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总是不经意间流逝,总结让我们记住成长的足迹。写总结时,要结合实际情况,避免空泛的陈述。下面是一些总结范文的搜集,以供大家研究和参考。
禁毒禁赌体会篇一
禁赌禁毒是人类长期以来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所不断探索和努力的方向之一。禁赌禁毒所表达的是人类对自身利益与责任的思考和考量。在此,笔者从禁赌禁毒的目标、手段、现状、启示和前景五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目标。
禁赌禁毒的目标是建立一种没有毒品和赌博等危害健康和破坏社会安定的行为的社会。禁赌禁毒的目标是有必要的,因为这些行为的表现不仅会使个人受到危害,而且还会危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禁赌禁毒的目标值得我们去追求和实现。然而,禁赌禁毒并不仅仅是“禁”,而是建立一种更加健康和良好的社会文明生态,这是这个世界惟一能生存和发展的态度和方向。
二、手段。
禁赌禁毒的手段是多样化的,有法律手段、教育手段、社会宣传手段、经济措施等等。从法律上,各国纷纷设立了对赌博和毒品活动的严格处罚措施。从教育上,各个社会也积极地加强了对赌博和毒品的宣传教育,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社会宣传上,通过宣传各种各样的不良后果,警示大家远离毒品和赌博。从经济上,政府和社会各方加强了对赌博和毒品等不良活动的管制和限制,防止这些活动的过度发展。
三、现状。
禁赌禁毒的现状是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虽然长期以来社会各方面在加强禁赌禁毒的斗争,但是由于需要诸多的不同手段的施加并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所以禁赌禁毒的工作还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尤其是随着新型毒品的出现和不良赌博行为的多样化,禁赌禁毒的形势还面临新的挑战。这就使得关于禁赌禁毒问题需要把不同社会主体协调起来,形成全方位合力,形成多元化的策略来加强禁赌禁毒工作。
四、启示。
禁赌禁毒的斗争带给我们很多扣人心弦的启示,一方面是人们亲身感受到各种毒品和赌博行为对社会的破坏和危害,提高了人们追求健康和美好的生活和人生的意识和责任感;另一方面,禁赌禁毒的斗争中,不断培养和形成的法制和道德观念,传递了人们面对于受诱惑和困难时候的自控能力和道德信仰,体现了人性中善良的一面,同时,也教育出了一大批有道德、有责任感、勇于担当的公民。
五、前景。
禁赌禁毒的前景仍然是充满梦想,这是因为人类一直向往健康和美好的生活,禁赌禁毒的成功将会为走向这个美好生活之路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禁赌禁毒的手段也将会越来越有效和多样化,这将有助于加强禁赌禁毒的斗争和成效。
综上所述,禁赌禁毒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当我们完善和加强禁赌禁毒工作,这将会为我们打造一个更为和谐、积极向上的美好社会。所以,回过头去看,禁赌禁毒到底讲的是法制、人文、人生、社会和人类的崇高目标。我们需要再次强调,禁赌禁毒所传达的那种正面向善的人生观和处事态度是每个人应该学习和追求的。我们追求的是幸福的人生,但延誤和盲目的抉擇往往將我們向遠离成功的方向推進。然而,如果我们能够坚守禁赌禁毒的信念,做到越来越善良、越来越自信和越来越积极,那么我们就能去追求美好的生活和未来。
禁毒禁赌体会篇二
近年来,社会上不良嗜好的泛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不断加大对相关不良嗜好的打击力度,不仅出台了禁毒禁赌禁酒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参加相关禁毒禁赌禁酒的活动,我深刻认识到这些禁令背后的深意,也有了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
首先,禁毒使我深刻认识到毒品对人体的危害有多么巨大。在参加相关宣传活动时,我了解到毒品不仅可以对人的社会功能造成严重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对身体健康的直接危害。毒品的使用会导致人体多个器官的功能紊乱,甚至引发不可逆转的损伤。查看了不少真实案例后,我更加坚定了拒绝毒品的决心。同时也深感时代在进步,毒品的形式层出不穷,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其次,禁赌让我认识到赌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虽然赌博往往以追求快乐和刺激为标志,但实际上赌博往往会让人陷入病态的心理状态中。参加了相关的讲座和讨论后,我明白了赌博往往会导致人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重大问题。赌博者不仅会沉迷于赢取金钱的欲望中,更会牺牲自己和家人的利益。了解了赌博的种种危害后,我对赌博产生了强烈的抵制意识。
最后,禁酒给我带来的感悟最为深刻。对酒精的过度嗜好不仅会伤害到个人的身体健康,还会对亲情、友情和爱情造成破坏。参加相关讲座后,我意识到酒精对人体的危害是巨大的,而且慢性饮酒不仅会导致肝脏疾病,更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通过亲眼目睹酒精所带来的痛苦,我决心远离酒精,拒绝沉迷于酒后的欢愉。
通过参与禁毒禁赌禁酒的活动,我不仅仅认识到了这些不良嗜好的危害性,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坚持,逐渐培养了远离这些不良嗜好的决心和意志力。进一步加深对生活的认识和体验,懂得了远离不良嗜好对自己和家人的重要性。
尽管禁毒禁赌禁酒的工作任重道远,但通过参与相关活动,我深切体会到废除不良嗜好的重要性。同时,我相信政府的努力和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将会使得社会废除不良嗜好的目标逐渐实现。期望禁毒禁赌禁酒的工作能够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和支持,不仅仅是个别局限的行为,而是能够普及到每个人的生活中,让每个人都深切体悟到远离不良嗜好所带来的种种好处。
禁毒禁赌体会篇三
作为一名高中生,我认为禁赌禁毒反邪教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一项举措,更关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心理健康。
首先,赌博和毒品使用是非常危险的。赌博可以让人陷入沉迷,导致破产甚至犯罪;毒品使用更是会对身体造成长期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所以,禁赌禁毒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必要举措。
同时,邪教的传播也是非常危险的。邪教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和吸引方式,误导人们认同其所谓“教义”,进而对人们进行思想控制和经济盘剥,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反邪教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任务,更代表着维护人民心理健康和思想自由的义务。
在平时学习和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避免接触赌博、毒品和邪教的信息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和言语教导身边的人,宣传禁赌禁毒反邪教的重要性,传递积极向上的信息和感染力量。
通过禁赌禁毒反邪教这些举措,我们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犯罪和人员伤亡,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和生活态度。希望每个人都能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拒绝赌博毒品和邪教,为创建文明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禁毒禁赌体会篇四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人生也应该是美好的,然而在生命的旅途中,毒品和赌博成为了许多人的陷阱。毒品和赌博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禁毒和禁赌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本文将介绍笔者在参加禁毒禁赌学习和实践过程中体会到的点滴。
第二段:毒品的危害。
毒品是人类社会中的毒瘤,它不仅破坏了个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也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毒品使用者破坏了自己的身体健康,甚至出现了一些严重的身体疾病,比如艾滋病、肝炎等。毒品使用者的生活习惯也会发生变化,他们可能会将自己的健康完全无视,只为了追求一时的刺激和快乐,最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
第三段:赌博的危害。
赌博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因为它会让玩家一次次地赌上家庭的积蓄、职业生涯的收入,甚至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赌博因此也会破坏个人和社群间的信任,增加了家庭暴力、离婚率、债务危机等问题。同时,在个人至上的现代社会,赌博也违背了社会的原则,无形中也会造成社会的悲剧,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禁毒禁赌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本任务,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向。禁毒和禁赌除了从政策上进行的约束和管理外,更应该从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展教育文化和心理健康方面进行宣传。政策与宣传的综合作用能够更好地推进禁毒禁赌工作,让禁毒禁赌等法律、公共政策从理性上进入每个人的意识和行动之中。
第五段:个人体会。
参加禁毒禁赌学习和实践,让我更加清晰明白毒品和赌博危害的无穷大。我深刻认识到毒品和赌博的防范和控制理念已经嵌入到我们的生活方式之中,成为了个人的终身宣传责任。更加清晰的现代社会,给我们提供了智慧策略、技术工艺、法律法规、行为准则等全面保障和支持。营造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展教育文化和心理健康,会让我们向理性、宽容、和谐、积极的社会生活目标,更加稳定和前瞻,创造一个美好的人类社会。
禁毒禁赌体会篇五
在中国的大街小巷中,禁赌禁毒和反邪教的口号无处不在,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社会稳定和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作为一位正在成长中的高中生,我也深深感受到了这三个方面带给我们生活的积极影响。
首先,禁赌禁毒对于保障我们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赌博和毒品的危害无需赘言,不仅会对一个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深刻的伤害,同时也会直接导致本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之中。禁赌禁毒措施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些恶习的蔓延,给我们的生活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环境。
其次,反邪教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们身处信息爆炸的时代,社会上存在一些非理性思想的传递难免会对我们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反邪教的宣传教育和实际行动,可以擦亮我们理性思维的双眼,汲取正确的思想成果,使我们保持稳定的心理和健康向上的态度。
但是,我们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比如在具体的执行细节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一些执法者会滥用执法权力,对于普通群众消极懒散,容易忽略保障利益。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也需要积极参与和呼吁,通过不断地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格局。
总之,禁赌禁毒和反邪教虽然具有其不足之处,但是它们的本质目的都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健康的社会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创造更好的保障和前景。
禁毒禁赌体会篇六
近年来,禁毒禁赌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一环。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在这个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到了禁毒禁赌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深刻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总结一下我对禁毒禁赌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禁毒禁赌意味着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身心健康。毒品和赌博是两个引发严重犯罪和社会问题的源头。众所周知,毒品是摧毁人们身心健康的巨大毒瘤。尤其是在年轻人中盛行的毒品泛滥,已经让许多有前途的年轻人不知不觉陷入其漩涡之中,导致个人前途堪忧。而赌博则是一个迷失人心的陷阱,许多人因为赌博而家破人亡,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因此,禁毒禁赌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和家庭的幸福和稳定,使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健康快乐的生活。
其次,禁毒禁赌是营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社会的安定和谐是每一个人的追求和希望。而毒品和赌博是社会治安乱象的重要因素之一。毒品犯罪不仅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物质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社会道德价值观,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而赌博犯罪也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社会矛盾等。禁毒禁赌不仅是在保护个人的利益,也是在维护社会的利益和稳定。只有摒弃毒品和赌博,我们才能共同追求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第三,禁毒禁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禁毒禁赌不是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任务,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政府应该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毒品和赌博犯罪,同时加强预防和治理工作。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禁毒禁赌的相关活动,提高大众的意识和认识。而每个人也应该自觉抵制毒品和赌博的诱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够取得禁毒禁赌事业的最终胜利。
第四,禁毒禁赌需要持之以恒的坚持。禁毒禁赌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我们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禁毒禁赌工作不仅是激励人心的口号,更是一项需要具体实践和行动的工作。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表面功夫,需要在各个层面上全面推进禁毒禁赌工作。同时,我们也要警惕毒品和赌博的形式主义和新变种,及时作出反应和应对。只有坚持不懈地下去,我们才能够最终取得禁毒禁赌事业的胜利。
最后,禁毒禁赌离不开每个人的自我约束和自律。虽然禁毒禁赌是一个全社会的工作,但它最终的成功还是取决于每一个个体的自我约束和自律。毒品和赌博的诱惑随处可见,仅仅依靠外力的打击是不够的。每个人应该自觉抵制和拒绝毒品和赌博的誘惑,始终保持一个崇尚正义和健康的心态。只有每一个个体都具备自我约束和自律的能力,我们才能够真正摒弃毒品和赌博,走向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
总之,禁毒禁赌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禁毒禁赌不仅是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身心健康,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禁毒禁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也需要每个人的自我约束和自律。只有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我们才能够最终取得禁毒禁赌事业的胜利。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建一个无毒无赌的美好社会而奋斗!
禁毒禁赌体会篇七
禁毒禁赌禁酒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影响。通过遵守禁毒禁赌禁酒的规定和法律,我深刻体会到了禁毒禁赌禁酒对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感带来的积极影响,也体悟到了自己在遵守禁毒禁赌禁酒方面的不足之处。
第二段:禁毒禁赌的重要性和体会
禁毒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吸毒对个人身体和心理健康有着极大的危害。我曾见过毒品吸食者由于吸食毒品导致身体虚弱、面黄肌瘦而失去工作和家庭的支持。传统赌博是对个人财产的巨大威胁,赌博者由于贪欲而倾家荡产。酒精是普遍存在于生活中的物质,但过量饮酒会导致健康问题和家庭破裂。对于禁毒禁赌禁酒,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它对人们健康和幸福的重要性,决定以身作则,拒绝毒品、赌博和过量饮酒。
第三段:禁毒禁赌的挑战和困难
在实践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挑战和困难。诱惑在现实生活中时刻存在,毒品、赌博和饮酒的诱惑随处可见。社交场合中的酒精饮料,赌博场所的各种诱人机会以及同伴们的邀请都对我形成了一定的压力。而且,由于一些人对于禁毒禁赌禁酒的认识不足,他们可能会误解我不喝酒、不赌博、不接触毒品的行为。然而,我始终坚守自己的原则,不为诱惑所动,并通过自身的言行去引导他人。
第四段:如何有效地执行禁毒禁赌禁酒政策
要想有效地执行禁毒禁赌禁酒政策,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非常重要。首先,宣传教育要得到加强。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于禁毒禁赌禁酒的认识,让大家都意识到生活中的毒品、赌博和过量饮酒对生活和健康的威胁。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科学合理的禁毒禁赌禁酒体系,从根本上遏制毒品、赌博和过量饮酒的行为。最后,要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让那些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惩罚。
第五段:个人的未来规划和总结
禁毒禁赌禁酒是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个人的理性选择和自我约束。未来,我将继续秉持禁毒禁赌禁酒的原则,在生活中主动拒绝毒品、赌博和过量饮酒的机会,并积极参与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更多的人加入到禁毒禁赌禁酒的行列。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相信我们能够共同营造一个禁毒禁赌禁酒的社会环境,实现个体和社会的共同发展和幸福。
禁毒禁赌体会篇八
近年来,各地政府对禁赌禁毒反邪教的宣传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在我看来,禁赌禁毒反邪教的重要性不容小觑。
首先,禁赌能够有效地减少不法之徒的犯罪行为。赌博行为容易让人沉迷其中,进而导致一些负面的结果,例如赌徒破产、负债累累、甚至犯罪行为。禁赌能够减少赌场数量,遏制赌博犯罪的发生,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其次,禁毒有助于保护我们的青少年群体。吸毒不仅会破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更容易让他们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在普及禁毒知识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年轻人的教育,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观,远离毒品,珍惜自己的健康和未来。
最后,防范邪教能够保护我们的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邪教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利用人们的弱点和心理漏洞进行精神洗脑,控制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我们应该提高自我警惕,认真辨别正邪、真假,自觉抵制邪教的诱惑。
总之,禁赌禁毒反邪教是保障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每一个人共同行动起来,通过宣传教育,加强法律监管,打击犯罪,形成多方合作的社会共识,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禁毒禁赌体会篇九
毒品和赌博是两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禁止吸毒和赌博,并且加强禁毒和禁赌宣传教育,营造禁止毒品和赌博的社会环境。作为普通人,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首先要认真贯彻相关法规,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吸毒和赌博行为。
第二段:毒品的危害与禁止。
毒品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很大,它可导致身体和精神双重损害,还有可能引发疾病和危及生命。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禁止所所有毒品,以保护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我们自身来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接触未知物品,不随意吸食药物,防止上当受骗。
第三段:赌博的危害与禁止。
赌博不仅会导致个人财产损失,还有可能酿成家庭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国家对赌博的防范不仅要加强宣传教育和预防措施,还要依法严肃惩治赌博行为。我们作为普通公民,要自觉抵制赌博以及邀请他人参加赌博的行为,及时归还失去的钱物,保持清醒头脑和冷静思维。
第四段:加强宣传教育。
禁止毒品和赌博的宣传教育应该贯穿于我们的生活得始终,着力提高公民禁毒禁赌的意识,增强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参与到禁毒禁赌工作中来。政府要承担起教育宣传的责任,为大众提供更多的禁毒禁赌知识和防范措施,形成全民禁毒禁赌的正确态度。
第五段:总结。
在禁止毒品和赌博的严峻形势下,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更要时刻保持警惕,杜绝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将个人和社会的责任与行动融为一体,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相信,只有紧紧把握禁毒禁赌这个生命线,才能保障全体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禁毒禁赌体会篇十
20xx年校禁毒工作计划禁毒行政小组成员及教师。
参加人员。
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有效地开展禁毒工作,社区成立禁毒领导小组,校党支书记成为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措施,层层签订禁种责任状,真正把禁毒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禁毒工作,确保20xx年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二、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拒毒意识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毒品危害的宣传,通过图片宣传资料和法制宣传课进行禁毒宣传,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学校宣传阵地向广大青少年进行毒品预防教育,要围绕“6·26”国际禁毒日开展一系列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禁毒拒毒意识。
三、全力开展春铲秋禁工作,严历打击涉毒人员认真开展春秋铲毒和秋季禁种毒品原植物的工作,全面按照相关要求,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要组织人员逐组逐户进行清查,确保春铲秋禁工作取得实效。同时,配合派出所要发挥禁毒主力军作用,加大打击力度,严历打击涉毒人员的犯罪活动,努力净化社会环境。
四、认真开展“无毒社区”创建活动要强化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控制源头,减少危害。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实现“无毒社区”工作目标。
禁毒禁赌体会篇十一
地点:教师会议室。
主持人:唐宜武。
记录内容:周金龙。
会议主题: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进行安排。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斗争,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禁毒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校禁毒教育工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各位老师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组,领导组的分工应具体,职责明确,确保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人抓落实。
2、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校长是学校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学校禁毒工作计划,使禁毒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结合实际,扎实工作。
对学生严加管理,尽全力做到不让学生吸毒、染毒、贩毒,如发现有染毒学生,要及时做好帮教工作。
时间:20xx年6日4日。
地点:教师会议室。
出席人:本部全体教师。
主持人:唐宜武。
记录内容:周金龙1、做好本校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防毒、反毒、拒毒意识,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坚决杜绝本校教职工有涉毒行为的发生。
2、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和“10·26”国内禁毒日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利用标语、挂图、主题班会、少团队课、小手牵大手等充分扩大宣传教育面。
3、将禁毒教育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宣传总结写好备查。
禁毒禁赌体会篇十二
(一)定期召开禁毒禁赌工作例会,贯彻上级精神,及时通报本村毒情现状,落实禁毒禁赌工作任务。
(二)组织学习禁毒禁赌法律,法规,努力掌握禁毒禁赌基本知识,做好本职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禁赌方案,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五)配合上级禁毒禁赌部门开展禁种铲毒和涉毒嫌疑对象排查活动,祥实记录排查情况。对重点对象动态监控。
(六)配合上级禁毒禁赌部门开展戒毒对象的帮教谈工作,准确掌握本次戒毒对象现状。
(一)认真学习禁毒禁赌法律,法规,努力掌握禁毒禁赌基本知识。自觉接受妇女禁毒禁赌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督查,做好本职工作。
(二)自觉参与禁毒禁赌工作,做好互通信息。及时上报相关禁毒禁赌工作情况。
(三)掌握本村禁毒禁赌现状,对涉毒人员做到底数清楚,动态知晓。并做好禁毒禁赌工作站的相关账台,变动及时,统计准确。
(四)认真贯彻上级禁毒禁赌工作精神,结合本村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排查摸底。帮教尿检,查缉管理禁毒禁赌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禁毒禁赌工作任务。
禁毒禁赌体会篇十三
为切实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全面落实禁种铲毒工作责任制,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种铲毒工作的意见》(禁毒委发【】1号),和省市县禁毒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责任书由庄墓镇禁毒办与各村(居)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
二、目标和任务。
(一)坚决控制种毒面积。各村(居)今年基本禁绝非法种植;对非法种植的,必须在违法犯罪人员割浆前发现并全部铲除,以巩固扩大“零种植”,确保“零产量”为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主要负责人是当地禁种铲除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禁种铲毒工作顺利进行。
(三)落实禁种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禁种铲毒责任制,把任务层层分解到自然村(组)、林场、个体承包业主,并将禁种工作纳入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范围,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深入持久开展禁种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禁种宣传。深入自然村(组)、学校进行宣传,提高当地群众开展禁种铲毒工作的自觉性。
(五)抓住时机组织开展踏查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各方面力量,对历年种毒地块及易种毒区域进行全面踏查。在罂粟种植、开花两个关键时期,组织力量深入一线进行禁种踏查,踏查铲除率必须达到100%。
(六)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清查、登记,全面掌控重点人口情况,确保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无种毒。
(七)强化信息工作。按照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建立信息员制度,广辟情报信息来源,做到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打击及时。
(八)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对私种或制造毒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严厉查处。
三考核办法。
(一)本责任书由镇禁毒办牵头进行考核,县禁毒办适时派调查组实际抽查。
(二)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成绩不明显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毒情、不如实上报的,从严处理并通报全镇。
(三)本责任书一式2份,镇禁毒办和村(居)各执1份。
庄墓镇禁毒办公室禁毒工作。
主任:第一责任人:。
x年四月二十五日。
禁毒禁赌体会篇十四
为了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更好地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倡导良好社会风气,有效遏制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新余市公安局特向全市人民群众发出如下通告:
一、拒绝诱惑,远离赌博。
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影响家庭和睦、摧残身心健康,损害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诱发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稳定。大家一定要杜绝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教育家庭成员明辩是非,自觉抵制赌博恶习,倡导文明,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做到不参赌、不涉赌。
二、倡导文明,杜绝赌博。
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在各级党政的正确领导下树立勤劳致富信念,自觉抵制不劳而获、好逸恶劳思想,自觉同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和谐新余、平安新余多做贡献。
三、弘扬正义,自觉戒赌。
赌博易诱发各类犯罪,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全市人民要自觉行动起来,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赌博犯罪行为。如发现赌博行为,请立即向辖区或上级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
渝水分局抱石路派出所:
北湖路派出所:
中山路派出所:
天工路派出所:
袁河分局路东派出所:
铁山派出所:
高新分局城东派出所:
附: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余市公安局。
禁毒禁赌体会篇十五
6月6日,黄田街道召开村居禁毒工作会议,党政领导班子、驻村干部、村干部共7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
会议回顾上季度以来街道禁毒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分析了当前的禁毒形势及禁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做下阶段禁毒工作部署。
会上强调各单位要加强毒品预防宣传工作,部署6.26国际禁毒宣传活动,并进一步抓好涉毒人员的清理核查工作和日常的尿检帮教管理工作。
禁毒禁赌体会篇十六
记录内容:
会议主题:研讨禁毒教育工作计划。
为让学生认清毒品危害,增强抵御毒品免疫力,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治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及省、市、县、教育局禁毒办《关于开展中小学生预防毒品教育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集聚资源,整合优势,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根本,积极开展禁毒教育特制定本计划:
一、健全和完善学校禁毒预防教育网络。
1、健全、完善学校禁毒教育的领导、组织工作机构。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本校禁毒教育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新对策,部署本学期禁毒教育工作的新任务。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禁毒预防教育教材和最新的相关信息资料。
2、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把对中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确定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政教处处具体落实措施,并配备兼职教师,组织开展禁毒预防教育。
3、加强对学生涉毒预防和监控。要把禁毒预防教育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及时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教育与预防相结合。二、建立健全学校禁毒预防教育工作制度1、建立禁毒教育学年度报告制度。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初总结上学年禁毒教育情况,制订新的工作计划并向教育局报告。
措施。对学生涉毒隐瞒不报或有意迟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吸毒的`,学校应主动与禁毒部门和家长联系,协助做好戒毒工作。
3、健全学校回访教育制度。在学校家访制度基础上,要有机地将易染毒的学生家庭情况调查与其他工作结合起来,并适时、适度地向学生家长开展禁毒宣传。
4、建立定期考核督查制度。要结合学校考核工作安排,将禁毒教育考核列入学校考核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奖罚。
三、以多种形式落实禁毒预防教育。
1、广泛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活动中,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安排一课时的禁毒预防教育课或活动,通过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在校所有学生特别是毕业班学生都能接受到比较系统的毒品预防教育,确保在校生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增强防毒拒毒能力。
禁毒禁赌体会篇十七
3.赌博违法,十赌九输。
4.一人赌博,全家遭殃。
5.倡导文明,杜绝赌博。
6.家中不赌博,班中不冒险。
7.远离赌博场,勤劳奔小康。
8.为了家庭幸福,请你远离赌博。
9.警民齐携手,围歼“六合彩”
10.勤劳致富光荣,参与赌博可耻。
11.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12.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赌博犯罪。
13.窝藏赌徒违法,检举赌博有功。
14.谁卖“六合彩”,必定倾家产。
15.珍爱家庭,远离赌博。
16.你不赌,我不赌,和谐幸福跟我走。
17.小赌移情,大赌倾家。
18.赌博是祸根,害人害己不利身。
19.万恶赌为首,害人又害己。
20.远离赌博,珍爱家庭。
21.严刹赌博歪风,净化社会环境。
22.远离赌博陋习,共创和谐社区。
23.警民齐携手,围歼?六合彩?
24.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请戒掉赌瘾。
25.赌博害死人,珍惜自己的劳动所得。
禁毒禁赌体会篇十八
为加强村禁毒、禁赌工作,预防毒品进入村及赌博活动的蔓延,加强村居民对毒、赌危害的抵御意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成立禁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掌握村内赌博、毒品违法犯罪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加大对赌博、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通过设立禁赌禁毒举报箱等形式,鼓励群众对赌博、毒品违法犯罪进行举报。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村居民的禁毒、防毒和禁赌意识,每年举办禁毒、禁赌知识讲座一至二次。
四、利用广播、微信平台、宣传栏、黑板报、下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经常性进行禁赌禁毒教育,增强居民禁赌禁毒意识,使居民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观念,摒弃赌博恶习。
五、建立吸毒人员和重大赌博人员的帮教小组,帮教小组由村干部、镇干部、吸毒人员和重大赌博人员亲属以及村民警组成。
六、积极开展“无毒村"创建活动,对村内涉毒人员实行“一帮到底,三年不变"的制度,配合综治中心、派出所做好涉毒人员的尿检工作。
总则。
禁毒会是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杜绝吸毒、贩毒、种毒、制毒人员在本村滋生。广泛深入发动各家各户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禁毒的村级民间组织。旨在有效开展村级禁毒工作,减少和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扎实抓好村民禁毒自治工作。
主要职责。
一、积极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让村民学法、懂法。
二、加强法制教育,教育村民了解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都是违法行为,都必须严厉禁止。协会定期对村民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遵纪守法,拒绝赌博。
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亲属、亲人、村民对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制止,孤立赌博。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让村民对赌博没有兴趣。
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参与赌博的人和事,让赌博者无处藏身。
六、认真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种赌博行为。
禁毒禁赌体会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并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自愿戒毒的监督管理,对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医疗服务给予技术指导和必要的支持,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戒毒治疗的需求,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总体设置规划。
第七条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调查结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自愿戒毒。
第十一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对其不因吸毒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批准,取得戒毒治疗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医务人员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必须在戒毒医疗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戒毒医疗机构用于戒毒治疗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十四条戒毒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防止毒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戒毒医疗机构。对检查发现的毒品、吸毒用具以及其他违禁品等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可以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治疗的适应症、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六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第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戒毒治疗措施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第十八条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自愿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歧视自愿戒毒人员。
第十九条戒毒医疗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符合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社区戒毒。
第二十一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除了明确社区戒毒期限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二)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机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系社区戒毒人员的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在社区戒毒协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相关人员按照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社区戒毒应当由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社会工作者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负责实施。负责女性社区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应当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
戒毒人员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属以及其就学、就业、就医的单位,应当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采取下列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其他措施。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三)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四)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不得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24小时以上。
第二十八条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报告戒毒情况3次以上;。
(二)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3次以上,或者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累计超过15日。
第二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以及其他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应当相应变更,原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该社区戒毒人员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并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原社区戒毒执行地和变更后的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备案。
社区戒毒人员转入变更后的社区戒毒执行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戒毒人员吸毒、戒毒情况结合本地区戒毒工作实际,与该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进行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及时前往变更后的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报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备案,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由监管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刑罚执行完毕时或者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应当对其进行诊断评估,对需要采取戒毒措施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章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三十四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以及因严重残疾、疾病、年老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未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所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先送交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之后转送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的转送期限暂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转送的期限作出缩短或者延长的调整;延长转送期限的,延长的转送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接收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毒品及其他违禁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案的其他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应当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四十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依法设立戒毒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开展戒毒治疗。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
第四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患严重疾病危及生命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具备医疗条件、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将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变更意见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送至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社区戒毒。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其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
第四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询问室,便利办案机关询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设立会见室,依法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会见亲属、律师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并保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有关情况。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档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授犯罪方法、交流吸毒信息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
(二)私藏、吸食、注射毒品,私藏其他违禁品;。
(三)预谋、实施脱逃;。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第五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以及死者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制作死亡鉴定送达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死者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死者家属对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死者家属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死亡鉴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死亡鉴定结论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组织法医进行死亡鉴定。
死者没有家属,或者死者家属接到死亡鉴定7日内未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已经重新鉴定,死者家属逾3个月未认领遗体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火化遗体,并通知死者家属领取骨灰。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非正常死亡,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死者家属依法享受国家赔偿。
第五十一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后,经诊断评估,对戒毒情况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1年。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社区康复。
第五十三条因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1年以上3年以下的社区康复。对其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提出自愿接受3年以下社区康复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和自愿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或者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或者社区康复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的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第五十六条负责社区康复的工作机构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区康复协议,定期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
第五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的,或者社区康复人员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执行社区戒毒。
第五十九条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以及其他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十条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的确定、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组成、社区康复执行地点的变更、社区康复的解除以及社区康复与刑罚、强制性教育措施、拘留、逮捕执行的衔接,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务人员自行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提供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等信息,侵犯戒毒人员隐私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吸毒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发现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相应戒毒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未采取必要隔离、治疗措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
(三)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四)收受、索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的;。
(五)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的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违反规定批准探访、探视,或者私自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传递物品的;。
(八)戒毒诊断评估弄虚作假的;。
(九)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十)非法提供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等信息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被依法拘留、逮捕、被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未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投资设立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愿戒毒后的人员或者解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经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尚未期满离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将剩余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执行完毕。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6月24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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