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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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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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报告还需要适应不同的读者,选择合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传递信息。在写作过程中,要注意结构的合理安排,使报告整体有序、连贯。以下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不同的启示和思考。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部落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xxxxxxx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二

3、重大责任事件。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4、重大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疫情、集体中毒、交通事故;

5、本单位作出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部署以及活动的开展情况;

6、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问题和处置情况;

7、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的情况;

8、涉及政策、法律、法规不明确和必须请示的重大问题;

9、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必须随时专题报告;

10、其他上级要求报告的情况。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报告镇综治办及有关领导;

2、发现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地点和涉及人员、人员伤亡救护的基本情况;

3、重大事项的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

4、报告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接到报告后,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并及时呈报所领导及上级综治办等。

对隐瞒重大事项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重大事项发生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已知发生重大事项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发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三

为保证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正确处理重大事项,树立危患意识,特制订《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

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

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xx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xx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五

重大或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电梯困人、爆炸、突发性停电、水浸、盗窃、打架械斗等破坏行为;刑事案件;用户集体投诉(三家以上);中央空调主机、发电机、高低压电柜、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主要设备设施故障。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两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吧!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局干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六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生产经营信息及时、有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报告人。

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总经理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予以报告:

(一)应收账款或存货较上年同比增减10%以上;

(四)单一品种、规格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

积压时间超过1年且账面价值超过5万元;

(五)单一客户发货金额超过授信额度50%且超过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六)因产品质量事故或发货失误等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七)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及产业部安全环保状况出现变化;

(八)生产过程中发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标较正常水平出现10%波动以上;

(九)出现设备非正常停产;

(十)因设备检修、生产产品品种轮换等原因出现设备正常停产,应提前2周报告;

(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十二)产品检测工作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

(十三)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操作规程,妨碍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有损产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术出现泄露;

(十五)重要技术或工艺取得突破;

(十六)项目开发过程中及产业化实施时出现任何异常问题;

(十七)财务出现票据丢失、账款不符等;

(十八)单项费用发生额超过预算;

(十九)同一个部门一个月内连续两人提出辞职;

(二十)发生仲裁、法律纠纷事项;

(二十一)被国家行政或司法部门调查;

(二十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第六条发生第五条(一)至(四)款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当月月度终了10日内报告;

(五)至(九)与(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1日内报告;

(二十二)款事项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告。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经报告人签字后呈报公司总经理。

紧急情况下,各部门(车间)可以不履行签字程序先行上报。

各部门及下属车间原则上通过上一级主管上报,但紧急情况下或下属车间和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九条隐匿或未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而导致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公司领导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应报告的事项;

(三)拒绝答复公司总经理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xx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xx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xx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xx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

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

(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

(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金融突发事件:(一)发生挤提事件,包括:

1.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

2.证券业客户保证金非正常大规模提取,头寸不能满足客户兑付要求;

3.保险业被保险人非正常大规模退保理赔,或者出现非正常保单引发重大纠纷;

4.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挤提事件。

(五)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六)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以及保险业机构因此而造成承保财产赔付人民币5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人民币2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各类金融案件:

(一)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条其他报告事项,包括:

(一)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xx视察工作;

(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离开岗位10日以上的;

(三)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四)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办公室和货币信贷管理科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其他临时有关事项,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当在知晓事件发生后10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xx视察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事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当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xx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依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相关内容,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其辖内金融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启动《xx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xx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xx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xx中心支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外汇管理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报告内容应当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试行。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九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要求,不断规范学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以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精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涉及到学校重大事项的都适用于本项制度。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及上级行政领导部门对重大事项有决定的,一律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1、教育改革发展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2、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3、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4、重要考核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5、重要专题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6、学校机构的设置更名撤销的确定。

7、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8、教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9、对外重要合同协议的确定和调整。

10、各类评优奖励处罚的审议和决定。

二、岗位人员安排:

11、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12、其它重要岗位有关人员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13、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14、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15、学校重要设备添置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资金使用:

16、5000元以上活动资金、维修资金、设备采购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由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各类会议,须符合法定人数方可举行召开,而且在决定某一重大的项目时,负责该重大项目人员必须到会。

第七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按照程序召开会议决定的,则由校长会同有关人员审核决定,但事后必须及时召开有关会议予以确认。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一般由分管领导提出,并提供讨论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如需在较大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形成文字资料提供会议审议。

2、列入议题:分管领导汇总重大事项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里先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讨论议题,其结果则由校长通知分管领导。

3、召开会议:一般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会议,如需要另外安排召开紧急会议,则必须提前2天发出会议通知,以保证有关领导准时参加会议。

4、讨论决定: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分管项目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时先由事项负责人介绍情况,然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讨论中参会人员应当表明个人意见,主持校长则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在基本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对学校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以后,由会议记录员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议事纪要。会议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会议记录人、事项提出人、及方案介绍、形成的意见、主持人决定。

6、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则由校长签发、印发和发送。

7、政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全体教工公布。

第九条:本制度自召开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本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解释权在学校校务委员会。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十一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确保政令畅通,制定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事后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及时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十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十四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治理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4、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6、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或同时施工或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3、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的,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4、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1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应由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一)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就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并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十六

(一)本制度报告的对象为县政协领导和机关干部职工。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党员领导干部应邀参与的民族宗教活动;

8、机关干部应邀参加社团组织活动及大型联谊活动。

9、办公室接待中反映出的社会热点、政治敏感问题及倾向性问题。

10、政协机关干部在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三)本制度第二条之“1-6”款,县处级干部应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报告县政协党组,并按规定报告县纪委。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十七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命令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县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事后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及时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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