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服务合同纠纷(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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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合同纠纷(通用19篇)
时间:2023-11-09 14:58:18     小编:念青松

在商业关系中,合同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纠纷,并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编写一份完善的合同需要详细了解各种法律条款和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合同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一

甲方(婚姻介绍人):电话:

乙方(征婚当事人):电话:

根据国家《婚姻介绍服务》规定,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应一切以征婚者为中心,尽力满足其需求;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安排双方互换联系方式等;甲方在三年内没有为乙方提供任何服务,所交费用全部退还。

2,甲方不得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并保障征婚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甲方对于乙方提出的问题要求,保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从登记之日起,服务时限为三年,无次数限制。

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自愿缴纳婚姻介绍登记、电话等征婚费用计100元,进行结婚登记或征婚者男女已相处半年的必须无条件的再支付给甲方婚介劳务费1000元,愈期不交者加收十倍婚介劳务费用;在合同期内,因乙方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姻交友介绍服务的,甲方不予退款,本协议自然终止。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近期照片二张及相关的有效证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复印存档。

3.乙方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征婚登记表》,并签署个人信息真实性声明,否则,甲方有权对其终止服务,并要求乙方给予甲方500元的经济赔偿。

3.乙方与异性交往应遵守公德,避免经济往来,征婚双方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及引发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征婚是一个多次和长期的选择过程,乙方对推荐人选不满意,应另选他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退款。

5,乙方若有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和在办公室恶意吵闹、辱骂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应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服务协议。

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无权更改,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物业部门的负责人,亲身经历了几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此,我将分享我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心得体会。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内容繁杂。一个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通常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而这些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往往会引发争议。例如,有些业主会质疑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或者质疑物业公司是否按时足额地支付供应商的费用。因此,在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规定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并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共识,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其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的权益需要平衡。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以维护业主的权益。而业主作为委托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来保证服务的提供。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应根据双方的权益进行权衡。对于涉及到费用问题的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以达到权益平衡的目的。

第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及时有效。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应立即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然而,诉讼过程通常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会对双方的关系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应尽量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快速有效的结果。

第四,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首先,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其次,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以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此外,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最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预防更为重要。预防胜于治疗,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在签署合同之前,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双方应充分沟通,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了解和讨论,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共同解决问题。

总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而常见的问题。通过对这些纠纷案件的研究和探讨,我认识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只有双方积极沟通,权益平衡,及时处理和预防纠纷,才能保证物业服务合同的顺利实施,维护业主的权益,促进社区的稳定发展。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三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合同纠纷。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物业服务从业者,我深切体会到合同纠纷给双方带来的困扰和损失。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合同要点,规避纠纷。

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要点,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首先,双方应明确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以免因为对服务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其次,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无法知晓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责任。此外,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双方的意愿真实,避免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二段: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合同双方应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和解决。首先,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反映服务质量问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其次,对于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同时,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解决纠纷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最后,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可以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履行保证金等约定,以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第三段: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尽管我们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都注意了很多事项,但还是无法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在面对纠纷时,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可以自行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对自身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但对于较复杂的纠纷,我们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我们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律师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并给予我们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第四段: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履约。

为了提高合同履约率,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首先,合同的签订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要求,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次,合同的履行过程应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服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以方便双方及时了解和核查履约情况。

第五段: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合同纠纷不仅仅是个别案例,也反映出物业服务行业整体发展的问题。在纠纷处理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合同纠纷背后的问题,并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和规范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遵守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行业协会、政府等相关机构应加强监管和引导,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通过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纠纷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双方理解的差异,更是因为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不慎和疏忽。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才能有效预防合同纠纷,维护双方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四

甲方:(征婚者) 身份证号码:

乙方:(婚介服务机构)

受甲方所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 服务形式:单次约见、会员制式、网络征婚、广告征婚、其他服务

2 服务内容:提供对方详细信息,安排双方见面约谈,促成双方交往

3 服务次数:

4 合同有效期: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5 收费标准:服务费 元(大写: )

定金 元(大写: )

婚介成功费 元(大写: ,在甲方结婚登记后支付)

1、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信息、工作情况、家庭背景等详细家庭信息,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便于乙方开展服务。若甲方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不予退还服务费和定金。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给对方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予返还服务费和定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双方首次见面,甲方必须在乙方安排和陪同下下进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下见面。若甲方未经乙方允许私自会见对方,视为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对方财产或者人身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日后交往行为,属于甲方个人行为,与乙方无关。

3、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和定金。乙方完成委托事务后,退还定金。若甲方有违约行为,乙方将不予返还定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4、鉴于恋爱交往本身的不确定性,若甲方与对方交往失败,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服务费用,若此时甲方表示不继续履行该合同,则乙方退还定金。

5、若婚介成功,甲方应该在双方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婚介成功费,若甲方违反此约定,隐瞒结婚事实或者拒绝支付婚介成功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甲方追索婚介成功费。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者未促成双方交往之前,若甲方单方决定终止合同的,乙方退还定金和服务费,但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合理费用( ) 元。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未能完成所托事务,则退还甲方定金和服务费,但是乙方有权扣除已经实际发生的开销费用。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为乙方提供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交友服务。

2.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依照乙方交纳的服务费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3.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因个人计算机原因出现的无法正常使用的网络查询系统,甲方上门服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刊登广告时,有权将乙方非保密信息刊登在网络,期刊,报纸等媒体上(乙方声明不得刊登的信息除外)。

5.甲方的连锁机构有权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声明不接受甲方连锁机构服务的除外)。

6.甲方为乙方提供在甲方网站上的网络化服务。

7.甲方为乙方提供约见的场所。

8.甲方为乙方不定期的提供约见服务。

9.乙方如需要,向甲方申请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一般的心理咨询服务(特殊指定心理咨询除外)。

10.甲方为乙方提供婚恋指定服务,树立正确的择偶观,提供乙方的成功率。

11.甲方为乙方在合同期内约见人数叁人。如不成功,甲方将为乙方免费提供服务至合同期满为止。

12.甲方优惠为乙方提供婚后心理咨询服务。

二、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6个月,自6月15日至月15日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约定会员服务费:元整,已付:元整。

2.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予以认可,并为增加交友和约见机会而向甲方提出更高、更明确、更具体的婚介服务要求的,须在付清本合同约定费用后续补服务费,续补服务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但本合同服务期限不变。

3.甲方为乙方办理会员卡,乙方应承担制卡费、网络录入费、网络使用费、证件扫描费,工本费等手续费1000元。

4.费用应当在本合同签字之日交付,本合同即时生效。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的当然按照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乙方征婚成功。

2)甲方依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服务费用。乙方如需单方终止服务(如出国、出差、经甲方或非经甲方介绍找到伴侣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继续服务的),则甲方对乙方所交纳的服务费用(扣除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为乙方违约金)不予退还。

3)甲方对会员的信息严格保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以上经扫描的证件及照片和会员乙方填写的资料,甲方不负有返还给乙方的义务。

4)甲方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服务,乙方所交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5)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提出的与服务有关的问题,乙方对甲方的服务不满意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负责人投诉;甲方负责人有责任给乙方以满意的答复。

6)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约见第三方),可以随时拨打乙方电话,乙方变更通讯联系方式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1个月内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则将按暂停服务处理,超过3个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则按自动退会处理。乙方每月应主动向甲方沟通交往信息,如乙方每月不主动向甲方沟通交往信息,将被甲方试试暂停服务处理。如连续3个月不主动向甲方沟通交往信息,甲方示为乙方自动终止服务合同。

7)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与第三方的约见要求要尽量满足,第三方如果不同意交往,乙方不得对第三方骚扰或纠缠,如发现乙方有不礼貌或出言不逊,行为不轨或恐吓等一系列有损第三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服务;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8)甲方对于会员资料实行网络化规范管理,乙方查询甲方会员信息并要求约见第三方,乙方的条件不符合第三方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约见。

9)甲方对乙方于第三方交往中发生的经济往来和其它矛盾及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服务,不是按照工作数量提供服务,而是按乙方服务需求提供服务,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

11)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没有时间约见的、中途与会员交往或暂停服务的),后果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人近期照片、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学历、职业及婚姻状况证明,曾有婚史的,还应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包括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死亡证明等),乙方的基本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如实填写《征婚登记表》,向甲方全面介绍其个人情况,具体择偶要求,包括:年龄、身高、学历、户籍、婚史、子女、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等,并保证所填写的事项、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交友服务。

2. 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依照乙方交纳的服务费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3. 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因个人计算机原因出现的无法正常使用的网络查询系统,甲方上门服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在刊登广告时,有权将乙方非保密信息刊登在网络,期刊,报纸等媒体上(乙方声明不得刊登的信息除外)。

5. 甲方的连锁机构有权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声明不接受甲方连锁机构服务的除外)。

6. 甲方为乙方提供在甲方网站上的网络化服务。

7. 甲方为乙方提供约见的场所。

8. 甲方为乙方不定期的提供约见服务。

9. 乙方如需要,向甲方申请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一般的心理咨询服务(特殊指定心理咨询除外)

10. 甲方为乙方提供婚恋指定服务,树立正确的择偶观,提供乙方的'成功率。

11. 甲方为乙方在合同期内约见人数叁人。如不成功,甲方将为乙方免费提供服务至合同期满为止。

12. 甲方优惠为乙方提供婚后心理咨询服务。

1.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6个月,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12月15日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约定会员服务费:元整,已付:元整。

2. 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予以认可,并为增加交友和约见机会而向甲方提出更高、更明确、更具体的婚介服务要求的,须在付清本合同约定费用后续补服务费,续补服务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但本合同服务期限不变。

工本费等手续费1000元。

4. 费用应当在本合同签字之日交付,本合同即时生效。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的当然按照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乙方征婚成功。

2) 甲方依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服务费用。乙方如需单方终止服务(如出国、出差、经甲方或非经甲方介绍找到伴侣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继续服务的),则甲方对乙方所交纳的服务费用(扣除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为乙方违约金)不予退还。

3) 甲方对会员的信息严格保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以上经扫描的证件及照片和会员乙方填写的资料,甲方不负有返还给乙方的义务。

4) 甲方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服务,乙方所交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5) 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提出的与服务有关的问题,乙方对甲方的服务不满意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负责人投诉;甲方负责人有责任给乙方以满意的答复。

6) 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约见第三方),可以随时拨打乙方电话,乙方变更通讯联系方式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1个月内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则将按暂停服务处理,超过3个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则按自动退会处理。乙方每月应主动向甲方沟通交往信息,如乙方每月不主动向甲方沟通交往信息,将被甲方试试暂停服务处理。如连续3个月不主动向甲方沟通交往信息,甲方示为乙方自动终止服务合同。

7)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与第三方的约见要求要尽量满足,第三方如果不同意交往,乙方不得对第三方骚扰或纠缠,如发现乙方有不礼貌或出言不逊,行为不轨或恐吓等一系列有损第三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服务;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8) 甲方对于会员资料实行网络化规范管理,乙方查询甲方会员信息并要求约见第三方,乙方的条件不符合第三方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约见。

9) 甲方对乙方于第三方交往中发生的经济往来和其它矛盾及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服务,不是按照工作数量提供服务,而是按乙方服务需求提供服务,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

11)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没有时间约见的、中途与会员交往或暂停服务的),后果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人近期照片、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学历、职业及婚姻状况证明,曾有婚史的,还应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包括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死亡证明等),乙方的基本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如实填写《征婚登记表》,向甲方全面介绍其个人情况,具体择偶要求,包括:年龄、身高、学历、户籍、婚史、子女、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等,并保证所填写的事项、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3) 乙方在约见甲方安排的会员时应当以诚相见,无论是否满意,都应当互相尊重,言谈举止应当讲究文明礼貌;乙方必须将约见结果及时回馈给甲方。乙方一经答应与第三方见面,应当准时赴约,累计三次不准时赴约或一次不赴约,甲方可以终止服务。

4) 乙方应当如实填写由甲方提供的入会登记表,填写内容应当真实详细,如甲方发现乙方弄虚作假,可以立即终止服务;乙方弄虚作假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 甲方会根据乙方的需求,为乙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搜索,寻找适合乙方的约见对象。

6) 乙方缔结婚姻成功后(无论是否通过甲方服务中心),都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由本人亲自办理撤销档案的手续,因乙方不撤销档案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

7)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要求暂停服务,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超过6个月,按自动退会处理;自动退会后,乙方如需甲方继续提供服务,则应当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8) 乙方合同到期,需要与甲方继续续约,甲方需要重新审核乙方的证件。

9) 乙方在甲方公司内查询到的会员信息及约见过的会员信息(联系方式,真实姓名等)予以保密,绝对不得泄露给他人,一经发现乙方泄露甲方会员资料,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且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合同额度的双倍作为违约金。因泄露信息所造成的对他(她)人的名誉和精神损害;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 乙方在上网时不得下载会员照片及信息进行转载、散发、传播和进行商业活动,甲方如发现有此情况发生,有权终止服务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1) 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或服务不满意,有权向甲方领导进行举报或投诉,甲方领导有责任给予乙方满意的答复。但不得在甲方的办公场所大吵大闹,侮辱甲方的员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

12) 经甲方的服务,乙方成功找到了伴侣,乙方同意补交服务费用元。

1. 自动退会是指乙方自愿退出作为甲方会员的资格,终止甲乙双方的服务合同。自动退会时甲方扣除乙方已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为乙方违约金不予退还。

2. 暂停服务是指甲方暂时停止对乙方的服务,待具备服务条件时再提供服务。暂停服务时间计算在合同履行期间。暂停后需要重新开通服务的需要交纳1000元开档费。

3. 终止服务指甲乙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消失,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方自动退会、撤销档案,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导致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终止服务的,甲方扣除为乙方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为乙方违约金不予退还。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乙方首先应当找甲方负责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规则提请仲裁。在仲裁裁决生效前,任何一方均不可向欣慰媒体或第三方公布相关的争议情况。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乙方签约后5日内未全额交纳服务费用,甲方可以解除服务合同,乙方已交纳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七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为了保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尽快地为求偶者找到合适的伴侣。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1、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求偶信息,介绍异性情况,安排异性见面,力促乙方求偶成功。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全额退款,并登报道歉。

2、甲方为乙方服务,必须做到热情、耐心、认真、周全。无服务时限,无次数限制。

3、甲方有责任维护乙方的隐私权。乙方与异性见面后,如愿意深入交往,应互看证件。

4、甲方努力做好乙方需要帮助的一切合理的服务工作。

5、经常举办各种类型的交友活动,为单身朋友增加接触和选择机遇。

6、虚心接受征婚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不足,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成功率。

7、为了使会员达到均衡,提高成功率,甲方有权根据婚介市场状况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条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含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工作证、离婚证、营业执照等),并保证证件合法有效。若乙方提供假证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必须真实详细地填写《征婚登记表》,要求字体工整,不能遗漏栏目。若情况不实,给甲方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终止服务,概不退费。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等量经济赔偿。

3、乙方与异性应避免经济往来,若产生经济纠纷及引发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应主动与甲方保持电话联系,双方积极配合,乙方及时反馈信息,甲方随时提供信息。乙方若连续半年内不与甲方联系,视自动放弃服务。若联系方式有变,要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接到异性的联系电话后,要态度和蔼,详细记录对方的姓名等相关情况及联系方式。若对方不符合自己的要求,要礼貌谢绝,做一个文明的征婚者。

6、乙方在征婚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如发现异性有不良企图,应终止与其交往,有责任和义务告之甲方。如情况属实,甲方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终止其服务。

7、乙方需要根据自身的年龄及综合情况结合社会现状确定择偶标准,并适当放宽择偶范围,珍惜每一次机遇。不能只选择广告和资料中的某一人选,错失良机。解决婚姻大事需要时间,不能急于求成,要始终坚持自信心。

第三条1、甲乙双方商定服务费元,乙方需全部付清,故意拖欠服务费者,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双方首次见面,甲方必须在乙方安排和陪同下下进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下见面。若甲方未经乙方允许私自会见对方,视为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对方财产或者人身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日后交往行为,属于甲方个人行为,与乙方无关。

3、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协议。乙方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介服务,甲方一概不予退款。征婚是一个多次和长期的选择过程,乙方对推荐人选和自选人选不满意,应另选他人,不得以此提出退款。

4、乙方通过其它渠道找到了伴侣,或因调往外地,不需要服务者,服务协议自行终止,慨不退费。

5、乙方若有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服务协议,并不负责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第四条1、甲乙双方应像朋友一样相处,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健康、文明的婚介服务氛围。

2、在服务过程中,甲乙双方对一方出现的小小失误要给予谅解。出现分歧首先需要双方耐心协商,互相理解,互谅互让,以求公平解决。

3、服务成功或服务期满及终止服务后,乙方资料由甲方归档封存。

第五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如下:

第六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八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查档费、车资费、代理费等主张,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上海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

彭程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文化路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1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12月23日,上海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即丙方,案外人周某某作为买受人即乙方、方某作为出卖方即甲方签订了《房地产。

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第三条约定:系争房屋及76号车位的总房价款为360万元(人民币,下同);第六条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丙方居间成功;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的佣金。20xx年1月6日,案外人李某某与方某仅就系争房屋买卖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78046),该房屋转让价款为329万。合同附件六注明的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载明,交易双方的居间介绍房地产经纪公司均为经纪公司。20xx年3月11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案外人李某名下。周某与李某系叔嫂关系。之后,因经纪公司催讨佣金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方某支付经纪公司佣金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审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定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定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方某与案外人周某定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最终与案外人李某就购买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已完成过户,经纪公司促成交易完成的标的为同一套房屋,方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显然是经纪公司居间,并经方某认可。因此,参照《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的约定,方某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按照总房价款的1%支付经纪公司佣金,故经纪公司要求方某支付佣金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佣金的数额,由于实际转让价款为329万元,原审法院确定佣金的数额为32,9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xx年七月二十六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32,9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元,由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0元,方某负担320元。

判决后方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间约定其出售房屋的净到手价为360万元,依据被上诉人方的解释也是此为上诉人实际收到的钱款,相关的佣金和税费不需要上诉人支付。现被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张冠李戴,将已失效的协议强加于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佣金,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显失公正。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经纪公司辩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居间,欲出售系争房屋,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虽然最终该房屋的买受方并非原协议的签订人,但上诉人亦无证据材料证明其系通过其他居间单位或者其他方式与买受人接触并洽谈购房事宜,且上诉人与买受人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多确定的中介公司亦是被上诉人,故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的居间,才得以出售了系争房屋,上诉人理应支付相应的佣金。上诉人另称被上诉人曾承诺上诉人净到手价为360万元,无需上诉人承担佣金及税费等,但上诉人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这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鉴于上诉人主张免付佣金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上诉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方方。

审判员顾依。

代理审判员毛炎。

20xx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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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九

3)乙方在约见甲方安排的会员时应当以诚相见,无论是否满意,都应当互相尊重,言谈举止应当讲究文明礼貌;乙方必须将约见结果及时回馈给甲方。乙方一经答应与第三方见面,应当准时赴约,累计三次不准时赴约或一次不赴约,甲方可以终止服务。

4)乙方应当如实填写由甲方提供的入会登记表,填写内容应当真实详细,如甲方发现乙方弄虚作假,可以立即终止服务;乙方弄虚作假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会根据乙方的需求,为乙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搜索,寻找适合乙方的约见对象。

6)乙方缔结婚姻成功后(无论是否通过甲方服务中心),都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由本人亲自办理撤销档案的手续,因乙方不撤销档案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

7)乙方无论任何原因要求暂停服务,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超过6个月,按自动退会处理;自动退会后,乙方如需甲方继续提供服务,则应当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8)乙方合同到期,需要与甲方继续续约,甲方需要重新审核乙方的证件。

9)乙方在甲方公司内查询到的会员信息及约见过的会员信息(联系方式,真实姓名等)予以保密,绝对不得泄露给他人,一经发现乙方泄露甲方会员资料,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且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合同额度的双倍作为违约金。因泄露信息所造成的对他(她)人的名誉和精神损害;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乙方在上网时不得下载会员照片及信息进行、散发、传播和进行商业活动,甲方如发现有此情况发生,有权终止服务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1)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或服务不满意,有权向甲方领导进行举报或投诉,甲方领导有责任给予乙方满意的答复。但不得在甲方的办公场所大吵大闹,侮辱甲方的员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

12)经甲方的服务,乙方成功找到了伴侣,乙方同意补交服务费用元。

四、相关名词。

1.自动退会是指乙方自愿退出作为甲方会员的资格,终止甲乙双方的服务合同。自动退会时甲方扣除乙方已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为乙方违约金不予退还。

2.暂停服务是指甲方暂时停止对乙方的服务,待具备服务条件时再提供服务。暂停服务时间计算在合同履行期间。暂停后需要重新开通服务的需要交纳1000元开档费。

3.终止服务指甲乙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消失,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方自动退会、撤销档案,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导致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终止服务的,甲方扣除为乙方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为乙方违约金不予退还。

五、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乙方首先应当找甲方负责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规则提请仲裁。在仲裁裁决生效前,任何一方均不可向欣慰媒体或第三方公布相关的争议情况。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乙方签约后5日内未全额交纳服务费用,甲方可以解除服务合同,乙方已交纳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了进一步充分利用本所个人信息资源,发挥婚介信息的作用,为社会各界的单身朋友服务,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婚姻介绍服务一事,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务的内容和需要发布的信息:

2、乙方利用自己的信息渠道和信息资源,向甲方提供下列服务:为甲方客观推荐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安排好见面事宜。

第二条服务承诺。

1、甲方入会自愿自由、免费登记注册、存档。

2、乙方要在收到甲方会员登记表后将乙方信息入库,做好会员管理工作。

3、乙方在收到甲方需要服务内容后作出信息反馈。

4、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征婚会员的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5、乙方根据甲方的征婚要求,为甲方推荐入围人选、征得双方同意安排见面。

6、乙方为甲方提供心理咨询,婚姻建议。

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甲方撤档终止。

第四条服务费用。

乙方向甲方每推荐一名会员,甲方首付见面费元(双方同意见面),在甲方婚姻圆满之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元,付款以收据为证,若甲方拒不践行承诺,乙方可以公开宣告甲方的不诚信行为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特殊服务费另行商定。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提供必要的证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甲方发布的信息,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时,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接受约见时要准时、文明礼貌,及时反馈意见。联络方式改变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如婚姻圆满、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撤档手续,征婚资料退还甲方。合同终止。

3、甲方有选择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弄虚作假,以不满意和退出会员为由,私自无偿联系本所其他会员。否则,乙方可以公告其不诚信的行为。

4、乙方必须为甲方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应征者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泄露甲方征婚信息资料。

5、乙方不得以婚托、虚假广告等方式欺骗征婚者,否则其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返还给甲方。

6、乙方提供的信息,会员自述部分的内容仅供甲方参考,甲方与会员在交往中不发生经济往来,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和责任。

7、乙方必须认真细致的做好服务工作,存在问题要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

第六条违约处理。

双方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违约,应按照协议分清责任,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的,可请双方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按司法程序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十

1、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务的内容和需要发布的信息:

2、乙方利用自己的信息渠道和信息资源,向甲方提供下列服务:为甲方客观推荐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安排好见面事宜。

第二条 服务承诺

1、甲方入会自愿自由、免费登记注册、存档。

2、乙方要在收到甲方会员登记表后将乙方信息入库,做好会员管理工作。

3、乙方在收到甲方需要服务内容后作出信息反馈。

4、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征婚会员的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5、乙方根据甲方的征婚要求,为甲方推荐入围人选、征得双方同意安排见面。

6、乙方为甲方提供心理咨询,婚姻建议。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甲方撤档终止。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向甲方每推荐一名会员,甲方首付见面费 元(双方同意见面),在甲方婚姻圆满之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元,付款以收据为证,若甲方拒不践行承诺,乙方可以公开宣告甲方的不诚信行为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特殊服务费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提供必要的证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甲方发布的信息,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时,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接受约见时要准时、文明礼貌,及时反馈意见。联络方式改变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如婚姻圆满、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撤档手续,征婚资料退还甲方。合同终止。

3、甲方有选择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弄虚作假,以不满意和退出会员为由,私自无偿联系本所其他会员。否则,乙方可以公告其不诚信的行为。

4、乙方必须为甲方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应征者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泄露甲方征婚信息资料。

5、乙方不得以婚托、虚假广告等方式欺骗征婚者,否则其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返还给甲方。

6、乙方提供的信息,会员自述部分的内容仅供甲方参考,甲方与会员在交往中不发生经济往来,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和责任。

7、乙方必须认真细致的做好服务工作,存在问题要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

第六条 违约处理

双方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违约,应按照协议分清责任,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的,可请双方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按司法程序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一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美好愿景项目二期。

1.2项目接入地点:

1.3业务类型:固定电话部;宽带条,速率为m。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及其客户同意使用乙方电信网所提供的电信业务。

2.2允许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楼层设备间进行相关通信布线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独立使用的380v电源,包括所需的机房、楼。

2.4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乙方通信设施及通信业务日常维护。

2.5对乙方设置于甲方的各类通信设施负有保护责任,未经乙方允。

2.6。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通信施工建设,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甲方相应的环境设施,力求整洁美观。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3.3乙方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通信服务质量,并按有关服务标准及时处理各项申告障碍。

3.4乙方保留对网络组织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确保通信网的安全和升级改造。如乙方检修通信设施可能影响到甲方通信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条产权归属。

4.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双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占有或使用,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犯对方产权,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2属于电信投资的产权归属于电信。电信投资部分仅为提供给客户使用电信产品;客户如停止使用电信产品,电信投资的部分由电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条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变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变更无效。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签订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业务、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对方有权索赔,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规定之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启动投资建设电信系统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第三方电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变化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十年。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附则。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所订立的附表或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如有矛盾,以时间在后者优先。

11.3合同执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履行期间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如果变更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二

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xx1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xx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xxx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三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服务项目:

在《_________网》_________页_________位放置甲方企业网页和链接企业网站。

二、权益与义务:

上传内容仅限经济业务方面,不得上传虚假信息,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因违反而引起的纠纷与法律责任等由甲方自负,与本网无关。若因技术问题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发布时间连续超过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乙方按天计算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天以上仍无法正常发布的,乙方将未予发布时间的全部款项退还甲方,本合同同时解除(火灾、地震、黑客病毒攻击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_________元/年,网页维护费_________元/年,图表设计费(一次性)_________元,网页制作费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大写)。

四、其他约定:

服务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尽事宜可及时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自动延续。合同传真件与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四

答辩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地合肥市区花园号楼。

答辩人就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诉答辩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作以下答辩:

一、安公司并非答辩人所在的花园物业管理单位,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根据花园《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公约》的约定,花园的物业管理人为梁行,而非安公司,因此安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安公司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无权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从安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可以看出,安公司直到20xx年8月29日才取得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然而20xx年7月14日其却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无物业服务资质却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

三、安公司进驻花园不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然而,20xx年花园的物业管理企业还是梁行,后来安公司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也未通知广大业主即进入小区。

安公司既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被选聘的,程序上违法,又不具有相应资质,因此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四、退一步说,即使安公司对花园进行了管理,其管理也是混乱的,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花园物业管理混乱,存在会所无人管理,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消防器材丢失、过期,照明灯具破损,环境卫生差,装修混乱,治安管理差等问题。

广大业主的意见非常大,进而都投诉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安公司远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违反了其中的管理者义务和责任,因此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安公司的起诉。

答辩人: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五

甲方与___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双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因经济困难,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协调费等相关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本案追回款额,甲、乙双方按比例提成。

甲方为____ %,乙方为____ %.

第三条 甲方必须积极及时提供本案全部证据,如实介绍情况,不得提供假证、伪证。

第四条 乙方负责本案一、二审诉讼直至执行完毕全部代理。

乙方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和解、上诉、执行。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终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应承担按比例提成罚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追回的款项,汇入由乙方指定的帐号,乙方按比例及时支付给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终结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诉讼代理合同都要写明甲乙两方的基本信息,甲乙双方持该合同各一份,在合同中,甲方必须真实的写清楚事情的缘由,并且提供有效准确的证据以及相关的详细信息资料。如果有什么异议一定要及时说出,双方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六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公司起草、制订、完善以下相关规章制度。

(1)公司员工手册。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三)、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四)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在本单位设法务部,并指派法务部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律师工作;。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过错认定以律师执业规范为依据)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专案代理(诉讼与仲裁)收费:

在顾问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代理件20万以下(含10万)标的或无标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但甲方应按20__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办案费用。

除此之外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乙方收取的律师费须按顾问单位标准给予优惠,具体标准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办案费为人民币20__元,并根据争议金额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

(2)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至200万(含100万),收取比例为3%;。

(3)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收取比例为2%。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3、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项目收费:

对于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甲方企业并购、收购、对外投资等项目以及出差办案,甲方需要乙方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

4、以上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办案支出费用,此类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也不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咨询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或者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条件继续有效。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附则。

1、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可申请调换;。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本合同补充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唐齐斌律师持有一份;。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七

答辩人:张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路3xx号b附楼1xa。

被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振华路x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

广东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广东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华乐街道办事处,华乐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

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

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非法霸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接受”,“对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双方“合意”是事实合同的基础。而事实上被答辩人所谓的“事实物业服务”自始至终未得到多数业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辩人无权通过单方、强行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来要求答辩人缴纳物管费。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未约定物管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管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因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期而无效,且原合同双方无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至今被答辩人就物管费收取标准并未与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确约定,被答辩人根据已期满未续期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收取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

2、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定、备案。

广州市物价局于xxxx年2月3日曾经就b附楼的物管费问题发出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b附楼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或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自xxx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与被答辩人也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b附楼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但被答辩人一直未办理核定、备案手续,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证据。

3、被答辩人的物管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符合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根据xxxx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一级物业服务的基准价(有电梯)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为15%,元/平方米·月之间,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标准为14.x5元/平方米·月,将近政府指导价标准的1x倍!被答辩人向业主主张超高标准的物管费,却并未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物业服务,从b附楼的现有居住环境也完全看不到有这么高标准的物业配套服务。答辩人的房屋经常出现没有电和漏水等问题,当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反映时,被答辩人声称:14.x5元有14.x5元的服务,x元就只有x元的服务。被答辩人主张高额的物管费却不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服务,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为明显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滞纳金缺乏依据。

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更未对“未按时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天收取x.5‰的滞纳金”进行约定。同时,被答辩人据以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已期满并且期满后其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严重违反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就拖欠物管费是否支付滞纳金也并没有规定,并且本案主张的滞纳金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滞纳金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

四、答辩人实际上已按照较高标准缴纳了物管费。

虽然答辩人一直要求被答辩人于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且不满意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也未约定物管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辩人自xxx1年5月起至xxx2年x月止,还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较高标准(约政府指导价标准的4倍)向被答辩人支付了物管费。而被答辩人竟然还无理起诉答辩人,为此,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的物管费的权利。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物管费缺乏事实和合同及法律依据,并且其提交的欠费清单中也未扣减答辩人xxx2年x月份已缴纳的金额,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物管费金额本身就存在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鉴于被答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管费及其标准无任何依据,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及滞纳金。相反,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直接违背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严重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物管费的权利,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代理人:于xx、余xx。

xxx年xx月xx日。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八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与被告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诉称,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号码,自20xx年6月起,被告连续数月积欠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人民币650元。经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并偿付相应违约金人民币429元及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按日利率3‰、计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业务受理确认单、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各一份。被告周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电信服务费用(移动电话号码)人民币650元。

二、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违约金人民币429元。

三、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

审判员王文美。

书记员吴竞爽。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九

原告庄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林威,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怀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庄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鑫、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鑫诉称,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泉州电信宣称: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闲忙时,不分网内网外,打遍全国6分钱;用户开办该套餐在本地服务区内接听免费,打电话不分网内和网外,不论本地或国内长途每分钟收费6分钱。泉州电信盖有公章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但泉州电信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原告在办理之后,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该司不理会不让关闭。另外,经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证,泉州电信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原告本无开通来电显示的意愿,但却被被告强行捆绑开通此项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及财产权。因泉州电信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不可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强制性开启此项业务,并双倍现金赔偿已收取的来电显示业务费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强制开通来电显示业务的强制消费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意按110元计算赔偿金,自愿放弃超过的部分;明确选择合同之诉,但同时要求被告公开书面道歉(需加盖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签字)。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在《业务服务协议》上签名,原告是否所诉号码的机主,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审查;2、被告不存在强制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行为,原告开通的套餐业务本来就包含了来电显示的服务;3、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所销售的套餐的资费、功能、使用范围等事项,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该套餐,就说明原告已经知晓了这些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辩称,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所做的答辩意见。2、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过工商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业务和一般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诉讼符合民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3、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接公司业务范围,办理业务。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没有参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且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因电信业务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相应的民事责任。4、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被告没必要,只有当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诉讼标的额超出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事项较为复杂,超出其权限时,才有必要将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xx年5月9日,原告庄鑫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泉州电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泉州电信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庄鑫提供的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入网业务登记单、电信收费发票(伍张),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审笔录加以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庄鑫是否是涉案号码的机主的问题;二、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涉案号码开通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应否停止并双倍赔偿的问题;三、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应否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开通来电显示业务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问题;四、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庄鑫认为:1、虽然没有实名登记,原告没有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名,按工信部的规定,实名登记属于自愿行为,而非必须的,原告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实名登记。但是该号码由原告本人持有,资费广告单及其卡体、入网。

协议书。

业务登记单都能证明原告是机主。2被告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经审批备案的情况下,就对“天翼6分卡套餐”开展宣传并销售,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盖有公章的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明显违背服务承诺,属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该司不理会不让关闭,剥夺了原告依约享有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服务业务的自主选择权,已构成强制消费,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户不可以关闭此项业务,有欺诈之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双倍现金返还其违规收取服务费共计110元及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据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4因泉州电信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为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庄鑫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证据1即居民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即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网页查询结果,以此证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即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以此证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以及证明原告是该号码的机主,6分卡套餐业务不合法,违法收费;证据4即入网业务登记单、业务服务协议,以此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证据5即电信收费发票5张,以此证明被告强行捆绑开通此项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给原告造成了金钱损失,同时证明原告是讼争号码的机主的事实;证据6即电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装盒、宣传单,以此证明原告持有诉争号码,是诉争号码的机主的事实;证据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全业务资费套餐优惠方案延期的批复》、《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优惠资费套餐方案的批复》、《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全业务资费套餐优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两部门继续清理整顿电信资费》、《省物价局召开电信资费清理整顿工作会议》,以此证明报批的资费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电信公司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公司质证如下:1、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原告的诉求无关联,无法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3、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登记单上的客户不是原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存疑。同时,登记单上的内容产品功能第二项证明,来电显示功能开通。4、证据5中发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证明机主就是原告庄鑫。5、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该卡的持有者必须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收费标准系6元/月。6、证据7没有原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质证。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认为:1、原告没有在《业务服务协议》上签名,是否所诉号码的机主,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审查。2、被告不存在强制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行为,原告开通的套餐业务本来就包含了来电显示的服务。套餐是附条件合同,来电显示功能是作为附条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内容之一,要关闭除非停止该项业务。不能停止。套餐业务内容有区分必需项和非必须项,来电显示必须开通,属于必需项,除非停止诉争套餐业务。因此,不存在双倍赔偿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所销售的套餐的资费、功能、使用范围等事项,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该套餐,就说明原告已经知晓了这些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不必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认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意见。2、没必要中国电信公司列为被告,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过工商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业务和一般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因电信业务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中国电信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庄鑫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泉州市物价局调取了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决定书,原告与二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由有关部门出具,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二被告之间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事实;证据3即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局依法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证据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等事实;证据7系相关部门对套餐业务的批文,可以证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事实。二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以证明二被告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

一、原告庄鑫是否是涉案号码的机主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庄鑫提供的证据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等事实。原告未进行实名登记,也未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号码的实际机主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确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局依法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6月3日,本院发《函》给泉州市物价局,调查是否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停止办理该项业务,对已经办理该项业务的客户如何处理等问题。该局至今未予回复。因此,泉州市物价局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责令立即改正”是否发出整改。

通知书。

以及具体要求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如何整改等问题,均未能明确,且是否处罚、如何处罚、处罚后果、是否发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本院不宜径直予以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入网业务登记单、证据6电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装盒、宣传单,其中“温馨提示1”载明“本套餐须开通来电显示”、“来显6元/月”、“产品功能[开通]来电显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该项套餐业务须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有明确的提示和告知,资费标准明确。原告购买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业务与普通业务不同,系提供服务的一方将服务(功能)项目与资费标准互相聚合捆绑的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来电显示功能作为该套餐业务的重要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与“0月租0保底”的宣传并不冲突,且不在选择的范围之内。原告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终止该套餐业务。因此,原告选择开通该项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关闭此项业务”、“有欺诈嫌疑”“侵犯自主选择权”等理由,要求双倍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的行为,已经泉州市物价局以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理,对该行为的处罚,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本案中,原告自主选择订购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的行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违规销售套餐业务,将来电显示功能作为该套餐业务的重要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辅之以“0月租0保底”等优惠政策,并未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也未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对该套餐业务的宣传也并非虚假宣传。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上述规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第40条第(5)项的规定,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属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范畴,但因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只能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其法人单位即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庄鑫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已经泉州市物价局以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理,对该行为的处罚,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告购买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系选择一种将服务(功能)项目与资费标准互相聚合捆绑的套餐业务,与普通业务不同,该业务将来电显示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有明确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确的资费标准,原告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终止该套餐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庄鑫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庄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子平。

代理审判员黄招荣。

人民陪审员郭丽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伍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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