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对商业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摊和规避。对于跨国合同,需要考虑国际法和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如果您需要起草一份具体类型的合同,以下是一些范例供您参考。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一
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xx1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xx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xxx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物业部门的负责人,亲身经历了几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此,我将分享我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心得体会。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内容繁杂。一个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通常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而这些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往往会引发争议。例如,有些业主会质疑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或者质疑物业公司是否按时足额地支付供应商的费用。因此,在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规定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并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共识,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其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的权益需要平衡。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以维护业主的权益。而业主作为委托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来保证服务的提供。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应根据双方的权益进行权衡。对于涉及到费用问题的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以达到权益平衡的目的。
第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及时有效。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应立即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然而,诉讼过程通常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会对双方的关系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应尽量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快速有效的结果。
第四,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首先,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其次,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以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此外,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最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预防更为重要。预防胜于治疗,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在签署合同之前,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双方应充分沟通,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了解和讨论,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共同解决问题。
总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而常见的问题。通过对这些纠纷案件的研究和探讨,我认识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只有双方积极沟通,权益平衡,及时处理和预防纠纷,才能保证物业服务合同的顺利实施,维护业主的权益,促进社区的稳定发展。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三
特别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网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及黑体字部分(标题除外),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本协议或选择其他协议,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客户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本协议甲方系指舟山市电*分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舟*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需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 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1日至月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电话、小*通、宽带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竣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新装: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全月。
(5) 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需到银行或邮政局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 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 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宽带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普通资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担。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标准资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 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现金付费、购买充值缴费卡、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等)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可对超过规定交费约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在超过交费约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暂停提供服务措施。在暂停提供服务的60日内,用户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可终止提供的服务。
(5) 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根据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区间话费详细清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6) 客户办理暂停手续后,客户业务号码仍予保留,停机期间按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每3个月为一计费单元,不足3个月按一个计费单元计收,以次类推),如需恢复通话或拆机,须办理相关复话或拆机手续。装移机业务转为待装业务的,所选的号码不予保留,届时客户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 提供的宽带接入终端modem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一年内保修。乙方宽带拆除时负责对modem设备进行检测和收回,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作为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服务,物业管理在为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本文将从合同履行、争议解决、补救措施等多个方面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行探讨,为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合同履行(250字)。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是避免合同纠纷的关键。居民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价格、责任范围等进行明确的了解。物业公司则要通过充分沟通,确保与居民在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方面达成一致。此外,物业公司应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质量,以提升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第三段:争议解决(300字)。
纠纷的发生在任何合同中都无法完全避免。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共同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协助,例如物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介入,并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合同、通信记录、支付凭证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段:司法救济(300字)。
如果通过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居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则需要保持合规经营,妥善应对诉讼风险。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并遵从法院的调解和判决。同时,双方也应该对诉讼过程中的成本和时间成本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第五段:改进措施(200字)。
为了减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都需要采取一些改进措施。物业管理公司应注重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与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反馈、解决问题。居民则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合同意识,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和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反馈,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
结尾(100字)。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社会经济发展中常见的问题,合同履行、争议解决和司法救济等环节都需要双方合作,寻求共同解决方案。通过加强管理和沟通,提升居民满意度,以及加强保护意识和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发生可以得到有效的避免和减少,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五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查档费、车资费、代理费等主张,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上海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
彭程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文化路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1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12月23日,上海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即丙方,案外人周某某作为买受人即乙方、方某作为出卖方即甲方签订了《房地产。
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第三条约定:系争房屋及76号车位的总房价款为360万元(人民币,下同);第六条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丙方居间成功;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的佣金。20xx年1月6日,案外人李某某与方某仅就系争房屋买卖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78046),该房屋转让价款为329万。合同附件六注明的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载明,交易双方的居间介绍房地产经纪公司均为经纪公司。20xx年3月11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案外人李某名下。周某与李某系叔嫂关系。之后,因经纪公司催讨佣金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方某支付经纪公司佣金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审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定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定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方某与案外人周某定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最终与案外人李某就购买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已完成过户,经纪公司促成交易完成的标的为同一套房屋,方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显然是经纪公司居间,并经方某认可。因此,参照《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的约定,方某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按照总房价款的1%支付经纪公司佣金,故经纪公司要求方某支付佣金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佣金的数额,由于实际转让价款为329万元,原审法院确定佣金的数额为32,9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xx年七月二十六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32,9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元,由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0元,方某负担320元。
判决后方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间约定其出售房屋的净到手价为360万元,依据被上诉人方的解释也是此为上诉人实际收到的钱款,相关的佣金和税费不需要上诉人支付。现被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张冠李戴,将已失效的协议强加于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佣金,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显失公正。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经纪公司辩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居间,欲出售系争房屋,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虽然最终该房屋的买受方并非原协议的签订人,但上诉人亦无证据材料证明其系通过其他居间单位或者其他方式与买受人接触并洽谈购房事宜,且上诉人与买受人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多确定的中介公司亦是被上诉人,故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的居间,才得以出售了系争房屋,上诉人理应支付相应的佣金。上诉人另称被上诉人曾承诺上诉人净到手价为360万元,无需上诉人承担佣金及税费等,但上诉人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这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鉴于上诉人主张免付佣金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上诉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方方。
审判员顾依。
代理审判员毛炎。
20xx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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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六
答辩人:张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路3xx号b附楼1xa。
被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振华路x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
广东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广东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华乐街道办事处,华乐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
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
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非法霸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接受”,“对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双方“合意”是事实合同的基础。而事实上被答辩人所谓的“事实物业服务”自始至终未得到多数业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辩人无权通过单方、强行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来要求答辩人缴纳物管费。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未约定物管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管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因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期而无效,且原合同双方无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至今被答辩人就物管费收取标准并未与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确约定,被答辩人根据已期满未续期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收取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
2、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定、备案。
广州市物价局于xxxx年2月3日曾经就b附楼的物管费问题发出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b附楼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或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自xxx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与被答辩人也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b附楼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但被答辩人一直未办理核定、备案手续,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证据。
3、被答辩人的物管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符合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根据xxxx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一级物业服务的基准价(有电梯)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为15%,元/平方米·月之间,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标准为14.x5元/平方米·月,将近政府指导价标准的1x倍!被答辩人向业主主张超高标准的物管费,却并未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物业服务,从b附楼的现有居住环境也完全看不到有这么高标准的物业配套服务。答辩人的房屋经常出现没有电和漏水等问题,当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反映时,被答辩人声称:14.x5元有14.x5元的服务,x元就只有x元的服务。被答辩人主张高额的物管费却不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服务,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为明显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滞纳金缺乏依据。
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更未对“未按时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天收取x.5‰的滞纳金”进行约定。同时,被答辩人据以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已期满并且期满后其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严重违反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就拖欠物管费是否支付滞纳金也并没有规定,并且本案主张的滞纳金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滞纳金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
四、答辩人实际上已按照较高标准缴纳了物管费。
虽然答辩人一直要求被答辩人于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且不满意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也未约定物管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辩人自xxx1年5月起至xxx2年x月止,还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较高标准(约政府指导价标准的4倍)向被答辩人支付了物管费。而被答辩人竟然还无理起诉答辩人,为此,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的物管费的权利。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物管费缺乏事实和合同及法律依据,并且其提交的欠费清单中也未扣减答辩人xxx2年x月份已缴纳的金额,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物管费金额本身就存在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鉴于被答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管费及其标准无任何依据,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及滞纳金。相反,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直接违背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严重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物管费的权利,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代理人:于xx、余xx。
xxx年xx月xx日。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七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合同纠纷。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物业服务从业者,我深切体会到合同纠纷给双方带来的困扰和损失。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合同要点,规避纠纷。
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要点,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首先,双方应明确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以免因为对服务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其次,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无法知晓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责任。此外,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双方的意愿真实,避免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二段: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合同双方应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和解决。首先,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反映服务质量问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其次,对于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同时,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解决纠纷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最后,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可以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履行保证金等约定,以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第三段: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尽管我们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都注意了很多事项,但还是无法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在面对纠纷时,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可以自行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对自身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但对于较复杂的纠纷,我们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我们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律师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并给予我们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第四段: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履约。
为了提高合同履约率,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首先,合同的签订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要求,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次,合同的履行过程应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服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以方便双方及时了解和核查履约情况。
第五段: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合同纠纷不仅仅是个别案例,也反映出物业服务行业整体发展的问题。在纠纷处理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合同纠纷背后的问题,并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和规范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遵守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行业协会、政府等相关机构应加强监管和引导,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通过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纠纷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双方理解的差异,更是因为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不慎和疏忽。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才能有效预防合同纠纷,维护双方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八
答辩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地合肥市区花园号楼。
答辩人就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诉答辩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作以下答辩:
一、安公司并非答辩人所在的花园物业管理单位,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根据花园《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公约》的约定,花园的物业管理人为梁行,而非安公司,因此安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安公司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无权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从安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可以看出,安公司直到20xx年8月29日才取得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然而20xx年7月14日其却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无物业服务资质却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
三、安公司进驻花园不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然而,20xx年花园的物业管理企业还是梁行,后来安公司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也未通知广大业主即进入小区。
安公司既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被选聘的,程序上违法,又不具有相应资质,因此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四、退一步说,即使安公司对花园进行了管理,其管理也是混乱的,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花园物业管理混乱,存在会所无人管理,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消防器材丢失、过期,照明灯具破损,环境卫生差,装修混乱,治安管理差等问题。
广大业主的意见非常大,进而都投诉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安公司远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违反了其中的管理者义务和责任,因此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安公司的起诉。
答辩人: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服务项目:
在《_________网》_________页_________位放置甲方企业网页和链接企业网站。
二、权益与义务:
上传内容仅限经济业务方面,不得上传虚假信息,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因违反而引起的纠纷与法律责任等由甲方自负,与本网无关。若因技术问题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发布时间连续超过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乙方按天计算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天以上仍无法正常发布的,乙方将未予发布时间的全部款项退还甲方,本合同同时解除(火灾、地震、黑客病毒攻击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_________元/年,网页维护费_________元/年,图表设计费(一次性)_________元,网页制作费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大写)。
四、其他约定:
服务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尽事宜可及时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自动延续。合同传真件与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十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展会设计制作策划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乙方为甲方在年月日举办的活动提供展览展示服务,主要服务内容为。
二、服务金额及付款方式。
1.1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
1.2付款方式。
1.2.1甲方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1.2.2展览结束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另外50%,即。
1.3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户号:
三、乙方指定联系人。
1.先生。
2.女士。
四、双方确认。
2.若甲方在确认日后对任何设计做出修改或变动,且此修改变动将产生相应费用的,此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设计样稿,经甲方认可发布的稿件,创意、
2)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的开展,全力提供乙方所需的项目相关资料、对于乙方提交的方案尽快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对已签字认可的设计稿提出修改意见,使制作、发布时间延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对于甲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和行为,乙方有权拒绝。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品质和工作时间。
3)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当合同终止之时,乙方返还或销毁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保留法院诉讼的权利。协议如有变更或补充,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或备忘录,该部分与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可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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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一
被答辩人:**,男,1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口区**141栋1单元401室。
答辩人南京**物业管理公司因被答辩人**向贵院提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收费有合法依据。
1、答辩人的该收费行为,是基于《浦口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区物价局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区物价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核定。”的规定做出的,是一种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行为。
2、根据浦口区物价局浦价发(20xx)29号《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中明确了露天车位每车每月的费用为80元。
二、被答辩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而得出答辩人对于地上露天车位无权收费的结论。
答辩人认为系被答辩人对法条的片面理解,答辩人并不否认地上露天车位系业主共同所有的事实。
但答辩人认为收取的.该合理费用是被告对整个小区车辆的统一管理和看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是车位服务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且被答辩人已据此缴纳了服务费,合同已处在正常履行过程中。
现被答辩人以无效合同要求撤销该合同,答辩人认为该请求不能成立。
三、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多收了一个半月的管理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答辩人在20xx年4月16日就已经下发通知要求业主在4月30日前缴纳该管理费。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没有在4月30日前缴纳管理费,却一直在使用该停车位,直到20xx年6月15日才开始缴纳该管理费。
故答辩人认为从5月1日开始计算与事实相符合,并无不妥。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此致
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月日。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二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欢迎参考阅读。
一、案情简述:
20xx年1月1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的物业费总计人民币30452.85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9378.37元。
原告诉称:
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20xx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
协议书。
》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从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
1、原告在20xx年6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违约形态,故被告请求适当减少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
4、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标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的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数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的照片等。同时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的照片数张,该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的证人证言数张。
经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经充分协商,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
《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经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合同还约定本物业管理协议自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结合被告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被告的管理综合费用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缴纳。每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费日期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合同同时约定了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审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原告主张其一直进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认可。
二、判决结果:
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服务质量不到位等辩解,虽提供照片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363.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中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因该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单个业主又无法拒绝前期物业的物业服务,故无论前期物业服务质量如何,该小区业主都缺乏一个能够代表他们的意思表示机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但事实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书面《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延续,因此本案中虽然在《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在审查法律关系时,应当注意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另外,本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为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如何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原告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在审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时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其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的效果。并且提交了物业公告栏中催缴物业费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积极主张权利。
情形时,可以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两年之规定。这也是法院最终以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的原因。
因此,在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时,只是在主张权利连续性上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过苛,并不是在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上不宜过苛,应当加以区分。即只要物业管理企业能够证明其有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即使主张权利缺乏连续性,也应当认为其主张的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保护。
此外,在物业管理企业主张权利的举证证明问题上,特别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针对欠费的单个业主逐一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时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门催收要求业主确认签字或者ems等邮寄送达的方式要求业主签收。
最后,我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立法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对其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不断改进,特别体现在物业管理费的确定上。按照1996年出台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费都采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调节价结合的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办法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调价变价也应当获得审批。直至20xx年1月1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才将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监管的行列中去,无需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区分对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实践提示:
诉讼时,应当注意:
1、应当首先认定物业管理企业进驻小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区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和事实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2、应当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3、应当注意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4、应当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做好诉讼的证据保全工作。
近日,消费者闫女士到方庄工商所投诉,闫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定雇用一名保姆协议,公司保姆在消费者家中工作半天后离开再无消息。之后消费者找到签约家政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服务费600元,公司拒绝退还,不退理由是保姆离开是因为你们不想用她,是你们给气走的。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申诉到方庄工商所。工作人员分别与家政公司、消费者进行调解,最后经过调解退还消费者信息服务费54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评析:
近几年,家政服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投诉量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员匮乏的情况下,从社会上找来打工人员不经过正规培训直接上岗,家政服务公司不按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找寻保姆之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标准,明确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本案既是这种情况,家政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务,不能因保姆个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责任。最终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较好处理了市场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费者是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的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就只能向保姆个人主张权利解决矛盾。
因此,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找的家政服务,一定要有签合同的意识,具体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工资数额、福利待遇、责任承担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东西。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工作证等,不要选择在小区贴广告或流动的“野家政”。这样在解决纠纷时就能明确责任主体,合法有效地处理矛盾。
案例:20xx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xx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xx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都有着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而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则是不可能的,为此,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也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在网络服务合同中,要完全划清要约与承诺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难,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该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要约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口头、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表现,都应当认为是有效的。我国法律对要约的形式也未加以规定。而美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e-mail的方式发出。
第二,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生效问题。对要约的生效问题,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到达主义观点。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统发送的,其发出的要约只要到达任何一个系统,均应视为到达,要约也就成立。
第三,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承诺的效力问题。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原则。目前较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对方订立协议时,都会确定交易方式以及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而且在有关信息格式、数据段、系统要求等部分,目前规定电子信息应当是信息接受方能够得到的。对此种交易方式,我国的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网络合同应加以研究。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三
广义上的会展服务,既包括发生在展览现场的租赁、广告、保安、清洁、展品运输、仓储、展位搭建等专业服务,也包括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配套服务。会展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组展商与参展商的合作关系。参展商是展览会的主体,主办单位的收益主要来自企业支付的参展费用。因此,主办单位与参展商之间的价值传递是非常重要的,参展商希望支付了展位费能够从主办方那里获得更多的服务。
按照国际标准来规范。
首先,主办单位要树立服务观念,按照市场化、商业化、专业化的要求来进行服务运作。国外会展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成熟的会展服务运作模式,而我国展览业起步较晚,很多展览会都具有较浓的行政主导色彩,主办单位在客户面前,往往是居高临下的指挥者,而不是服务者。开幕式一结束,展览会就宣告成功,主办单位的人员便无影无踪,在国外这种现象决不会出现,主办单位是以服务客户的形象出现的,特别是客户服务中心可以帮助参展商、采购商解决具体各种问题,包括投诉。只要是参展商、采购商需要的,主办单位就应该想到做到,只有通过优质的服务形成一个固定的客户群,主办单位才能在群雄逐鹿的时代牢牢占据一块自己的地盘。
展览公司3d模型下载展览模型展览展示设计。
供了一流、高效的会展服务。此外,上海、大连、厦门等城市的会展中心也都相应地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服务运作模式。
精心制作会展服务手册。
在组展过程中,主办单位或展览承办商不可缺少的要为每家参展商提供一本优质的会展服务手册。这本服务手册制作的既要有吸引力,又要通俗易懂,还要标准规范。一方面,不要把手册的读者当作会展界高手,要把他们想象成初入展览大门的新人,把一切可能想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都要写进去。另一方面,及时和大会主办方沟通,了解本届展览会服务的新变化。最后,你的会展服务手册应该具有查询方面的功能,可读性强。
会展服务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展览内容方面:包括展览的中英文名称、展览举办城市及场馆的名称;展览日期,包括进场、出场日期;展览承包商名字、地址、电话、传真或其他相关承包商;详述摊位租金付款方式(如果需要提供材料和服务的程序);相关规定;叙说展览的内容等。
订购单方面:包括正式合同信息、摊位承包公司名称和其他指示标志、家具租借、装潢和地毯、运输、安置和拆除劳工、电力、消防、摊位清理等。
其他相关服务方面:包括邀请函、配套宣传策划、住宿及行程安排、交通旅游、视听设备、摄影、花艺、盆景租借、呼叫装置、模特儿现场展示或接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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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等等。这些都体现着主办方无微不至的服务理念,也充分地体现了会展优质服务的魅力。
最后还需说明的是,会展服务与国际接轨并不是说要把国外会展服务模式全盘搬进来。我们在学习取经的同时,也应该注重推陈出新,开发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模式。所以,一个成功的会展就应该把优质服务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
徳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http:///。
展览公司3d模型下载展览模型展览展示设计。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四
(二)交易情况。4天房博会期间,住房成交81套,面积平方米,交易金额万元;车位交易5个,交易面积72平方米,交易金额36万元;商业房交易2宗,交易面积平方米,交易金额48万元。购房意向登记1700余组,其中新都约占70%,成都市区占20%,省内其它地方10%。参展楼盘售房部人气大增,几乎恢复了xx年市场繁荣时期的接待量。展会期间共接待参观、咨询群众万余人次。
二、展会特点
(一)楼盘整体品质较高。本次参展楼盘,如万科双水岸、汉嘉国际社区、东骏湖景湾、港基翰香府、交大香洲半岛、和信水沐天城、交大云堤、天之海天府江南等,都是新都的精品中高档楼盘,无论是基础配套、周边环境还是小区规划、建筑质量等都可圈可点,是新都房产的形象和代表。
房管局邀请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自6月8日起,对24个楼盘、万平方米商品房进行安全排查,所有参展楼盘完全达到抗震要求和质量标准,主体结构安全,无隐患。
(三)城市形象规划展成为亮点。本次展会设置了城市规划展厅,以展中展的形式,将新都“北部新城·成都新区”的发展总体规划向市民进行展示,使市民更加了解新都,对新都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规划展受到购房者的高度关注,成为本次房博会亮点之一。
(四)配套活动丰富多彩。房博会期间,为营造氛围、聚集人气,承办单位组织进行了“房博会文艺晚会”、“迎奥运挑战世界冠军乒乓球表演赛”、“发现新都摄影展”、“千名车友自驾购房游”、“省内10城购房游”、“购房抽奖”等丰富多彩的配套活动,促进了人气的提升。
中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财政补助、个税优惠以及房管局系列办证优惠政策,直接促使房地产交易量和展会人气的提升。
(六)开发商推出购房优惠。房博会期间,为了吸引购房者,除了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各开发企业都推出了一些优惠措施,如购房直接优惠2-3万元,同时有4-8%的返点折扣;有的楼盘还针对灾区购房者推出了特别的优惠措施。
(七)宣传形式多样,媒体广泛参与。本次房博会的宣传采用了多种媒体形式,有电视、报纸、期刊、电台、网络、短信、出租车分动传媒、定点视频、户外单立柱、主干道灯杆道旗、dm单、广场气柱等,几乎涵盖所有的宣传形式,省、市及省内10城主流媒体广泛参与,宣传宽度前所未有。
三、
几点经验开参展开发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安排部署展会筹备工作。开幕式当天,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冒雨出席开幕式,展示了新都区领导班子务实、自信、干练的工作作风,感染了所有参加开幕式的购房群众、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
(二)充分筹划。本次房博会自4月中旬开始筹划,历时两个月,期间4次召开参展开发商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展会方案多次修改、完善,最后确定了“北部新城·成都新区·福地新都”的展会主题。在展会各项筹备工作充分准备的同时,加紧优惠政策的拟订,在成都市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出台后,新都区及时跟进,迅速反应,制定了适合本区的优惠政策。
(三)团结协作。房博会的举办涉及宣传部、政府办、房管局、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规划局、文体局、供电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及时协调,保障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作风过硬。受地震影响,房博会筹备工作一度停滞,6月初重新启动,短时间内房管局完成了工作方案分配、召开新闻通气会、开发企业再次动员、对外宣传组织、场地协调、灯杆广告安装、各活动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等诸多工作,许多工作人员节假日连续工作,每天工作10几个小时,顺利上完成了各项组织工作。
四、问题与不足
(一)时间仓促。5月12日下午,作为房博会启动标志的新闻发布会在成都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正在进行之中,由于汶川特大地震的突然发生,被迫中止,各项筹备工作也暂时停止。工作重点转为抗震救灾,直至6月初,筹备工作才重新启动,完全打破了原来的工作部署和节奏,给宣传和组织筹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招商困难。自xx年11月以来,房地产市场便从火暴转入低迷,开发商-
和购房者信心受挫,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发生,使本来冷清的市场雪上加霜,许多售房部可以说门可罗雀,甚至关门大吉。开发商对短时间内召开房博会缺乏信心,致使招商工作进行得十分困难,原来划定的近40个展位只有 24个楼盘参展。
(三)协调脱节现象偶有发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和因地震对原来工作节奏的影响,承办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区级部门之间以及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出现了一些工作脱节现象,导致效率不高、工作质量不高甚至疏漏、错误的偶有发生。
(四)宣传的力度不够。本次房博会,因宣传资金较少,加上目前群众对抗震救灾的关注,宣传的深度和声势还不够。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积极推进城市营销。
城市营销长期以来散、软、少,在区域竞争中处于劣势,成都市民对新都的印象还是乱、差、交通不方便,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的提升,房地产销售价格在成都二圈层处于洼地,开发、交易量较小。应积极推进城市营销工作,提升城市形象,塑造城市品牌,使城市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
(二)落实购房各项优惠政策。
在本次房博会上,许多购房者关心优惠政策的落实问题,应尽快拟订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树立政府以人为本、诚信高效的良好形象,增强亲和力。
(三)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新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和交通道路建设应进一步加快,按照对外公布的进度千方百计推进,言必行,行必果,使新都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新城区人气有较大提升。
本次展会已落下帷幕,4天展会创下多个第一:
1.全省震后首个房博会;-
2.新都时隔8年后第一届房博会;
3.第一次在新城区举办大型展会;
4.第一次媒体宣传全覆盖;
5.第一次对商品房展开全面的结构安全排查;
6.第一次在对在新都购房的业主进行财政补助;
……。
“北部新城·成都新区·福地新都”城市形象展示暨房产博览会的举办,使开发商、购房者重新树立了的信心,迅速恢复了房地产市场销售的人气,为抢得新都经济发展的时间创造了有利条件,效果超过预期,取得了圆满成功。
展会招商工作总结展会工作总结(2)| 返回目录
己就算是一个人像一支队伍一样,也能够对自己的心灵与头脑招兵买马,不抛弃、不放弃!
1、我的后勤—情绪管理
集中注意力,耐下性子做一些最不愿意做的事情,往往就是当下最应该去做的事情,每一件事情都是最重要的小事。当选择坚持做下去,心灵就能够获得磨练和提升,而如果选择拖延,那么将继续痛苦。在情绪管理这场战役中,最需要的就是克服和战胜的就是自己本身的弱势与惰性。
送相关文书于参展商时,必须先电话通知后,同时在寄发时严格记录下寄送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快递单号,过后同过网络或电话确认是否收到。在工作过程中,这样的流程或许是繁杂、零碎的,当下往往是枯燥而机械的,如今回想起来才真正明白只有对每一个小事儿做到了面面俱到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在往前走的时候更快一点。
2、我的武器—行事
计划、执行、总结“三部曲战役”里,有条理是最关键的。具体落实到比如说,当天工作事项的笔记、零散大小突发情况的记录、到第二天工作日志的归纳排列。有条理可以保证好结果的连贯一致,并且几乎自动地产生,同时能时刻提醒自己做事的优先度、从而确保集中精力在关键点。这便是让我在其中发现工作和学习课堂里专业知识最不同却又最相似的一点,在知识、行事中它们有很多碎片需要靠自己去填充扩展,从而才能搞清楚自己当下最需要做的是什么。
而如今5个月下来,翻开自己满满书写的两大本笔记本里罗列出工作事项,以及当下随手写的处理解决问题
心得体会
已然成为了在流程繁杂与信息繁复的环境属于自己思路框架和知识系统,虽然一点像拼图,需要一点一点来用拼板一块块去凑,但这已然成为自己成长里记录下得最宝贵的轨迹图。3、我的指挥官—上级
一个人在工作上的价值常常是借由他人的认可来体现的,我的第一句认可便是来自于自己的直属上司,一个完美主义者加工作达人,至今令我感恩万分的是她的信任与包容,大胆的放权并允许我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就算不停地摔倒,也都有勇气以自己的方式站起来、一步一脚印的走过这段属于自己一个职场“菜鸟”混乱的第一战。
践的过程中让我深刻体会到,在每犯一个可能避免的错误后,信用程度就在受损;一个在精确度上的错误,抵得上若干天的加班。
除此之外,“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便是203这个充满着大气度与人格魅力的办公室所另外教会我最珍贵的职场智慧!
4我的同伴们—同事间
定誓言!都有着作为广西人的那份骄傲与担当,就是为了一个目标,做好这一届有我们参与的中国—东盟博览会!而一个团队最核心的是什么?信任、风格还是负责?通过这次的历练,我想应该是一个大家都参与的“目标”。
5、我的胜利—客户
招商招展最直接面对的就是客户,博览会提供给客户的除了一个兼容并蓄、富有生命力的交流平台之外,或许就是服务这一软性设施了。当硬件设施,已经被做到极致之后,在我看来真正能用来当做“武器”去披荆斩棘的就是服务了。而服务的本质又是什么?当我还是在校大学生时就与老师们及挚友讨论过这一问题。专家说:“服务是满足客户需要的一系列特征的特性的总和。”而如今在我看来,服务的本质就是“尊重”即为尊敬与重视!服务人员对客户不卑不亢的尊重!
不因为对方是客户,就将自己的地位放低到尘埃里,卑躬屈漆;也不因为-
自己是举办者,就将自己抬高到天上人间,目空一切,双方应该是在一个水平线上,以自己的同理心去尊重的服务于客户。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看,人人都有获得尊重的需要,即对力量、权势、名誉、威望的向往,对地位、权利、受人尊重的追求。
记得在临近开展的前几天里,食品包装和加工机械行业的参展企业佛山市禅城区电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来到办公室寻求帮助,由于当天晚上办证系统就要关闭,而他们参展团队却刚刚才到达南宁,临时决定变更布展人员,需要立刻更改系统内的数据,当下我就立即在笔记本上记录下他们的需求,同时帮助企业负责人在办公室里利用无线网络更新了办证人员的相关数据,之后及时与办证系统的工作人员沟通,使得客户在当天下午就完成了增补人员办证审核。
谢,之后一定会大力邀请同行参加,因为透过服务让他们看到了博览会的高规格与国际化。
工作、生活,学习、运动,社交、独处……都是在动态中寻求平衡。通过“实战”提升技术能力、深入了解常规业务、业余去钻研专业知识,都要花很多时间,所以必须明确规划来分配有限而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和兴趣爱好差不多,所有事情都是做得好、擅长了,才会喜欢上,然后便是持续地正面累加……这样才让工作不仅仅是工作!
展会工作总结范文展会工作总结(3)| 返回目录
会议的各项会展任务已圆满完成,现将本组的有关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会展方案的起草工作。在认真总结对接会展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对接会会展工作总体方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并逐步落实推进,为大会的整体筹备工作顺利推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大会招展工作。根据工作分工,各接受任务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积极组织力量,利用各种工作渠道,组织大会招展工作,此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时间跨度长,由于组委会和各单位领导的重视,参与人员负责任的工作,会展组圆满地完成了大会的招展工作。
调整,保持与组委会的总体工作同步;保持与各工作组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注意与各方面的工作衔接;会展中心就展馆租用、服务要求、价格优惠幅度等进行了多次蹉商,经过多次协调、修改,完成了室外、室内展区的平面布置图和布展示意图,并对展馆的布展提出了统一要求。
本次对接会设室内、室外展厅和会议区。室外展厅4000平方米;室内展厅xx0平方米,设标准展位400 个,450个参展单位;特装面积共8200平方米,设序厅及地市特别支持单位,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展区、投资商展区、开发区县区展区、高校科研院所展区、高新技术项目展区、环保产业产区、人才交流展区及科技兴贸和国际科技合作展区。
会办公室批准,监督中标单位严格设计方案,高质量制作。
(五)组织高校院所参展。高校院所的参展工作关系到整个对接会的项目水平,会展组高度重视驻高校院所的参展动员工作。在整体方案出台后,会展组即与各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保持信息通畅。组织召开了高校院所参与对接会会展工作协调会,讨论有关高校院所参与对接会的会展工作安排,高校院所派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向各单位通报了第六届对接会筹备情况,就有关高校院所参与对接会的初步方案做了说明。与会代表就各自单位的情况对有关参展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并表示积极参与第六届对接会,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做好成果推介,扩大宣传。
工,会展组重点做好现场协调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根据总体进展情况合理安排加班时间,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10月28日至30日,会展组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现场管理和服务上,做好人员和展品展件的进出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尽可能满足参展商提出的各种要求,协调好领导巡馆、新闻采访等相关工作;10月30日下午,现场开展撤展,通过精心组织,使整个撤展过程做到文明、安全、有序,圆满完成展会的现场组织管理工作。
(七)做好了组委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参与了会议的协办或特别支持单位的邀请工作;积极参与大会的客商的邀请工作;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对接会的宣传,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参会,及时与他们保持沟通和联系等。
当然,由于部分参展商频繁改变计划、不遵守统一的时间安排以及信息沟通不及时等原因,展会现场组织工作的整体进度受到了的影响,也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虽然这些问题最终得到了解决,但也值得在下次展览组织时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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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五
6月20日至23日,“北部新城·成都新区·福地新都”城市形象展示暨房产博览会在新都芙蓉生活广场举行。展会历时三天半,人气旺、销量大、效果好,社会各方反响热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展会概况。
(一)参展规模。本届展会共有24家企业24个楼盘参展,参展楼盘面积145万平方米,有电梯、多层、洋房、别墅等多种项目形态。另有7家房地产中介机构、1家建筑装饰材料商家参展,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四家金融机构以及公积金中心、公证处等机构提供配套服务,房管局设立了政策咨询点。
(二)交易情况。4天房博会期间,住房成交81套,面积平方米,交易金额万元;车位交易5个,交易面积72平方米,交易金额36万元;商业房交易2宗,交易面积平方米,交易金额48万元。购房意向登记1700余组,其中新都约占70%,成都市区占20%,省内其它地方10%。参展楼盘售房部人气大增,几乎恢复了xx年市场繁荣时期的接待量。展会期间共接待参观、咨询群众万余人次。
二、展会特点。
(一)楼盘整体品质较高。本次参展楼盘,如万科双水岸、汉嘉国际社区、东骏湖景湾、港基翰香府、交大香洲半岛、和信水沐天城、交大云堤、天之海天府江南等,都是新都的精品中高档楼盘,无论是基础配套、周边环境还是小区规划、建筑质量等都可圈可点,是新都房产的形象和代表。
(二)参展商品房全部通过安全鉴定。由于是在汶川特大地震后举办的成都市第一个房博会,为消除购房者顾虑,区房管局邀请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自6月8日起,对24个楼盘、万平方米商品房进行安全排查,所有参展楼盘完全达到抗震要求和质量标准,主体结构安全,无隐患。
(三)城市形象规划展成为亮点。本次展会设置了城市规划展厅,以展中展的形式,将新都“北部新城·成都新区”的发展总体规划向市民进行展示,使市民更加了解新都,对新都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规划展受到购房者的高度关注,成为本次房博会亮点之一。
(四)配套活动丰富多彩。房博会期间,为营造氛围、聚集人气,承办单位组织进行了“房博会文艺晚会”、“迎奥运挑战世界冠军乒乓球表演赛”、“发现新都摄影展”、“千名车友自驾购房游”、“省内10城购房游”、“购房抽奖”等丰富多彩的配套活动,促进了人气的提升。
(五)政策优惠助推交易。作为全省震后第一个房博会,区委、区政府及时出台了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财政补助、个税优惠以及房管局系列办证优惠政策,直接促使房地产交易量和展会人气的提升。
(六)开发商推出购房优惠。房博会期间,为了吸引购房者,除了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各开发企业都推出了一些优惠措施,如购房直接优惠2-3万元,同时有4-8%的返点折扣;有的楼盘还针对灾区购房者推出了特别的优惠措施。
(七)宣传形式多样,媒体广泛参与。本次房博会的宣传采用了多种媒体形式,有电视、报纸、期刊、电台、网络、短信、出租车分动传媒、定点视频、户外单立柱、主干道灯杆道旗、dm单、广场气柱等,几乎涵盖所有的宣传形式,省、市及省内10城主流媒体广泛参与,宣传宽度前所未有。
三、几点经验。
开参展开发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安排部署展会筹备工作。开幕式当天,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冒雨出席开幕式,展示了新都区领导班子务实、自信、干练的工作作风,感染了所有参加开幕式的购房群众、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
(二)充分筹划。本次房博会自4月中旬开始筹划,历时两个月,期间4次召开参展开发商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展会方案多次修改、完善,最后确定了“北部新城·成都新区·福地新都”的展会主题。在展会各项筹备工作充分准备的同时,加紧优惠政策的拟订,在成都市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出台后,新都区及时跟进,迅速反应,制定了适合本区的优惠政策。
作的顺利进行。
(四)作风过硬。受地震影响,房博会筹备工作一度停滞,6月初重新启动,短时间内房管局完成了工作方案分配、召开新闻通气会、开发企业再次动员、对外宣传组织、场地协调、灯杆广告安装、各活动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等诸多工作,许多工作人员节假日连续工作,每天工作10几个小时,顺利上完成了各项组织工作。
四、问题与不足。
(一)时间仓促。5月12日下午,作为房博会启动标志的新闻发布会在成都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正在进行之中,由于汶川特大地震的突然发生,被迫中止,各项筹备工作也暂时停止。工作重点转为抗震救灾,直至6月初,筹备工作才重新启动,完全打破了原来的工作部署和节奏,给宣传和组织筹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招商困难。自xx年11月以来,房地产市场便从火暴转入低迷,开。
发商和购房者信心受挫,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发生,使本来冷清的市场雪上加霜,许多售房部可以说门可罗雀,甚至关门大吉。开发商对短时间内召开房博会缺乏信心,致使招商工作进行得十分困难,原来划定的近40个展位只有24个楼盘参展。
(三)协调脱节现象偶有发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和因地震对原来工作节奏的影响,承办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区级部门之间以及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出现了一些工作脱节现象,导致效率不高、工作质量不高甚至疏漏、错误的偶有发生。
(四)宣传的力度不够。本次房博会,因宣传资金较少,加上目前群众对抗震救灾的关注,宣传的深度和声势还不够。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积极推进城市营销。
新都新城区规划和楼盘整体品质与成都二圈层中其它区域比较并不逊色,某些方面甚至优于其它区域。但由于新都城市营销长期以来散、软、少,在区域竞争中处于劣势,成都市民对新都的印象还是乱、差、交通不方便,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的提升,房地产销售价格在成都二圈层处于洼地,开发、交易量较小。应积极推进城市营销工作,提升城市形象,塑造城市品牌,使城市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
(二)落实购房各项优惠政策。
在本次房博会上,许多购房者关心优惠政策的落实问题,应尽快拟订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树立政府以人为本、诚信高效的良好形象,增强亲和力。
(三)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新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和交通道路建设应进一步加快,按照对外公布的进度千方百计推进,言必行,行必果,使新都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新城区人气有较大提升。
本次展会已落下帷幕,4天展会创下多个第一:
1.全省震后首个房博会;。
2.新都时隔8年后第一届房博会;。
3.第一次在新城区举办大型展会;。
4.第一次媒体宣传全覆盖;。
5.第一次对商品房展开全面的结构安全排查;。
6.第一次在对在新都购房的业主进行财政补助;。
……。
经历过“炮火”的洗礼沉淀,让今天的自己就算是一个人像一支队伍一样,也能够对自己的心灵与头脑招兵买马,不抛弃、不放弃!
1、我的后勤—情绪管理。
集中注意力,耐下性子做一些最不愿意做的事情,往往就是当下最应该去做的事情,每一件事情都是最重要的小事。当选择坚持做下去,心灵就能够获得磨练和提升,而如果选择拖延,那么将继续痛苦。在情绪管理这场战役中,最需要的就是克服和战胜的就是自己本身的弱势与惰性。
招展过程是漫长而琐碎的,由最初的人工筛选符合行业类别要求的参展商,到电话、网络的咨询了解参展商真实情况与参展意愿,及过后寄送缴费通知书、展位确认书、参展商手册、参展证件等等长达4个月的反复、持续。而这段过程同时又要求从每一件小事儿做起,不仅仅包括做完做好,更包括由此而引申出来的所有的方法、沟通、隐患、技能都要思考的到。例如,在落实到寄送相关文书于参展商时,必须先电话通知后,同时在寄发时严格记录下寄送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快递单号,过后同过网络或电话确认是否收到。在工作过程中,这样的流程或许是繁杂、零碎的,当下往往是枯燥而机械的,如今回想起来才真正明白只有对每一个小事儿做到了面面俱到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在往前走的时候更快一点。
2、我的武器—行事。
计划、执行、总结“三部曲战役”里,有条理是最关键的。具体落实到比如说,当天工作事项的笔记、零散大小突发情况的记录、到第二天工作日志的归纳排列。有条理可以保证好结果的连贯一致,并且几乎自动地产生,同时能时刻提醒自己做事的优先度、从而确保集中精力在关键点。这便是让我在其中发现工作和学习课堂里专业知识最不同却又最相似的一点,在知识、行事中它们有很多碎片需要靠自己去填充扩展,从而才能搞清楚自己当下最需要做的是什么。
而如今5个月下来,翻开自己满满书写的两大本笔记本里罗列出工作事项,以及当下随手写的处理解决问题心得体会已然成为了在流程繁杂与信息繁复的环境属于自己思路框架和知识系统,虽然一点像拼图,需要一点一点来用拼板一块块去凑,但这已然成为自己成长里记录下得最宝贵的轨迹图。
3、我的指挥官—上级。
一个人在工作上的价值常常是借由他人的认可来体现的,我的第一句认可便是来自于自己的直属上司,一个完美主义者加工作达人,至今令我感恩万分的是她的信任与包容,大胆的放权并允许我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就算不停地摔倒,也都有勇气以自己的方式站起来、一步一脚印的走过这段属于自己一个职场“菜鸟”混乱的第一战。
而今后,当我不再是能够被容忍犯错的“菜鸟”时,如何管理好老板对自己的期望值仍是值得我今后深思并探究中的话题。因为一点很显然确确实实在实践的过程中让我深刻体会到,在每犯一个可能避免的错误后,信用程度就在受损;一个在精确度上的错误,抵得上若干天的加班。
除此之外,“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便是203这个充满着大气度与人格魅力的办公室所另外教会我最珍贵的职场智慧!
4我的同伴们—同事间。
初入职场,在经验方面肯定是欠缺,但值得庆幸的是能够与一群自己喜欢的人,在自己喜欢的地方做自己喜欢的事,同伴们相互鼓励、学习、成长,给予彼此正面力量,学会如何用最快的时间接受新的事物,发现新事物的内在规律,提升个人工作能力。有着睿智的上级在指引这战斗的方向,周围都是一群志同道合的伙伴,就算是每个人都有着各自向朝向的战斗,也不会觉得孤单,这就是团队的力量!忘不了,加班熬夜的加油鼓劲儿;忘不了,会展期间时的盒饭、凉白开;忘不了,我们都是南博人的坚定誓言!都有着作为广西人的那份骄傲与担当,就是为了一个目标,做好这一届有我们参与的中国—东盟博览会!而一个团队最核心的是什么?信任、风格还是负责?通过这次的历练,我想应该是一个大家都参与的“目标”。
5、我的胜利—客户。
招商招展最直接面对的就是客户,博览会提供给客户的除了一个兼容并蓄、富有生命力的交流平台之外,或许就是服务这一软性设施了。当硬件设施,已经被做到极致之后,在我看来真正能用来当做“武器”去披荆斩棘的就是服务了。而服务的本质又是什么?当我还是在校大学生时就与老师们及挚友讨论过这一问题。专家说:“服务是满足客户需要的一系列特征的特性的总和。”而如今在我看来,服务的本质就是“尊重”即为尊敬与重视!服务人员对客户不卑不亢的尊重!
不因为对方是客户,就将自己的地位放低到尘埃里,卑躬屈漆;也不因为自己是举办者,就将自己抬高到天上人间,目空一切,双方应该是在一个水平线上,以自己的同理心去尊重的服务于客户。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看,人人都有获得尊重的需要,即对力量、权势、名誉、威望的向往,对地位、权利、受人尊重的追求。
记得在临近开展的前几天里,食品包装和加工机械行业的参展企业佛山市禅城区电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来到办公室寻求帮助,由于当天晚上办证系统就要关闭,而他们参展团队却刚刚才到达南宁,临时决定变更布展人员,需要立刻更改系统内的数据,当下我就立即在笔记本上记录下他们的需求,同时帮助企业负责人在办公室里利用无线网络更新了办证人员的相关数据,之后及时与办证系统的工作人员沟通,使得客户在当天下午就完成了增补人员办证审核。
过后的反馈是我意想不到的,不仅。
在之后电话中,布展与与开展现场,该企业的负责人一直对我表达他们的感谢,之后一定会大力邀请同行参加,因为透过服务让他们看到了博览会的高规格与国际化。
工作、生活,学习、运动,社交、独处……都是在动态中寻求平衡。通过“实战”提升技术能力、深入了解常规业务、业余去钻研专业知识,都要花很多时间,所以必须明确规划来分配有限而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和兴趣爱好差不多,所有事情都是做得好、擅长了,才会喜欢上,然后便是持续地正面累加……这样才让工作不仅仅是工作!
展会工作总结范文展会工作总结(3)|返回目录。
根据组委会的安排,我们承担了高新技术项目会展的筹备工作,主要负责会展总体方案的设计和落实、展位分配、布展,项目展区征集的和招展,联络协调等大会的组织工作。目前会议的各项会展任务已圆满完成,现将本组的有关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会展方案的起草工作。在认真总结对接会展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对接会会展工作总体方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并逐步落实推进,为大会的整体筹备工作顺利推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大会招展工作。根据工作分工,各接受任务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积极组织力量,利用各种工作渠道,组织大会招展工作,此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时间跨度长,由于组委会和各单位领导的重视,参与人员负责任的工作,会展组圆满地完成了大会的招展工作。
行了总体设计,并根据大会筹备工作进展及各工作组的具体情况,及时作相应的调整,保持与组委会的总体工作同步;保持与各工作组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注意与各方面的工作衔接;会展中心就展馆租用、服务要求、价格优惠幅度等进行了多次蹉商,经过多次协调、修改,完成了室外、室内展区的平面布置图和布展示意图,并对展馆的布展提出了统一要求。
本次对接会设室内、室外展厅和会议区。室外展厅4000平方米;室内展厅xx0平方米,设标准展位400个,450个参展单位;特装面积共8200平方米,设序厅及地市特别支持单位,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展区、投资商展区、开发区县区展区、高校科研院所展区、高新技术项目展区、环保产业产区、人才交流展区及科技兴贸和国际科技合作展区。
标文件和设计脚本,组织了特装设计招标评审会,对中标方案进行修改,报组委会办公室批准,监督中标单位严格设计方案,高质量制作。
(五)组织高校院所参展。高校院所的参展工作关系到整个对接会的项目水平,会展组高度重视驻高校院所的参展动员工作。在整体方案出台后,会展组即与各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保持信息通畅。组织召开了高校院所参与对接会会展工作协调会,讨论有关高校院所参与对接会的会展工作安排,高校院所派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向各单位通报了第六届对接会筹备情况,就有关高校院所参与对接会的初步方案做了说明。与会代表就各自单位的情况对有关参展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并表示积极参与第六届对接会,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做好成果推介,扩大宣传。
(六)展会的布展及现场组织工作。10月20日,会展组进驻会展中心现场,开始接收各参展单位送来的标准展板,并对部分预订展位的参展商进行跟踪落实工作;10月25日,各特装参展商进场施工,会展组重点做好现场协调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根据总体进展情况合理安排加班时间,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10月28日至30日,会展组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现场管理和服务上,做好人员和展品展件的进出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尽可能满足参展商提出的各种要求,协调好领导巡馆、新闻采访等相关工作;10月30日下午,现场开展撤展,通过精心组织,使整个撤展过程做到文明、安全、有序,圆满完成展会的现场组织管理工作。
(七)做好了组委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参与了会议的协办或特别支持单位的邀请工作;积极参与大会的客商的邀请工作;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对接会的宣传,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参会,及时与他们保持沟通和联系等。
当然,由于部分参展商频繁改变计划、不遵守统一的时间安排以及信息沟。
通不及时等原因,展会现场组织工作的整体进度受到了的影响,也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虽然这些问题最终得到了解决,但也值得在下次展览组织时给予重视。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六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专业版,欢迎大家分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________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___________服务后被告支付相关服务费____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服务,被告却在原告的多次要求其提供相关费用________元后依旧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共计___________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电信(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为保护乙方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电信*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同时基于乙方确认的相关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乙方负责为甲方安装并提供100m宽带接入服务项目,乙方提供的线路应满足甲方整个系统承建的技术要求,搭建办公室局域网络,实现办公室局域网的网络连通访问外网。
二、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权利。
(1)、通信自有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在选择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时,享有知悉所有所选业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在甲方违反协议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像乙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
(2)保留为确保服务质量,对宽带接入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
(3)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信服务项目;
(4)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资料;
义务。
(1)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
(2)在营业场所公布宽带接入的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等,并以多种方式为乙方。
(3)甲方使用乙方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产权属于乙方;
(4)甲方申告宽带接入障碍的应当在接到申告之日起48小时修复调通,如不。
三、结算方式。
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
四、违约责任。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业务开通时间超过1个月(预约装机超过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装调测费、手续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15日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1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止。
(三)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使用费,乙方有权要求补缴,并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六、其他。
甲方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宽带接入业务租用权的协议,除乙方授权或追认的外,对乙方概不发生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八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美好愿景项目二期。
1.2项目接入地点:
1.3业务类型:固定电话部;宽带条,速率为m。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及其客户同意使用乙方电信网所提供的电信业务。
2.2允许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楼层设备间进行相关通信布线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独立使用的380v电源,包括所需的机房、楼。
2.4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乙方通信设施及通信业务日常维护。
2.5对乙方设置于甲方的各类通信设施负有保护责任,未经乙方允。
2.6。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通信施工建设,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甲方相应的环境设施,力求整洁美观。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3.3乙方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通信服务质量,并按有关服务标准及时处理各项申告障碍。
3.4乙方保留对网络组织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确保通信网的安全和升级改造。如乙方检修通信设施可能影响到甲方通信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条产权归属。
4.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双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占有或使用,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犯对方产权,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2属于电信投资的产权归属于电信。电信投资部分仅为提供给客户使用电信产品;客户如停止使用电信产品,电信投资的部分由电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条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变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变更无效。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签订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业务、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对方有权索赔,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规定之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启动投资建设电信系统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第三方电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变化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十年。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附则。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所订立的附表或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如有矛盾,以时间在后者优先。
11.3合同执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履行期间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如果变更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九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与被告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诉称,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号码,自20xx年6月起,被告连续数月积欠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人民币650元。经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并偿付相应违约金人民币429元及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按日利率3‰、计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业务受理确认单、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各一份。被告周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电信服务费用(移动电话号码)人民币650元。
二、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违约金人民币429元。
三、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
审判员王文美。
书记员吴竞爽。
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二十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转让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欢迎参考阅读。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与被告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诉称,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号码,自20xx年6月起,被告连续数月积欠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人民币650元。经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并偿付相应违约金人民币429元及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按日利率3‰、计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业务受理确认单、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各一份。被告周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电信服务费用(移动电话号码)人民币650元。
二、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违约金人民币429元。
三、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
审判员王文美。
书记员吴竞爽。
原告(被反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负责人焦启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灵霞,女。
被告(反诉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乐庆,男。
原告联通分公司诉被告宋成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宋成林当庭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灵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东庆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反诉人)诉称:被告系原告客户,电话号码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长途电话欠费1342.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话费,同时认为被告的反诉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驳回反诉。
被告(反诉人)辩称:被反诉人所诉不实,其称反诉人欠长途话费纯属无中生有,反诉人使用的是包月电话,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联通公司擅自违约将反诉人的电话停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其将反诉人的电话接通,并赔偿因停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被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途清单查询结果一份三页;2、视听光盘一份附录音笔录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其长途话费1342.45元及催要话费的情况。
被告(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红利证明一份;2、宋志远证明一份,以证明反诉人的经济损失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证据1,被告有异议,认为长途电话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网通公司盗打的,因该证据客观记录了号码为4727368的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详细情况,被告对此虽提异议,但未提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其异议不予采纳。对于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录像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不能起证明作用,因该视听资料证明联通分公司员工去被告家催要话费的情况,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证明,原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证明反诉的事实,因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此二份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宋成林原系联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电话号码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该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长为35小时20分37秒,费用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员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话费而未果,由联通公司新乡分公司直接将该固定电话停机。20xx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追回话费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联通分公司为其接通电话,并赔偿因停机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宋成林在接受联通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过程中,使用并拖欠长途话费1342.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称因拖欠长途话费而被停机的包月电话尚未到期,仍应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因其拒绝交纳话费的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联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反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反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额,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途话费1342.45元。
二、驳回反诉人宋成林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即25元,反诉费25元,减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国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邵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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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服务合同纠纷篇二十一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1、对与收购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2、对与收购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3、对收购方案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4、协助企业参与收购谈判,起草或拟定收购合同,提供收购法律意见或咨询;
5、提示收购法律风险和实际运作风险并提出法律意见;
6、有关协调工作。
1、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总额为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
(一)一次性支付。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后日内支付。
(二)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2、本合同生效日内或完成工作任务支付元人民币;
3、项目有关法律文书完成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4、项目法律事务完成之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三)按实际工作小时计时收费。每工作小时收费元,每日内结算一次。
非因乙方原因,甲方项目未能实现或成立时,甲方不得拒绝支付前款第项收费,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前款总顾问费的%。
乙方户名:开户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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