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合同(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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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合同(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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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合同时,需要谨慎考虑每一项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何写一份合同,不仅要考虑到当前的情况,还要预估未来的发展。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定期存款合同篇一

合同双方:

徐芳:______

乙方:______

为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经协商,双方就保证金担保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第二条签约方应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除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外,甲方或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乙方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后,应将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保证金退还或冲抵。

第五条不履行主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定期存款合同篇二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____。

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

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二、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定期存单确认书;。

三、存单签发行出具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应将存单和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三、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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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合同篇三

甲方中国xx银行 县支行。

负责人 ,行长。

乙方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_________]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 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 ‰,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定期存款合同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支行。

为使客户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并约定如下:

一、甲方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协定存款最低留存额为_____________元。

二、单位协定存款户按季结息,账户余额超过约定的最低留存额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预期年化利率执行,现行预期年化利率为年息_____________%,如协议期间遇人民银行调整预期年化利率,则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预期年化利率计息;其低于约定的最低留存额部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预期年化利率计息。

三、甲方单位协定存款户在协议期未满清户,乙方应按清户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预期年化利率计息,并将原已按协定存款预期年化利率计付的利息扣回。

四、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五、协议到期日前15日,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的要求,则本协议期限自动延期。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对外不作任何资信证明。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定期存款合同篇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90号文件,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定期存款合同篇六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存款协议:

一.特别承诺:

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包括邮政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吸收的客户存款和中间业务资金。除了邮政储蓄资金的周转使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

2.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邮政企业以甲方的协议存款所做出的担保。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或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延迟支付利息和本金等行为。

二.协议存款金额及存期:

甲方一次性存入乙方人民币________万元,存期为________年____月。

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的____月内,在双方约定的间内,分次,每次存入乙方人民币万元,存期均为________年____月。起讫日期祥见本合同项下的单位元定期存款凭证,自甲方资金到帐之日起开始计息。

甲方在资金到达乙方指定账户后,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开立协议存款凭证。

三.协议存款凭证:

乙方应为甲方开具定期存款凭证,金额为人民币____亿元,存期为____月,本合同项下的单位元定期存款凭证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邮政储汇局和银行签订的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1.协议存款利率确定为以下第_____种方式。

(1)固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_____。

(2)浮动利率: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随叮住基层利率变化而浮动,第二种方式为实行一年浮动一次。

第一种方式:在双方确定协议存款利率后,该协议存款到期前,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利率:协议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协议存款利率+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利率调整幅度,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息。

法定一年期存款利率调整幅度=调整后的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利率—调整前的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利率。

乙方有义务在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种方式:在双方确定协议存款利率后,无论人民银行是否调整利率,第一个存款年度不进行调整;若有利率调整,第_____存款年度将根据原协议存款利率和最近一次的利率调整确定协议存款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协议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协议存款利率+最近一次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利率调整幅度。最近一次法定一年期存款利率调整幅度=调整后的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利率调整前的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利率。以后存款年度均按上述规定调整协议存款利率。如在协议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幷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协议存款利率调整方式。

2.协议存款到期未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司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协议存款不计付复利。

4.提前支取利率。

双方签订本协议存款合同后,如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发生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幷影响到甲方的资金安全,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时,甲,乙双方可以就此合同项下存款的提前支取,以及相关的利率计算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五.利息的支付:

1.支取本金时一次性支付,利随本清;。

2.每年支付一次;。

3.在整个存期中每季度支付一次;。

4.在整个存期中每半年支付一次;。

双方商定利息支付方式,利息支付以转帐方式划入甲方在人民银行的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六.本金的归还:

在合同到期日前,甲方向乙方出具本合同,协议存款凭证和相关授权文件,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甲方发生正式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甲方受到的合同存款凭证和授权文件等明细内容,幷承诺在和到期日将归还本金。本金划入甲方在人民银行收取利息的账户。

甲方需办理合同变更,须办理协议存款的变更手续,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存款合同书》,乙方收回原协议存款凭证,幷开立新的存款凭证。

甲方的协议存款凭证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受理后,挂失生效。

八.违约处理:

乙方保证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按日利息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伟约金,甲方幷有权解除合同。

九.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存款存放在乙方指定的分行。

十.保密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协议存款利率,数量均负有保密义务。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幷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十二.争议解决: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任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幷加盖公章后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协议存款本息完毕日止。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公章: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期存款合同篇七

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

代理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丙方介绍,本着满意自愿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签订如下房屋租赁保证金条款。

总面积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同意租赁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自愿向甲方和丙方支付人民币首付款。甲方和丙方各自支持乙方支付定金的_______%。

四.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支付定金后,视为丙方代理服务成功。丙方收取的房屋押金作为代理服务费的一部分,自甲乙双方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不退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甲方将向乙方全额返还租赁意向保证金。

六.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双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解决,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双方解决争议。

七.本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根据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

代理:______代理:______代理: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定期存款合同篇八

按定期利息来说,身边的农商行,信用社,地方银行,深圳银行收益较高。

如地方性银行北京银行一年的定期存款利率为1.95%,利息的计算公式利息=本金__利率__期限,存款10000元定期存款一年的利息为10000__1.95%__1=195元。

工商银行一年的定期存款利率为1.85%,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__利率__期限,存款一万元定期存款一年的利息为10000__1.85%__1=185元。

现在来看,各个银行利率不同,且我国银行的种类也有很多,如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民营银行等。普遍来说,银行规模越小,利率越高。因为规模小的银行只能通过高利率来吸引储户存款。

根据这种情况,目前存款一年利息高的就是身边的农商行,信用社,地方银行,深圳银行收益较高。具体情况看身边银行的利率浮动。

定期存款合同篇九

本文目录。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国债)质押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质押率: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_______月利率:________%,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______月______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第五条质押担保。

1.质物。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利率: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日:____________________。

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3.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4.当质物出现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处置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5.质押的撤销。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贷款人将质物退还出质人。对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由贷款人、出质人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借款归还。

1.借款期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偿还,以方式还本付息。

3.提前还款: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须提前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即为贷款逾期。对逾期贷款,贷款人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罚息。逾期超过一个月时,出质人授权贷款人无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意见,由贷款人主动将本合同约定的质物按序号由小到大顺序变现,以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出质人负责。

第七条贷款人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足额提供给借款人。

2.妥善保管质物。

3.当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关系解除后,贷款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借款人、出质人。

第八条借款人义务。

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帐户或办理银行卡,并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帐户或银行卡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所借款项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出质人义务。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

2.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

1.质物即质押的存款/国债为合法取得,出质人有权独立处置,否则,出质人将对本合同约定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是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质押担保将继续有效。

3.贷款人对质押担保所享有的权益不会因为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质物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质物。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变现、转让质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1.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2.本合同贷款总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尚有欠款未还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5.质物价值明显减少且借款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6.借款人或出质人不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7.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出质人;如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对借款人有追索权,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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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质押率: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_______月利率:________%,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______月______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第五条质押担保。

1.质物。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利率: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日:____________________。

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3.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4.当质物出现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处置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5.质押的撤销。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贷款人将质物退还出质人。对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由贷款人、出质人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借款归还。

1.借款期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偿还,以方式还本付息。

3.提前还款: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须提前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即为贷款逾期。对逾期贷款,贷款人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逾期超过一个月时,出质人授权贷款人无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意见,由贷款人主动将本合同约定的质物按序号由小到大顺序变现,以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出质人负责。

第七条贷款人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足额提供给借款人。

2.妥善保管质物。

3.当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关系解除后,贷款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借款人、出质人。

第八条借款人义务。

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帐户或办理银行卡,并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帐户或银行卡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所借款项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出质人义务。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

2.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

1.质物即质押的存款/国债为合法取得,出质人有权独立处置,否则,出质人将对本合同约定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是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质押担保将继续有效。

3.贷款人对质押担保所享有的权益不会因为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质物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质物。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变现、转让质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1.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2.本合同贷款总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尚有欠款未还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5.质物价值明显减少且借款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6.借款人或出质人不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7.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出质人;如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对借款人有追索权,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须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2.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借款人、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借款人、出质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生效。本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协商或诉讼期间,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三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盖章、依法设定质押权、质物交付贷款人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全部还清时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出质人对本合同全部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义,并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指印)。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指印)。

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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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信用社。

乙方:

根据区委区政府作出的村级财务由乡镇(街道)代管的决定,为了提高乙方在甲方存款收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在甲方开设结算存款账户和协定存款账户两个账户,并同时使用。结算存款账户的留存额度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二、协定存款账户的款项收支一律经过结算账户,即每日营业终了,由甲方将结算户存款余额中超过额度的部分自动转入协定存款账户内,转入协议存款户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的金额不转;当日营业终了,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低于留存额度时,甲方将不足部分从协定存款户自动转入结算户;营业过程中,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甲方主动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转入结算存款账户内用于支付。

三、利率:结算帐户的利率执行国家活期存款利率政策;协定存款的利率为1.44%,按季支付,合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从利率调整日按新利率分段计息。

四、奖励:如乙方代管工作较好,甲方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是:按结息日的结息积数乘以结息利率与甲乙双方约定利率1.98%差额支付。

五、乙方提取大额现金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将保证支取。

六、本合同期限一年,自签之日起生效。到期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视为自动延期。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交区信用联社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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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质押率:___________。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_______月利率:________%,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______月______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1.质物。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利率: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日:____________________。

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3.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4.当质物出现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处置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5.质押的撤销。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贷款人将质物退还出质人。对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由贷款人、出质人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借款期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偿还,以方式还本付息。

3.提前还款: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须提前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即为贷款逾期。对逾期贷款,贷款人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逾期超过一个月时,出质人授权贷款人无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意见,由贷款人主动将本合同约定的质物按序号由小到大顺序变现,以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出质人负责。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足额提供给借款人。

2.妥善保管质物。

3.当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关系解除后,贷款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借款人、出质人。

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帐户或办理银行卡,并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帐户或银行卡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所借款项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

2.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质物即质押的存款/国债为合法取得,出质人有权独立处置,否则,出质人将对本合同约定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是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质押担保将继续有效。

3.贷款人对质押担保所享有的权益不会因为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质物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质物。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变现、转让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1.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2.本合同贷款总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尚有欠款未还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5.质物价值明显减少且借款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6.借款人或出质人不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7.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出质人;如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对借款人有追索权,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须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2.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借款人、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借款人、出质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生效。本合同同时终止。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协商或诉讼期间,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三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盖章、依法设定质押权、质物交付贷款人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全部还清时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出质人对本合同全部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义,并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指印)。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指印)。

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定期存款合同篇十

银行利率,又称利息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通过用百分比表示。按利率所依附的经济关系不同可以将利率划分为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2023定期存款利率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定期存款利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很多中国人都有攒钱储蓄的习惯,他们会将每个月剩下的收入攒起来,攒到一定金额后,到银行去购买定期存款产品。这样的话,既可以为家庭攒下一笔钱,还可以获得一笔额外的利息收益。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基金、股票等投资理财市场发展地并不景气。

不少人发现,他们的基金、股票产品遭受到不小损失。部分家庭选择卖掉基金、股票产品,将这笔钱购买三年定期存款。在存款市场中,定期存款的安全性,稳定性较高,三年定期存款的利率略高一些,在经济发展形势不太明朗的今天,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不过,一些银行内部人员不建议存“三年定期”。他们认为很多上了年纪的老人经常需要用钱看病,如果存了三年定期,这笔钱没有存到指定的存款日期,提前取出来,可能会损失利息收益。有这种情况的老人,可以留出一部分钱用来看病治病。

将这笔钱购买银行的活期产品或者短期存款产品,也可以获得一部分利息收益,存取还比较方便。很多银行不建议储户存“三年定期”是从利润角度考量的,三年定期的利率较高,他们需要为储户支付更多的利息收益。

而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推荐存款产品时,自然是从个人业绩方面进行考量。如果储户在银行存款时间太久,不仅银行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收益,还不利于工作人员个人持续发展潜在客户。如果在银行购买的存款产品存储时间较长,用户个人使用也不是很方便。

遇到突发情况需要提前支取现金,只能按照活期存款计算收益了。要知道,活期存款的利率不到1%,与定期存款相比,是存在较大收益差距的。银行为来办理存款业务的客户提供了较为灵活的存款储蓄方案,用户可以考虑将一笔钱分成三份。

一部分用来存储一年定期,一部分存储两年定期,剩余部分用来存储三年定期。这样的话,既保证了收益,在用钱时还很方便。如果你在银行的存款超过了20万元,可以考虑大额存单业务。与定期存款相比,大额存单的利率略高一些,在存取款上较为灵活。

如果需要用钱的话,可以分批次取出一部分,其余的钱还可以按照原有的利率计算收益。银行还为客户推出了通知取款服务,存款的期限和利率是灵活的,如果客户需要用钱的话,提前通知银行就可以了,最终的结算利率,银行是参照用户的存储时间和金额最后计算的。

1、投资门槛不同。大额存单的投资门槛较高。一般来说,个人投资者购买大额存单的起点金额为20万元;定期存款只需50元。

2、利率不同。大额存单利率较高,大额存单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上升40%至50%,而定期存单一般为20%至30%。

3、流动性不同。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提取或赎回,定期存单必须在到期后提取本息。提前提取时,利息只能按活期利率计算,大额存单流动性相对较强。

4、存款期限不同。定期存单有六种存款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和五年。存款期限到期后,可以提取本息,也可以继续按原期转移。大额存单有九种存款期限,分别是: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十八个月、两年、三年、五年。

5、存款的便利性有所不同。定期存款更方便,可以随时处理,而大额存单因为发行金额,需要等待下一期发行。

定期存款合同篇十一

本文目录。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xx年3月的一天,李某到某商业银行存款时将一张银行借记卡和人民币现金50000元一并交与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将50000元存入该卡内。银行工作人员在将钱存入该卡后,把借记卡及存单交还李某。这时李某才发现该借记卡并非自己所有。经查证该卡卡主为王某,但王某在银行办卡时只登记有姓名,其余信息无法查证。李某在要求银行将存入的50000元退还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银行返还50000元,并提出追加王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尽管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本案所隐含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探讨。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银行存款过程中对存款对象确实出现了重大误解,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在发现后李某及时向银行提出了退款,因此应判令银行退还误存的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的服务。

合同。

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李某只是对将款项存入王某账户的行为产生了重大误解,故银行不具有返还义务,王某虽然身份不能明确,但可以将其以虚拟人的形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事实后可以判决由王某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即使存在重大误解,但合同履行后,银行作为该款项的保管人而非所有人,对该款项不享有所有权从而也就不享有处分权,不能承担返还义务。该笔存款的户主王某身份不明又无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只能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笔者尝试从两个方面对此案进行分析。

[分析]。

一、关于李某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而对于本案中李某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

1、李某是否对合同的性质存在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出借误认为赠与等。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本案中李某对其到银行存款的行为及银行为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是明确清楚的,追求的目的也是在银行帮助下存款,并未将存款行为理解为其他任何的民事行为,所以李某对合同的性质不存在误解。

2、李某是否对当事人身份产生了误解?对对方当事人身份产生误解,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例如在加工承揽、委托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当事人的身份对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本案中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李某和银行,李某将存款交由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存款时应当明确的知道为自己服务的是银行,也只有银行才具有帮助李某完成该服务合同的技能和资格,所以李某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也未产生误解。

3、李某是否对标的物产生误解?对标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误把柴油发电机当作汽油发电机购买,将工业酒精当作食用酒精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90号的水泥当作130号的水泥购买,将黄金手饰当作黄铜手饰出卖等。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应作为重大误解对待。非此情况,则应认为一般误解。

(3)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把50吨的起重机当作100吨的起重机等。这种误解也可以视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

本案中李某与银行服务合同的标的物是50000元人民币,从李某携款到银行,将钱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存入50000元人民币,再到银行工作人员清点,并按李某要求存入的过程中,该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所存的是50000元人民币这一事实都是清楚的,未发生任何的争议。李某对这50000元人民币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均不存在错误认识。

4、如果本案依李某请求,按重大误解撤销了存款行为,就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规定,由银行返还李某50000元,并由有过错方赔偿损失。问题的关键出现了,银行能返还取得的50000元吗?答案是不能。因为李某的存款所有权并非由银行取得,而是由卡主取得。银行没有得到存款所有权,当然就不负有返还的义务。

综上所述,李某在其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中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均不存在错误认识,并不构成重大误解,银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故李某不能要求银行返还50000元。

二、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本案其实存在两个民事行为,一个是李某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另一个是李某将存款存入王某账户的行为。

李某在后一个民事行为中,本意是将钱存入自己的账户,但因将借记卡拿错,使得对该民事行为的对方当事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将钱存入王某账户的后果完全与李某存款行为的目的相悖,并且使李某承受了很大的损失,应当属于重大误解。

如果认定重大误解,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撤销则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行为归于消灭。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

(一)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简称双方返还,它是指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因该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给对方。

(二)单方返还财产,指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只有一方当事人依该民事行为交付财产的,受领财产一方应向交付财产一方返还财产;或者双方交付财产,但该民事行为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一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充公。

(三)赔偿损失,指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对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依各自过错大小相抵后赔偿对方损失。

一般情况下,因王某通过李某存款的行为已实际取得了50000元的所有权,所以李某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以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以致产生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其将50000元存入王某账户这一民事行为,达到让王某返还自己50000元的目的。但本案中王某的身份无法查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且要求被告要有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因为王某除姓名外其余身份情况均无法核实,更谈不上明确的送达地址,使其在法律上很难成为诉讼主体,实际操作中也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虽然将虚拟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观点在学术界有类似概念的讨论,也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和实际应用价值,但目前我国立法中没有对此作任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先例,具体实施过程更因而面临很多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问题。而且在没有成熟的法学理论支撑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实践中使用创新概念也是极不严肃的。因此,采用第二种意见处理本案,笔者是不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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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

负责人,行长。

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主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盖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

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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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县支行。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长。

乙方:___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县支行(盖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___。

乙方:_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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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行。

甲、乙双方就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双方依照《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账号:_____________,其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

三、甲方承诺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

四、乙方按季对甲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结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五、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本合同自动延期,其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八、合同期满,甲方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将甲方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甲方在乙方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九、合同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乙方提交书面销户申请,乙方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十、本合同不得质押,且不具任何证明之作用。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后,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

经办行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定期存款合同篇十二

32、龙江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73%,3年利率为3.575%,5年利率为3.9%。

本文主要写的是各大银行存款利率排名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2、利率不同:同一个银行的大额存单利率通常比同存期的普通的定期存款高一点;。

3、流通性不同:大额存单已不再靠档计息,不论是普通的定期存款或是大额存单,提早取出的话,都只按活期利率来计算利息,会亏损很多的利息。可是一小部分大额存单是能线上转卖的,可以减少损失。

大额存单到期不取会怎样。

大额存单到期以后银行怎么处理大额存单的资产,在于用户在办理大额存单时和银行的约定:

2、若是用户办理大额存单没有约定自动转存,且大额存单期满以后用户没有前去银行办理取出手续,那么大额存单的本息会一并转到用户在该银行开通的银行卡账户里边,而且享有活期存款的利息。

定期存款合同篇十三

整存整取: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以及5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1.25%、1.46%、1.68%、2.15%、2.6%以及2.65%。

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1年、3年以及5年的利率分别为1.25%、1.46%以及1.46%。

【2】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

整存整取: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以及5年的存款利率为1.25%、1.45%、1.65%、2.15%、2.6%和2.65%。

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1年、3年、5年的存款利率为1.25%、1.45%、1.45%。

【3】兴业银行。

整存整取: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以及五年非保证金存款年利率分别是1.3%、1.55%、1.85%、2.3%、2.65%以及2.7%。

整存整取: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以及五年保证金存款年利率分别是1.1%、1.3%、1.5%、2.1%、2.65%以及2.7%。

零存整取、整存零取以及存本取息:一年、三年以及五年的非保证金年利率分别是1.3%、1.55%以及1.85%。

银行定期利息2023最新利率?

按现行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是:3个月1.1%;6个月1.3%;1年1.5%;2年2.1%;3年2.75%。但各银行在此基础上进行上浮或下浮。

工行发布的(按期限顺序):1.25%;1.45%;1.65%;2.15%;2.6%。

银行利息计算。

银行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__年利率__期限。

目前中国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78%,所以1万元定期一年利息10000__1.75%__1=175元。截至20__年3月24日日你去四大行银行存1年定期存款的话都可以享受1.75%的利率。

如果购买p2p投资平台爱钱进的12个月的投资产品整存宝的话,就可以享受年化11%的年化结算利率,这样1万元12个月的收益是10000__11%__1=1100元,是同期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利息的6倍多,所以选择不同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同,投资产品的不同收益也会不同。

计息范围。

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人资金。除财政性预算内存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款项不计利息外。应按规定支付利息。会计部门应按结息期和计算方法。准确地计算利息。对于应付而未付的存款利息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计息时间。

存期是存款的时间。一般说存期“算头不算尾”。也就是存入el计算利息。支取日不计算利息。其计算方法是从存人日算至支取的前1日为止。

定期存款计算利息时。按照存期“算头不算尾”的方法。从存入13算至支取的前一日为止。存期一般按对年,对月计算。对年按360天。对月按30天。

单位活期存款除非清户,一般均连续不问断发生存取款业务。因此。活期存款利息一般采取定期结息的做法。即按季结计利息。具体方法是采用余额表或乙种账计算计息积数。

对活期存款的存期也就按照实际天数计算。所谓实际天数就是按照13历天数。大月按31天计算。小月按30天计算。平月按28天(或29天)计算。

个人储蓄的活期存款按季度计算利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从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

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存款其利息的计算。根据存期的档次。于存款到期日,利随本清。单位存款利息不需要交纳利息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需要交纳20%的利息税。

定期存款合同篇十四

20__年3月的一天,李某到某商业银行存款时将一张银行借记卡和人民币现金50000元一并交与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将50000元存入该卡内。银行工作人员在将钱存入该卡后,把借记卡及存单交还李某。这时李某才发现该借记卡并非自己所有。经查证该卡卡主为王某,但王某在银行办卡时只登记有姓名,其余信息无法查证。李某在要求银行将存入的50000元退还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银行返还50000元,并提出追加王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尽管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本案所隐含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探讨。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银行存款过程中对存款对象确实出现了重大误解,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在发现后李某及时向银行提出了退款,因此应判令银行退还误存的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李某只是对将款项存入王某账户的行为产生了重大误解,故银行不具有返还义务,王某虽然身份不能明确,但可以将其以虚拟人的形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事实后可以判决由王某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即使存在重大误解,但合同履行后,银行作为该款项的保管人而非所有人,对该款项不享有所有权从而也就不享有处分权,不能承担返还义务。该笔存款的户主王某身份不明又无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只能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笔者尝试从两个方面对此案进行分析。

[分析]。

一、关于李某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而对于本案中李某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

1、李某是否对合同的性质存在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出借误认为赠与等。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本案中李某对其到银行存款的行为及银行为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是明确清楚的,追求的目的也是在银行帮助下存款,并未将存款行为理解为其他任何的民事行为,所以李某对合同的性质不存在误解。

2、李某是否对当事人身份产生了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身份产生误解,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例如在加工承揽、委托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当事人的身份对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本案中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李某和银行,李某将存款交由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存款时应当明确的知道为自己服务的是银行,也只有银行才具有帮助李某完成该服务合同的技能和资格,所以李某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也未产生误解。

3、李某是否对标的物产生误解 对标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误把柴油发电机当作汽油发电机购买,将工业酒精当作食用酒精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90号的水泥当作130号的水泥购买,将黄金手饰当作黄铜手饰出卖等。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应作为重大误解对待。非此情况,则应认为一般误解。

(3)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把50吨的起重机当作100吨的起重机等。这种误解也可以视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

本案中李某与银行服务合同的标的物是50000元人民币,从李某携款到银行,将钱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存入50000元人民币,再到银行工作人员清点,并按李某要求存入的过程中,该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所存的是50000元人民币这一事实都是清楚的,未发生任何的争议。李某对这50000元人民币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均不存在错误认识。

4、如果本案依李某请求,按重大误解撤销了存款行为,就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规定,由银行返还李某50000元,并由有过错方赔偿损失。问题的关键出现了,银行能返还取得的50000元吗 答案是不能。因为李某的存款所有权并非由银行取得,而是由卡主取得。银行没有得到存款所有权,当然就不负有返还的义务。

综上所述,李某在其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中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均不存在错误认识,并不构成重大误解,银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故李某不能要求银行返还50000元。

二、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本案其实存在两个民事行为,一个是李某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另一个是李某将存款存入王某账户的行为。

李某在后一个民事行为中,本意是将钱存入自己的账户,但因将借记卡拿错,使得对该民事行为的对方当事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将钱存入王某账户的后果完全与李某存款行为的目的相悖,并且使李某承受了很大的损失,应当属于重大误解。

如果认定重大误解,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大误解的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撤销则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行为归于消灭。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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