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承诺书(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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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承诺书(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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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理清思路,找到问题症结的重要方法之一。写总结时要注重审题,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遵循写作规范和要求,做到准确、简洁、明了。在下面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成功团队总结的经验和教训。

尘肺病承诺书篇一

由于现在污染严重,患肺病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应该怎么书写一份尘肺病人募捐倡议书?欢迎阅读小编整理的这些范文!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拥有健康和快乐是我们每个人的梦想。

当我们和朋友高歌、放声欢笑的时候;当我们和家人团聚、共享天伦的时候;当我们努力工作,畅想人生理想的时候;当我们拿着大学录取通知书,兴奋步入大学校园时;你们可否知道,耒阳市马水乡货塘村五组学生刘鹏飞,小小年纪正遭受着病魔的折磨和摧残。

刘鹏飞同学今年6月于耒阳市正源学校高中毕业,以优异的成绩被南华大学医学院录取,考取大学对于这个梦想改变境遇的家庭来说是何等的喜悦。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正当刘鹏飞同学为了减轻父母负担和家庭经济压力,利用暑假随父母到广东珠海打工挣钱时,突发40.5°高烧。

8月22日晚,经中山大学附属五院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

突如其来的噩耗给原本就困难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刘鹏飞的父母为人诚实憨厚,一直靠打工供子女读书和维持生活,经济极为贫困。

为了培养儿子上大学,家里已经负债累累,目前住院的化疗费都是东借西凑的,以他家的经济状况已无法承担20—30万元的骨髓移植费用。

但是作为父母怎么忍心看着可爱的孩子就这样走向死亡而不去医治呢?为了让儿子早日康复,重返大学校园,刘鹏飞的父母每日每夜都在四处奔波、多方筹款。

生命诚可贵,面对如此不幸,我们怎能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病魔可以夺去生命的健康,但却不能夺去人间的真情。

俗话说,一人向隅,举桌不欢;授人玫瑰,手有余香。

中华民族素有济贫扶危的传统美德,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我相信,社会主义大家庭有情有爱、有关怀有帮助!有了大家的帮助和支持,刘鹏飞同学一定可以度过难关!在此,我强烈呼吁:

请大家伸出援助之手,献出一份爱心,帮助刘鹏飞同学战胜病魔!也许一个人的捐款不多,但涓涓细水可以汇成大海,这些积少成多的`爱心,就能换回他同您一样阳光的笑容,换回他同您一样健康的身体,让他同您一样接受未来生命中的挑战和收获。

相信您一定会伸出同情、友爱的手,扶一把躺在病床上的他。

因为他需要您、需要我、需要我们大家伸起双臂,让我们立刻行动起来,用我们的爱、我们的心,去点亮一盏希望的灯,让刘鹏飞同学早日和我们一起共享人世间的美好和温暖。

希望社会各位爱心人士慷慨解囊,伸出你们的援助之手,奉献出你们关爱的真心,去成全一份勇敢的坚持,传递一份生命的热度。

众人拾柴火焰高,能力不分大小,捐款不分多少,善举不分先后,贵在有份爱心。

滴水汇成大江,碎石堆成海岛。

哪怕就是一元钱,只要您献出爱心,他就多了一份生存的希望。

也许您与他素不相识,但爱心与真诚是没有界限的!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在我们感受生活美好的时候,不知想到了没有,还有这样一些渴望得到帮助的人们:他们正在遭受白内障致盲,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癌症等等重大疾病的威胁,他们因病致贫,贫又致病,肆虐的疾病,沉重的医药负担,使他们和他们的家庭生活在痛苦和茫然之中。

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下,在社会各界的热心帮助下,虽然有不少重大疾病患者已度过难关,走出了困境,但是,还有许多重大疾病患者仍然在生死线上苦苦挣扎。

为了治病,他们有的变卖了家产,有的债台高筑,却依然无力独自战胜病魔。

作为红十字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经常要面对身患重大疾病的求助者,面对他们一双双渴望的眼睛,无助的神情,虽然我们尽可能的提供了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

我们从心底感到,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人道主义领域的助手,要充分发挥作用,就要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就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让我们怀着对今天幸福生活感恩的心情加入到捐助的行列中吧,人人都来奉献一份爱心,也许那些身患重大疾病的患者就有了希望。

为此,在“5·8”世界红十字日到来之际,我们倡议在州直范围内开展募捐善款活动,活动的主题是“关注健康,关注重大疾病患者”。

所募款项全部纳入州红十字会专项资金,用于因身患重大疾病需要救助的人群及其他人道主义的救助。

扶危济困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愿这种传统美德在我州进一步发扬光大,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让涓涓之水汇成爱河,让更多需要救助的人获得救助,愿生命之树常青!

本次募捐结束后,州红十字会将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对捐赠情况和捐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xx红十字会爱心捐款热线:

地址:

邮编:

户名:请注明“为重大疾病患者捐款”

开户行:工商银行营业部

帐号:

xx红十字会

20xx年x月x日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

乐善好施、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互帮助、患难与共是社会倡导的时代新风。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正当我们满怀希望,迎接新一年到来的时候,正当我们努力学习,展望未来美好生活的时候,不幸却突然降临在我院食品科技学院加工12班赵展同学的身上,就在元旦前,赵展同学突患急性白血病,而且病情十分危急,医院采取药物治疗,一次药物注射就要花费十几万,短短几天就进行了五次注射,这使得一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像窗外的冬日一样雪上加霜;一向活泼开朗的赵展同学,在重症监护室里期待着生命的光芒。

燃眉之急亟待解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碎石筑长城,细流积成海。

您的一份爱心,必将改变他的命运;您的一次善举,更将换回心灵的快慰。

你们的真情,将化成春风为他们的生活送去一缕最温暖的阳光,犹如星星之火点燃他们心中希望的曙光!

希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积极响应倡议书的号召,行动起来!伸出您温暖的双手,以实际行动帮助赵展家庭走出困境,共享幸福;我们更希望,通过江苏牧院的精神和力量,带动更多的人加入献爱心的洪流,用爱,延续生命。

团委 红十字会

20xx年1月8日

尘肺病承诺书篇二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第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三章疫情控制。

尘肺病承诺书篇三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章防尘。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朱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六章附则(本章不采用)。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尘肺病承诺书篇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有关管理、服务部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尘肺病的防治作。

第四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等有关标准,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督促施。

第二章防尘。

第五条单位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采取工艺改革、湿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六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七条单位必须建立预防尘肺病方面的有关档案。防尘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单位不得任意停止防尘设备运行。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使用:

(一)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固定资产。

投资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

(三)初步设计必须由环保部门会同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审查;

(四)凡要进行竣工验收的项日,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

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状况报告书。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必须邀请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九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1第十条单位进行防尘处理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从国外引进有粉尘作业的设备,如果国内暂时无条件设计和安装除尘设施,必须同时引进除尘设施。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职工健康监护,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的监督和监察。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进行监察。

第十四条工会组织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测机构,配备检测人员。没有条件进行自测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专业机构申请代测粉尘浓度;向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申请代测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专业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代测。逾期不测的,该申请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第十六条粉尘测定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凡矽尘、石棉尘等危害十分严重的粉尘作业,每三个月至六个月测定一次;其它粉尘作业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粉尘作业的检测结果随时进行抽查,依照监测范围,实行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检测资料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检测原始资料、专册登记簿、统计报表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资料等。

第十九条单位的检测人员,必须经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劳动行政部门按各自检测范围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测定工作。

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必须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

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从事矿石开采、金属冶炼、石棉加工、铸造和陶瓷业的接尘职工,每年体检一次;从事采煤、耐火材料、玻璃制造、2水泥生产、电焊作业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其他作业的接尘职工每三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复查一次。接尘职工的体检及尘肺病患者的复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卫生专业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五)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二十二条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

组集体诊断。确诊为尘肺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

岗位,并根据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第二十四条接尘职工生前未确诊为尘肺病,死亡后其家属要求进行病理检查,经病理检查确诊为尘肺病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出具诊断证明书,按照国家有关尘肺病死亡待遇的规定处理。检查费用由死亡者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粉尘作业职工健康检查、尘肺发病及死亡等情况,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在尘肺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罚,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粉尘作业场所进行粉尘浓度定期测定或者假报测尘结果的;

(二)未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的;

(三)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粉尘作业的;

(四)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尘肺病患者安排治疗和疗养或者拒不安排治疗和疗养的。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的;

(二)任意拆毁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三)擅自挪用防尘设施经费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不按规定对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测或者假报检测结果的。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审查,擅自施工投产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对工程项目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第三十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对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第三十一条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卫生和劳动部门的监督、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尘肺病承诺书篇五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健康管理。

尘肺病承诺书篇六

现行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于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自20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第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三章疫情控制。

第二十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

(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三)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四)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尘肺病承诺书篇七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__。我今年62岁。我住在__村,__村,__集团。1985年至1987年,我是__村的村长,1988年至1992年,我是x_村支部书记。任职期间,带领全村村民修路入村;带领所有村民架设高压电线进入村庄;组织全村扩大池塘,解决了当时的三大交通问题。电力、农田水利、集体忘我工作等问题,赢得了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支持。

然而,不幸的是,我在1992年患上了坐骨神经疾病。无情的疾病使我无法工作和工作。那年年底,我自愿辞职。全家人的重担都落在我妻子身上。现在,我的病情没有好转,而且有加重的趋势。每年,我都要花几千元买药来控制我的病情。但是我的妻子,已经60多岁了,病了,再也不能在地里干活了,失去了基本的工作能力。唯一一个不孝顺孝顺的儿子,常年在外省辛苦工作,所以他可以过上好日子。我的第二个哥哥病了,病得很重,我不能不问一声就不能照顾他。我的两个老人生活得很艰难。他们经常吃这顿饭。他们没有休息。他们的生活很艰难。现在他们必须停止服用药物来控制他们的疾病。

幸运的是,我听说中央政府有政策照顾有特殊困难的农民,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我高兴极了,好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因此,我向上级领导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度过目前的困难时期。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和伟大的政府会帮助我解决实际的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给我伸出援助之手!

这让。

敬礼

申请人:__。

____年__月_日。

尘肺病承诺书篇八

申请人:__,女,__年__月__日出生,__族,__省__县__镇__村__组人,住__市__区__街,身份证号码:__,联系电话:__。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__饮食店,地址:广州市番禺区__。

法定代表人:__,联系电话:__。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年__月__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广州市番禺区__饮食店职工,于__年__月__日被招入该饮食店,担任__。__年__月__日下午约__点钟,申请人在该店内摔倒,致使申请人__受伤。申请人受伤后,立即在__医院治疗,诊断为__,后转入__医院治疗,仍诊断为__。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认为不是工伤,特向贵局申请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月_日。

尘肺病承诺书篇九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__,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7月25日,今年61岁了,系_市_镇_村六组人。身份证:__。无处安身的我,现居住在八十三岁高龄的老母亲家中。

因身患糖尿病,多年前,我已基本丧失了劳动潜力。因为我的病,已把三间土房卖掉,现已债台高筑。老伴__为了我,为了这个家,两年前,便去大连服装厂打工。老伴也年近六十了,常年在外,辛苦和艰难万般,自不必细说。眼下,寄住在老母亲家,我又啥也不能干,老母亲的一日三餐,老母亲的洗洗涮涮,着实让我受之有愧,寝食难安。

目前,党的惠民政策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这让我对生活有了信心。几番斟酌后,特向上级领导提出对我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批准!

当然,我相信党和人民政府,会批准我的低保申请,切实解决我的实际困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

鲜香蕉根200克,捣烂绞汁煮熟,加食盐少许调服。具有清热润肠作用。适用于职业肺病、大便干结病人。燕窝6克,银耳9克,冰糖适量。将燕窝、银耳用热水泡发,择洗干净,放入冰糖,隔水炖熟服。适用于老职业肺病。雪梨1~2个,黑豆30克。将梨洗净切片,加水适量,放入黑豆,用文火炖烂,熟后服食。适用于职业肺病患者。猪肺一具不灌洗,以甜杏仁49粒(去皮尖),川贝15克(去心),生姜汁1茶匙,蜜30克,四味入肺管内扎紧,白水煮熟,连汤同食。适用于职业肺病患者。

紫皮大蒜30克(去皮,放沸水中煮1分钟后捞出),大米60克,白及粉5克。将大米、白及粉放水中煮熟,再入大蒜共煮成粥,职业肺病患者早晚餐常服。新百合200克,蜜和蒸软,时常食用有润肺止咳之功。适用于老年人肺炎干咳少痰者。职业肺病患者应增加维生素a的摄入量。维生素a能维持上皮细胞组织,特别是呼吸道上皮组织的健康,对减轻咳嗽症状,防治哮喘有一定的益处,维生素a在动物性食品中含量最丰富,特别是动物肝、肾及蛋黄、奶油等中。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一

功能治疗方法就是在手法纠正患椎旋转移位之后,积极的进行颈部的功能锻炼,来调整颈椎以及周围的组织关系,缓解血管神经的病理刺激,改善患部血液循环及新陈代谢,松弛肌肉痉挛,减少疼痛,增强肌力和稳定颈椎,改善患部血循环,促进神经血管正常,增强肌肉张力,恢复颈部功能作用。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二

尘肺病的纤维化是不可逆的病变,目前还没有一种根治的办法。尘肺病人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和治疗肺结核及其它并发症,以期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提高病人寿命、提高病人生活质量。应预防并发症的发生,要预防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改善不良生活习惯,如饮酒、吸烟。有合并症的要积极治疗并发症。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简称cmpf在两届政府的亲切关怀和民政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卫生部的大力支持下,于10月31日经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注册。这是党和国家关爱煤矿工人健康,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注弱势群体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力举措,是煤矿尘肺病矿工的福音。

在尘肺病的治疗上,中国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可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1对症治疗,主要在50年代,包括定期疗养、呼吸体操、营养、锻炼以及基础中草药治疗等。

2西医中药治疗,主要在60年代,包括克硅平pvno应用,中药辨证论证,生津润肺,软坚散结和对症处理,同时在全国广泛开展了治疗尘肺的药物筛选。

3抗纤维化治疗,主要在70、80年代,随着发病机制研究的深入,筛选出抗纤维化治疗疗效较肯定的药物,如克硅平、磷酸呱喹、汉防己甲素、柠檬酸铝等,但未解决根本问题。

4探索新途径,主要在90年代,根据不同药物对肺部病变的作用机制不同,通过联合用药,改变用药途径等方法;以及自血光量子疗法,肺功能治疗仪治疗法和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法等途径大大提高了临床疗效。

5综合治疗,主要在21世纪以来,在营养和运动疗法的基础上,依患者的病情进行同期大容量全肺灌洗术、抗纤维化、减轻非特异性炎性反应、调节免疫功能、抗脂质过氧化,及对症支持等综合治疗措施。

尘肺病是危害我国工人健康的最严重的职业病。面对众多的现有患者,企业特别是历史包袱较重的煤炭行业,在面临企业下放、结构调整的困难情况下,难以对大量患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而社会上更是散布着许多已与用人单位脱离的尘肺患者,成为急需救助的弱势群体,这些都已演变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温馨提示:尘肺病是一个没有医疗终结的致残性职业病。不接触粉尘或减少吸入粉尘的机会,对于粉尘作业工人定期体检,做到早期检查、早期诊断,对已确诊为尘肺患者及早调离粉尘作业,并进行必要的治疗,完全可以控制和减少尘肺的发病率。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三

职业性尘肺病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含有粉尘和有害物质的空气而引起的肺部疾病。比如,在煤矿、金属冶炼、建筑工地等一些环境中,能够释放出大量的粉尘和有害物质,很容易对工人的健康产生影响。这种职业性尘肺病的发生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者自身的防护意识不足,对防护用品的使用不充分,这样会使他们的身体产生相应的反应,从而引起明显的肺部疾病。

第二段:描述职业性尘肺病给生活和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

职业性尘肺病给工人们的生活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患了这种疾病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遭到了很大的伤害,这对他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影响。其次,患上职业性尘肺病的工人的收入不稳定,因为他们经常需要停工治疗、休长假来养病缓解病情,这会让他们的收入大受影响,甚至可能无法维持家庭生活所需。

为减少职业性尘肺病对工人的伤害,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首先,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限制粉尘浓度、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等。其次,工人们应该自觉使用防护设备,如口罩、防尘服、手套等来保护自身的健康。此外,工人还需要遵守相关劳动保护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减少因粉尘和有害物质暴露量对身体造成的损害。

我曾经在一家工程公司做过工作,但由于该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现场监管,我和其他的工人经常需要长时间的捣钻、挖掘等工作,很容易受到工作场所的灰尘和有害物质的影响。因此,我深刻体会到职业性尘肺病的危害性,而我的父亲也因为长期从事矿山工作给职业性尘肺病所困扰。因此,我努力让自己的工作环境更加清洁、洁净,同时也更为认真地了解自我防护保护要点,从而有效预防并降低自己患肺病的风险。

第五段:总结。

职业性尘肺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职业病,也是造成国家和家庭损失的失常、巨大的经济和社会负担。为此,在实际生产中,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加强职业卫生与安全工作,认真制定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环境和设备设施,强制执行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并对反弹个人保护设备的工人进行相应的惩罚。同时,劳动者也应该自觉做好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工作,同时主动关注肺部健康,做好常规体检工作,从而达到自我保护,全社会共同呼吁更多的关注和投入,来关注职业性尘肺病,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四

职业性尘肺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由于长期吸入或接触有害粉尘而导致的一种职业性疾病。职业性尘肺病已经成为全球职业卫生领域的主要问题之一,其对职工健康的危害不容小觑。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逐渐加强了对职业性尘肺病的防治措施,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我的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职业性尘肺病的危害和防治措施的重要性,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和经验分享一下。

一、加强个人防护。

在我的工作中,我们需要经常接触粉尘,所以在工作时必须加强个人防护。我经常戴着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尤其是在粉尘较多的情况下,必须加强防护措施,避免吸入有害粉尘。同时,也应该每天用清洁工具清理工作环境,保持周边干净,减少不必要的粉尘;然后把工作衣服和其他工作用品隔离在专用储物柜里,不与日常衣物混合。

二、定期体检。

尽管已经做好了充足的防护措施,仍有可能受到粉尘的威胁。因此,定期体检是非常必要的,以发现和治疗尘肺病的早期症状和病程。我每三个月就去医院体检一次,检查肺活量和X光结果,并咨询医生关于养生、防护和治疗的建议。

三、减少粉尘污染。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更多的措施来减少粉尘污染。比如,装备除尘器、使用湿度控制等技术,以及经常清洁地面和墙壁等。此外,企业应该给工人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避免过度疲劳和长时间的工作,这也能有效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

四、加强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该为工人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增加他们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措施意识。提供培训课程,使工人注意个人防护,避免接触有害粉尘;然后讲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责任,以加深对职业性尘肺病的防治理解和重视。

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每个职工都应该有一份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健康状况和体检结果。如果出现某类症状,应该及时获取治疗,并及时进行记录和整理。这有助于职工更有效地监测和管理健康状况,也有助于预防和治疗职业病。

总之,职业性尘肺病是一种严重威胁人身健康的疾病。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加强理解和预防。企业和政府应该共同合作,推广和完善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让工人们在健康的工作环境下工作和生活。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五

基因治疗:随着对肺纤维化发病机制了解的增多,目前正在进行如何将目的基因安全、有效地转入靶细胞,并在一定时期抑制细胞因子产生的实验研究。有些致纤维化因子,如tnf―a和tgf―b增高的峰时时相较短,证明反义tnf―a、tgb―b的高表达的可行性。

肺移植:近年来免疫抑制剂的研究进展为器官移植创造了条件,但由于移植技术存在难度且费用高,供体来源困难等,限制了其临床应用。

综合治疗:职业肺病是慢性进行性职业病。在较长的病程中常合并其他疾病,不仅使职业肺病病人的病情恶化,造成病人痛苦,直接影响预后,而且还是职业肺病病人的主要死因。肺结核、呼吸功能不全和非特异性肺部感染是职业肺病的三大合并症,也是常见的死亡原因。

抗纤维疗法:汉防己甲素为一种双节基异隆咐类生物碱,在动物实验疗效的药物筛选发现有明显的抑制胶原纤维形成,持续用药对腔原有一定的逆退作用,但停药时间过长,则病变又有发展。汉防己甲素服用方法,职业肺病患者每日2-3次,每次40mg,口服l-3个月,停药l一2个月,可应用数疗程。有的病例在停药后病情反跳,如再次给药仍有效。

中医中药治疗:主要有行气活血、清肺润燥,提高机体免疫力、增加肺通气功能和延缓职业肺病进展的作用。常用药物有川芎嗪、丹参酮注射液,银杏叶制剂、痰热清等。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六

引起职业肺病出现的原因之呼吸道感染:对于已经罹患肺病者,呼吸道感染是导致疾病急性发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加剧病情进展。但是,感染是否可以直接导致职业肺病发病目前尚不清楚。

引起职业肺病出现的原因之吸入粉尘:吸入烟尘、刺激性气体、某些颗粒性物质、棉尘和其他有机粉尘等也可以促进肺病的发病。动物试验也已经证明,矿物质粉尘、二氧化硫、煤尘等都可以在动物模型上引起与人类职业肺病相类似的病变。

引起职业肺病出现的原因之气道高反应性:国内和国外的流行病学研究结果均表明,气道反应性增高者其肺病的发病率也明显增高,二者关系密切。肺发育、生长不良在怀孕期、新生儿期、婴儿期或儿童期由各种原因导致肺发育或生长不良的个体在成人后容易罹患职业肺病。

引起职业肺病出现的原因之空气污染:长期生活在室外空气受到污染的区域可能是导致职业肺病发病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已经患有职业肺病的患者,严重的城市空气污染可以使病情加重。

引起职业肺病出现的原因之吸烟:吸烟是目前公认的职业肺病已知危险因素中较重要者。国外较多流行病学研究结果表明,与不吸烟人群相比,吸烟人群肺功能异常的发生率明显升高,出现呼吸道症状的人数明显增多。

引起职业肺病出现的原因之社会经济地位:社会经济地位与职业肺病的发病之间具有负相关关系,即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发生肺病的几率较大,可能与室内和室外空气污染、居室拥挤、营养较差以及其他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相关联的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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