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协议书(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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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协议书(汇总17篇)
时间:2023-11-07 22:49:16     小编:念青松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能力。要写好关于这个分类的内容,我们需要倾听和理解不同人的声音。这是一些实用的技巧和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完成任务。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一

(一)思想认识上的特征

吸毒人员整日沉沦于享乐主义的灯红酒绿中,深陷于虚无主义的醉生梦死中,追求毒品所带来的短暂快感或以吸毒的方式获得替代性的满足。从早期经历来看,吸毒者进入社会早,往往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结识一些不务正业的社会朋友,经常出入娱乐场所,追求感官刺激,染上吸烟、酗酒、赌博恶习,最终沾染毒品,扭曲了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偏离了正常的社会轨道,导致了他们思想认识上偏差。

正确的思想认识才能有恰如其分的认知,才能有恰当的行为。在现实教育矫治的生活中,大部分吸毒人员思想认识“短路”,对戒治生活失去信心,对自己的未来失去希望。有的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陌生的环境,无能为力,只能被动性的去接受,消极的去适应;有的直接表现在不能正确的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不认真的接受教育矫治活动,没有正确的身份意识,行为轻率,忽视规章制度;有的甚至行为懒散,我行我素,得过且过。这些在现实的管理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教育矫治的效果。

(二)心理异常特点

吸毒成瘾人员长时间的吸食毒品, 长期的沉浸于飘飘欲仙的生活中,心理也潜移默化的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往往表现在离奇怪异的言谈、思想和行为,过度的情绪体验和表现,自身社会功能的不完整,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等。

现实管理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心理异常而给工作带来的困难。思维障碍类型:1、思维迟缓,思维活动显著缓慢,思考问题吃力,语量少,语速慢,语音低沉,反应迟缓,很难与其沟通交流,不易了解其基本情况,更不能准确研判其思想动态;2、思维混乱,话语之间缺少应有的连贯性和逻辑性,言语支离破碎,毫无主题可言,所问非所答,很难与其交流,不易进入其内心世界。

情感障碍类型:1、情绪高涨,异常高兴,行为话语过多,精力充沛,内心充满幸福感,积极向上,情绪容易波动;2、情绪低落,表情痛苦、悲伤、呆滞,喜欢安静独处,自我评价过低,自信心不足,无精打采;3、情感淡漠,缺乏相应的情感反应,对周围事情漠不关心,表情呆滞,内心体验缺乏。

人格障碍类型:1、偏执性人格障碍,以猜疑和偏执为特点,非常敏感,固执己见,与同戒不易相处;2、反-社-会人格障碍,以行为不符合日常规范,具有经常违规违纪,对人也冷酷无情为特点;3、冲动性人格障碍,以阵发性情感爆发,伴明显性冲动性行为为特征;4、焦虑性人格障碍,是一贯感到紧张、提心吊胆、不安全和自卑,总是希望被人喜欢和接纳,对拒绝和批评过分敏感。

心理变-态是吸毒成瘾者的一个主要心理特征,受毒品依赖性的驱使,使其丧失了起码的责任感、人格尊严和羞耻感。

(三)性格异常的特性

吸毒人员长期沉湎于毒品的逍遥感官中,对毒品有着强烈的追求欲望。毒品对吸毒者精神的摧残,以及对人脑等神经中枢的损害作用,使得人脑中调节情绪、睡眠、记忆、思维等神经失调,特别是毒瘾发作时的痛苦使其不择手段、不顾后果地追求毒品,使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恐惧、烦躁、孤独、空虚状态,思维混乱,因而形成了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发怒、且容易失控。固执任性,性情古怪,造成人的性格的改变,具体表现为,在一些小事情上采取非理性攻击性行为,有时自己不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则采取自伤自残。同时用因小事而大打出手,事后后悔自己的失误。

二、 当前教育矫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民-警对教育矫治工作认识不到位

部分民-警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强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认识不足。面对强戒人员构成日益复杂,情绪波动较大、抗矫能力增强的强戒人员部分民-警认为最主要任务是“看好门,管好人”,保证所管理的强戒人员不出事,场所不出现“五防”事故。没有把教育矫治中心任务和“首要标准”化为自己的行动。更有少数民-警“重生产,轻教育”,片面追求生产效益,扭曲了习艺劳动的真正意义。

由于民-警对教育矫治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简单地认为教育矫治工作就是机械性的与强戒人员进行教育谈话,按规定带强戒人员参加“三课”教育或组织强戒人员进行辅助教育,以完成上级规定的教育计划、教育指标。因而导致教育矫治工作常年一副面孔、一种形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矫治工作。

(二)民-警队伍素质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矫治工作

由于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强戒人员的教育矫治有了显著地变化,以往简单的、灌输式的教育已难以适应新的对象。从我所来看,在岗民-警队伍老龄化严重,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一定程度的影响了教育矫治工作的开展和教育矫治质量的提高。民-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与当前教育矫治工作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例如:法律型人才的匮乏。我所法律专业的民-警虽然占到了民-警总数的10%,但这部分人大多是通过党校、自考、函授等成人教育方法获得文凭的,专业知识不牢靠。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民-警则不到1%。场所缺乏专职教师。此前的劳教戒毒工作要求每个民-警都是“挽救灵魂的工程师”,都要扮演好“特殊园丁”的角色,这种大而一统的分工方式,使民-警集各种职能于一身,不仅要参加值带班,还要对强戒学员进行教育,由于民-警自身素质高低不一,严重影响了教育矫治质量。

(三)教育工作考核仅仅为了应付检查,流于形式。

教育工作考核是对教育工作成效的直接检验,它的结果将促进教育工作的良性发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水平、质量,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重记录轻效果、重结果轻过程、重所内轻所外、重外在轻内在的'表现,严重弱化、扭曲了教育考核的本来意义。如司-法-部制定的部级所全年720课时的“三课教育”、每天6小时劳动3小时学习的“六三制”,几乎得不到落实,严重挫伤了民-警从事教育工作的热情。

三、如何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强戒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

(一)建立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与此前的戒毒教育工作相比,它的针对性更强、专业化更高,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就是“戒毒”,这就涉及到专业的心理、医学、毒品知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一是选贤用能,尽量将优秀人才用到教育岗位上。二是按有关要求和实际需求配齐教育工作人员。三是采取开展岗位技能培训、鼓励自学、选人到高校进修等切实措施,提高教育工作民-警工作能力,改善教育工作民-警工作态度。四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调动教育工作民-警由内而发,深厚持久的工作积极性。

(二)建立以提高强戒人员素质为目的的“大文化”教育机制

文化的魅力就在于它能使人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敞开心扉,吸取营养,接受教育,产生追求。大文化教育机制的教育内容是为提高强戒人员的综合素质而服务的,只要能够提高强戒人员素质的教育方法和手段,都应该视作大文化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如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健康教育、习艺教育、思想教育、法律教育等等,它们无一不是为素质教育服务的。大文化教育的教育观念是立足于所内教育,着眼于所外学会生存,适应社会,学习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极广,是一个多样的、开放的、综合的系统。

1、重视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中国人集体无意识的组成部分,强戒人员从小在祖父母、父母、学校、邻居长辈那里听到的、看到的,无不是传统文化的丝丝牵绊,因而传统文化元素是深入其骨髓、融于其血液、帮助其思想、指导其行动的,是他们自然而然就能够接受、心理上不会予以排斥的。湖南省白泥胡强制隔离戒毒所2015年对强戒人员率先进行了《三字经》、《弟-子规》、传统文化知识抢答赛、“日诵一诗,月熟一文”等传统文化教育,突出对人的生命动力、生存价值、理想追求、健全人格和情操陶冶的关怀,贴近生活,深受强戒人员欢迎,收到了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已经迈出了探索的第一步。

2、重视学会学习教育。学会学习是在充分发展健康人格,不断增进个体的自主性、判断力和责任感基础上开展的包括形成自信、开拓态度在内的教育。它既是一种基础教育,内容涵括对人的发展必不可少的一整套知识和技能,包括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数学、逻辑等训练思维的学科,哲学思想和道德原理的学习和实践,以及有助于人们思想交流的文学、绘画、舞蹈等人文艺术学科,还包括卫生、营养教育、环境教育,强调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等。同时它又是一种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因为有了这样的基础教育,强戒人员掌握了学习的方法,培养了学习的兴趣,在今后的人生中,他们就会自觉地学习,从学习中不断修补认识的缺陷,从而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3、重视人文关怀教育。强戒人员是“病人、毒品受害者、违法者”,这三重身份表明,他们是社会的弱势人群,需要强烈的人文关怀,“一切为了强戒人员”,应当成为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实行人文关怀教育的核心主题。我们所做的一切,教给他们的一切,他们在接受教育中所感受的一切,决定了他们在未来的生活中有什么样的精神风貌和人生境界。因此要创设一种人文关怀的境界,重视培养强戒人员的人文情怀。我们应当给他们一个基本的知识体系,一个基本的认识体系,一个基本的价值体系和一个基本的人文体系。

(三)建立以提高强戒人员认知水平为目标的针对性教育系统。

1、着力戒毒知识教育。戒毒知识教育为的是强化强戒人员的主观戒毒愿望,实现从“要我戒”到“我要戒”的认知过程。一是要开展戒毒知识宣传。利用戒毒宣传片、戒毒漫画、戒毒图片等,教育他们学法守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二是开展戒毒知识讲座。邀请戒毒专家、学者、社会戒毒志愿者,宣讲禁毒、吸毒、戒毒的相关知识。三是开展互动的戒毒警示教育。通过现身说法、参加“国际禁毒日”、举办戒毒文艺演出、“走进戒毒所”等活动,使强戒人员在与社会的接触中,进一步了解毒品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毒品对身体和精神的摧残。

2、着力意志品质训练。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是戒断毒瘾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我要戒”到“我能戒”的信念基础。应当开展以“强我体魄,练我意志,塑我风采”为主题的强戒人员意志品质训练。可以包含军事、体能训练——增强体魄、树立集体责任感;格言警句、古诗文朗诵,太极拳锻炼——磨练意志、培养慎独修身法;音乐欣赏、琴棋书画习练——铸就品质、提升审美感受力等多方面的内容。

3、着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根据调查发现,100个强戒人员中,几乎有100个人能够认识毒品对自身的危害,并有戒断毒瘾的意愿。但同样,100个强戒人员中,几乎有99个人认为戒毒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这里既有病理学的原理,也有心理学的问题。从心理学角度来说,教育的关键在于去除强戒人员的“心瘾”,帮助他们消除心理障碍、矫治不健康的心理、恢复和重塑健康的心理。一是应当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调查,为强戒人员设立心理档案。二是应当营造友爱和-谐的心理氛围,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三是应当做好强戒人员心理咨询与指导工作,建立心理咨询机构,实施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四是应当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合力系统,开展强戒人员心理问题的课题研究。

贵州劳教强制戒毒工作模式转化完成,从初创走向规范#e#

从去年6月20日贵州省安顺劳教所收治第一批7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拉开了贵州省劳教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帷幕,到今天,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了哪些新的进展,取得了什么成效?为了解这些情况,记者近日走进了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和贵州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工作重心完成转换

去年7月22日,贵州省劳教系统的10个劳教所均加挂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并开始接收强制戒毒人员。到现在为止,仅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的戒毒人员已经达到1300多人,大大超过了劳教戒毒人员的数字,是全省收治强制戒毒人员最多的单位。所党委书记、政委丁昌权介绍说,由劳教戒毒向强制戒毒模式转化的过程中,党委一班人统一认识:一是强制戒毒有法可依;二是强制戒毒虽然是一项新的工作,但劳教戒毒工作中与禁毒法不相抵触的内容完全可以借鉴;三是强制戒毒的配套法规不是凭空产生的,需要我们从实践中摸索。认识的统一,使广大民-警坚定了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信心。

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目前收治的戒毒人员达到221名,而去年这个时候只有7名。大队长徐亚芳认为现在的管理模式和劳教戒毒完全不一样了。她说,强制隔离戒毒最重要的是矫治吸毒恶习,因此教育内容要有所改变,文体活动比以前丰富一点。

一年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运行情况表明,贵州省劳教系统的劳教戒毒工作重心已经基本完成了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转变。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

根据禁毒法的立法精神并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实际,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管理规定,对收治对象、范围、要求、因病办理出所等作了规范,并与送治公安机关签订了收治协议;制定了“周讲评、月总结”的方案,从遵规守纪、内务卫生、学习教育、康复劳动表现等方面营造有序的戒治环境。

“三期教育”流程也在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前期是戒毒人员入所后为期45天的教育,主要围绕禁毒法进行法律法规、心理健康、毒品危害方面的教育;中期是戒毒人员入所第3个月至第10个月,以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劳动技能、心理矫治为主要内容;后期是诊断评估前两个月,以政策形势、回归社会前适应性教育、择业教育为主要内容。

仪表要大方,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衣着要整洁、举止要端庄,语言要文明,称呼要规范……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针对强戒人员制定了“十规范”、“六要八不准”等制度,在制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评细则》中,采取了量化测评的方式,考评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

据统计,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超过20项。

自我管理互帮互助

在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学员的寝室里,一张寝室全体人员的合影照摆放在显眼的位置。这是所里为了提高戒毒人员互帮互助,共克毒瘾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每个寝室的人员都拍一张合影照,上面写着“互助互勉科学戒毒”。按寝室为单位,组成互助小组,互相解决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现有的5个强制隔离戒毒大队均成立1个由20人组成的互助小组。这个小组与各寝室的互助小组不同的是,它享有一定的“权力”:每个月在民-警对学员进行考评时,大队的互助小组要签署意见,并进入学员的考评档案。而这个互助小组成员的产生,则是由大队的强戒人员内部初选,经民-警批准后“上任”的。

在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少人有过多次劳教戒毒的经历。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她们不约而同地感受到了与劳教戒毒的不同。

“以前的劳教戒毒,对我们以管理为主,感觉自己就像阶下囚,难免会产生抵触情绪。现在以脱瘾康复为主,我真的感谢政府用这样的好方法帮助我们回归社会,做一个正常人。”戒毒人员毛某说。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二

申请人:欧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经常居住地(略),身份证号码(略)。现因吸毒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强制隔离于某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

被申请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电话:(略)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号

复议请求:

2、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因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带回巡逻警察大队办公室问话,随即被刑事拘留。9月26日因证据不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却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而是在9月27日改成为期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显然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强制隔离戒毒程序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本案中被申请人2015年8月22日做出(某某)强戒决字(2015)00x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却直到9月27日本才让申请人在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签收,甚至申请人家属直到9月30日向被申请人主动询问才得知申请人被强制隔离戒毒,明显违反了《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强制隔离戒毒证据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这说明只有被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才有权对申请人戒毒治疗。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就直接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缺乏关键证据而不能成立。

3、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从申请人被刑事拘留到无罪释放转为强制隔离戒毒已经超过37天远远超过《认定办法》所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与“七十二小时内”,显然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的(某某)强戒决字(2015)00x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却缺乏关键证据支持,显然应当被撤销。申请人根据《禁毒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望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解除对申请人人身强制措施。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申请人:韩?,男,生于1974年4月14日,住河南省大槐树,身份证号:410526197404144444.

代理人:李西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08620863。

被申请人:滑县公安局

地址: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滑州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     职务:局长

一、撤销滑公(?)强戒决字[201?]第444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二、请求依法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

201?年?月?日,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被带到滑县公安局?派出所询问期间,发现申请人有吸食毒品嫌疑,经尿检、询问,申请人交待了其从三四年前开始吸食毒品至今达十余次,被申请人在未查明涉案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规定,201?年?月?日作出的滑公(?)强戒决字[201?]第444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申请人直接作出其强制隔离戒毒贰年的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此部法律在废止的禁毒决定基础上,作出更人性化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的规定。

现申请人愿意接受社区监管矫正,在申请人没有接受社区矫正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直接作出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接受强制戒毒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现申请人错误不致于被强制戒毒两年的严重后果,应该先进行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不成功或再次吸食毒品成瘾的情况下才适应强戒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决定,让申请人重回社会,重回家庭,接受社区戒毒或单位、家人的监督,希望复议机关能及时纠错,避免悲剧继续发生,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的合理答复为盼!

此 致

滑县公安局

申请人:空隙你

201?年?月?日

____市公安局____分局

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___公()强戒决字[]第____号

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第_____条第______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章)

___年___月___日

被强制戒毒人(签名):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_市公安局____分局

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___公()强戒决字[]第____号

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第_____条第______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章)

___年___月___日

被强制戒毒人(签名):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一式三份,被强制戒毒人、强制戒毒所各一份,一份附卷。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三

____________公司(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公司诉____________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__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经字第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款______元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建筑工程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书2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四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1.1甲方: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

1.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2.1认证中心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强制认证业务范围向乙方提供认证服务。

2.2乙方确保向认证中心提供为实施认证所需的信息和设施。

认证中心确保使用经评定合格的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或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对乙方实施认证检查和证后监督。

4.1认证中心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强制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向乙方收取认证费用。

4.2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4.3认证中心检查员/技术专家实施认证的差旅费由乙方支付。

5.1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

5.1.2当乙方决定终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立即终止。

5.2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应立即将认证证书及相关附件交回甲方。

6.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

(3)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6.2当乙方是获证方时,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当乙方不是最终获证方时,乙方应确保获证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6.2.1获证方的权利

(1)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2)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3)获证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6.2.2获证方的义务

(1)按甲方的要求,获证方应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为审核人员提供检查文件、提供检测样品、进入所有区域的安排、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的方便。

(2)当获证方对质量体系实施了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或获证方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在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如发生客户重大投诉和(或)重大质量事故时,获证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4)获证方应事实求是地宣传被认证的产品,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5)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6)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获证方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7)按甲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

6.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对乙方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申请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甲方应委托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检验。

(3)甲方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颁发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

(4)不向乙方(获证方)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5)甲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获证方生产厂、仓库内标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如由于乙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监督审核时,甲方有权暂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认证证书。

7.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检查员保证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向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乙方的商业秘密。

7.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和终止后始终遵守本条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任何已成为或法律上应成为公开信息的信息;

(2)任何甲方可以从其他公开途径得到的信息;

(3)为获得认可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相关条款的更改,需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10.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原件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五

式管理时间可设计为封闭式管理结束至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两个月。在半开放式管理期间,管理相对轻松,戒毒人员除统一作息时间外,享有较大的活动区域和自由,主要以常规的生理、心理治疗和巩固为主。包括常规体能康复的保持,常规心理健康知识的促进,公民道德和文化教育,参加必要生产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参加各类专题活动等。

第三阶段――重返社会适应期(开放式管理)对象为: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一年后,在所表现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期限只剩两个月的戒毒人员。在开放式管理期间,实行宽松管理,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主要任务是通过强化拒毒意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回归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巩固前两期的治疗康复效果,增强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延伸照管阶段:对象为已经解除强戒,回归社会的人员。《禁毒法》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会康复”,这表明强制隔离戒毒不是戒毒的终结。因此,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应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看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把回归社会阶段看作是戒毒流程中一个不可分割、十分重要的阶段。从某种程度上说,吸毒人员虽是违法者,但也是受害者。他们在回归社会后,经常会面临无业可就、生活无依、社会歧视、亲友遗弃的重大压力,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对他们如果不加以关注和帮助,一些人就极易重蹈覆辙,走上复吸之路,形成了“吸而戒,戒又吸”的恶性循环现象,势必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加大禁戒毒工作社会成本和费用支出。因此,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会帮教体系作用,加强宣传,争取各方支持,落实接茬帮教工作,巩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成果。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可以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出提前解除强制戒毒的意见和作出最长一年的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戒毒管理工作当中严格实行计分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奖惩的引导作用。只有将各项管理的考核落到实处,才能确保戒毒康复工作取得实效。

笔者认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内容应包涵以下内容:戒毒人员对吸毒危害的认识和拒绝程度、配合治疗的自觉性、体能康复效果、是否积极参加劳动、是否规范遵守强制隔离管理场所规定等五个方面。采用10分制或100分制进行量化考核,做到日考核、月小结、季评比、阶段总结。考核结果与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挂钩,对遵守管理制度好、行为习惯养成好、职业技术培训好,心理、生理康复好的戒毒人员可以缩短强制隔离期。反之,则延长强制隔离期。通过考核,充分调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戒毒康复秩序。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又极为复杂的社会工程。由于《禁毒法》的出台时间很短,目前,尚有很多的空白和盲点。如何建立系统、科学、严格、完善的强制隔离戒毒体系还需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在理论上下狠功夫。只有这样,才能使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发挥良好的社会职能,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稳定因素!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六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时始被________采取________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七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诉____________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__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26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6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款43209. 26元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章)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八

毒品危害人类,戒毒是保护社会生命安全的必要过程。但是戒毒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需要强制干预,更需要戒毒者发自内心的决定和努力。强制戒毒是目前社会主义法治下的重要治安措施之一,强制戒毒也是为了让毒品危害停止,同时为戒毒者创造新的人生机会。本文作者就个人在强制戒毒中的体验和思考做出一些主观感受的分享。

第二段:强制戒毒感悟

强制戒毒对于戒毒者而言,始终是一种比较压抑和束缚的生活状态。晚上睡觉昼伏起,集体活动,吃饭取物均有规定、限制和要求,看似一切自由都牺牲在了强制干预的方案中。但是戒毒者应该有清醒思考,强制戒毒都是为了减少戒毒者的危险犯罪行为,在生活中还能够感受到政策安排和贴心服务的好处,也为重回社会做出了基础的准备。

第三段:强制戒毒过程中的困难

强制戒毒的过程中,戒毒者通常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如果戒毒者的家庭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和鼓励,他们可能会想方设法逃脱戒毒所,甚至再度沉迷毒品。有的戒毒者由于抵触心理、逃避现实、缺乏信心等因素,无法真正投入到戒毒过程中,导致戒毒失败。强制戒毒日常的规范管理,也可能引起戒毒者的反感和不满,影响到日常的生活状态。

第四段:强制戒毒的意义和价值

作为社会治安领域的一项重要措施,强制戒毒对于生命安全、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的影响。戒毒所提供了严密的安全防范,让戒毒者能够切实的放下心理负担,专注于戒毒的过程。在戒毒所内部,政府对于戒毒者的健康和心理状况予以关注,也为戒毒者开创了迎接新人生的机会和平台。对于社会而言,强制戒毒也是表明了制度权威和法治力度的信号。

第五段:戒毒的励志方法和成效

在强制戒毒的过程中,戒毒者需要怀揣信心,时刻提醒自己对于毒品的禁忌和危害。这一方面在能够加强个人戒毒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戒毒的成功率。戒毒人员还可以加强自我修养,培养自己的良好习惯,保持积极的心态,也有利于恢复健康和重新回到生活。一次戒毒没有意味着彻底戒毒,重要的是在戒毒过程中增强意识,以自我审视为基础,音乐、体育、文化等活动有助于提高身体和心理的素质。

结尾段:总结

强制戒毒虽然在实际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题和挑战,但是这一过程仍然是为了保护社会安全、保护个人健康和提高社会福利而设立的。戒毒者可以从中学到很多知识、技能和理念,也是一个平台让戒毒者认识到错误,并尝试去改过自新。因此,强制戒毒在保证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也是为戒毒者创造新人生的机会。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九

强制戒毒所是救治毒瘾患者的一种强制性治疗手段,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那些长期不能戒毒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希望。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有幸亲身参与了这一过程,深刻体会到了强制戒毒所对于毒瘾患者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改变。

第二段:入选志愿者的条件

作为一名志愿者,首先需要具备的是:热心、耐心、责任心和同理心。毒瘾患者往往有很多的心理问题,他们需要有人来关心、倾听和理解。同时,戒毒所也需要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只有通过严格的考核才能够被入选。

第三段:志愿者的日常工作

作为一名志愿者,在戒毒所里的工作都是非常实际的。我们需要负责给患者讲解规章制度,帮助他们进行一些心理调整,与他们建立情感联系,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此外,我们还需要为他们提供聊天、散步等休闲方式,让他们的精神状态得到缓解。

第四段:强制戒毒所对于患者及家庭的改变

强制戒毒所为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很多的音乐。一方面,戒毒所可以帮助患者彻底戒除毒瘾,走上健康有序的生活;另一方面,可以消除患者身上的犯罪嫌疑,让家庭得到保障,提高了社会的安全指数。此外,强制戒毒所还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和活动,鼓励患者更好地融入社会,逐步摆脱歧视与偏见。

第五段:结语

志愿者在强制戒毒所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帮助患者脱离毒瘾,而且可以为他们带来更好的治疗方式,从而让他们获得理解和接纳。志愿者的精神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这也是保障强制戒毒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强制戒毒所,投入到实际工作当中,为更多的患者和家庭带来实际的帮助和意义。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十

近年来,我国吸毒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吸毒强制戒毒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手段。在我参与的吸毒强制戒毒案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戒毒的重要性和困难,并从中汲取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深入了解吸毒者的实际情况是成功戒毒的基础。

在吸毒强制戒毒案例中,我首先要做的就是深入了解吸毒者的实际情况。这个过程并不容易,因为吸毒者往往对自己的问题存在认知偏差,或者因为戒毒的恐惧而不愿意主动配合。然而,只有真实了解吸毒者的实际情况,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戒毒计划,帮助他们尽快戒除毒瘾。通过与吸毒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我了解到了背后他们吸毒的原因,有些人是受到了挫折的打击,有些人是为了逃避现实的压力。这些了解为我后续的戒毒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段: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是戒毒工作的关键。

戒毒工作需要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只有吸毒者愿意坦诚交流,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在吸毒强制戒毒案例中,我发现即便是对于强制戒毒的吸毒者,他们内心依然存在着抵触情绪。因此,我需要通过尊重吸毒者的选择和意见,以及帮助他们解决戒毒过程中的困难,逐渐建立起信任。只有吸毒者相信我是真心想帮助他们戒毒的,他们才会在戒毒过程中主动配合,为成功戒毒打下基础。

第三段:关注吸毒者的心理健康,重塑其自尊、自信。

吸毒者往往在戒毒过程中会出现心理问题,例如情绪不稳定、自卑、自我怀疑等。经过与吸毒者的交流和观察,我发现这些心理问题是制约其成功戒毒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戒毒过程中我不仅仅关注于身体的戒毒,还注重吸毒者心理健康的重建。通过开展心理疏导活动,鼓励他们参与各种正能量的活动,并给予精神上的支持,我看到了吸毒者的心理健康逐渐得到改善,他们渐渐重新拾回了自己的尊严和自信。

第四段:加强对吸毒者的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戒毒工作不仅仅是个体的行为,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过程。为了保持戒毒者的戒毒成果,在戒毒康复结束后,我重点开展了对吸毒者的教育工作。通过告知他们吸毒的后果,以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观,我希望能够让吸毒者认识到吸毒对个人和家庭的巨大伤害。同时,在吸毒强制戒毒案例中,我与社区和学校合作,推行了相关的宣传活动,提高了社会对吸毒问题的认识,营造了一个无毒的社会环境。

第五段:戒毒需要长期支持和跟踪,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

成功戒毒并不代表戒毒者彻底摆脱了毒瘾,他们仍然需要长期的支持和关注。我意识到,戒毒工作不仅仅是一个过程,而是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在吸毒强制戒毒案例中,我鼓励吸毒者加入戒毒互助组织,提供社区的支持和帮助,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在戒毒过程中的问题。同时,我与吸毒者建立了联系,定期跟踪他们的戒毒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他们能够稳定地戒毒维持良好状态。

通过吸毒强制戒毒案例的参与,我深刻体会到了戒毒工作的重要性和困难。只有通过深入了解吸毒者的实际情况,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关注吸毒者的心理健康,加强对吸毒者的教育,以及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才能真正帮助吸毒者成功戒毒。我将继续努力,为社会治理做出更多的贡献。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十一

毒瘾如牢笼,囚禁着人们的意志,许多人深陷其中无法自拔。面对社会越来越严峻的毒品问题,国家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其中就包括强制戒毒制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以其亲身经历为基础,提出了关于“强制戒毒”的看法和建议。本文将结合我的亲身经历,探讨强制戒毒心得体会,为广大朋友提供参考。

强制戒毒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涉嫌吸毒行为的人强行进行戒毒治疗,使其在一定时间内摆脱毒瘾,恢复健康。在中国,强制戒毒制度已经存在多年,当被判定需要接受强制戒毒之后,国家将为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提供全面的戒毒服务,这包括生理、心理、社会等各个方面。经过一段时间的戒毒治疗,健康体魄和良好的信心恢复,即可恢复社会。

我接受了强制戒毒之后,我的心情很是反复。对于毒品,我一直都是有着很大的渴望的。但在生活的压力下,我迷失了自我,走上了这条不归路。但经过强制戒毒之后,生活逐渐变得有序而充实,自信心也逐渐恢复。

在戒毒期间,我获得了许多关于毒品和戒毒的知识。不仅是生理上的毒瘾,还有自我管理和有益的生活习惯方面的指导。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大家相互鼓励和帮助,共同完成了戒毒的期限。

通过这个经历,我深深感受到了社会关爱的力量,感慨着自己在过去的路上付出的代价。作为一个社会人,无论是妥善管理自己的行为,还是关注并积极支持身边遇到困难的人,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过去几年中,强制戒毒机构的发展状况良好,这标志着国家针对毒品问题的战略已经开始了发生变化。此举所造成的积极影响不断放大。首先,强制戒毒制度的广泛实施和实践,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对于那些深陷瘾症的人来说,强制戒毒是一个摆脱毒瘾的机会,通过接受治疗和多种服务,他们有机会逐渐摆脱毒瘾的困扰,实现身心健康的重生。同时,强制戒毒制度也能够起到警惕作用,对于有这类问题的人,通过帮助的方式让他们能够重视自己的生命,同时也有机会在社会上复出,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五段:结论。

强制戒毒可能对某些人来说太苛刻,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人权,尽管如此,过去数十年中,大量的研究显示,强制戒毒仍然是解决毒品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通过强制戒毒让那些深陷毒瘾的人重新回到社会外,更需要我们借此机会宣传毒品危害和传递重设会非常重要的价值观的观点。毒品是社会中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之一,无论通过什么途径与方法,我们都应该以最大的力量来维护社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十二

强制戒毒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方式,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干预吸毒者的行为,推动他们戒除毒瘾,重返社会。在强制戒毒过程中,管理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过我多年的从业经验,我深切体会到作为一名管理者的责任和挑战。在这里,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探讨强制戒毒管理的效用及改进之处。

第二段:沟通与理解的重要性

在强制戒毒中,与吸毒者之间的沟通和理解至关重要。作为管理者,我们要耐心倾听他们的需求和想法,感受他们内心的痛苦和挣扎。只有通过深入了解吸毒者的心理和社会背景,我们才能制定出更为个性化和有效的戒毒方案。因此,我在管理过程中注重与吸毒者之间的沟通,通过与他们的互动和交流,建立互信关系,有助于更好地帮助他们摆脱毒瘾。

第三段:系列管理措施的重要性

强制戒毒管理应当是一个系统和连续的过程。仅仅依靠几个简单的疗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应该采用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戒毒药物的使用、心理干预、职业培训等,针对吸毒者的身心状况进行综合干预。这样的综合措施能够促使吸毒者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形成新的生活习惯,降低他们复吸的风险。在管理过程中,我不断尝试各种方法并不断修正策略,以求最大限度地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

第四段:倡导社会支持与改善改进

强制戒毒仅仅是第一步,后续的社会支持和改善是非常关键的。吸毒者在戒毒期间遭受到的社会歧视和排斥使他们在重返社会后常常感到孤立和无助。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就业机会的提供、心理咨询的服务等,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此外,我们还要不断改进强制戒毒政策和管理方式,确保戒毒者能够获得更好的治疗效果和社会支持。

第五段:人文关怀、心理疏导与社会责任感

在强制戒毒管理中,我们不能仅仅关注戒毒的物质过程,还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很多吸毒者在戒毒期间遭受到了身心的创伤,他们需要得到关怀和安抚。作为管理者,我们要体谅他们的困境和难处,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此外,我们还要增加戒毒教育,提高吸毒者的认识和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吸毒的危害,培养他们积极的社会责任感。

总结:

在强制戒毒管理中,沟通与理解、系列管理措施、社会支持与改善、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以及社会责任感等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与素质,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方法,努力为吸毒者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服务。只有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帮助吸毒者走出毒瘾,从新投入社会。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十三

坚持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v^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一步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建设“和谐乌东”、“法治乌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工作目标。

社区进行矫正人员,所判刑罚得到有效执行,确保不失控、不漏管,力争无一人重新犯罪,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逐步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利用橱窗、会议、活动等形式宣传社区矫正相关知识。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未经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不得向新闻媒体发布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和文章。

3、把好入矫、解矫程序。入矫解矫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参加人员、统一地点、统一横幅内容、统一程序。入矫按“填、宣、谈、讲、签、发”程序进行解矫按“评、讲、谈、签、列”程序进行。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十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强制戒毒管理是一种通过强制手段对吸毒者进行戒毒治疗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相对于自愿戒毒,更为严格和有针对性。作为一个心理咨询师,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关于强制戒毒管理的心得体会,对于吸毒者的戒毒之路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段:了解吸毒者的心理(250字)

强制戒毒的第一步是了解吸毒者的心理。毒瘾是一种对吸毒者身体和心理都产生了依赖的状态,因此戒毒的过程中,要认真了解吸毒者的心理状况,并通过心理咨询等方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戒毒观念。在此过程中,我发现吸毒者常常有自卑、焦虑、恐惧等负面情绪,需要通过积极的心理干预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增加自信心。

第三段:提供有效的戒毒帮助(250字)

在强制戒毒过程中,为吸毒者提供有效的帮助非常重要。首先,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戒毒环境,确保他们的身体和心灵得到足够的休息和放松。其次,要与吸毒者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倾听他们的心声,并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戒毒方案。在实施戒毒方案的过程中,要关注吸毒者在戒断期间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段:加强社会支持(250字)

强制戒毒管理中,加强社会支持对于吸毒者的戒毒成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社会支持包括家庭、朋友和社区等力量对吸毒者的支持和帮助。在工作实践中,我发现,吸毒者往往因为吸毒带来的种种问题而与社会关系疏远,这时候,建立和恢复社会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与他们的家人和朋友沟通、教育和帮助,使吸毒者重建人际关系,重新融入社会。

第五段:整体心得体会(300字)

强制戒毒管理对于吸毒者来说是一种艰难的过程,但对于他们的康复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认识到强制戒毒管理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支持。首先,要注重心理辅导,帮助吸毒者树立戒毒信心和克服各种困难。其次,要提供有效的戒毒帮助,确保吸毒者身心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最后,加强社会支持,帮助吸毒者重新融入社会。只有在这三个方面的综合努力下,才能取得戒毒的良好效果。

总结(100字)

强制戒毒管理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努力,不仅仅是吸毒者自身的努力,还有社会和家庭的支持。通过了解吸毒者的心理,提供有效的戒毒帮助,并加强社会支持,才能帮助吸毒者克服毒瘾,重新融入社会,实现戒毒的目标。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十五

从前人们对毒品的认知水平不高,因此远古时期的毒品广泛使用,此后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毒品的认识逐渐加深。在今天,毒品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很大的问题。许多人沉溺于毒品中,对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全形成了很大的威胁。政府为此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强制戒毒就是一项比较常见的措施。本文主要讲述的是作者在强制戒毒中的心得体会。

强制戒毒,是指以法律手段来施压,并采取强制措施,帮助毒瘾患者戒毒。强制戒毒的意义很大,它为社会减少毒瘾人员的数量提供了一种选择。通过强制戒毒,毒瘾患者可以走出深渊,在不断的自我认知中愈发增强自己的意志力和自制力,对于其身心健康,也是极有益处的。

第三段:强制戒毒的压力和挑战。

对于被强制戒毒的人来说,连日来的戒毒生活是一种经历。这种新的生活方式为他们带来了许多的挑战,他们需要战胜其中的压力。在这个过程中,想要顺利完成戒毒计划,就必须要在身体、意志力、心理和习惯等方面全面提高,以扭转自身的毒瘾状态,并重新找到生活的积极方向。如果没有强制手段,许多毒瘾患者都难以自己摆脱毒品的控制。

第四段:强制戒毒需要的勇气和支持。

虽然强制戒毒有压力和挑战,但我们应该鼓励被强制戒毒的人,勇敢面对这个挑战。在这个过程中,只有保持积极的心态,努力增强意志力和毅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戒毒中,才能获得成功。此外,强制戒毒还需要家人、朋友和社区等多方面的支持,让被强制戒毒的人感到不孤独、不失落,然后才能更加坚定地踏上戒毒道路。

第五段:总结。

强制戒毒是一项不能忽视的问题,强制戒毒的意义是非常大的。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的压力和挑战,但只要个人和社会都投入全力,提供支持,勇气和毅力,就可以战胜挑战,走向成功。同时,我们也希望未来社会中强制戒毒的手段得到更多完善和提升,能够更好的帮助更多的毒瘾患者早日戒毒,回到社会融入的正常生活中。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十六

强制戒毒所是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志愿者的参与可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然而,强制戒毒所的日常生活和惯例会给志愿者带来许多不同寻常的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强制戒毒所工作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进入强制戒毒所后的第一印象

进入强制戒毒所后,我对这个地方的环境和氛围有了第一印象。这里是一个与外面世界完全不同的地方,充满了独特的规则和标准。感觉到在这个地方,时间几乎停滞了。人们生活在自己熟悉的生活方案中,日复一日的重复工作和任务。

第三段:强制戒毒所的特殊性质

强制戒毒所是受控的环境,在这里进行活动需要秉持敬业精神,严守纪律和规则。志愿者需要了解自己的角色,尽快适应所需的规则和生活方式。志愿者需要尊重治疗和管理人员的判断和指示,只有了解和遵守戒毒所的规矩,才是能够找到并发挥自己最大的潜力。

第四段:志愿者所能带来的影响

志愿者虽然在强制戒毒所只能扮演辅助角色,但他们在戒毒者中所能带来的改变是显著的。当志愿者能够与戒毒者积极交流并提供支持时,戒毒者逐渐认识到他们的工作和时间都是出于善意和关心的。志愿者所带来的这份关心和惦念可以帮助戒毒者改变他们的思维方式和态度,逐步获得更积极的生活态度。

第五段:结论和感言

强制戒毒所工作对于志愿者意义深远,启发了我对于社会服务的理解和尊重。志愿者的工作是为了帮助这些在生活中遭遇困难的人重回正轨。经过这次志愿者工作,我意识到未来许多类似的机会会给我带来许多有意义的工作和教训。这个工作对于我的人生路径和职业生涯有着很大的影响和意义。

强制戒毒协议书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

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接收。

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应急报警、门禁检查和违禁品检测等安全技防系统,按照规定保存监控录像和有关信息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排专门人民警察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条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禁品。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条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二十二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第二十三条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民警察当面检查;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账户;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违禁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第二十六条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检测。发现重新吸毒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三)隐匿违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好戒毒治疗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三十七条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第三十八条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四十条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民警察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提高戒毒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第四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过组织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体机能、增强体能。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第六章教育。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的方式,对戒毒人员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第四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戒毒文化建设,运用影视、广播、展览、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宣传栏和所内局域网等文化载体,活跃戒毒人员文化生活,丰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参观、体验,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提供便利。

第七章生活卫生。

第五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戒毒人员生活设施。戒毒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第五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

第五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伙食供应不低于规定标准。戒毒人员伙食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对正在进行脱毒治疗和患病的戒毒人员在伙食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惯。

第五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戒毒人员食堂实行四十八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第五十六条戒毒人员可以在所内商店购买日常用品。所内商店出售商品应当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禁止出售过期、变质商品。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所内商店采购的商品进行检查,防止违禁品流入。

第五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八章解除。

第五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第五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第六十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戒毒人员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同时发还代管财物。

第六十一条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被依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凭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申请。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的,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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