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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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范文(20篇)
时间:2023-11-09 03:58:10     小编:书香墨

总结是培养自我反思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总结过程中,可以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建议。这是一些来自各个领域的优秀总结范文,对我们的学习和工作都有着重要的启示。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一

20xx年11月,因工程扩建急需征用集体土地,某区人民政府致函要求对该项目用地予以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同意征用该区集体土地,并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区政府依批复实施了征地补偿等行为。

20xx年1月,农民李某认为区政府依据市政府的批复而作出了征地补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遂以市政府作出的批复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的行为违法。

20xx年3月,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起诉对象是市政府发给其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因该批复对其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李某与该批复行为没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批复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属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指示。批复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与作出批复的机关之间不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批复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该批复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本案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仅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内部指示及答复,不具有对外效力。而李某土地的征用补偿最终系由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所为,与市政府批复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二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答辩人:xx市xx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地址:xx市xx路xx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xx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xx。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xx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xx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xx)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xx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xx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xx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xx年6月编制完成,20xx年xx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xx)字第xx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xx行政主管部门,市xx局作为市xx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20xx年6月16日,xx市xx局xx分局、xx市xx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0xx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局。

xx年xx月二十七日。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三

行政诉讼是一种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制约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然而,有时候即便我们有理有据,却仍然会面对败诉的情况。在一次我参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作为原告最终败诉,但从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诉讼的一些规则和策略,同时也对法律和自身维权能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二段:案情回顾。

此前,我所在的社区工作人员在一次行政执法行动中误伤一名居民,导致居民受伤并需要治疗。居民家属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以维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团队准备了大量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证明社区工作人员的过错,并希望法院能够维护居民的权益。

第三段:败诉原因分析。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对策略并不够全面。首先,我们未能充分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有效地否定社区工作人员行动的合法性。此外,我们团队的证据准备工作也有所不足,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社区工作人员的过错。这些因素导致法院最终判决我们败诉。

这次败诉让我意识到,在行政诉讼中,充分了解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了相关法条,我们才能更加合理有效地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法院很难支持我们的主张。此外,证据的准备也是至关重要的,事先应该事无巨细地了解案件细节,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主张。只有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才能更有说服力。最后,诉讼过程中法律的运作机制也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理解,以便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可能的法律情况。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尽管我们在此次行政诉讼中败诉,但这个失败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和反思。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同时,在诉讼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提供足够的证据和事实,进一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虽然败诉是一次挫折,但我们应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通过这个案例,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规律性。只有在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参与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这次败诉也教会了我谦虚和不断学习的重要性。只有在不断提升自身维权能力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难题,真正实现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的目标。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四

第一段:引言(120字)。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结果存在败诉这一可能,败诉并不意味着完全失败,而是对于诉讼启示与警醒,因此,我们需要从败诉案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自身的行政法律知识和诉讼策略。

第二段:败诉案例的概述及原因(240字)。

败诉案例通常会涉及行政机关在处理某一具体问题上的违法行为,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未能获得胜诉的原因。例如,在某地的一起环境污染行政诉讼案中,原告以证据清晰的监测数据证明该企业违反环境保护规定,但由于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企业的行为存在明显的环境污染行为,最终导致原告败诉。这种情况下,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

败诉案例向我们传达了许多重要的启示。首先,行政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于原告来说,他们需要充分了解行政法律相关知识,以及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法律规定。其次,原告需要遵循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特定的案例中,即便原告能够提供作为证据的物证或书证,仍然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证明,并与被告的辩护人进行一定的证据对抗。此外,原告还应充分利用受众的关注度,通过媒体等渠道将案件引起公众的关注,从而推动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公正、公正的裁决。

第四段:从败诉中吸取教训(240字)。

从败诉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许多宝贵的教训。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诉讼的结果并不完全取决于原告的证据和法律知识,法院的主观判断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其次,我们需要学会倾听对方的观点和解释,从而更好地预判和应对对方的辩护策略。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及时调整自己的诉讼策略,包括律师选择、证据准备、庭审辩论等方面,以提高胜诉的几率。最重要的是,在败诉之后,我们不应气馁,应该认真反思败诉原因并积极更正,以便在下次的诉讼中取得更好的结果。

第五段:结语(360字)。

行政诉讼败诉案例心得体会告诉我们,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并不意味着终止,而是一次重要的教育经验。我们应该从败诉案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法律知识和诉讼策略,以便在下次的诉讼中取得更好的结果。同时,我们还应该借助媒体等渠道引起公众的关注,推动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公正、公正的审理。最后,我们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在面对失败时,虽然有所失落,但绝不能气馁,而是要从失败中寻找新的动力和变革的机会。行政诉讼是社会进步的保障,成功败诉都是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行,通过不断摸索和改进,我们才能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五

一、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诉状要求“由原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4、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理由是“证据不能证明是何种流转方式”,原告完全可以收集证据后,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二、原告“请求乡政府变更由原告领取农业补贴”的理由不能成立:

5、案外人曲x,是实际经营种植粮食的农户,取得“种粮补贴”符合政策规定;。

综上,建议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69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xx乡人民政府。

xxx5-8-27。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六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xxx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xxx3年6月编制完成,xxx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xxx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xxx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xxx6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年*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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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七

答辩人:xx省人民政府。

住址:xx市长江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运省长。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

申请人任雪花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绩溪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条例》的查阅规定,而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人、第三人查阅复议案件材料均作了相应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案件信息。关于这一点,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在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答复上诉人时明确说明。

因此,上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答辩人公开复议案件材料,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xxx年10月9日上午,本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开庭休庭后,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利平律师即到答辩人处查阅了该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并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上诉要求答辩人公开复议案件信息,已失去了现实意义。

三、省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虽是省政府,但具体办理复议事项的机关是省政府法制办,复议案件的材料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制作并保存,因此,即使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复议案件材料,上诉人亦应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即该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省政府法制办,而非省政府。上诉人以省政府为被告要求履行复议案件材料信息公开的职责,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鉴于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已给予了及时答复,上诉人的公开申请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理由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省人民政府。

xxx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八

地址:xxx市xx路445号。

委托代理人:陈xx。

工作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职务:工作人员。

电话:xxxx。

原告施正吉因不服本机关对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xxx年12月10日,原告之子施xx在乌苏火车站信号值班工区值班时,被其同事张xx杀害。

xxx年3月10日,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0311号行政决定。

xxx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服役。

二、本机关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原告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为5年后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时效,故本机关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xx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xx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x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九

亲爱的鹿晗鹿晗:。

你值得被爱。

前段时间,我在为一本杂志做音乐推荐时,执意选择了你的最新专辑。旁人问我,为何弱水三干,独取你一瓢饮。

怎么说呢?

坦白讲,你的故事不足以煽情,曾几度我都觉得你完美得像是王子。

越是这样,我越不知道该如何描写你。看来歌里唱的不假,你若是很欣赏一个人,文字会突然失效。因为会瞬间变得害怕,怕会用苍白的文字覆盖了那个人的美好。

你确实很好,即便是一个名字都蕴含无限美好。“鹿晗”两个字,我兴许可以这样理解。

人人都说,眼睛是心灵的窗口,所以我即便看不到你的心也知道它亮如水晶。而这是因为,你有一双小鹿般的眼睛,虽知世故却不世故。正因此,你的姓氏“鹿”,我理解为是对你内在的折射。

至于“晗”,这个字象征了初生的太阳,代表了万丈光芒以及活力无限。那么我也就可以理解为,它代表了你的地位与你的外貌。

如此看来,你注定要做一个了不起的人物。然而从古至今,那些能成为传奇并被时光记得的人都会有一段神奇的经历,好像你也不曾跳出这个传承。

“鹿晗真幸运”旁人总爱用这样的口气提及你,最初的时候,我也这么肤浅地认为。很抱歉,由于未经世事,就总以为白捡来的馅饼一定好吃。所以当我知道你不过是在韩国的东大门溜了一圈就被星探发现时,我就如此天真地以为,你就是个捡了大便宜的人。

你太走运也太出众,我的眼光牵挂整片江南,却独独忘了你这朵桃花。该如何评判我这样的心理呢?可能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如此。

比起命运的宠儿,我们总喜欢把焦点放在不完美的人或是事物上。因为我们本性善良,总是会同情弱者;也因为我们命中带贱,总想把多余的爱给命途多舛的人。

后来的我才发现,有些人看起来万千宠爱,实则他也会把脸躲在月亮后面哭,比如你。

我之所以会去翻你的cy,全都拜我失恋所赐。在那场三个人的爱情里,我是气势如虹应有尽有的恶毒公主,她是人生残缺励志高歌的灰姑娘。结合一下上述理论,可想而知只能爱一人的他选择了谁。

也就是在这时,我想到了曾被我忽略的你。呵,鹿晗你会不会有点生气?大概这就叫做--总要感同身受后,才可懂人事知情事。

反正不管怎样,我是把你的cy当成了一个橘子。剥开它,望着脉络分明的字眼,读懂了我们相似的心情。

你说,漫长的等待让人忘记了等待的初衷。

这条cy,是在你被星探发现后发表的。

原来呐,你是一颗珍珠,被人观赏了-下就又放回了贝壳。日升日落,你为了唱歌的梦想辗转反侧,等得有点绝望。可是很对不起,我们夸张了幸运,低估了你的忍耐。

也谢谢你,森林里奔跑的小麇鹿。你教会我的,不再是那些被写烂了的励志史诗而是有关人心的认知。

几经波澜的人未必就自暴自弃,看似圆满气势如虹的人也值得被爱。

欲买桂花同载酒,却还是少年游。

倘若你不是艺人,也一定是一名出色的球星。每次看到你在赛场奔跑的时候,我都有种错觉,好像再次回到了二八年华。

阳光温暖地洒在我的身上,一颗心为场上眉目生花的少年小鹿乱撞。你回过身微微一笑,目光灼灼,水波粼粼的清澈瞬间涌进了灵魂深处。

有人说:每个人生命里都有一匹骏马,历经黑暗,它会踏着马蹄声缓缓走进你的人生。

你非马匹,是麇鹿,但你还是走进了我们的心里。你带来的是一整片湖泊,小鹿倾慕流水,我心却倾慕你。

喜欢在舞台上熠熠生辉的你,看到你的代价却是你需要一次次在舞台上跪地渭步;喜欢在足球场向着阳光的你,看到你的代价却是你需要在比赛过后默默捡起观众丢的水瓶;同样也喜欢那个对人和善温柔的你,看到你的代价却是你需要把苦和难都藏在自己的心窝。

所以有的时候,我都不喜欢这样的你。倘若我爱的你,总要委屈自己才能赢来爱慕,那么不如我不爱你,至少这样你会活得轻松。

我想,不止是我自己有这样的心思,连同她们。看过有喜欢你的姑娘为你写的信,也见过她们写了一篇感人肺腑的文一“写给鹿晗未来的妻子”。

她们爱得绝望,粉丝仰慕明星,注定爱而不得。所以当我在写这篇文时,就如同带着使命,我代表了一群喜欢你的女孩,写出我们共同的心声。

唯愿安好,多么简单的心愿。鹿晗呐,请你一定要为我们实现。

假设有天,你不再唱歌也没关系,跳舞跳不动了也不要紧。只要哪天阳光正好,我们还能一起去绿茵茵的草地踢踢球,如此便好。可能步子慢了,兴许跑不动了,但我们依然在一起。

阳光与你同在,便是我们的心之所向。

还记得,你仅有的五条微博,其中一条是这样说的:“十年相依,终生红魔!”

身为曼彻斯特联队球迷的你是如此的热爱足球,我相信你不会忘记最初的爱。我们也一样,不会忘记最初爱上你的理由。

其实爱一个人无需太多缘由,若非要找个说辞,就是你会发光啊。

你在发光,熠熠生辉,每一缕光彩似乎部在说着一句话:最怕就是,欲买桂花同载酒,终不似少年游。

还好你不是,爱着你的我们也不会是。

愿你岁月风平,衣襟带花。

一个月总有那么几天想要无理取闹,我兴许是个小神经病。但没关系,当我心情不美丽的时候,还有你可以帮忙治愈。

鹿晗,听说你时常会在贴吧和微博潜水。那么热衷于当潜水大珊瑚的你,不知道最近有没有发现一个丧心病狂的话题。这个话题近乎让我笑cry,那笑容不亚于你狂恋的鳄鱼笑。有时候,我甚至会怀疑,我们是真的爱你吗?竟然会发起这样一个话题一一记者朋友,请和鹿晗做好朋友。

最有才华的是,姑娘们把你的各种照片贴了出来。和组合内矮个一族站在一起,你每次都是卑躬屈膝,像个小媳妇;和组合内高个儿一族站在一起,你每次都踮起脚尖,像只白天鹅。唯-不变的是你的笑容,如同鳄鱼一样,没有偶像包袱地咧嘴大笑。难怪大家爱喊你“鹿十八”,次次像是要笑掉下巴的你,身上总充满着生机。

我特别崇拜你的这种乐观主义,不是每个八都能在鲜衣怒马的年华里,时刻保持着如同核桃般坚硬的心。

记者问你,鹿晗呐,想家的时候怎么办?

你答,只能想啊。

应答的同时,浅浅一笑,带着无奈,更多是坚强。

有人抨击你,谩骂你花瓶一个,没真本事。

你沉默不回应,乖乖玩着魔方。低头的瞬间动作轻巧,有点落寞,更多是勇敢。

每逢镜头转到你头顶,不管那一刻你在干吗,都是对着镜头甜甜地笑。你的话从来不多,笑起来却从不吝啬。

妈妈常对我说,能传递快乐的人,会被很多人爱。以前我从不相信,遇到挫折就爱掉眼泪。可自从遇见了你,我终于明白,笑容才是俘虏人心的必杀武器。

可这并不代表我会把你归为温顺,你的心是一颗小小的核桃,有着坚硬的部分也有着软弱的部分。只不过是每一个部分都面对着快乐,仿佛只要手捧着这颗核桃,就能笑看尘世风起云涌。

鹿晗呐,我真心爱着你的笑容并且把它们装进了左心房。喜欢炸鸡的少年,你知道吗?你的笑能抵过四海潮升,千军万马。所以比起盼着你大红大紫,席卷整个亚洲,我更希望你可以被时光善待。

我爱的你,愿你岁月风平,衣襟带花。

同心而离居,忧伤以终老。

你的最新专辑里,我最爱的一首歌是《十二个月的奇迹》。它听起来很愉悦,像你的性格;它听起来很温暖,像你的笑容;它听起来很浪漫,像我对你的憧憬。

彼得潘小王子,就算一辈子不能做你的公主,我还是会一如既往爱着你。至少音乐无国界,我还是可以侧耳顷听到你给的奇迹。

十二个月的奇迹就是,你还在,我还爱。

neverland,同心而离居,忧伤以终老。尽管这样,我还会爱你如初并且不知道这份爱的终点在哪里。

m鹿m,我一直在,纵使寂寞开成花海。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十

1、商标驳回理由之无厘头。现在很多商标由于数量巨大,人为审核的因素会导致不严谨的情况。比如:两个商标真心不近似,就判定近似。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也真的是苦不堪言,那么这种情况下,切忌随缘,必须复审。为自己的心血放手一搏。

举个栗子:一个客户想注册商标名为“微摩”,使用在润滑油的产品上。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是:以此商标有“微型摩托”之意表示了产品的对象为由,驳回此商标申请。然而,申请人想要表达的实际含义是“微小摩擦”。面对此类大坑,复审是非常有必要的!

3、商标驳回理由之跨类别近似。此类情况也是常见之一。明明是婴儿食品,以同样是食品为由,硬用油制品来说近似!油制品内心的os大概也是这个锅它不想背,申请人自然感觉胸口痛痛的.....必须复审!

如果你已经在市场大量投入使用,并已经取得了广泛的知名度,那么一定要留存好使用证据,并进行证据整合。此种情况商评委会考虑市场元素以及品牌的影响力,复审成功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

5、商标驳回理由之图形近似。此种情况请务必做好复审准备!尤其是原创图形,如果已进行版权登记,便请毫不犹豫的去复审吧!因为图形审核人为因素巨大,说明你的原创理念,博弈一番,机会多多!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十一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十二

××××年××月××日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约定月息为%。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元尚未支付。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的书面文件。...

民事起诉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程序法中涉及的范围较广。起诉是引起诉讼程序的前提,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在于启动诉讼程序,从而使诉讼系属于法院。...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的书面文件。...

原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电话:.被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电话: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电话(系第一被告丈夫)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的书面文件。...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十三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份工资96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_____年_____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以及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5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20__年1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__年3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十四

原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原告的关系。

4.起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5.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6.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7.起诉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十五

市、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后,如因征收实施机关自身原因导致补偿时点明显延迟,且延迟补偿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上涨的,征收实施机关再按发布征地公告时适用的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据此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依法应不予支持。

【案情及裁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国土资源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群。

陈某群系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村民。2002年12月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02〕132号《关于梅县200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梅县程江镇西山村在内的集体农用地。2002年12月24日原梅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梅府公[2002]4号《征用土地公告》,依法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该公告确定被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各项补偿费标准按梅府〔2000〕6号《印发梅县城镇规划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2011年8月征地实施单位原梅县程江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村委会对陈某群被征土地及青苗、附着物进行清点、丈量、登记、造册。2016年12月28日和2017年2月9日先后向陈某群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陈某群核实补偿项目、面积及金额,并告知其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3日内向程江国土资源所书面提出。其中按照梅府〔2000〕6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陈某群的土地补偿款为42069元、青苗附着物补偿款为6342元,两项共计48411元。2017年3月16日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程江镇政府)将上述补偿款汇至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山村委会)账户。2017年6月20日西山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陈某群被征土地的补偿款48411元已汇入西山村委会账户。因陈某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遂未自觉交付土地和领取上述补偿款。2017年6月23日梅州市梅县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梅县区国土局)向陈某群作出梅国土资监字[2017]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以下简称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陈某群接到该通知后不服,于2017年8月14日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梅县区政府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了梅县区府行复〔2017〕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陈某群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和梅县区府行复〔2017〕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梅县区国土局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和梅县区政府梅县区府行复〔2017〕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梅县区国土局、梅县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xxx国土资发[2004]23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广东省实施〈xxx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应当符合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及时公平的条件,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本案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时间是2002年,梅县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时间也在2002年,但梅县区国土局一直未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至2011年才丈量、登记陈某群的被征收土地,直至2017年才将陈某群的征收补偿款划入陈某群所在的村委会,但该补偿仍按照2000年的征地补偿标准。综上所述,上诉人征地程序不合法,征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陈某群得到的征地补偿不及时、不公平,在此情况下陈某群拒绝交出被征土地具有正当理由,梅县区国土局作出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梅县区政府作出梅县区府行复〔2017〕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市、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由于梅县区政府2017年对陈某群的征地补偿仍按照2000年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且延迟补偿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因此,梅县区政府对陈某群的补偿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情形。本案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被诉《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对促进政府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久拖不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十六

行政机关占用企业土地修建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当依法先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履行补偿职责。在法定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实施占地建设行为构成违法侵占行为。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违法行政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情及裁判】。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雄市希普思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南雄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2014年9月期间,南雄市希普思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普思有限公司)竞得南雄市全安镇奥威斯大道营堡前村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10月11日,南雄市不动产登记局向希普思有限公司颁发了该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期限为2014年11月5日起至2064年11月5日止。2017年5月9日,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批复,同意南雄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上报的南雄市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改建工程。该公路改建工程于2017年6月动工,于2017年9月底完工,公路于2017年10月12日通车使用。2017年年底,希普思有限公司发现该x340线公路从其享有使用权的全安镇奥威斯大道营堡前村地块中横穿而过,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南雄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修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占土地,恢复原状。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在希普思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全安镇奥斯威大道营堡前村地块上修建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希普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希普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雄市交通运输局所修建的县道x340线公路横穿希普思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全安镇奥斯威大道营堡前村地块,但并未依法收回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于诉讼中没有提交南雄市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改建工程的规划文件,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该公路改建的文件。因此,一审法院确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在希普思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全安镇奥斯威大道营堡前村地块上修建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认定事实清楚。因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现已通车,工程总投资约360万元,依照《xxx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在涉案公路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恢复原状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审法院未支持希普思有限公司关于停止侵占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请并无不当。《xxx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修建公路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该违法行政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责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

【法官点评】。

法定条件不成熟,行政行为不得实施,这是行xxx力运行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本案中收回企业已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涉案道路修建必须先行解决的前提条件,而这一条件的成就依法应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收地补偿行为。在相关前置行政行为尚未实施的情况下,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仅考虑自身道路建设任务的需要,忽略了相关法定条件,从而导致希普思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地块被修建道路横穿而过,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希普思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典型的违法侵占行为。实践中,公共设施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漠视相对人(包括民营企业)正当权益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行政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法院确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修建涉案道路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同时判决责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企业经济损失。这一处理结果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乱作为,保护民营企业重大财产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十七

诉讼请求:

1、撤销_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十八

原告黄xx,男,1937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市xx厂干部,住xx市xx街xx号。

被告xx市土地管理局,住所地xx市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诉讼请求: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门所处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

二、《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x号建筑许可证。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平方米。《决定》既然承认城建规划处的。xx号批文,原告按该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无效,应依土地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是不恰当的,此条款是针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对个人建房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十五日。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违背。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

证据:一、建房申请书一份;二、xx街道办事处的批文;三、x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四、第八号建筑许可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附:一、xx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一份;二、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黄xx。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十九

在签订行政协议后,因所约定的事项有误,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变更协议的内容。同时,行政机关应遵循高效便民、依法行政的原则,及时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补偿款项。因行政机关自身原因导致相对人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弥补。

【案情及裁判】。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

因省道s242线紫金县城路段改线,改线沿途需要征地拆迁。郑某强位于紫城镇南岗村田心地段的房屋及相关建筑物在拆迁范围内,2016年7月5日,郑某强与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紫城镇政府)协商后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1.该房屋实施作价补偿,补偿总额为816336元;2.紫城镇政府须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款一次性向郑某强支付完毕,郑某强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房屋;3.如不按时付款,按未付款项每日1‰计付违约金给郑某强。合同签订后,紫城镇政府在复核时发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表中列明的“平方米未建宅基地”未经审批为建设用地,也不是房屋占地,按规定应按集体农用地即旱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对此郑某强不同意致使紫城镇政府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款而产生纠纷。2017年3月8日郑某强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紫城镇政府立即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向郑某强支付房地征收补偿款816336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款816336元为基数,每日1‰的标准计付至付清征收补偿款为止),以及本案诉讼费由紫城镇政府承担。2017年6月12日,紫城镇政府作出紫镇政府行变字第1号《行政合同变更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列表中的平方米不属于宅基地,应当按照集体农用地(旱地)的标准补偿,故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补偿条款的补偿数额由816336元变更为621664元。紫城镇政府于6月13日将《行政合同变更通知书》送达给郑某强。庭审时,郑某强对变更的补偿数额予以认可,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由816336元变更为621664元,同时要求以无争议部分的补偿款618936元为基数按协议书约定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紫城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郑某强支付征地补偿款621664元。二、驳回郑某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63元,由紫城镇政府负担。郑某强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紫城镇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对省道s242线紫金县城路段改线并实施改线沿途的征地拆迁,经协商后与郑某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对涉及郑某强的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总额、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金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紫城镇政府发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表中列明的“平方米未建宅基地”定性有误导致补偿金额错误,经核实后作出《行政合同变更通知书》,将补偿款金额由816336元变更为621664元。2016年7月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因补偿数额错误,紫城镇政府已经变更该行政合同,郑某强也认可变更后的行政合同,双方应当按变更后合同履行,郑某强请求紫城镇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621664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郑某强诉请紫城镇政府支付违约金问题。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以后双方均未履行,协议书涉及的房屋未拆除,郑某强还在使用,紫城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行政协议约定事项有误的情况下,有权单方变更协议,郑某强诉请紫城镇政府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紫城镇政府单方变更协议,是对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条款的补偿数额由816336元变更为621664元,并未变更其他如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金的承担方式。紫城镇政府应遵循高效便民、依法行政的原则,仍应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在2016年7月15日向郑某强支付房屋补偿款或者将补偿款依法公正提存,但紫城镇政府却怠于行使支付房屋补偿款的义务,实质上造成郑某强对于房屋补偿款621664元从2016年7月15日开始的孳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的规定,郑某强的利息损失,依法应得到补偿。

另,本案的受理费的承担问题。本案是由于紫城镇政府单方变更协议引发的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本案按行政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对于诉讼费的交纳标准认定错误,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紫城镇政府向郑某强支付征地补偿款621664元,处理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但就补偿的问题予以驳回,存在不当。依据《xxx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625行初30号行政判决的第一项关于“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郑某强支付征地补偿款621664元”。二、被上诉人紫城镇政府应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21664元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郑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法官点评】。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行政协议约定事项有误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单方变更协议,但应遵循高效便民、依法行政的原则,及时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自身原因导致相对人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弥补。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篇二十

公民依法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也只能有唯一的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事项时,应依照诚实信用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由于自身原因存有多个户口而造成工作、生活不便影响的,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及裁判】。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曾某1970年2月8日出生于原清远县浸潭镇,属原清远县浸潭镇居民委员会户籍居民。1985年2月3日,经原清远县公安局、原清远县公安局浸潭派出所批准,曾某从原清远县浸潭镇居民委员会迁往原清远县南门派出所辖区北门街汽车站。同年12月,曾某在原清远县南门派出所办理了第一代公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为440127xx。1992年8月21日,曾某又将户口从北门街汽车站迁往原清远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辖区的向群新村七号4楼3号。1997年11月25日,曾某所内移居,户口地址变更为清远市清城区向群新村七号30座401。2000年11月14日,曾某向原清新县公安局浸潭派出所申请登记入户,取得地址为原清新县浸潭镇留良洞村民委员会八队2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1827xx)的户口。2015年,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以下简称清新公安局)通过广东省省级人口相片对比平台发现曾某持有上述双重户口。2015年8月5日,清新公安局向曾某发出《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告知将依法注销其浸潭镇户口,其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同年8月15日,曾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其一直使用浸潭镇户口,该户口属真实户口,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向群新村七号30座401的户口属重复户口,应予注销该户口。同年9月6日,清新公安局向曾某作出《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清新公安局认为曾某的浸潭镇户口属重复户口,遂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户口注销证明》,注销了曾某的浸潭镇户口。清新公安局未将上述注销决定直接送达给曾某。2017年3月,曾某在移动营业厅办理相关业务时,才得知其浸潭镇户口已被注销。同年5月,曾某提起诉讼。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清新公安局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户口注销证明》的送达程序违法;二、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东省公安厅粤公意字〔2014〕5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第一点“定义”规定:“(一)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的为重复户口。(二)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凭虚构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为虚假户口。”第二点“处理原则”规定:“(三)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真实户口,应予以保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虚假户口,应予以注销。(四)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注销;二次以上重复迁移的户口,应保留第一次迁移的户口,其后迁移的户口应予以注销。”根据本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曾某初始登记的户籍所在地是原清远县浸潭镇居民委员会,1985年2月3日,经原清远县公安局、原清远县公安局浸潭派出所批准,曾某从原户籍地清远县浸潭镇居委会迁往原清远县南门派出所辖区北门街汽车站,并办理了第一代公民身份证。1992年8月21日,曾某又将户口从北门街汽车站迁往南门派出所辖区的向群新村七号4楼3号。1997年11月25日,因所内移居,曾某的户口地址变更为清远市清城区向群新村七号30座401。上述户籍地址均有正常的审核批准迁移手续,符合《xxx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的规定。因此,清新公安局认定曾某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向群新村七号30座401的户口为真实户口,并无不当。

而曾某在取得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向群新村七号30座401的户口之后,仍于2000年11月以补报往年出生的方式向原清新县公安局浸潭派出所申请登记入户,在没有任何审核批准迁移手续的情况下取得了户口为农业户口、身份证号码为441827xx、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留良洞村民委员会八队22号的重复户口。清新公安局发现曾某持有重复户口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听取了曾某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发出《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认定曾某涉案浸潭镇户口属重复(虚假)户口并予以注销,符合《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的前述规定。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人们从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也只能有唯一的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由于自身原因存有多个户口而造成工作、生活不便影响的,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对公民身份户口信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审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送达当事人,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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