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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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精选18篇)
时间:2023-11-10 14:38:22     小编:碧墨

批判性思维是指在处理任务时能够客观、理性地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在总结中,我们应该准确把握重点和难点。下面是一些总结范文的摘录,供大家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一

有关犯罪研究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在一个孩子因为伤害他人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给予他怎样的对待,能否使他感受到关怀、理解和尊重,能否使他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消除他对未来的担忧、防止出现破罐破摔心理,对这个孩子今后的人生,影响重大。

早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2009年1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正式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省级检察机关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目前,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已全部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全市共有110人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上海市检察机关创设了一整套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工作机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严明华认为,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要有爱心、有必备的法律专业素养、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比如,只有那些做了妈妈的检察官,才有足够的宽厚和慈爱,才能理解那些犯了错的孩子,并用真心去关爱、教育他们。记者注意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顾晓琼,卢湾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赵丛萍,黄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黄卓懿,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董利,杨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夏芳„„这些未检科长都已身为人母。

姚建龙说,如果仅仅是完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检察机关通过机械地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基本职能就可以实现,但这只是看病,不是看人。而我们正在做的不仅是人的工作,更是心的工作。

据了解,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的未检基本模式,并开始出现向“未检一体化”模式发展的趋势。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所犯罪行一般较为简单、犯罪事实较为清楚,因此没有必要像成年人犯罪那样实行捕诉分开,而可以由主办检察官自受理案件起,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以使预防工作更好地融于检察办案过程之中,真正做到一案一防,有案必防,办案紧贴预防。而“未检一体化”,则代表了上海市未检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趋势,其目的在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正的多部门、跨部门合作机制,以聚集区域内资源优势,形成挽救合力。具体包括四个着眼点:。

一是未检机构职能一体化。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壁垒,将批捕、起诉、预防、执行(监所检察),以及民事行政检察、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等职能,统归未检机构。

二是未检办案模式一体化。打破捕诉交叉的办案方式,由同一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进行个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较为简单,绝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都会认罪,捕诉交叉制约的意义不大,而由同一检察官承担批捕、起诉、预防职能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三是司法一体化。公检法司均形成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提高专业化素能,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

四是社会支持一体化。聚集国家力量(民政、教育、文化、工商、妇联、共青团等)和社会力量(专业社工、志愿者、非政府组织、社区等),建立健全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

严明华检察长告诉记者,从上海未检的发展现状来看,“未检一体化”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未检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自下而上的阶段。除上海市外,在大部分省市未成年人检察总体上还只是被视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一项“活动”,而不是检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未检机构建设、未检办案程序、未检特殊办案制度等均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此外,由于未成年人检察改革易于引起社会关注,也因此容易出现“形式”重于“实质”的风险。今后未检改革应进一步坚持依法、理性、“儿童中心主义”的原则,避免未检改革的异化,尽快推动独立未检制度的建立,让未成年人真正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以下是我多年来对少年司法的一些切身体会,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做法:

一、创新法庭设置,u型法台更加符合少年审判的需要。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少年法庭的工作,首先离不开法庭这一空间物质环境。我院少年法庭率先对法庭的内部布局进行了突破,以便更加符合少年审判的要求。

开庭审判既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又是决定未成年被告人命运的关键时刻。在这种特殊的法庭环境中,未成年人不可避免地感到紧张、恐惧。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庭的设置形式也要体现这一原则。我院党组要求少年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少年法庭的内部布局进行大胆探索。按照院党组的意见,在主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我们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多为在校学生,课堂、老师是他们最熟悉的环境这一特点,大胆尝试将法庭变为“课堂”,将1米多高“黑笼子”、“冷板凳”的被告席变为只有70公分高的式样精巧的“课桌”、“课椅”。法台设置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形成英文大写“u”字型。色彩是天然木质的暖色,营造出温暖明亮的法庭气氛。合议庭位居圆弧中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分别在同一弧线上,体现了审、控、辩、帮四方既各司其职,又在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上形成合力。20余年的审判实践证明,这样的法庭设置大大缓解了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紧张心理,他们的恐惧感消失了;公诉人、辩护人亦觉得恰到好处,便于执行职务;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也很感激能在这样的审判环境中跟孩子沟通;出席法庭的帮教人也感到自己是法庭的一员,增强了责任感。我院这样的法庭设置被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也为全国许多法院所效仿。

二、寓教于审,通过法律和爱心让罪错少年迷途知返。

每当我看到那些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花季少年,我的心情总是无比沉重。他们的行为危害了社会,毁了自身的前程,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痛苦,更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我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一名共产党员,也作为一位母亲,从哪个角度而言,我都有责任在公正司法的同时,教育、挽救这些失足的孩子。

我认为,少年审判与普通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侧重庭审的教育作用。少年法庭的庭审不仅是一个查明事实,辨法析理的过程,还是一个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使其深刻认识罪行和错误,痛改前非的特殊课堂。因此我院少年法庭一贯非常重视寓教于审的工作,在庭审中特意设置了法庭教育程序,并为此做了大量庭前准备工作。

我曾审理过这样一件未成年人刑事案:5名未成年人将一名女孩诱骗至家中,对其实施了3个多小时的殴打猥亵,致其轻伤。事发后,被害人母亲情绪异常激动,不断地写信给各级领导和各大媒体。一时间,案件的审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在冷静分析思考之后,认为首先要安抚好被害人一方的情绪。为此我在双方家长之间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最后,被告人的家长主动表示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长也为被告人父母真诚忏悔的言行所感动,一改当初要求严惩被告人的态度,出具了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的书面意见。

前期工作铺垫好之后,我开始认真布置庭审,以求利用庭审对被告人开展教育。开庭时,在确认被告人有罪后,我请被害人的母亲当庭陈述了女儿遭遇不幸的痛苦。理性的倾诉比严厉的指责更能发人深省,5名被告人当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们此时此刻已经深切地体会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和创伤。我进一步发挥检察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学校老师的作用,在法庭这样一个特殊的“课堂”里,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亲情教育和人生观教育。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12点多。此案最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过两年不懈的判后帮教,现在该案的5名失足少年,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在读大专。两年前那个让他们难以忘怀的审判,真正成为了引导他们寻找正确人生方向的航标。

三、准确认定年龄,不枉不纵切实保障案件质量。

虽然未成年犯大多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情也较为简单清楚,但是要切实保证案件质量,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却需要我们更加认真细致地工作,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年龄是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问题,因此,确认被告人年龄这个看似轻而易举的环节,在审判中就显得至关重要,有时需要法官善于从案件的细节中发掘重要信息。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是未成年女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起诉至我院。在庭审中,她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却说不清作案的具体日期,被盗事主因出差在外也无法说清。考虑到16周岁是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重要年龄界限,关系到罪与非罪,我想无论多麻烦,花再大的精力也要查个水落石出。为此我和检察官多次去侦查机关、失主单位、居委会和被告人家里走访。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被告人家中的一张照片引起了我的注意。那是一张被告人十六岁生日当天与全家人的合影,照片中,她身上所穿的紫色上衣正是失主家中被盗的那件外套。最终,由于这名少女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避免了一件错案。

实践中也有少数被告人谎报年龄,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2000年11月,我承办的一件盗窃案的起诉书中写到“被告人李某,17岁,1983年5月5日出生,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图宝山镇”。但我发现,案卷材料中既无户籍证明,也无被告人身份证件,只有一张手写的办案说明,提到了他的出生日期是1983年5月5日。为了核实这一情况,我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得了联系。然而,派出所的同志却给了我一个出乎意料的回复:“我们这里只有元宝山镇,而且元宝山镇也不属于红山区。”这一情况引起了我的警觉。再进一步核实其它情况时,被告人的供述也得不到印证。12月10日,为了查清李某的年龄,我和书记员在严寒中冒雪驱车12小时赶到了数百公里外的赤峰。几经周折,走访了当地多个派出所后,我们查到了“李某”的真实姓名和信息。“李某,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庙乡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盗窃,目前在逃。”最终,我们查明李某作案时已满19周岁。李某试图隐瞒姓名、年龄,假冒未成年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企图没有得逞,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为此,我的同事们都说,你这个法官妈妈慈心也有铁面时。

四、宽严相济,细致调解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因此,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少年法庭的法官应当更加重视调解工作,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力求做到“三个充分”,即“被告人充分认罪、充分赔偿、被害人充分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近日,我审理了这样一件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小利系某小区保安,十六岁生日刚过两天,就因琐事与班长高某发生冲突,致其轻伤。因小利家境贫寒,案发后虽经公安、检察机关多次调解,但未能赔偿高某的治伤损失费,因此高某要求法院严惩小利。通过庭前调查,我发现高某来自北川地震灾区,家庭财产因地震损失殆尽,本案的赔偿款对其重建家园至关重要;然而小利家在河北山区农村,其父在外打工不管家事,其母常年患病,年幼的妹妹还在上学。虽然调解难度很大,但我并未轻易放弃,而是坚持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其换位思考,体会对方的困难。一次又一次的调解工作使被告人的家长深受感动,其经多方筹措终于交来了赔偿款,高某也降低了赔偿要求,谅解了小利,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小利从轻处罚。看到曾经剑拔弩张的双方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达成了和解,我感到十分欣慰。宣判后,少年被告人的家长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清正廉明,执法如山。”

五、限制前科公开,真诚帮教失足少年。

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容易受到不良环境影响,人格特征不稳定、可塑性强是他们的突出特点。这就决定了未成年犯罪人具有较大的矫正可能性。为了帮助他们彻底改正错误,重回人生正道,还需在宣判之后,配合执行机关对失足少年进行持续有效的帮教,时刻警醒他们不要重蹈覆辙,并为他们顺利归复社会提供便利条件。我们认为,在跟踪帮教时,如果对失足少年的前科限制公开,将更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复学、升学、就业,维护这些孩子的最大利益。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院少年法庭从10多年前就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是个十分聪明的孩子,他的父亲在国外做科研,母亲是医生,张某本人也品学兼优。可是在张某16周岁那一年的暑假,他竟然带领三名同学,盗窃10余起,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忽然成了盗窃犯呢?张某说:“我崇拜英雄,但我不能像董存瑞那样炸碉堡,也不能像欧阳海那样拦惊马,所以我就模仿小说里的侠客劫富济贫。”那些偷来的东西,他一样也没留下,全都分给家庭困难的同学了。

依照法律,张某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张某作案动机和一贯表现,合议庭对他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我没有中断对他的教育,在家长、老师和法官的帮助下,张某的思想取得了很大进步,他更加刻苦学习,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他还拾金不昧,受到了学校的表彰。鉴于他学习成绩优异,又有突出的悔改表现,为了让失足后愿意悔过自新的孩子同样能以自己的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使他不因曾受到刑事处罚而影响到大学的高考,我对张某的前科能否限制公开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经向院领导请示后,我主动找到张某所在中学的校长,提出能不能将这名少年犯的前科材料转由我院少年法庭保存。开始,校长明确地说:“不行,出了问题谁负责?”为了打消校长的顾虑,我又到区教委查找有关文件,并由我院出具保存档案的备查函,经过我们主动找校长做说服工作,说明张某的悔罪情况及一贯表现,校长终于被感动,答应了我的请求,并说:“尚法官,我真服了你了,现在我才明白,你审判的少年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考上大学。”后来,张某在全国统一高考中以591分的优异成绩考取了某全国重点大学,一家人欢天喜地拿着大学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向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报喜,并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琢璞为玉育新苗,铁面慈心法官情。”张某大学毕业后,顺利地申请到了赴国外留学深造的机会,他通过贺卡告诉了我这一好消息,这是我那一年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礼物。

六、宣传法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少年审判的工作向前延伸,参与青少年法制宣传,帮助提高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律维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当今社会的价值标准更加多样化,各种利益诉求也更加多元化,这给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我要求自己不断的学习,逐步完成从经验型法官向专家型法官的转变,努力借鉴他人的经验成果和先进方法,进一步了解新时期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我先后担任了多所学校的法制校长,并和多个街道的社区建立了“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以《让法律成为我们的信仰——我以守法为荣》、《走进孩子们的心灵——争做教子有方的合格父母》等为题,在本市和全国各地做了数十场法制教育巡回报告,受到师生和家长的肯定和好评。工作之余,我还全面分析。

总结。

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的家庭教育问题、学校管理问题以及未成年人心理疏导问题等,撰写了《法官妈妈给父母的90个建议》等书籍,积极向社会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方法。

近年来,我还先后应邀参加了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所举办的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探索人格教育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分别以《犯罪的孩子为什么称呼我妈妈?》、《用精心的审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家长携手挽救失足的孩子》、《女法官与少年犯——中国未成年人审判的理论与实践》等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与会的国际同行、专家学者们,在听了我的演讲之后,无不对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庭的工作和中国的法官大为赞赏。与此同时,我也通过这些国际性的研讨会拓宽了视野,虚心地吸收国外同行们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先进做法,运用到我所从事的少年审判工作中去。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将少年审判的原则和宗旨具体贯彻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做到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负责,对每一个被害人负责。22年来,我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26件,无一件被发回重审;共判处少年犯1000余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256人。在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中,有100余人考入了各类专业学校,22人考上了包括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戏剧学院等在内的大专院校,3人考取了研究生,2人出国留学深造,其它人也都自立自强,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重新犯罪率低于1%。

党和国家一贯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6月语重心长地指出:“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明确责任,大力协同,综合防治。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明显好转。”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也强调:“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必须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做到切实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领导等‘六个加强’。”少年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崇高事业,是重塑少年健全人格和优良品行的“希望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少年司法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果。我愿与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共同携手,为进一步做好少年法庭的工作、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为成长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每个孩子都拥有美好的人生而不懈努力!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二

1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2013年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15年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2016年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检察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4、适应履职需要,建设过硬队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配备4名员额制检察官,1名"90"后大学生,队伍结构持续优化。突出履职需求导向,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定期学习、专家讲座等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纪律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队伍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持续提升,2名干警在无锡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进入前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无锡检察系统条线考核中名列前茅。

2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三是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拓展、责任加大和要求提高,队伍力量配备和整体素质还需加强,通过创新破解监督难题、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还需提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

3学习考察情况。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检察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检察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检察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五是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作。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注重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互通,加强工作衔接,统一执法尺度,共同保证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规范。

4几点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检察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

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

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推进信息化应用。进一步优化"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按照"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息化标准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中心大楼,配齐信息化装备,深化"两网一线"应用。积极推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各刑事执行部门数据信息网络交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科技含量。

提升专业化水平。选优配强刑事执行监督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职务犯罪查办、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十项禁令",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三

近几年来,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机关党建工作,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选准机关党建的结合点、突出机关党建的着力点、给力机关党建的切入点,多措并举,有力推动了检察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机关党支部连续多年被县委评为“先进基层党支部”,县检察院党组多次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一、选准结合点,做到三个到位。

把党小组设在科室,形成党组书记、党支部书记和党小组长。

一齐抓党建的工作格局。三是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党组议。

事规则》、《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和《民主。

生活会制度》等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的自身建设。

二、突出着力点,健全三个机制。

以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思想观念问题为着。

力点,在“如何服务、如何执法”的世界观、方法论问题上。

着重下功夫,不断建立健全各种相应机制。一是健全教育培。

地,及时把党员信息、党费管理、表彰奖惩等信息进行纪实。

更新,让广大干警对党员进行适时监督。同时,对党员实行。

务晋升人员及被信访较多人员,分别由相关负责人或纪检组。

长对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警钟长鸣。对存有问题屡教不改。

或问题较严重的干警坚决清除,确保检察官队伍的纯洁性。

同时,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

给力切入点,发挥三个作用。

围绕“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充。

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中的职能。

作用,努力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充分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院党组始终把握党建。

则制,逐步形成了以党组为领导核心,以机关党支部为工作。

主体,以纪检组、政治处、党务工作为骨干,上下联动、齐。

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干部政治表现半年评估一。

次,并记入个人档案。三是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警积极投身到争优创先活动中。设立“党员示范岗”,以党。

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青年干警积极要求进步,树立起了人民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编辑:高伟报:县四大班子领导,市院。

发:本院各部门(共印40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四

(三)采纳监事会建议,起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争取在理事会召开前形成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起草向理事会报告的_年律协财务报告;。

(六)4月、9月份分别对_年10月至_年3月、_年4月至9月半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

(八)发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在节约开支上做细致的工作;。

(九)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参与争取税务局降低律师纳税税率的工作;。

(十)12月协助协会财务人员做好_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

二、律师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

(一)3月份,汇总二次会议的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以。

(三)进一步关注二次会议,代表、委员对律师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落实;。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五

各位领导、同志们:下面我就稽查站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一汇报:

一、以人为本抓规范,倾力打造阳光、效能交通。

牢固树立工作做在平时,形象树在平时的观念,强化效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优化交通发展环境。

在队伍建设上,结合“学党章、守纪律、做表率、树形象”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围绕政令畅通、工作作风和制度落实三个方面,深入查摆个人及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挖根源、定措施、搞整改,有力的促进了工作。同时继续实施全员素质工程,完善优秀稽查标兵评选制度,加强对全员的教育培训,2006年为职工新增订《工会报》、《道路运输》、《现代交通报》等报刊杂志,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制定全年学习培训计划,规定每月最后5天进行集中学习训练,集中学习党报党刊,学习先进模范人物事迹,创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积极开展执法队伍大练兵活动,对执法人员集中进行了队列及执法指挥动作等方面的训练。督促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程序完备、文书准确、态度热情、言行文明,杜绝“三乱”,营造公正无私,规范文明的执法环境。

在内部管理上,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局党委针对全局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我们依据县局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岗位职责、车辆管理、内外勤工作制度等可操作性强的工作细则,有效地规范了工作秩序,改善了工作作风。

在为民服务上,坚持一切以车主业户为中心,继续落实上岗执法携带医药箱、工具箱、意见箱和饮用水、设立咨询台、不休节假日并延长工作时间等服务措施,努力实现由局部服务向全方位服务拓展。严格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将车主业户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处罚标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公开。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等便民、利民制度,制作了服务监督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实现服务标准由软要求向硬约束的拓展,营造优质便捷的服务环境和快捷高效的办事环境。

二、大力推进交通稽查重点工作。

一是以高度的使命感强化交通行政执法。今年我们加大巡查力度,把促进交通规费征收、超员超限检查和清理整顿运输市场作为稽查工作重点。我们还加强与客运所、运管所的联查、协查力度,促进春运、黄金周的旅客安全,确保交通规费应征不漏。上半年共检查各类违章车辆18360车次,查处违章车辆1045车次,补交交通规费万元,实施处罚240万元。完成年初计划的133。

二是以超常的工作力度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极为普遍,已成为老百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多年反映的焦点。我们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结合我县货运市场实际情况,每月月初,全站稽查人员集中上岗,实行24小时连续不间断检查,在国、省道主要路口以及货源集中地设点检查,严查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车辆。对违规车辆,积极做好宣传,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处罚合理,使业户心服口服。对仍未改正,一律从严处罚。上半年共查处超限超载车辆379车次,责令卸载1900吨、非法改装车辆217辆,“大吨小标”车辆138辆。

三是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们从广大运输业户的角度,严厉打击“黑车”、“黑户”,严历打击暴力抗法、暴力抗费、集中闯关、集中闯卡、车辆绕行的行为,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使“黑车”、“黑户”得到基本遏制,使扰乱社会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上半年共查处“黑车”82辆,取缔12辆。

三、攻坚克难抓治理,保证合法业户的合法权益。

一是晓之以理,把工作做到业户的心坎上。立足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业户和运输单位认识不到位的实际,加强源泉管理,确保治超成果。上半年向黄河特钢、济南玛钢厂、山水集团等十多家重点企业大力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吉治理政策,散发宣传材料460余份。我们还深入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与业户多次做工作,使超限超载车辆从源头上基本得到了治理。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六

2019年以来,市××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19年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2019年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近年来,市××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推进信息化应用。进一步优化"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按照"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息化标准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中心大楼,配齐信息化装备,深化"两网一线"应用。积极推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各刑事执行部门数据信息网络交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科技含量。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第一巡回检察组组长杨春雷一行,向江苏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反馈本次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情况,与江苏检察机关研究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

杨春雷指出,无锡市检察院在xxx检察监督履职方面存在工作部署不到位、监督理念不新、对检察室管理不到位、巡回检察的精准度还不够四个方面问题。他要求,省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三个自觉”做好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强化派驻检察,优化巡回检察,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沟通协调,提升整体监督质效。

杨春雷指出,无锡xxx存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不规范等三个方面12类问题,并存在违法违规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他建议,省司法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理念,不断规范监管执法工作,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改造效果。

杨春雷要求,本次反馈后三个月内,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要将整改情况报最高检。最高检第一巡回检察组将适时开展“回头看”。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作表态发言。其间,杨春雷和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常松,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费高云分别进行工作会谈。

据悉,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本次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的7个巡回检察组将于近期完成向被检察省份的反馈。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八

基层检察院是一个重要的涉密单位,有机要、文印、职侦、侦监、公诉、控申、技术、政治处等重要涉密部门和部位,保管有重要的文件资料,一旦出事就不是小事。因此,要把检察保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增强全体干警的保密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做到时时、事事、处处注意保守国家和检察工作秘密。

一、存在问题。

客观地讲,基层检察保密工作总体形势较好,抓保密工作的力度较大,检察干警队保密工作的认识比较深刻,保密这根"弦"绷得也很紧。但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影响,检察保密工作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给检察保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造成了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件定密不准。该定秘密的未定秘密,不该定秘密的定为了秘密;该低定密级却高定密级,该高定密级而低定密级;定密期限把握不当,要么过长,要么过短;定密以后,保密期过后一直不解密等等。

二是保密意识不强。有的干警对于工作中的哪些事项应该作为秘密,哪些不应该作为秘密认识不足,对于检务公开中"保"与"放"的尺度把握不准,个别干警甚至认为检察工作已无密可保,有密难保,因而思想松弛,常常在不经意中泄露秘密。

三是保密措施不严。一些干警对本职工作之外的秘密缺乏保护意识,如新闻宣传中有的加大对工作成就的宣传或一味追求宣传内容真实而间接泄密等等;局域网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及时到位,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防范、重使用、轻保密的错误倾向而导致失、泄密现象发生。

二、主要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形势变化认识不足。面对快速变化的形势和检察保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形势教育抓得不紧不力,保密教育也流于形式,不系统,不经常,导致部分检察干警认识不深刻,适应不及时,保密意识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存在"基层检察院没有什么秘密"、"自己知道的,别人早就知道了,检察院无密可保"、"资料放在柜子里,丢不了"等模糊认识和麻痹思想,从而出现电话中互通涉密内容、餐桌上交换对工作的看法、办公室人走不锁门、办公桌上随意摆放密件、不经领导批准复印密件等"不经意"却极容易发生失泄密问题的现象。

二是对相关知识了解不深。一方面,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人员专职的少,兼职的多。这些人员从事保密工作一般时间不长,没有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对保密知识的了解,主要局限于基础的东西,开展保密工作的方式也较传统,缺乏系统的、深层次的保密知识和工作方式。另一方面,随着科技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一般的保密工作人员对现代科技知识了解、掌握深度不够,知识面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而丰富更新,因此相应地,应用现代科技知识开展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就欠缺,从而使基层检察保密工作陷入困境。

三是对保密规律把握不准。保密工作规律性是指那些从根本上影响到保密工作效能发挥的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它既存在于宏观的领域,比如关于保密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所处的地位、检察保密工作的性质等;也存在于微观的领域,比如检察保密工作所应当遵循的控制知情范围、控制接触程度等管理原则。这些基本规律,有的已经被我们所认识,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特别是在当前,保密工作正由传统的以依*人的自觉性为主的管理模式向既依*自觉性更依*依法管理的模式转变。新的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密工作人员对保密规律性的认识没有随之深化,对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出现了"不适应",从而导致了保密方向不明确。

三、对策建议。

检察保密工作是检察机关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加强和改进,有效的方式方法很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和总结。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保密法制教育。意识是行动的指南。要搞好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保密意识问题。树立良好的保密意识,重要的是要加强保密法制教育工作。因此当务之急应当是通过办培训班、专题辅导、集中教育、图片展览等多种方式,较为系统地开展对检察干警的保密法制教育工作,使检察干警全面了解和掌握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用知识武装头脑,丰富头脑,从而形成强烈的保密意识。

解得相对较少。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方面,保密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既要学习继承好的保密工作传统,又要学习现代科技知识,了解新形势,适应新变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保密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多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保密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特别是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水平,构建以基础知识为根基,保密专业知识为主干,相关知识为补充的知识结构,使保密工作人员向复合型人才转化。

三是改进保密工作方法。方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检察保密工作也更加复杂而具体,检察保密工作的法律性、知识性、时效性和服务性大大增强。因此,开展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必须要有新的方法。抓教育。要重视加强对检察干警特别是检察保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认真组织对保密基础知识、保密法、信息安全等业务知识的学习,打破传统观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探索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不断提高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确保检务工作和国家秘密的安全。严管理。要对保密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并形成由保密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全体涉密人员共同组成的保密工作组织网络。要在依法行政上下功夫,确保保密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作。要强化保密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定期开展保密检查,有的放矢,解决问题。建制度。当前,检察机关应重点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工作,除建立健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事项保密制度和抓好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外,特别应着力建立健全涉密人员和秘密载体管理、局域网安全保密管理等制度。应制定《检务公开规则》,合理界定保密对象,统一保密标准,明确定秘规则,加强涉密事项管理,明确保密方向,从而推进检察保密工作法制化建设。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九

一是与经济相结合,科技富民求发展。投资147万元,完成了镇成人学校改扩建工程,建成了高标准、现代化、独立设置的镇成人学校。新成人学校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拥有电脑教室2个,电脑61台,多功能教室、档案室、图书、阅览室一应俱全,藏书7600册,配套桌椅280套,为学历教育、涉农培训、务工培训等多种教学培训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本着‚科教兴镇、教育富民?的宗旨,由科协、农办、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联合,先后在镇、村开展了‚社区大讲堂?、‚农民中专班?、‚田间学校?、‚绿色证书?、‚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等实用性、针对性强;内容丰富;类型多样的培训班。截止目前,累计完成各类实用技术培训5000多人次。使更多的农民掌握了一项或多项技能知识,开拓了就业渠道,找到了致富之路。

二是与民风相结合,对内文化活动丰。以各种形式的活动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充分发挥村民大舞台和数字化影院作用,广泛开展了‚三下乡?文艺演出,通过唱大戏、扭秧歌、放电影等一系列活动,把文明礼仪、法律法规、尊老敬老等宣传教育主题融入到幽默的相声、快板、三句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中去,集趣味性、知识性、教育性为一体,弘扬了科学文明的道德观念,营造了积极向上的人文氛围。全镇累计播放电影1949场;组织各类文化团体演出208场;完成17个村的数字影院建设和桃花大舞台建设。‚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61%。积极参加区委举办的‚文明平谷人?评选;举办‚我和我的祖国?征文演讲大赛、‚我为平谷发展献一策?征文演讲比赛,组织科学发展观笔记评选展览。积极组织各村开展‚我为xxx镇发展献一策调查问卷?、‚文明平谷人?、‚建国60年60人?等一系列宣传文化活动,展示了xxx镇人民蓬勃向上、热情洋溢、友爱互助的时代风采。

通过广播宣传、包村入户、党员带头宣传平迁坟政策、节约耕地、文明祭扫等措施,得到了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理解。建成福山公益性墓地,建办公用房75平米,公厕75平米,停车场2000平米,铺设路基1.2万平米,平坟1121座,签订平坟协议983份,公益性墓地安置骨灰122穴,累计各村累计平整土地200余亩,为今后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与环境相结合,整洁家园迎国庆。以争创‚国家环境优美乡镇?、‚北京市文明生态村?为契机,不断加大环境整治宣传力度,在巩固去年环境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配合职能部门提高垃圾分类、环境建设综合管理水平。

人人知晓参与广。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利用数控广播网,定时、定期宣传环境保护、垃圾分类常识和重要意义。组织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宣传、知识竞赛和志愿者义务劳动、参观学习等活动。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2000余份、《垃圾源头分类资源化利用手册》5600多份、宣传围裙11300个、粉刷悬挂标语、条幅320多条,编印集xxx风光、垃圾分类小提示于一体的环保挂历5500份,发放到每户村民手中。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群众的环境保护、垃圾分类意识明显提高。

喜迎国庆环境美。采取多种形式烘托喜庆的节日气氛,全镇共摆放鲜花4000余盆,彩旗2000余面,小国旗200余面,印制悬挂宣传庆祝横幅60余条,悬挂红笼200余个。全镇呈现一幅花团锦簇、欣欣向荣的节日景观,人们用文明的方式表达着对祖国的热爱之情。

家园建设见成效。通过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我镇形成了由镇-村-党员干部-保洁员-户的全方位、立体化管理网络。今年累计配备垃圾清运电瓶车46辆、厨余垃圾盛放桶276个、有害垃圾桶34个、建标准化积肥池34个、白色垃圾护网17个;治理乱堆乱放670多处、拆除私搭乱建3450平米、清理垃圾3500吨、白色垃圾7吨;硬化了西海子、薄各庄等10个村的村内道路共计13万平米;建公共厕所14个、安装太阳能路灯150盏;新建村级公园5个;雨洪利用改造坑塘8个,镇、村环境焕然一新。

四、工作思路。

一是在加强机关干部和村级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上做文章。严格执行周五机关干部学习日制度,发挥流动迟到席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严格执行村级干部培训和管理制度,发挥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的规范作用,发挥数控广播的喉舌作用,进一步解决村级干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提高镇村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贯彻落实的执行力。

二是在加强党员思想政治建设上做文章。通过严格三会一课学习制度、走出去学习、请进来讲课、数控广播宣传引导、乡风文明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党员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在加强村民思想政治建设上做文章。充分发挥乡风文明报告会的典型引路作用,发挥数控广播的舆论导向作用,发挥文化活动的宣传媒介作用,通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身边人、身边事等典型事迹和贴近群众生活的知识、技能培训,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提升农民的自身素质和能力。组织村助理宣讲《弟子规》、《三字经》、《二十四孝图》等传统文化知识,以传统文化治村,在潜移默化中营造文明、和谐的村风,为我镇的稳定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xxxx年,××镇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市委“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和县委“六讲六比两带头”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提出的“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干一流业绩、创一流乡镇”的工作主题,按照“求创新、寻突破、树典型、抓特色”的工作思路,以“宣传工作务实、宣传眼光超前、宣传方式创新、宣传内容贴近、宣传效果明显”为目标,以“加强理论学习、强化思想教育、深化文明创建、推进文化发展、扩大新闻外宣”为内容,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为手段,为实现全镇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武装、舆论引导、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一、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全镇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调整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由镇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常务副组长,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管区负责人任成员。为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我们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和各行政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把思想政治工作成效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极大地调动了全镇上下做好文化建设工作的积极性。

一、文化体育事业迈出新步伐。

1、培育农村特色文化。除老年协会、文艺队正常的文体活动外,继续加大对各村锣鼓队等特色组织的宣传力度,重点培养xx村秧歌队、xx村锣鼓队、xx村唢呐班等民间文艺团体,扩大镇文化知名度。除此之外,今年将针对农村两委换届的新形势,在各村广泛开展廉政文化活动,以开展廉政书画展、在利民路设立了廉政文化一条街、廉政宣传牌等形式强化农村干部的警示教育。在10月-11月的村级组织换届工作中,没有发现贿选等违反《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的现象,圆满完成全镇的“两委”换届任务。

2、完善文化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镇文化中心占地面积65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38.21平方米,房屋12间,设有图书报刊阅览室、培训教室、资源信息共享室、多功能厅等,现有藏书近万册,配备了较高档次的办公用具、文体用品、电子播放设备。先后被省文化厅命名为“百强文化站”,被省纠风办、文化厅评为“全省群众最满意的基层站所”,连年被市、县文化体育部门评为先进单位;××镇先后被省体委命名为“体育先进镇”,被省文化厅命名为“文化先进镇”,被市文化局评为“文化建设先进镇”。

3、强化文体组织作用。我们充分发挥镇村文化设施作用,坚。

持常年组织群众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既陶冶了群众的情操,又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提高了群众科技文化素质。一是在春节、元宵节期间组织民间文艺汇演,国庆节组织镇直单位、学校举办联欢会。-20镇政府拿出2万余元活动经费,举办了镇直单位、学校、企业参加的春季职工运动会;组织参加了全市农民蓝球运动会、全市农民趣味运动会,极大地丰富了干部群众的文化生活。10月成功举办了“魅力××——××镇庆国庆文艺晚会”,丰富多彩的节目充分激发了群众的爱国热情,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理论武装工作得到新改进。

1、加强机关干部学习。在学习日程安排上,坚持周四晚集中学习日活动,保证每周学习一次;在学习方式上,除继续“站(所)长、主任大讲堂”等活动外,充分运用大屏幕投影、网络教育等平台,将理论学习与文艺活动相结合,将宣讲与电化教学相结合,探索出了寓教于乐的新型学习形式。结合全市“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和全县“六讲六比两带头”活动,我们先后集中观看了电影《焦裕禄》、《红旗渠》、《李文祥先进事迹报告会》等,结合廉政教育,我们集中观看了教育片《被终止的疯狂》、《大墙内的忏悔》等,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加强党委中心组学习。按照县委关于党委中心组学习的要求,结合全市“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全县“六讲六比两带头”活动,把党委中心组学习放在理论武装工作的首位予以加强和改进。首先健全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中心组学习组织,详细制定学习计划,精心组织学习活动;其次,完善了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规范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调查研究、讨论交流、档案管理制度,以制度规范学习。镇党委中心组采取轮流领学的方法,先后系统地学习了方向发展观理论、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央和省、市、县领导重要讲话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了党委中心组成员的理论水平。

三、新闻外宣工作实现新突破。

1、大胆尝试影像新闻的创作和报送。月,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我们录制了××镇专题宣传片充分宣传××镇的形象,制作了幻灯片进行专题汇报,这很可能将成为今后各项工作汇报的新形式。为此,我镇将在新闻外宣工作中加强对各种影像资料的搜集和存档,以提升××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加强信息队伍建设,完善信息奖励机制。对机关各部门的信息员实行量化管理,每名信息员每月至少报一篇信息,按信息发表情况,对信息员给予相应物质奖励。为扩大新闻信息的采集范围,计划从农村干部中确定62名新闻联络员,形成覆盖全镇的农村信息网。

3、继续加大网络宣传力度。针对网络媒体利用大众化的现实,我们开通了以宣传全镇中心工作和各行业工作动态为主要内容,以“扎根在基层”为主题的政府网站,扩大了对××镇的网络宣传。

1、开展群众“文明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了“建美好家园,做文明公民”活动中,通过粉刷墙体标语、组织老干部党支部和老年文体协会利用集日进行文艺演出、向群众散发学习手册、传单等形式,对《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八荣八耻》、《文明公约》、《文明礼仪手册》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学习,使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规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提高了全镇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城镇综合文明程度,营造了讲文明、懂礼仪、尚公德、守法纪的良好社会氛围。

2、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在镇辖中小学校,由中小学牵头,我们着力深化中小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道德标兵评选活动,培养青少年文明道德和关爱社会、助人为乐精神。并以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契机,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在青少年心中牢固“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理念,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3、开展机关干部“爱岗敬业”教育。通过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培养了机关干部热爱××、扎根基层的思想,培养了机关干部,特别是大学生村干部的基层创业激情,以“允许失败、宽容失败”的思想,努力为机关干部创造宽松的创业环境,注重挖掘每名机关干部的潜能,大胆使用人才,激励干部创业,充分发挥大学生年轻化、知识化、思想超前化等特有优势,为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4、开展农村党员“先锋模范”教育。组织农村党员开展了“建设新农村,党员要奉献,爱我新家园,党员冲在前”活动,以文明村镇、文明村创建活动为载体,通过组织党员义务劳动等活动,逐步强化党员的党性观念、先锋模范意识。

四、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新高度。

1、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由镇中心校牵头,成立了一个以共青团员、青年为主的志愿者队伍,为精神文明创建注入新的活力,并结合全镇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2、开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格局。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年初,我们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形成了镇党政办牵头,其他办公室共同参与,通力合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新格局。

3、强化机关文明创建。在机关干部中普及礼仪知识,倡导文明行为,制定了《××镇机关干部职工文明规范》,逐步培养机关干部文明的工作生活习惯,让机关干部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都体现出文明。以“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加强机关作风转变,提升了××镇的整体形象。

4、开展精神文明村创建活动。充分了发挥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作用,在农村广泛开展星级文明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好邻居”等评选活动,年共评选好婆婆12位、好媳妇16位、好邻居30户,组织群众开展经常性文体活动,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农村文明程度。

我镇将以争创先进文化单位为目标,以开展特色活动为载体,加大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推动文化事业大发展。将以建设学习型机关为目标,逐步加强和改进机关的理论学习。我镇新闻外宣工作将在创新宣传方式上下功夫,努力实现外宣工作新突破。思想政治工作将提出“思想政治工作有形化”的口号,以各种活动为载体,化“无形引导”为“有形服务”,努力达到思想政治工作“虚功实做”的目标,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以此为载体,努力开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十

一、在建立公诉案件质量保障机制方面,我院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积极开展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对本院重大疑难的自侦案件和公安机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活动坚持提前介入,加强公诉部门与本院自侦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指导和建议自侦部门、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努力提高案件办案质量。同时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以及“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工作规定,坚持了《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对人民法院裁判改变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案件性质、重要情节的案件定期分析制度,无罪判决案件和撤回起诉案件专报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

二、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我院认真贯彻高检院和市院关于建设信息网络的通知精神,按照《基层检察院计算机局域网建设方案》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全面推进信息化应用,充分依托二级专线网,发挥信息技术在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检察工作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完成了网络信息化建设三大主体工程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网络“三大体系”建设的完善工作。今年上半年,又开通了机要保密通道,确保了与上级单位的信息传送的安全性和即时性。

三、在对刑事二审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中,需要按二审程序抗诉的刑事案件,我院均请示上一级检察院同意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在民行检察工作中,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按照“立案公开、审查公开、结论公开”为特征的案件审查制度和以“重点审查人民法院原审案卷和依靠当事人举证”为特征的证据审查制度开展工作。

五、在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建立了与公安机关定期召开联系会,沟通信息,建立工作协商、信息通报、统计核对、监督制约、纠正结果反馈等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实行了“一证通”制度以及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完成了在押人员各诉讼环节信息储存、查询、核实、预警、催办、通报,纠正结果反馈工作,形成事前监督、主动监督、流程监督的网络化动态监督工作机制,较好地完成了创建规划中规定的年度目标任务。

六、在构建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捕诉工作方式方面,一是落实和完善了专人办理制度、讯问制度、调查制度等相关办案制度;二是进一步落实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可捕(诉)可不捕(诉)的坚决不捕(诉)”的刑事政策;三是实行了分案起诉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暂缓起诉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对不捕、不诉及判缓刑未成年人的帮教、回访、考察制度等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起诉工作机制。全面完成了创建任务。

七、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建设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高检院、公安部、全国整规办联合制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院的部署,我院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密切合作,制定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具体意见,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协作配合制度、监督制约制度。

八、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面,一是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手册》、《职侦工作内务管理办法》,严格一岗双责和一案三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对职侦工作进行专项整顿在职侦局开展了以职侦工作如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主题的大讨论,针对职侦工作现状,查摆和剖析职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规范职侦工作线索排查、立案侦查、侦结移送的办案程序,树立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正确行使侦查办案权等执法行为和执法作风方面进行了重点整改;三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按照重庆市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共同实行了侦查资源一体化、侦查活动一体化、侦查指挥一体化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四是根据重庆市院的岗位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制定了本院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和考评制度,运用目标考核的导向、评价、调控作用,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目标考核机制,严格管理考核,使职侦办案工作保持适当的办案规模,严格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并重,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五是加强职侦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形成侦查人才的遴选、培养、使用、激励、保障机制。

九、在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建设方面,我院按照重庆市的统一部署,实现了与市院的视频、音频的专线链接,为侦查指挥网络化打下了基础。并按照市院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了信息和案件流程管理,及时认真完成了侦查人才信息资料的报送以及加强办案协作、信息互通等工作。

十、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我院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预防、职侦协调配合的工作意见》,建立预防与职侦的联动机制,落实预防与侦查的线索处置制度、协调及工作联系制度;建立预防协调配合工作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参与社会化预防工作,在党委领导、纪委组织协调下,加强了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强化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制度,通过建立预防宣传、警示教育基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预防咨询、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十一、未完成的品牌任务、原因及今后工作打算。

由于巫溪县财政困难,办公办案经费匮乏,到目前为止人民法院庭审活动中还没有建立多媒体示证系统,因此,在公诉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建设中,我院还没有实行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展示制度。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方面,我院现有能够适应检察专线网要求在线服务的计算机仅有12台,只能基本保证专线网的运作。按照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要完全建立起网络传输系统、机要保密通道、办案指挥系统,在线服务计算机的数量严重不足。由于资金欠缺,网络维护设备不齐,给我院的网络维护工作带来十分巨大的困难。网络问题层出不穷,解决过程中缺少相关的工具和经费,无力购置网络版杀毒软件、防火墙、ups电源和其它网络管理工具,造成一些网络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也未能达到上级部门的技术要求。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院网络效能的发挥,阻碍了我院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因此,我院至今没有实行公文处理网络化办公。在职侦工作方面,由于受经费的'制约,办案装备和设施落后,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进展缓慢,无精品案件,职侦案件指挥中心系统在我院也没有建立单独的数据库,也没有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此外,由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品牌创建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我院还不具备改革条件,因此还没有开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工作。

目前检察机关的经费依靠当地财政,贫穷落后地区的基层检察院与发达地区的检察院相比,差距十分巨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会越来越严重。对于贫穷落后的巫溪县检察院来说,靠当地财政根本不能保证检察机关的工作正常运转。巫溪县地处重庆市东北边缘大巴山东段南麓的渝、陕、鄂三省交界处,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经济基础脆弱,整体经济实力差,全县经济发展在全市属最底水平,是一个长期依靠国家财政补贴的国家级贫困县。在这种状况下,县财政对我院投入资金严重不足,极大的制约了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全面发展。上述在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大都是因为经费制约造成的,这方面的困难,单靠我院自身无力解决。目前已经完成的创建工作,如果离开了上级院的支持与帮助,我们也是很难达到现有状况的。因此,请求上级院考虑我院的实际困难,继续倾心对我院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我院也一定积极想办法克服困难,努力争取创建工作任务在我院的顺利完成。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十一

近年来,xx市检察院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增强政治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狠抓干警思想政治素能提升,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治工作责任。成立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积极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形成党组统一领导,政工部门具体负责,各业务科室各负其责,全院干警积极参与的格局,构建全员覆盖、层次分明的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网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加强学习教育,打牢思想基础。坚持党组中心组、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把学习作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员政治素质、责任意识的首要任务;作为贯彻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带领全体检察人员更好地完成工作目标的重要前提,通过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考评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该院把作好干警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队伍稳定,构建和谐团队作为评价班子的重要指标加以考核,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及时进行表彰奖励,保持创先争优,鼓励先进的活力。同时,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检务督察、专项教育活动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取得实效。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十二

xxxx年,我镇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引导和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教育人、培养人、提高人、凝聚人?为目标,以理论学习、宣传载体、统筹配合为抓手,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村镇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舆论导向和坚强后盾。

一、突出抓理论学习,为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为营造良好的学风,提高全镇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理论水平,203月份以来,我镇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镇党委、基层19个党支部分两批认真开展以‚转变作风促‘三保’,科学发展构和谐?为主题,以‚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为目标的的学习实践活动。在活动中以努力打造‚领头雁?和加强党员群众教育管理为抓手,突出抓理论学习。

一是打造‚领头雁?。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为此,我镇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坐下来?三项措施抓镇、村两级班子理论教育。‚请进来学?。聘请区相关领导为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做培训。先后举办了农村财务管理培训和《新行政文化》、《平谷区情》、《如何服务群众,完成办实事工程》、《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xxx科学发展》等专题讲座8次和电化教育90学时。‚走出去学?。组织机关干部赴山东寿阳考察学习设施农业,拓宽发展思路。组织村党支部书记参加区委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讲座和学习实践活动市级典型报告会。并于11月份组织镇领导班子和党支部书记赴怀柔区杨宋镇、桥梓镇学习设施花卉产业、民主管理、文化大院建设、传统文化治村等典型经验。‚坐下来学?。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展开中心组理论学习活动,做到学习有考勤、有记录、有实践、有研讨、有心得。通过封闭式学习、分党小组讨论、上党课、深入调研、撰写心得体会和调研报告等一系列活动,把理论学习转化为实践动力。今年中心组共学习39次90学时;进行了5次集中研讨;每人上交了了一份3000字以上的心得体会文章,并按照开门纳谏和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能改快改的原则,整改落实了4个方面32个问题,集中解决了等31个突出问题。设立支部书记‚学习日?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例会,互相交流经验,互相点评工作。

二是打造‚先锋队?。充分利用各村党员电教室、远程电化教育网,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学习制度。规定支部书记、包村领导必须定期讲党课。2009年各村累计为党员上党课98次,内容涉及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为每位党员发放由我镇自行编印的包含《反对自由主义》、《论党员的修养》等经典著作的《经典摘编——xxx镇科学发展观读本》894本。为各党支部订阅《人民日报》、《京郊日报》、《北京日报》、《前线》等党报党刊1100余份,全额完成征订任务;利用北京市农村远程党员干部现代教育网络,配合支部做好党员学习教育工作。截止到目前,该镇各单位已累计播放电教片20多次。后芮营村党支部书记将去河南刘庄、怀柔学习拍摄的照片制成课件组织党员学习,薄各庄村组织全体党员赴顺义北郎中参观设施农业,开阔党员思路。

三是打造‚新农民?。以益民书屋和数字化影院为载体,通过上党课、观看爱国影片、宣传栏、参观活动等对村民进行‚听、说、读、写、观?全方位、多层面的教育,调动各个年龄、学历群众的学习兴趣,提高整体素质。以周末大讲堂为载体,邀请北京中医药大学杨力教授为村民代表作《农民养生与防病》讲座;与农办、妇联、司法等多部门联合,充分利用集市、文化大院,先后开展了‚打击非法传销?、‚保护环境、合理分类?、‚科技下乡?、‚送法进村?等宣传教育活动20余次。

由于我镇学习实践活动以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作为有力抓手,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相促进,将学习落到实处,做法得到了区领导的肯定。在教育引导下,广大党员干部素质明显增强,发展设施农业、全面整洁家园等思路进一步明晰,团结向上、带头致富、热心公益、帮扶贫困在我镇蔚然成风。

二、突出抓宣传载体,为和谐村镇提供舆论导向。

一是数控广播架桥梁。镇政府累计投资22余万元为各村安装数控广播系统,通过设立独立广播室(镇政府设数控广播总室,各村下设广播室)、设立专业设备(镇政府累计投资22余万元为各村安装数控广播系统、有线网及扩音器等设备)、设立由村助理兼职的广播员5名、设立广播站采、编、播系列规范管理制度、设立‚一周一品?专栏、设立使用反馈系统(畅通使用反馈渠道)七个‚设立?,做到设施健全、制度上墙、内容把关、责任到人、信息畅通。在此基础上,我镇重点抓经典栏目建设,突出‚一天五个专题,一周一个循环?特色,通过开设实时播报、典型引路、农科天地、普法之声、休闲一刻五个栏目对党员群众进行惠农政策、农业技术、法律常识等宣传教育。现已累计播放平迁坟、垃圾分类等惠农政策稿件32篇,香菇、百灵菇培育、核桃间果等实用技术31期,土地法、民法等案例32期。

二是典型引路做示范。把文明村镇、十星级文明户和‚乡风文明人?评选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以村、户为基础、以镇村共建和镇域连片创建为特征的精神文明创建格局。开展‚五好家庭?和‚文明标兵?等评选工作,宣传尊老敬老、自主创业、乐于助人、带头致富等各方面典型,着力塑造xxx人自立自强、文明懂礼、热心助人的良好形象。共举办村级‚乡风文明报告会?17场,评选出村级‚乡风文明建设标兵?60人,其中义务送报逾六载的毛官营村古稀老党员耿少良、热心村级工作的‚闲人马大姐?薄各庄村赵凤兰等10人被评选为区级‚文明平谷人?,并通过表彰和数控广播进行了宣传。

三是对外宣传塑形象。对外宣传工作以‚抓住重点,推出亮点,关注热点,把握焦点?为指导思想,围绕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和我镇的主导产业、有机农业、重点工作、重大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全年共向平谷电视台上报新闻稿件201条,采用187条;《京郊日报》、《劳动午报》等市级以上报刊、网络采用新闻稿件61篇;《绿谷》采用6篇,在全区名列前茅。《平谷信息》、《京东绿谷信息网》等区内网络信息采用约160余篇。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十三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十四

各位领导:

今年上半年,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开发区纪工委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区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体系,以人为本,从严治检,强化教育和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我院党组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作为“一把手工程”来常抓不懈,院党组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廉政建设,深入开展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年初专门召开党组会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研究,并在全院干警会议上就本年度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了《检察院二oo五年党风廉政建设安排意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在全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检察长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层层签定党风廉政目标责任书,把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每个直接责任人的肩上,明确在党组书记负总责的前提下,由一名党组成员专门负责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成了检察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的领导体制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使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共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一岗双责责任书9份。

二、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干警的党风廉政教育,为廉政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一)、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廉政建设的首位。

我们始终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的头脑,努力提高全体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一是从理论学习入手,对干警进行廉洁自律、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教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条例等重要内容,结合上半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干警学习了任长霞、宋鱼水同志的先进事迹,集中学习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区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上半年,全院共集中学习三次,院领导班子成员上党课三次,在学习中我们坚持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考勤、有学习笔记,通过丰富的政治理论学习,增强了干警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了思想境界。二是以丰富的学习形式,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我们组织全体党员参加了两个条例知识竞赛,在全院开展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党员冬训,举办文艺晚会,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中政委“四条禁令”等硬性规定制作成台签,放在干警的办公桌上,时刻提醒干警保持清醒的头脑。上半年,结合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全院干警共撰写心得体会篇,理论调研文章篇,一般干警学习笔记字数字以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笔记字数万字以上,在全院形成了比较浓厚的学习氛围。

(二)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院党组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廉洁自律、公正执法教育,教育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遵守党纪国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忠实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监督职能,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牢记党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提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水平,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以自身的廉洁性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针对办案部门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比较多的情况,院党组及时对他们办理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不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仅今年上半年,我院就回访案件当事人11人次,在回访过程中未发现一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为廉政建设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从众多典型案例中得出的结论。半年来院党组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形成了用制度约束干警行为,用制度管理检察事务的管理体系,使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断趋于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凡科、室、局完不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的,干警有违法违纪现象发,分管领导、科室局领导不得评先授奖,集体不得评先授奖。

二是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开展了错案追究工作,强化了办案人员责与权的统一,促进了干警廉洁自律和公正执法的意识。

三是不断改进和规范院党组会、检委会、院务会议事规则和程序,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议事规则的完善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防止权力滥用,提高了各项工作议事的水平和效率。

四是深入开展“文明接待室”和“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在接待工作中继续开展“三要”即:接待要细、分流要快、答复要准,和“三个一律”即:一律接待、一律办理、一律回复的文明接待工作,并在每周的星期四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及时处理重大疑难或群众反映强烈的举报。

五、完善多项廉洁自律规定。先后制定了廉政监督卡制度、个人收入、礼品登记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及车辆管理制度,并为全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建立了廉政档案。要求干警在办案中要向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由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填写后,政办科收回存档,领导干部要定期将个人收入、收受礼品、重大事项向院党组报告,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使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时刻保持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起到了警钟长鸣的效果。

五是不断推进和完善检务公开,通过制作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栏和岗位监督台,结合法律宣传不断推进和完善我院检察公开工作,上半年我院组织干警上街宣传次,发放宣传资料份。进一步把检务公开制度体现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

六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反贪局制定了“涉案款物管理流程”,严禁科、室、局私设小金库、私存涉案款物,半年来我院无乱收费和坐收坐支、挪用涉案款物的现象发生。

半年来,我院为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做了大量的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明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工委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克服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牢记“两个务必”,强化学习“两个条例”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全力以赴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院各项工作和开发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oo五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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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十五

3月16日,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总结分析2020年度工作,安排部署2021年度工作。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云龙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子明出席会议。云龙地区检察院全体人员,各县市区院分管副检察长、第三检察部主任及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云龙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xxx清,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琳,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伟分别对各自分管工作进行了讲评。第三检察部通报了2020年度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各项业务工作数据情况。石峰区检察院、醴陵市检察院、茶陵县检察院和其他6个县市区检察院分别作经验介绍和交流发言。

2020年,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转变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坚持疫情防控与办案监督两手抓,各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全市刑事执行检察整体工作继续位居全省最前列,云龙地区检察院先后获评全国先进刑事执行检察院、全国特赦检察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全市政法工作先进集体,全省信息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对茶陵xxx防疫活动监督案”被高检院评为涉新冠肺炎疫情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对罪犯医疗权益保障监督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年度十大优案。

成绩来之不易,这充分表明,株洲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是一支讲政治、能力强、有作为的队伍,是一支能让市院党组放心,赢得了高检院、省院高度评价的队伍。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部分基层检察院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无关紧要、无所作为、无从下手、无能为力等问题,希望大家认真剖析,举一反三,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予以解决。

会议指出,2021年,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市院工作部署,扎实履行各项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着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一体推进,“夯实先进、争创模范”,年度整体工作继续保持全省最前列。

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从五个方面抓好具体落实:准确研判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良性互动和深化拓展,坚决整治“顽瘴痼疾”;扎实履行各项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不断提升监督质效;落实强基导向,精心筑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基础。

会议强调,今年是中国xxx建党10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十四五”是新发展阶段的起点,新发展阶段之所以新,就在于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因此,做好今年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全年工作要点已经下发,目标已经明确,蓝图正在绘就,未来之路就在脚下,征途漫漫,唯有奋斗。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务必准确把握形势,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忠实履职,真抓实干,不断推动株洲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十六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少数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有的身体残疾没有履行能力,有的年老体衰丧失履行能力,有的被判处刑罚短期内缺乏履行能力,有的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种种客观原因,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而执行申请人又属特困群体,生产生活也极其困难,期待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人的基本生活。不得不多次上访,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敦促法院执行,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救助制度。

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有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有的被执行人本身就缺少固定经济来源,甚至衣食无着,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身患重病或残疾,自身都需要救济等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无法兑现或很难兑现造成执行难。特别是在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死或伤或残,很多家庭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完全丧失经济来源,从而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同时由于大多数罪犯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家属或其他亲属也不愿意代为赔偿或确实无能力赔偿,致使有的被害人父母无人赡养,子女无人抚养,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保障申请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增强能动司法,彰显人文关怀,于是,执行救助制度应运而生。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成因及意义。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概念和形成原因。

执行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且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生活困难属于急需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一定条件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资金予以救济、补助的司法救助行为。

执行救助制度从广义上讲属于司法救助的范畴,对于它的分析和探讨离不开司法救助制度的范畴,不能孤立地和割裂来分析。司法救助(accesstojustice)又称为诉讼救助,有的学者称之为诉讼费用豁免制度,最早的术语叫“穷人规范”(poorpersonsrules),我国一般称为司法救助。它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也是社会民主与法制进步的表现。在历史上,司法救助最早产生于英国,其建立的理论根据源于公民平等的诉讼权,核心内容是对于穷人、弱者的诉讼救助。从该项制度所指向的对象来看,司法救助制度,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对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正式提出了“司法救助”的概念,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雏形。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推行执行公开,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建立执行救助基金。2009年上半年开展的全国性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中央政法委员会多次提到要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执行救助制度是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有益的尝试性措施,部分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长期积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进而危及党的执政根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改革措施,执行救助基金及救助制度在此时应运而生。

1、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行执行程序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占历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25%以上,甚至更高比例。这些案件的大部分被执行人通常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财产,有的长期下落不明,有的在监狱服刑,而申请执行人因受害或其它原因,有的因患病急需治疗,有的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急需经济帮助。甚至有少数当事人因权利得不到实现,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采取极端方式,围堵法院,上访闹访等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损害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面对特困申请执行人案件大量存在、矛盾较为突出的状况,执行救助制度是法院必须采取的对策,能缓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的紧张关系,有效防止因执行不能而诱发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2、缓解执行难,体现司法为民。执行案件中,有一部分涉及赡养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执行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服刑、下岗、重病、残疾,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活、生产困境,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保障,特别是一些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执行目的的实现与否往往关系到其正常的生产、生活。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摆脱生存危机的有效途径,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3、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具有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各种权利,国家权力机关虽制定了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保障,但“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贫富差距仍在扩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特别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就很难获得正义的平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交不起诉讼费,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即便是打赢了官司,也会因面对被执行人也是特殊困难群体,执行难以到位,权益实现不了,同样使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陷入困难,不能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行执行救助,不仅仅是帮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保证有理有据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他们的权益。因此,建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制度化的阐释,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上的价值体现,通过协调和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权益,体现公平正义。

(一)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执行救助制度尚无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完备,分别规定于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救助条件、救助主体、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都没有统一、明确、完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执行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性质,也可将民事执行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受到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两种,一是因执行方法、措施、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二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实体法上的权利。对前者,法律上赋予当事人的救济称之为程序上的救济,而后者,即为实体上的救济。从执行的启动、实施以至结束,执行救济包含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及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提起的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执行错误的执行回转等。本文择取《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三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务上的分析,希望能够为执行体制与机制改革提供一些实务工作者的看法。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1、执行救助的条件及对象。目前司法救助有三个方面的条件限制:(1)案由,限制为赡养、抚养、抚育、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2)申请执行人必须为特困群体;(3)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救助对象。一般而言,申请人必须是特困群体,仅指自然人。如何理解特困群体,在目前制度尝试过程中,有些法院以申请执行人存在“特殊困难”、“生活困难”、“严重困难”为条件;有些法院以“生活贫困”、“无法正常生活”为条件;也有的法院以申请执行人“极度贫困”、“十分贫困”、“家庭经济困难”为条件。

2、执行救助金的来源。目前,对执行救助金的资金来源上,一般是财政拨付、社会捐赠和法院筹集,以财政拨付为主,以社会捐赠、法院筹集为辅。一般限制每人每案只发放一次。

3、执行救助的审批、发放程序。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应按照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案件承办人审查材料、合议庭合议、分管领导审批、政法委审批、财务部门发放的流程管理。

申请执行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同时提供附有证明其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申请执行人证明自身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证明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案情、家庭收支情况等;二是申请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等。

案件承办人审查材料,一方面要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将案件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方法的调查材料整理附后,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合议庭合议、分管领导审批,然后由财务部门支付资金。

三、现行执行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无保障、数额不平衡。执行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是对司法救助制度更深层次的认识,但这样的社会责任仅仅靠人民法院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很多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专用账户,有的是由财政拨付,有的是财政拨付、法院筹措相结合等等,但由于没有固定的来源和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后盾,很多时候,司法救助只能停留在善良愿望的层面上。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执行救助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

(二)执行救助的案件类型不统一,甚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虽然目前救助的案由主要为赡养、抚养、抚育、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案件,但因没有法定限制,只要出现执行不能、申请人生活困难,均可申请执行救助。很多时候,一部分当事人通过缠访闹访,盲目的诉求,企图得到救助。政府、法院有可能在没有健全制度的情况下,把执行救助作为一种安抚申请人的手段,进而引发执行救助资金滥用,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导致新一轮的不公平。从救助金实际使用的情况来看,执行救助制度设立给某些当事人造成了错觉:只要到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实现债权,即使债务人无履行能力,法院可用执行救助金垫付。有的当事人在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时,便采取种种方式要求法院从救助金中给付,一旦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便到处上访,法院迫于无奈只得拿钱买平安,导致了救助金发放条件放宽,违背了设立执行救助制度的初衷,所以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救助金发放制度。

(三)执行运行程序不统一,导致审批周期过长。目前司法救助处于探索阶段,全国各地执行救助金审批发放手续不同,没有统一的运行流程,导致执行救助金审批周期较长。资阳市的执行救助金制度的审批流程是:各基层法院初步审查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委政法委审批。区委政法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执行,由区财政局拨付救助金到法院,法院收到救助金后发放给救助对象。上述审批流程从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到救助金发放,耗时5-6个月以上。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冗长的审批周期难以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困难,有违执行救助金救急、助困的宗旨,个别身患重疾的当事人甚至因此而得不到及时的医治。(四)执行救助系垫付性质,尚未建立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监督机制。因监督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备,在实践操作中,申请人得到一定救助款后,不再闹访,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人员不再关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会主动恢复案件的执行,致使救助资金很难收回,导致很难循环使用,只能是越来越少,而不断地要求财政拨款,造成被执行人的债务由国家买单。

四、对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执行救助法》,将目前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的内容集中起来,对执行救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加以明文规定。这是保障执行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根本前提,是我国庞大弱势群体的共同渴求,是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司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

(二)保障救助金来源。执行救助制度的经费保障问题是执行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根本条件,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执行救助工作无从谈起。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缺乏社会保险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不利于减轻国家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参照国外比较成功的模式,救助资金来源可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一是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可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各级法院在历年执行案件中所需救助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将执行救助金设立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是刑事犯罪案件中追缴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罚金、没收的财产等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给法院,用作执行救助标的款的充实。三是慈善机构募集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款、捐赠。拓宽救助金的募集渠道,广泛宣传和呼吁,动员全社会关爱涉诉特殊困难群体,广开资金募集渠道募集资金。四是被告人服刑期间的劳动所得提取一定比例。五加大对救助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以便垫付的救助金收回后循环使用,减轻财政负担。

(三)统一救助标准。目前没有统一的救助标准,救助金审批机构主观自由裁量权过大,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救助标准,实现相对公平的救助。笔者认为,执行救助的首先应具备的几个基本条件应是,1、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申请人生活困难,急需医疗费、生活费等且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3、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然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然后按生效法律文书未执行到位金额确定5%-10%的救助比例,同时限定每一个案件的最高救助限额,而这个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地按当地生活水平及执行救助金的保障情况予以确定。

(四)规范救助运行程序。执行救助应依职权或申请人申请两种方式启动,首先应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后提交执行救助部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确认,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不予救助的事实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救助条件,依然缠访、闹访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要采取处罚措施,保障救助程序的正当性。

在规范救助运行程序上,应当有三个问题需要着重解决。一是审批部门,目前实践中,有的是由法院一家审批,有的是由法院和政法委两家审批。我认为后者,法院和政法委两家审批,是一种两家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二是要限定审批时间和操作流程。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审批时间限制,导致有的执行救助款6个月到1年才审批下来,当事人的困难难以及时有效解决。三是执行救助金的募集和管理部门。建议募集到的执行救助款由审批机关以外的第三方机构予以监管,比如可由省高院设立专项救资金,专款专用,便于及时拨付。

(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

执行救助制度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方式值得倡导,但是设立执行救助制度应理顺关系,形成法院参与,政府监督的格局,设立科学的监管制度,使执行救助制度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执行救助助监督制度,应从两方面予以设立。一方面是审批程序的监督。按救助助标准和条件,先由法院审批后,然后报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比如政法委)予以审批。同时还可建立执行救助第三人异议制度,对拟批准的司法救助案件向社会公布,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有异议的第三人,可在公告后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法院提出异议,使司法救助接受来自于人民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法院继续执行的监督。明确司法救助资金性质为垫付资金,执行救助后,要继续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建议在每年年底对接受执行救助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一次调查和评估,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向执行救助金募集和管理部门报告。对及时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将执行所得资金优先纳入执行救助资金,以保障执行救助资金的充足性。

总之,执行救助制度作为当前化解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项有效措施,作为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使其不断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十七

近年来,刑事执行学界提出了有关行刑发展的宏观思路,其基本观点是:把刑罚执行视为完整的制度性系统,由此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强化行刑权的配置。从监禁刑运行的单维度拓展到对行刑法制的整体构建,无疑体现了刑事法理论的整体成熟,在现实反思的基础上,对制度重构表现出深度的关切,也反映了论者对行刑发展的责任意识,笔者从中深受其益。但是制度创新的关键,取决于我们根据客观条件和社会需要所做出的准确选择。为此,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理清自己想要。

行刑法机制是刑事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法制的共同特点。一般认为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也有人认为它仅属法律运作,法制的全部内容应包括法律规则、法律观念、法律运作、法律组织。其实无论人们对法制的内容如何分类,制度性的法律得以启动直接依赖于两个基素:规范与执法权力。正像法人类学家的直觉,“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当它被忽视或违犯时,享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犯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使用人身的强制。”(注: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m].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30页。)这里,规范为执法主体提供了行为时的依据,执法体制则为规范的实现提供了权力后盾,两者结合使得法律进入到最基本的活化状态。应当说,目前学界对行刑法运行的现状分析,提出的发展思路,都是紧密围绕这两个基素展开的。

1、法律首先表现为经纬社会生活的规则,因此行刑法制建设的基点之一:是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建立统一的行刑体系是行刑法理论中的主流性观点。具体的理由是:(1)我国刑事法应当是由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执行性的刑事执行法组成的统一整体,而事实现状与这一要求相差甚远,《监狱法》的颁行虽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并成为我国有关行刑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它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操作程序上、立法规格上,都无法同刑法、刑诉法协调一致。一部规制监狱的法律,也不可能包含全部的刑罚执行。所以“须要制定一部比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而且与刑法、刑诉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注:杨殿升.余诤: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的建议[j].中国监狱学刊..5。)(2)从行刑活动的整体性看,制定刑事执行法典有现实意义。在我国管制、拘役、罚金、以及资格刑的执行,基本处于经验惯性操作,法制化程度不高,因此有必要通过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对同一性质的刑事执行关系、行刑权关系和行刑权活动,实行统一的法律调整,而不是人为地把他们割裂,或者继续让其中一部分处于无法状态。”(注:张绍彦:刑罚实现。现代法学[j]..第4期。)我个人也曾在很长时期支持这种主张。(3)从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看,制定统一法典具有迫切性。“正确认识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及重要作用是进行立法的必要前提,现代意义的目的刑、教育刑思想使刑事执行开始突破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传统界限,逐步摆脱其依附性和从属性,它自身特有的性质、职能及任务的实现,在客观上要求有一部统一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注:详见张金桑: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监狱学刊.19第5期。)(4)统一刑事执行立法是大势所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它有利于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符合刑罪多元化演变的一般趋势。”(注:袁登明等: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家1998年第6期。)。

2、行刑法由静态转入动态,有赖于强有力的法律组织。因此,行刑法制建设的基点之二:是实现司法权的合理配置。

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是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部门,强化行刑权的地位。方案的根据如下:从权力制约权力的原理看,行刑权是刑罚权的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有必要统一于一个部门,使其与量刑权、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平衡,这符合我国刑事法规定的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总体原则。从行刑低效应的现状看,行刑机制改革已具有迫切性。我国行刑权一直处于分散状态,自由刑执行一分为二,监禁刑由监狱负责,非监禁刑由公安机关执行,财产刑、死刑归法院管辖,结果是繁重的审判、治安事务冲淡了其对行刑的应有关注。为此有人将其归纳为两大矛盾:行刑规范要求与行刑[权]多元化实际状况的矛盾、行刑科学化要求与行刑立法严重滞后的矛盾。并指出只有实现刑事执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行刑权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目前监狱法律主体地位的严重缺损,与行刑权过于弱化有直接关系,这表明调整现有行刑司法体制的必要性。从相应扩大行刑机关的权力看,行刑权的集中对改变我国重审判、轻执行,重惩罚、轻改造的司法惯性,打破刑罚制度的僵滞局面,不失一种制度性对策。从现实条件上看,在我国,由国家司法部门管辖下的监禁性行刑,已形成了系统的管理运行模式和稳定的执法力量,监狱承担着主要的行刑职能。在保证这一部分行刑稳定的情况下,实现行刑权局部调整,不会引起过大的震荡,权力调整有基础。(注:袁登明等: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家1998年第6期。)。

3、以上肯定性评价建立在行刑一体化的假设之上,这使得事情变得不那么简单。只要我们深入到行刑一体化与刑事法一体化的关系中,剖析刑罚权、刑事执行权、行刑权的动态性联结,就会发现其假设的合理性才是问题的关键。

应当肯定的是,面对行刑法机制运作中的弊端,突出行刑的法治特征,并从司法权力的调配考虑其走向,无疑具有一定的战略眼光。在权力分散的情况下,行刑部门的内部体制调整,的确无法根本解决我国刑罚执行中的整体板结现象,统一行刑权则可以把行刑视为一个整体,这显然是调集现有权力资源,提高行刑整体效益的一种方式。因为形成能够控制各类刑事执行起关键作用的权力,及时反馈和完善行刑法的薄弱面,实现刑种、刑罚与非刑罚方式之间的联动,对带活整个刑事法机制的运行,是有积极作用的。而且统一立法的形式,也便利于决策者根据社会变化和实践需要,及时做出相应的法律调整,为权力实施提供根据。但是客观地说,目前行刑一体化只是一个初具轮廓的大思路,它距离制度性实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笔者留意到在行刑一体化的理论主张中,有关行刑法与制度发展的具体设计存在着较大差异,这表明对各种现实方案还存在一个具体辨析、论证的过程。不仅如此,行刑一体化的思路中还有一些基本问题有待清理: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究竟对现有刑罚活动有多大的牵引力;执行权的相对集中是否会对量刑权产生负面作用;在行刑领域突出司法独立,会不会阻碍行刑法机制与社会预防犯罪机制的双向良性运行;大规模地立法与制度调整,有无现实选择的价值?等等,在追问这些问题时,我们发现行刑权作为刑事法的后位性权力,有一定的被动性,它的启动来自于裁判权的行使。集中统一后的行刑权要发挥出效率,仍然要以刑事法已经完善为假设基础,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行刑法形式的统一与行刑法内容的完善有时并不一致,统一可能意味着为保持体系而取舍有关细节性内容,而分散的行刑法规群则可以直接面对执法实践需要。

二、从法律的历史构成谈完善刑事执行。

法的重点选择。

我国行刑机制形成于封闭的社会环境,并长期处于行政控制,有关立法的相对薄弱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前规范非监禁性行刑的法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的刑罚执行部分,执行部门制订的有关法律性文件等,执法透明度不高,行刑内容与相关程序的设置都十分粗糙。相对而言,规范有关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虽有较高的立法规格,而且1994年颁行的《监狱法》实际承担了刑事执行法的主干作用,但它自身仍有两大缺陷有待弥补:第一,行刑基本法律内容与程序有待配套性细则的具体化;第二,现代立法形式与保守刑罚观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融合。因为这部法律是把徒刑执行基本定位为监禁刑执行的,完全基于矫治而采取行刑的转处技术,除假释外,几乎处于行刑法律的空白状态。结果是行刑成本极高,整个机制处于低水平运作。看来,要真正解决刑事执行中的诸多症结,从完善整个刑事法内容入手才是治本之策。

不过,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能不在于制定统一的行刑法典,而是在刑事立法中载现一以贯之的法律原则,并完善刑罚适用与行刑运作的程序性法律环节。这意味着三层涵义:(1)要充分发挥刑事法的规制作用,应注意行刑法的前位因素――刑罚适用。通过改变刑罚板结的法律现象,对行刑制度进行外部性的有效救济,即关注刑事法的一体化;(2)实现在不同刑种、刑度、以及刑罚与非刑罚方式的有机联结,须用清晰的设计思想构架行刑法律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即关注行刑一体化;(3)在行刑制度发展定型情况下,对有关法律进行解构和重组并非上策。着眼于行刑法律中的薄弱环节,突出对非监禁刑执行的立法,细化监禁刑法律内容,实现刑法体系的平衡,可能更有价值。具体地说:

1、行刑立法应有所不为。即保留现有的法律格局,用旧瓶装新酒。法律包括行刑法代表了时间的连续性和空间结构的稳定性,它更多地表现为制度经验的结果。

笔者同意这样的说法,“从根本上说,法治响应的是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的。”(注:苏力等:学问中国.[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172。)这里法治主要是指法制度。同样,行刑活动要适应社会需要,实际就是刑罚实现的过程,它是通过刑罚机制的总体协调取得刑事法预期效益的过程。(注:张绍彦:行刑变革与刑罚实现.[m].法律出版社..95。)因此,它首先得必须保持行刑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变应性,并把这种变应建立在制度实验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既然“社会生活中的秩序所关注的是建构人的行动或行为的模式,而且只有使今天的行为与昨天的行为相同,才能确立起这种模式……因而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勾结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法律中的许多变化都是缓慢的而又渐进发生的……法律秩序中受到影响的部分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而其原有结构的大部分则仍保持不变。”(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行刑法制度的发展作为一个新旧因素转换和整合的过程,同样需要在维护凝聚法制传统与适变间保持某种平衡。

具体地说,行刑法的完善应保持它现有的外在形式,然后再根据财产刑、死刑、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的各自特点,分别用监狱法、限制自由有关规定、罚金执行细则等单行性法规,来规制行刑活动。目前采取统一立法途径来改变现有的'法律架构,还缺乏足够的理由。第一,我们至今还没有清晰地看到统一立法的实际价值。因为再完善的行刑法都只是局部性立法,它不可能涉及刑罚结构的合理调整,面对刑法对现有刑罚结构的固化,以及非监禁刑适用极低的现实,可供行刑立法选择的空间相当有限。而作为规范社会生活迫不得己的方式,刑罚执行固守着自己的狭小领域,行刑法在刑事法整体运行中所表现出的某种次动性,就更为直观。在这个意义上看行刑法具有保守性。因此,试图用统一的行刑立法实现刑事法重心向行刑阶段的转移,可能是过于乐观的预测。第二,我国行刑法律格局处于自发性状态,它源自社会生活,是基于对犯罪的本能反映,两者决定了其原始合理性,即执法便利。构建行刑法体系以执法便利为由是无可厚非的,它所形成的法律惯势正是法治持续推进的表现。而且法律经验的积累,社会法观念的形成,都离不开一种与社会生活相亲合的行刑模式。第三,行刑立法要想在实质上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单靠理论预设是不够的,法律经验的积累和刑罚技术的综合运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实践环节。而在目前监狱法与其他刑事执行法内容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统一立法的技术条件并不成熟。

2、行刑立法应有所为。它重在解决行刑的瓶颈问题――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中具体细节性内容与相关程序的完善。

笔者深信,行刑法律的真正生命力在于它具有操作性,能够活化于社会生活之中,而不在于必须有统一的独立的法律形式。即衡量立法的有效尺度是“立法的目的、实施手段与规范作用结果能够实现协调一致,法律能得到最经济、最便利的实施。(注:李晓安、曾敬:法律效应探析[j].中国法学.第2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中得到有益的启发。目前除俄罗斯等极个别国家制订了统一的刑法典外,多数国家并没有刻意追求其立法形式的统一,即使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也通常是沿袭传统做法,行刑法内容与程序均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和其他单行性行刑法规中。而事实表明,这种立法形式上的相对保守,并没有影响到行刑多元化发展,阻碍刑事执行成为整个刑罚过程中最活跃阶段。原因在于其行刑的法律细节较为完善,有关程序规定系统而明确。其中刑罚执行中的变更规定显得较为灵活。反而就新近颁布行刑法典的国家而言,其法律实效的准确评价还有待时日。

在我国,行刑法一直是刑事立法的薄弱环节,从表象上看是缺乏一种法典形式,其实不然。深究其因我们会发现:(1)管制刑因执行内容过于空泛而形同虚设,(2)有关罚金刑适用的法律规定相当粗糙,以及罚金与自由刑执行技术的综合运用缺乏法律支持。(3)居于我国刑罚中心的监禁刑,一直处于固化状态。比如除减刑、假释外,监禁刑的变更执行基本上取决于受刑人的受刑能力,而不是他的悔改程度,加上人们对假释适用的保守态度,以及减刑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导致其整个行刑法处于低水平运行。具体结果是短期徒刑犯的重犯率高居不降,长刑犯的增多导致行刑成本的急剧上升,受刑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犯罪率呈现超常规的正增长现象。可见我们目前需要的不是提高行刑立法规格,而是要给予有关司法部门一个制度实验的空间,即给予其更大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及时积累行刑经验,详化行刑的技术环节。

刑互换条件、程序等试行性法律规定等。

3、以退为进。用分散性立法方式,为行刑制度的调整提供主动性、自主性选择的余地。

我们应当看到:“当代中国,即有传统社会转为现代社会的问题,又有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问题,同时中国又面临着如何走向世界的问题,而世界已经出现后现代征象,这样,改变开放的中国就面对着传统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前所未有的大汇集、大冲撞、大综合”,(注:易天魁:中国社会发展时空结构。社会学研究。第6期。)面对这一时空压缩的大背景,行刑法律的构建显然须有前沿意识。而放弃统一的立法方式,就是让我们在完善法律内容与程序方面处于主动地位。因为以监狱法为主干来统一行刑法,明显不可取。

尽管有相当部分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现实条件与需要,用非监禁刑替代监禁刑、非刑罚化方式替代刑罚等,都不是中国行刑发展的路径。但监禁刑并非不可松动,至少非监禁刑执行的法律成份,应在行刑法结构比重上与前者对等。因为监狱的相对谦抑,无论从刑罚的综合成本考虑还是其被大多数国家认同上说,都存在着事实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不以现有监狱法为主干,统一的行刑法又很难与我国行刑现状相适应。足见,与其为维系统一的立法形式,我们被迫舍弃行刑法律的细节性内容,不如借势于分散性立法,逐步调整刑事司法权力间的关系,在刑罚机制运行中形成权力的杠杆,去构架制度上的一体化。

三、通过刑事司法权的调整,启动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

突出裁判权对行刑阶段的介入,启动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这是本文对刑事司法权进行合理配置的基本立场。它与主张强化执行部门的权力有明显的不同。我们知道司法权是存在于国家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与个人之外的中立力量,它由此载现社会公正,简称司法独立。而刑事司法权作为权力整体,不仅在结构上集合了各种组织因素,在功能上还应具备有机体的所有活力和潜能,加上它相对立法权、行政权存在的独立性,表明这一权力有其内在的核心――刑事裁判权。具体从行刑领域看,刑事执行权对刑事裁决权的依附、拱卫,以及两种法律权力的耦合与连动,对行刑整体运行产生至为重要的影响。

须事先说明的是,本文从刑事法实践状态,谈刑事裁判权与刑事执行权(注:刑事裁判权与刑事执行权都是针对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而设置的权力形式。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刑事执行没有包括劳动教养等行政性强制制裁形式。)的关系,旨在讨论权力机制的实际架构。在刑事法机制研究中,刑罚权是一个相当耳熟的概念。刑罚权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等的权力内容,也有人认为它分为制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等三种权力构成。(注:详见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32-33页。)张明楷:《刑法学》上册(法律出版社,19版,第394页)。以及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但是透视刑事法律的运行过程,我们不难看到所谓量刑权、行刑权都不过是用理性分析、建构而成的抽象架构,它表现为一种理论策略,即在刑事法律活动中,把制刑、量刑、行刑等权力形式提升起来,将其归纳为一种总体形式――刑罚权。而社会实践中刑事法机制是一个多重图式,具体地说,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裁量与执行都不限于实现刑罚。因此从刑事制度构建的角度上,刑事裁判权、刑事执行权比行刑权、量刑权更容易被直接把握。

1、我们注意到无论属于那种法系,一个国家的刑罚种类时有更新,刑罚制度的变应能力较强,总是与紧密审判与行刑的做法有关。

行刑机关对刑罚更新的影响一般表现在某一特定领域,难以实现刑罚制度的整体完善。而行刑的变更方式首先取决于刑罚种类的多样化,并需要在决定刑罚时就综合考虑。因此法官对刑罚技术的选择余地越大,行刑就越显得灵活。那么在调整刑事司法权结构时,能否通过拓展法官权力,来优化行刑制度?回答是明确的。

在我国,分散性的行刑立法显然不能解决刑罚灵活适用的问题,而集中执行权的行使,尚无现实制度的可比性,利用裁判与执行活动的固有联系,突出核心权力的杠杆作用,则可以不进行大规模体制调整而解决这一问题。国外也有相关的制度经验可资借鉴。如法国学者认为,在行刑个别化措施的适用上,“最好是由法官作出决定,以防发生任何专断行为。……实际上,公共权力机关已经走上了这一道路,依据某些局部的经验已取得了较好结果。”(注:[法]卡斯东・斯特芬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52。)而且根据法国刑诉法规定,每一个大审法院设有一名或数名法官专门负责判决的执行,称为刑罚执行法官,该法官有权决定对犯人服刑的原则和主要方式,减刑与假释等,在此之外,设置由刑罚执行法官、检察官、监狱长为主的刑罚实施委员会,制约法官的决策行为。重大问题的处理检察官也可直接行使监督权(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84。)。意大利的做法与之相似,由设置在上诉法院的监察法官负责自由刑执行中的重大事务(注: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25。),只有德国的做法不同,根据德国刑诉法第451条规定,刑罚执行由检察院负责具体实施,监狱附属于检察部门(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21。),但涉及刑罚执行的重大变更仍应由法院最终裁定。即使在俄罗期,刑罚执行部门的职责也限于行刑管理,而且行刑权分属于刑罚执行检查处、地方自治机关、劳改机关、以及国家税务机关等不同部门。看来,刑事裁判权对刑事执行权进行有效制约,是一条重要的司法经验,进而优化行刑制度,如不考虑其核心权力的支配作用,也只会徒劳无功。

2、裁判权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继续发挥作用,符合法律运行的基本逻辑,也符合社会生活的实践智慧。

在刑事司法权结构内部突出裁判权的核心作用,将其延伸到行刑阶段,不存在对社会进行权力扩张。相反它反映了司法中立对司法体制构架的基本要求,为我们引入公正、人权、效益等法律理念创造了制度条件。尤其在一个注重实效,忽略形式合理性的传统国家,这种权力结构调整对改变传统法文化意识,培养公众的法观念等,都会产生特殊意义。

结果可能是:裁判权对行刑运作的反映更加迟钝而且执行权体系徒具统一形式而缺乏实质上的支配能力。第五刑事裁判权适度扩大对行刑阶段的渗透能够形成统筹其运作的主干力量并可以借助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逐步完善行刑法律具体适用的内容与程序拓展行刑法律完善的途径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有关法律过于粗放的现象。

3、强调法官在刑事司法中的主导作用,须相应淡化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

裁判权的主导地位,与我国现有刑事执行权的配置没有根本冲突,但可能招致批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权对刑事执行的渗入远远大过刑事裁决与刑事执行的联结,裁决权本身是一种弱项权力,加上法官队伍素质与执法要求有相当距离,传统法律理论对公、检、法、司系统制衡的诠释,人们对这一司法体制调整的效果存在疑虑。其实刑事裁决权与刑事执行权共有的消极性,是刑事法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缩的必然反应。而刑事执行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向裁判权的靠拢,形成了对核心权力的有力支持,它旨在避免司法权内部的结构冲突,减少机制内的损耗。从另一方面看,监禁刑本身所固有的封闭性和刑罚的强制特点,表明刑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是有风险的。所以,我们与其容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错存,国家权力资源过于向行政方面倾斜,不如在刑事法一体化中通过抑制执行权,寻求解脱行刑困境的途径。(注:对此我们还应从目前监狱机制的局部调整中得到启发。我国监狱属于自成一体的司法系统,因缺乏与社会生活的关联,在社会转型之初,它曾使自己长期处于财政极度困难和行刑疲于应对,而不为社会理解的状况。近年来为拓展行刑经费来源,司法部开始试办市属监狱,并有了成效。监狱双重属性的出现有复杂的原因,但这至少说明,表象上统一、独立的执行权体系,有可能会严重脱离社会需要而缺乏活力。)。

4、重点理顺审判体制,设置刑事执行法庭负责办理受刑人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裁决,继续负责罚金刑、死刑的执行,并扩大他们对各种刑罚转处的决定权。

走出刑事执行权的囿限,从司法独立考虑,赋予裁判权更大的自主性是现实可行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法院体制改革研讨中,健全执行机构虽受到了重视,但它却因民事案件执行难而引发,其体制调整可能会忽视刑事执行力量的专门配置,因而笔者建议成立刑事执行法庭。这样执行法官在配合国家财政部门实施罚金刑时,终于可以根据罚金执行受阻的情况,进行自由刑的替代尝试,他们可以通过对各种自由刑执行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法律适用,摸索监禁与非监禁方式互为转处的制度经验,真正松动行刑的板结现象。

当然,刑事裁判权对自由刑执行的涉问,仍应以量刑的方式出现,它不直接干预行刑管理事务。因为自由刑的执行是一项时间长,事务相当繁重的法律活动,专门行刑机关的存在能保证刑事执行的常态运行。而且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同样不应对司法中立的原则抱以任何的偏执。裁判权的无限度膨胀带来法律程序技术与社会道德、政治性因素的过大背离,也可能导致法律在实质上的不公正。所以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执行权的相对独立又可以在司法权内部形成合理的制约力量。

四、刑事执行规范与权力的内部调整的焦点与基本走势。

在完善法律规范和调整司法权关系的同时,行刑法机制内部存在的重大症结,值得人们予以高度重视,并提具体治理方案。而且刑事执行活动如何与社会预防犯罪机制联动,也是我们要予论证的问题。

1、为了突出刑事执行权的法律地位,有必要理顺监狱的现有体制,走出国家举债式经营的怪圈。

监狱现有体制改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正像人们所认识的那样,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任务,有悖于法律运行的基本原理。从现实角度看,它导致监狱机构臃肿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从长远意义说,它给予了国家与社会公众一种错觉,监狱有能力解决至少能部分解决行刑所需财力问题,这反而掩盖了监狱经费极度困难的现实。而且监狱经济与行刑职能相混杂,极易为司法腐败留下滋生的温床,严重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但由于历史原因,这种监企合一的体制已具有相当的惯性,它的现实运作至今仍有不得已的原因。加上多重利益纠缠在一起,导致了其转型的困难。然而,就在国家对警察经费和罪犯生活经费给予基本保障,监狱生产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待遇的情况下,监狱企业仍处于举债式经营。它已经不是在支撑行刑运作,而是维系因历史形成的监狱小社会系统。由于属国家执法的敏感部门,这种企业不存在破产问题,其整体上的经营不善必将导致更多的债务,这些债务最终都会以不同方式转嫁给国家。而事实证明,扩大生产规模并没有增加罪犯劳动的岗位,因而它不是有效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途径。对此我们不妨做一假设,如果在早些时期,国家能够把这笔债务的少量部分直接当做行刑的投入,监狱基础设施的改善程度肯定会比目前状况好。时至今日监狱体制转刑已无进退选择。因为突出监狱的法律功能,是社会需要这个最大的现实决定的,监狱经济迟早应退出行刑领域。在目前情况下笔者建议:(1)监狱法实施细则的拟制应继续回避所谓经济管理的内容;(2)国家逐步加大对监狱行刑的直接投入;(3)利用自然减员,监狱逐步缩小自己的生产规模,并有计划地把其附属性生活系统真正推向社会;(4)尝试根据监狱内部需求形成生产的内循环,或围绕公用事业进行有偿服务等。促使罪犯劳动向半职业培训方向转化。

2、刑事执行机制向法律的回归,是以司法中立为基础,使其活动真正为市民社会所接受。因此整个机制应考虑向社会开放。

司法独立是法律公正的制度保证。国为“法律机构与社会的必要隔阻”(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45。),能让公众对法律产生神圣感和信任感。但作为制度现象,它也有负作用。具体地说,执行权向裁判权的靠拢有可能削弱法治与社会的亲合力,而即使是监狱这一封闭性概念,都存在与社会生活有机联结的需要。监狱界于刑事法运行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边缘地带,在刑罚即成事实的情况下,受刑人监狱化与受刑人大多须重返社会生活的现实,会形成深刻的悖论。所以,我们一再被提醒行刑矫治不同于刑罚,有人将其归纳为监狱人文性与刑法规范性的对照。(注:**・监狱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45。)看来,从社会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刑事司法权在后期运作的淡出,与它在前期的独立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在刑事执行领域中,通过规范与权力的合理构建引入一种社会化的非政府性的因素,意义深远。它能让公众近距离地了解监狱及其他行刑运行的状况,了解行刑司法活动性质与现实困境,感受法治,并由此增强自身预防犯罪的责任意识。而且正象著名学者福柯所言,“所有不直接经过国家机器的权力机制和效应,……在维护国家方面会比国家自身的机制更为有力。”(注:[法]米歇尔・福柯:《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63。)目前国外的主要做法是:由各种专家、学者联同有关司法官员组成刑罚实施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他们参与对受刑人处遇的具体决策,并由社会志愿人员给予各类受刑人经常性的生活指导等。专家参与行刑决策不乏来自社会的批评,但社会参与行刑的做法却是应予肯定的。在我国社会力量参与行刑的具体做法还没有完全定型,但在制度建设上给予其发展空间是有必要的。

应当明确的是,以司法。

中立为基础实现执行权结构向社会的适度开放,并完善刑事执行法律内容与程序,将不同于在行政权控制下的执行模式。它经过了中间权力的过滤,能够增进社会对制度机制的信任,保证出狱人真正回归的是市民社会。在我国长期的行刑运作中,司法机关与社会保持着相当紧密的关系,从客观上看公安基层机关与社区生活最相接近,管制、拘役刑等非监禁刑都曾是在专门机关、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和群众监督下联合完成的,并有过显著的社会效果。从纵向上看,我国劳动改造制度也长期处于半开放性状态,引入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刑事执行活动虽有民间力量的参与,更多地却是依赖于行政惯性的推动,加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法律本身的薄弱,使得出狱人不是直接进入市民社会,而是进入了政治社会。所以一旦社会整体进入改革开放的年代,政治社会之外形成了更大范围的市民社会,加上社会转型期间基层行政部门的控制力消弱,社会各界对行刑的关注力日益淡薄等综合影响,我们会明显地感觉到行刑活动顿时陷入了既无规范,又缺乏社会强力支持的困境。这表明保持行刑机制的相对封闭不是根本出路,因此在执行权向裁判权靠拢之时,应尽量保留它在管理上的社会化做法,并继续寻找引入民间力量的有效途径。

当然,社会力量进入行刑领域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是所谓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至少不是都能准确地把握刑罚、矫治与人权保护的标准。因此有必要保持刑事执行权力的中坚作用。这样,一方面刑事执行部门兑现裁判结果,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另一方面这一权力结构的开放性,削减了刑罚的封闭特点,使其不断与外界保持交流。

五、结论。

以上观点表明:在刑事执行法制的构建上,我们应更关注它的现实进程和焦点问题,而不是赋予其过于理想的色彩,并立足于刑事司法机制的整体架构,科学地论证它的后期运行。换言之,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可能不在于全盘性的制度设计,而在于核心机制的调整和内部功能的完善;可能不在于大规模的刑事执行立法,而在于持久地司法磨合,以及健全刑事执行法律的具体内容与程序。而且在行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权力之间,形成更紧密的互动关系。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篇十八

xx县检察院注重实施“五沟通”,积极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收到明显效果。去年以来,受理申诉案件21件,立案17件,其中提请抗诉3件,市院已支持2件,法院改判1件,提检察建议7件,法院已改判1件,执行和解1件。

上下联动,注重与上级检察院的沟通。对有争议的案件,除请本院主管检察长一起召开案情分析会以外,还积极与市院及时沟通,争取办好每一起民行案件。去年以来,市院民行处的领导曾两次亲临该院进行现场办公,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如,xx县农机综合服务总站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的案件,经市县两级院的沟通提请抗诉,案件得到改判,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接受监督,加强与人大、政协的沟通。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重点案件及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信息材料的反馈;及时完成人大等交办的案件,并在短时间内反馈结果。对于重点案件、有影响案件及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在再审开庭时,请人大、政协有关人员参加庭审,进行监督。

密切协调,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积极同法院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在案件争议的问题上得到办案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标的小、错判明显的案件采用检察意见等形式,缩短办案工作时限。与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拓宽渠道,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纪检、信访等部门沟通。聘请其中的一些人为检察联络员,他们积极提供案件线索,使案源渠道不断拓宽。检察联络员共提供案件线索12件,立案审查7件。

服务为民,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该院深入乡镇、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站,发放宣传材料,接受群众申诉,广泛宣传民行监督的目的、意义及受案范围、办案程序等,倾听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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