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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一
学校公共场所主要包括操场、图书室、实验室等,由于这些场所学生参与面广,人员高度集中,活动时间短,节奏快,活动紧凑,容易发生不安全事故。因此,学校在组织师生到以上场所活动时应做到:
1、要拟订详细的活动计划,做好组织分工及安全预案等准备工作。
2、要明确进、退场时间、地点、顺序及路线。
3、要制定详细的'各所、室的活动规则并有专人负责。
4、在组织学生活动时教师必须在场组织,要保障各种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切不可擅离岗位或临阵脱逃。
5、活动过程中要保证秩序,严禁学生在坐席内嬉戏、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教师要尽量使自己所负责的学生在视野所及和有效指挥的范围内。
6、要制定安全活动规则,并对学生加强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
7、对会场环境布置,若有学生参与,涉及攀高悬挂会标、横幅诸事,必须有教师现场负责指导与保护。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二
1、安全相伴,因为亲人在盼。
2、思想松一松,事故攻一攻。
3、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防止事故。
4、上班一走神,事故敲你门。
5、安全是个宝,幸福少不了。
6、心系安全,出入平安。
7、丽水是我家,平安靠大家。
8、安全工程铸广厦万家,先进技术育优秀人才。
9、安全警句千条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千计万计,安全教育第一计。
10、跨进校园,走进平安,建设平安校园,你我共同的责任。
11、读安全课本,掌生命之握。
12、安全召唤声声入耳,生命保障事事关心。
13、行车在外亲人念,平安归来合家欢。
14、严是爱,松是害,安全给力,平安天天在。
15、手拉手筑起交通安全防线,心连心营造幸福生活乐园。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三
为了给每位消费都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确实做单位的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郑重向社会作如下承诺:
一、本场所所有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营业时间内畅通无阻,不在消防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不锁闭安全出口。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定期对本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
四、所以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演练,能够处置初期火灾事故和组织疏散逃生。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郑重承诺,我们将信守承诺。
承诺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四
1、安全帽是护身宝,上班之前要戴好。
2、协力共创防火高墙,携手共进打造平安校园。
3、严格执法,公正廉洁,依法监管确保安全。
4、祸在一时,防在平时。
5、安全驻心中,命运记脑中。
6、宁为安全操心,不让亲人伤心。
7、文明行车,让我们的`城市温馨一点。
8、红灯停绿灯行,危险停安全行。
9、危险物品,隔离放置,标识清晰,注意防火。
10、宁为预防操碎心,不让事故害工人。
11、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予人礼让,一生平安。
12、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安全的负责人。
1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4、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交通安全,从我做起。
15、安全送人情,等于要人命。
16、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人民。
17、倡导文明出行,牢记安全准则。
18、严格执行安全规章,落实员工安全责任。
19、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20、安全心中常驻,幸福生活永伴。
21、车来人往两相让,山重水复一片天。
22、井然有序谋求和谐交通,车水马龙共创平安大道。
23、安全是幸福家庭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24、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25、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热爱家庭。
26、居安思危天天乐,防患未然。
27、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28、心中时刻装安全,吃饭睡觉都香甜。
29、千忙万忙出了事故白忙,千苦万苦受伤害者最苦。
30、有妻有子有家庭,没有安全等于零。
3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32、立安全意识,走平安之路,创和谐校园,舞海经风采。
33、用平安祝福校园的今天,用平安打造校园的未来。
34、安全是琴弦,常拉只为奏和谐,事故是警钟,多敲才能创平安。
35、最盼的是你的平安,最怕的是你的意外。
36、一步一行用心看,安全出行靠大家。
37、安全要讲,事故要防,安不忘危,乐不忘忧。
38、安全文明和谐,积极奋发博学。
39、注意机械伤害,提防行车伤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安全生产。
40、违章作业要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41、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42、走人生安全之路,从文明施工起步。
43、你行我行安全先行,千好万好平安才好。
44、红灯亮时,管好你的脚步;绿灯亮时,管好你的速度。
45、安全规程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46、过马路,不要急。红灯停,绿灯行。做个平安小市民。
47、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48、警惕诚可贵,谦让价更高,君为安全故,两者岂敢抛。
49、安全和效益结伴而行,事故与损失同时发生。
50、放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
51、安全第一心中记,为已为家为亲人。
52、过马路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53、和谐校园,共创蓝天,安全之责,尽在你我。
54、生产没有质量的产品,等于制造无用的垃圾。
55、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56、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57、领导检查是关爱,认真对待去整改。
58、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
59、聚聚散散都是欢声笑语,来来往往总有平安吉祥。
60、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61、安全情系生命,文明创造和谐,建设平安校园,你我共同责任。
62、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63、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制度严格漏洞少,措施得力安全好。
64、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没有终止。
65、钥匙随身带,门窗随手关!
66、让火灾远离校园,让平安与您相伴。
67、红绿灯就是天使的脸,不理天使,天堂相见。
68、安全生产牢牢记,生命不能当儿戏。
69、留意多一点,问题少一点。
70、绷紧安全弦,奏响青春歌!
71、预防为主,加强监督重在落实。
72、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安心,多一点当心,多一点放心。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五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你们听说公共场所。
1.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2.遵章守纪一丝不苟,落实标准一点不差。
3.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防止事故。
4.安全教育天天讲,事故隐患日日防。
5.安全是个宝,幸福少不了。
6.心系安全,出入平安。
7.丽水是我家,平安靠大家。
8.上班一走神,事故敲你门。
9.跟着感觉走,事故牵你手跟着规章走,安全永长久。
10.小洞不补大洞难堵,小患不防大患难当。
11.思想松一松,事故攻一攻。
12.安全相伴,因为亲人在盼。
13.生活中最珍贵的是什么,是平安。
14.远离事故“高压线”,珍爱安全“生命线”。
15.简化作业省一时,贪小失大苦一世。
1.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2.遵章守纪一丝不苟,落实标准一点不差。
3.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防止事故。
4.安全教育天天讲,事故隐患日日防。
5.安全是个宝,幸福少不了。
6.心系安全,出入平安。
7.丽水是我家,平安靠大家。
8.上班一走神,事故敲你门。
9.跟着感觉走,事故牵你手跟着规章走,安全永长久。
10.小洞不补大洞难堵,小患不防大患难当。
11.思想松一松,事故攻一攻。
12.安全相伴,因为亲人在盼。
13.生活中最珍贵的是什么,是平安。
14.远离事故“高压线”,珍爱安全“生命线”。
15.简化作业省一时,贪小失大苦一世。
1.维权必须从生存抓起,管理必须从安全着手。
2.平安要靠每一个人的,而不是要靠一个人做到就行。
3.遵章是安全的先导,违章是事故的根苗。
4.严格执标保安全,亲人盼你平安归。
5.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
6.事故隐患猛似虎,安全生产大如天。
7.要我安全不如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才会保我安全。
8.安全系着你我他,幸福连结千万家。
9.多一份安全预想,少一份事故威胁。
10.上班不是逛公园,劳保用品穿戴全。
11.平安校园我爱它,人人安全靠大家。
12.注意安全时刻不能忘。
13.穿马路时左右看,用家电时看插头,用火电时要小心,做工作时要认真,平平安安过一生。
14.与其处理事故忙,不如平日早点防。
15.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安如泰山。
16.危险时时刻刻在身边,你不只要不注意防范它。它就会马上让你死。
17.无知加大意必危险,防护加警惕保安全。
18.操作规程就是法,谁不守法受惩罚。
19.校园是我们与老师的家,安全也要时刻铭记在我们心中,同学们我们共同携起手,让安全永远在校园内。
20.在利益和金钱之间。记住,安全才是第一位。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六
1.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2.遵章守纪一丝不苟,落实标准一点不差。
3.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防止事故。
4.安全教育天天讲,事故隐患日日防。
5.安全是个宝,幸福少不了。
6.心系安全,出入平安。
7.丽水是我家,平安靠大家。
8.上班一走神,事故敲你门。
9.跟着感觉走,事故牵你手跟着规章走,安全永长久。
10.小洞不补大洞难堵,小患不防大患难当。
11.思想松一松,事故攻一攻。
12.安全相伴,因为亲人在盼。
13.生活中最珍贵的是什么,是平安。
14.远离事故“高压线”,珍爱安全“生命线”。
15.简化作业省一时,贪小失大苦一世。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七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为确保广大师生员工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公共场所,是指全校师生员工参加的各种集会、文体活动、庆祝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凡在学校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教务室备案。
二、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各班班主任是保障场所人员安全的责任人,活动前要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电火、爆炸、坍塌,场所要有疏散安全门,指示安全应急灯,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
三、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参与涉及学校公共场所的各项活动。
四、外单位借用学校各个功能室进行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室备案。
五、校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制定出具体安全保卫措施,在整个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及处理。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清洁区责任班级班主任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
七、凡不执行上述规定,影响学校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后果要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八
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影剧院、学校、歌舞厅夜总会、大型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公共交通车站、码头、候机大厅、大型集会、演出活动等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这些场所容易因小的事故、意外(如停电、失火、斗殴等)而引起大型的群死群伤事故,其中拥挤、踩踏事故占相当比例。
二、 出现混乱局面后的应对方法
1、 在拥挤的人群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发现有人情绪不对或人群开始骚动时,要做好保护自已和他人的准备。
2、 发觉拥挤的人群向着自已行走的方向拥来时,应该马上避到一旁,但是不要奔跑;千万不能被绊倒,避免自已成为拥挤踩踏事件的诱发因素。
3、 如果路边有可以暂避的地方,可以暂避一时,切记不要逆着人流前进,那样非常容易被推倒在地。
4、 遭遇拥挤的人流时,不要采用体位前倾或者低重心的姿势,即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带。
5、 当发现自已前面有人突然摔倒了,马上要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
6、 若身不由已陷入人群之中,一定要先稳住双脚。切记远离店铺的玻璃窗,以免因玻璃破碎而被扎伤。
7、 当带着孩子遭遇拥挤的人群时,最好把孩子抱起来,避免其在混乱中被子踩伤。
8、 如被推倒,要设法靠近墙壁。面向墙壁,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9、 如有可能,抓住一件坚固牢靠的东西,例如路灯柱之类,侍人群过去后,迅速而镇静地离开现场。
三、 意外事故发生脱险要诀
1、 参加大规模公众活动时,入场前就要看清楚出口所在的位置和各种逃生标识。切记:进入场地时的通道未必是逃生的最佳通道。
2、 如果是在足球场、舞厅、大型商场等人多的地方,除了出入通道,还应事先观察是否有其他逃生途径。
3、 体育场内最安全的地方是球场草地,因此如果发生意外的话,没有必要一定从进出通道挤出去。留在群后面至少十五分钟,让人散去才离开是一种安全的选择。
4、 如果观看的是一场激烈的比赛,双方球迷情绪又比较激动的话,看完球赛后一定不要忘记除去身上表示所拥戴球队的任何标识,以免遭到另一球迷的攻击。据统计,大部分伤亡事件都是发生在比赛后。
5、 观看大型演唱会时,一定要注意看台的踏板是否牢固,不要和狂热的歌迷们一起站在踏板上,以防踏板不够牢固,造成坍塌事故。
6、 如果大型文体活动现场发生意外事故,不要盲目跟随人群拥挤逃窜,稳定住惶恐心理后,仔细观察周围场地,寻找逃生机会。
7、 大型商场在打折时同样会聚集很多人,此时在上下自动扶梯时一定要注意站在右侧,抓牢扶手,尤其是注意脚下,不要踏空,以防摔伤。
四、 踩踏事故的应对方法
1、 拥挤踩蹋事故发生后,一方面要赶紧报警,等待救援,另一方面,在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前,要抓紧时间用科学的方法开展自救和互救。
2、 在救治中,要遵循先救重伤者、老人、儿童及妇女的原则。判断伤势的依据有:神志不清、呼之不应者伤势较重;脉搏急促而泛力者伤势较重,血压下降、瞳孔放大者伤势较重;有明显外伤,血流不止者伤势较重。
3、 当发现伤者呼吸、心跳停止时,要赶紧做人工呼吸,辅之胸外按压。
五、 公共聚集场所突发危害须知
公共聚集场所由于人员聚集,情况比较复杂,容易引起诸多突发性危害,应引起人们足够重视。
1、 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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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车、晕机、晕船者旅行前不应饱食,需服用药物(最好让其服用自备药或医生提供的药);可能时让其坐在较平稳的座位上,长途旅行中的游客晕机(车船),可请乘务员协助。
2、 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对人体的危害很大,其症状是上吐下泻,特点是起病急、发病快、潜伏期短,若救治不及时,会有生命危险。发现有人食物中毒,让其多喝水缓解毒性,严重食物中毒者应就近立即送医院抢救。
3、 心脏病猝发
有人心脏病猝发,切忌急着将患者抬着或背着去医院,而应让其就地平躺,头略高,由患者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从患者口袋中寻找备用药物,让其服用;同时,应到附近的医院找医生前来救治,待病情稍稳定后立即送医院救治。
六、 逃生与急救常识
许多重特大事故就是因为员工不懂得“三会”(会报警、会自救和会逃生)造成的。当你发现有爆炸、火灾、燃气泄露、车祸等突发事件或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并向周围的人员示警,还应积极参与抢险和扑救,如发现初起火灾时,应使用灭火器材及时扑救;发现有人触电,应采取措施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当发现情况已失去控制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迅后速撤离,以免造成更大的伤亡。
七、 如何报警
遇到各种紧急情况,掌握报警常识非常重要。如果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拔打“119”;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拔打“122”;如果有人受伤,应拔打“120”;如果受到坏人伤害或发现坏人正在实施犯罪活动,应拔打“110”。
拔打报警电活时,要保持镇静,一定要讲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包括区、路、街、门牌号等)、事件的简要经过,事件涉及人员、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个人情况和联系方法等。报警后应尽量保护好事发现场,如果有条件应选择适当位置等候救援人员到来。
八、 疏散注意事项
1、 保持安全疏散秩序,要防止拥挤、践踏、摔伤等事故发生。
受事故威胁最严重区域的人员疏散;疏散中按先老、幼、弱、残、妇,先旅客、顾客、群众,后员工,最后为救助人员的疏散顺序。
混乱。
4、 疏散、控制事故态势原则上同时进行。
5、 火灾疏散中禁止使用普通电梯运载人员。同时不要停留在没有消防设施的场所。
6、 逃生时要注意自我保护。
7、 注意观察安全疏散标志。
九、 卷入人流时的注意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极易出现人群慌乱的情形,这时如慌乱情形不能平息,人们就可能不由自主地被卷入杂乱的人流,从而形成相互挤压践踏的悲惨局面。
为了防止这种局面的出现,须加强下面的工作。
1、 要发扬相互关爱的风格,做到临危不乱。在突发事件中,有秩序地撤离是最安全最迅速的。
2、 现场的领导和安全机构,要采取多种有效手段维持秩序,撤离顺序为先群众后自已。
3、当慌乱人群已经形成,并且一时不可能平息,可以采取一些保护自身的方法:用双手抱头,两肘朝外,尽快松开衣扣,确保呼吸畅通和心脏不受挤压,用肩和背靠在墙上或被挤到墙壁、栅栏旁边,要尽快走近通道;如果被挤倒、人群从身上踩过,应双手抱着后脑勺,两肘支地,胸部稍离地面,以免窒息。
2
公共场所诸如:足球赛场、大型公园、商场、影剧院等等,只要人员稠密的局部区域基本上可以称为公共场所。在这些场所一旦出现不安全现象,就会造成群体伤亡,所以必须引起大家更多地关注,并掌握相应的逃生与自救常识。
1. 举止文明,言行得体。人多的时候不拥挤、不起哄、不制造紧张或恐慌气氛。
2. 尽量避免到拥挤的.人群中去,不得已时,尽量走在人流的边缘。顺着人流走,切不可逆行前进,否则,很容易被人流推倒。假如陷入拥挤的人流时,一定要先站稳,冷静并看清情况。可先尽快抓住坚固可靠的东西慢慢走动或停止,待人群过去再迅速离开现场。
3. 注意收听广播,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尽快从就近的安全出口有序撤离。
4. 注意观察公共场所周围的情况和识别警示标志,寻找安全通道或应急出口的标志,确定至极的方位,在发生危险时要尽快从最近的安全出口撤离。
5. 撤离时,要特别注意礼让和照顾好老人、妇女、儿童等,不要拥挤,为他们疏通道路,保证疏散有序。
6. 注意环境卫生,不随手乱丢垃圾,注意环保,做文明小学生。
7. 外出时要统一行动,服从指挥。遇到上卫生间等情况要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征得老师同意再行动,不能独自离队。
8. 活动就餐时,教师要安排好指定场所,统一管理好学生。就餐时不追跑打闹,文明用餐。用餐结束时要带离垃圾,保持用餐周围环境的整齐、干净。
9. 下车时,随身携带好贵重物品,互相提醒,不要将自己的东西遗失在车上。
10. 保管好钱、相机等贵重财物,不随便交给陌生人使用。
11. 不乱花钱,不随意购买商品,学会合理支配自己的钱款。
1.各类安全提示标识;
2.路灯/草坪灯柱松动、路灯/草坪灯罩松动或破裂、电线裸露;
3.井盖、地面不平或易滑地面、不合适的路障;
4.娱乐设施松动、娱乐设施尖角或局部变形、休闲椅凳松动或尖角;
8.水景区域救生圈、水池边缘/池壁设置防滑、防护栏、召援电话、水景灯使用安全电压、防水性。
泳池安全管理注意事项
1.安全提示标识包括禁止有心脏病、酒后、有传染病的人员游泳的标识等;
2.易滑地面、泳池公共照明度包括池底照明、池底照明防水性;
3.泳池池水清晰度及酸碱度、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5.使用人员需要有健康证、泳池按规范配置浸脚池、喷洒装置、四周封闭;
6.严禁跳水、追打、深水区与浅水区、水深、救生圈、救生杆、救生员比例、救生员的了望台设置能有效观察泳池情况。
防止公共设施盗窃注意事项
1.作案人员:装修;废品收购;假冒身份。
2.作案方式:踩点;实施;潜逃。
3.盗窃物品:
1)公共设施:金属器件;电气器、配件;小型雕塑;名贵花草。
2)他人物品:晾晒衣物;临时放置的物品。
4.防范措施:
1)人防:小区出入路口;巡逻路线、周期;责任心(睡觉、脱岗)。
2)物防:围墙;路桩。
3)技防:闭路电视;智能门禁。
4)其他:安全宣传。
5.补救措施:报警;保护现场;安全宣传;消除隐患。
6.提示:
(1)确定公共区域的保护对象;
(2)保护对象的附近有无监控设施;
(3)公共区域巡逻路线覆盖保护对象;
(4)签到点、巡逻频次根据危险等级设置;
(5)路口岗位对进出物品进行检查;
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一、监控员应按时上下班,当值时不准睡觉,不得擅离岗位。
二、监控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对异常可疑情况作好记录并录像。
三、监控员应根据他人提供的情况及从屏幕中观察到的可疑情况,进行定时、定位、定人及时录像,并做好记录。对电话报案及发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等应迅速按照程序上报处理。
四、监控员在当班时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监控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其他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来监控室的人员也应作好登记。
五、监控员应爱护使用的设备,以延长机器的使用寿命,不得擅自拆装设备。
六、在当班时主动做好监控室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整洁。严禁在监控中心吸烟。
七、监控员上下班时,要严格执行交接-班规定。
八、监控室所监控范围及摄像监视头的开关时间均属保密,严禁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监控情况。
九、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程序,禁止调整、改动监控系统。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九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少吸烟的危害,为广大患者和职工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结合同济医院实际情况全面开展无烟医疗机构创建工作,同济医院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学生医务工作者应落实如下措施:
(一)至2011年底,医院所有室内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室外只能在吸烟点吸烟,并达到无烟单位标准。
(二)学生医务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控烟工作,充分认识吸烟对国民健康素质的危害,努力创建无烟医院。
(三)学生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吸烟,吸烟者应努力戒烟。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区域和公共场所吸烟,学生医务工作者在吸烟点吸烟不得穿工作服。
(四)学生医务工作者均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在无烟区域吸烟者应及时劝阻,要将“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有机的融入劝阻工作中。
(五) 学生医务工作者要结合本职工作实际进行医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在接诊和查房过程中,要劝说病人戒烟,促使群众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六)学生医务工作者积极参加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教育活动,在“5.31世界无烟日”进行戒烟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一
安全意识天天有,校园生活乐悠悠。你们想知道小学生公共场所。
1.美好的生活从自身的文明开始,成功的未来从生命的安全起步。
2.(教学楼楼道)人济济其拥堵兮,吾将慢性而求稳。
3.构建文明新校园,须要安全做先锋。
4.树立人生价值,提高安全意识。
5.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章程,掌握安全技能。
6.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7.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安心,多一点当心,多一点放心。
8.放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
9.谁小看安全问题,安全就让谁出问题。
10.微笑辽阔无界,安全超于一切。
11.今日今时我为安全而注意,明日明刻安全为我为牵伴。
12.事事安全牢记人心,人人幸福洒满校园。
13.人生起落,安全保障。
14.和谐校园,共创蓝天,安全之责,尽在你我。
15.谨慎行事随时做,幸福安全伴一生。
1.健康的生活为我们增添姿彩,安全的意识为我们保驾护航。
2.呵护自己的生命就是对亲人最大的回报。
3.安全关系着你我他,你我他安全被关心。
4.明天的幸福靠今天,今天的平安靠安全。
5.居安思危天天乐,防患未然。
6.立安全意识,走平安之路,创和谐校园,舞海经风采。
7.碧波边进一步,遗恨一世,退一步,成全一家。
8.读安全课本,掌生命之握。
9.紧绷安全琴弦奏响生命乐章。
10.校园讲安全,伴随你我他。
11.安全工程铸广厦万家,先进技术育优秀人才。
12.唱响红歌之魂,奏响安全之曲(鸣响安全之钟)。
13.警惕诚可贵,谦让价更高,君为安全故,两者岂敢抛。
14.齐心协力共创防火高墙,携手共进打造平安校园。
15.六月骄阳九月天,已是你我游泳时,岸上不知防患早,水下方愧溺水迟。
16.人人持有一卡通,健康卫生伴我行。
17.火不单行,防患未燃。
18.万众一心共创平安校园,互助友爱同筑和谐海经。
19.不为一时的冲动放弃自己的美好未来,安全、和谐、文明校园由你我来创建!
20.出门多看一眼,遇事多想一点,安全放重一点。
1.你爱湖水,湖水也会“溺爱”你。
2.马虎人,一失足成千古恨;遵章者,三思行享百年福。
3.踏入校园,走进平安,建设和谐校园,增强自我防范。
4.大事小事讲安全,时时刻刻顾安全。
5.严是爱,松是害,安全给力,平安天天在。
6.不管是骑神马,还是坐浮云,安全第一。
7.绷紧安全弦,奏响青春歌!
8.深海莫去戏,书海任你游!
9.钥匙随身带,门窗随手关!
10.纸币莫过手,一卡通健康!
11.理想,只有在安全的直行线上才会绽放美丽的花朵。
12.今天我们为校园安全建设栽下一棵小树,未来它将在这里成荫。
13.文明在细节,安全须防患,关爱生命旅程,行万里平安路。
14.安全情系生命,文明创造和谐,建设平安校园,你我共同责任。
15.以我安全之心,换我校园和谐。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二
为强化公共场所即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特种行业的合法经营,限制、取缔非法经营,打击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娱乐的治安秩序,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特与各单位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依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场所经营业主就是治安责任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员工的`管理教育;组织员工的业务培训;制定治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及治安防范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公共场所内的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应有防火、防盗的安全设施;夜间开放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要适当,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以色情招揽顾客,杜绝、赌博、吸贩毒活动以及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等。一旦发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厅内的酗酒斗殴等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四、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等。经学习培训后,方可上岗。必须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优质服务,礼貌待客,作风正派,严禁搞流氓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发现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虚报。
五、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承包、迁移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及时向原批准的公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辖区派出所、治安大队应每季度对该场所进行一次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经营者整改,在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副本签注监督。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一份治安大队保管,一份派出所保管,一份各单位自存,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
负责人:
责任单位:
法人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三
为强化公共场所即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特种行业的合法经营,限制、取缔非法经营,打击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娱乐的治安秩序,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特与各单位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依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场所经营业主就是治安责任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员工的管理教育;组织员工的业务培训;制定治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及治安防范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公共场所内的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应有防火、防盗的安全设施;夜间开放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要适当,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以色情招揽顾客,杜绝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活动以及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等。一旦发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厅内的酗酒斗殴等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四、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等。经学习培训后,方可上岗。必须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优质服务,礼貌待客,作风正派,严禁搞流氓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发现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虚报。
五、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承包、迁移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及时向原批准的公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辖区派出所、治安大队应每季度对该场所进行一次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经营者整改,在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副本签注监督。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一份治安大队保管,一份派出所保管,一份各单位自存,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
负责人: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如下治安责任书:
一.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并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二. 公共场所要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三. 公共场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公共场所内经检查合格的见安全条件,如变更,需重新检查。
四. 公共场所经营者要配合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如实登记所有雇佣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
五.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严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或者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诉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八.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载,并遵守有关执法,执勤规范。
十.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职责,民-警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签名盖章后生效。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四
人多的`时候不拥挤、不起哄、不制造紧张或恐慌气氛。
2.如何在人流中正确行进?
尽量避免到拥挤的人群中,不得已时,尽量走在人流的边缘,顺着人流走,切不可逆着人流走。
3.当发现人群向自己行走的方向涌来时,应该怎么办?
当发觉拥挤的人群向自己行走的方向来时,应立即避到一旁,不要慌乱,不要奔跑,避免摔倒。
4.当陷入拥挤的人流中时,应该如何行进?
陷入拥挤的人流时,一定要先站稳,身体不要倾斜失去重心,即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带。有可能的话,可先尽快抓住牢固可靠的东西慢慢走动或停住,待人群过去后,迅速离开现场。
5.当自己被人群拥倒后怎么办?
若自己被人群拥倒后,要设法靠近墙角,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6.在人群众走动时,遇到台阶或楼梯时,应该怎么办?
在人群中走动,遇到台阶或楼梯时,尽量抓住扶手,防止摔倒。
7.参加大型活动遇到骚乱怎么办?
进入场所时,观察周围情况和警示标志,了解安全通道和出入口位置,心中有数;应避免在看台上来回走动,要迅速有序地向自救看台附近安全出口移动;不盲目跟随周围人群移动,选择安全地点(如自己的座位)停留,防止被挤伤;远离栏杆以免挤伤或坠落;疏散时照顾身边的老人、儿童、妇女等,不要拥挤。
8.在加油站加油时有哪些危险隐患?
加油站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在加油站停车占用了消防应急通道,发生紧急事故时不利于疏散。汽车电路、油路较为隐蔽,且高温天气情况下可能发生自燃,导致事故的发生。加油时不允许给木质、塑料等容器直接加油品。这类容器属于绝缘产品,不利于静电导除,静电放电产生火花容易引起爆炸。
9.到加油站加油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关闭发动机;禁止使用手机,最好随身带下车;加油站严禁明火,禁止吸烟;不能在加油机、罐区等危险区域附近穿、拍、脱衣服,否则容易引起静电放电,产生火花引起爆炸;穿高跟鞋的女士特别要注意鞋跟和地面摩擦可能撞击出火花引爆油气;不能在作业现场进行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碰撞等,易产生火花引起爆炸;不要频繁上下车,下车关车门要温柔,因为金属碰撞可能产生火花;雷雨天气最好不要加油;摩托车加完油后不能就地发动,要把车推到离加油机五米外的安全区域再启动。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五
1、不要去社会上的网吧和不健康的健身房,女子俱乐部,有些是带有色情和赌博性质的,千万不要染上有的甚至着了魔,荒废了学业,不能自控,使父母痛心疾首。
2、在社会上不要打假斗殴,为同学朋友抱打不平,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不参与有坏习惯的同学团伙,要离这些人远点千万不要卷进去。
3、预防溺水事故
学生在夏季不要单独去江河、湖水深水里洗澡,游泳,酷暑游泳,一定要选好点,知道深浅,要带好安全的救生圈,要和几个同学在一起,最好有老师和家长的监护。
4、冬季入春,不要在薄冰上玩耍,滑冰或放爬犁防止掉进冰窟里。
5、在森林公园,不要随意攀登树杆,摘果或掏鸟窝,防止摔伤或者摔死。
6、学生上下学走路走人行道,不要横穿马路,骑车一定要绿灯通行,不拉横排,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避免不该发生的事故。
7、农村乡间上学放学不要一个人走,要和同学结伴一起走。
8、晚上放学,如果家长不来接,一是和同学一起走。二是选人多的地方走,并注意后面有没有可疑人尾随你。
9、外出旅游,坐火车、汽车、住宿都要听从家长,老师安排不要随意离开,不要随意吃喝他人的饮料和食物,不要把手机轻易借给不认识的人使用。
10、不看淫秽书刊录像,未成年人不进社会网吧,不阅读凶杀暴力的音像制品。
11、在公共场所,如发现行凶斗殴,不要介入,要远离或者绕道走。因为你是未成年人,没有控制能力,有可能可找警察叔叔报警。
12、随家人或者学校去公园旅游,对危险高难度的游艺项目,如没有安全感,就不要玩,以防出现不该发生的事故。
13、不要结伙成群的在大街上打闹,影响交通市容。
14、不在公共场所、饭店、公园、歌厅、网吧等地,凶酒闹事,惹事生非。
15、不要在地上或者公共场所拾拣别人丢弃的东西,防止出现意外。
16、随爸妈外出旅游探亲,坐火车、公共汽车、乘船也是安全第一,不要把头伸出窗外,不探身轮船上栏杆外,在飞机上要扎好安全带,不在飞机上打手机。
17、外出上下火车、汽车、轮船、飞机不要为他人提包,拿东西以防被坏人利用。
18、外出旅游,不要和不认识的人合影留念,以提防骗子,光拍照,没有照片。
19、同学外出旅游时,不要随意借钱,买一些昂贵的工艺品,防止假冒伪劣,造成损失。
20、放学在校门外,如遭遇外校学生、社会低劣青少年,对你侮辱勒索,搜你身上或者书包里的钱和物,都要报告老师和家长,直至报警,也要认清他们的体貌特征。
21、女孩子放学要一起走,不单独走,不走僻静的近道,走山间荒野小道,放学后早回家,不贪黑,防止意外。
22、在市场上遇到你喜欢的商品,要听家长的意见,要讲价,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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