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权责任法体会(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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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权责任法体会(精选16篇)
时间:2023-11-07 07:56:10     小编:GZ才子

面对挑战和困难时,总结自己的应对方式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未来的挑战。在总结中可以适当引用统计数据、案例和事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阅读以下总结范文,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总结的要点。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一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是法学界的一部重要作品,该辑详细阐述了侵权责任之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内容,为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将从立法目的的明确性、原则的合理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适用原则的切实性和适用条件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侵权责任法第八集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段:立法目的的明确性。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中明确提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任务,这一立法目的的明确性使法律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保护功能。在实际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通过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规定,可以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从而减少因权益受损而引发的纠纷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三段:原则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强调了合理预期原则、注意义务原则和合理经营原则等,这些原则在平衡责任的分配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合理预期原则要求个体在行为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预见性,适当采取必要的谨慎措施;注意义务原则强调侵权责任人应当遵守必要的注意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失;合理经营原则则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提出了一定的限制,以规范市场秩序。

第四段: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包括了传统的刑法、民事法律责任外,还涉及了网络侵权、环境污染等非法行为。这一点使得侵权责任法第八集在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及时解决新出现的侵权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五段:适用条件的公平性。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适用条件,要求在侵权行为中存在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以及损害结果等三个要件。这一规定使得对侵权行为的追责更具有公平性。如果没有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尽管产生了损害结果,也不会构成侵权行为,不应追究侵权责任。这种规定既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对人身自由的不合理限制。

结尾段:总结。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出台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其明确的立法目的、合理的原则、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公平的适用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其适用,才能真正发挥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化对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研究,提高其实践运用的水平,真正使其成为保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二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发生各种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无论是买卖纠纷、房产纠纷,还是医疗纠纷,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经过和处理方式。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通过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我深刻地领悟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和处理案件的技巧,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1.需要审慎细致地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

在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时,我们首先需要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涉及的法律法规,因为这是处理案件的基础。要了解案件的情况,往往需要看相关证据,以及相关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这样才能确定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问题的性质。同时,法律是刚性规定,我们需要紧密结合相关法规,准确把握法律上的关键要素,这样才能更好地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以及侵权方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2.需要注重证据的力度和质效。

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时,证据是关键因素,尤其对于证明侵权事实、事实的重要性、损失的大小等方面,必须有有力的证据来支撑我们的陈述。具体来说,我们应该注重证据力度和质效,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由于不同的证据会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不同的作用,因此在选择证据和运用证据时需要灵活和谨慎,尤其对于佐证被侵权人利益的证据力度不能过弱。

3.需要准确把握损失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关于损失赔偿标准的问题往往是处理的难点。损失的大小是侵权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大小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在判断损失及其赔偿程度时,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精确计算损失的数额,包括权益损失和经济损失。因此,准确把握损失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4.需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处理方式。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时,我们还需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切实做到公正、公平、负责任。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应该根据情况与其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尽量使其理解和认可处理案件的方式,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案件的和解和公正处理。

5.需要切实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

当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时,我们需要坚持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石,我们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该摆脱个人意识形态、政治倾向等因素,遵守依法行事,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同时,还应该注意维护自己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确保自己的公正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能力。此外,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还应该具有良好的文明修养和道德眼光,这是保持公正和处理纠纷案件的必要素质。

总的来说,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法律法规、证据及损失赔偿标准等因素,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处理方式,同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任务。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三

第一段:引言(200字)。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侵权责任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侵权责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本文将就我对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第二段: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00字)。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包括行为人因过错或无过错而产生的责任,涉及到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主体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依照这些原则,当一方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三段:对侵权责任的理解和认识(200字)。

在研读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后,我对侵权责任的理解和认识得到了深化。首先,侵权责任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其次,侵权责任是一种补给制度,通过对损害方进行赔偿,实现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最后,侵权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还要求社会和各个利益主体共同承担起责任,共同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

第四段:改进和完善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300字)。

尽管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相对完备,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首先,要加强对侵权责任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从源头上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和救济渠道,提高受害人维权的便利性和效能。同时,也要加强对行为人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要加强对侵权责任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侵权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加强对侵权责任的学习和了解,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到侵权责任的实践中,共同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法治发展的目标。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四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深入学习侵权法相关内容是十分重要的。而在课程中,案例分析是我们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近期,我学习了一些有关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例,并不断反思、总结,在此分享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案例介绍。

我选择的案例是一起常见的侵权责任案例:因为施工过程中的操作不当,导致邻居的房屋受到损害,与邻居起侵权责任纠纷。该案例被判定为施工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二段:立场决策。

在分析这个案例的过程中,一个最关键的部分就是要决策自己的立场。个人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对于受害人而言是无法预见并避免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而施工方的损害源于自身的行为,因此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有助于理清争议问题,评估证据,最终确立责任。

第三段:证据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分析的是受害人的证据。证据分析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看损害的确实程度,如何评估受损房屋的价值、修复成本等问题,以及施工方是否对此产生过共同意识等,将涉及相关的相关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有助于明确证据的力量和重要性。

第四段:寻找解决方案。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一种常用的类型是赔偿制度,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具体损害所产生的经济冲击。此外,通过妥善调节争议的方式,涉及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双赢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强化沟通与协商能力,以达成双方对于问题的理解与共识。

第五段:反思总结。

在这个案例中,不仅学到了侵权责任的相关知识,更有机会将这些理论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进行深入学习。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是要强化对证据权威性和可靠性的关注,同时也应注意证据自身的局限性,特别是在证据不完整、证据不足以证出关键性问题等情况下。同时,还要不断学习沟通、协商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在实践中有效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问题。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五

侵权责任纠纷庭审是一场法律较量,既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平台,也是司法公正的展现。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庭审,通过这次经历,我对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庭审中的体会和心得,探讨庭审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段:庭审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庭审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法庭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法官根据法律条文和相关依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庭审程序和证据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庭给予双方充分的申辩权利,双方可以向法庭提交证据、提出质询,以完全呈现案件的真相和事实。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我们也要遵循法庭的规定和程序,在法庭上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庭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段:庭审的专业性和知识要求。

庭审是一个专业化的场所,法官和律师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要求较高。在本次庭审中,法庭要求我们提供详尽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通过对相关法条的解释和运用来支持我们的观点。这要求我们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案例研究,以准确理解法条含义,并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当我们面对法官和对方律师的交流和质询时,需要辩证地思考和回答问题,既要有条不紊地展现自己的观点,又要持续地学习和深化自己的法律素养。

第四段:庭审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在庭审中,合理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对于达成理性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庭上的辩论过程需要我们与对方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对质疑和提问做出适当的回应。同时,我们要注意维护庭审秩序,避免情绪激动和人身攻击的行为,以保持庭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此外,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我们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帮助他们理顺思路,与法官和对方律师有效地沟通。庭审过程中,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对于维护案件公正和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第五段:庭审的教育意义和改进思考。

通过这次庭审经历,我不仅更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的实践意义和庭审程序,也反思了自己存在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面,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在庭审中,我们应该秉持着司法公正和人性关怀的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建立更加和谐和公正的庭审环境。只有不断反思和改进,我们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侵权责任纠纷庭审不仅是法律实践的一种表现方式,更是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护机制。通过参与庭审过程,我们深深体会到法庭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以及庭审对于法律知识和沟通能力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应该从庭审中汲取教益,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改进工作方式,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六

民法典于2021年起施行,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备受关注。作为一位法律系的学生,我对侵权责任有着浓厚的兴趣。通过学习和研究,我可以从中获得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侵权责任》这一部分的心得体会,包括其重要性、个人的理解和对应的应对策略。

侵权责任是民法典中的重要一环,它有助于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具体而言,它规范了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使人们能够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行使自己的权利。侵权责任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持续的发展,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法律的意识。因此,了解并正确应用侵权责任规定对于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对《侵权责任》的学习让我认识到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对他人负责任的道德要求。在社会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做伤害他人的行为。若不慎造成侵权行为,则应该及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只有大家共同遵守约束,才能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段四:应对策略的思考。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与他人发生矛盾和冲突。当涉及到侵权责任的问题时,我们要如何正确应对?首先,我们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他人侵害。其次,如果遭受了他人的侵害,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相关法律机构投诉、请求调解或寻求法律援助等。最后,我们要提高法律素养,更加深入地学习侵权责任的相关知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学会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将侵权责任作为一种公民的基本责任加以规范,各个方面都对侵权责任有更高的要求。个人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的法律观念,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来说,侵权责任的规范可以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因此,全面理解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了解法律规定,更是培养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

结束语:

通过学习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侵权责任的重要性。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要求。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时刻牢记侵权责任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积极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七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在庭审过程中,我意识到了庭审的重要性和其中的困难。在多次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庭审中,我深深感受到庭审过程中的挑战与成长。下面,我将通过谈论几个案件的庭审经历,总结我在庭审中的体会,以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与启示。

首先,在庭审中,了解案件细节和准备充分是取胜的重要保证。在一起集体损害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产品进行召回,导致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在庭审前,我仔细研读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详细询问原告,收集相关证据,并分析了案件的关键争点。在庭审中,我能够灵活运用不同证据的规则和法律适用,有力地辩护了原告的权益,最终获得了判决方面的支持。从这次庭审中,我深刻认识到,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决定了案件的胜负,只有充分准备,才能更好地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况。

其次,在庭审中的发言技巧和辩论能力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在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在网上发布虚假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在庭审中,我深入分析了证明名誉权的重要性和维护名誉权的法律依据,并运用合适的法律逻辑和辞令,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辩护意见。通过庭审中的发言技巧和辩论能力的展示,我成功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得庭审的结果对原告有利。这次庭审实践让我深刻认识到,在庭审中,发言技巧和辩论能力至关重要,只有通过技巧的运用,才能更好地捍卫当事人的权益。

再次,在庭审中保持冷静和专业是一个合格法官或律师的基本素养。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在庭审中,被告及其辩护人对原告进行了激烈的质询和辩护,试图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面对被告人的攻击和质疑,我始终保持冷静和专业,通过合适的回应和解释,使庭审保持秩序和正常进行。这次庭审经历让我明白,作为法律从业者,必须具备冷静和专业的素养,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在庭审中要与时间赛跑,注重庭审效率。在一次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提供了掺杂有害物质的产品,导致了原告的健康损害。在庭审前,我对庭审的流程和时间安排进行了详细的计划,制定了庭审的时间表和分工。在庭审中,我紧密控制时间,确保每个环节的任务按预定计划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时间的浪费和庭审效率的影响。这次案件的庭审体验让我深刻认识到,庭审中时间的紧迫性和庭审效率的重要性,只有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效益,才能更好地解决案件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结起来,通过多次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庭审经验,我深刻认识到庭审的重要性和其中的挑战。准备充分、发言技巧和辩论能力、冷静和专业、庭审效率,这些都是庭审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在今后的庭审实践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庭审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和社会的正义。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八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心得体会》这一主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作为一部涉及法律责任的重要法规,侵权责任法的第八集对于解决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读完这部法规后,我对其中的内容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思考。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第八集所蕴含的精神和意义进行分析和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规定了侵权方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旨在保护合法权益并确保双方之间的合同得到履行。该法规的制定可以追溯到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初期。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大量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案件频频出现,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侵权责任法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在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确立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八集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界定和适用。在一些案件中,因为双方的协商和约定不清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责任归属成为争论的焦点。此外,一些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待加强。在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第八集。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制定和执行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减少了经济纠纷和侵权案件的发生。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集也提醒企业和个人应合理约定合同中的条款,明确责任和义务,从而避免日后的纠纷和损失。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宽容和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合同双方的创新和合作。总之,侵权责任法第八集不仅规范了市场行为,还促进了公平公正的交易。

第五段:结语总结。

在侵权责任法第八集中,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投资者的保护,也看到了合同精神的重要性和监管的必要性。通过对该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我们应珍惜合同双方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我们也应深入思考和研究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争议和不足,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健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九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见义勇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损害广义的理解中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狭义的理解中损害则专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称为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不过,现一般都用广义。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既包括加害人自己侵害他人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也包括雇员、被监护人等致人损害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状况。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

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指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责任抗辩,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 数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均负有清偿责任总额的义务,清偿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共同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责任,责任人对于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无清偿的义务的共同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指数个责任人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同一赔偿义务,但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能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数额请求赔偿的共同责任形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共同故意侵权,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能确定数人中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概念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指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既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潜伏性和广泛性。

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2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6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判断基础 7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论(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8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致使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不利益影响的客观事实

9果关系 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

10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免责事由。

11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12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13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14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因缺陷造成他人在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

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的药品或者精神的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

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

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二条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一

近年来,有关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当属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责任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点是:

(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限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注册会计师执业以外的行为,以及非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均不导致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特别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以注册会计师未履行对委托人的应尽义务或造成委托人、第三人的利益损害为条件。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具有了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即具有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强制性、相对性、财产责任为主的特点。

(五)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第2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注册会计师,责任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一般而言,法律上对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存在两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主观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绝大多数领域,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民事责任不必以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其他条件成立,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3款则指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定我国民法在追究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时,以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民事侵权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特别做出相反规定,因而应当推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特别强调注册会计师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下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通常包括:泄露其从执业活动中获得的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等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是什么呢?《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至第22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真实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委托人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法性”要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应当遵循审计准则,它不仅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在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审计活动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形成正确的审计意见。“真实性”与“合法性”共同构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法定要求,缺一不可。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害。委托人是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会计等专业服务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的人,而且此项交易或者民事活动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承办的委托事项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有时也称相关第三者。

损害事实作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在实践中常见的损害事实包括: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投资关系中的出资人因利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股票购买者因利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虚假评估报告的利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

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过错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执业准则的行为会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未恪尽职守,未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要认定一个职业人士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应当根据“一个具有相同职业技能并且审慎尽职的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能否合理地做出或采纳同样的执业行为”进行判断。而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到“审慎尽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执业行为,最直接最适当的标准当然应以其是否遵守执业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三种。

1.一般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不能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法定的注意义务,导致对审计事项的部分错误表达,但尚未对社会当事人造成损失危害,或虽造成损失危害,但损失和危害不大。

2.重大过失,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违反审计准则和法定的注意义务,违背职业道德,对审计事项的表述有根本性的错误,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危害,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影响。

3.欺诈,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明知财务报告、会计资料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故意作出虚假或失实的证明和结论的行为。

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按程度不同和情节轻重作出区别,有助于分清责任的大小,从而作出恰当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既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称第三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虽然已经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但没有明确涉及第三人的范围。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公布后,各地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因原告申请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诉讼当事人,致使近几年将注册会计师列为第七被告、第八被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小的震动,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人的范围。笔者认为,对第三人的范围不应作过宽的解释,应界定为: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所指派的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时按照审计目的和一般审计人员标准可以确定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因利用了重要事项或者内容虚假、误导、不实的证明文件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受益第三人和可预见受益第三人。受益第三人是指在合同中载明的受益人,但并不是合同的要约人或承诺人。例如,在业务约定书中写明的审计目的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应被认为是受益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受益第三人被视为与审计客户(委托人)有同等的权利,即使注册会计师只发生一般过失,也应对其承担责任。可预见受益第三人主要是指一些有限的潜在的使用财务报表的团体或阶层的成员,注册会计师一般能意识到其存在,但不要求知道该团体的具体情况。可预见受益第三人也有权向失职的注册会计师追索损失。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问题,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二

侵权法作为民事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形式的侵权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熟悉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研究侵权法并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我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了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至关重要的。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权利平衡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责任追究原则以及合理限制原则。权利平衡原则要求侵权责任的界定要均衡地考虑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利益;法益保护原则强调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责任追究原则则要求侵权行为人要负起法律责任;合理限制原则则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了解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在面对各类侵权行为时,更加客观地评判事情的性质和责任的归属。

其次,具备侵权行为分析的能力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首先需要分析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即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且是否给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其次还需要分析侵权行为的类型和侵权人的责任,以便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例如,对于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可以选择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赔偿诉讼;而对于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可以选择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总之,只有通过深入分析侵权行为,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侵权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侵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民事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等。通过了解这些法律后果,我们能够更好地评估自己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谨慎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以避免维权成本过高或维权效果不佳的情况。此外,还需要知晓维权时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

最后,侵权法的学习和应用需要通过实践来不断完善。纸上得来终觉浅,需要通过实际案例的学习和实践中的总结才能真正理解和应用侵权法。通过参与侵权案件的调解、诉讼等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侵权法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在实践过程中,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对当事人的需求和背景进行充分的了解,并能够巧妙地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改进,才能在侵权案件中更好地发挥侵权法的作用。

综上所述,侵权法心得体会印证了侵权法在维护个人权益、保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了解基本原则、具备侵权行为分析能力、了解法律后果以及通过实践的不断完善,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类的侵权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全社会而言,侵权法的理念和原则的普及和贯彻也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侵权问题成为当今社会中的一大现实挑战。在我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也曾遇到过侵权的情况,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侵权问题的认识和思考,以及我对于如何应对侵权行为的个人见解。

首先,我认识到侵权问题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包括盗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等。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的高速传播和复制技术的迅猛发展,侵权行为变得更加普遍和隐蔽。这对创作人和品牌所有者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使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利益和尊重。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个人权益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参与的义务。

其次,我了解到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权益,也伤害了自己的良心和声誉。作为一个有良知和正直的人,我深知持守道德和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侵权行为不仅是道德沦丧的表现,也会被社会诟病和唾弃。如果我们纵容和放任侵权行为,我们的品德和信誉将受到伤害,无法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任。因此,拒绝侵权行为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坚守的底线,这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表现。

进一步,我体会到侵权问题需要以法律手段得到解决。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它为我们提供了应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途径和手段。当我们遭受侵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正义,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责任,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维权活动,并呼吁社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我们每个人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尽的义务。

除了法律手段,我还认识到教育和公众宣传在解决侵权问题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侵权问题的根源之一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和对侵权行为的轻视。因此,教育和公众宣传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普及和弘扬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提高公众的侵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

最后,我认为个人的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至关重要。作为一个从事知识经济和与人合作的人,我应该始终遵循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我会时刻警醒自己,拒绝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他人的权益,并倡导他人遵守良好的行为准则。通过个人的努力和影响力,我期望能够为构建一个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侵权问题是当今社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我个人的经历和思考,我深知侵权行为的危害和对策的重要性。我会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反对和维权活动,通过法律途径、教育宣传和个人的自律,为构建一个尊重知识产权和维护个人权益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相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够根除侵权行为,建设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四

侵权法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分支之一,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学习侵权法的过程中,我对其内涵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侵权行为往往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受损甚至被毁,而侵权法可以通过赔偿等方式,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侵权法的实施可以打击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让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更加安心和公平。

其次,侵权法是平衡公民权利与社会利益的重要工具。虽然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但这些权益并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和约束。在侵权法中,法律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的限度,这种限度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侵权法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滥用侵权规定对社会造成过大的负担。

再次,侵权法强调了责任与义务的平衡。侵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范围,并要求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侵权法中,责任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责任人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而受害人也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平衡使得侵权法的实施更加公正合理,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受害人履行自己的责任。

此外,侵权法的实施需要法律机制的支持。侵权法作为一项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规范,必须在法律机制的支持下才能得以实施。法律机制包括判例、合同法等,这些机制为侵权法的实施提供了操作的规则和标准。同时,在侵权法的实施中,还需要法律机构的支持和监督,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审判和处理。

最后,侵权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对法律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难以界定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侵权法需要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等新问题进行规范和界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侵权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职能部门配备、法官专业化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人员培训来解决。

总的来说,侵权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公民权利与社会利益、强调责任与义务平衡的法律工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学习侵权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侵权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看到了侵权法在不断发展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我相信,在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侵权法的实施将会更加有效,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五

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xx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xx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xx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根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3.7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六

侵权是指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占有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等,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侵权行为不仅会导致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也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创新和发展的驱动力,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乎企业的利益,也关乎国家的科技进步和发展。因此,侵权行为应该受到打击和制裁。

我曾经被人非法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导致我产生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这让我深刻意识到网络侵权的危害。网络侵权行为猖獗,在虚拟世界中的行为有时会被人们认为是“无所谓”的,但实际上,这些违法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真实的。因此,我们应该对网络侵权行为予以高度警惕和严厉打击,以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三、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使用网络时,要格外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和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的保护。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知识产权类别是什么,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对于注册过的知识产权,要对其保持警惕,定期维护和更新。在使用网络时,还要避免上传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以防止被人利用。此外,使用互联网要防范“钓鱼”和抄袭等网络入侵行为,通过有效的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来降低风险。

四、建立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性。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是至关重要的。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以维护公正正义。同时,也需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侵权行为的防范和维权意识,通过多种方式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五、结论。

综上所述,侵犯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安全将严重破坏社会公正,对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竞争力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个人和企业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维权意识,增强保护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我们一定可以共同打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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