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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签字申请书篇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一)被告人翟××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
(二)含有翟××唾液的烟蒂。
事实与理由:
翟××涉嫌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你院提起公诉,作为被告人翟××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翟××20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含有翟××唾液的烟蒂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一、被告人供述的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
被告人翟××因涉嫌抢劫于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至4月16日之前,侦查人员对翟××进行数次讯问,翟××并未承认自己抢劫了被害人瞿××。2014年4月15日,侦查员武××、沈××以指认现场为名,将翟××从××县看守所提出,带至××县公安局刑警队审讯室,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对翟××进行审讯。翟××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抢劫,武××、沈××和另外两名侦查人员轮番上阵,用警棍电击、老虎钳夹手指、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等方法对翟××进行刑讯逼供,同时还恐吓翟××:一时不供述“抢劫”经过,一时不送回看守所。由此可见,翟××2014年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结果,侦查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刑讯逼供”、“侦查人员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翟××的此份供述属于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申请排除此份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有;。
(二)2014年4月16日,翟××被送回看守所时的体检记录;。
(三)翟××手上因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
(四)讯问过程没有录音、录像。
二、烟蒂的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本案中,公安机关勘查现场虽然不少于二人,但最先进入现场的胡××先于他人四十多秒,而且此人还是××县公安局聘用的协警;整个勘查过程没有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说烟蒂是在现场提取,但提取烟蒂既没有制作提取笔录,也没有将其列入现场提取物品清单,现场录像也看不出这一过程,烟蒂来源不明。公安机关如此勘查现场、提取物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进行补正。
申请排除此份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有;。
(一)侦查人员进入现场时的录像;。
(二)证明胡××系协警身份的照片;。
(三)没有烟蒂提取笔录。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你院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予准许。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非法签字申请书篇二
敬爱的党组织:
在被组织接纳为预备党员的这一年时间里,我在党组织团结求实、温暖友爱的大家庭中亲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团结奋斗的快乐。在这一年中我认真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在一年预备期满即将到来之际,我郑重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在思想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年来,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下,在党员同志们的悉心帮助下,我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党内活动,使自己在思想、学习和作风上都取得了一定进步,理论水平、党性修养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是每个党员实现人生价值的崇高目标和前进的动力。有了对远大理想和对美好未来的追求,就能站得高,眼界宽,心胸开阔,就能正确对待个人名利、待遇等等。我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把追求远大理想与实现现阶段目标任务结合起来,把实现宏伟目标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起来,把坚忍不拔的理想信念与尊重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在脚踏实地追求人类最高理想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人生的品位。
在预备期里,我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__大精神以及新党章,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现在,我对党的认识更加深刻,对党的崇高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更加坚定。作为一名年轻的国家公务员,就是一名学习者、服务者,要倾心为群众服务,扎扎实实工作。为人民服务不需要什么惊天动地的事迹,需要的是从小事做起,从平时的点点滴滴做起。
机关业务精不精,是一个人对工作的熟练问题,而工作态度好不好,是一个人对本职工作热爱程度的问题,两者首先应把工作态度放在重要地位。所以,我立足本职,虚心向老同志和身边的同事学习请教,努力尽快掌握业务技能,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断成长。平时我在思想上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思想稳定,及时调节自我,保持愉快的心情去干工作。我是在__办事处挂职锻炼期间成为预备党员的。在这段时间里,我时刻以一名党员的身份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带头,尽党员应尽的责任,主动找党组织汇报思想,让党组织准确把握我的的思想动向,增强配合意识学。
我平时注意不断提高自我道德修养,即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将人民的利益放于首位,从不忘记只有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党的工作、党的事业才能顺利成功的进行。我本着这一信念,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急他人所急,想他人所想,服务于民,做好人民的公仆,且将这一思想作为毕生的准则。在工作中我以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牢记入党誓词,克服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工作中大胆负责,脏活、累活干在前面,遇到困难挺身而出。牢记党对我的培养和教育,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我要学习雷锋的“钉子精神”,要不断进取,知难而进,作为机关干部,应该充分努力地锻炼自己,使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习。
再次,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财富,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是党的干部应有的精神品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艰苦奋斗这种传统美德应进一步发扬光大。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世界观、人生观问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党的艰苦奋斗的好传统才能在自己的思想上和作风上真正扎根。所以,艰苦奋斗是成就任何事业所必须的精神,失去艰苦奋斗的精神必然导致事业的失败。为此要树立无产阶级苦乐观和幸福观,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抵制歪风邪气,永葆人民公仆的革命本色。
在工作上,我努力地完成组织上交给我的任务,兢兢业业,尽职尽责。我注意宣传党的思想、理论以及方针路线,坚持正确的原则与立场,对一些消极思想和不良倾向作坚决斗争。为人处世上团结同志、尊重领导,处理得当与上级、同级、下级之间的关系。尊重上级,诚恳接受上级批评,不管批评是否正确,查找自身原因,决不与上级争执。与同事的关系,确实做到团结这一点。在预备期内,我能自觉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能够虚心接受同志们的批评,注意在实践中改正自己的缺点。我能够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与党组织交流思想,经常向老党员学习经验、交流心得,按时进行书面思想汇报,按时交纳党费,不断增强组织观念。通过这些形式,使我对一个党员所应具备的责任和义务都有了较深刻的了解,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党员,肩负责任的重大。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深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有正确的理论为指导,更要勇于实践。我们青年一代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正处于一个不停的变化形成过程之中,我们应当自觉实践,勇于探索,读书好学,多思勤问,特别是注意要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求真务实,把党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我们的日常学习、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锻炼敏锐的政治思维,形成良好的判断能力,进而确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发展需要的那种善于学习、勇于创新的复合型人才,肩负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使命,真正实现人生的价值。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基本情况,恳请组织和各位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也有了全面的发展。但我知道还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离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在某些方面还没能做到最好。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注意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恳请组织批准我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我将虚心接受党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同时我也有决心,不管党组织能否接受我的转正申请,我都将以此作为新的起点,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用党员标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_._。
敬爱的党组织: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
一年来,我首先是认真学习了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指导自己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指导自己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是认真学习党的十_大和十_界_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弄清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确保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第三是积极参加政法系统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满意、放心”工程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各项政治理论学习,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能够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通过学习思考--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都得到了明显的进步。
二、脚踏实地,努力工作。
办公室工作事无巨细、琐碎烦杂,任务比较重,作为办公室副职,肩负着领导参谋、助手任务,同时又要兼顾机关正常运转的多能手,我牢固树立“办公室无小事”的思想,正确定位,尽职尽责,努力工作。
首先是熟悉本职业务,胜任工作。在工作之余,通过自己能够找到的一切资料,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使自己能够更好的履职尽责。
其次是注意形象。办公室是委机关的窗口,所以无论是接个电话还是迎来送往,我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影响到整个机关的形象。
第三是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每一件事。办公室对内是委机关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枢纽,对外是与兄弟单位联系沟通的桥梁,做好办公室工作,对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工作中,坚持做到“六个不让”,即:不让领导布置的工作在我手中延误,不让正在处理的公文在我手中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身上发生,不让前来联系工作的同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任何小道消息从我这里传播,不让办公室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损害。
一年来,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文档管理等,处理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文件计一万余份;认真做好工作,规范硬件和软件管理,特别是认真做好密码电报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全年共收各类密电108份,无一丢失,在检查中获得好评;承担相应文字材料的撰写任务,特别是撰写了纪念改开放三十年文章:__,刊登在《__》一书中;协助主任共同做好办公室事务,如会务管理、来人接待、车辆管理、机关后勤保障等,均能圆满完成任务,并得到机关领导和同事们的肯定;个人服从组织工作调配,9月被抽调参加市委组织部组织的全市优秀科级干部考核。
三、严格要求、端正作风。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始终坚持勤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工作。服从领导安排,不计得失、不挑轻重。对工作上的事,只有轻重大小,不分彼此厚薄,任何工作都力求用最少的时间做到最好,没有耽误过任何领导交办的任何事情。
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坚持正直、谦虚、朴实的生活作风,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努力做到大气处事,宽厚待人,不闹无原则纠纷,和同事们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宽松的工作氛围。
在这一年的时间,本人虽然在思想和工作上都有了新的进步,但与其他同事相比还存在着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客观地面对自己的不足之处,注重锻炼自己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以及创新能力,不断在工作中学习、进取、完善自己,更好履行职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我是__收费站的一名预备党员,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已近一年。一年之中。通过上级党委的正确引导、支部及联系人的培养教育、周围同志的关心帮助和自身的不懈努力,使我在政治思想上更加成熟,对党的目标、宗旨、任务等认识更加全面、更加深刻,更加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更加增强了为党的事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心和勇气,基于此,我向党组织郑重的提出转正申请。
在一年的预备期中,我不断注意提高自身修养,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各方面都以一名正式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对学习和工作精益求精,无论是思想,理论,还是行动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通过党章党纪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进一步端正了理想信念、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增强了党性修养,使我认识到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解决思想上行动上入党的问题。一年来,收获较大。
我深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仅要做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先锋,更重要的是要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做一个彻底的唯物论者和无神论者。为了达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实现自已的理想,在平时,我能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始终把马列主义、_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作为自已的行动指南,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时刻对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言行,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处处维护党的形象和利益。不信谣,不传谣,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受了组织对我的严峻考验。在上级党委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从而提高了自身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当然,作为公司基层单位的一名预备党员,仅仅学习党的纲领文件是不够的。同样重要的是要把上级组织交付的任务按时、保质、足量的完成,而这样的前提是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专业业_水平。具体就是多读书、多钻研、多和党内同志及身边的同事们谈心。在工作中注意积累,发现问题后用心思考、解决问题,注意积累工作经验,使得自己不是固步自封。
从不叫苦叫累,而且毫无怨言,表现出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摆正自己的位置,在思想上时时提醒自己,作好站长的副手,就要不断努力,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与同志们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一年来,自己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较差;。
2、和同志们的交流还不够普遍;所以在工作和生活中,还要进一步注意自己的工作方式和言行,要真正做到党员所要求的标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方面努力还不够。
总的说,一年来我较好地履行了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提高,较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以上是自己一年来基本情况的小结,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
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自己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注意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第一:继续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用先进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第二:密切联系同志,与同志们多交流,多谈心,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在工作中做好表率,为我站的广大职工树立好榜样。
第三:持之以恒热情地为一线职工搞好服务。
第四:在工作上勇挑重担,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想方设法多组织举办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以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渴望按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请党组织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恳请党组织审查批准我的转正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20__年_月_日。
尊敬的党组织:
自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来,在党组织的严格要求和支部党员的无私帮助下,经过自己的积极努力,在政治思想方面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通过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学到了党的光荣传统和作风,加深了对党的宗旨的认识,增强了党性,进一步认识到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向组织作一下简单的汇报:
首先,思想方面。
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除了经常看电视新闻、看报纸、上网关心时事政治外,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党史和党章,了解我们党的光辉奋斗史,从而更加珍惜现在的生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拿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同时,通过学习党中央颁布的决策、决议,在思想上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党员要做好带头作用,要积极主动的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弘扬新风正气,反对歪风邪气。
其次,在工作方面。
我除了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同时在工作实践中向老同事们学习,还认真服从领导安排,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注意自己的党员形象,养成良好的党员作风。目前在知识经济的浪潮冲击下,我深深的感到时间的紧迫和掌握更多知识的必要,希望自己能广泛的学习所从事的领域知识,争取早日在各个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为企业服务,为国家做贡献,为党员增光。
一个人最重要的是善于发现自己的缺点,只有不断的改正自己的缺点才会有进步。这一年来,我在党组织和领导,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较差;。
2、和公司领导的思想交流和同事们的业务技能交流不够;。
3、自己的党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我深知,在我的身上还有许许多多的缺点,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自己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注意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全面的提高自己,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针对自己的以上不足,在将来的日子里,我决心做到如下几点:
1、积极学习党的政策、方针,全面的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修养,做到从思想上入党,做到永远跟着党走。
2、刻苦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坚决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有正义感。
4、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自己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以上就是自己在这一年以来的预备期里的基本情况小结,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真切的渴望能够早日成为转为中共正式党员,请党组织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如果我能够顺利地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对我自己来说,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情,这将成为我人生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我自己政治生活新的开端。
我将以此为继续前进的新起点,用一个党员的标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真正实践自己的入党誓词,使自己无愧于共产党员这一光荣的称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无忧考网。
20__年__月__日。
敬爱的党组织:
今天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站在这里,__年10月14日是我终生难忘的日子,经过党组织的批准,我光荣的成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时光飞逝,转眼一年时间将过,在这一年中,我完成了从一个在校园里无忧无虑的学子到一个在单位里忙忙碌碌的工作者的转变。
一年时间不长,但我学到了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业务知识,当然主要得益于党组织对我的培养和同事们热情帮助,通过党组织的教育,通过我自身的学习,我更加坚定了共产主义的信念,我对当前从事的事业充满了信心,使自己无愧于一个共产党员的称号。
根据《党章》第一章第七条之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我应该在去年十月份就向党组织积极的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并申请转正。
但是由于我户口迁移和工作变迁的原因,迟迟未早日找到组织加入其中,在_年5月14日,我郑重向党组提出转正申请。为了便于党组织对自己的考察,现我就自己两年中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向组织作一下简单的汇报:
首先,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除了经常听广播、看电视新闻、看报纸、关心时事政治外,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党史和党章,了解我们党的光辉奋斗史,从而更加珍惜现在的生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拿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我还及时学习党中央颁布的决策、决议,在思想上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党员要做好带头作用,要积极主动的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弘扬新风正气,反对歪风邪气。我作为一名外贸行业的业务人员,更要义不容辞地把这种良好的作风带给大家。
其次,在工作方面,我努力学习外贸知识,注意向公司老同事学习,还认真服从领导安排,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注意自己的党员形象,养成良好的党员作风,我所在的小组里经常受到经理的表扬。
目前在知识经济的浪潮冲击下,我深深的感到时间的紧迫和掌握更多知识的必要,希望自己能广泛的学习所从事的领域知识,早日为公司效力,为党员增光。
一个人最重要的是善于发现自己的缺点,只有不断的改正自己的缺点才会有进步。
两年来,我在党组织和领导,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较差;。
2、对公司里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能认真执行,但积极性不太高;。
3、和公司领导的思想交流和同事们的业务技能交流不够;。
4、自己的党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5、我不能完全以一个党员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
我深知,在我的身上还有许许多多的缺点,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自己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注意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全面的提高自己,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针对自己的以上不足,在将来的日子里,我决心做到如下几点:
1.积极学习党的政策、方针,全面的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修养,做到从思想上入党,做到永远跟着党走。
2.刻苦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积极和公司领导里联系,配合小组里的各项工作。
4.坚决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有正义感。
5.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自己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以上是自己两年来基本情况的小结,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真切的渴望能够早日成为转为正式党员,请党组织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如果我能够顺利地转为正式党员,对我自己来说,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情,这将成为我人生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我自己政治生活新的开端。
我将以此为继续前进的新起点,用党员标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真正实践自己的入党誓词,使自己无愧于共产党员这一光荣的称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非法签字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
住址:
【律师提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适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涉嫌罪一案由贵院审理(办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过程中存在的情形,其交代的犯罪事实与真实情况存在巨大差异,其供述应被排除。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未进行补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该物证(书证)应当依法排除。
此致
年月日申请人:
非法签字申请书篇四
敬爱的党组织:
今天是国庆节,时光荏苒间,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我们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63华诞,在这举国欢庆的日子里,我谨借此文向伟大的母亲,表达自己最诚挚的祝福,同时对近期自己关于一些事情的想法向党组织汇报一下。
站在新中国成立63周年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回眸党的奋斗历程和丰功伟绩,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党的光荣和伟大。回首这不同寻常的63年,我们也曾遭遇到困难挫折,有过风险考验,但在每一个历史关口,旗帜和道路没有变,改革开放的航向没变,现代化建设的航船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破浪前行。从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传播到毛--思想的形成,以及后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路走来,我们始终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从贫穷落后走向了富裕小康。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站在时代前列,追求真理、开拓创新,为民族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建立了不朽功勋。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可以说,中国近代以来,从来没有哪一支政治力量像中国共产党这样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从来没有哪一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这样赢得如此真诚的拥戴。在党的带领下,中国人民奋发图强,将一个积贫积弱、满目疮痍、百废待兴的落后国家,建设成一个团结统一、繁荣富强、生机勃勃的新兴大国,谱写了中华民族发展史和人类发展史上的光辉篇章。
更多。
非法签字申请书篇五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非法签字申请书篇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级14班刘永峰。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本文从实证法的角度论证了广义说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并进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将此作为本文论说的逻辑起点。进一步的,分析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试图揭示行政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最后,以概念和价值为基础,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本着沟通的态度,对我国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以及完善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概念,价值,规定,完善。
一、逻辑起点:何为行政诉讼视野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诉讼必有证据,“证据问题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所以,证据问题就成为作为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的不可不探讨的问题。
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样,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判认定事实不但要靠证据,而且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依据。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这些问题是行政诉讼中最容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所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就进入了行政诉讼的视野。
显然,要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首先要对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做一清晰的界定。所以,厘清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就成为本文论说的逻辑起点。
那如何界定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呢?
目下,学术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众说纷纭,归结起来不外狭义与广义两种。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只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笔者认为,应从从实证法的角度平息广义说和狭义说的纷争,确切地界定“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该条文规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不具备该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皆为非法证据。该规定完全可以说明证据的形式不合法即构成非法证据。
二、《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而该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比较该两个条文,我们可以发现,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权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而人民法院却有此权限,因此,我们认为,收集证据的主体显然深刻影响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是否合法。所以,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即构成非法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认定为被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这一规定显然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不合法即构成非法证据。
四、证据的内容不合法,显然构成非法证据,这是证据法常识,此不详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就构成非法证据。
进一步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就是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法证据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不予采纳,排除在定案证据外。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明晰了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和内涵,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探讨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呢?在行政诉讼制度中为什么要建立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对人的关怀始终是法学和良法的终极价值。在法学的视野中,对人的尊重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隐私权的尊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世纪初确立。这个规则本身是对非法证据的否定、将通过侵犯个人权利的手段而获取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这样,非法证据排除实际上起到了保护个人权利的权利,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二)非法证据排除体现了是宪法至上性的必然要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35――43条分别肯认了公民的政治自由、人身自由以及住宅、通信自由等各项权利和自由。在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收集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背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说,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较之行政相对人,在信息、力量等方面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它可以凭借强大的行政权利,违反法定程序,非法介入公民的私权领域,收集行政诉讼的证据,从而客观上形成在行政诉讼中的优势地位。而行政诉讼制度恰恰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所以,行政机关违法获取的证据本身就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身的误读。
三、实然与应然:我国法对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
规定与完善。
在本部分的论述中,一般而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指向的对象。所以,笔者从行政行为流程中有关证据的主要方面行政调查、行政听证、行政采证三个方面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来探讨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一)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
行政调查规则包括调查主体,证件主义,法定权限及具体的调查手段、步骤、过程规则,违反这些规则的证据一般要排除。如越权和滥用权利取得的证据,用非法强行搜查等手段和方式取得的证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是对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该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将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的标准限定为两个条件:第一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是指实体法和程序法明文规定不得为之的行为。第二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是指获取证据的方法侵犯了他人依法受到保护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两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非法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不予采纳。笔者认为:该条款对对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问题的原则性规定,一是对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获取的非法证据不予采用,体现了与行政程序法衔接,二者相互配合,对于处于强势的行政权力进行规制,比较好的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二是规定采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予。
采用,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怀。所以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规定是到位的。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规定了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的几种具体形式: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下面笔者具体分析这三种具体形式: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如先裁决后取证、未告知相关权利等。二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采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所禁止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本条的规定使行政程序实施有了切实的保障。但对于本条款中规定“严重”二字使本条款明显逊色,这种规定无疑从某种角度上纵容了一般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不利于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忽略了对于程序本身体现的正义、公平的价值内涵的关注。更何况,笔者认为不能从程序的违反程度来决定证据是否可以采信。
进一步的,基于行政权力较之于行政相对人力量的强大,基于行政诉讼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控制的价值,笔者认为对于行政权力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应当排除,无论严重还是轻微。否则,一方面会使执法人员忽视正当程序而不依法行政,滥用行政权力。同时,目下中国行政权力运行的不容乐观的现状确实又逼迫我们更谨慎的思考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比公权力的滥用更为可怕!
当然,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予以排除是有代价的。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可能会因为一个程序问题,而错失对一个违反规范的人的处罚。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本身就是以一次又一次小的代价,一次又一次利益的牺牲来换取的。排除非法证据实际上也是国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舍弃那些原本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本身就是一种代价,一种追求法治的代价。而在我们提倡依法行政的今天,这种代价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与保障公民权利相比根本是微乎其微的。
所以,我们认为,从法律规范上看,应该明确而严谨,应禁止的必须明确加以禁止,以达到一体遵行的效力;应当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应当排除。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即属于非法证据。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但未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使用,即合法证据。
该项规定涉及的取证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二是自然人的个人行为。笔者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弥补了以往行政法对取证手段规定上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行为。但其中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应仅从结果上来加以认定,还应从目的上加以规范,应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即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的使用应符合正当目的,或是为了执法需要,或是为了维权需要,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偷拍、偷录、窃听行为,即使取得了违法或犯罪的证据或线索,也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这样以防止该手段在现实生活中被滥用,而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构成威胁。二)应规范行政机关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的审批程序,从程序上把好使用关。对当事人使用该手段的程序作出明确限制,以防止该手段的滥用。三)应在法条中进一步明确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以便执法中明确判断。秘密取证的情况从目前看仍很复杂,而单纯从本条规定来鉴别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仍很“原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采用利益引诱的方法,故意捏造虚假情况和歪曲、掩盖事实真相的方法或以不法损害相恐吓以及采用激烈的强制方法所获取的证据。因其手段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应予以排除。
(二)违反听证程序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第2款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该条款实际上确认了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听证程序规则的证据应予排除。
根据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即时性行为和非即时性行为。部分学者认为:该项规则应当将即时性行为排除在外。笔者则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有两点:第一、从法条的规定上看,只强调剥夺当事人相关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能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未把即时性行政行为排除在外。第二、即时性行政行为在实际执法中占有较大比例,与公民权利紧密相关,在即时性行政行为中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而获取的证据如仍可使用,不仅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会造成执法的随意性、不规范性,直接损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形象,助长行政机关在即时性行政行为中不遵守行政程序的风气,使行政程序的价值得不到体现,从根本上不利于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权利。
(三)违反行政采证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第60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三项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违反行政采证规则的证据应予以排除的证据规则。笔者认为,第50条的规定是对合法的行政行为维护,是对行政效率的保障;而第60条的规定则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三项规定比较科学的反映了行政采证规则的要求,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行政效率的良好结合,应当予以肯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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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签字申请书篇七
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超越自身权限范围获得的证据材料。它包括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和程序违法且实体虚假的证据。后者在证据能力上的否定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所论及的非法证据仅指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
非法签字申请书篇八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在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两种理解:一种仅指排除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实物证据;另一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不限于对“物”的排除,还包括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的排除,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都应加以排除。这可称之为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自1996年刑讼法修改后,为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刑事犯罪方面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此次修改对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刑诉法条文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其中的一大亮点,特别增加的5个条款,使这项制度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一)新刑诉填补了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使其主要表现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典内容。
新刑诉修改前,我国刑诉法中尚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规定,只有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样不完整和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刑诉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1998年我国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此后,为了进一步系统地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6月13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和最高检的上述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正朝着民主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但是,这些规定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尚未上升到可以称之为“法律”的高度。在我国,司法解释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从法理上讲司法解释只属于法的渊源的范围,其没有拥有像刑诉法之类的法律那样的很高地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切实保障人权、防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重要保障制度,十分有必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反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项重大制度的权威,才能保证这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填补了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使其主要表现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典内容。
(二)新刑诉突破了我国原刑诉法只限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局限,增加了有关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新规定。
由于非法言词证据大多是与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当事人权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相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其不可靠性则更加明显,所以当今世界各国对非法言词证据都采取坚决排除的态度,特别是对于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绝不能留有任何余地。
不同于非法言词证据,各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采用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全部排除,例如,意大利、俄罗斯;一种是原则上排除,但是设置若干例外,例如美国;第三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以英国为代表。相对于其他国家,原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仅限于对非法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未涉及。
非法实物证据一般是在采取逮捕、搜查、羁押和扣押等行为中取得的。但是由于我国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只限于对人的自由的强制,不包括对物的介入,再加上我国对于搜查和扣押的条件很宽泛,所以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搜查、扣押就更具有随意性,实践中基本不发生非法取得的物证的问题。这也是之前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未做相关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但如果法律只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不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完整的,关键还不在于该规则是否在形式上完整,而在于如果不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不能很好地起到遏制非法行为、保护人权和防止错案的作用。事实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确立之初是针对于非法的搜查和扣押,即起源于对物的强制措施。
当前中国若完全采用国外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把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并不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如何才能不脱离中国实际又能有所突破?新刑诉提供了解决两难的折中办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虽然很少见到各国刑事证据法允许对证据进行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条款,但是笔者认为这项规定并非不妥。任何一种法定证据,其构成要件都包括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等多方面的要求,其中一些要求属于基本证据要素,而有一些要求属于非基本的证据要素,前者往往涉及对证据质量的保证以及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而后者通常只是涉及一些技术性、细节性要求,如有瑕疵,进行适当的完善即可使其具备证据能力。通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一般不存在因程序违法而产生虚假的问题,且与取得口供的场合相比,其对公民人身的侵害并不那么直接或者明显,也不会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非法签字申请书篇九
1、价格合理,需求旺盛,房主售房目的明确,房主配合,看房方便2.价格虽高些,但需求旺盛,房主售房目的明确,房主配合,看房方便。3.价格便宜,户型好,楼层好,区位一般的。
4、价格虽高些,但户型好,楼层好,年代较新,如果年代老,区位好,楼层及房型好也是签独家委托的对象。
5、价格合理,业主售房目的明确,业主配合,看房方便,房产位置离公司不是太远。
注:价格高,但房子比较好的可以通过经常的沟通与不成交来打压,房主价格会慢慢降低。
二、如何说服客户签独家委托。
1、省时、省力:多家公司代理无效客源多,每个客户看房时都要去就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2、安全、放心:独家代理少了许多中间环节,房主只与一个人联系增加了安全性,也更放心。
3、利益保障:多家代理时,中介公司为了争取成交往往会首先牺牲您的利益,独家委托,代理方会给您一份平时的实际成交价格,并维护您的利益。
4、快速的成交:经纪人会全心全意为您服务,独家委托的房产优先打精品广告,并由代理方代为广泛推销,增加成交几率。
5、客户筛选:独家委托的房产,代理方在带看前会为业主进行客户筛选,筛选后的意向客户方进行带看。
6、便于操作:如果房产在很多家都登记出售,若代理方引导不好,会给客户造成一种感觉“是不是该房产有什么问题,要不怎么这么着急卖,登了这么多家?”
三、获得独家委托的方法第一步:获取信任。
获得独家委托需要同业主建立牢固的关系,通过对自我优势、单店优势、体系优势等的展示来获得业主的信托。
技巧:
1)锁定你要谈的独家业主,给电话留下好印象,让对方记住你;2)打完电话发一条短信:您好,我叫xxx是xx地产xx的置业专家,很高兴为您服务!
第二步:收集信息。
1、在与业主建立初步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的电话接听、客户面谈和房产勘察,收集与业主和房产相关的信息,甄别出可做独家委托的房源,并与业主建立友善的关系。
2、需要收集的有关方面信息:
房产:房产本身、特点、融资状况、其他开支、物品清单。
业主:出售动机(急于变现、搬迁、以旧换新、子女教育等)、期望、性格、以往的经验、对中介行业的看法及交易流程,这些可使你清楚了解业主的需求,也有利于与业主建立友善的关系。
技巧:
1)约业主看房子,最好是带客去看,就算是没客户也要自己去看(现场谈独家),珍惜和业主的见面机会,让对方更加认可和信任你!
2)看完楼后一定要有“交待”,就算客户没看中房源,你也要帮客户还一个超低价来试探业主的底价,当业主有很强烈反感情绪时一定要站在业主这一边,博取业主的好感。
第三步:房产评估。
通过你的市场情况研究工作向业主描述当前的市场状况,帮助业主确定一个有竞争力的价格,并且让业主了解你的营销策略。
房产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不是房产经纪人确定的!
如果你认定是好盘,一定要坚持!一般不是一个电话或一个照面就可以签的(当然完全也可以做的到!)。
四、委托过程中的中心步骤:cddc法。
1、澄清:当客户不想把房产单独委托给你时,那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来了解客户有什么疑虑导致其不想签独家委托。
2、解惑:知道客户的疑虑后我们就要从病症下手帮助其消除疑虑。3.讨论:和客户讨论销售方法和渠道,让客户明白我们为其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取得信任和好感。
4、拍板解决:客户对一切没有疑虑后我们就可以签委托了。
五、委托中应注意的事项。
1、提出该房产市场价位,适时打压房价2.主动提出委托要求。
7、自己要明确自己对房价的一个预期范围8.当场能签下的委托一定要当场签订下来。
独家委托是趋势,也是制胜法宝。只要勤奋务实,我们一定能运用好,找到属于自己的方法!
非法签字申请书篇十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xx一、什么是非法证据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基本特征在于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学》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阐述,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形式共用七种,包括(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6定、鉴定勘验、检察笔录;(7)、视听资料。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根据以上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来源于非法的取证行为:1、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包括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等;2、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3、非法定主体取得的书证、物证。二、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态度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因为它会鼓励警察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制。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为增强有罪证据的力量,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规避排除规则的一系列例外。如“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法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对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的取舍作利益权衡。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所不同,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但总的看,排除违法物证并未在这些国家形成一个确定的证据规则,在实务中,对这些证据排除大多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在日本,最高法院在1949年的判例中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理由是,收集程序的违法不会改变证据材料的性质和形态,因而不会改变其作为证据的价值。此后30年最高法院对非法证据均持肯定的态度。但到了1978年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出了符合以下二条件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即(1)、证据物的收集程序有精神重大违法的;(2)、从抑制将来的违法侦查的角度来看将该证据物作为证据是不适当的。这一判例体现了日本刑事诉讼在注重实体真实性的同时已开始注意程序公正。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四、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于非法证据效力的不同观点1、一律排除说,即否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理由是:非法取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因非法取证行为与所取得证据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定非法取证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否定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如果仅从程序外以其他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处理,在诉讼法上却承认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则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证,侵害公民人权的现象。2、真实肯定说,即主张把“非法手段”与“证据”区别开来,对违法取证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若与案情相关,仍可采用。其理由是:“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实质真实,而不是只要求形式上的“合法”,把起初而相关联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导致放纵犯罪。3、线索转化说,即把非法取得的材料看做“证据线索”并以此为线索,依法定程序重新取证和查证,从而将非法证据转化为合法的证据。其理由是:(1)、我国目前的刑侦技术手段落后,刑侦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薄弱,如果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不采信的话,将妨害最终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任务;(2)、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在均衡原则下偏重实体;(3)、虽然衍生证据的线索是非法的,但并不影响衍生证据的真实性、联系性和合法性。4、区别证据种类说,主张将非法取得的口供与物证材料区别开来,,前者无论真实与否,都应予以排除。后者是以物品的性质、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对此应以采信为妥。其理由是:“非法取得的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把非法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无异于承认或允许刑讯逼供。而物证不同于口供,实物证据不会因为收集程序而改变其性质。”5、例外排除说,即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不能采用,但应设若干例外。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1)、案件的危害程度;(2)、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法律可以从上述两个因素的单独或综合之中设定若干个例外情形。五、非法证据效力认定的价值冲突以上各种学说的分歧是基于不同的价值选择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在:(一)、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冲突的集中体现。所谓实体真实也被称作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中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真实的。所谓程序正义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对于认定非法证据的效力而言,采信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明能力优先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就是证据的证明性优先于合法性,这将有助于发现实体的真实,实现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排除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据能力优先于证明性,将有助于维护程序的公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标价值。(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冲突的集中体现。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从根本上说就是对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这两种社会价值的追求,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国家还须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无理的侵犯。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却难以保证完全一致。体现在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对于非法证据的舍弃,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的排除,尽管因非法取证的行为使证据材料丧失其合法性,但因此而舍弃其证明性与相关性,可能造成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的结果。而采信非法证据,则可能鼓励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只在乎结果而不在乎过程,造成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后果。协调两种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两者在合乎理性的范围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统一,应当树立刑事非法证据运用中价值冲突时各种利益的均衡观念和均衡价值观,在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反映在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应当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六、关于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几点建议(一)、绝对排除刑事非法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即以人的言词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真实性不仅受到客观因素、陈述者的主观倾向的影响,而且还与陈述者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力密切相关。这类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与人的因素联系较大,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更是以损害人权为代价的,其真实性也会受到破坏,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此类刑事非法证据应予以绝对排除。在我们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规范,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有的权利;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赋于律师刑事侦查在场权等。(二)、相对排除刑事非法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性质或者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以及内容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非法实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相当非法言词证据而言,所起比重不大,其非法取得的物证并不因为非法取证行为而会破坏其真实性,因此在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上应加以区别:对于在案件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物证,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内容真实的证据应予采信;对于在案件中虽起到不可替代作用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的应予排除;对于在案件中并非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证据应当及时的用其他证据代替或者将其转化为合法证据。(三)、加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执法观念建立并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必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侦查人员充分了解非法取证的危害性,规范侦查和取证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证据;正确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积极配合有关各方排除非法证据。要求检察人员了解每个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批捕和起诉的证据使用。要求审判人员坚持司法独立,提高法律水平和逻辑能力,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实行自由裁量权。
非法签字申请书篇十一
由于受历史传统、诉讼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的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大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证明证据是否合法,特别是控诉证据是否合法的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并且,控方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其所提出的证据将会被推定为不合法的排除。
证明控诉证据是否合法的责任由控方承担是现代法治国家原则的基本要求。法治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要求一国法律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主体,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特别是国家机关在实现其公务职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规则和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和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犯罪追诉权的,其所进行的活动理应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当其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时,当然应由其自身承担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责任。因此我国在立法时也应明确规定,控诉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主要应由控方承担。而事实上,我国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已体现了应由作为国家机关的控方承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则的基本要求。如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责任由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承担,如果被告方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法庭就会推定其行政行为是非法的,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在我国,由控方而不是辩方承担控诉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比在其他国家更为必要。在西方许多国家,虽然绝大多数侦查活动辩护方无权参与,但随着刑事程序公开性的加强,已有相当一部分侦查取证活动被告人或辩护律师是有权参与的,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现场等,并且西方许多国家立法还普遍赋予了被追诉者,特别是其辩护律师比较广泛的调查权。而在我国,几乎所有控方的侦查活动辩方都无权参与,被追诉者本人无权调查取证,被追诉者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了刑事诉讼法的几重限制,被诉方几乎没有任何手段来获悉控方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在我国要求由辩护方承担证明控诉证据合法性的责任是缺少立法基础的。
但无可否认的是,由控方承担控诉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则的确立也会给我国侦查和追诉犯罪的活动增加一定的难度。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探犯罪时不仅要注意收集和保全证明所指控的实体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且要注意制作和收集证明侦查和起诉的程序活动合法的证据。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控诉方所提出的证据即使是合法的,也会由于没有必要的证据来证明而被排除。为此,我们必须注意相关的制度设计。参考国外的成功做法,可以考虑设立或完善以下制度:
首先是扩大辩护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参与范围。可考虑由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律师的参与不会给犯罪侦查带来过于不利的影响,绝大多数侦查活动,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辩护律师都有权参与。参与侦查活动的辩护律师有权对侦查过程中的非法取证行为提出异议。如果辩护律师对侦查活动没有异议,就应当在侦查笔录上签名,以便在法庭审判时作为证明控方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
其次是强化对侦查过程的记录和保全。主要方法是扩大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可考虑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一些重要的侦查活动,特别是对那些关键性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用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加以记录和保全,以作为日后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如英国法律即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两盘录像带,以证明警察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再次是建立司法人身检查制度。即侦查机关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被害人、证人后,应依职权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的要求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作为证明讯问或询问过程中是否合法的依据。
最后是扩大见证人的使用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只要不会给侦查活动带来过于不利的影响,侦查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就必须邀请见证人到场,这样既可以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又可以作为开庭审判时证明证据合法的依据。
非法签字申请书篇十二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与之对比,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是保护人权,因此,有关保护人权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可以看作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中有不少保护人权的有关规定。
宪法依据。
首先,确立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的`一个核心方面就是以法律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司法权的限制即为其体现。而制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宣告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可采用性。同时,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比实体的公正更具有重要和普遍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正是保证程序公正的一个有效的措施。此外,我国宪法已明确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予以法律保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采用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法自身权威的要求。
其次,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权的需要。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发展时期,不断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同时,加强对公民权的保护已是日益国际化的问题。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适应国际国内发展形势的要求。
最后,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适应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的需要。当代主要法治国家在法治思想、立法、司法上呈现融合的趋势。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在成文法中明确规定,有的通过判例予以明确。排除规则的立法也呈现出愈益严格的趋势。我国已加入wto,在法律方面,我们也应日趋向国际靠拢。因此。国际刑事的诉讼法的这种发展趋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我国,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着一定困难,但其又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根据我国现状,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从以下着手。
一、在法律制度方面。使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在我国法律中,应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非法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因此,在进一步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时,还应把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范围。
二、在司法方面。首先,规范讯问行为。在讯问前,讯问人员应告知被讯问人禁止刑讯逼供的有关规定,使其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知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补救。这种告知也是对讯问人员的提醒,使其避免明知故犯。其次,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在警察局的讯问不宜超过8个小时,除了侦查与犯罪有关的紧急情况需要之外,每次讯问的时间不能太长。此外,讯问时,即应让律师充分参与进来,一方面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使得由在场的律师当场就取证的合法性进行鉴定。最后,审判前的程序应合理配置。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审判人员在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即应询问有无刑讯逼供和其他违法取证的现象。并且,只有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后,法院才审查取证的合法性。
三、在司法人员素质方面。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和落后的侦破技术不足以支撑非法证据的排除,因此要真正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充分了解非法取证的危害性,规范侦查和取证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正确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积极配合有关各方面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了解每个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而审判人员必须熟悉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知识,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和逻辑能力,秉公而断,坚持司法独立,不能为了照顾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的情绪而不排除非法证据。
四、在法律传统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方面。首先,应消除封建法律文化的糟粕,使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得到改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法治建设。其次,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立法和公正的司法来昭示和影响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法治的进步,必然以社会文明的进步为基础,离不开本国的特定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和司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国证据制度与司法运用[z].北京:法律出版社.,.
[2]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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