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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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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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着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合同的编写应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情况,制定相应的条款。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撰写自己的合同。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一

乙方(债券承销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的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承销该债券。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甲方指定账户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____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

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

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四、甲方的权利如下:

1、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3、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4、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1、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2、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4、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2、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3、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4、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5、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6、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8、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1、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2、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4、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__________公司。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__________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在承销结束日前的任何时候,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本次股票发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乙方可决定暂缓或终止协议。

八、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九、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在发行公告中对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价差做出限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合理确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不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不多于40家;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总额数量巨大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第八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报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不足4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十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办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一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

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五)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推介、定价、配售、承销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反相关规则规定情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月13日起施行。209月17日发布并于月11日、20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三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推介、定价、配售、承销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反相关规则规定情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四

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惯例的约束。

第二条本协议包括甲方成为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用户时需要了解的条款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妥为保存以备查。同时,作为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用户,甲方必须阅读并同意本网站对注册用户的各项声明。

第三条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权利,以实现本协议中的条款。

第四条甲方决定在乙方开立网上证券委托账户前,须对下列定义有较为明确的认识:

1、证券门户网站:或。

2、买入:投资者须先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资金账户,然后买入沪、深两地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一种委托方式。

3、卖出:投资者将账户中实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进行卖出的一种委托方式。

4、撤单:投资者在当日买入或卖出委托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买入或卖出委托的一种委托方式。

5、交易账户:投资者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股东账户和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的总称。

6、资金余额:投资者当日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余额。

7、证券余额:投资者当日股东账户中的有价证券余额

8、资产总额:账户内现金与有价证券市值的总额。

9、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行为。

10、成交:投资者实现买卖委托的一种结果。

11、对帐单:是由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反映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账户中资金和股票变动情况的一种单据。

12、银证转帐:银行和证券经纪商之间一种资金划转业务。投资者办理这项业务,可以通过电话自动划转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之间的资金。

13、挂失:投资者遗失了身份证、资金账户、股东账户、ca证书或遗忘了交易密码,须立即到证券经纪商处办理冻结账户并重新办理遗失证件的一种弥补行为。

第五条甲方可以选择在乙方柜台或乙方代理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机构开立的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若甲方指定代理人来完成网上证券委托,其中产生纠纷与乙方无涉;甲方本人及其代理人须在乙方柜台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对此应负赔偿之责。乙方应证券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条甲方必须牢记密码,并对密码有保密义务。乙方无权利、无义务对甲方的密码进行修改或查询。甲方应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遗失了密码,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在乙方开户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账户并接受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即时执行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发出的有效买卖委托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交易成交后的资金清算和交割,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并代理甲方交付证券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甲方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以乙方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甲方委托买入证券时,交易账户内须有足额资金支付;在委托卖出证券时,交易账户内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十四条如果甲方要办理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十五条一旦甲方的有效买卖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报,本项交易即为完成。甲方应及时审核清算交割单的内容,如有疑义,须及时向乙方提出。

第十六条甲方提出的撤单请求仅仅在甲方的报单未被交易所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被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可以在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中查询当日的成交情况,但当日的查询情况仅供参考,所有交易结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甲方的资金账户卡、股东账户卡、交易密码及不慎遗失,乙方将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之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可以随时撤消在乙方的证券交易账户,但须在乙方工作日内在柜台亲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也有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力,终止委托代理关系不会影响终止日前(含终止日)双方的委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有些证券可能给持有者有价值的权利,但持有者不采取行动,这种权利可能过期,这些权力包括但不仅限于:配股权、股票购买权、可转换债券转换权、债券兑付权等。甲方有责任了解所拥有的所有证券的权利;乙方会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此类权利的信息,但没有必须提供这种信息的义务,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会以甲方的名义采取行动,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投资利益,并尽可能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适宜的证券咨询服务。乙方郑重声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都只不过是包含了不同信息量的建议,甲方应以自己的_____判断进行操作,乙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或违反乙方各项交易规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和托管股份有留置权。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信息发生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经开始,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当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

第二十五条当甲方发现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异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应改用电话委托系统进行交易和查询。

第二十六条为了安全起见和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需要,凡在乙方网站进行证券交易的客户均要求使用_____er_____e_________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软件或其它设备进入证券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七条甲方有责任审查和确认从乙方发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电子方式的所有与交易、资金往来有关的单据,包括交割单、对帐单、转帐清单等,这些确认单据的信息(除未被确认的)将对你有法律约束力。所需确认单据在送达后五日内,如果甲方不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乙方将视为甲方已确认,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有权修改异议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二十九条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对证券交易的风险、对自己买卖的或准备买卖的证券品种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条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甲方销户为止。

甲方(或法定代理人):_______乙方:_______证券营业部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_______代表: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人):_______法人代表(授权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五

(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5号公布自年12月13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在发行公告中对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价差做出限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合理确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不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不多于40家;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总额数量巨大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第八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报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不足4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十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办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一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

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五)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推介、定价、配售、承销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反相关规则规定情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9月17日发布并于10月11日、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六

甲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证券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同时阅读了相关业务流程,典当股票质押风险揭示等。双方签署的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一、重要信息

甲方全称: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上海)_________(深圳)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固定)_________(移动)

常住地址:_________

二、重要条款

1、本合同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为:_________公司营业部

2、典当授信期限为180天,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重新签约。

3、甲方授信给乙方的总当金额度为:_________万元,授信级别为分(25―100)。以_________系统自动审批为准。

4、典当日综合服务费率:_________%。

5、本合同对应的当票号码为:_________

6、警戒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___%。

7、平仓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___%。

注:警戒线或平仓线值=(a账户市值+b账户市值)/b账户当金占用总额。

三、风险揭示

乙方签署本合同成为会员前,仔细阅读下面的内容,以便正确,全面的了解典当质押网上交易的风险。如果您使用甲方提供的_________《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申请质押典当服务,我们认为您已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受网上交易风险及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的损失,这些包括:

1、技术风险揭示

d、网上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延迟或错误;网上直接的或暗示的资讯(证券信息,公司资料,评论,预测等)均只能作为参考,投资者需要自主判断投资策略并对买卖的决定负责及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一些其他不可预见风险。

2、规避风险建议

为保护会员资料和网上交易委托活动的的安全性,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

b、请安装可信赖的病毒防火墙和网络防火墙软件,并确认其正常工作;

警告!股票质押获得当金的买卖有可能会危及会员质押a账户的资产的亏损,或可能出现被甲方强行卖出股票,及强行划转资金等等风险。上述两类风险均可能会导致会员出现损失,并且该损失将由会员自行承担。

甲方(盖章):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鉴证方: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七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券承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____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承销该债券。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甲方指定账户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一、甲方的权利如下:

1、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3、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4、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二、甲方的义务如下:

1、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2、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4、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一、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2、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3、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4、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5、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6、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8、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的义务如下:

1、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2、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4、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结算公司。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在承销结束日前的任何时候,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本次股票发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乙方可决定暂缓或终止协议。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_____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八

一、名词解释与典当质押业务说明。

fprc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5天股票当质押服务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管理费。

1.2、帐户说明。

1.2.1、质押帐户。

质押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a帐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帐户的所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丧失a帐户的所有权,但可对该帐户进行股票交易。

1.2.2、典当帐户。

典当帐户是由典当行提供的资金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b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获取的当金由该帐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该帐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的使用授权。

1.3证券质押授信与当金额度管理办法。

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根据乙方使用b帐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帐户的现金95%购买股票后方可申请质押典当,fprc系统自动根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1.4典当期限与月综合服务管理。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b帐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a帐户的资产承担所有风险、综合管理费。

1.5、定期清算、平仓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管理费进行定期清算。fprc系统自动管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与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部分由b帐户划拨资金到乙方a帐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部分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从乙方a帐户划拨资金到b帐户弥补亏损。

1.5.2、平仓清算。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a帐户资产及b帐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行平仓清算。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b帐户、a帐户的股票,并从乙方a帐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b帐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对于a帐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不足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5.3、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内,停止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二、典当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管理费率。fprc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服务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b帐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三、乙方出质帐户及出质资产总值。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a帐户作为典当质押物。质押期间,乙方可对a帐户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a帐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可撤消的`a帐户的《帐户委托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指令。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四、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五、乙方当金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b帐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a帐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不得将该帐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帐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帐户冻结、合同单方终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帐户委托申请书》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a帐户,包括停止上述资金帐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委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继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否则按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七、续当、赎当、合同绝当、交易绝当。

7。1、本合同不得续当。本合同限界满前20日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重新订立合同。

7。2、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界满日完成赎当,逾期未赎当(即支付典当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也未征得甲方同意办理重新订立新合同,即视为“合同绝当”;甲方有权对“交易绝当”进行强行抛售,抛售“交易绝当”股票产生的盈亏均由乙方承担;无论“交易绝当”是否盈利,甲方可立刻降低乙方授信额度,直至取消授信额度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八、风险控制、预警及平仓条款。

8。1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a帐户、b帐户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总和(指资金余额加证券市值)进行实时查询。

8。2乙方申请当金股票到抛售前,若a帐户、b帐户及对应达到证券资产总和低于警戒线(警戒线值见本合同重要条款一栏)时,甲方将通知并要求乙方在第二个交易日内向a帐户补充资金,使资产总和恢复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甲方将乙方视为高危客户;乙方将可能遇到随时被甲方平仓的风险。

8。3、平仓清算条款。

8。3。1、当乙方a帐户、b子帐户及其对应的证券资产总和低于乙方本次占用b帐户当金本金及综合管理的平仓线(平仓线值见本合同重要条款一栏)时,乙方授权甲方(身份证号:)凭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帐户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平仓清算。而不论平仓时乙方是否接到通知,或乙方接到通知后,资产市值总和是否回升到平仓线以上,甲方均可有权进行平仓清算。

8。3。2、无论合同绝当、交易绝当,甲方均有权无须通知乙方即进行平仓清算。

九、其他。

合同存续期内,若乙方发生经济状况恶化及其他特殊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并立即进行清算处理,或者决定由乙方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如不通知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9。2、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或甲乙双方结清债权债务之日止。

9。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附件清单:

1、〈〈授权委托书〉〉。

2、〈〈帐户委托书〉〉。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九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一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销方式:

_________。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_________。

三、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_________。

四、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_________。

五、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_________。

七、其他:

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十

甲方根据《民法典》、民法典》、《证券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同时阅读了相关业务流程,典当股票质押风险揭示等。双方签署的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一、重要信息。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_(深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固定)_________________(移动)。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重要条款。

1、本合同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为:_____________公司营业部。

2、典当授信期限为180天,即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重新签约。

3、甲方授信给乙方的总当金额度为:_________万元,授信级别为分(25—100)。以_________________系统自动审批为准。

4、典当日综合服务费率:_________%。

5、本合同对应的当票号码为:_________。

6、警戒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_%。

7、平仓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

注:警戒线或平仓线值=(a账户市值+b账户市值)/b账户当金占用总额。

三、风险揭示。

乙方签署本合同成为会员前,仔细阅读下面的内容,以便正确,全面的了解典当质押网上交易的风险。如果您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申请质押典当服务,我们认为您已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受网上交易风险及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的'损失,这些包括:

1、技术风险揭示。

d、网上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延迟或错误;网上直接的或暗示的资讯(证券信息,公司资料,评论,预测等)均只能作为参考,投资者需要自主判断投资策略并对买卖的决定负责及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一些其他不可预见风险。

2、规避风险建议。

为保护会员资料和网上交易委托活动的的安全性,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

b、请安装可信赖的病毒防火墙和网络防火墙软件,并确认其正常工作;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十一

股票发行人: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股票承销商:_______证券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事宜,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双方同意,本次股票发行采用_________方式。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总市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总量为_________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发行总市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承销期限与起止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的承销期为_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股款的收缴与支付。

乙方应在承销期结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认购的全部股款扣除应收的承销及经办手续费后,一次划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延迟划转本次认购的股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另行支付逾期未划转部分股款万分之_______的滞纳金。

五、承销费用。

乙方按本次股票发行总市值的_________%收取承销费用,该承销费用由乙方从甲方所发行股票的股款中扣除。

六、合同双方的义务。

合同双方自本合同签署日起至承销结束日止,任何一方在未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散发文件的形式,向公众披露招股说明书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发行成功的信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依法提供本次股票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与合法,且无任何误导性成分或疏漏。否则,若因此而导致股票发行失败或受阻,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股票发行的承销团,具体负责股票的发售工作。乙方负责办理股权登记及编制股东名册,并应在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完成后15天内向中国证监会依法提供书面报告。

七、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能认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股款总额的____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论如何,该等赔偿责任均不应超过股款总额的_______%。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九、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及本次股票发行产实质性不利影响,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决定暂缓或终止本合同而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签署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十二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一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四、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五、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证券经营机构。

(章)____________(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的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承销该债券。

第三条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甲方指定账户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

第五条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____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中______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信息披露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

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

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如下:

1、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3、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4、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五、甲方的义务如下:

1、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2、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4、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2、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3、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4、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5、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6、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8、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七、乙方的义务如下:

1、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2、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4、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__________公司。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__________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在承销结束日前的任何时候,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本次股票发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乙方可决定暂缓或终止协议。

第十四条附则

八、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九、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十四

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事务所(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___证券公司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承销甲方设立时发行股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经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文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文号)批准,决定以募集方式设立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共________股,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________股,其余________股委托乙方以代销(或包销)方式向社会法人及自然人销售。

二、本次发行甲方股票全部为普通股。其中法人股________股,社会个人股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元,每股发行价额____发行总价额为________元。

三、承销期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届满而无人认购的股份,由甲方自行处理(或由乙方认购)。

四、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书样本交乙方,乙方代为寻求印刷单位。印刷单位须是中国证监会指定厂家。印刷费计人承销费,由甲方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

五、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办____个认购点,负责向认购人发放认股书、接收认股人填好的认购书。每日向甲方书面报告认股情况。认股期间届满后3日内,乙方应以书面向甲方交付认股人名册。

六、认股数量超过公开发行数量时,由甲方从下列方法中采取一种方法,委托乙方按此方法,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确定认股人:

1.抽签;。

2.比例配售;。

3.比例累退;。

4.认股多者优先。

七、乙方按甲方指示方法确定认股人后,应向甲方交付确定认股人清册。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向各认股人发书面通知(公告),通知认股人去甲方指定银行缴纳股款。

八、股款缴纳期间届满后3日内,甲方或由甲方委托指定银行将缴款人清册交乙方。对逾期不缴股款的认股人,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经催缴仍不缴纳者,由乙方向其发出失权通知书。

九、甲方经登记正式成立后,应通知乙方向认股人发放股票,发放方法由乙方定。乙方发放股票后,应按甲方要求制成股东名册交付于甲方。

十、本次承销费用(含广告费、股票印刷费、通信费等)为承销总价额____%。。乙方发放股票结束后____日内,由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代甲方向乙方一次划拨完毕。

十一、甲乙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二、甲乙双方对协议执行有争执时,应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声明不服。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________股份公司成立后,无条件继受甲方权利义务。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务所(章):___________________。

发起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十五

股票发行人: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股票承销商:___________证券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事宜,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承销方式。

双方同意,本次股票发行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总市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总量为________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发行总市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承销期限与起止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的承销期为_____天,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股款的收缴与支付。

乙方应在承销期结束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认购的全部股款扣除应收的承销及经办手续费后,一次划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乙方延迟划转本次认购的股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另行支付逾期未划转部分股款万分之______的滞纳金。

五、承销费用。

乙方按本次股票发行总市值的_____%收取承销费用,该承销费用由乙方从甲方所发行股票的股款中扣除。

六、协议双方的义务。

协议双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承销结束日止,任何一方在未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散发文件的形式,向公众披露招股。

说明书。

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发行成功的信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依法提供本次股票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与合法,且无任何误导性成分或疏漏。

否则,若因此而导致股票发行失败或受阻,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股票发行的承销团,具体负责股票的发售工作。

乙方负责办理股权登记及编制股东名册,并应在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完成后15天内向中国证监会依法提供书面报告。

七、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能认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股款总额的__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无论如何,该等赔偿责任均不应超过股款总额的_____%。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九、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及本次股票发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决定暂缓或终止本协议而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协议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协议签署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印章:________乙方印章:________。

法人签名:________法人签字: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十六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的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承销该债券。

第三条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甲方指定账户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第五条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__公司(以下简称中__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信息披露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如下:

1、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3、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4、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五、甲方的义务如下:

1、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2、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4、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2、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3、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4、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5、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6、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8、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七、乙方的义务如下:

1、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3、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__公司。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第十二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在承销结束日前的任何时候,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本次股票发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乙方可决定暂缓或终止协议。

第十四条附则

八、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九、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年发行的债券。

证券承销合同协议书篇十七

股票发行人: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股票承销商:_______证券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事宜,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双方同意,本次股票发行采用_________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总量为_________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发行总市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本次股票发行的承销期为_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乙方应在承销期结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认购的全部股款扣除应收的承销及经办手续费后,一次划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延迟划转本次认购的`股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另行支付逾期未划转部分股款万分之_______的滞纳金。

乙方按本次股票发行总市值的_________%收取承销费用,该承销费用由乙方从甲方所发行股票的股款中扣除。

合同双方自本合同签署日起至承销结束日止,任何一方在未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散发文件的形式,向公众披露招股说明书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发行成功的信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依法提供本次股票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与合法,且无任何误导性成分或疏漏。否则,若因此而导致股票发行失败或受阻,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股票发行的承销团,具体负责股票的发售工作。乙方负责办理股权登记及编制股东名册,并应在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完成后15天内向中国证监会依法提供书面报告。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能认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股款总额的____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论如何,该等赔偿责任均不应超过股款总额的_______%。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及本次股票发行产实质性不利影响,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决定暂缓或终止本合同而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签署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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