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署是双方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编写合同时,应当小心谨慎,避免遗漏重要的内容。合同的履行有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关系和形象。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一
一、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分析商品房包销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新的经济行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对其概念、性质、法律特点、法律关系等进行界定,对于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类型促销方式,在我国大陆司法理论和实践部门中对其的认识不同,表述亦不同。
1.认为:房屋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约定结算的基价,包销商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某些销售代理权利,并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买入剩余房屋的一种合同。(注:李景华:《房屋包销行为探析》,载于《上海审判实践》第6期。)
2.认为:商品房包销,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进行协商,由包销商以一定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开发商买入全部商品房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注:王家德:《试论商品房包销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上海审判实践》第2期。)
笔者认为:商品房包销是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构成的一种特殊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是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或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在约定的包销期限内对外承包销售开发商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房,并按约定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商承购未售完的商品房的行为。
上述商品房包销概念的主要含义是:
(1)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包销是指一个企业根据一定条件收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是对外贸易经营方式之一。出口商将一种或一类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定地区的出口,交给外国商人承包销售的一种经营方式。”(注:见《辞海》19版缩影本:第329页。)这种包销方式被引入证券发行市场后产生了证券包销,即由证券承销商认购发行公司的全部证券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社会推销,承销商获取包销中的差价利益,同时承担推销不出去的风险。商品房包销实际上将上述经营方式移植于房地产市场之中。由于不动产的销售有其主体条件限制,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承包销售,其特殊性就在于开发商有权预售或出售所建的商品房,包销商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或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进行包销行为。
(2)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根据包销合同对商品房享有销售权、卖价权和获取包销基价与实销价之间差价的权利。即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自己一定数量的商品房的预售权或出售权转让包销商专营,取得一定的包销价,把销售价与包销价的差价利益的风险同时转移给包销商。
(3)在包销期限届满,包销商如未将包销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包销款,剩余的商品房则由包销商承购。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则由原来的包销关系转为买卖关系。
对行为性质的正确认定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前提。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对其行为的属性在司法界认识不一,兹分述如下:
代理说。在房地产案中,一些房产商认为商品房包销是一种排他的独家代理的行为。按照民法学的一般原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注: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页。)在商品房包销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全部或部分让包销商独家代理销售,在包销中是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商品房的法律后果由开发商对外负责。持代理说者认为,只不过包销是一种独家代理,只有包销商享有商品房的代理销售权。
买卖说。持这种观点的认为,包销行为是一种买卖行为,包销商在从事商品房包销的过程中,则不受开发商的名义及意愿限制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包销商对其所销商品房的出售享有自由定价权。由包销商商品房的实际状况及市场行情自由定价,无需遵循开发商的意愿。其次,包销商对其包销商品房出售所得的溢价收入享有自由处分权。第三,开发商对包销商的商品销售行为不直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开发商只需对其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行为负责,而包销商则应对其与客户之间销售合同所作出的履约承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注:王家德:《试论商品房包销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上海审判实践》年第2期。)从民法理论来分析,买卖合同在实际上有两种含义;其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其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但除财产所有权外还有其它各种财产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认为,第一种含义的买卖合同,即转移一定实物的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为“实物买卖”;第二种含义的买卖合同,除实物买卖外,还包括“权利买卖”。(注: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在1991年版,第624页。)依买卖说的理论,商品房包销就是第二种含义上的买卖行为,即包括“权利买卖”和实物买卖。
两合行为说(又称混合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包销行为既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行为,也不是一种纯粹的民事代理行为。它是一种既同代理行为相似,又同买卖行为有联系,集两者于一体的新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开发商依包销合同将特定的商品交由包销商处分后,自己对该商品房便丧失处分权。其一,包销行为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开发商与包销商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包销行为附有一定的期限,一旦期限届满,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代销关系即行终止,同时发生以剩余房屋为交易标的买卖关系。其二,包销行为是含有代理性质的行为。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其以开发商代理人的身份联系客户。商品房的出售方是开发商,购买方是客户,包销商以开发商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客户与开发商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其三,包销行为又是一种以约定期满后,所包销的房屋仍未销售告罄,包销商应按约定的价款全部买入的行为。(注:李景华:《房屋包销行为探析》,载于《上海审判实践》年第6期。)依“两合行为说”的观点,商品房包销行为作为一种兼容代理与买卖特征的新型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受到代理制度与买卖制度的调整。
商品房包销行为――一种新的民事法律
行为,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形式上兼具代理行为和买卖行为特征的两合行为,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买卖行为。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在分析一种事物的性质时,不仅要看到事物的表面现象,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现对商品房包销行为作如下分析:
(1)从形式上看,包销合同的内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包销期限内,包销商对外推销包销房时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自己作为代理人与买受人为民事行为,订立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的双方直接权利人是开发商与买受人。包销商对内与开发商之间是包销关系,是内部代理承包销售包销房。第二阶段即包销期限届满,如包销房未全部售完,剩余的包销房则由包销商按包销价买入。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从以上两个阶段的表面现象来看,包销行为是兼有代理行为与买卖行为两种特征的两合行为。
(2)从实质上看,包销商与开发商订立的包销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包销合同一旦生效,合同中的标的物包销房的最终权利由包销商处分,同时由包销商承担风险。在包销期限内,形式上是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代理销售给买受人,实质上包销商是在为自己与买受人进行买卖。因为包销合同中包销价的确定实际上已完成了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对包销房的买卖,只不过限于包销商并非开发商无直接售房的主体资格,同时由于包销商不愿意通过转卖商品房来增加买卖环节(两次买卖),也不愿先期投入全部买房资金,先买进再卖出。而是参与到一次买卖中,将开发商的销售权通过包销的形式得到转让,既减少买卖环节,又减少资金投入,而与开发商来分享商品房销售利润,获取包销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利益。
(3)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包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买卖行为。其特殊性就在于它同一般的买卖行为有所不同,它是间接买卖与直接买卖的结合,是代理行为和协助买卖行为的结合。具体有三种情况。第一,如在包销期限内,包销房全部售出,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因包销代理行为的完成而一并完成,间接买卖则代替了直接买卖。第二,如在包销期限内,包销房全部未售出,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因包销代理行为的不发生而直接完成,由包销商直接买进全部包销房。第三,如在包销期限内包销房部分售出,则售出部分的包销房是通过包销来间接完成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而剩余部分的包销房则按包销协议的约定,由包销商从开发商手中直接完成买卖关系,双方办理包销房的买卖手续。
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上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约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行为的效力是否发生或消灭的依据。(注:佟柔主编:《民法总则》,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4页。)根据前面分析,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是包销行为,如在包销期限内全部售出包销房的,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不发生包销房的直接买卖行为;如在包销期限届满后全部或部分未售出包销房的,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就所剩的包销房发生直接的买卖行为。其特殊性不仅在于不同于传统理论上附条件的买卖行为,其主体不仅涉及买卖关系的双方,而是涉及到三方,即开发商、包销商与买受人;而且在于整个包销过程中涉及到三种法律关系,即包销关系、代理关系、买卖关系(对此,本文后面将作详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品房包销行为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一种新型的经营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制来规范,包销行为应当作为一个新的法律概念,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包销商依据包销合同,从开发商手中有偿转让包销房的销售专营权。与“参建、联建”的区别在于:参建、联建是直接参与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直接投入建房资金,按约定取得参建、联建的房屋。而包销商参与的仅是开发商的销售,两者参与的内容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2.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以承购包销剩余商品房为保证的行为。包销合同明确包销期限届满后,包销商如销售不出包销房,则由包销商直接买剩下的包销房。与商品房代理的区别在于,在代理权限内,代理的法律后果包括销售不出商品房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与代销的区别在于代销商不支付给开发商任何钱款,也不承担销售不出商品房由自己买入的风险。包销与代理、代销的最大区别从法律后果看,前者风险大,获取的利益亦大,后者的风险小,可得利益亦小。
3.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直接参与销售的行为。在商品房的包销中,开发商转让销售专营权给包销商后,一般不与买房人为销售行为,而由包销商直接与买房人签订买房协议并收取房款。与中介的区别在于:中介是一种居间介绍服务性的行为,为买房人提供信息,提供服务,为促成开发商与买房人之间买卖房屋的交易成立而穿针引线,并获取中介费。中介不直接参与销售,因此不承担任何销售风险。
4.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买卖行为。与一般商品房买卖的区别在于:一般买卖商品房是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发生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行为。双方买卖关系清楚,一方付钱买房,另一方给房得款,而包销行为是包销商帮助开发商将商品房销售给买房人,自己获得包销价与销售价之间差价的行为。包销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买进开发商的商品房,而是当包销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对卖不出去的包销房才直接买入。因此,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名义上在为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给买受人,实质上在为自己出售这些商品房。因为,在这段时间内,包销商将全部包销房出售给买受人,则自己不需买入剩余的包销房,与开发商之间仅构成包销中的代理关系,而不构成买卖关系,一旦包销期满,包销商就得买入剩余的包销房,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才构成买卖关系。
二、商品房包销行为的五个实践难题
商品房差价等纠纷。这些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包销商、开发商、买受人的因素外,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在初始阶段,法制不健全密切相关。现对这些纠纷所反映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包销合同的效力问题
正确认定包销合同的效力是处理这类纠纷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如香港房地产商人黄某与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太子公寓包销协议书》,约定由黄某包销太子公寓32套外销房和12个露天车位,开发公司以售价72%优惠作为包销基价由黄某包销,包销价为美元782.99万,由开发公司负责联络安排银行提供不低于楼价50%的按揭予楼宇买受人。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50%包销款共计美元391.49万。但由于双方对于何时落实提供按揭约定不明,即对提供期房“按揭”还是现房“按揭”约定不明,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返还已付的包销款、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三项共计港币3375.6万元。
本案审理中对包销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包销合同、“按揭”方式、个人包销商品房虽均无明文规定,但个人从事外销房包销不符外销房个人不得销售等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包销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以包销外销房和银行“按揭”的方式进行预售,目前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对此均无明确规定,亦无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二)销售价与包销价的差价问题
在商品房包销中,开发商与包销商确定的包销价与实际对外的销售价之间存在的差价,这是包销商所得的销售利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的不规范,导致纠纷的发生。
如购房者胡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认购登记书》,认购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房价为人民币45万元。后胡某与该商品房的包销商某置业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并按约支付了房款45万元给包销商,之后胡某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出售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为38万元,某房产公司交付了房屋,胡某住入该房。但胡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包销商无预售主体资格,与其已签订《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按《出售合同》的房价38万元计算,要求返还包销商多收的房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开发商签订《订购登记书》,确认房价45万元是真实有效的,包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与胡某签订的《预售合同》是无效的,胡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出售合同》中将房价写成38万是偷逃税收的行为,除房价条款无效外其余部分合法有效,胡某已付清房款并已实际住入该房,故胡某要求返还7万元和赔偿利息损失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当事人在商品房交易中少缴税费应当补正。(注:拙作:《房屋包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载于《上海审判实践》19第6期。)
本案中开发商得到的是包销价即38万元,包销商代为收取房价45万,除去38万得到7万差价。按理胡某支付45万得到房屋则买卖行为完成,但《认购登记书》、《预售合同》写房价为45万元,《出售合同》却写38万,这种操作明显不规范,将包销合同的对内关系与出售合同的对外关系混在一起,而胡某诉请返还7万元差价则缺乏依据。因此,规范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对外与购房者的房价应保持一致性,对内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按包销合同的约定支付包销价,由包销商获取差价利益共同依法纳税。
(三)包销房销售后的税赋问题
在商品房交易中,依法纳税是各方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进行中,涉及税赋有两个问题:
1.开发商与包销商对外销售中的税赋问题。开发商与包销商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相互之间均产生税赋,销售方依法缴纳营业税,购房者依法缴纳契税。由于开发商与包销商销售运作的无序,从而导致少缴税费情况的发生。如前述案例中,购房者认购时房价为45万元,包销商实收45万,但开发商在《出售合同》中却只得38万,7万元税赋就被逃掉了,这无疑是损害国家利益。
2.开发商与包销商对内包销中的税赋问题。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销售专营权转让给包销商。在包销期限内仅是一种代理行为,不属销售行为,故不发生税费缴纳问题。但在包销期内,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当进入销售阶段,才开始发生营业税、契税问题。而当包销期限届满后,包销商要按约承购包销剩下的商品房,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直接的买卖。作为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纳税。
(四)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在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中实际存在三种法律关系:
1.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关系。这种包销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商品房让与包销商承包销售,包销商须以开发商的名义向购房者出售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对外是一种代理关系。其二是包销期满,包销的商品房尚未全部售出,则按包销合同的约定,由包销商购入剩余的包销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对内构成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买卖关系。
2.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从商品房的交易来看,商品房的所有人享有售房主体资格的是开发商,虽然由于包销合同的约定,具体出售商品房签订合同是由包销商与购房者实际完成的,但从形式上看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为开发商与购房者,这是一种具有法律形式意义的买卖关系。
3.包销商与购房者之间因包销协议产生的卖房人之代理人与购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如这些商品房包销商销售不出去,其后果则由自己买进。因此,包销商以开发商名义每销出一套商品房,实际上是在为自己出售房屋。
(五)开发商与包销商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含有包销合同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开发商与包销商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
纷诉讼中,开发商应作为共同被告。从民事诉讼理论来讲,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为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包销商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中对外是代理关系,对内是包销关系,在产生的纠纷中,开发商作为所有权的权利人,包销商作为具体为民事行为收取房款的人,均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作为共同被告,即使是在无效合同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中,开发商是直接的责任人,包销商作为相关人,而案件处理往往涉及买受人要求返还钱款和赔偿损失,此时,也应考虑将开发商与包销商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做有利于保证买受人。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二
原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工业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用品商行,个体工商户),注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依法判定被告在《新民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司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万元;
五、依法被告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暂计_______万元;
六、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三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产品订单合同书,欢迎大家分享。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买受人(甲方):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卖出人(乙方):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
为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订单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订单标的(品种、等级、质量)
第二条标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买受人交售__________公斤。
2、所售补品最低价格(保护价)__________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时,由收购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
第三条产品包装
农产品的包装,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第四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实行送货到收购点,货物由买受人当面验收。
2、货款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现金结算,钱货两清。不得打白条或代扣其他税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故拒收农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物总值(5—25%)的违约金。
3、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收购农产品,应按少收部分的总值(5—30%)支付的违约金。
4、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1—20%)违约金。
5、出卖人在交售农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的同进承担(5—25%)违约金。
6、出卖人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重新包装,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农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或推迟。
3、执行议定价格时,时遇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其调价幅度高于或者低于议定价格的15%,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也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受另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2、合同期满,买、卖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供应的预测,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机关备案一份。
买受人(甲方):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出卖人(乙方):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乡村组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备案机关: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四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农产品包销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本合同适用于从甲方引种,受甲方技术指导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户。)
鉴于:乙方缺乏市场营销能力,甲方为保障乙方基本利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包销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每年初下达繁苗计划书,秋季验核,第二年秋季收苗。具体数量及收苗标准、价格、品种,在下达繁苗委托书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自行繁苗,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可以议价选购。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_________元/株。
甲方每年召开一次繁苗招标会,由各引种单位参加,在平等竞争基础上,择优确定繁苗单位。
第二条乙方如出现销果困难,可在每年三月以前,向甲方提出代销或包销请求。双方协议后,签订代销或包销合同(包括:品种、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交货地、价格、结算)。代销价,参照_________市场批发价下浮_________%;包销价,参照_________市场批发价下浮_________%,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_________每吨不少于_________元。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五
商品房包销是盛行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一种商品房销售方式,后被引入我国内地。它在促进商品房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诉讼。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商品房包销尚无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操作中的无序和混乱,同时也造成部分诉讼案件结果的互相矛盾,使当事人难以适从。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对于商品房包销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笔者在此仅根据办案实践经验对于商品房包销的法律属性略作分析并就其关键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进行探讨。
一、商品房包销的实践操作模式及主要特征
目前实践中的商品房包销行为的一般做法是:出卖人(多为开发商)与包销人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在包销期内,出卖人将一定数量的(已建成的或未建成的)商品房,在确定包销基价的前提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包销期限届满,包销人与出卖人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结算包销佣金,并由包销人以约定的包销基价买入未出售的剩余商品房的行为。其主要操作环节是:
1、开发商授权包销人全权销售一定范围的商品房;
2、双方确定商品房包销基价;
3、不论商品房是否能够售出,包销商必须定期向开发商支付确定额度的商品房价款;
(或者是:根据已完成销售的情况,包销人定期按照包销基价向出卖人支付已完成销售的包销款项)
4、商品房销售后,超过包销基价部分为包销商的经营收入;
5、如果低于底价售出,其不足底价部分,由包销商向开发商补偿;
6、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人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全部未售出的商品房。
根据上述商品房包销的实践操作模式,可以分析出商品房包销的主要特征为:
1、包销期内,出卖人与包销人之间系代理关系。
在包销期限内,包销人始终以出卖人的名义推广、销售商品房。通常商品房销售合同仍由出卖人与买收人直接签署,也有一些包销模式中由包销人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盖章。
2、包销人的包销行为具有高风险性。
包销人的高风险性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包销期内的商品房售价不得低于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基价,否则,差价部分由包销人负责向出卖人补偿;其二,包销期满,未完成销售的剩余商品房由包销人按照包销基价一并购买。
3、包销人具有较大的代理权限。
基于包销人承担了主要的价格风险和市场风险,一般包销合同都约定包销人具有较大的代理权限,通常包括了广告策划制作、宣传定位、销售定价、营销方式等,并且一般包销人的代理行为都是独家排他代理,即出卖人不得另行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
4、包销期满,未能完成包销目标的商品房由包销人购入。
在包销期限届满,包销人如未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剩余的商品房。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
二、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属性
虽然在实践中各方对于商品房包销的操作模式的分歧不大,但是对于商品房包销的法律属性却存有多种意见,从而导致各方对于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规范适用的意见相左。归纳而言,对于商品房包销的性质认定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一)代理说。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商品房包销中,出卖人将商品房的全部或部分让包销人代理销售,在包销中是以出卖人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商品房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对外负责。因此,持代理说者认为,商品房包销是一种代理行为,并且,大部分情况下,商品房包销是排他的独家代理行为。
(二)买卖说。
持这种观点的认为,包销行为是一种买卖行为,包销人最终购买所包销的商品房,包销人虽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商品房,但实质上是包销人在为自身利益销售商品房。包销价格的确定,已在出卖人和包销人之间成立了买卖关系,只是未生效而已。从民法理论来分析,买卖合同在实际上有两种含义:其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其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但除财产所有权外还有其它各种财产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认为,第一种含义的买卖合同,即转移一定实物的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为“实物买卖”;第二种含义的买卖合同,除实物买卖外,还包括“权利买卖”。依买卖说的理论,商品房包销就是第二种含义上的买卖行为,即包括“权利买卖”和实物买卖。
(三)两合行为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包销行为既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行为,也不是一种纯粹的民事代理行为。它是一种既同代理行为相似,又同买卖行为有联系,在包销期内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包销期届满后则为一种买卖关系,集两者于一体的新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开发商依包销合同将特定的商品交由包销商处分后,自己对该商品房便丧失处分权。其一,包销行为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开发商与包销商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包销行为附有一定的期限,一旦期限届满,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代销关系即行终止,同时发生以剩余房屋为交易标的的买卖关系。其二,包销行为是含有代理性质的行为。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其以开发商代理人的身份联系客户。商品房的出售方是开发商,购买方是客户,包销商以开发商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客户与开发商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其三,包销行为又是一种以约定期满后,所包销的房屋仍未销售告罄,包销商应按约定的价款全部买入的行为。依“两合行为说”的观点,商品房包销行为作为一种兼容代理与买卖特征的新型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受到代理制度与买卖制度的调整。
相对而言,上述三种观点中,持两合行为说观点的人更多一些。但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只反映了包销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从实质上分析,商品房包销行为应当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主要理由是:
诚然,从形式上看,包销合同的内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包销期限内,包销商对外推销包销房时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自己作为代理人。第二阶段即包销期限届满,如包销房未全部售完,剩余的包销房则由包销商按包销价买入。从以上两个阶段的表面现象来看,包销行为是兼有代理行为与买卖行为两种特征的两合行为。
届满;其二为包销范围内还有剩余商品房未完成销售。买卖关系是对于包销人未能完成包销任务的一种违约责任,也是对于出卖人的一种风险转移的保障。
这种违约责任或者说是保障的约定不应影响包销行为的性质认定。如同抵押行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拍卖、折价受偿抵押物,但并不因此而将抵押行为认定为抵押与买卖的两合行为。又如同买卖行为,在有些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货物(或款项)不予退还,但也并不因此而将此类买卖行为认定为买卖与赠与的两合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品房包销行为的实质还是出卖人与包销人之间的一种代理行为,是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代理人根据代理结果提取代理报酬或承担责任(补足差价、购入未销售房屋)。
三、商品房包销在实践中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发中,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一方面起着搞活二、三级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流通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直接调整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规范几乎是空白,包销行为操作不规范、运作无序性、约定不明确等等,导致包销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出现。现对包销过程中易发生争议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包销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包销合同中委托方通常是房地产开发商,而作为受托方包销人的情况则多种多样,有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咨询(中介、经纪等)公司、动拆迁公司,甚至还有个人。究竟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作为包销人并无定论,也常常是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
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现并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于包销人或房地产销售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故公司和个人均可作为包销人。并且,虽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但该规定本身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且该规定亦非强制性规定。并且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中对于“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情况的法律责任也仅为“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为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司或个人所签署的包销合同均有法律效力,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此外,有必要指出,实践中存有一类情况是,开发商为了达到提前销售、回收资金的目的,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个人或公司签订包销合同,包销商品房的数量很少甚至仅为一套,并提前收取房款。对于此类包销合同,虽然形式上属于包销,但实质上是一种取得预售许可证前的变相销售,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包销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
由于大多数委托包销的开发商是为转移价格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将预售商品房委托包销人包销的,因此包销房屋通常均为尚未建成的商品房。有的开发商未雨绸缪,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就与包销人签订了包销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亦属于争议的焦点。尤其是持买卖说观点的人士,认为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包销合同,违反了关于预售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对此,笔者认为,包销行为本身法律属性为代理行为,并非买卖行为,因此签订包销合同与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无联系。虽然包销合同中存有包销期满包销人购买剩余包销房屋的买卖条款的约定,但该约定本身附有成就条件(包销期满和有剩余房屋),并非在签约之时所发生的买卖行为,而是在包销期满后发生的买卖行为,只要在该包销期满之日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该买卖条款的约定仍然有效。
因此,包销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但是,在履行包销合同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定预售合同的行为则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
(三)包销款项的收取是否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关于包销款项的支付,通常是根据已完成销售的情况,由包销人将全部已完成销售的房款转付开发商,或将已完成销售部分的包销基价转付给开发商。但也有部分开发商,要求包销人的付款与销售情况脱钩,即不论销售情况如下,由包销人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全部包销房屋的房款。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包销人实施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故包销人根据销售情况在收取了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后转付开发商的操作方式符合代理关系的规定;而包销人在未完成销售的情况下,先行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行为事实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但对于包销合同而言,应当认定为部分无效(融资条款无效),而非全部无效。
并且,如果包销人向开发商先行支付房款的时间发生在包销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则开发商也将因违反商品房预售的规定而承担行政处罚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支付时间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但若包销人向开发商支付款项的比例低于包销房屋总价的20%,且款项性质约定为定金,则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部分款项支付的约定仍然有效。
(四)关于包销房屋销售后发生的税赋承担以及违约责任分担的问题。
由于包销房屋实现销售后,作为开发商取得房款为包销基价范围的房款,包销基价范围外的款项根据包销合同的一般约定,均由包销人取得。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不愿意承担差价部分的营业税等税费,由此而产生开发商在包销合同中约定由包销人支付差价税费或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阴阳合同逃避差价税费等情况。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大部分违约责任的计算依据均为总房款,如面积误差的处理,而开发商往往认为自身仅收取了包销基价内的房款,包销基价外的房款由包销人收取,因此违约责任应由包销人按比例承担一部分。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是开发商混淆了与包销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包销合同约定包销人取得的款项为超过包销基价的部分,但并不代表包销人收取了房款。包销人收取的款项性质是包销酬金(该酬金的计算方式是超过包销基价部分),该酬金的支付方是开发商而非购房者,只是在操作过程中直接在购房款中进行抵扣而已。因此,开发商仍然应当基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承担相关税赋及违约责任。
开发商如若想由包销人承担该部分税费,则应在包销合同中调整包销酬金的计算方式,将包销酬金约定为超过包销基价的房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而对于违约责任的分担,则也需在包销合同中设定条款予以约定,依据从约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包销人也应按照包销合同的约定承担一部分预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亦存有多种不同的判例。近日出台的商品房销售办法的司法解释,也未能对于包销行为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故笔者认为,亟需尽快出台针对包销行为的相关立法,以规范市场,减少纷争。
建纬律师事务所・赵萍邵万权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六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产品收购合同书通用,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订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或按照样品标准确定(样品由双方妥善保管,甲方验收)。
产品包装由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第二条、标的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以前,向甲方交售___________公斤。
2.产品(保护价)_______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时,由甲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产品由乙方送货到____________收购点或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或代扣各种税费。
第四条、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同胞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产品因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产品,应向乙方偿付拒收货物总值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产品的,应按少收部分的`总值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交售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
6、乙方的包装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包装,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成变更时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应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______________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___份。
日期: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七
出卖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或按照样品标准确定(样品由双方妥善保管,甲方验收)。产品包装由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第二条、标的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以前,向甲方交售___________公斤。
2.产品(保护价)_______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时,由甲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产品由乙方送货到____________收购点或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或代扣各种税费。
第四条、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同胞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产品因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产品,应向乙方偿付拒收货物总值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产品的,应按少收部分的总值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交售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
6、乙方的包装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包装,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成变更时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应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______________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八
买方:_____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_____(乙方)。
电子邮箱: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
2.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_______。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检验机构按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总价: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甲方:
乙方:
日期: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九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联系电话: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联系电话:
本农产品包销合同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订立(本合同适用于从甲方引种,受甲方技术指导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户。)
鉴于乙方缺乏市场营销能力,甲方为保障乙方基本利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包销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每年初下达繁苗计划书,秋季验核,第二年秋季收苗。具体数量及收苗标准、价格、品种,在下达繁苗委托书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自行繁苗,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可以议价选购。
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元/株。甲方每年召开一次繁苗招标会,由各引种单位参加,在平等竞争基础上,择优确定繁苗单位。
第二条乙方如出现销果困难,可在每年三月以前,向甲方提出代销或包销请求。
双方协议后,签订代销或包销合同(包括:品种、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交货地、价格、结算)。
代销价,参照市场批发价下浮%;包销价,参照市场批发价下浮______%,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每吨不少于______元。
第三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按照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继续履行。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壹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十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农产品合作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一、代销农产品、规格与价格等乙方提供指定农产品,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配送货物。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将货物样品(每款一斤)保存在甲方,乙方送货时应严格按照该样品的质量、规格、包装等要求配送货物。农产品名称净重乙方供货价甲方售价备注产品价格应包含内外包装、标贴等相关包装费用(不含增值税发票)。
二、协议范围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提供贴牌,委托乙方贴牌生产”_______”牌农产品,采用甲方的公司名称、地址、品牌标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农产品的贴牌生产,并确保这些产品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2、甲方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开发市场、销售贴牌产品。乙方利用其技术、设备、人力等资源生产制造符合甲方要求并经甲方认可的贴牌产品。
3、贴牌产品由甲方销售,乙方不负责销售,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生产的贴牌产品转卖给任何第三方。
4、双方合作期满后或终止合作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生产或销售有甲方品牌标识的产品,乙方若违反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销售所得进行赔偿。
5、甲方有权派员监督、见证贴牌产品的原料、生产、配送整个过程,乙方应予以全力配合与协助。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乙方直接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或双方协定的交货点,单价含运费。乙方严格按订单中规定的数量和日期准时交货。
四、提出交货、质量异常及期限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提出交货、交货数量和时间以订单为准。乙方接到订单后若有异议,应在接到订单____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接受订单。对于不能及时供货,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按订单总额的_____%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五、价格与结算方式
产品价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若价格有变动须经双协商同意,并确定新的价格及执行日期。双方确定货款结算方式为______结。
六、质量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应适时满足国家标准的有关最新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甲方帮助乙方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七、品牌管理
甲方提供的商标(包括包装设计、图形、汉字、英文及其组合等)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或扩大其使用范围。双方合作期满后,乙方即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带有甲方标识的产品。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从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_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无意见则自动续约_____年。
2、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若履行协议过程中涉及函件送达的,联系方式以本协议所列的为准。若一方存在变更,需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所有责任。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十一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产品大豆买卖合同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大豆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大豆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大豆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大豆的种植面积为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大豆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大豆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大豆作物的病虫害,提高大豆的产量和质量。
1公斤化肥元1袋农药元1瓶。
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签字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签字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邮编: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十二
甲方:(供方)合同履行地:
乙方:(需方)。
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名称、规格和金额如下: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价。
数量。
总金额。
备注。
二.产品的交(提)货方式,运输方式及收货:
1.运输方式:双方确定为本条第项:
a.甲方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地址为,运输费由方承担。
b.甲方dai办运输—运输:自站至站,运输费由方承担。
2.收货:乙方应当在收货时当面点清并签收确认。如出现外箱破损或数量与清单不符的情况,乙方应即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对于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于收货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同对货品的质量无异议,产品非质量问题乙方不得退(换)货。
三.货款结算方式:
1.双方确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本条第项:
a.款到发货:乙方每次订货需将订货单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甲方,并同时以方式付清订购货物的全部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订单生效,订单生效起7日内发货,并同时发出相关销售票据。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发货,并同时发出相关销售票据。
b.批结:每次送货时结付上批货货款,而本次货款待下次送货时结付,且每批货款的信用期不能超过30天,超过30天视同已到期结算。累计未结帐款最高不得超过,超出部分打款发货。
c.月结天(甲方于次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对帐单传真至乙方,乙方在收到对帐单后应于天内完成对帐工作,逾期未对对帐单的内容提出异议,视同确认对帐单。当月所有帐款,最迟于次月日到款结清)。累计未结帐款最高不得超过,超出部分打款发货。
2.如乙方逾期付款,乙方须支付货款利息,计算方式:每天按货款的5‰收取。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止。双方特此签署本协议。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业务经手人:
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十三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范围:各类农(副)产品交易。
三、签订本合同时应慎重、严密。约定的条款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条款请注明“本合同对此条款无约定”。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合同文本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甲方(买受人):签订地点:
乙方(卖出人):签订时间:
为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订单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买卖标的(品种、等级、质量)。
序号品种等级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元)质量要求。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标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在年__月__日__至__年__月__日之间(或月旬内),向甲方交售农产品。
2.所售农产品最低价格(保护价)__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超过__%时,由甲方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
第三条产品包装。
农产品的包装,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包括包装物的标准、包装费用、包装物的回收方式等)。
第四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实行乙方送货到_______________收购点,货物由甲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货到付款。货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结算:
(一)现金结算;
(二)通过银行卡结算;
(三)其它付款方式。
第五条违约责任。
2.甲方无故拒收乙方农产品,应向乙方支付被拒收货物价款____(5~25%)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收购农产品的,应按少收部分货物价款____(5~2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货物价款____(5~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交售农产品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承担____(5~25%)的违约金。
6.乙方包装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包装,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情况和理由,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农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经双方协商,可重新确定合理交(提)货期限。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执行议定价格时,遇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其调价幅度高于或者低于议定价格的15%,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也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机关备案一份。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备案机关(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县(市)。
乡(镇)。
村组。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十四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等。
委托货物主要为非危险产品(货物用品、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内容)将在每批货物发运前以《沿海内贸货物托运书》的形式予以详细规定,《沿海内贸货物托运书》由双方签字后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的货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第二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及货物到达时间要求按《沿海内贸货物托运书》内填写的具体地点及运输方式为准。
第三条运输费用。
运价根据市场调整而调整,以书面确认为准,乙方应本着长期友好合作的原则给甲方报价。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及操作流程
1、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托运书后,甲方按乙方所通知的船期安排货运,并至少提前一。
日通知乙方;接托运通知后,应妥善安排有关货运事宜。
2、由乙方安排货柜到甲方仓库;甲方负责装柜。
3、货到目的港后,根据运输条款,由乙方负责把装柜。
托运方: 。
承运方:
时间: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十五
合同编号:
买受人(甲方): 签订地点:
卖出人(乙方): 签订时间:
为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订单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订单标的(品种、等级、质量)。
第二条标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买受人交售公斤。
2、所售补品最低价格(保护价)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时,由收购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
第三条产品包装。
第四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实行送货到收购点,货物由买受人当面验收。
2、货款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现金结算,钱货两清。不得打白条或代扣其他税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故拒收农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物总值(5—25%)的违约金。
3、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收购农产品,应按少收部分的总值(5—30%)支付的违约金。
4、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1—20%)违约金。
5、出卖人在交售农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的同进承担(5—25%)违约金。
6、出卖人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重新包装,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农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或推迟。
3、执行议定价格时,时遇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其调价幅度高于或者低于议定价格的15%,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也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受另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2、合同期满,买、卖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供应的预测,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机关备案一份。
买受人(甲方):
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乡村组。
联系电话:
备案机关:
经办人:
农产品包销合同书篇十六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产品名称:融安金桔。
三、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提)货期限: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3)乙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乙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约定交货期限前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编排运输计划;必须由乙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四、货款结算: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二日内,乙方向甲方下单,并将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在交(提)货异议期满后,乙方再将剩余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验收及异议期: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2、乙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甲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应乙方采购需求,根据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交货,如未能及时交货,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
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4、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30%的违约金。
2、乙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的订货单或传真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产品以订货单为准,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两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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