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垫付协议(专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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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垫付协议(专业12篇)
时间:2023-11-07 22:26:32     小编:念青松

总结是一种有效的反思和思考方式,有助于我们追求进步。写总结时,要简明扼要,言之有物却不繁琐冗长。如果你感到写总结困难,可以参考下面这些范文来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

保险垫付协议篇一

乙方:

为了充分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稳定职工队伍,同时帮助职工建立一份补充的养老保障,甲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为下属职工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

现就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包括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条款),具体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由甲方全权决定。

二、甲方为乙方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而垫支的保险费,作为甲方给乙方的借款,若乙方满足下列条件的,则甲方不再向乙方要求归还该借款,同时乙方有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领取保险金。

2.因工作需要,在人保系统内部调动的;

3.投保后,在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身故的;

4.因特殊原因,由总经理室决定给付。

三、对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1.劳动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的;

3.除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原因离开公司的。

四、乙方同意将保险单存放于甲方处作为质押,质押期至保险金支付时止。

五、若乙方在离开甲方单位一个月内,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向甲方交清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则甲方有权向保险人申请办理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解约金款项归甲方所有。

六、在质押期内,乙方不得向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挂失补发、投保人变更、解除合同、保费垫交、减保、减额交清、权益转换、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

七、本协议对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商业养老金保险事宜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为乙方办理了商业养老金保险的也按本协议执行。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中国xx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员工福利保险保障顾问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对甲方的员工福利保障体系进行评估,提出员工福利保险保障建议;

3.就保险权益和保险费率等向保险人询价。

保险权益和保险费率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在保单的续转时予以修订;

6.按甲方书面指令,协助甲方向保险人办理投保、续保手续;

7.提供保险期间内的相关保险服务;

9.协助甲方准备索赔文件,定期查询保险人理赔进程,并保存索赔的有关数据、资料。

定期向甲方提交保险期内赔偿情况报告。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终止本协议生效前与其他方签订的类似顾问协议;

2.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

3.在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时,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四、报酬与费用

2.如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项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顾问费用。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效,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它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____授权代表(签):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

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

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

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

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

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

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

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保险垫付协议篇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为,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元。

(2)余款元。

(3)月息元。

第二条乙方预付元予甲方,余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每月日前各支付元。

第三条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保险垫付协议篇三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xx]206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是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因此为加强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的行业管理,按照_________号文件精神,现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建设单位(乙方)关于缴纳该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签订如下协议:

一、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交总额。乙方建设项目的工程总造价(中标价):_________元,按规定应向甲方缴交劳动保险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

安装工程造价_________元,劳动保险金费率_________%,劳动保险金为_________元。

二、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交时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总造价_________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缴清该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对总造价_________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每期按建筑工程造价_________元计算缴交劳动保险金,第一期与第二期间隔6个月,第二期以后每期间隔3个月具体如下:

第三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交_________元。

三、乙方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本协议必须用本单位开户银行转账支票向甲方预缴该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甲方收到款后,承建该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到甲方办理手续领取该项目劳动保险金。

四、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的结算。建设项目竣工并经有关机构审定工程结算款后,必须到甲方办理该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如甲方需向乙方退回多交款的,则需施工企业退回相应款项后才能办理)。乙方在工程总造价中向施工企业扣除已向甲方缴交的劳动保险金。

五、乙方违约(逾期、漏报、少报),除应及时补缴劳动保险金金额外,另每日按补缴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结算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垫付协议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__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_月__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保险垫付协议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 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 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 天量,慢性疾病 天量,最长不超过 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 %,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应先按比例放大 倍,其后对于放大后的金额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具体违约金为 ,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 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 %,其余 %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 月 日前结清。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xxxx合同文本

保险垫付协议篇六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xx]206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是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因此为加强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的行业管理,按照_________号文件精神,现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建设单位(乙方)关于缴纳该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签订如下协议:

一、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交总额。乙方建设项目的工程总造价(中标价):_________元,按规定应向甲方缴交劳动保险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建筑工程造价_________元,劳动保险金费率_________%,劳动保险金为_________元;安装工程造价_________元,劳动保险金费率_________%,劳动保险金为_________元。

二、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交时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总造价_________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缴清该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对总造价_________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每期按建筑工程造价_________元计算缴交劳动保险金,第一期与第二期间隔6个月,第二期以后每期间隔3个月具体如下:第一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交_________元;第二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交_________元;第三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交_________元。

三、乙方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本协议必须用本单位开户银行转账支票向甲方预缴该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甲方收到款后,承建该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到甲方办理手续领取该项目劳动保险金。

四、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的结算。建设项目竣工并经有关机构审定工程结算款后,必须到甲方办理该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如甲方需向乙方退回多交款的,则需施工企业退回相应款项后才能办理)。乙方在工程总造价中向施工企业扣除已向甲方缴交的劳动保险金。

五、乙方违约(逾期、漏报、少报),除应及时补缴劳动保险金金额外,另每日按补缴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结算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垫付协议篇七

申请人:

xx,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区杨柳镇双乐村元湾组25号。

被申请人:

xx,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杨柳镇新龙村谈三组29号。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鉴定;

2、被申请人涉案医疗费用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的用药及医疗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诉申请人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该交通事故中受伤,被申请人被医疗机构诊断的伤情中包含了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且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上述疾病连同交通事故损害一并治疗。申请人认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治疗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

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受害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及被申请人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用药鉴定(含医疗费关联性审查)。

请予准许。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保险垫付协议篇八

二、适用范围:集团内各单位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托儿费、学费三、费用项目报销标准、细则:3.1.独生子女医药费:3.1.1.凡由员工抚养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2个子女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报销;3.1.2.确定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单位,原则上以独生子女性别确定,男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男职工单位报销,女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女职工单位报销;3.1.3.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原则上按独生子女的户口所在地确定医药费报销单位。

职工丧偶、离婚的独生子女均由现供养职工单位报销;3.1.4.夫妻双方一方在企业是固定工,另一方无工作且无固定收入,其独生子女医药费由在职固定职工所在单位报销(提供无业方失业证或无工作证明);3.1.5.职工独生子女每人选定1-2个医院作为定点,13岁以内可增加儿童医院,次年定点医院每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闸口部门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变更;3.1.6.非定点医院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遇意外或急病住院必须在入院24小时内通知部门工会及保健站,确认后可享受待遇;3.1.7.转外地就诊的,必须提供原定点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3.1.8.现役军人子女医药费由配偶单位负担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3.1.9.审核报销费用必须携带病历、发票或财政收据自就诊、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效,否则不予报销,当年的医疗(药)费须在当年报销,12月份票据次年1月末前必须核销完毕;3.1.10.报销比例:职工独生子女报销80%,个人负担20%;3.1.11.报销范围:独生子女报销医药费、输血费、住院手术费;3.1.12.违规处罚:职工必须提供符合孩子病情,附真实、有效的病历、票据,如有弄虚作假、重复,将不予报销,并按金额的5-10倍给予罚款索赔责任人,或取消一年报销资格,严重者建议下岗处理。

3.1.13.异地特殊政策:按国家规定在相关地区实行职工子女医疗保险制度的区域,可不执行本规范。

如贵州**年实行职工子女医疗保险制度已取消了职工子女医疗报销制度,贵州工业园区所属单位不执行此政策。

3.2.独生子女托儿费:标准1.职工独生子女托幼阶段;2.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以报销;3.其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其婴儿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园所的由单位每月报销;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报报销范围销托幼费一半;5.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的,由领养一方单位每月报销6.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子女在本市入托,或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托者,单位不予报销;7.现役军人子女医药费由配偶单位负担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8.计划外超生的.子女,单位不予报销;9.大连市部分幼儿园托儿费收据上注明夫妻双方各报48元,按原规定执行;幼儿园报销标准管理费代办费合计实验示范类5080130一类5060110二类504595三类503585一类6060120托儿所二类5545100三类503585独生子女保育费、杂费、伙食费、寄宿费、双语教学费等全部由员工自行负担,公司不予报销特殊费用不予报销取暖费报销标准按收费标准,冬季取暖时限4个月,15元/月/人,单位根据条件可报销一半;参照年(236号)《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3.3独生子女学费(仅限高中阶段部分,小学、初中纳入义务教育部分不在报销范围内):3.3.1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学校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学费,属独生子女的,可凭学校开具的交费收据并持《独生子女优待证》到父母所在单位报销;3.3.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系本市正式职工者,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学生缴纳的学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每年各报销一个学期,即: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父母有一方在本市有正式工作,另一方无正式工作(不包括个体工商者),由有正式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父母有一方在外地工作(或是部队的现役军人)的,由在本市工作一方所在单位报销;3.3.3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其独生子女学费、杂费均可按上述规定由用工单位报销;3.3.4以上规定只限于非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在市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缴纳的学费。

3.3.5学杂费报销标准:按照财政局文件规定高中段学校90元(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不报销);参照[2000]232号《关于调整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3.3.6异地特殊政策:对没有实行义务教育的区域,报销标准为:高中200元/学期,初中175元/学期,小学150元/学期,幼儿园50元/学期。

如:贵州汇川区四.独生子女报销费用核销凭证规范:4.1.独生子女各项费用必须通过bcc对应个人费用项目预算、申请、核销,系统外一律不予确认;4.2.独生子女费用(医药费、托儿费、学费)报销时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有效费用票据、病历等见证资料,由闸口部门工会或综合部(计生专管员)在《员工***费用申请单》闸口人处签字确认,并登记控制台账以备审计需要,医药费需由保健站医生事前审批确认,并登记台账以备审计需要,专管医生(保健医生)在药费票据背面注明实际可报销金额并签名确认;4.3.当年的费用票据必须在当年报销,12月份票据次年1月末前必须核销完毕;4.4.附表:各单位职工独生子五、本内控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六、本内控规范的升级和解释权归财务管理部共享中心。

保险垫付协议篇九

联系方式:________。

乙方(受伤人员亲属):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鉴于:________。

1、甲方于20____年11月10日中午十二时许,驾驶车号为:___________的___车在黄河大街与崇山中路交汇的交通岗与乙方所骑乘的电动车相撞,致乙方受伤昏迷,至今尚在医院icu监护室。

2、目前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尚未认定。

3、目前乙方自行全额垫付全部抢救医药费存在困难。

4、截止到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已垫付抢救费用人民币。

为保证受伤人员的救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伤者的抢救所产生的医药费垫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同意垫付已发生的抢救费的30%,直至乙方清醒搬离icu病房,但甲方按该比例垫付的抢救费最多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二、截止___年__月__日止,乙方已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为人民币,甲方已垫付的抢救费用为人民币,本协议签订时,尚需再向乙方垫付医药费人民币。

三、如果事故责任最终认定甲方不负事故责任,本协议立即无条件终止,且乙方需将超过交强险理赔额度以外甲方多垫付的.医药费予以返还。

四、乙方需将已发生的抢救费用的票据提交给甲方,经甲方确定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予以垫付。如果乙方不及时提供合法票据或者拒绝提供合法票据,甲方有权不垫付。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及办案警官签章(办案警官名章)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备案一份。

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见证人: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保险垫付协议篇十

为了解决双方的纠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浙江日报上连续登天致歉书(对赔礼道歉的内容双方再协商),向甲方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向甲方追究责任。

二、甲方义务。

甲方在乙方将致歉书登报后,即保证以后不再要求乙方就年月日××日报所登的《×××××××》一文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并且归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预付款××××万和保证金×万(共计××万)。

三、向乙方返还预付款和保证金方式。

双方约定共同选择一个中间人,由甲方把预付款和保证金共计×××万元交付给中间人,再由中间人在乙方将致歉书登报的第一天向乙方返还--元;在乙方将致歉书登报的第二天返还元,在乙方将致歉书登报的第三天返还所有的预付款和保证金。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同时,如甲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和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五、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经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省×××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垫付协议篇十一

随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根据xx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报销方式实行定额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由员工抚养未满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元。

三、发放程序。

员工向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独生子女证明书》。

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在发放员工工资(或生活费)时一并发放。

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

员工子女年满周岁,由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

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

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

四、其它规定。

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员工独生子女之外的家属不再实行医药费报销。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制定的中心有关员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均以此文为准。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保险垫付协议篇十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根据交强险合同条款肇事车辆承保险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xxx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所以你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方法:

一、请交警大队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

二、向肇事车辆驾驶人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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