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船舶租赁合同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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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船舶租赁合同范文(17篇)
时间:2023-11-08 22:49:08     小编:笔砚

合同可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在起草合同时,应当细致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和后果。有了这些范文作为参考,你可以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一

承租方:__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承运人:__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乙方登陆艇、驳船进行建筑材料、设备等海上运输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及租赁期限。

1、甲方在长海县广鹿岛的旅游开发项目建设所需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设备、工具等通过租赁乙方的登陆艇、驳船进行海上运输,由大连桃源码头运至长海县广鹿岛码头。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项目工程进度需求合理安排船舶,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采购的前述货物进行运输,保证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

3、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如甲方项目工程提前竣工,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如截至20__年12月31日止,甲方项目仍未全部竣工,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继续负责甲方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货物的运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合作期限。

二、货物运输安排。

1、甲方根据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在每月的25日前向乙方下达次月的建筑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乙方保证根据上述计划,调派80吨、160吨的登陆艇及450吨的驳船等船只,按时将货物由桃源港运至广鹿岛港口,并在运输过程中做好相关的防护工作(防雨、防潮、防倒臵、易碎保护等),货物明细详见附件,具体以每月甲方下达的运输货物计划清单为准。

2、广鹿岛的登陆、卸货地点双方共同现场确认,驳船的卸货港口为广鹿岛多落母港;

三、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2、乙方根据租赁单价、运输次数及验收单据在每月的30日前与甲方结算当月运输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月运输额运费的80%。余下的20%费用应当自该月运输费结算日起三个月届满后5日内给付。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支付运输费用超出20天,从第21天起每延期一天,甲方需承担应付款额0.3‰的滞纳金;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耽误材料、设备运输,如果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视为乙方违约。

3、甲方在收到乙方正规运输发票后,按合同约定进度向乙方支付运费,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

四、货物运输流程。

1、甲方租用乙方的船舶只限于运输建筑材料、工具设备工作,不得进行其他营运工作;

4、乙方装船前负责到港待运货物的清点、检验工作,确认无误后签字接收并将货物装船;

6、乙方应对其所承运的材料、设备等投保综合险,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现的缺失或破损,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投保相关保险,除全额赔偿甲方货物损失外,还须承担甲方相关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乙方在装船前,应当对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交付运输的货物数量、包装及毁损情况进行严格的检验,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按照甲方要求及时组织运输。因乙方疏于检验而导致运输货物毁损的责任不清的,乙方应当与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的实际运载能力不能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或乙方在运输时间或货物的运输服务质量方面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以同时租赁其他承运人船只或委托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或在支付完乙方已经完成的运输服务费用后,单方终止合同,另行选择其他船运公司,且不构成违约。

9、乙方运输的货物到港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均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对货物的毁损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当及时予以确认。但乙方不得因甲方提出异议而拒绝卸货装车或其他的留臵方式拒绝交付货物。

10、甲方对承租船舶具有调度权,船舶的人员配臵、航行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的船长负责,如甲方需要在船上进行另增设备等工作,须经过乙方同意方实施,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船体及船上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修复期间内不免除租金的缴纳,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如因驾驶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理。

六、违约责任。

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未尽必要的安全防护、检验和注意义务,或其雇。

甲方:__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电话:

时间:20__年月日。

乙方:__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电话:

时间:20__年月日。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二

1.本船所有人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所示的规范相符。如有任何不符,租金应降低必要数额,以抵偿承租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本船所有人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水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物运输,船体、船机和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配齐合格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租期。

3.本船所有人出租、承租人租用本船日历月,从本船交付之时起算。

航行规范。

4.本船在伦敦保险人学会保证条款的范围内,在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的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但不包括进行合法贸易。在本船所有人的保险人承保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地区指示船舶进行营运,也可指示本船至本船所有人需要支付附加战争险的地区进行营运。但是,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船体、船机和设备的保险费均由承租人负担,但该种附加保险费不得超过按伦敦保险人最低费率的最小险别,以不大于学会定期保险条款的标准格式或学会战争险的标准格式的保险条件所征收的保险费。承租人在收到有关凭证或因其要求,收到保险单副本时,应将附加保险费付给本船所有人。如此种附加保险费有回扣,应退还承租人。船体、船机的保险金额定为,保险费即按此计算。但如保险单记载的船体、船机的保险金额与上列金额不符,则按较小者计算。

如果阻止本船航行至中国,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除非事先得到承租人的同意,本船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为任何目的指示本船停靠中国台湾港口。

除外货物。

本船用以载运合法货物,但不包括承租人有权按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规则或所适用的任何主管当局的条例,装运危险品。

交船港。

5.本船在承租人指定的。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随时可供使用的泊位,在办公时间内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时货舱须打扫干净,适在装货港接受货物。承租人接受交船并不构成放弃其本租船合同赋予的权利。

6.本船不得在之前交付。如本船在17点之前没有准备就绪并交付,承租人有随时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但不得晚于本船准备就绪之日。本船所有人应给承租人_____天预计交船日通知及____天确切交船日通知。

交船日期

7.承租人在交船港和还船港代表双方指定验船师检验交、还船时的货舱并确定船上存油。交船检验时间计入本船所有的时间,还船检验时间计入承租人的时间。验船师费用由于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担。在测定船上存泊前,本船前后吃水应调平或者船尾比船首吃水之差不超过6英尺。

交船通知。

货舱检验。

本船所有人提供的项目。

8.本船所有人应提供和/或支付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伙食、工资、领事费以及其他费用,甲板、居住舱室、机舱及其他必需的物料,全部润滑油和淡水,船舶保险及入干坞、修船和其他保养费。

起货装置。

本船所有人应给全部吊杆和/或转盘吊提供起重装置和设备,达到附表所规定的起重能力,并提供装卸货物实际使用二切绳索、滑轮吊缆、吊货索具及滑轮。如本船各有重吊,本船所有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起重装置。

本船所有人应提供甲板水手按要求开关舱,在本船到达装卸泊位或地点之前将起货装置准备就绪,并提供甲板和/或舷梯值班人员,每舱配备一名起货机司机或转盘吊司机按需要昼夜操纵。如港方或劳工组织规章禁止船员开关舱或操纵起货机或转盘吊,则由承租人雇用岸上替代工人并支付费用。

照明。

本船所有人应用船上灯光和群光灯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舱口和货舱同时作业。

货舱清扫。

如经承租人要求,并为当地规章所许可,本船所有人应提供船员清舱包括清移垫舱物料。承租人应向本船所有人或船员支付每次清舱定额最高为的费用。

承租人提供的项目、燃料。

9.承租人应提供和/或支付主机和辅机用的全部燃油、港口使用费、强制引航费、小艇费、拖轮费、领事费、运河、码头及其他捐税和包括任何外国市政税和国税在内的费用,以及交船港和还船港的一切码头、港口和吨税、代理费、佣金,并安排和支付货物装载、平舱、积载、卸载、过磅和理货、执行公务的官员和人员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和款项。

10.承租人应接收交船时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每公吨燃油和每公吨柴油付款;本船所有人应接收还船时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承租人现行加油合同的还船港油价付款,或者,如还船港没有合同油价,则按邻近主要加油港口的合同油价支付。本船交付时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吨,但不多于___吨;本船归还时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_吨,但不多于_____吨,柴油不少于____吨,但不多于___吨承租人可在交船前加油,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租期。

承租人有使用本船所有人加油合同的选择权。在租期内的任何时候,如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则承租人有权解除本租船合同。

租金率。

11.从本船交付之时起至归还给本船所有人之时为止,承租人应按本船夏季干舷高度时的总载重吨,以每吨每日历月的租金率支付租金,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应在交船后7个银行营业日,以后各期租金应在到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现金在支付给,每半个月预付。该项租金除了扣除本租船合同已具体规定的项目外,还扣除承租人/其代理人应得的回扣和佣金、有关实际停租或估计停租期间的任何款项或费用,以及经承租人合理估算的有关上述停租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根据本船合同,承租人对本船所有人的任何索赔款项。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处于停租,则该期租金余额应在本船重新起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支付。承租人还有权在最后整月租金中扣除预计代替本船所有人支付的费用或由承租人支付的、应由本船所有人负担的款项,以及还船时船上所存燃油的估计金额。上述付款,在还船时多还少补。

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本船所有人有权将本船从承租人营运中撤回,而不影响本船所有人根据本租船合同在其他方面对承租人可能具有的索赔权利。

还船。

12.本船应在租期届满之时,以交付给承租人时的相同良好状态,在由承租人所选择的安全、没有冰冻的港口归还。承租人有卸毕还船的选择权,支付本船所有人或船员包干费最多,以代替清舱,包括清移垫舱物料。

还船通知。

承租人应给本船所有人不少于10天的预计还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最后航次。

如本船被指示的航次将超过租期,承租人可使用本船完成该航次,但对于超过租期的时间,如市场运价高于租约规定的租金率,则按市场运价支付租金。

载货舱室。

13.除保留适当而足够的舱容供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使用及存放船具、属具、家具、食品和物料外,本船的所有空间和运力,如有客舱,亦包括在内,均归承租人使用。

甲板货。

承租人有权按照通常航运惯例在甲板和/或舱口部位装满货物,其费用和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装载甲板货应受到船舶稳性和适航性的限制。在航行中,船长与船员对甲板货应妥善照料并牢固绑扎。

承租人的代表。

14.承租人有权派代表一至二人随船押运并观察航次尽快速遣的情况。本船应向他们提供免费居住舱室,以及与船长相同标准的伙食,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证件。

15.本船所有人保证持有并随船携带必要的证件,以符合所挂港口的安全和卫生规定,以及所有现行要求。

本船所有人保证,本船起货装置及其他一切设备符合本船所有挂靠港口的规定,并且,本船随时持有在各方面符合这种规定的现行有效的证件。如由于本船所有人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规定或未持有上述证件以致岸上人员不能作业,由此损失的任何时间应停租,并且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本船所有人员负担。

承租人有权免费使用船上的起货机、吊杆包括重吊和/或转盘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货装置应保持完好工作状态,便于即时使用,但承租人应将使用重吊的意图及时发出通知。

熏蒸。

在租期内,本船所有人应提供有效的熏蒸灭鼠证书或免疫证书。由于根据承租人指示装运货物或挂靠港口而需要的熏蒸,均应由承租人负担费用,其他原因的熏蒸由本船所有人负担费用。

停租。

16.如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时间损失、以致妨碍或阻止本船有效营运或使本船不能供承租人使用、则自时间损失时起,至本船重新处于有效状态,在不致使承租人比时间损失开始之时的船位不利的地点恢复营运为止,租金停付:

船上人员或物料不足;。

船体、船机或设备损坏;。

船舶或货物遭遇海损事故包括碰撞和搁浅而造成延误;。

修船、进干坞或为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未持有或未随船携带有效证件和/或货运所需要的其他船舶文件;。

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罢工、拒绝航行、违抗命令或失职;。

本租船合同另有规定的经约定的停租项目或其他任何原因。

如装卸货物所需的起货机/转盘吊或其他设备损坏或不能使用,或起货机/转盘吊的动力不足,则不能有效作业的时间应按所需作业的起货机和/或转盘吊的数目比例计算时间损失。如上述原因使整船装完或卸完的时间推迟,则不能有效作业的时间应相应地全部停租。如承租人要求继续作业,则本船所有人应支付代替起货机/转盘吊的岸上设备的费用,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仍应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吊数目不够,则租金应按可供使用的岸吊数目比例支付。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装卸工人待时费,如有罚款也包括在内,均由本船所有人负担,并从租金中扣除。

承租人有将任何停租时间加在租期内的选择权。

如由于本租船合同所述的任何原因,本船延误达6星期以上,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船速索赔。

17.按照本租船合同第1条,如本船营运时速度降低和/或耗油量增加,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额外耗用燃油的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

征用。

18.在租期内,如本船被船旗国政府征用,则租金应从征用之时停付。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时船上所存燃油的金额应退还承租人。如征用期超过一个月,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干坞。

19.本船从上次油漆船底起算,应在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同意的方便地点和时间,至少每10个月进干坞一次,清洁和油漆船底。

船长责任。

20.船长和船员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习惯性的协助。在营运、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

提单。

船长应自己或经承租人要求,授权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货员的收据签发所提供的任何提单。

指示和航海日志。

承租人应给船长提供各项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长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航海日志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阅。用英文填写的甲板/机舱日志摘录,最迟应于每航次结束时交给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否则,以承租人提出的数据为准,本船所有人对此无权提出索赔。

如承租人有理由对船长、高级船员或轮机员的行为表示不满,本船所有人在接到意见书后,应立即调查。如情况属实,本船所有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码头工人。

21.装卸所需的码头工人和理货员由承租人安排并视为本船所有人的受雇人,接受船长的指示和指导。承租人对所雇佣的码头工人的疏忽、过失行为或判断错误不负责任,对引航员、拖轮或码头工作的疏忽、不当积载或积载疏忽造成的船舶灭失或损坏,亦不负责。

垫款。

22.如经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船长垫付本船在港的日常开支所需的款项,收取2.5%的垫款手续费。此项垫款从租金中扣除。但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必要时可拒绝垫付。

冰冻。

23.本船不得派往,亦无义务进入任何冻封的地点,或本船到达之时,由于冰冻原因,灯塔、灯船、航标和浮标将被或可能被撤去的地点,或由于冰冻原因,本船具有不能顺利抵达或在装卸完毕后不能驶离的危险的地点。本船没有破冰航行的义务,但如经要求,应尾随破冰船航行。

24.如本船灭失,租金从其灭失之日正午起停付。如本船失踪,租金从本船最后一次报告之日正午起停付。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应退还承租人。

加班。

25.如经要求,本船应昼夜作业。除非本船停租,承租人应以每日历月定额向本船所有人支付作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加班费,不足一月按比例计付。

留置权。

26.为了得到根据本租船合同提出的索赔,本船所有人有权留置属于定期承租人的货物和转租运费以及提单运费。为了索回预付而不应得的款项,得到因本船所有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而提出的索赔,承租人有权留置船舶。

救助。

27.救助或救援其他船舶所得的一切报酬,在扣除船长和船员应得的份额与各项法定费用和其他开支,包括按本租船合同对救助所损失的时间而付的租金,以及损坏的修理和消耗的燃油后,由本船所有人与承租人平均分享。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无效果所造成的时间损失和费用,由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担。

转租。

28.承租人有转租本船的选择权,但原承租人始终对本船所有人负有适当履行本租船合同的责任。

走私。

29.本船所有人应对其受雇人员的不法行为和故意错误行为,如走私、偷盗、行窃等一切后果负责,由此造成的本船延误应予以停租。

退保险费。

30.由于本船在港时间达30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本船所有人因此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所退保险费应给予承租人。

战争。

31.如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或战争行为,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应在目的港或在承租人选择的安全、未封锁的港口,在卸完货物后还给本船所有人。

海牙规则。

32.本船所有人或其经理人作为承运人,对根据本租船合同所载运的货物,依照船长签发的或根据本租船合同第20条由船长授权的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按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海牙规则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货物的短少、灭失或损坏负责。

双方有责。

33.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和航运公会战争除第1条和第2条应视为本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应订入根据本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碰撞条款及战争险。

34.共同海损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在北京理算和解决。

共同海损。

35.本租船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在提交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佣金。

36.本船所有人应按本租船合同所付租金的3.73%向承租人支付回扣,1.25%的经纪人佣金应付给北京中租。如任何一方违约以致全部租金没有支付,则责任方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如双方协议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所有人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在此种情况下,佣金不超过按一年的租金计算的数额。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三

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甲方愿意将该房屋出租,该房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乙方所有,经双方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该房屋(本合同标的物),并有权经营、管理和转租“号,合同约定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营业场所。

第二条租金和保证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租赁期限为______年,年复一年。

2、第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第二年使用费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第三年使用费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租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

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维修费的支付方式:______。

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维护费用:租赁期内,乙方造成租赁物业相关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护费用。

第四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变更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

2、在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保护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必须经甲方同意、如乙方对租赁物及其设备造成损坏,应负责恢复原状。

3、如果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及特殊设备,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因未征得甲方同意及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负责,房屋、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及时将租赁物业内所有未损坏的设备和设施干净、完整地移交给甲方(自然折旧除外)。

5、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对租赁期内因乙方施工造成的所有人员安全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6、乙方保证甲方的'房屋为合法租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供应。

2、但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权利,甲方对乙方因自然灾害和盗窃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在乙方披露其业务性质和类型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其业务信息。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租赁房屋需要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金增加方式根据______的市场情况适当调整。

第八条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本合同可以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非甲方主观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将押金和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的金额不含租赁税,乙方需要缴纳租赁税的,应缴纳租赁税。

出租人:____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_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四

签订地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经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机械设备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机械设备型号、规格、数量、租赁费及司机数量:

第二条使用地点:青岛海湾大桥11合同段海上施工海域(乙方施工现场所在地)。

第三条租赁期限、进出场费用的承担及设备的交付和验收:

1.租赁期限。

(1)甲方设备于20年6月30日前到达乙方工地,经双方确认之日为起租日。甲方的设备未按约定到达的(包括未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未按约定的数量到达和未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每逾期1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租赁期限为:工程结束。

(2)乙方应提前6天通知甲方确定退租日期,甲方应在退租日期届满之前将机械设备撤离乙方工地,否则此后出现的'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概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进、出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3.设备交付使用时,应由乙方验收。

第四条租赁物的维修和保管:

1.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配合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租赁物维修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相应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2.甲方负责租赁物的保管,应承担租赁物丢失和毁损的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1.租赁期满租赁物返还时间、地点为:现场退租赁码头。

2.设备退场时应由乙方验收,并出具退场通知书。

第六条租赁费结算与支付:

1.按月租赁,每个月为一个租赁结算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折算。

2.甲方设备到达乙方工地并经双方确认后,租赁费开始计算,设备退租时终止。

3.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到乙方所在地办理(经双方确认的)上月设备租赁费结算手续。

4.甲方应提供正规发票(租赁业发票)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租赁给乙方的设备性能良好,满足乙方的施工需求,并提供船舶资料及设备性能的证明材料交乙方备案。甲方必须提前办理内河船舶海上施工许可证。

2.当设备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在最短的时间12小时内进行修复或以同等及以上规格的设备代替,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另行租赁相关设备以保证施工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在甲方设备租赁费中扣除。

3.甲方利用施工间隙时间对设备进行保养,并承担费用。

5.甲方配备不低于2名操作司机,保证24小时处于工作状态,工费及生活费由甲方承担。保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服从乙方人员的调度、指挥,严格遵守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由于甲方设备及操作人员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甲方不得私自更换操作人员,除非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更换为原乙方备案操作人员。

6.甲方必须配备舱外照明设施,船舱装生活用水不得低于50吨。甲方所提供船舶载货量不得低于250吨。船上需配备gprs导航系统。

7.未经乙方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设备。如有擅自动用情况给予违约金5000元处罚。

8.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允许其他船只、人员靠近该船。

9.甲方承担船舶暂存货物的保管义务。

10.乙方在使用船舶配合作业时,甲方操作人员应详细记录运行时间,运行情况。

11.在起租前,甲方负责提前到有关海事部门办理本船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以及到有关边防部门办理本船的相关手续,如果逾期未办妥该项手续,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设备属于甲方的产权,租赁期间,乙方只有该设备的使用权,不得有转租、出借、担保、还债、变卖等行为,不得自行改变结构,拆卸零部件,调整性能。

2.及时支付租赁费.

3.为甲方操作、维修人员的住宿提供方便,费用由甲方自理。

4.提供租赁设备所需的燃油,并承担费用。

5.有权对甲方设备和操作人员查验证件,有权对进入现场的甲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负责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基础施工,并提供设备安装所需的电力及设备。

第九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1.设备使用完毕退场,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提供的设备不能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2)租赁期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乙方多次提醒甲方,甲方未能解决,影响乙方施工。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设备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2)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

4.乙方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前6天通知甲方提前退租,但租赁期限不得低于210天。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乙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五

船舶规范。

1.本船所有人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所示的规范相符。如有任何不符,租金应降低必要数额,以抵偿承租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船舶状况。

2.本船所有人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水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物运输,船体、船机和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配齐合格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租期。

3.本船所有人出租、承租人租用本船日历月(确切租期由承租人选定),从本船交付之时起算。

航行规范。

4.本船在伦敦保险人学会保证条款的范围内,在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但类似尺度的船舶安全搁浅是习惯做法的除外)的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但不包括进行合法贸易。在本船所有人的保险人承保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地区指示船舶进行营运,也可指示本船至本船所有人需要支付附加战争险的地区进行营运。但是,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船体、船机和设备的保险费均由承租人负担,但该种附加保险费不得超过按伦敦保险人最低费率的最小险别,以不大于学会定期保险条款(1/10/1970)的标准格式或学会战争险(1/7/1976)的标准格式(但不包括封锁和围困险)的保险条件所征收的保险费。承租人在收到有关凭证或因其要求,收到保险单副本时,应将附加保险费付给本船所有人。如此种附加保险费有回扣,应退还承租人。船体、船机的保险金额定为,保险费即按此计算。但如保险单记载的船体、船机的保险金额与上列金额不符,则按较小者计算。

如果阻止本船航行至中国,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除非事先得到承租人的同意,本船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为任何目的指示本船停靠中国台湾港口。

除外货物。

本船用以载运合法货物,但不包括承租人有权按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规则或所适用的任何主管当局的条例,装运危险品。

交船港。

5.本船在承租人指定的。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随时可供使用的泊位,在办公时间内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时货舱须打扫干净,适在装货港接受货物。承租人接受交船并不构成放弃其本租船合同赋予的权利。

6.本船不得在之前交付。如本船在17点之前没有准备就绪并交付,承租人有随时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但不得晚于本船准备就绪之日。本船所有人应给承租人_____天预计交船日通知及____天确切交船日通知。

交船日期

7.承租人在交船港和还船港代表双方指定验船师检验交、还船时的货舱并确定船上存油。交船检验时间计入本船所有的时间,还船检验时间计入承租人的时间。验船师费用由于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担。在测定船上存泊前,本船前后吃水应调平或者船尾比船首吃水之差不超过6英尺。

交船通知。

货舱检验。

本船所有人提供的项目。

8.本船所有人应提供和/或支付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伙食、工资、领事费以及其他费用,甲板、居住舱室、机舱及其他必需的物料,全部润滑油和淡水,船舶保险及入干坞、修船和其他保养费。

起货装置。

本船所有人应给全部吊杆和/或转盘吊提供起重装置和设备,达到附表所规定的起重能力,并提供装卸货物实际使用二切绳索、滑轮吊缆、吊货索具及滑轮。如本船各有重吊,本船所有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起重装置。(参见第15条)。

本船所有人应提供甲板水手按要求开关舱,在本船到达装卸泊位或地点之前将起货装置准备就绪,并提供甲板和/或舷梯值班人员,每舱配备一名起货机司机或转盘吊司机按需要昼夜操纵。如港方或劳工组织规章禁止船员开关舱或操纵起货机或转盘吊,则由承租人雇用岸上替代工人并支付费用。

照明。

本船所有人应用船上灯光和群光灯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舱口和货舱同时作业。

货舱清扫。

如经承租人要求,并为当地规章所许可,本船所有人应提供船员清舱包括清移垫舱物料。承租人应向本船所有人或船员支付每次清舱定额最高为的费用。

承租人提供的项目、燃料。

9.承租人应提供和/或支付(除非为本船所有人而发生或因在本船所有人原因所损失的时间内发生,不论本船是否停租)主机和辅机用的全部燃油(从租金中每日历月扣除定额,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减,以抵补船上人员生活用油)、港口使用费、强制引航费、小艇费、拖轮费、领事费(但按第8条应由本船所有人负担者除外)、运河、码头及其他捐税(但由国际或当地船舶所有人或海员组织所征收者除外)和包括任何外国市政税和国税在内的费用,以及交船港和还船港的一切码头、港口和吨税(在交船前或还船后发生的除外)、代理费、佣金,并安排和支付货物装载、平舱、积载(包括垫舱物料,但本船所有人应允许使用船上已有的垫舱物料)、卸载、过磅和理货、执行公务的官员和人员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和款项。

10.承租人应接收交船时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每公吨燃油和每公吨柴油付款;本船所有人应接收还船时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承租人现行加油合同的还船港油价付款,或者,如还船港没有合同油价,则按邻近主要加油港口的合同油价支付。本船交付时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吨,但不多于___吨;本船归还时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_吨,但不多于_____吨,柴油不少于____吨,但不多于___吨承租人可在交船前加油,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租期。

承租人有使用本船所有人加油合同的选择权。在租期内的任何时候,如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则承租人有权解除本租船合同。

租金率。

11.从本船交付之时(格林尼治时间)起至归还给本船所有人之时(格林尼治时间)为止,承租人应按本船夏季干舷高度时的总载重吨(2240磅为一吨),以每吨每日历月的租金率支付租金,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应在交船后7个银行营业日,以后各期租金应在到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现金在支付给,每半个月预付(但最后一期租金应预付到经承租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后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该项租金除了扣除本租船合同已具体规定的项目外,还扣除承租人/其代理人应得的回扣和佣金、有关实际停租或估计停租期间的任何款项或费用,以及经承租人合理估算的有关上述停租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根据本船合同,承租人对本船所有人的任何索赔款项。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处于停租,则该期租金余额应在本船重新起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支付。承租人还有权在最后整月租金中扣除预计代替本船所有人支付的费用或由承租人支付的、应由本船所有人负担的款项,以及还船时船上所存燃油的估计金额。上述付款,在还船时多还少补。

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本船所有人有权将本船从承租人营运中撤回,而不影响本船所有人根据本租船合同在其他方面对承租人可能具有的索赔权利。

还船。

12.本船应在租期届满之时,以交付给承租人时的相同良好状态(自然耗损和由于第21条列举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灭失或损害除外),在由承租人所选择的安全、没有冰冻的港口归还。承租人有卸毕还船的选择权,支付本船所有人或船员包干费最多,以代替清舱,包括清移垫舱物料。

还船通知。

承租人应给本船所有人不少于10天的预计还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最后航次。

如本船被指示的航次将超过租期,承租人可使用本船完成该航次,但对于超过租期的时间,如市场运价高于租约规定的租金率,则按市场运价支付租金。

载货舱室。

13.除保留适当而足够的舱容供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使用及存放船具、属具、家具、食品和物料外,本船的所有空间和运力,如有客舱,亦包括在内,均归承租人使用。

甲板货。

承租人有权按照通常航运惯例在甲板和/或舱口部位装满货物,其费用和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装载甲板货应受到船舶稳性和适航性的限制。在航行中,船长与船员对甲板货应妥善照料并牢固绑扎。

承租人的代表。

14.承租人有权派代表一至二人随船押运并观察航次尽快速遣的情况。本船应向他们提供免费居住舱室,以及与船长相同标准的伙食,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证件。

15.本船所有人保证持有并随船携带必要的证件,以符合所挂港口的安全和卫生规定,以及所有现行要求。

本船所有人保证,本船起货装置及其他一切设备符合本船所有挂靠港口的规定,并且,本船随时持有在各方面符合这种规定的现行有效的证件。如由于本船所有人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规定或未持有上述证件以致岸上人员不能作业,由此损失的任何时间应停租,并且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本船所有人员负担。

承租人有权免费使用船上的起货机、吊杆包括重吊和/或转盘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货装置应保持完好工作状态,便于即时使用,但承租人应将使用重吊的意图及时发出通知。

熏蒸。

在租期内,本船所有人应提供有效的熏蒸灭鼠证书或免疫证书。由于根据承租人指示装运货物或挂靠港口而需要的熏蒸,均应由承租人负担费用,其他原因的熏蒸由本船所有人负担费用。

停租。

16.(a)如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时间损失、以致妨碍或阻止本船有效营运或使本船不能供承租人使用、则自时间损失时起,至本船重新处于有效状态,在不致使承租人比时间损失开始之时的船位不利的地点恢复营运为止,租金停付:

(1)船上人员或物料不足;

(2)船体、船机或设备损坏;

(3)船舶或货物遭遇海损事故包括碰撞和搁浅而造成延误;

(4)修船、进干坞或为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5)未持有或未随船携带有效证件和/或货运所需要的其他船舶文件;

(6)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罢工、拒绝航行、违抗命令或失职;

(10)本租船合同另有规定的经约定的停租项目或其他任何原因。

(b)如装卸货物所需的起货机/转盘吊或其他设备损坏或不能使用,或起货机/转盘吊的动力不足,则不能有效作业的时间应按所需作业的起货机和/或转盘吊的数目比例计算时间损失。如上述原因使整船装完或卸完的时间推迟,则不能有效作业的时间应相应地全部停租。如承租人要求继续作业,则本船所有人应支付代替起货机/转盘吊的岸上设备的费用,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仍应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吊数目不够,则租金应按可供使用的岸吊数目比例支付。

(c)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装卸工人待时费,如有罚款也包括在内,均由本船所有人负担,并从租金中扣除。

(d)承租人有将任何停租时间加在租期内的选择权。

(e)如由于本租船合同所述的任何原因,本船延误达6星期以上,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船速索赔。

17.按照本租船合同第1条,如本船营运时速度降低和/或耗油量增加,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额外耗用燃油的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

征用。

18.在租期内,如本船被船旗国政府征用,则租金应从征用之时停付。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时船上所存燃油的金额应退还承租人。如征用期超过一个月,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干坞。

19.本船从上次油漆船底起算,应在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同意的方便地点和时间,至少每10个月进干坞一次,清洁和油漆船底。

船长责任。

20.船长和船员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习惯性的协助。在营运、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

提单。

船长应自己或经承租人要求,授权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货员的收据签发所提供的任何提单。

指示和航海日志。

承租人应给船长提供各项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长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航海日志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阅。用英文填写的甲板/机舱日志摘录,最迟应于每航次结束时交给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否则,以承租人提出的数据为准,本船所有人对此无权提出索赔。

如承租人有理由对船长、高级船员或轮机员的行为表示不满,本船所有人在接到意见书后,应立即调查。如情况属实,本船所有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码头工人。

21.装卸所需的码头工人和理货员由承租人安排并视为本船所有人的受雇人,接受船长的指示和指导。承租人对所雇佣的码头工人的疏忽、过失行为或判断错误不负责任,对引航员、拖轮或码头工作的疏忽、不当积载或积载疏忽造成的船舶灭失或损坏,亦不负责。

垫款。

22.如经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船长垫付本船在港的日常开支所需的款项,收取2.5%的垫款手续费。此项垫款从租金中扣除。但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必要时可拒绝垫付。

冰冻。

23.本船不得派往,亦无义务进入任何冻封的地点,或本船到达之时,由于冰冻原因,灯塔、灯船、航标和浮标将被或可能被撤去的地点,或由于冰冻原因,本船具有不能顺利抵达或在装卸完毕后不能驶离的危险的地点。本船没有破冰航行的义务,但如经要求,应尾随破冰船航行。

船舶灭失。

24.如本船灭失,租金从其灭失之日正午起停付。如本船失踪,租金从本船最后一次报告之日正午起停付。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应退还承租人。

加班。

25.如经要求,本船应昼夜作业(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包括在内)。除非本船停租,承租人应以每日历月定额向本船所有人支付作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加班费,不足一月按比例计付。

留置权。

26.为了得到根据本租船合同提出的索赔,本船所有人有权留置属于定期承租人的货物和转租运费以及提单运费。为了索回预付而不应得的款项,得到因本船所有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而提出的索赔,承租人有权留置船舶。

救助。

27.救助或救援其他船舶所得的一切报酬,在扣除船长和船员应得的份额与各项法定费用和其他开支,包括按本租船合同对救助所损失的时间而付的租金,以及损坏的修理和消耗的燃油后,由本船所有人与承租人平均分享。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无效果所造成的时间损失和费用(不包括本船的损坏或灭失),由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担。

转租。

28.承租人有转租本船的选择权,但原承租人始终对本船所有人负有适当履行本租船合同的责任。

走私。

29.本船所有人应对其受雇人员的不法行为和故意错误行为,如走私、偷盗、行窃等一切后果负责,由此造成的本船延误应予以停租。

退保险费。

30.由于本船在港时间达30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本船所有人因此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所退保险费应给予承租人(一经从保险人那里收到,如数退还给承租人。否则,从末次租金中扣除估计的金额)。

战争。

31.如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或战争行为,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应在目的港或在承租人选择的安全、未封锁的港口,在卸完货物后还给本船所有人。

海牙规则。

32.本船所有人或其经理人作为承运人,对根据本租船合同所载运的货物,依照船长签发的或根据本租船合同第20条由船长授权的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按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海牙规则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但第3条第6款除外,第4条第5款中的100英镑用人民币700元代替),对货物的短少、灭失或损坏负责。

双方有责。

33.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和航运公会战争除第1条和第2条应视为本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应订入根据本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碰撞条款及战争险。

34.共同海损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在北京理算和解决。

共同海损。

35.本租船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在提交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佣金。

36.本船所有人应按本租船合同所付租金的3.73%向承租人支付回扣,1.25%的经纪人佣金应付给北京中租。如任何一方违约以致全部租金没有支付,则责任方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如双方协议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所有人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在此种情况下,佣金不超过按一年的租金计算的数额。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位置及经营范围。

甲方同意乙方在----举办服装展销,面积为4000平方米。

第二条展销的期限及时间。

1、展销期限。

2、展销的时间,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19时。

第三条租金及缴付时间。

1、租金标准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2、缴付方式:租金缴纳遵循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

3、在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履行合同保证金叁万元。

第四条甲方为本次展销提供场地及电源,电费以表计量以实据结。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条款。

2、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移交乙方租赁场地。

3、乙方在展销前或展销期间甲方不再招收同类的展销活动。

4、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合法经营,严禁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如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等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负责本次活动现场安全工作,24小时有保安人员现场巡逻检查,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如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7、乙方应自行处理好相邻关系,如因违反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或与相邻人产生纠纷而引起的损失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8、场地使用期限内,如因突发事件、领导参观、消防安全隐患以及因甲方或本项目经营整体规划调整、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等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使用场地或调整场地位置(场地使用期限不作调整),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撤离出场地并终止本合同,场地租赁费用据实结算,且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乙方负责承租现场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垃圾清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保证场地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如出现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及赔偿。

第六条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地震、水灾等)或政府政策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可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共同免责。

第七条合同期内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双方在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可交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七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个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湾大桥第11合段。

项目经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机械设备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机械设备型号、规格、数量、租赁费及司机数量:

第二条使用地点:青岛海湾大桥11合同段海上施工海域(乙方施工现场所在地)。

第三条租赁期限、进出场费用的承担及设备的交付和验收:

1.租赁期限。

(1)甲方设备于20xx年6月30日前到达乙方工地,经双方确认之日为起租日。甲方的设备未按约定到达的(包括未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未按约定的数量到达和未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每逾期1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租赁期限为:工程结束。

(2)乙方应提前6天通知甲方确定退租日期,甲方应在退租日期届满之前将机械设备撤离乙方工地,否则此后出现的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概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进、出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3.设备交付使用时,应由乙方验收。

第四条租赁物的维修和保管:

1.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配合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租赁物维修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相应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2.甲方负责租赁物的保管,应承担租赁物丢失和毁损的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1.租赁期满租赁物返还时间、地点为:现场退租赁码头。

2.设备退场时应由乙方验收,并出具退场通知书。

第六条租赁费结算与支付:

1.按月租赁,每个月为一个租赁结算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折算。

2.甲方设备到达乙方工地并经双方确认后,租赁费开始计算,设备退租时终止。

3.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到乙方所在地办理(经双方确认的)上月设备租赁费结算手续。

4.甲方应提供正规发票(租赁业发票)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租赁给乙方的设备性能良好,满足乙方的施工需求,并提供船舶资料及设备性能的证明材料交乙方备案。甲方必须提前办理内河船舶海上施工许可证。

2.当设备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在最短的时间12小时内进行修复或以同等及以上规格的设备代替,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另行租赁相关设备以保证施工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在甲方设备租赁费中扣除。

3.甲方利用施工间隙时间对设备进行保养,并承担费用。

5.甲方配备不低于2名操作司机,保证24小时处于工作状态,工费及生活费由甲方承担。保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服从乙方人员的调度、指挥,严格遵守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由于甲方设备及操作人员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甲方不得私自更换操作人员,除非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更换为原乙方备案操作人员。

6.甲方必须配备舱外照明设施,船舱装生活用水不得低于50吨。甲方所提供船舶载货量不得低于250吨。船上需配备gprs导航系统。

7.未经乙方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设备。如有擅自动用情况给予违约金5000元处罚。

8.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允许其他船只、人员靠近该船。

9.甲方承担船舶暂存货物的保管义务。

10.乙方在使用船舶配合作业时,甲方操作人员应详细记录运行时间,运行情况。

11.在起租前,甲方负责提前到有关海事部门办理本船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以及到有关边防部门办理本船的相关手续,如果逾期未办妥该项手续,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设备属于甲方的产权,租赁期间,乙方只有该设备的使用权,不得有转租、出借、担保、还债、变卖等行为,不得自行改变结构,拆卸零部件,调整性能。

2.及时支付租赁费.

3.为甲方操作、维修人员的住宿提供方便,费用由甲方自理。

4.提供租赁设备所需的燃油,并承担费用。

5.有权对甲方设备和操作人员查验证件,有权对进入现场的甲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负责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基础施工,并提供设备安装所需的电力及设备。

第九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1.设备使用完毕退场,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提供的设备不能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2)租赁期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乙方多次提醒甲方,甲方未能解决,影响乙方施工。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设备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2)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

4.乙方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前6天通知甲方提前退租,但租赁期限不得低于210天。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乙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八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工程需要,现向甲方求租湘张家界货船舶一艘,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甲方保证船舶的证书齐全,并适航(内河证)。

二、乙方职责。

1、从甲方交船之日起船舶安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保证按协议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足额租金。

3、乙方保证船舶设备及船舶原貌。

4、乙方在船舶租赁时间不得将船舶转让、转租和出售。

5、船在经营期间维修费用、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需找一个甲方信得的过的人做担保,保证船的租金、船的动态,合同到期后,收回该船舶。

三、租期。

经双方协商租期为20x年4月底结止,期满后乙方享。

四、租金为每年x万元人民币。

五、交船地点:

乙方期满后在        将船交给甲方。

六、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担保人一份,如双方产生纠纷由武汉海事汉院管辖。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九

不定期住房合同就是没有具体约定期限的的租房合同,在实际生活中,这类租房合同由于约定的期限不明确或者约定的情况不完整,或者甚至没有约定期限的合同中,以限制房屋租赁合同时间的形式,其与具体的一般的合同签订的内容有所不同,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有关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问题。

(1)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a.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b.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总之,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可以咨询有关方面的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定期租赁合同需要面对很多的问题,如法律上时间限制的问题等等,如果你对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产生疑惑的,可以咨询的专业的律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十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所有皖安庆驳两艘吨级甲驳出租给乙方,由乙方出资改造为机驳,改造机驳后的船舶相关证书、证件由乙方办理,甲方协助。改造机驳费用及证件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期内必须合法经营。

二、改造后的机驳产权归甲方所有。

三、租赁时间:暂定五年,不得提前退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合同到期后(年月日),甲方愿意将皖安庆驳以每艘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出售给乙方,两艘船共计人民贰佰捌拾万元整。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季度(年月日)一次性付清甲方售船款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甲方在收到乙方交清购船款后,负责办理船舶产权注销手续。

五、船舶在经营中,甲方船舶保险从年月日起由乙方承担购买,并提供保单发票复印件给予甲方备存。若发生海损及其他事故,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应向投保公司索赔。超出保险费用及其他在经营中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若乙方不能购买船舶保险,在经营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船舶的灭失,乙方应赔偿甲方船舶实价每艘佰拾万元整,两艘共计人民币佰拾万元整。

七、乙方在船舶改造期间,甲方认可个月时间,免除乙方租金。

八、船舶租金:每月两艘人民币万元整(年租金拾万元整)。

九、合同签后乙方必须预付甲方保证金贰拾万元整,甲方在合同期满后抵扣乙方购船款。

十、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付一季度租金,以后每一季度末10日前一次性付清下一季度租金。(年月日前付一季度租金)。

十一、交船地点:港。

十二、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

十三、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船舶每艘估价壹佰伍拾万元整,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如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船舶灭失,甲方应承担总估价的20%,乙方承担总估价的80%,除船舶灭失以外的海损事故,由乙方承担。)。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为适应水运市场的需要,乙方承租甲方号(船舶总造价万元),船舶尺寸:长宽深马力船造船年月日,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一、租期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中途退船(罚违约金万元),甲方中途要船(罚违约金万元)均作违约处理。

二、租金:每年租金总价万元,每季度()提前天缴纳。

三、设备保证金万元(租期届满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给乙方)。双方应交中介保证金我,甲方将万元,乙方交万元。

四、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船舶完整证件和有关材料。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产经营,乙方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不影响船舶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如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船舶进行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改建。租期届满后,由乙方拆除,并对船体改进进行修复。

4、租赁届满后乙方按“船舶设备清单”交船,并保证机械、设施性能正宗,交船地点:,乙方还船地点:

5、发生纠纷由芜湖市船舶交易中心协助调解,调解无效由舶吨位钢质货船一艘,造船地点:

海事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

6、甲、乙双方按船舶总价的2%向中介方一次性付清中介费。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甲方向乙方交船后,船上驾驶人员由乙方自行聘请,驾驶人员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船上的过程所发生的一切任何责任事故,民事刑事责任一概由乙方负责,因乙方造成的船舶停用不影响租金的按时缴纳。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油料消耗、机器维护、国家规费概由乙方自理)。

合同期满后,乙方须保证船舶外形完整,机器设备无明显硬伤(合理损耗不在此列)。

乙方使用过程中,须按船舶性质用途使用,如将船用于海运,甲方有权将船收回,押金不退。

乙方在租期内须按规定缴清租金,如租金延期超过一星期,甲方有权将船收回押金不退,并终止合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担保人:船舶交易中心。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船舶买卖合同规范模板。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十二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船舶租赁,经双方洽谈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号机渔船(登记号码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船舶检查簿号码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

第二条 本租赁期间议定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满_________年间为限。

第三条 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应于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领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机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于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应验收清楚。

第五条 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但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 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随意,甲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八条 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气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

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九条 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其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取得,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条 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天灾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政府法规,绝不得用于走资匪等不法行为的使用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

但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移转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而乙方决无异议。

第十三条 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_________港内交还甲方。

第十四条 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由乙方负补充之责。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十三

合同编号:

立合同双方:

承租方:中港第三航务。

出租方:

承租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出租方船舶,配合承租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优质、按期完成,经双方洽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租用船舶的名称、型号、规格。

(船名),型号、规格等详见海上船舶检验证书。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承担,及配合现场(海上)的一切施工作业。

(二)、出租方必须全天候(24小时)服从甲方现场调度指挥和工作安排。出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性质或航区。如有改变需征得承租方同意,并经航管部门批准。

五、租用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暂定),准确租期以承租方书面指定专人通知为准。租期自船舶进入施工现场并能正常工作使用之日起计算至所做工作完成之日止结束。租期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

六、租费及付款方式:

(一)、月租费为元/月,单价元/天。月租费中已包括:船员工资、劳务费、淡水、机油、船舶及人员保险、避风费、航道费、港务费、营运费、保修费、管理费、调遣费、利润、风险、税金、燃料费等一切费用。不足月的租费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

(二)、船舶的避风由出租方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不能作业的天数按元/天扣除。

(三)、出租方凭承租方书面指定专人签单确认后,下月结算上月的租费。承租方按双方书面确认支付%待出租方合同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出租方开具正式的发票收取进度款和结算款,并应指明开户银行账号。承租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七、双方的各自职责。

(一)、承租方负责出租方船舶现场的调度工作。

因,使承租方蒙受损失,出租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损失赔偿)。

(三)、出租方必须出示被租用船舶的合法有效证件(船舶证书、国籍证书、船员证书、航行证书、营业证书、驾驶证照、船舶财产保险及所有权证书等)及港监或航管部门要求出示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船舶设备、人员配备必须符合航行、使用安全的要求。出租方在配合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规、法令,以及承租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承租方的统一管理。如出租方证件不能被港监、海事、航政部门通过,后果和损失均有出租方承担。

(四)、出租方船舶如不适用本工程作业,承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五)、出租方需办理船舶一切险和船员的人身保险,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并提供此船舶和人员保险保单复印件。

(六)、出租方原则上不得调换已被海事部门审查认可的船长、轮机长。如需调换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程序实施。

(七)、对于出租方在履约过程中造成的对出租方本身、承租方以及任何第三方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及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均由出租方自己负责,承租方免于责任。

(八)、出租方必须听从承租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停泊;确保本合同中所列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九)、出租方船员应保管好承租方的货物及物品,租船结束后如数归还给承租方,如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灭失,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十)、若因大风等自然灾害给出租方船舶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八、安全与环保。

(一)、双方均应加强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遵守港监和航管部门的航行规定,按操作规程操作,保证安全、杜绝事故。

(二)、出租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被租用船舶设备、人员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出租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一经作业,就表示出租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作业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由出租方自负。

(四)、出租方对船舶载重必须每次检查,不能超载、每次载重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五)、租用期间,船舶及船员的自身安全由出租方自己负责。在作业过程中,因出租方原因发生的事故由出租方自行上报、调查、处理、赔偿、结案,并上报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出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承租方要求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效地执行。

(七)、双方另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租用期内,除了船舶本身的原因,经航管部门确认为不能继续使用外,出租方不得自行提前将被租赁船舶调离,如擅自调离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二)、出租方应服从承租方一切生产调度,若出租方船舶及船员不服从指挥调度、未经承租方调度同意而私自调动船舶或为第三方作业,承租方除不负责此期间的租费外,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负责赔偿。并需出租方另付每天元的违约金。

(三)、因船舶故障、事故处理或船舶缺员等出租方原因造成船舶不能正常开航、作业的,该期间的租费承租方不予承担,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负责赔偿。并需出租方另付每天元的违约金。

(四)、合同期内出租方如发生违章、违规行为(包括航行、作业、治安、消防),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根据施工需要及工作情况,遇国家、政府、业主要求缓建或停工、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缓建及工程提前完成,承租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十、其他事项。

(一)、未经承租方书面授权专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确认均。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十四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同意将____船____马力____吨租给甲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____工作,甲方只有调度权,航行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船长负责。

如甲方需要在船上进行另增设备等工作,必须经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对船体及船上设备的损坏,退租时由甲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驾驶造成损失乙方自理,特殊情况造成损失,按海事章程办理。

3.船在租期内,因气候(大风、雨、雾)等原因滞船均包括在租期内,但机器发生故障或者船上责任在24小时内照收租费,超过24小时由甲方通知乙方按已收租费退给甲方。

4.无论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政府法令和军事行动等情况,甲乙双方受损,呈请上级按海事处理。

5.租用期定为____年,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如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乙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船舶调回,另行安排任务。

6.租金每月为____元,合同生效日起乙方即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超期部分按日计收。

7.燃料由____方负责,但____方需协助,其费用由____方承担。

8.装运乱石石子等特殊物资的船舶由甲方负责配备铺垫船板等,以保护船体。

9.双方接交船舶地点____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12.未尽事宜,发生后按照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执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船舶租赁,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 ______号机渔船(登记号码_______字第________号)船舶检查簿号码(______字第_____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

第二条 本租赁期间议定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满_______年间为限。

前项期间于甲方可随时伸缩。

第三条 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整,乙方应以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

但甲方向乙方受取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在___________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验收清楚。

第五条 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与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 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做主,甲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八条 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汽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

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九条 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造成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条 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天灾地变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政府法规,绝不得用于私运资匪等不法行为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让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

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其赔偿。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转移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以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

第十三条 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__________港内交还甲方。

第十四条 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于乙方负补充之责。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照《民法通则》及《海商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十五

因乙方工程需要,现向甲方求租湘张家界货船舶一艘,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船舶的证书齐全,并适航(内河证)。

1、从甲方交船之日起船舶安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保证按协议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足额租金。

3、乙方保证船舶设备及船舶原貌。

4、乙方在船舶租赁时间不得将船舶转让、转租和出售。

5、船在经营期间维修费用、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需找一个甲方信得的过的人做担保,保证船的租金、船的动态,合同到期后,收回该船舶。

经双方协商租期为20xx年4月底结止,期满后乙方享有租赁优先权。

乙方期满后在将船交给甲方。

六、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担保人一份,如双方产生纠纷由武汉海事汉院管辖。

甲方签字: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十六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工程需要,现向甲方求租湘张家界货船舶一艘,经甲乙 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甲方保证船舶的证书齐全,并适航(内河证)。

二、乙方职责

1、从甲方交船之日起船舶安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保证按协议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足额租金。

3、乙方保证船舶设备及船舶原貌。

4、乙方在船舶租赁时间不得将船舶转让、转租和出售。

5、船在经营期间维修费用、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需找一个甲方信得的过的人做担保,保证船的租金、船的动态,合同到期后,收回该船舶。

三、租期

经双方协商租期为20xx年4月底结止,期满后乙方享

有租赁优先权。

四、租金为每年 xxx万元人民币。

五、交船地点:

乙方期满后在 将船交给甲方。

六、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担保人一份,如双方产生纠纷由武汉海事汉院管辖。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定期船舶租赁合同篇十七

原告a诉称,为经营水上砂石运输业务,经他人介绍,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将一组用于搭建浮桥的船舶按货物运输船舶租给原告经营货物运输,并签订一份船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船舶用途为货物运输,租用期限2个月,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止,租金15万元。原告接收船舶后开始进行第一次水上运输,便被中华人民共和国q海事局扣押了租用的船舶,扣押理由是该船舶用途是搭建浮桥船舶,作为货物运输船舶进行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之规定,并处以25000元罚款。之后原告无法再进行货物运输,无法实现租用船舶之目的。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搭建浮桥的船舶是不能进行货物运输的,违法按货物运输的船舶租给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并签订租赁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实现了合同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q海事局下达处罚通知书前我方积极协助原告及时与船检处联系使问题得到解决,并未影响原告使用船舶。原告称第一次水上运输就被海事局扣押并罚款,不能从事运输一事与事实不符。第一,不是第一次从事水上运输便被处罚,第二,原告受到处罚后并没有停止运输。原告接收该船舶后于20xx年7月17日至q海事局20xx年8月2日下达处罚通知书期间一直从事运输,处罚通知书下达后原告依然使用该船从事运输。船舶的使用用途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h船舶检验处检验。原告认为我方明知搭建浮桥的船舶不能进行货物运输,违法按货物运输的船舶租给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并签订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第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现状交船,乙方对船舶现状充分知情,无论船舶是何状态,乙方是在没有异议、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租船合同。第二,被告所出租的船舶既可搭建浮桥也可以从事运输。第三,被告与之签订船舶租赁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乙方使用时每次进出港海事部门均进行了签证。综上所述,我方不接受原告所提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请求法院判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7月14日,原告a与被告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lt3轮、lb10轮、lb23轮租给原告,约定船舶用途为货物运输,租期2个月,时间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租金15万元。在租期内即20xx年7月31日,租赁船舶中的lb10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搭建浮桥改为运输砂石,擅自改变船舶用途,受到q海事局罚款25000元并责令改正的处罚,原告a立即与被告沟通,8月1日经被告与船舶检验处沟通,该船可以作为分节甲板驳用(即该船可以作为货物运输用),8月2日被告又向q海事局请求船舶被放行,原告a继续从事货物运输,并未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中lb10轮虽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海事部门处罚,但上述规定属"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经过被告与船舶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沟通该船可以作为分节甲板驳用(即可以货物运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并且该合同的履行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a(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争议船舶lb10轮在合同签订时船舶适航证书载明仅用于搭浮桥用,在合同履行中,q海事局以改变用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定。

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为标准,其可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那么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呢?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或者虽未如此规定,但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违反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且违反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则为管理性强制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合同签订时争议船舶作为运输用途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这一规定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定,违反这一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使争议船舶用途变更为运输船舶,使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故该合同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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