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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篇一
抚养人:____________,性别,年龄,汉族,住_________。(称乙方)。
一、由乙方承担甲方的衣、食、行、医疗、殡葬等费用,直至甲方两位遗赠人“百年”为止。
二、乙方享有受赠甲方全部财产的权利。包括位于_________号房屋五间,西房三间以及其他附属建筑;甲方的.全部生活用品及存款等。
三、甲、乙双方应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权利义务,永不反悔。
四、双方指定_________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_________村委会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立遗赠人:___签字(夫妻)____________。
抚养人:___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遗赠抚养协议篇二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原因,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乙方照顾。现经与乙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计有_________________件)在其死亡后赠送给乙方。乙方可在甲方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第二条、乙方保证继续悉心照顾甲方,让老人安度晚年,至甲方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甲方的饮食起居一切照顾由乙方承担。甲方去世后由乙方负责送终安葬。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四条、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八条、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乙方无故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九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协议内容。
遗赠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扶养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遗赠抚养协议篇三
年龄:七十三岁。
地址:住共平乡荷花村。
扶养人:xxx。
性别:男。
年龄:四十一岁。
地址:住共平乡荷花村。
遗赠人秦发兴因年老体弱多病,行动十分不便,儿女均在外省工作,现身居农村无人照顾。为了安度晚年,自愿与外侄章水之达成此《遗赠抚养协议》如下。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扶养人章水之时遗赠人秦发兴负责生养死葬。
二、遗赠人秦发兴在生之时,与扶养人章水之同食、同吃、不同宿。秦发兴在生病期间,卧床不起之时,章水之必须与秦发兴同宿一室,对秦发兴进行护理。
三、秦发兴去世之后,实行火葬。
四、亲友所送之礼物,设一人登记。如秦发兴的子女返乡自愿料理其父亲秦发兴的丧事时,丧事由子女负责。如在丧事之中,子女不能返乡料理时,秦发兴的丧事由章水之负责。对丧事中所收之礼物,谁负责安葬谁有处分之权利。
五、秦发兴在共平乡荷花村的财产有:房屋两间,28平方米,双人床、衣柜、面盆、方桌各一件,被盖三床、蚊账一床、板凳四条及其他日用小件物品等,遗赠归章水之所有。
六、此遗赠扶养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待上列条款实现之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人:xxx(盖章)。
扶养人:xxx(签字)。
一九xx年十二月十五日。
遗赠抚养协议篇四
甲方(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______元,医疗补助费______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遗赠抚养协议篇五
抚养人:________
________因年老,患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病,身体衰弱。有一子,在边防部队某部任连长,已在边疆安家。我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内侄________照顾。经双方邀约,愿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请村长向________,村调解委员会主任________作证,请________县法律顾问处律师________代书,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一、________愿将自己的瓦房三间、猪圈一个,建筑面积为117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计有大床一张、小床两张,大小方桌各一个、大小立柜各一个、木凳六个、水桶一挑、粪桶两挑、小农具若干件)全部赠给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二、________保证继续悉心照顾________,让老人安度晚年。至________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康________的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________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________承担。________去世后由________负责送终安葬。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村长________保存一份。
遗赠抚养协议篇六
遗赠人:___,男,七十三岁,住___乡____村。
扶养人:___.男,四十一岁,住___乡____村。
遗赠人___因年老体弱多病,行动十分不便,儿女均在外省工作,现身居农村无人照顾。为了安度晚年,自愿与外侄___达成此《遗赠抚养协议》如下。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扶养人___时遗赠人___负责生养死葬。
二、遗赠人___在生之时,与扶养人___同食、同吃、不同宿。___在生病期间,卧床不起之时,___必须与___同宿一室,对___进行护理。
三、___去世之后,实行火葬。
四、亲友所送之礼物,设一人登记。如___的子女返乡自愿料理其父亲___的.丧事时,丧事由子女负责。如在丧事之中,子女不能返乡料理时,___的丧事由___负责。对丧事中所收之礼物,谁负责安葬谁有处分之权利。
五、___在___乡____村的财产有:房屋两间,28平方米,双人床、衣柜、面盆、方桌各一件,被盖三床、蚊账一床、板凳四条及其他日用小件物品等,遗赠归___所有。
六、此遗赠扶养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待上列条款实现之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人:___(盖章)。
扶养人:___(签字)。
____年十二月十五日。
立于___乡____村四组。
遗赠抚养协议篇七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遗赠抚养协议篇八
遗赠人:________,男,_____岁,_____省_____县人,住_____县_____乡,农民。
扶养人:________,男,_____岁,_____省_____县人,住_____县_____乡,农民。
一、_____愿将自己的瓦房三间、猪圈一个,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计有大床一张、小床两张,大小方桌各一个、大小立柜各一个、木凳六个、水桶一挑、小家具若干件)全部赠给_____。_____在_____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二、_____保证继续悉心照顾_____,让老人安度晚年。至_____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_____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_____承担。_____去世后由_____负责送终安葬。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村长_____保存一份。
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证明人:___。
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遗赠人、被抚养人):___乙方(受赠人、抚养人):___。
性别:___性别:___。
出生日期:___出生日期:___
住址:___住址:___。
身份证号:___身份证号:___。
(1)房产:___。
(2)机动车:___。
(3)存款:___。
(4)其他财产:___。
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
具体为:___。
饮食安排:___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___保证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
医疗安排:___乙方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元。
其他安排:___。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本协议。
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办事处留存一份。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乙方(签字):___。
年月日年月日。
遗赠抚养协议篇九
年龄:___七十三岁。
地址:___住共平乡荷花村。
扶养人:_________。
性别:___男。
年龄:___四十一岁。
地址:___住共平乡荷花村。
遗赠人秦发兴因年老体弱多病,行动十分不便,儿女均在外省工作,现身居农村无人照顾。为了安度晚年,自愿与外侄章水之达成此《遗赠抚养协议》如下。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扶养人章水之时遗赠人秦发兴负责生养死葬。
二、遗赠人秦发兴在生之时,与扶养人章水之同食、同吃、不同宿。秦发兴在生病期间,卧床不起之时,章水之必须与秦发兴同宿一室,对秦发兴进行护理。
三、秦发兴去世之后,实行火葬。
四、亲友所送之礼物,设一人登记。如秦发兴的子女返乡自愿料理其父亲秦发兴的丧事时,丧事由子女负责。如在丧事之中,子女不能返乡料理时,秦发兴的`丧事由章水之负责。对丧事中所收之礼物,谁负责安葬谁有处分之权利。
五、秦发兴在共平乡荷花村的财产有:___房屋两间,28平方米,双人床、衣柜、面盆、方桌各一件,被盖三床、蚊账一床、板凳四条及其他日用小件物品等,遗赠归章水之所有。
六、此遗赠扶养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待上列条款实现之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人:_________(盖章)。
扶养人:_________(签字)。
____年十二月十五日。
遗赠抚养协议篇十
1、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2、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次,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3、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抚养协议篇十一
1、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
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5、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
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遗赠抚养协议法律特征也十分明显,它是一种法律上的合同,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也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比继承和遗嘱来得更高,在实践中,如果发生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发生冲突的情况,遗赠抚养协议会被优先考虑。
遗赠抚养协议篇十二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5、受遗赠人须未丧失受遗赠权;。
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包括扶养和遗赠两个方面:
1、扶养人的义务: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负有扶养的'义务。该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即发生效力,且是继续性的。
2、受扶养人的义务: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受扶养人对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遗赠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须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须合法。
3、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并且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5、受遗赠人应当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大家对于遗赠抚养协议的生效条件都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遗赠抚养协议签订以后,对于双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已经很明确的规定了,大家也要清楚的了解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确保职责明确。满足生效条件并且生效以后就要按时履行抚养责任了,对孩子负责,确保孩子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确保孩子有个好的成长环境。
遗赠抚养协议篇十三
因年老,患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病,身体衰弱。有一子,在边防部队某部任连长,已在边疆安家。我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内侄__________照顾。
经双方邀约,愿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请村长向__________,村调解委员会主任__________作证,请__________县法律顾问处律师__________代书,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愿将自己的瓦房三间、猪圈一个,建筑面积为117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计有大床一张、小床两张,大小方桌各一个、大小立柜各一个、木凳六个、水桶一挑、粪桶两挑、小农具若干件)全部赠给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二、__________保证继续悉心照顾__________,让老人安度晚年。至__________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康__________的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
__________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__________承担。__________去世后由__________负责送终安葬。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村长__________保存一份。
立遗嘱抚养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抚养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遗赠抚养协议篇十四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1、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
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2、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2)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3、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4、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
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通过以上全文对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的相关问题的介绍可知,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同时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解除的。但是在实践中,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会出现纠纷问题。随着我国养老制度不断的完善,未来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可能将不复存在。
遗赠抚养协议篇十五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解答保姆取得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当这是老人没有任何压迫力存在自愿的,而且是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这种协议是有效力受到的法律保护的,即使子女们不愿意也是无法改变的,反之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
遗赠抚养协议篇十六
遗赠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赠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受遗嘱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3)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4)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5)受遗赠人无权参与财产的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遗赠扶养协议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2)遗嘱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表现在: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时,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4)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意见》第五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办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无效。
1、扶养人(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各称、数量、处所。
4、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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