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大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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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大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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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时需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并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成功的方案往往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创新思维,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5.在制定方案时,我们可以请教专家或咨询意见,以获得更好的结果。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一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抓好20xx-20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晋城市及我市《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市经信字〔20xx〕112号)文件要求,决定在20xx-20xx年秋冬季,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的攻坚行动,特制定此方案。

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以重点行业、重点工业企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为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好晋城市及我市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工业企业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力争持续有效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

按照国家、省、晋城市关于采暖季错峰生产的总要求,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排放量不得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原则,对钢铁、铸造、焦化、建材、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采取更加精准的措施,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加强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严格督察问责,确保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起到实效。

(一)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

1.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应少限产或不予限产。

2.对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燃料或热源的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企业可不予限产。

3.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4.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或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工业企业,纳入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治理。

5.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保障重点工程或环保设施运行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市经信局、环保及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制定细化执行方案,9月10日前由市经信局报高平市政府,高平市政府向晋城市政府统一报备。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要求,不纳入错峰生产的项目。

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备案或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处理。

(二)错峰生产行业及要求

1.焦化、铸造行业

焦化企业:限产30%,20xx年10月1日前达到大气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可不予限产。

各种铸造熔炼设备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9月10日前由各企业向经信局提出申请,经信局统一报高平市政府,高平市政府向晋城市政府报批。

2.建材行业

商砼搅拌站实施末位停产(根据环保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环保局每月一评)。

3.化工行业

煤化工行业采暖季限产30%,建议以整厂停产或整条生产线停产的方式执行。

4.医药行业

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9月10日前由各企业向经信局提出申请,经信局统一报高平市政府,高平市政府向晋城市政府报批。

焦化行业错峰生产时间:20xx年10月1日0时—20xx年3月15日24时。

铸造、建材、煤化工、医药行业错峰生产时间:20xx年11月15日0时—20xx年3月15日24时。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等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广泛调研,摸清底数,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盯住薄弱环节,采取更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扎实做好我市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

(二)细化分工,明确职责。市经信局和中小企业局要组织、指导有关工业企业,制定落实好“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20xx年9月10日前,全市焦化、铸造、建材、煤化工等行业相关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错峰生产,将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报市经信局备案。

(三)严格督查,务求实效。市经信局、市环保局、中小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按照“网格管理、即督即办、立行立改、追责问效”的督查原则,及时向责任单位移交督查发现的问题。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对措施不力、进度迟缓、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宣传,正面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正确引导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切实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全力营造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二

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根据实际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10日。

电石渣水泥熟料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不能停窑的,应当主动寻求与区内非电石渣水泥熟料企业合作,由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在非错峰生产期间增加停窑时间予以置换补偿,未能达成错峰置换的,必须按照错峰生产的有关规定停窑。参与置换的非电石渣水泥熟料企业增加的停窑时间必须在冬季错峰停窑后连续进行,即增加的停窑时间与冬季错峰合并实施。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置换的对象必须是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且全年稳定运行。单条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产能利用率低于30%(及实际开窑时间低于100天)的,不得参与置换(因长期与电石渣水泥熟料企业产能置换而停窑的生产线除外)。

(一)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行水泥错峰生产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中国涂料网,错峰生产作为减少冬春季大气污染排放和化解水泥产能过剩的有效手段,将成为常态化的运行机制。各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以践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严格执行国家错峰生产政策,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有效压减过剩产能,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采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自治区水泥协会要就错峰生产制定行业自律规定,约束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加强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区内水泥企业积极落实错峰生产计划,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市场监督,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错峰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协调落实电石渣错峰置换,持续跟踪汇总电石渣水泥熟料加权平均售价、实际产量并定期公布;定期组织专项联合检查组,对全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能耗和环保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上报反馈检查结果;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加强监督,建立举报电话,通过微信、短信、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违规企业利用错峰生产哄抬水泥价格或低价倾销,保障市场稳定供给。

(三)加强部门协调,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1.组织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要联合制定本市的水泥熟料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见附件),明确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及停窑时间节点,实行台账管理,确保清单可操作性、可查询。并在11月27日(星期五)前分别报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公示公告后实施。

2.建立错峰生产调度制度。各市工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建立错峰生产工作调度制度(自20xx年12月起,各市每月6日前报上报上月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直至错峰生产结束),随时掌握重点企业错峰生产动态,对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督促督导,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3.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要提前检查企业停窑准备工作情况,督促所辖企业按规定时间停窑,及时对辖区内水泥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12月1日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到现场监督企业停窑中国涂料网,期间要不定时抽查停窑落实情况。必要时通过调取企业用电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服务力度,协调督导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严格落实企业排放限值要求,有效降低供暖季大气污染,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4.严格责任追究。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开展错峰生产执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约谈;对拒不改正的企业由自治区工信厅核实后,在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中注明,限制其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并取消享受自治区工信厅的各类奖补政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和冬春季大气攻坚行动下派工作组帮扶指导内容。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三

为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2022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xx〕73号)文件要求,现将永宁县部分重点工业行业20xx-2022年冬春季开展错峰生产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20xx年12月1日-20xx年3月10日。

(一)建材(水泥)行业。全县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电石渣水泥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线)。

主要涉及企业:

(二)其他行业。火电(自备电厂)等其他行业企业。

主要涉及企业:

(一)在错峰生产期间建材(水泥)行业水泥窑、粉磨站等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停产处置,不得提前生产,以实际行动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错峰生产期间,要按照《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程》要求,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治原料、生料、熟料、成品水泥露天存放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

(二)火电(自备电厂)及其他重点行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县将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限负荷生产。限制负荷标准为10月22日前企业生产负荷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具体以发改局适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为准。

(三)错峰生产期间企业要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等工作,保障职工工资待遇。

(四)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则各错峰生产涉及企业需执行日上报机制,将当日错峰、压减产能的'情况与每日17时前报送至县发改局。

(一)提高思想认识。错峰生产作为减少冬春季大气污染排放的有效手段,已成为常态化的运行机制,各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以践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严格执行国家错峰生产政策,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加强监督检查。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检查涉及停产企业准备工作情况,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间停产,并在停产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涉及企业限负荷落实情况,及并对企业进行指导、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服务指导。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把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协调督促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工作,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止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有效降低供暖季大气污染,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严格考核问责。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不执行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享受各类奖补政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各涉及企业于20xx年3月5日前将错峰生产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发改局。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四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xx年行动计划》《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xx年行动计划》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对钢铁、焦化、有色(氧化铝)、铸造、化工(煤制氮肥)、建材(砖瓦、耐火、陶瓷、石灰、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

1.统筹保障安全。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开展错峰生产。

2.统筹保障民生。全面落实“六保”工作,充分考虑民生保障,对城市供热、供气的企业,根据供热、供气需求优化错峰生产措施;对保障民生的其它类企业,按照保障需求开展错峰生产。

3.统筹稳增长。对满足环保排放要求且污染物排放总量小、对稳增长、稳就业、稳外贸等影响大的生产企业,可适度减少错峰。

4.统筹应急管控。参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错峰生产计划安排要优先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基本要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做好衔接。错峰企业在秋冬季期间(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31日)执行错峰生产措施,在预警管控期间要严格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xx年1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

错峰生产方式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采取轮开轮停方式实施,对不可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采取整个秋冬季调整生产负荷方式实施。各县(区、市)错峰生产可采取轮开轮停方式或调整生产负荷方式安排并具体组织实施,结合本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因行业、因企施策。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环保绩效分级、绿色工厂评定、超低排放改造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

(一)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涉气企业实施错峰停产。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实施错峰停产;对不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实施最严格的限产措施(不低于红色预警措施进行生产调控)。秋冬季结束后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改造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或解除限产。

(二)被评定为b级、b-级、c级、非引领性的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实施轮开轮停,按照不低于橙色预警减排比例确定停产天数(铸造c级企业按照不少于90天实施停产),生产期间如遇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严格执行应急减排;对不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按照不低于橙色预警措施进行生产调控。

(三)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以及焦化、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企业可豁免错峰生产。

(四)充分考虑民生保障,对城市供热、供气的企业,根据供热、供气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错峰生产措施。按照发改经贸〔20xx〕1351号文件,允许a、b级化肥生产企业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期间自主减排。

(五)错峰生产期间,针对重点涉气行业如出台更严格的管控措施要从严执行。水泥熟料企业错峰生产时间和要求按照《山西省20xx年水泥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指导意见》(晋工信原材料字〔20xx〕128号)执行。

(一)制定地方方案

各县(区、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要联合制定本行政区错峰生产方案,明确错峰企业名单,确保清单可操作、可核查。各县(区、市)错峰生产方案及清单于10月29日前分别报至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媒体和同行的监督,确保错峰生产公平、公正、公开。各县(区、市)可根据民生保障等情况按照原则适度调整错峰生产名单和错峰生产措施。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区、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要对参与错峰生产企业开展巡查检查,严查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工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建立错峰生产工作调度制度(自20xx年11月起,每月4日前各县(区、市)报送上月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掌握行业内重点企业错峰生产动态,对行政区内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督促督导,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错峰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工作指导

各县(区、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要对参与错峰生产企业开展指导,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实效。

(四)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各县(区、市)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统筹做好秋冬季期间错峰生产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引发不安定因素。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落实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优化工业企业年度生产方案,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平稳有序。各县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格执法监督,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xx年9月1日至xx年3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对下列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限产比例为20%-50%,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1.钢铁行业。以高炉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限产时间总产能必须满足限产要求;球团(烧结)等工序按高炉设计产能同比例限停产,按生产线或轮产排班;焦化工序出焦时间延长至30小时以上。

2.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按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3.玻璃(1393,1.00,0.07%)、陶瓷行业。原则上以去年同期产能(没有投产的生产线,按错峰前三个月月均产能计算)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4.铸造行业。指铸造熔炼设备(含铸造用生铁高炉),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5.有色行业(仅限熔铸工序)。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6.化工行业。燃煤锅炉设备停限产,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7.其他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企业。其中未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10蒸吨/小时(不含)至35蒸吨(含)工业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燃煤炉窑的企业在xx年12月31日前限产20%-50%,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xx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对新发现的不在统计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不含)至35蒸吨/小时(含)工业燃煤锅炉一律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绿色环保生产,在错峰生产阶段采用科学、弹性、动态的差别化调控措施。

1.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错峰生产比例提高不少于10%。

2.错峰期间,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企业已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行业专家评估并报经市环保局审核认定,降低错峰生产停限产比例。

3.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废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市环保局审核,核定的产能可不予错峰。

1.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错峰生产方案,结合运行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落实错峰生产的各项措施,同时全面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偷排偷放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

2.错峰生产组织。各县区要根据错峰生产要求,在摸清本地涉及错峰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辖区内错峰生产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明确错峰生产企业总体状况、停限产企业清单,要具体到各乡镇(街道、园区),细化到企业,落实到生产线和设备,实行台账式管理,并载入排污许可证。对本辖区内其他涉气企业,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可结合本方案执行错峰生产,错峰比例原则上在20%-50%。实施细则(含任务台账)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xx年9月10日前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并在县级以上政府的网站或媒体公布,作为考核和接受监督的依据。

3.实行网格化监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错峰生产要求,组织企业做好错峰生产工作,细化工作日志和运行台账,将各项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错峰生产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确保工作无盲区、全覆盖。

4.建立信息定期报送机制。错峰期间,每月5日和20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前半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5.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各级经信、环保等部门要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切实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1.请各县区明确一名联系人,并于xx年9月1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2.省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执行省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六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要求,有效削减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力应对冬季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xx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临汾市20xx-20xx年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考核指标为目标,在严格执行市级错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业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等级等确定错峰停限产比例,不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倒逼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持续提升重点行业环保治理管理水平,努力打造行业标杆企业,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全县钢铁、铸造、砖瓦、混凝土搅拌、活性炭、铁矿采选等涉气行业企业。

20xx年10月21日-20xx年3月31日。分两个时段实施,第一个时段20xx年10月21日-20xx年12月31日,第二个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管控停限产时长在两个时段平均落实。

(一)严格治理水平差异化管控。按照不同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绩效分级为a级、引领性的企业不予管控,对绩效分级为b、b-、c、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达到超低排放改造标准且国家省市和社会普遍认可的标杆企业,予以适当调整生产比例。

(二)严格守法违法差异化管控。对错峰管控类别内企业实施违法加严管控,对其他工业企业实施“守法不管控,违法严管控”,协调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管控内容

(一)铸造用生铁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限产20%。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限产50%。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限产60%,其他的错峰停产。

(二)铸造行业(包括铸造用生铁企业的铸造工序)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1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三)砖瓦行业

1.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5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错峰停产。

(四)混凝土搅拌行业

在百日攻坚行动和20xx-20xx年冬防期间,出现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停产4个月。

(五)活性炭行业

1.冬防期间,按照《浮山县20xx年生态环境治理决战行动实施方案》(浮办发〔20xx〕9号)文件中活性炭企业治理标准和要求完成治理,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2.达不到治理标准和要求条件的,错峰停产。

(六)选矿、铁矿开采及其它涉气行业

冬防期间,按相关要求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未按相关要求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实施治理。重污染天气期间按预警级别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七)其它新建项目

其它新建项目在建期间按预警级别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冬季期间,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对于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指标具有决定性作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错峰生产管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把管控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县环委办按照县政府安排,做好错峰生产管控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通报、整改等工作。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错峰生产管控工作职责,加强对管控工作的领导、推进、落实,为管控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加大服务力度,协调督促企业利用错峰生产间隙期,加快工艺装备、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更新大修,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编制“冬防工作一企一策”,明确细化停限产等管控要求。

(三)严格管控要求

错峰停限产期间,如遇其他类型生产管控的,其他类管控时限可纳入错峰时限;其他类管控措施严于错峰停限产措施的,严格执行其他类管控措施。对部、省、市级错峰生产管控要求严于我县要求的,县环委办将根据实际情况下发通知,对管控要求进行调整。

(四)细化管控措施

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管控要求,指导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减排量不低于上一个“冬防”;要将管控措施细化到生产线、设备,明确相关停限产要求。限产方式优先选择错时或轮流停产措施,要将停产时限平均分配在第一和第二时段,停产时间优先选择在20xx年12月和20xx年1、2月份;停产方式严格采用生产线整体停产方式实施,无法整体停产的,严格按可停产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停产以及不可停产工序产量限产相结合方式实施。

(五)强化执法监管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用电管控等科技手段,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对冬防期间发现存在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偷排直排的企业,加严一级管控,直至停产整治。对冬防期间未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的企业,环保绩效评级做降级处理或加大错峰管控比例,问题严重的,将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涉及项目实施限制审批。对发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超标时段(以日计)实施等量补偿,对发生违法行为靠近冬防结束,停产时间不能达到应停产时限的,冬防结束后实施2倍补偿。对不按证排污、不执行错峰生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错峰生产期间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企业和负责人“双罚制”,对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采取严厉处理措施。

(六)严肃追责问责

县政府组织对各有关部门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发现落实不力、工作消极、行动迟缓的,将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惩戒,督促整改。对在管控工作过程中敷行应付、推诿扯皮甚至为不法企业和业主充当"保护伞”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七

为科学组织实施20xx年重大活动期间我辖区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根据菏环函〔20xx〕72号和《郓城县20xx年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聚焦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科学组织实施20xx年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避免“一刀切”,加大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污染排放,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我街道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焦化、铸造(电炉铸造除外)、炭素、砖瓦窑、玻璃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实施时间为20xx年1月28日--3月15日

(一)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街道办事处将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组织企业合理调整生产、施工计划,分别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具体停产、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科学实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避免“一刀切”和扩大范围情况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差异化管理。在错峰生产期间,街道办事处对重点行业中焦化等企业应参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方法,确定a、b、c、d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c、d级企业及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按照《分行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及应急强化措施指导意见》(附件)有关要求,制定统一的错峰生产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三)错峰生产与应急相结合。已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优先突出民生保障。错峰生产企业若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我街道按照县委县府要求执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执法,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并根据承担任务量由县工信部门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县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实施主体,成立错峰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省、市 、县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辖区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形成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备案。错峰生产企业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经县政府同意,报上级政府批准。

(二)明确责任分工。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好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街道环保所积极配合县工信和生态环境部门错峰生产组织、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的意见。

(三)强化联动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有效整合检查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方案,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电力缴费清单、生产销售台账、生产现场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八

为推进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创建工作,引导、鼓励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加快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鼓励企业运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树立一批安全生产样板企业,为全区企业的安全管理起到示范引路作用,以提高我区企业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随着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逐步深入,安全生产工作将逐步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相对较差的企业覆盖。我区很大一部分企业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的初、中期,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品高质量、管理上台阶的转变,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时期。为此,我区将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提质扩面”这一工作原则,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通过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加大工艺技术改造力度,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的改善,经济效益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努力,使我区多数规模以上企业基本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标准化的推进力度,拟到20xx年,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到20xx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现达标,新建企业一年内必须达标,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对象为全区的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点行业为机械制造企业,轻工企业,纺织企业等。

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推进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企业安全条件的具备等状况。辖区内的企业要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的创建工作。区工信局根据标准化创建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技术力量,积极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计划,成立达标组织,明确达标目标,开展动员培训。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入手,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进行逐项自查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自评报告,符合要求的,及时向区工信局提出达标考评申请。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水平的需要;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转型升级和提升竞争力的需要;是政府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企业要把实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和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行动当中,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重点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要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联动工作机制。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我区将依法关闭取缔;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工信局将责令停产整顿。

(三)完善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探索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在现有奖惩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区工信局要研究提出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奖惩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分年度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开展较差的、工作没有落实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九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要求,有效削减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力应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xx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临汾市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考核指标为目标,在严格执行市级错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业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等级等确定错峰停限产比例,不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倒逼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持续提升重点行业环保治理管理水平,努力打造行业标杆企业,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全县钢铁、铸造、砖瓦、混凝土搅拌、活性炭、铁矿采选等涉气行业企业。

20xx年10月21日-20xx年3月31日。分两个时段实施,第一个时段20xx年10月21日-20xx年12月31日,第二个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管控停限产时长在两个时段平均落实。

(一)严格治理水平差异化管控。按照不同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绩效分级为a级、引领性的企业不予管控,对绩效分级为b、b-、c、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达到超低排放改造标准且国家省市和社会普遍认可的标杆企业,予以适当调整生产比例。

(二)严格守法违法差异化管控。对错峰管控类别内企业实施违法加严管控,对其他工业企业实施“守法不管控,违法严管控”,协调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管控内容。

(一)铸造用生铁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限产20%。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限产50%。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限产60%,其他的错峰停产。

(二)铸造行业(包括铸造用生铁企业的铸造工序)。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1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三)砖瓦行业。

1.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5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错峰停产。

(四)混凝土搅拌行业。

在百日攻坚行动和20xx-20xx年秋冬防期间,出现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停产4个月。

(五)活性炭行业。

1.秋冬防期间,按照《浮山县20xx年生态环境治理决战行动实施方案》(浮办发〔20xx〕9号)文件中活性炭企业治理标准和要求完成治理,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2.达不到治理标准和要求条件的,错峰停产。

(六)选矿、铁矿开采及其它涉气行业。

秋冬防期间,按相关要求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未按相关要求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实施治理。重污染天气期间按预警级别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七)其它新建项目。

其它新建项目在建期间按预警级别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秋冬季期间,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对于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指标具有决定性作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错峰生产管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把管控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县环委办按照县政府安排,做好错峰生产管控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通报、整改等工作。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错峰生产管控工作职责,加强对管控工作的领导、推进、落实,为管控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加大服务力度,协调督促企业利用错峰生产间隙期,加快工艺装备、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更新大修,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编制“秋冬防工作一企一策”,明确细化停限产等管控要求。

(三)严格管控要求。

错峰停限产期间,如遇其他类型生产管控的,其他类管控时限可纳入错峰时限;其他类管控措施严于错峰停限产措施的,严格执行其他类管控措施。对部、省、市级错峰生产管控要求严于我县要求的,县环委办将根据实际情况下发通知,对管控要求进行调整。

(四)细化管控措施。

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管控要求,指导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减排量不低于上一个“秋冬防”;要将管控措施细化到生产线、设备,明确相关停限产要求。限产方式优先选择错时或轮流停产措施,要将停产时限平均分配在第一和第二时段,停产时间优先选择在20xx年12月和20xx年1、2月份;停产方式严格采用生产线整体停产方式实施,无法整体停产的,严格按可停产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停产以及不可停产工序产量限产相结合方式实施。

(五)强化执法监管。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用电管控等科技手段,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对秋冬防期间发现存在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偷排直排的企业,加严一级管控,直至停产整治。对秋冬防期间未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的企业,环保绩效评级做降级处理或加大错峰管控比例,问题严重的,将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涉及项目实施限制审批。对发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超标时段(以日计)实施等量补偿,对发生违法行为靠近秋冬防结束,停产时间不能达到应停产时限的,秋冬防结束后实施2倍补偿。对不按证排污、不执行错峰生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错峰生产期间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企业和负责人“双罚制”,对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采取严厉处理措施。

(六)严肃追责问责。

县政府组织对各有关部门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发现落实不力、工作消极、行动迟缓的,将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惩戒,督促整改。对在管控工作过程中敷行应付、推诿扯皮甚至为不法企业和业主充当"保护伞”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十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xx〕32号)的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朔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我市秋冬季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围绕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严禁“一刀切”,科学精确实施错峰生产,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20xx-20xx年秋冬季环境质量目标圆满完成。

(一)加大重污染天气频发的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大幅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力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20xx年11月1日起,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予以停产治理。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

(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20xx年11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也可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

(四)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供气、供热需求,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限产比例。国家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钢铁、建材、电力、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一律实施错峰运输。重点用车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五以上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有条件使用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六)要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完成治理任务的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

(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20xx年11月1日00时至20xx年3月31日24时。

(一)落实各自责任。市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以错峰生产倒逼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当地政府错峰生产要求,提前做好生产计划调整。

(二)细化措施方案。要围绕工作任务,在摸清辖区内涉及错峰生产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及时制定20xx-20xx年秋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列出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错峰生产措施,将错峰生产要求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错峰生产的执行内容,确保可操作、可核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错峰生产实施时间,要指导辖区内参加错峰生产的企业提前1个月制定工作方案,按时上报备案。

(三)实施电力监控。要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用电监控制度,对错峰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实行监控,研判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用电量变化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执行停产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送市工信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市供电部门要按月将列入错峰生产企业用电情况报送市有关部门。

(四)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错峰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严厉打击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等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要求落实停限产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加大巡查力度,对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得力、监管等不到位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五)重视政策宣传。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正面宣传和反面案例曝光,落实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做好错峰生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六)确保信息畅通。相关部门、错峰生产企业均要建立联系人,并将牵头部门及联系人报市工信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确保信息畅通。自12月起,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作落实情况,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可一并报送。

(七)加强错峰督导检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市工信局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错峰企业的落实措施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确保列入错峰生产方案的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十一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区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邯郸市20xx—20xx年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思路。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抵消取暖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减少采暖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全区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完成。

(二)实施范围。我区20xx—20xx年采暖季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行业包括钢铁、砖瓦、涉vocs医药、水泥、铸造、玻璃、陶瓷等,对未列入本方案的相关行业企业(包括岩棉等行业),落实停产措施。

(三)实施时间。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31日。根据采暖季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31日执行第一个阶段差异化管控措施。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执行第二个阶段差异化管控措施,加严限产比例,具体加严比例幅度和执行时间段,视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决定。

(一)坚持绿色导向原则。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实现超低排放;引导企业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动重点行业向污染物排放量少、设备工艺先进、产品质量高端方向转型发展,确保我区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坚持差别化原则。根据《邯郸市20xx—20xx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绩效评级结果,对工艺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运输结构合理、产品高端的企业不予或少予错峰生产,以环境绩效定管控措施,实现错峰生产管控精准化、差异化,严禁“一刀切”。

(三)坚持民生保障原则。对我区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易地扶贫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少错峰或者不予错峰,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四)坚持错峰和应急相结合原则。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通知有关要求执行限、停产措施。

(五)坚持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工作需要,20xx年底前适时对重点行业调整一次等级级别。在错峰生产期间发现有关企业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xx—20xx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降低等级级别。经专家组评估达到规定要求的,提高等级级别。

对全区钢铁、水泥、铸造、陶瓷、玻璃、砖瓦窑(矸石砖)、涉及vocs医药等重点行业,按《邯郸市20xx—20xx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绩效评估结果,分行业、分企业、分设备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措施,降低生产负荷,确保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比下降。

钢铁行业牵头部门:区发改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水泥、铸造、陶瓷、玻璃等行业牵头部门:区工信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园区。

砖瓦窑(矸石砖)行业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区国土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涉vocs医(农)药企业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20xx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开局之年,全力抓好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强化采暖季错峰生产,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采暖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对分管行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乡镇(园区)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行业牵头部门和责任乡镇(园区)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安排专人驻厂监管,24小时值守。

(二)狠抓错峰落实。各错峰生产企业要根据核定的生产负荷,制定具体生产方案,落实到各生产线及设备;各相关部门要会同责任乡镇(园区),对企业生产方案逐一审核,一企一策,现场巡查,逐企核实,确保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落实到位。

(三)强化执法检查。持续开展采暖季错峰生产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错峰生产方案落实、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并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置到位,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采暖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全面公开制度,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和各企业具体生产方案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严格督查问责。区大气办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措施不力,监管缺失,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由区监委依法追责问责。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十二

日前,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淄博市20xx年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从7月份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此次错峰生产实施范围为pvc手套、工业炉窑、玻璃(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最高限产30%。

据实施方案,7月重点对pvc手套、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排放的各类工业炉窑采取错峰措施,8月重点对玻璃(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等行业采取错峰措施,8月—9月重点对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采取错峰措施。

制药,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或其他有机物,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产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或其他医药产品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pvc手套,生产乳胶手套或pvc手套的企业,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时间计算,停产的生产线数量应当在20xx年实际产量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停产天数应当是连续停产,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8月。

水泥(不含粉磨站),以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关于支持组织山东省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实施夏季错峰生产的函》(鲁水协字〔20xx〕05号)文件中规定的停产时间为准,协同处理固废或危废的企业应当按照停产时间要求,核算限产比例和实际产量。停产时间为8月17日—9月5日,时间20天。前期6月1日-20日,未落实错峰要求的,需在本方案规定的夏秋季错峰期间一并补齐。

玻璃(含日用玻璃),有玻璃熔窑(炉)的企业,限产或限排15%,以nox排放量或产品产量计算。限产或限排基数以20xx年度nox实际排放量(以在线监控折算数据为准)或实际产品产量为准。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工业炉窑,使用煤及煤制品、天然气(不含电)等为燃料,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产生的各类工业炉窑,限产20%。有多条生产线的,在20xx年实际产量或产能利用率基础上停产超过20%的生产线或全部连续停产超过20天;单条窑炉的,连续停产超过20天。在20%基础上主动提高比例、扩大范围的,超过的部分在秋冬季错峰生产期间,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核减,具体核减标准另行研究。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十三

为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形势,坚决遏制因各类污染因子居高不下而造成的优良天数损失,确保完成全市7月份、8月份空气质量目标任务,按照《中共巩义市委办公室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20xx年7月至8月,全市涉气工业企业(30强企业除外)实施轮停1个月,有效降低工业排放对大气质量的影响。

(一)机械行业企业。20xx年7月至8月实施轮停1个月,轮停期间一律生产供电,轮停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耐材、碳素、陶瓷、砖瓦窑、铝石窑等高温烧制工艺的企业。碳素行业20xx年7月实施轮停1个月,其他企业20xx年7月至8月实施轮停1个月,轮停期间一律停止生产供电,轮停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因高温窑炉降温周期较长,企业必须与轮停期前即开始实施窑炉降温,轮停期可观天必须完全停产到位,炉温降到自然温度。

(三)铝加工行业。20xx年7月至8月,铝加工行业企业熔炼工艺实施轮停1个月,轮停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必须与轮停期前即开始减产,轮停期可观天熔炼炉温必须降到自然温度。

(四)其他涉气工业企业。泡泥(达不到全自动全封闭)、散装料、铸造、净水剂、医药化工、刚玉、精炼渣、铝酸钙粉、宝珠砂、还原铁粉(及其他金属还原)、橡胶等行业20xx年7月至8月实施轮停1个月,轮停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

(五)30强企业。全市30强企业(名单见附件2)不纳入此次错峰范围,但如果在各级督导督查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一律按照轮停要求执行。

各镇(街道)要按照全市第八项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议要求,进一步认清形势,站位全局,将政策要求及时传达广大企业,确保轮停措施落实。

针对以上巩义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第四项规定,巩义市净水剂(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聚合硫酸铁、聚合硫酸铝、碱式氯化铝、硫酸亚铁、聚丙烯酰胺、液体三氯化铁等)生产厂家必须在20xx年7月至8月实施轮停1个月。佰科聚合氯化铝生产厂家温馨提示广大新老客户,需要购买水处理药剂产品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聚合硫酸铁、碱式氯化铝、硫酸亚铁、聚丙烯酰胺等产品时,必须提前预定,我们要按照客户预定时间前后排队生产。请大家谅解。谢谢!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十四

为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20xx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xx〕73号)文件要求,现将永宁县部分重点工业行业20xx-20xx年冬春季开展错峰生产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20xx年12月1日-20xx年3月10日

(一)建材(水泥)行业。全县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电石渣水泥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线)。

主要涉及企业: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他行业。火电(自备电厂)等其他行业企业。

主要涉及企业: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

(一)在错峰生产期间建材(水泥)行业水泥窑、粉磨站等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停产处置,不得提前生产,以实际行动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错峰生产期间,要按照《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程》要求,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治原料、生料、熟料、成品水泥露天存放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

(二)火电(自备电厂)及其他重点行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县将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限负荷生产。限制负荷标准为10月22日前企业生产负荷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具体以发改局适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为准。

(三)错峰生产期间企业要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等工作,保障职工工资待遇。

(四)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则各错峰生产涉及企业需执行日上报机制,将当日错峰、压减产能的情况与每日17时前报送至县发改局。

(一)提高思想认识。错峰生产作为减少冬春季大气污染排放的`有效手段,已成为常态化的运行机制,各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以践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严格执行国家错峰生产政策,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加强监督检查。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检查涉及停产企业准备工作情况,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间停产,并在停产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涉及企业限负荷落实情况,及并对企业进行指导、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服务指导。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把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协调督促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工作,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止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有效降低供暖季大气污染,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严格考核问责。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不执行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享受各类奖补政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十五

为深入贯彻《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xx〕22号)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xx〕30号)决策部署,按照《长治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十大任务十项措施》(长办发〔20xx〕41号)和《长治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xx年行动计划》(长政办发〔20xx〕33号)的具体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结合长治市实际,制定了长治市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错峰生产实施时间、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错峰生产调度、企业厂区内错峰运输和工作要求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长治市秋冬季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围绕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严禁“一刀切”,科学精确实施错峰生产,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控、管控与应急相结合、实施重点工业企业精准化减排。

第三部分:错峰生产实施时间。20xx年10月1日00时至20xx年3月31日24时。

第四部分: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对涉及钢铁、焦化、电力、水泥、医药、铸造、化工、其他行业的工业企业,按照是否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环节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工业窑炉及燃煤机组治理的全市企业,依据限产比例,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

第五部分:错峰生产调度。对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保障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维持环保设施政策运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若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值的并已进行环保备案的,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生产负荷,由项目单位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部分:企业厂区内错峰运输。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一律实施错峰运输。重点用车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五以上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有条件使用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第七部分:工作要求。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错峰方案、强化任务落实、落实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实行企业豁免制度六个方面提出加强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

豁免企业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企业均被列入豁免清单:

(1)完成治理任务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

(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长治市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由起草单位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解读。(来源: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十六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要求,有效削减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力应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xx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山西省20xx年水泥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xx-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xx〕24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xx -20xx年秋冬季错峰生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省下达的考核指标为目标,在严格执行省级错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区域位置、工业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等级等确定错峰停限产比例,不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倒逼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持续提升重点行业环保治理管理水平,努力打造行业标杆企业,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全市钢铁、焦化、铸造、炭黑、砖瓦、耐火、陶瓷、石灰、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燃煤电厂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

20xx年10月21日-20xx年3月31 分两个时段实施,第一个时段20xx年10月21日-20xx年12月31日,第二个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管控停限产时长在两个时段平均落实。

错峰生产管控执行分不同区域、分治理水平、分守法违法差异化管控。

(一)严格区域差异化管控。在严格执行省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对一城三区(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临汾开发区)和古县等重点区域的钢铁(不含独立轧钢)、焦化企业实施不低于50%错峰管控,对其他区域实施不低于省管控要求错峰管控。

(二)严格治理水平差异化管控。按照不同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绩效分级为a级、引领性的企业不予管控,对绩效分级为b、b-、c、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达到超低排放改造标准且国家、省和社会普遍认可的标杆企业,予以适当生产比例。

(三)严格守法违法差异化管控。对错峰管控类别内企业实施违法加严管控,对其他工业企业实施“守法不管控,违法严管控”,协调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长流程钢铁行业(包括独立轧钢企业,不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焦化分厂)

1.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以下未标明评定依据的均为按照《技术指南》要求)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高炉、烧结、球团限产20%,每座转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6炉,配套石灰窑限产30%。(以高炉、转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转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下同)

3.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高炉、烧结、球团、配套石灰窑限产30%,每座转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0炉;独立轧钢企业轧钢工段限产30%。

4.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高炉、烧结、球团、配套石灰窑限产50%,每座转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

5.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限产60%,其他的错峰停产。

6.对位于一城三区的钢铁企业(不含独立轧钢企业)实施不低于50%限产管控。

(二)铸造用生铁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限产20%。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限产50%。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限产60%,其他的错峰停产。

5.对位于一城三区的实施不低于50%限产管控。

(三)焦化行业(包括长流程钢铁企业中的焦化分厂和独立焦化企业)

1.被评定为a级的常规机焦和引领性的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常规机焦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以内。(以结焦时间计,同时带动下游化产减产。下同)

3.被评定为c级的常规机焦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以内。

4.被评定为非引领性的热回收焦炉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

5.被评定为d级的常规机焦企业,错峰停产。

6.对位于一城三区和古县等重点区域的实施不低于50%限产管控。

(四)铸造行业(包括铸造用生铁企业的铸造工序)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1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五)炭黑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个月。

3.被评定为c、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六)砖瓦行业

1.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5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错峰停产。

5.“一城三区”烧结砖瓦企业完成布局调整并经市政府审定前,全部停止生产。

(七)耐火材料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个月。

3.被评定为c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八)陶瓷行业

1.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烧成工序(窑炉)停产2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烧成工序(窑炉)错峰停产。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九)独立石灰窑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十)水泥熟料生产行业(不包括粉磨站工序)

1.秋季。执行《山西省20xx年水泥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指导意见》规定的秋季错峰要求。

2.冬季。被评定为b级的和20xx年10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停产;其他被评定为c、d级和纳入20xx年度改造计划但未按期完成的,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

(十一)粉磨站和矿渣粉行业

1.被评为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非引领性企业,对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限产50%,其他的错峰停产。

(十二)燃煤电厂

在确保电力供应和集中供暖的基础上,协调省有关部门,调整采取单台机组运行,降低生产负荷,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定限制配套供应的储煤场(洗煤厂)、石灰厂,减少运输过程扬尘尾气排放。

在百日攻坚行动和20xx-2022年秋冬防期间,出现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停产4个月。

(一)提高思想认识。秋冬季期间,我市气象条件相对不利,叠加居民取暖等因素后,空气质量形势尤为严峻。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对于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指标具有决定性作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错峰生产管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把管控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市大气办按照市政府安排,做好错峰生产管控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通报、整改等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错峰生产管控工作职责,加强对管控工作的领导、推进、落实,为管控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加大服务力度,协调督促企业利用错峰生产间隙期,加快工艺装备、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更新大修,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严格管控要求。错峰停限产期间,如遇其他类型生产管控的,其他类管控时限可纳入错峰时限;其他类管控措施严于错峰停限产措施的,严格执行其他类管控措施。对未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钢铁、焦化、水泥、粉磨站(矿渣粉)企业实施加严管控,其中,钢铁、水泥、粉磨站(矿渣粉)企业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整治,焦化企业加严限产管控措施,秋冬季结束后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改造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或解除限产。对城市供气、余热供暖等民生保障类、特殊保障类企业,积极落实“退城入园”“退川入谷”政策,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企业,以及满足省错峰生产有关规定的其他企业,由当地县级政府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视情况予以适当生产比例,其中对生态环境部及省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在线数据造假、旁路偷排偷放污染物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减少停限产比例。对20xx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过120%、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加大错峰停限产比例。对部、省级错峰生产管控要求严于我市要求的,市大气办将根据实际情况下发通知,对管控要求进行调整。

(四)细化管控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对照管控要求,指导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减排量不低于上一个“秋冬防”;要将管控措施细化到生产线、设备,明确相关停限产要求。限产方式优先选择错时或轮流停产措施,要将停产时限平均分配在第一和第二时段,停产时间优先选择在20xx年12月和20xx年1、2月份;停产方式严格采用生产线整体停产方式实施,焦化等企业无法整体停产的,严格按可停产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停产以及不可停产工序产量限产相结合方式实施。对涉及城市供气的民生保障类企业,严格核定供气需求,严格“以需定产”。对涉及居民供热的民生保障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一核实供热能力和供热量,严格落实余热承担居民供暖5000户以下(以上一年度采暖季实际供暖户数为准)“供热解绑”、5000户以上“以热定产”等要求,未能做到“解绑”的,秋冬防结束后停限产夭数实施2倍补偿;对5000户以上超过“以热定产”负荷进行生产的,秋冬防结束后实施2倍补偿。

(五)强化执法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用电管控等科技手段,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对秋冬防期间发现存在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偷排直排的企业,加严一级管控,直至停产整治。对秋冬防期间未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的,环保绩效评级做降级处理或加大错峰管控比例,问题严重的,将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涉及项目实施限制审批。对发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超标时段(以日计)实施等量补偿,对发生违法行为靠近秋冬防结束,停产时间不能达到应停产时限的,秋冬防结束后实施2倍补偿。对不按证排污、不执行错峰生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错峰生产期间超总量排污的,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企业和负责人“双罚制”,对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采取严厉处理措施。

(六)严肃追责问责。市政府将组织对各级各部门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发现落实不力、工作消极、行动迟缓的,将进行全市通报、公开曝光,并对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惩戒,督促整改。对在管控工作过程中敷衍应付、推诿扯皮甚至为不法企业和业主充当“保护伞”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按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核对涉及企业数量,组织从10月21日起落实错峰生产各项管控措施,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对报送的清单,要认真核对确保做到涉及企业或主要生产线全覆盖;对省错峰生产规定的电解铝、氧化铝、煤制氮肥等行业,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企业要纳入管控清单,严格按照省级要求实施管控;对方案中未涉及企业类型,可结合实际自行增设并明确管控要求),于10月24日前将各自工业企业错峰方案和管控清单报市大气办。

同时,各县(市、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要指导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编制“秋冬防工作一企一策”,明确细化停限产等管控要求。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积极防治夏季臭氧污染,切实提高全市(淄博市,下同)空气良好率,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xx年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淄办发电〔20xx〕3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20xx年7月—9月,共3个月。7月重点对pvc(6805,-10.00,-0.15%)手套、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排放的各类工业炉窑采取错峰措施,8月重点对玻璃(1490,-6.00,-0.40%)(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等行业采取错峰措施,8月—9月重点对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采取错峰措施。

(二)实施范围。实施范围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实施行业重点是石化、有机化工、制药、pvc手套、水泥、建材等产生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企业。

(一)突出重点。以管控臭氧污染为重点,对臭氧生成的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实施调控,突出影响臭氧生成的重点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臭氧生成的重点时段,进一步降低全市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臭氧超标天数,提高空气质量良好率。

(二)分类管控。在保障全市污染物整体减排水平的基础上,按照环保装备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运行管理水平、经济绩效水平等因素,对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实施分类评估。本方案中不同行业规定的限产比例为该行业基础限产比例,对污染治理水平高、管理效益好、排放强度低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限产比例或实施绿色豁免,但应当从其他较差企业中提高限产比例来保障总体污染物减排量。对符合豁免标准(见附件)的绿色标杆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政府(管委会)统一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要对绿色豁免企业从严审批,严格把握,批复后若出现达不到绿色豁免标准的情形,立即取消绿色豁免资格。

(三)保障民生。对重点企业涉及民生的,优先保障民生,在保障民生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限产比例。对涉及vocs和nox排放的产品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安排错峰生产。

(四)统筹结合。将夏秋季错峰生产和秋冬季错峰生产统筹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对在市里规定的基础上,主动提高限产比例、扩大限产范围的行业企业,在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中予以适当考虑,可以部分降低限产比例。

(五)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方案中规定的各项限产比例应当以停产的方式实现,停产的方式可以通过调整生产负荷(多条生产线)或停产天数来确定。确因连续生产不能停产的行业企业,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核算限排比例。各区县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方式可以在市里规定的方式上提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限产减排措施,但要基于减排污染物排放量,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方案中所有限产比例以20xx年度实际产能(按照330天计算)或停产天数计算。

(六)确保安全。各行业企业执行错峰生产措施过程中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特别是开停车期间,要提前统筹安排,做好相关保障措施,坚决杜绝因执行错峰生产措施引发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确保生产安全。

(一)石油化工。有常减压装置或其他石油炼制类的企业,限产30%。多套相同装置的可采取停产部分装置计算,在20xx年实际产能基础上(按330天计算)核算限产30%的比例,或全部连续停产30天;单套装置的以连续停产天数计算,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9月。

(二)有机化工。指生产原料、辅助溶剂、中间体或产品中使用或产生有机物,工艺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由于安全生产、保障民生等特殊情况,减少停产时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需各区县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制药。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或其他有机物,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产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或其他医药产品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由于安全生产、保障民生等特殊情况,减少停产时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需各区县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四)pvc手套。生产乳胶手套或pvc手套的企业,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时间计算,停产的生产线数量应当在20xx年实际产量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停产天数应当是连续停产,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8月。

(五)水泥(不含粉磨站)。以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关于支持组织山东省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实施夏季错峰生产的函》(鲁水协字〔20xx〕05号)文件中规定的停产时间为准,协同处理固废或危废的企业应当按照停产时间要求,核算限产比例和实际产量。停产时间为8月17日—9月5日,时间20天。前期6月1日-20日,未落实错峰要求的,需在本方案规定的夏秋季错峰期间一并补齐。

(六)玻璃(含日用玻璃)。有玻璃熔窑(炉)的企业,限产或限排15%,以nox排放量或产品产量计算。限产或限排基数以20xx年度nox实际排放量(以在线监控折算数据为准)或实际产品产量为准。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七)工业炉窑。使用煤及煤制品、天然气(不含电)等为燃料,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产生的各类工业炉窑,限产20%。有多条生产线的,在20xx年实际产量或产能利用率基础上停产超过20%的生产线或全部连续停产超过20天;单条窑炉的,连续停产超过20天。在20%基础上主动提高比例、扩大范围的,超过的部分在秋冬季错峰生产期间,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核减,具体核减标准另行研究。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区县按照上述错峰原则及要求,摸清应当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及生产线名称、装置、设备等,同时调查企业20xx年度实际产量或产能利用率,分类建立工作台账,指导企业按照原则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停限产实施方案,将各企业具体错峰措施和台账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做好夏季错峰生产要求的宣传,引导企业主动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低污染物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工艺改造,使用高效率污染治理设施主动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主动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措施。对工艺水平、治污效益、排放水平确实在全国行业内领先的工业企业,提出相应减免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根据夏秋季和秋冬季两个错峰时段,统筹制定企业停产检修计划,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区县要将企业落实夏秋季错峰生产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畴,通过在线监控、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测等措施及时检查企业限产停产情况,对不落实错峰生产管理要求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十八

近期,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度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联函新材〔20xx〕99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对水泥行业错峰生产的认识。水泥行业实行错峰生产,是中央部委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而部署的减排降碳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

二、落实错峰生产。市内所有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严格落实省里统一部署、省建材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的错峰生产工作。各企业在错峰生产停窑和开窑前,应向省建材协会、市水泥同业商会报告,并抄送给有市、县两级工信、生态环境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县(市、区)工科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组织开展本县域内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错峰生产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约谈。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将适时会同龙岩市水泥同业商会组织对全市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四、发挥协会作用。龙岩市水泥同业商会积极配合省建材协会,在组织实施错峰生产过程中要加强与各水泥企业的.沟通协调,强化行业自律;同时,积极配合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做好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支持水泥同业商会完善行规行约,大力引导和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工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同时防止违规企业利用错峰生产哄抬水泥产品价格,保障市场稳定供给。

五、强化舆论监督。各县(市、区)工信、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相关规定、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十九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20xx-20xx年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xx〕32号)的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20xx-20xx年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朔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我市冬季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围绕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严禁“一刀切”,科学精确实施错峰生产,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20xx-20xx年冬季环境质量目标圆满完成。

(一)加大重污染天气频发的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大幅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力促进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20xx年11月1日起,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予以停产治理。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

(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20xx年11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也可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

(四)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供气、供热需求,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限产比例。国家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钢铁、建材、电力、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一律实施错峰运输。重点用车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五以上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有条件使用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六)要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完成治理任务的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

(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20xx年11月1日00时至20xx年3月31日24时。

(一)落实各自责任。市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以错峰生产倒逼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当地政府错峰生产要求,提前做好生产计划调整。

(二)细化措施方案。要围绕工作任务,在摸清辖区内涉及错峰生产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及时制定20xx-20xx年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列出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错峰生产措施,将错峰生产要求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错峰生产的执行内容,确保可操作、可核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错峰生产实施时间,要指导辖区内参加错峰生产的企业提前1个月制定工作方案,按时上报备案。

(三)实施电力监控。要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用电监控制度,对错峰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实行监控,研判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用电量变化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执行停产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送市工信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市供电部门要按月将列入错峰生产企业用电情况报送市有关部门。

(四)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错峰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严厉打击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等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要求落实停限产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加大巡查力度,对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得力、监管等不到位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五)重视政策宣传。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正面宣传和反面案例曝光,落实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做好错峰生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六)确保信息畅通。相关部门、错峰生产企业均要建立联系人,并将牵头部门及联系人报市工信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确保信息畅通。自12月起,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作落实情况,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可一并报送。

(七)加强错峰督导检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市工信局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错峰企业的落实措施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确保列入错峰生产方案的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二十

在20xx年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年”活动的基础上,继续督促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加大隐患治理力度,隐患整改做到责任、时限、措施、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厉打击“三非”、“三违”和“三超”行为,建立隐患台账和分级排查治理制度,健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排查范围。企业主要包括: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3.易受暴风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

(二)排查重点内容

1.重要设施、装备、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执行情况。

4.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一)动员排查阶段(2月底前):各企业制订本企业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清责任,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年度台账。

(二)整改督查阶段(3-11月):各企业要结合三个重点时段的工作要求和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容,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区安委会、区经信局将对全区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通过督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验收阶段(12月):结合年终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对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验收。主要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是否出现反弹,监管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并制定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组织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检查记录,督促隐患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做到企业自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督查相结合。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要突出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企业,突出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突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等事故高发行业。

(三)逗硬督查,确保落实。区安委会、区经信局将对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在排查期间,对走过场、图应付、工作不落实、报表不及时或不报表和违反工作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通报。对因排查整治工作不落实,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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