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撤回上诉。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_____,男,1975年08月06日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巍山县__镇__村42号。身份证号: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

被申请人:大理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_____(联系电话138872_______);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_____诉申请人_____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20__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_______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20__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_____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 月 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五

住址: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住址:即你出租给他的房屋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数额)。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原告姓名)

时间:

起诉书签名完毕后,一式三份,原告一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

原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被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交给法院

证据材料一式三分:

1、租赁合同

2、原告在租赁房屋时被告确认房屋内有该家具的证明。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被申请人: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因贵院受理的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有助于贵院查明事实,现申请追加本案涉及的.商品供应商做为被告。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追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月1日,申请人与_____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0__年度交易及推广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方接获顾客投诉案件时由______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和回复,现原告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起诉要求赔偿。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该产品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由商品的供应商者来面对和处理更为适宜。同时,申请人对追加被申请人做为共同被告,由其参与处理本案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被申请人也愿意参与本案的处理。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并通知被申请人参与诉讼。

此致

_____区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 月 因 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填写说明】

年 月 日( )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原告):邹,男,汉族,住址:福建省______县______镇号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州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路___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路___号铺

投资人: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声称已于20__________年1月28日将其在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2〉被申请人于20__________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九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将按实际追加请求);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出售_____产品,被反诉人陆续收货付款。后因被反诉人无力付款,将未用完的产品退回反诉人,并承诺尽快付清欠付货款。此后,被反诉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付款_____元,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付款_____元。在反诉人等待被反诉人进一步付款之际,被反诉人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反诉人的银行存款_____元。

反诉人的这笔存款,是用来购进原材料的,但因被反诉人的.错误查封,致使反诉人无法支付材料款,并因材料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___万元。此后,反诉人为了保证公司运营,从民间高利借款_____元,每月利息损失_____元。为应诉,反诉人损失律师费_____元。截止反诉之日,因被反诉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反诉人共遭受损失_____元,且损失仍在扩大。

被反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反诉人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且被诉人因无力付款而退回的货物,当即被另一客户使用,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因此,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反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且已给反诉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十

1、您必须具有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

2、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

3、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

(二)上诉状。

提出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上诉理由等。上诉人是公民的上诉状要由上诉人亲笔签名,上诉人是单位或其它组织的要加盖公章。

(三)上诉期限。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

上诉期限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尾部都有明确告知。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四)上诉法院上诉应当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刑事案件上诉后允许撤回吗。

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十一

上诉人:樊xx,男,1xxx年6月16日生,原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

案由:司法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

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字第00389号《行政裁定书》(下称一审裁定);二、依法确认被上诉人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0号《告知函》,对云南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实施的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行政赔偿“相应的'不作为”违法;三、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律师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不予行政赔偿行为违法;四、依法责令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的律师执业损失1,200万元,主张权利损失5万元,合计:1205万元(损失证据另附)。

一、一审裁定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一审裁定认定:“关于樊xx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0号《告知函》构成行政不作为一节,该函系司法部在作出相应答复、决定后,根据信访条例对樊xx重复请求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20xx)高行终字第62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认定:“樊xx赔偿请求所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樊xx所提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4)项的起诉条件,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是1xxx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发布的,其所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1xx年5月12日发布的。

20xx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xx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xx年12月1日之后的,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法条确立了“确赔合一”的国家赔偿原则。

20xx年4月11日,被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上诉人不服该决定,于20xx年10月24日,依法向北京二中院对被上诉提起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诉讼,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居然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认定:“赔偿请求所诉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

20xx年1月16日,昆明市中院(20xx)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周路、杨志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销“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请见补充证据)。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十二

二审上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二审上诉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上诉人因房屋

租赁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xx年7月4日做出的(20xx)*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xx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xx年7月10日起至20xx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20xx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20xx)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x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xx市xx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x年8月12日,汉族,住xx市xx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x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x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xx年再次去美

国学

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xx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8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马某

201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十三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贺**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xx)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xx)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

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

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

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5月27日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十四

被上诉人:xxx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上诉人xxxxxx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xxxx医疗费用、xxxxx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xxx并非本车人员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处于车下,并非车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该规定,可推断出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被保险人”,交强险条例第42条第二款作出界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对任何人而言,不能永远处于某一静止的时空关系中,不能因为曾经乘车,就只能永远成为本车人员,车下人员可以上车成为本车人员,同样,本车人员也能下车后成为车下人员,究竟是车上还是车下,只能根据特定的时空点来判断。就本案而言,受害人xxx的身份必须结合事故发生前后特定的时空点来确定。事故发生前,xxx坐在车内,是车上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xxx被甩出车厢,自脱离车体那一刻开始,就不再置身于车厢内,不属于本车人员,事故发生后,xxx在车下摔伤。此外,准确判断本案,不光要结合特定的时空点来判断事发时xxx的位置,还要结合最终的结果来综合判断xxxx的身份。本案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交通事故案定性中所起的意义远胜过单纯分析时间和空间,而事故意味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其定性的必备要素。如果xxx在车内摔伤,身份当然是本车人员;如果xxx甩出车厢后未发生伤亡,因为没有侵害的后果,就不存在交通事故,也同样不会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xxx不光在事发时脱离了车厢,还因为该事故伤重不治致死。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xxx是在车下摔伤致死,并非在车厢内摔伤死亡。如果因为xxx曾经乘车,就认定其为本车人员,那么xxx是否离开了车厢也还是本车人员?其最终摔伤并致死的地点,即使是在车下,也还是要把他硬拉回车厢内,归入本车人员?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时,xxx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一审判决却坚持认定xxx系肇事车辆乘客,忽略了xxx仅在事故发生前是乘客,事发时已经脱离车厢,且最终是在车下摔伤致死的基本事实,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

1、“本车人员”由于法律由于并未明确界定,因此,对于格式合同有不同理解的,也应综合考量全案,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根据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在司法审判时,若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具有位阶性,由高到低依次为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等等。本案中,对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的“本车人员”,若依据文义解释仍不能做出准确的界定,则依据立法者目的解释,即交强险设立的目的,也应当认定受害人xxx属于“第三者”范畴,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整合社会力量以弥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尽量使他们恢复到事故前的生活状态。交强险本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保护受害人利益是交强险制度的根本原则。实践中,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受伤之情形越来越多,如将此类受害者排斥于“第三者”之外,将会导致很多无辜的受害者得不到合情合理的赔偿,有违交强险立法之目的。

2、依据公平原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原则在适用上一般不应优先于法律规则,但若穷尽了法律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且没有更强理由,可径行适用法律原则。本案中,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且xxx交通事故致死造成巨大损失,与保险公司相比居于弱势地位,鉴于以上原因,可补充适用法律原则。保险法系民法范畴,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当一项民事活动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难以从行为本身和行为过程做出评价,就需要从结果上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来评价。本案中,一方面,对于因xxx死亡造成的损失,若仅由肇事司机承担,易造成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利益上的严重失衡,巨大的数额更易导致对受害人xxx的赔偿迟迟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万内予以分担。另一方面,若仅仅因为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居于车上或车下的位置不同而对受害者给予不同的待遇和保障,有失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死者xxx系家中主要经济来源,其家人在事发后首先通过上访来反映其诉求,最终决定通过诉讼解决,也是因其相信法律之中应有天理人情在。

三、国内大量类似判例均支持应由保险公司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目前国内大量判例均支持在类似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同样的案情,理应得到相同的判决。否则,有损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二审上诉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__)历城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__年1月6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______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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