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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申诉申请书篇一
原告:冯占林,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住址:麒麟区西城街道西山供销社龙潭购销店。
原告:赵丽娥,女,汉族,1963年8月出生,下岗职工。被告:柳庭飞,男,汉族,现任西城街道副主任。被告:胡吉云,男,汉族,现任白牛社区党委书记。诉讼请求:
1、赔偿所有物品损失。
2、按私有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
3、追究侵权人责任。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冯占林全家属非农人口,原有房屋壹间,位于曲靖市麒麟区西城街道白牛社区繁华地段,建于80年代(有本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本人产权证),土木结构,建筑面积一层109平方米,二层平方米,三层平方米,2008年8月开始修《三江大道》龙潭涝地段,此房屋被确定在拆迁范围之内,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被告并不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只按每平方米400元的价格计算,我不同意,我的意见是:
1、按拆一赔一赔偿房屋,同时赔偿损坏在房内的物品大约3600元;
3、追究侵权人责任,未按照相关法律办事。
根据^v^^v^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v^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我的房屋建于80年代,92年10月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应根据私有房屋进行赔偿。因此并未达成拆迁协议。
被告柳庭飞、胡吉云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不但不妥善予以解决,还对我们的房屋断水、断电接近两年,有意阻塞沟渠道路,在几次大雨中,有几户的墙就被淹垮,然后被迫拆迁,我们几次找过开发区,工作人员说:“以前向你们这种情况是按拆一赔一处理过,此段路已经按照规定核发给西城街道和白牛社区,你们找他们去吧!”就这样相互推来推去,我的房屋一直得不到安置和解决。
2010年9月8月,柳庭飞和胡吉云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组织大量人员,没有通过法院,我也没接到通知,更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将我的房屋后面的附属建筑挖掉,连同里面的财物一起埋了。后来柳吉财(白牛社区主任)找到我说,让我拿产权证确认一下房屋尺寸,便开门让他们丈量,并且说不对的地方可以更正,我以为还可以有时间核对,便签了字。还来不及核实,胡吉云、柳庭飞便命令那些人扭着我的手就把我抬出去,马上喊挖机就把我的房屋连同家俱、用具等物品挖成一片废墟。并且当天他们只对我一家这么做,对其他户数已评估两年的,只要没有达成拆迁协议都没有挖,看来是有意目无法纪。
在今天这个法制社会里,人人都要遵纪守法,还会存在这样的干部,这样的执法者,人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会是一句空话,我现在唯一重要的财产就是房屋,安居才能乐业,家庭和睦,国家才和谐,社会才稳定,请求上级政府对我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申请人:冯占林、赵丽娥2010年月10日8日。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二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xxx5)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xxx7)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xxx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xx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xx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xx劳险(xxx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xx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xx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xxx5)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xxx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xx政办〔xx〕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xx政办〔xx〕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xx政〔xx〕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xx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号、xx政(xx)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xx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xx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xxx5)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xxx年xx月xx日。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三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刘__________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__】第某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__年4月底刘__________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__年5月初刘__________与滁州_____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_____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将刘__________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__________一直在安徽_________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__________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四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申请人发现本案劳动关系十分复杂涉及多方主体,有些事实和证据仍需调查核实。因时间仓促,申请人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为保障申请人的仲裁权利,现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劳动争议处理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特请贵委准予延期(望延期日)举证。
此致
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五
申诉人: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注:
1、本申诉书供对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3、“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六
申诉人__________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字第_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申诉书副本___份;
(2)原审______书复印件一份;
(3)(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七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或签名)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八
*****人民政府:
我叫某某某,职业为某某公司经理。我母亲叫某某,在我公司从事杂务。因我母亲及我本人对*年*月*日发生的执法机关无故侵犯我们两人人身权利的事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深感委屈,无奈之下,现向人民政府求助,请求人民政府出面为我们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2012年*月*日某点某分,我正在公司上班,突然听到公司门口一片嘈杂声,我闻声出去,恰好发现我母亲在菜摊跟前被一名身着综合执法服装的工作人员推倒在地,我赶紧过去质问那名执法人员,就在此时,从我身后上来另外一名执法人员,掐着我的脖子将我推到墙角并用拳头击打我的左脸颊致我受伤,当我母亲站起来制止该行为时,再次被该执法人员推倒在地,导致我母亲当场昏厥,人事不醒。我当时拨打了110及120向相关部门求助。现在的情况是,我母亲在医院治伤,虽然执法局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该费用远远不够治疗所用,我母亲面临着停药和必须随时出院的可能,老人家到现在也不明白自己为何无故被推倒以及此事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以来一直没有妥善解决,整日纠结此事,甚至发展到抑郁的症状。而我自己本人也对自己被打的事情没有被解决也深感不解,也严重影响着公司的经营。尽管我和相关部门进行过协调,但他们的推诿和拖延让我无法理解和忍受,无奈之下,我只好向你们求助,以求尽快解决此事。
申诉人: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九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__年7月10日开庭并作出(20__)办字第__________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20__年8月5日至20__年6月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_____元。
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__年8月至20__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该裁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十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叫xxx,是xx学院xx专业xx班的学生。在此想申请体育标兵荣誉称号,恳请批准!谢谢!
下面是我的个人履历:
首先,我非常热爱体育运动,从小学开始就经常参加学校的体育活动和各种体育比赛,并且每次都受到过学校的表彰。
其次,我连续两年参加过学校的冬季运动会。而且在学校的各项体育活动中曾做了许多的后勤服务工作,为校园体育活动的举行做出了微微的贡献。
再次,我并不是一个只读书的“书呆子”!我在好好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其中最普遍的是打篮球,比如和班上的同学一起在空余时间打打球、之前参加了班上的“迎新杯”和“宿舍文化月”篮球赛。不仅如此,我连续两年参加过学校举办的冬季运动会,在20xx年冬季运动会上,我获得了800m中长跑项目中小组第一,全校第六的成绩;在400*4接力赛项目中和队友的共同努力下获得了全校第一的佳绩!这是我“体”方面的表现。
最后,我表示:我想成为一名体育标兵,希望领导您们的批准!如果通过,我深表感谢,并且会继续努力;如果未通过,我依旧深表感谢,感谢您们指出了我的不足,我会更加倍加努力!希望最终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体育标兵,在为学校体育活动顺利举行的基础上!
此致,
敬礼!
xx学院xx班。
20xx年xx月xx日。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十一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
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
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xx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20xx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
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
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
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
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
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
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
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腐贪腐,贪腐,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
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再审申请人方某某,男,住南xx永乐乡。
再审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再审请求事项:依法撤销乌山区人民法院(20xx)乌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xx年向某某市乌山区永乐乡农村信用社罗吏分社(现永乐乡已划归南阳区)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到期还款日为19xx年1月25日。
由于经营失误,再审申请人无力还款,该信用社也一直未向再审申请人催讨任何款项。
20xx年12月3日再审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起诉至乌山区人民法院,乌山区人民法院于是20xx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20xx)乌民初字89号。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十二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十三
申诉人: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注:
1、本申诉书供对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3、“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十四
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申诉人(或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不服,或者是对_______人民法院于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号的.一审(或二审)刑事(或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现将申诉的请求(或申请事项)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综上论证,请求(以下写明具体请求目的)。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
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十六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十七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2.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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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十八
一、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
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从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定及以及区别中我们可以看到,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法律依据,提出法定期限和提交对象不同,申诉书是宪法规定,而再审申请书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书提出的期限在再审期限后,再审期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去判定是提交申诉状还是再审申请书。
裁判申诉申请书篇十九
出生: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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