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记录下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点滴进步和经验积累,对今后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写总结时可以参考一些相关的模板和经验,但要注意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以下是一份经典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一
2010年,为了确保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现将今年以来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今年以来,我院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安排,积极有序推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人员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将日常工作与监外执行工作做了专门安排,确保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监外执行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1人。监外执行罪犯又重新犯罪2人,无管制、假释人员。
三、深入各乡镇派出所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
根据《新和县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预防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新和县范围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切实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向县综治委请示后,我院先后于今年在8月及12月利用6天时间,深入到各乡镇派出所,主要采取听汇报、查看档案材料、核对有关材料及数据、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面对面询问谈话等方式,对全县范围内六乡两镇的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个检察。按照“三清”原则,在检察过程中做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况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清。
三、各派出所对被监外执行人员执行刑法的情况。
想教育工作。塔什艾日克乡派出所建立了跟综管理系统,这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
在第一次检察中,有个别派出所不重视此项工作,对有些监外执行人员未建立档案,有些虽然建立了档案,但不规范、谈话教育内容不齐全,对本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撑握不清,出现脱管的情况。个别派出所未对被监外执行罪犯和重点人员监督考察档案分别管理,存在对有些被监外执行罪犯未能有效监控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我院向有关派出所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协助有关派出所补充完善了有关档案材料。根据第二次检察的情况,以上问题基本得到了纠正。但个别派出所还是存在监外执行人员与重点监控对象混合建档管理的情况。
在检察中,发现漏管1人,脱管11人,提出检察建议后,纠正8人。有1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公安机关未及时收监执行,经我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收监执行。
四、普遍存在的问题。
区面积大、经费紧张等各方面因素,个别派出所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不能做到经常化。
2、部门合力未充分形成。虽然政法部门联合制定了《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及交付执行办法》,该办法对法院、检察、公安各个机关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衔接还不够紧密,致使监外罪犯执行工作脱节。法院、公安机关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库,各部门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往往不一致、不准确,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困难。
五、今后的工作思路。
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健全制度,逐步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监外执行工作虽在刑事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监外执行工作。
2、加强配合,确保监外罪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系统性较强,法院判决裁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取得政法委的支持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
3、强化监督职能,防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于形式。为确保监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半年对全县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平常对反映强烈的进行重点督查,确保监外执行不流于形式。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28日。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二
这是一篇关于工作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10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独立行使检察权,认真履行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开展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立案、刑事侦查、检察机关本级自侦部门的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看守所刑罚执行的监督。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立足于监督职能,发挥刑事法律监督的指令性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全市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共受理提请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案件4993件8633人,批准和决定逮捕4269件8222人,不批准逮捕477件1068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587件13503人,不起诉23件34人;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口头纠正意见78次,书面检察建议30次;对界临羁押期限的739件1409人案件进行催办,防止超期羁押,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方面。坚持刑事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独立行使刑事立案法律监督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线索72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72件;公安机关立案28件32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件7人,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66件79人,已纠正52件58人;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移交职务犯罪线索39件50人;立案33件60人。
(二)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方面。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435件1177人,其中参与重大案件讨论244件659人,参加现场勘察191件518人,发出检察建议115份,书面提出纠正违法侦查活动345件,已纠正322件(其中,侦查取证违法58件,办案程序违法262件,执行违法2件),纠正漏捕8件45人。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起诉环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固定证据1572件3362人。全市检察机关共发出127条检察建议和2条纠正违法通知书,均被相关单位采纳。向侦查部门移送线索2条,并已立案侦查。共追诉漏犯26人,追诉漏罪和遗漏犯罪事实133桩。
(三)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法院法官执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6件,目前已改判9件。
(四)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对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押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作出判决的罪犯的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同时对在押人员的羁押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注重监外执行罪犯的回访考察,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今年上半年对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436人进行跟踪,发现漏管32人,脱管17人,重新犯罪2人(已收监),并对有关单位提出口头检察建议。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5、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刑事法律监督机制。开展刑事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刑事法律监督的执行力,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监督执法新思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权”和“霸权”思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检察机关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监督体制。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建设一支编制结构合理,纪律严明的专业化队伍,解决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问题,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坚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权、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大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也要保护检察干警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培训,选择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作教材,正确解决经济和社会变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释注解不周详带来的认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处理好理论和实战的关系,提高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质能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三
半来年,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上级控申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以高检院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三个配套文件”为抓手,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监督制约职能,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全面履行控告检察工作职责,强化控告检察队伍建设,促进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一、半年来控告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主要特点是:
1.举报信件少;
2.来访群众以法律咨询为主。
二、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访责任。院党组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并注重抓好“三个结合”:即排查问题与稳控工作相结合,排查矛盾与化解矛盾相结合,排查情况与风险预警相结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二)涉检信访工作的基本形势。上半年来,xx县人民检察院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来访人员的解释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xx县人民检察院着眼于防患,从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着手,以从源头上化解涉检信访案件为目标,把排查、评估、预警工作作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涉检信访工作。一是院领导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二是以办理案件为根本,注重化解涉检信访矛盾隐患,健全办案质量监督机制;三是全面疏导,建立涉检信访问题排查的长效机制,坚持不间断排查的工作机制,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做到反复排查、动态排查,办案部门层层排查,层层负责;四是切实履行控申职能,全力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五是健全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理体系和涉检信访信息收集机制、信息互通交流机制,严格执行信访接待工作细则要求,落实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采取多种措施,搭建便民服务平台
为有效推动群众信访工作的开展,xx县人民院控申部门从多方面入手,整合力量,全方位、多角度搭建便民服务平台。针对近年来群众来检察院咨询法律等逐步增多情况,院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便民接访制度,积极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
一是认真落实检察长、党组成员接待日。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检察长、党组成员接待日,并将检察长接访日程工作安排表上挂在接待室墙上最显眼处,让来访者一目了然,为群众来访搭建便民服务平台。
二是印制《党组成员便民联系卡》。为了使检察工作在阳光下工作,使检察工作亲近于民,特将我院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以及所有党组成员的姓名、职务、电话印制成便民联系卡,通过接待室、案管办、办案干警、领导下访、领导到联系乡、领导到灾后重建工作现场等形式进行宣传、发放。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半年来的控告检察工作小结,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走出去的时间少、联系基层不够;
二是发动群众举报的能力不足;
三是控告、举报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手段有待丰富。
在下半年工作中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和务实的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化解矛盾为重点,切实履行好控告检察工作职责,针对问题找措施,推动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上台阶。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四
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同志们的帮忙和支持下,能够听从院党组的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做到严格要求自己。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借此机会,向同志们汇报一下本人今年来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状况,请同志们多提批评意见,以利我更好的在来年开展工作。现将自己一年来的学习、工作、廉洁自律等状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努力增强政治理论素养。一年来,本人能自觉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在工作中提高自已的政治和业务潜力。平时能注重政治理论及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充分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自学,关心时事政治,注重读书看报,以提高学习的实效。在学习中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检察院问题的潜力,不断增强从事纪检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并能坚持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二是坚持业务学习,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坚持每日自学法律专业知识和检察院纪检监察业务学习。同时,透过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并采取到先进兄弟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学习取经,加强纪检监察业务调研等方式,努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年来,我注重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及时贯彻落实市检察院、区纪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年初,我把全面贯彻落实市检察院、区纪委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传达了会议精神,并及时组织落实会议要求,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组织全体检察干警层层签定党风廉政职责书,使全体干警不断增强廉政职责意识,依法、礼貌办案。元旦和春节期间用心开展全院廉洁自律工作,切实加强廉洁从检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学习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做好廉洁自律表率。凡在重大节假日前及时组织学习各项自律规定,提出廉洁要求,防止理解吃请、送礼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根据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对院党组成员进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工,对各职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任务进行了明确。全年认真开展了各项专项检查工作:
一是用心协助区纪检监察,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察工作以及区纪委交办的临时工作,较园满的完成了区纪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开展对自侦案件督察工作。根据上级院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部门侦查工作实行内部执法执纪督察的规定,开展对自侦案件回访考查工作。透过学习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查阅有关案件材料、与承办案件干警交谈,走访发案单位和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资料,按督察的范围和事项,对自侦案件的案中、案后开展了督察。
三是多次对全院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进行了检务督察,今年以来,四次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车辆安全管理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要求全院干警务必时刻绷紧车辆安全这根弦,时刻牢记安全职责重于泰山。个性要求全体驾驶人员安全意识要入耳、入脑、入心,筑牢车辆安全防线,确保车辆安全无事故。认真开展了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检务督察工作。结合省、市院组织的各种专项活动,还自行对本院枪支弹药管理、车辆管理、办案安全、机关作风、禁酒令落实状况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
四是开展学习《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活动,规范从检行为,促进了各项主题教育活动。要求全院干警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引导全院干警增强道德意识和法纪观念,准确把握廉洁从检的各项政策界限,切实增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自觉性,自觉理解党组织的监督。并在我院内部网站,廉政建设专栏连续登载《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学习资料,并举行了知识测试,全院干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五是充分发挥检务督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努力创新思维,全力抓好检务督察工作,不断强化内部监督,今年开展检务督察5次,开展了对执法办案安全、检风检纪、警械警车管理等方面的专项督察,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逐步把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从事后监督扩展到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透过开展检务督察,有力的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为确保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办案安全、车辆安全起到了用心的促进作用。
六是用心开展廉政文化宣传工作。在院局域网廉政建设栏,挂出廉政建设、警示资料文章近30篇。年初,院纪检组致干警家属的“家庭助廉信”沟通了单位与干警家庭的联系,进一步树立了干警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0xx年x月x日,我怀揣着梦想走进了德城区检察院的大门,开始了我在检察院的生活。时光飞逝,岁月如梭,转眼间一年就过去了。相对于人的一生来说,一年的时间不算长,但是我深切感受到在德城区检察院的这一年当中自己真的学到了很多的东西。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状况汇报如下:
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用心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礼貌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反贪局工作实际需要,我认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高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学习中我注意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注意理论学习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注意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所学理论,尽量避免失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注意从实践中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从身边每一件事中学习。一年里,领导和同志们教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反贪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时常会有拉不开拴的感觉,在这种时候,我要求自己,尽管工作不熟悉,只要工作需要,必须要识大体顾大局,勇于承担职责,尽自己的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各项工作。一年来,先后参与多个贪污、贿赂案件的办理,做了一些自己能够做好的事情,并且在案件办理开期间,因服务人员少,主动承担了侦查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我把每次工作都当作一次锻炼的机会,收获了宝贵的经验。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每一个任务。只要是工作上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检察干警,严格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院党里的要求持续一致。工作中,识大体,顾大局,出满勤,干满点,加班加点从没有怨言。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人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同时,一个人思想认识如何、工作态度好坏、工作标准高低,往往受其所在的工作环境影响。我在学习生活工作纪律方面总结六个字:严格、勤奋、慎行。严格的工作要求、勤奋的学习态度和慎行的工作作风。一年来,我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社会不良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理解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我坚持始终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
总的来说,一年来我问心无愧。因为我觉得自己过的很充实,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我不敢说自己已经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人员,但我敢说:此时此刻,我对检察机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与理解,我对检察工作的态度也从激情的向往升华为理智的热爱。但这只是自己的开头,以后的路将会更长、更艰巨。不管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克服,并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为检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德州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服务全区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中铁十一局连盐铁路项目经理部三分部提供预防服务,设立检察工作站,签署《海州检察院、中铁十一局连盐铁路项目经理部三分部检企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扎实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主动对接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心项目,推动项目廉洁、规范开展。依法打击各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犯罪,积极办理自媒体下的新型经济犯罪,营造良好的经济和司法环境。
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深化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律服务,对非公企业行贿犯罪案件进行专题分析,向海州区工商联发出通报及检察建议。在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举办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致力共同打造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示范点。走访非公企业,组织召开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联合区工商联出台《关于建立服务与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协作机制。
加强和维护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院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严厉打击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今年以来,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环境资源类案件52件128人,提起公诉43件104人。联合海州区法院,牵头灌云县公安、环保、林业部门召开座谈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加大联动执法力度。与灌云、灌南、东海三地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强化横向联系,形成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工作合力。
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活动。依托海州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平台,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今年以来已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5起侵权假冒犯罪,依法起诉相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35件56人。依法打击和预防土地领域、房产领域犯罪,在市国土局召开杨某挪用公款、*发案原因座谈会,立案查办了原连云港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管理处市场科科长黄某涉嫌受贿罪。推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年内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32件63人,起诉非法集资类案件18件47人,集资者众多、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的连云港市鹊桥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成功起诉。依法惩治涉企犯罪,保障企业发展和安全,提前介入并依法批捕了全市首例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交易案。
服务保障城市治理现代化建设。开展打击黑恶势力、黄赌毒、涉枪涉暴、两抢一盗等犯罪专项行动,从严从快批捕社会关注度高的胡某闹市区公然抢劫致见义勇为青年受伤案、卞某宝马车交通肇事案、周某酒后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案件。积极组织开展“扫黄打非·护苗20xx”专项行动,依法批捕了4起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积极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机关移送1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1起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对胡某等人通过微信销售“一抹灵”假药案快捕快诉,有效打击了食药品领域犯罪。
服务保障涉农和扶贫工作。深入开展巡回检察活动,结合“村村到、区区访”工程,定期走访辖区村委会,召开村“两委”班子座谈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中的维稳工作。扎实开展财政补贴资金专项检察活动,今年以来,监督项目18项,资金总额1000余万元。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对承担海州区扶贫工作的市派驻海州扶贫工作队及区农水局工作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牵头召开扶贫工作队、区农水局等三方座谈会,推动完善海州区精准扶贫工作配套制度。
(一)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今年以来,受理各类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73件72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件数、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7.7%、17.9%,审结案件575件727人,其中批准逮捕438件532人,不批准逮捕137件195人,批捕率73.1%。无捕后撤案、捕后绝对不诉、捕后存疑不诉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纠正漏捕1件1人。今年以来,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99件157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件数、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1%、3%,提起公诉1075件1441人,不起诉47件109人,公安机关撤回25件56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纠正漏诉7件15人。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黄赌毒、涉枪涉暴、两抢一盗等犯罪,4件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均被被依法提起公诉。严厉打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功系列案件,今年以来,起诉9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突出打击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涉案赌资达1.4亿元的跨国境利用网络视频进行赌博案件成功获法院一审判决。妥善处理社会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19件,特别是“核循环项目事件”发生后,我院迅速成立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审查机制,批捕8名在现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和2名在网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嫌疑人。深入推进《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工作,对全市首例组织*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今年以来,受理提请逮捕案件25件4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1件31人,不捕5件1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5件10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40件78人,附条件不起诉2件2人,开展法治教育讲座40次,受众达三万余人次。搭建法制教育平台,打造“木兰花开”品牌,开展多种形式法制宣传。利用“青春护航”工作室、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微信公众号“青春防线”等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校园法制氛围。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主动服务辖区重点工程、民生项目建设,深入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违规建(购)房专项清理工作现场,对拆迁任务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积极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司法监督22次。妥善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成功化解6件信访积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件,发放司法救助金3.9万元。对醉酒型危险驾驶开展社会风险研判,形成了《海州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调查报告》,获得市院汪跃检察长批示肯定。
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畅通信访受理渠道,抓好涉检矛盾化解,落实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制度,化解了多起非法集资引起的集体访事件以及胡某过激访事件;强化案件办理,主动加强“检调对接”协作配合,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创新“三四五”工作法,率先在全市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今年以来,窗口接待500余人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21件。初核举报线索10件。受理的来信来访中举报线索76件,控告申诉类145件。检察长接待日接访79次300余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2件。办理举报奖励案件5件5人,奖励金额1万元。办理检调对接案件9件,国家赔偿案件1件。
(二)严肃惩治预防*,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今年以来,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24件31人,其中**18件24人,渎职侵权6件7人,涉及科级以上干部8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10余万元。查办一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窝案串案,查处医疗卫生领域*案5件7人、交通银行系统窝串案4件5人。深挖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案件线索,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5件,成功立案查办4件4人,立案查办了原海州区粮食局副局长张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原连云港市车管所杜某涉嫌玩忽职守案和原海州区浦南镇安监所所长石某涉嫌滥用职权案。大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今年以来,开展各类警示教育活动49次,组织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预防职务犯罪摄影书法大赛和“检邮携手,金秋送廉”等活动。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121次,对2015家单位、4196名个人进行了查询。新建检察工作站2个,对2项重大工程开展预防,新增2家共建单位。先后到到海州区农水局、海州区粮食局、市国土局召开重大典型案件剖析会。
(三)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集中开展公安机关20xx年度刑拘后未提捕未移诉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件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2人。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检察建议书1份,纠正漏捕1件1人。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对9起涉嫌犯罪案件要求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强化审判监督,纠正漏诉7件15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依托全市检察机关“刑事质效抗诉年”活动,提出刑事抗诉1件1人,对去年提出抗诉的2起案件成功抗诉,法院依法作出改判。
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今年以来,受理社区矫正对象357人,解矫314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451人。发出检察建议19份,发出书面纠正违法1份、口头纠正违法18次,对重点人跟踪谈话26人次,监督建议收监执行社区服刑人员2人,对交付执行环节监督检查35次,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走访抽查24次,对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情况监督检查10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5件15人。与矫正机关一起开展法律讲座3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1次。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收监、未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中,监督收监罪犯12人,上网追逃9人。
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积极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执行监督等专项活动,全面提升民行监督质效。在全省检察系统率先推动法检两院联合印发施行《关于提升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质效强化协作配合的意见》,制定了《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内部衔接工作意见(试行)》,推动区人大通过了《海州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施办法》,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全区行政执法监督格局。受理、办理不服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监督申请案件46件,向审判机关发出再审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11件,提抗或建议提请抗诉7件已被采纳6件,已抗案件再审改判1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案件9件。
2021年,我院紧紧围绕全市检察机关领导素能培训班和上级院确定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改革任务,深化工作机制创新,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各项品牌创建、检察改革和创新工作顺利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
有序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按照全国、全省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和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入额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和落实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结合海州检察工作实际,研究部署检察官入额工作,制定了《检察官入额遴选考试考核工作安排表》、《检察官入额遴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最终确定55名首批拟入额检察官人选,目前已获省院批准。目前,员额检察官已经全部到位,并着手开始按照轮案机制办理案件,与员额制改革相配套的授权办案机制、办案组织设置及业务岗位职责、案件分配管理细则、考核办法陆续制定出台。
积极开展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共同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案件质量定期通报制度,7月份,我院向海州公安分局发函一份,通报了20xx年上半年公诉工作情况及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缩短取证周期,提高办案效率。推进庭审考核、评议制度常态化,今年,我院共举办两次观摩庭,邀请市院及其他县区院、人民监督员参与观摩,组织庭审评议会,提高办案质量水平。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加强侦查监督,杜绝刑讯逼供;熟练运用排除规则,提高起诉准确性;灵活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增强指控严密性,切实规范非法证据调查核实、应对处置的方式方法。
落实推进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立足本地实际,对公益诉讼工作积极进行有益探索。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工作,先后多次与法院环保庭商洽、对接,与市区两级环保局、环科所,以及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强化联系沟通、调研论证。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相关的评估费用、实施和监管部门以及庭审模式等难题。经筛查线索,目前已对7起非法采矿案件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起诉7件8人,收到判决6件6人。
深化刑事速裁程序探索。不断推进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索,对于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试行同一类型专人办理。以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为例,今年以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183件183人,交通肇事53件53人,均由专人承办。专人办理熟悉流程,可以大批量地起诉至法院,统一开庭。公诉、控申部门积极对接,建立符合刑事速裁条件案件由控申部门先行调解机制。20xx年至今已调解案件6件15人次,化解矛盾的同时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协调相关部门,由海州区委政法委牵头,与法院、公安、司法部门共同出台《连云港市海州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操作规范(试行)》,明确了适用刑事速裁的5大条件和适用速裁的14类案件。
强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创新。将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实现了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告知全覆盖。为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更好条件,今年以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告知活动18件18人次,拟不起诉案件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2件2人,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预防督察活动2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质量评查1次,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专题培训1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来访接待工作1件1人次。出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试行)》,聘请5名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为我院首届特约检察员。积极推进和落实人民监督员选任的新制度新规定,顺利完成海州区新一届8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
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依托检察系统公开平台及本院外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深化检务公开。做好律师接待,切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平安法治建设周、代表委员联络月、检察开放月等活动,打造阳光检务,增强司法公信。10月份,海州区人常委会对我院反贪工作开展了专题视察,对我院的反贪工作成绩给予了肯定。充分运用内部信息刊物和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检察工作新特色、新亮点。今年以来,被上级采用和领导批示信息简报30余篇,在《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正义网、江苏检察网等各级媒体发表宣传报道300余篇,院微信平台推送101期,30余次进入全市政务类微信和全省检察微信影响力排名前20强榜单,排名至全省基层检察院微信影响力榜单首位。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937条,法律文书849份,发布重大案件信息39条。提供阅卷279次,案件信息查询307次。
继续以促进队伍深度融合,提升队伍凝聚力、战斗力为首要任务,不断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执法能力建设、廉洁自律建设、检察文化建设和检务保障建设。
(一)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突出检察特色,活动成效显著。召开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学习教育方案》、《学习教育工作安排》等文件。党组中心组开展集中学习15次,专题研讨3次。各支部集中学习28次,开展专题组织生活会3次。检察长亲自为全院党员上党课3次;开展了手抄党章硬笔书法比赛、“学党章、学系列讲话”知识竞赛活动、“七一”党员“政治生日”座谈会、组织全院干警赴古田会议会址举办“忆传统、讲党性”专题培训班等一系列活动。本院内网上开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栏,编发专题简报7期,及时宣传报道我院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情况和取得的工作成效。
(二)不断强化教育培训和检察队伍建设。
加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组织5名新进干警参加全省检察机关新进人员培训,2名干警赴北京参加政法英才教育培育,105名干警分两批次赴厦门大学法学院开展检察业务素能培训,69名干警参加计算机培训及考试。邀请省、市主流媒体知名记者,市院办公室、区委办公室领导,市摄影家分别举办检察新闻写作、信息写作、检察新闻摄影专题培训。广泛开展与检察工作紧密相关的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我院干警在全省检察机关预防业务竞赛中荣获全省职务犯罪预防业务能手、优秀答辩奖,年度综合报告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优秀年度报告。开展检察之星评选,6名干警获评季度检察之星。鼓励干警在职深造,目前全院已有27人取得研究生学历,并有6名干警正在攻读在职法律硕士。
完成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干警岗位交流工作。3月份,完成8名中层正职、15名中层副职的选拔任用和部分干警的岗位交流。中层干部队伍进一步年轻化,部门人员配置进一步科学化,队伍融合进一步深化。
强化党风廉政和作风纪律建设。在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基础上,形成了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清单。结合区委“五项新规”要求,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了《党章》、《准则》和《条例》。突出谈话函询作用,建立了纪检组长约谈部门负责人工作制度。制定了《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风检纪监督员工作方案》,从公安、律师、街道聘请6名检风检纪监督员,强化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形成社会监督网络。
(三)大力推进检察文化建设。
开展迎新春、“三八”妇女节环岛健步走、“庆元旦、迎新春、鼓干劲、展风采”拔河比赛等系列活动。积极组织干警参加海州区“迎五一”运动会。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了“清风书屋”读书荐书活动,深入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院陇海清风法学社组织开展了“明礼·国风”、“明礼·司法”、“明礼·辩论”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塑造了海州检察干警知礼、明理、文明、规范的新风貌。以文明创建工作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关爱青少年社会实践,争先创优和文明单位创建成效显著,今年我院获得2015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海州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侦监科先后获得区级、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案管科也正在积极争创区“巾帼文明示范岗”和省“青年文明号”。
(四)竭力提升综合保障水平。
规范办文办会办事,为促进领导科学决策、保障机关高效运转和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做好服务,积极推进五档案争创工作,完成实藏档案的全文扫描和院史陈列室的升级改造,严格落实机要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和督查工作。开展“无烟机关”创建,落实“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干警深入社区开展创卫执勤690人次。完成消防设施改造、院大门改建、院内景观绿化设计改造,服务保障和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做好检察技术工作,为检察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市级科技强检示范院争创工作有序推进,涉密信息系统以全市得分第一的成绩顺利通过验收。狠抓法警编队管理,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累计出警1057人次,有力配合了自侦办案,维护了检察窗口形象,确保了办公办案安全。
20xx年,海州区检察院各项检察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又取得了新的成绩,先后荣获“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档案工作五”、“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等称号。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法律监督、惩治和预防*的力度和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有效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工作创新、创先、创优的氛围还不够浓厚;四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五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效果还没有充分体现;六是部分检察人员的工作理念和司法办案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七是办公办案用房紧张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对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努力加以改进。
2021年工作打算和主要措施。
20xx年,我们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海州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加强司法办案,把控社会风险,服务发展大局。突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金融领域犯罪,积极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积极落实服务和保障城市治理现代化建设各项举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对接“一带一路”建设,切实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强化诉讼监督,维*律,推进依法治区。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刑事诉讼各环节的监督机制措施。突出抓好民事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实效。加强控申检察工作,完善信访接待、风险研判、预警处置、矛盾化解等工作机制。
三、深化检察改革,持续创新机制,提升改革成效。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各项检察改革任务,稳步有序推进员额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措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探索,抓好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四、严格规范司法,增强廉洁自律,打造过硬队伍。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化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深化和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政治素质、执法能力、纪律作风都过硬的检察队伍。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深知:“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星级创优”活动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为提高指导业务能力和领导水平,我不断加强自身知识,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临川检察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搜索检察工作规律,创造性地开展检察工作。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一年来,我认真履行与院里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状的要求,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政法委的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作为分管检察长,年初按照院里的统一安排,与分管科室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经常组织分管科室进行各种廉政建设的学习讨论,教育干警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以提高干警的廉政意识。一年来,所分管科室干警无一人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今年,我分管院办公室、渎职侵权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技术科、监所科工作。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助手和参谋。搞好班子团结,形成合力,协助检察长抓好所分管的各项检察工作。
1、办公室工作。充分发挥了办公室的参谋助手和协调枢纽作用,为我院的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展提供了有效的政务保障和后勤保障。实现了检察统计工作电脑化。财物工作、密码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密码机房达到了一级机房标准;档案室在去年晋升为省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后,今年又继续完成了文档一体化管理和档案、文案资料统计计算机软件管理,不断提高科技含量。
2、侦查监督科及公诉科工作。始终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各类刑事案256件54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03件40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340件539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264件410人。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能过程中,始终把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作为重点,对重大案件批捕、起诉突出“快”。对重大案件审批实行提前介入,决不在检察环节上贻误战机。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努力防止严打不严、打击不力现象的发生,共立案监督84件,对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追捕追诉22人。
20xx年的11月17日,我怀揣着梦想走进了德城区检察院的大门,开始了我在检察院的生活。时光飞逝,岁月如梭,转眼间一年就过去了。相对于人的一生来说,一年的时间不算长,但是我深切感受到在德城区检察院的这一年当中自己真的学到了很多的东西。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状况汇报如下:
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用心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礼貌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反贪局工作实际需要,我认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高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学习中我注意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注意理论学习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注意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所学理论,尽量避免失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注意从实践中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从身边每一件事中学习。一年里,领导和同志们教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反贪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时常会有拉不开拴的感觉,在这种时候,我要求自己,尽管工作不熟悉,只要工作需要,必须要识大体顾大局,勇于承担职责,尽自己的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各项工作。一年来,先后参与多个贪污、贿赂案件的办理,做了一些自己能够做好的事情,并且在案件办理开期间,因服务人员少,主动承担了侦查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我把每次工作都当作一次锻炼的机会,收获了宝贵的经验。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每一个任务。只要是工作上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检察干警,严格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院党里的要求持续一致。工作中,识大体,顾大局,出满勤,干满点,加班加点从没有怨言。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人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同时,一个人思想认识如何、工作态度好坏、工作标准高低,往往受其所在的工作环境影响。我在学习生活工作纪律方面总结六个字:严格、勤奋、慎行。严格的工作要求、勤奋的学习态度和慎行的工作作风。一年来,我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社会不良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理解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我坚持始终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
总的来说,一年来我问心无愧。因为我觉得自己过的很充实,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我不敢说自己已经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人员,但我敢说:此时此刻,我对检察机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与理解,我对检察工作的态度也从激情的向往升华为理智的热爱。但这只是自己的开头,以后的路将会更长、更艰巨。不管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克服,并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为检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德州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年来,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能够听从院党组的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做到严格要求自己。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借此机会,向同志们汇报一下本人今年来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请同志们多提批评意见,以利我更好的在来年开展工作。现将自己一年来的学习、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努力增强政治理论素养。一年来,本人能自觉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在工作中提高自已的政治和业务能力。平时能注重政治理论及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充分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自学,关心时事政治,注重读书看报,以提高学习的实效。在学习中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检察院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从事纪检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并能坚持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二是坚持业务学习,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坚持每日自学法律专业知识和检察院纪检监察业务学习。同时,通过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并采取到先进兄弟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学习取经,加强纪检监察业务调研等方式,努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年来,我注重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及时贯彻落实市检察院、区纪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年初,我把全面贯彻落实市检察院、区纪委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传达了会议精神,并及时组织落实会议要求,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组织全体检察干警层层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使全体干警不断增强廉政责任意识,依法、文明办案。元旦和春节期间积极开展全院廉洁自律工作,切实加强廉洁从检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学习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做好廉洁自律表率。凡在重大节假日前及时组织学习各项自律规定,提出廉洁要求,防止接受吃请、送礼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根据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对院党组成员进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对各责任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基本责任和具体任务进行了明确。全年认真开展了各项专项检查工作:
一是积极协助区纪检监察,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察工作以及区纪委交办的临时工作,较园满的完成了区纪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开展对自侦案件督察工作。根据上级院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部门侦查工作实行内部执法执纪督察的规定,开展对自侦案件回访考查工作。通过学习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查阅有关案件材料、与承办案件干警交谈,走访发案单位和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内容,按督察的范围和事项,对自侦案件的案中、案后开展了督察。
三是多次对全院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进行了检务督察,今年以来,四次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车辆安全管理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要求全院干警必须时刻绷紧车辆安全这根弦,时刻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特别要求全体驾驶人员安全意识要入耳、入脑、入心,筑牢车辆安全防线,确保车辆安全无事故。认真开展了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检务督察工作。结合省、市院组织的各种专项活动,还自行对本院枪支弹药管理、车辆管理、办案安全、机关作风、禁酒令落实情况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
四是开展学习《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活动,规范从检行为,促进了各项主题教育活动。要求全院干警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引导全院干警增强道德意识和法纪观念,准确把握廉洁从检的各项政策界限,切实增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自觉性,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在我院内部网站,廉政建设专栏连续登载《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学习内容,并举行了知识测试,全院干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五是充分发挥检务督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努力创新思维,全力抓好检务督察工作,不断强化内部监督,今年开展检务督察5次,开展了对执法办案安全、检风检纪、警械警车管理等方面的专项督察,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逐步把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从事后监督扩展到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通过开展检务督察,有力的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为确保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办案安全、车辆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是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宣传工作。在院局域网廉政建设栏,挂出廉政建设、警示内容文章近30篇。年初,院纪检组致干警家属的家庭助廉信沟通了单位与干警家庭的联系,进一步树立了干警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提高自律意识,处处注重严于律已,要求大家做的自己首先带头做到做好,禁止别人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做到警钟常鸣。一年来,能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没有以权谋私的行为,能遵章守纪。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做了很多努力,在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领导对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是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和深入,争先创优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还不够强,纪检监察的业务水平还不高,工作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新的一年里要发扬与时俱进的思想,对不足之处要认真克服和改正。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五
3月16日,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总结分析2020年度工作,安排部署2021年度工作。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云龙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子明出席会议。云龙地区检察院全体人员,各县市区院分管副检察长、第三检察部主任及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云龙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xxx清,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琳,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伟分别对各自分管工作进行了讲评。第三检察部通报了2020年度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各项业务工作数据情况。石峰区检察院、醴陵市检察院、茶陵县检察院和其他6个县市区检察院分别作经验介绍和交流发言。
2020年,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转变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坚持疫情防控与办案监督两手抓,各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全市刑事执行检察整体工作继续位居全省最前列,云龙地区检察院先后获评全国先进刑事执行检察院、全国特赦检察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全市政法工作先进集体,全省信息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对茶陵xxx防疫活动监督案”被高检院评为涉新冠肺炎疫情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对罪犯医疗权益保障监督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年度十大优案。
成绩来之不易,这充分表明,株洲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是一支讲政治、能力强、有作为的队伍,是一支能让市院党组放心,赢得了高检院、省院高度评价的队伍。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部分基层检察院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无关紧要、无所作为、无从下手、无能为力等问题,希望大家认真剖析,举一反三,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予以解决。
会议指出,2021年,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市院工作部署,扎实履行各项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着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一体推进,“夯实先进、争创模范”,年度整体工作继续保持全省最前列。
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从五个方面抓好具体落实:准确研判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良性互动和深化拓展,坚决整治“顽瘴痼疾”;扎实履行各项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不断提升监督质效;落实强基导向,精心筑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基础。
会议强调,今年是中国xxx建党10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十四五”是新发展阶段的起点,新发展阶段之所以新,就在于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因此,做好今年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全年工作要点已经下发,目标已经明确,蓝图正在绘就,未来之路就在脚下,征途漫漫,唯有奋斗。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务必准确把握形势,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忠实履职,真抓实干,不断推动株洲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六
01 基本情况
2019年以来,市××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19年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2019年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近年来,市××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推进信息化应用。进一步优化"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按照"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息化标准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中心大楼,配齐信息化装备,深化"两网一线"应用。积极推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各刑事执行部门数据信息网络交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科技含量。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七
一年来,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执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院党组的要求,立足本岗,兢兢业业,踏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渎检科工作实际需要,我学习了《》及高检院、高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学习中我注意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注意理论学习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注意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所学理论,尽量避免失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注意从实践中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从身边每一件事中学习。一年里,领导和同志们教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二、清廉从检,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一年来,我认真履行与院里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状的要求,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政法委的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教育干警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以提高干警的廉政意识。
三、尽心尽责、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当好科长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科长抓好科内的各项检察工作。只要院党组决定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官,带头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挥表率作用,并教育全科同志增强集体荣誉感,使全科同志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院党组保持一致。使全科在科长的领导下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工作中,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识大体,顾大局,出满勤,干满点,和同志们一道加班加点从没有怨言。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及时发放两个须知。在协助科长完成科内工作的同时,积极查找案源,努力办案。对调查的每一件线索都做到认真负责,渎检工作干扰大,阻力大,风险大,不同于反贪。春节刚过,我就和科里的同志们一起排查案件线索,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中。在调查某房管局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的线索时,为了不给发案单位造成影响,我们利用周六、周日的公休日在档案室查阅了近1000份房屋档案,而后,又查询了银行、拆迁办等相关单位的档案,经过大家的努力,最后一举立案1件3人,取得了开门红,受到了市院的表扬。截至目前,我科已立案2件5人,已经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办案指标。
总的来说,一年来我问心无愧。因为我觉得自己过的很充实,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但这只是自己的开头,以后的路将会更长、更艰巨。不管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克服,并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为检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天津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
个人总结。
如有不妥请指正。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八
**年**月,我透过公务员招考进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院党组的安排被分配到反**局工作,在院党组和局长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指导和帮忙下,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将这三年来的工作、学习等状况总结如下:
一、服从大局,始终持续坚定的政治立场。
三年来,我认真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大”报告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理论素养,在近期变幻多端的复杂政治环境中,始终持续清醒的头脑,持续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敏锐度,在重大的政治、社会事件中始终与党中央、院党组持续高度一致,、服从大局。
二、努力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在院党组和局领导的悉心培养下,在全局同事的支持和帮忙下,我从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渐渐成长为一名检察干警。在工作中,围绕办案这个中心,我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办案潜力,先后协助查办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结合办案,针对在办案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我还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推荐二十余份,敦促发案单位及时整改,防止职务犯罪再次发生,取得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除做好本职工作外,我还用心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好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2013年15月我被授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4年7月被授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优秀*员荣誉称号,20xx年15月被授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xx年15月被授予银川市优秀公务员荣誉称号。
三、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
我在反**局工作虽然已有三年,一向处在职务犯罪侦查一线,积累了必须的办案经验和协调潜力,但是离履行好人民检察官的职责还有必须的距离,务必透过不断的学习来提升自己的各项素质。我在坚持自学和参加院里组织的群众学习的同时,还用心参加高检院和区检院组织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项学习、“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与考核,参加了高检院的初任检察官培训、参加了反贪总局组织的侦查技术与侦查信息化培训班、心理测试培训班等。从而在党性观念、宗旨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不断找到了差距,结合办案和工作实践,又不断得到提高。使得自己在政治上更加成熟,业务上更加过硬,组织和协调潜力等工作潜力明显增强。
四、廉洁自律,以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自身行为准则廉洁自律常抓不懈,我除了认真学习《廉政守则》外,坚决执行中纪委、高检院和区检院颁布的各项办案廉政纪律规定,自觉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从不迟到早退缺勤,在办案中严格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时刻注意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在工作中虚心理解党组织和领导同事们的监督与批评,廉洁自律,警钟长鸣,因此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年以来,虽然透过自身的努力,我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领导、组织上对我的要求还有必须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务必在不断地提高完善自己的各项素质的同时加强学习,克服不足,要在讲究侦查策略,提高侦查水平上下功夫,提高自身发现案件线索、深挖案中案、窝案、串案潜力,在用心完成办案工作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头脑,不能因为工作繁忙紧张就忽略甚至放弃了理论的学习工作。一手抓业务学习,一手抓理论学习,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总书记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我院的反**检察工作和国家的反*事业尽自己一份力量。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九
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汇报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去年以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大工作力度,各项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稳定,着力打击各类刑事案件201x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20件819人,批准逮捕338件644人,构罪不捕32件68人,不构罪不捕20件49人,存疑不捕30件5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85件626人,提起公诉349件593人,不诉23件23人,报送市院审查起诉10件13人,有罪判决率达100%。其中今年1至7月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86件38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30%和55%,批准逮捕153件30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4%和51%。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34件21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8%和17%,提起公诉和移送市院审查起诉137件29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6%和62%。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57件101人,提起公诉49件64人。今年72爆炸案发生后,我院派员在件,一律批捕起诉。去年来,共批捕各类涉矿案件13件45人,今年批捕11件41人,其中涉嫌非法采矿罪4件18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5件1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件5人,涉嫌妨害公务罪1件4人。已起诉3件8人。办案中,我院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坚持两个基本,.freekan.快捕快诉。
一是落实层级责任制度,所有涉矿案件,均由检察长和分管领导亲自把关。
二是涉矿类案件拟不予批捕的,必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三是启用风险决策机制。对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的,认为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
四是加大追捕力度,依法追捕了一名涉矿犯罪嫌疑人。五是认真研究涉矿类犯罪法条,努力从法律中寻找打击犯罪的依据。如在审查批捕胡绍进等8人非法采矿案件中,因涉案金额不大,责任难以分清,对其中6人难以以非法采矿罪批捕,后经与法院、公安协商,对该6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批捕。六是坚持涉矿案件一案一汇报制度。每办一起涉矿案件,立即以《专报》形式向市、区主要领导汇报,使领导及时掌握动态。
定逮捕。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件7人,起诉6件6人,全部获有罪判决。
(四)息诉息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确保不出现非正常涉检上访,我院认真落实稳控措施,刑事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中政委和省政法委督办的胡某、周某、唐某、周某4件重复上访案采取有效措施。目前,引起胡某连续12年上访的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逮捕、起诉并获有罪判决;引发周某上访的嫌疑人被追诉后,已经法院审结调解结案;造成唐某上访的强奸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批捕。以上三件上访案已完全解决,n123.上访人已彻底息访。周某上访案正在稳控之中。
(五)加强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一是开展检察进社区、检察进矿区活动。我院于今年3月26日和8月1日,与区法院在邢家巷村和三岔乡分别进行了对盗窃电缆案件、非法采矿案件的公开审判,起到了较好的法制宣传和震慑作用。
二是开展法制宣传。我院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在市城区和各乡镇、办事处共发放法制资料5000余份,下乡开展法制讲座6次,举行电视讲话1次,提高了群众的法制意识。
三是加强新闻宣传。去年以来,我院共在检察日报、张家界日报、湖南红网、张家界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发表与刑事案例相关的稿件30余篇,稿件多为以案释法,促使读者的法制观念得到增强。
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必须起诉的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共对68名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23名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努力减少社会对抗面,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今年来,我院将交通肇事和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等犯罪作为推行刑事和解的重点,加大调解力度,今年来我院共成功调解上述案件12件12人,对其中8件10人依法不予批捕,12件12人依法作相对不诉处理。
三、抓公正,着力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
一是加大追捕追诉力度。今年来,我院共追捕犯罪嫌疑人3人,均已进入公诉程序。追诉犯罪嫌疑人3人,均已获得有罪判决,打破了去年追捕、追诉的零纪录。
二是加大对刑事审判的抗诉力度。去年以来,我院共对4件案件提起抗诉。其中今年提起抗诉的2件案件,一案已经开庭重审。
三是加大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纠正力度。今年,我院共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实现了去年以来零的突破。如在审查逮捕侯世文涉嫌抢劫一案时,发现侯世文有精神病史,并得知其父曾将该情况向永定区公安分局反映,并提交了病历,但公安机关未将该病历附卷。我院立即向区公安分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纠正了此种隐瞒重要证据的违法行为。同时,自去年来,我院还向公安机关共发出书面检察建议7份,其中今年发出6份,均被采纳。
(一)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确保五个到位我们始终把案件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狠抓了五个到位。
一是确保制度到位。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办案工作流程》、《执法质量考评办法》、《一案三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案件质量管理和考评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依。
二是确保严查到位。对于办结的案件按照承办人自查、科室干警互查、部门负责人核查、评查小组集中评查的程序逐件评查,评查结果记入干警个人执法档案。
三是确保评析到位。我院每月讲评一次执法监管和案件质量情况,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四是确保整改到位。院执法考评小组将查出的问题通报相关人员,责令一周内将问题整改到位。五是确保奖惩到位。实行量化考核、逐月考核、奖惩兑现,考核结果与干警的福利待遇、职级晋升、岗位调整、评先评优挂钩。
(二)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我院与公安、法院之间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经常沟通协调相关问题。特别是今年,对涉矿案件启动风险决策时,经常与公安、法院进行协调,确保案子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下。
二是建立重、特大案件介入侦查制度。去年来,共对30余件案件做到了提前介入。对李维党涉恶团伙犯罪、7.2西溪坪爆炸案等多件重、特大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坚持及时介入侦查活动。
三是建立退补商议制度。我院定期或不定期就有关复杂案件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承办人制作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协商、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充实刑事检察力量今年,我院共为侦监室、公诉室补充干警5名,并为侦监室、公诉室各增配一名副职。此外,今年侦监室、公诉室改为两名院领导分管,强化了领导力量,加强了案件流程监督。
(二)加大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今年来,我院共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13人次。另外,今年初举办了一系列由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讲授、全院干警参加的业务知识讲座,其中刑事检察部门开展讲座4次。同时,今年我院以市院开展的检察业务标兵、业务尖子选拔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岗位练兵活动,目前我院刑事检察部门有1人被评为全市检察业务尖子。
(三)多措并举促司考,切实解决人才断档危机当前,我院有20名年轻干警无检察官资格,提高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成了我院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对此我们采取了三点措施:
一是将新进干警安排到刑事检察部门,使之工作中学业务、长知识。
二是为报考干警提供充足的时间保障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三是以破格用人机制激励年轻干警的学习劲头。今年我院将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且各方面素质较为优秀的两名年轻干警分别破格提拔为侦监室、公诉室副主任。目前,我院共有11名干警报名参加今年的司法考试,其中刑事检察部门就有5人。
(四)开展三看、三走访活动,查摆整改问题今年7月,我院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广泛开展了三看、三走访活动,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政府、公安、法院等单位,深入乡镇、社区,广泛收集对我院干警公正执法、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对意见和建议按部门分类,并已开始有针对性地查摆问题,狠抓整改。去年以来,我院在履行职责,服务大局上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
四是人才断层危机亟待解决。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附送:
按照市院关于召开全市检察机关目标管理工作推进会的通知要求,现将我院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检察业务工作今年以来,我院按照省院分类考核工作目标要求,年初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将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经过不懈努力,已取得一定成效。上半年共批捕各类案件45件52人,决定逮捕3件3人,提起公诉39件46人,移送市院2件6人,不起诉3件3人,批捕准确率和起诉准确率均达100%,法定时限结案率100%。完成反贪案件3件4人,领导靠前指挥,排除阻力,集中人力查处了市总工会出纳员挪用公款117余万元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所办案件已全部移送起诉,并有一件案件已做出有罪判决。我们继续加大民行监督力度,与区法院建立联席会议、领导定期沟通等制度,广辟案件来源,今年以来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件,4起案件均提请抗诉,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加强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依法对审判机关误判一名被告人刑期进行了纠正,审判机关依法裁定重新计算了被告人的实际刑期。会同市公安局看守所,武警部队进行联合大检查3次,自行检查5次,检查安全设施10次,切实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告申诉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案件7件,均及时做了处理,并一一进行了回复。组织检察长接待日18次,接待来访群众28人次,会同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召开案件听证会,及时有效的化解了伊春区三建公司集体上访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法律的统一实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们开通网上举报通道的做法《检察日报》给予了肯定与报道。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积极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以及行业和系统预防,对伊春区卫生垃圾处理场等重大工程均进行了跟踪预防,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市石油公司、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21个单位讲法制课3节,受教育达多300余人,举办大型法律宣传活动3次。对山预防犯罪基地挂牌,为预防职务犯罪、优化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以来,我院认真组织对“三类案件”的监督评议,积极探索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方法,对凡属“三类案件”情况的,坚持刚性监督原则,严防隐案、瞒案、漏案。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学习和活动,使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制度和检察业务有了进一步的感性认识。上半年完成检察信息24篇,压滤机滤布被省级采用7篇,市院采用7篇,完成省级宣传稿件,市级4篇,本网站登录38篇,完成省级调研文章2篇,分别在“三省一区法学论坛”荣获二等奖和“省法律监督与公正司法研讨会”三等奖。积极申请省、市级重点研究课题,安排专人负责调研。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决策作用,上半年召开检察委员会4次,共讨论案件9件。全面履行法警职责,上半年所承办案件法警全部参加押解、送达和搜查,法警实行编队集中管理,在办案工作区设有统一办公室。加强检察管理机制建设,各业务部门分别建立了案件管理流程,院里统一建立了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刑检部门完成了数据库的录入,派出检察室与监管场所实现了微机和监控联网。
(二)、检察队伍建设情况按照省、市院和区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我院及时开展了“三个教育”深化专项整改活动,党组及时开会研究,制定了《伊春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三个教育”深化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机构,按要求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坚持领导带头,通过思想发动,深入学习,不断增强了全院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筛网滤布增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全市电视动员会后,我院及时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宣读了工作方案和学习教育工作安排,检察长卢明生代表党组班子进行了活动动员,要求全院干警要积极行动,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投身活动中来。之后,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组织干警积极参加了省委政法委、省院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巡回讲座和区委政法委组织的法治理念教育培训,受教育面达100%,并结合实际工作,组织干警进行座谈讨论,不断增强“为民执法”自觉性。对疑难案件由挂职锻炼的检察长助理张友同志组织有关人员讨论,达到意见一致。我们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坚持搞好五个结合:
一是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人员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三是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会一课”制度,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干警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十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对某一基层人民法院xx年至xx年受理的9件刑事自诉案件统计发现,xx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3件,xx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6件,同比增长100%,其中调解2件、撤诉1件,调撤率33.3%。
一是审查把关不严,盲目立案。刑事自诉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纸诉状,法院便予以立案,缺乏严格的审查把关,致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二是易立难审,久审不决。由于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受案后发现许多问题,加之双方争执较大,而又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难于收集定案证据,往往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调又调不成”的局面。
三是滥用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属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撤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严格把握。但是,目前一些法院的常用做法是,只要被告人的态度不好或不予配合,就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不仅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而且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部分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难以执行,案结事未了。由于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任意性和,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触对立情绪较大,本来可以调解或和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不判决结案。而被告人难于接受,致使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兑现执行。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是要把好立案审查关。严格审查自诉案件有关刑事部分,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案;如自诉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是要做好立案后审理中的处理工作。如发现受案后刑事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将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证据材料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就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更不能认为需要被告人赔偿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要极其慎重稳妥的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在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确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才可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要严格审批手续。
四是要注重调解,增强良好社会效应。刑事自诉案件多是邻里纠纷,往往是小事酿成大祸,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调少判,这样一来有利于社会稳定,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便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顺利得到执行。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十一
——刑事检察工作,认真贯彻上级院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对诉讼活...
编号:___检察机关刑事监督工作报告学校:___教师:______年___月___日(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第1页共8页检察机关刑事监督工作报告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xx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在对可能判处三年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配合_区人民法院进行有关“普通程序简便审理...2021年度检察院工作总结220_年的11月17日,我怀揣着梦想走进了德城区检察院的大门,开始了我在检察院......
检察院工作总结-执法必严不负使命8人民检察制度作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是随着共和国的诞生而...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检察机关专政职能的重要体现。自治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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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总结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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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半年检察工作(一)刑事检察工作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进...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十二
我叫xxx,男,现年岁,汉族,2011年7月毕业于,专科文化程度,于月培训结束即到作至今。
自参加刑事技术工作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时刻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把群众的事牢记在心;始终保持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人民警察本色,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勇于实践、务真求实;在工作中一丝不苟、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克难攻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坚持多出现场出好现场,练就自身强硬的勘查破案本领,在多起案件的侦破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深受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从事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后,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不断向队内的老同志虚心求教外,利用一切机会看书学习出现场,力求使自己快速地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刑事技术人员。我积极的参加单位组织的这种提升能力的活动以及专业培训,在活动和培训中不知不觉间开阔了眼界,获得了知识,提高了觉悟,增强了能力,为下一步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参与多起案件的现场勘查和配合工作,把学到的“死知识”利用到痕迹物证的提取上,变成了“活知识”。
参加工作六年多以来,我共勘查各类现场700多起,提取痕迹物证500余件,制作三录300余份,圆满的完成了各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且通过技术破案数起。
不过。这些只代表过去,我们的刑事技术的路还很长,随着科技不断进步,我们还要学习新的、先进的技术知识,为更好的打击揭露犯罪、打击犯罪作出更大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在各种各样的执法活动中发挥其更大更有力的作用,为郏县的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十三
20xx年7月19日全县政法委会召开之后,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7月21日早在乡三楼小会议室召集各股室负责人召开班子扩大会。政法委冯启书记就政法工作进行了汇报,并决定7月27日召开一次由三级干部参加的全乡政法工作会,直接将会议精神贯彻传达到村民小组。调整充实了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乡政法委成员、维稳领导小组、禁毒领导小组等各种领导小组10余个,并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全面拟定并下发了20xx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村反邪防邪、禁毒工作、法制宣传工作等各项工作要点,使全年工作有安排、有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综治、司法4个办公人员,实行分工负责,统一合作。在全乡政法会上,乡人民政府潘大权乡镇长与各村委和乡直各单位、部门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禁毒责任状、禁种铲毒责任状和农村反邪防邪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专人负责,责任到位。
1、20xx年元月,乡人民政府潘大权乡镇长亲自主持在其办公室召开政法会议,研究决定元月18日召开综治成员单位会议,经验,着手安排20xx年平安工程建设目标和措施。在综治成员单位会上,20xx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得好的单位作了经验交流发言,潘大权乡镇长作了重要,明确要求各单位20xx年平安建设工作应抓的重点和乡直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前启动了20xx年平安建设工作,实现了早安排、早部署。
2、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班子成员为全面实施平安工程,有效落实法律进校村工作,率先按包村为主,做到有机结合,协调一致。7月份县关工委、乡政法委冯启书记参加青九校举办的集中法制教育培训活动,其它小学的法制教育、后进生转化教育、禁毒教育更是百花争艳。
3、分头排查矛盾纠纷,隐蔽摸排农村,,,人员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20xx年7月18日至23日,乡综治办、司法所与派出所人员分两组对辖区原,,,人员全部进行摸排,了解其思想状况,掌握动态,对个别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使之坚定珍爱生命,远离,,,的信念。针对个别顽固分子进行了处罚。结合全年工作安排,有效的启动了创建无邪乡实施方案,深入各村、学校广泛进行宣传。以”小手拉大手“为契机,在全乡范围内掀起了大的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半年以来,乡调委会成功化解了纠纷,无积存纠纷,有效维护了全乡的社会政治稳定。
按县综治委的安排,要求各单位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认真落实本单位、本部门的专门值班室和有专人值班,全面完成我乡规定的考核任务,使我乡社会治安点、面结合,构成一套完整的防控体系,实现了县政法委要求三个提高,两个减少,一个遏制的目标。
5、法制宣传有特色,平安建设效果佳。20xx年,我乡继续坚持抓常规宣传,上法制教育课,倍受广大师生欢迎,青九校法制课更有满园春色的味道。7月综治宣传月,我乡召集全乡综治成员单位举行了大规模集中宣传,共解答群众咨询35次,发放禁毒教育、农村反邪防,,,育、平安建设宣传、国土、林业、水利设施等宣传资料20xx余份。半年以来,出动宣传车二次、出法制宣传栏九期,印发宣传资料3500余份,特别针对纠纷多发地,乡综治、司法和派出所干警主动出击,深入到农户家中面对面重点宣传,以案释法,深受百姓青睐。
按平安建设规划,20xx年应完成平安家庭户、平安单位等各项建设的80%。我乡在九月份就在九个村规划平安建设园地,积极布置平安家庭、平安村寨建设标准,辖区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平安创建,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7月底,我乡在20xx年平安创建的基础上对教办;水利、农技站等15个单位分别授予”平安单位“光荣称号。
6、咬住禁毒不放松。石阡县是无毒县,青阳乡是无毒乡。为确保这片无毒净土。乡党委、政府已将禁毒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综治、计生、安全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严格落实禁毒一票否决制。积极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村层层签订禁毒责任状和禁种铲毒责任状,签订率达100%。
整体上看,我乡半年来无刑事案件发生,无集体上访,无越级和进京上访案件,无民转刑事件,基本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目标。
1、治安案件发起,查处起,发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9。8%。
2、刑事案件发126起,破95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发案数上幅21%。
3、司法所受理民间纠纷件,调处件,调解成功率达100%。总之,我乡半年来的工作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我乡有信心抓好全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建设工作,全面迎接省政府的验收,向县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呈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十四
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12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5、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刑事法律监督机制。开展刑事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刑事法律监督的执行力,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监督执法新思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权”和“霸权”思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检察机关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监督体制。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建设一支编制结构合理,纪律严明的专业化队伍,解决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问题,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坚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权、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大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也要保护检察干警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培训,选择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作教材,正确解决经济和社会变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释注解不周详带来的认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处理好理论和实战的关系,提高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质能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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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十五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十六
近年来,刑事执行学界提出了有关行刑发展的宏观思路,其基本观点是:把刑罚执行视为完整的制度性系统,由此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强化行刑权的配置。从监禁刑运行的单维度拓展到对行刑法制的整体构建,无疑体现了刑事法理论的整体成熟,在现实反思的基础上,对制度重构表现出深度的关切,也反映了论者对行刑发展的责任意识,笔者从中深受其益。但是制度创新的关键,取决于我们根据客观条件和社会需要所做出的准确选择。为此,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理清自己想要。
行刑法机制是刑事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法制的共同特点。一般认为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也有人认为它仅属法律运作,法制的全部内容应包括法律规则、法律观念、法律运作、法律组织。其实无论人们对法制的内容如何分类,制度性的法律得以启动直接依赖于两个基素:规范与执法权力。正像法人类学家的直觉,“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当它被忽视或违犯时,享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犯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使用人身的强制。”(注: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m].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30页。)这里,规范为执法主体提供了行为时的依据,执法体制则为规范的实现提供了权力后盾,两者结合使得法律进入到最基本的活化状态。应当说,目前学界对行刑法运行的现状分析,提出的发展思路,都是紧密围绕这两个基素展开的。
1、法律首先表现为经纬社会生活的规则,因此行刑法制建设的基点之一:是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建立统一的行刑体系是行刑法理论中的主流性观点。具体的理由是:(1)我国刑事法应当是由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执行性的刑事执行法组成的统一整体,而事实现状与这一要求相差甚远,《监狱法》的颁行虽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并成为我国有关行刑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它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操作程序上、立法规格上,都无法同刑法、刑诉法协调一致。一部规制监狱的法律,也不可能包含全部的刑罚执行。所以“须要制定一部比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而且与刑法、刑诉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注:杨殿升.余诤: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的建议[j].中国监狱学刊..5。)(2)从行刑活动的整体性看,制定刑事执行法典有现实意义。在我国管制、拘役、罚金、以及资格刑的执行,基本处于经验惯性操作,法制化程度不高,因此有必要通过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对同一性质的刑事执行关系、行刑权关系和行刑权活动,实行统一的法律调整,而不是人为地把他们割裂,或者继续让其中一部分处于无法状态。”(注:张绍彦:刑罚实现。现代法学[j]..第4期。)我个人也曾在很长时期支持这种主张。(3)从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看,制定统一法典具有迫切性。“正确认识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及重要作用是进行立法的必要前提,现代意义的目的刑、教育刑思想使刑事执行开始突破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传统界限,逐步摆脱其依附性和从属性,它自身特有的性质、职能及任务的实现,在客观上要求有一部统一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注:详见张金桑: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监狱学刊.19第5期。)(4)统一刑事执行立法是大势所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它有利于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符合刑罪多元化演变的一般趋势。”(注:袁登明等: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家1998年第6期。)。
2、行刑法由静态转入动态,有赖于强有力的法律组织。因此,行刑法制建设的基点之二:是实现司法权的合理配置。
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是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部门,强化行刑权的地位。方案的根据如下:从权力制约权力的原理看,行刑权是刑罚权的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有必要统一于一个部门,使其与量刑权、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平衡,这符合我国刑事法规定的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总体原则。从行刑低效应的现状看,行刑机制改革已具有迫切性。我国行刑权一直处于分散状态,自由刑执行一分为二,监禁刑由监狱负责,非监禁刑由公安机关执行,财产刑、死刑归法院管辖,结果是繁重的审判、治安事务冲淡了其对行刑的应有关注。为此有人将其归纳为两大矛盾:行刑规范要求与行刑[权]多元化实际状况的矛盾、行刑科学化要求与行刑立法严重滞后的矛盾。并指出只有实现刑事执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行刑权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目前监狱法律主体地位的严重缺损,与行刑权过于弱化有直接关系,这表明调整现有行刑司法体制的必要性。从相应扩大行刑机关的权力看,行刑权的集中对改变我国重审判、轻执行,重惩罚、轻改造的司法惯性,打破刑罚制度的僵滞局面,不失一种制度性对策。从现实条件上看,在我国,由国家司法部门管辖下的监禁性行刑,已形成了系统的管理运行模式和稳定的执法力量,监狱承担着主要的行刑职能。在保证这一部分行刑稳定的情况下,实现行刑权局部调整,不会引起过大的震荡,权力调整有基础。(注:袁登明等: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家1998年第6期。)。
3、以上肯定性评价建立在行刑一体化的假设之上,这使得事情变得不那么简单。只要我们深入到行刑一体化与刑事法一体化的关系中,剖析刑罚权、刑事执行权、行刑权的动态性联结,就会发现其假设的合理性才是问题的关键。
应当肯定的是,面对行刑法机制运作中的弊端,突出行刑的法治特征,并从司法权力的调配考虑其走向,无疑具有一定的战略眼光。在权力分散的情况下,行刑部门的内部体制调整,的确无法根本解决我国刑罚执行中的整体板结现象,统一行刑权则可以把行刑视为一个整体,这显然是调集现有权力资源,提高行刑整体效益的一种方式。因为形成能够控制各类刑事执行起关键作用的权力,及时反馈和完善行刑法的薄弱面,实现刑种、刑罚与非刑罚方式之间的联动,对带活整个刑事法机制的运行,是有积极作用的。而且统一立法的形式,也便利于决策者根据社会变化和实践需要,及时做出相应的法律调整,为权力实施提供根据。但是客观地说,目前行刑一体化只是一个初具轮廓的大思路,它距离制度性实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笔者留意到在行刑一体化的理论主张中,有关行刑法与制度发展的具体设计存在着较大差异,这表明对各种现实方案还存在一个具体辨析、论证的过程。不仅如此,行刑一体化的思路中还有一些基本问题有待清理: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究竟对现有刑罚活动有多大的牵引力;执行权的相对集中是否会对量刑权产生负面作用;在行刑领域突出司法独立,会不会阻碍行刑法机制与社会预防犯罪机制的双向良性运行;大规模地立法与制度调整,有无现实选择的价值?等等,在追问这些问题时,我们发现行刑权作为刑事法的后位性权力,有一定的被动性,它的启动来自于裁判权的行使。集中统一后的行刑权要发挥出效率,仍然要以刑事法已经完善为假设基础,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行刑法形式的统一与行刑法内容的完善有时并不一致,统一可能意味着为保持体系而取舍有关细节性内容,而分散的行刑法规群则可以直接面对执法实践需要。
二、从法律的历史构成谈完善刑事执行。
法的重点选择。
我国行刑机制形成于封闭的社会环境,并长期处于行政控制,有关立法的相对薄弱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前规范非监禁性行刑的法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的刑罚执行部分,执行部门制订的有关法律性文件等,执法透明度不高,行刑内容与相关程序的设置都十分粗糙。相对而言,规范有关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虽有较高的立法规格,而且1994年颁行的《监狱法》实际承担了刑事执行法的主干作用,但它自身仍有两大缺陷有待弥补:第一,行刑基本法律内容与程序有待配套性细则的具体化;第二,现代立法形式与保守刑罚观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融合。因为这部法律是把徒刑执行基本定位为监禁刑执行的,完全基于矫治而采取行刑的转处技术,除假释外,几乎处于行刑法律的空白状态。结果是行刑成本极高,整个机制处于低水平运作。看来,要真正解决刑事执行中的诸多症结,从完善整个刑事法内容入手才是治本之策。
不过,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能不在于制定统一的行刑法典,而是在刑事立法中载现一以贯之的法律原则,并完善刑罚适用与行刑运作的程序性法律环节。这意味着三层涵义:(1)要充分发挥刑事法的规制作用,应注意行刑法的前位因素――刑罚适用。通过改变刑罚板结的法律现象,对行刑制度进行外部性的有效救济,即关注刑事法的一体化;(2)实现在不同刑种、刑度、以及刑罚与非刑罚方式的有机联结,须用清晰的设计思想构架行刑法律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即关注行刑一体化;(3)在行刑制度发展定型情况下,对有关法律进行解构和重组并非上策。着眼于行刑法律中的薄弱环节,突出对非监禁刑执行的立法,细化监禁刑法律内容,实现刑法体系的平衡,可能更有价值。具体地说:
1、行刑立法应有所不为。即保留现有的法律格局,用旧瓶装新酒。法律包括行刑法代表了时间的连续性和空间结构的稳定性,它更多地表现为制度经验的结果。
笔者同意这样的说法,“从根本上说,法治响应的是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的。”(注:苏力等:学问中国.[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172。)这里法治主要是指法制度。同样,行刑活动要适应社会需要,实际就是刑罚实现的过程,它是通过刑罚机制的总体协调取得刑事法预期效益的过程。(注:张绍彦:行刑变革与刑罚实现.[m].法律出版社..95。)因此,它首先得必须保持行刑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变应性,并把这种变应建立在制度实验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既然“社会生活中的秩序所关注的是建构人的行动或行为的模式,而且只有使今天的行为与昨天的行为相同,才能确立起这种模式……因而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勾结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法律中的许多变化都是缓慢的而又渐进发生的……法律秩序中受到影响的部分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而其原有结构的大部分则仍保持不变。”(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行刑法制度的发展作为一个新旧因素转换和整合的过程,同样需要在维护凝聚法制传统与适变间保持某种平衡。
具体地说,行刑法的完善应保持它现有的外在形式,然后再根据财产刑、死刑、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的各自特点,分别用监狱法、限制自由有关规定、罚金执行细则等单行性法规,来规制行刑活动。目前采取统一立法途径来改变现有的'法律架构,还缺乏足够的理由。第一,我们至今还没有清晰地看到统一立法的实际价值。因为再完善的行刑法都只是局部性立法,它不可能涉及刑罚结构的合理调整,面对刑法对现有刑罚结构的固化,以及非监禁刑适用极低的现实,可供行刑立法选择的空间相当有限。而作为规范社会生活迫不得己的方式,刑罚执行固守着自己的狭小领域,行刑法在刑事法整体运行中所表现出的某种次动性,就更为直观。在这个意义上看行刑法具有保守性。因此,试图用统一的行刑立法实现刑事法重心向行刑阶段的转移,可能是过于乐观的预测。第二,我国行刑法律格局处于自发性状态,它源自社会生活,是基于对犯罪的本能反映,两者决定了其原始合理性,即执法便利。构建行刑法体系以执法便利为由是无可厚非的,它所形成的法律惯势正是法治持续推进的表现。而且法律经验的积累,社会法观念的形成,都离不开一种与社会生活相亲合的行刑模式。第三,行刑立法要想在实质上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单靠理论预设是不够的,法律经验的积累和刑罚技术的综合运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实践环节。而在目前监狱法与其他刑事执行法内容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统一立法的技术条件并不成熟。
2、行刑立法应有所为。它重在解决行刑的瓶颈问题――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中具体细节性内容与相关程序的完善。
笔者深信,行刑法律的真正生命力在于它具有操作性,能够活化于社会生活之中,而不在于必须有统一的独立的法律形式。即衡量立法的有效尺度是“立法的目的、实施手段与规范作用结果能够实现协调一致,法律能得到最经济、最便利的实施。(注:李晓安、曾敬:法律效应探析[j].中国法学.第2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中得到有益的启发。目前除俄罗斯等极个别国家制订了统一的刑法典外,多数国家并没有刻意追求其立法形式的统一,即使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也通常是沿袭传统做法,行刑法内容与程序均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和其他单行性行刑法规中。而事实表明,这种立法形式上的相对保守,并没有影响到行刑多元化发展,阻碍刑事执行成为整个刑罚过程中最活跃阶段。原因在于其行刑的法律细节较为完善,有关程序规定系统而明确。其中刑罚执行中的变更规定显得较为灵活。反而就新近颁布行刑法典的国家而言,其法律实效的准确评价还有待时日。
在我国,行刑法一直是刑事立法的薄弱环节,从表象上看是缺乏一种法典形式,其实不然。深究其因我们会发现:(1)管制刑因执行内容过于空泛而形同虚设,(2)有关罚金刑适用的法律规定相当粗糙,以及罚金与自由刑执行技术的综合运用缺乏法律支持。(3)居于我国刑罚中心的监禁刑,一直处于固化状态。比如除减刑、假释外,监禁刑的变更执行基本上取决于受刑人的受刑能力,而不是他的悔改程度,加上人们对假释适用的保守态度,以及减刑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导致其整个行刑法处于低水平运行。具体结果是短期徒刑犯的重犯率高居不降,长刑犯的增多导致行刑成本的急剧上升,受刑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犯罪率呈现超常规的正增长现象。可见我们目前需要的不是提高行刑立法规格,而是要给予有关司法部门一个制度实验的空间,即给予其更大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及时积累行刑经验,详化行刑的技术环节。
刑互换条件、程序等试行性法律规定等。
3、以退为进。用分散性立法方式,为行刑制度的调整提供主动性、自主性选择的余地。
我们应当看到:“当代中国,即有传统社会转为现代社会的问题,又有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问题,同时中国又面临着如何走向世界的问题,而世界已经出现后现代征象,这样,改变开放的中国就面对着传统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前所未有的大汇集、大冲撞、大综合”,(注:易天魁:中国社会发展时空结构。社会学研究。第6期。)面对这一时空压缩的大背景,行刑法律的构建显然须有前沿意识。而放弃统一的立法方式,就是让我们在完善法律内容与程序方面处于主动地位。因为以监狱法为主干来统一行刑法,明显不可取。
尽管有相当部分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现实条件与需要,用非监禁刑替代监禁刑、非刑罚化方式替代刑罚等,都不是中国行刑发展的路径。但监禁刑并非不可松动,至少非监禁刑执行的法律成份,应在行刑法结构比重上与前者对等。因为监狱的相对谦抑,无论从刑罚的综合成本考虑还是其被大多数国家认同上说,都存在着事实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不以现有监狱法为主干,统一的行刑法又很难与我国行刑现状相适应。足见,与其为维系统一的立法形式,我们被迫舍弃行刑法律的细节性内容,不如借势于分散性立法,逐步调整刑事司法权力间的关系,在刑罚机制运行中形成权力的杠杆,去构架制度上的一体化。
三、通过刑事司法权的调整,启动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
突出裁判权对行刑阶段的介入,启动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这是本文对刑事司法权进行合理配置的基本立场。它与主张强化执行部门的权力有明显的不同。我们知道司法权是存在于国家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与个人之外的中立力量,它由此载现社会公正,简称司法独立。而刑事司法权作为权力整体,不仅在结构上集合了各种组织因素,在功能上还应具备有机体的所有活力和潜能,加上它相对立法权、行政权存在的独立性,表明这一权力有其内在的核心――刑事裁判权。具体从行刑领域看,刑事执行权对刑事裁决权的依附、拱卫,以及两种法律权力的耦合与连动,对行刑整体运行产生至为重要的影响。
须事先说明的是,本文从刑事法实践状态,谈刑事裁判权与刑事执行权(注:刑事裁判权与刑事执行权都是针对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而设置的权力形式。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刑事执行没有包括劳动教养等行政性强制制裁形式。)的关系,旨在讨论权力机制的实际架构。在刑事法机制研究中,刑罚权是一个相当耳熟的概念。刑罚权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等的权力内容,也有人认为它分为制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等三种权力构成。(注:详见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32-33页。)张明楷:《刑法学》上册(法律出版社,19版,第394页)。以及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但是透视刑事法律的运行过程,我们不难看到所谓量刑权、行刑权都不过是用理性分析、建构而成的抽象架构,它表现为一种理论策略,即在刑事法律活动中,把制刑、量刑、行刑等权力形式提升起来,将其归纳为一种总体形式――刑罚权。而社会实践中刑事法机制是一个多重图式,具体地说,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裁量与执行都不限于实现刑罚。因此从刑事制度构建的角度上,刑事裁判权、刑事执行权比行刑权、量刑权更容易被直接把握。
1、我们注意到无论属于那种法系,一个国家的刑罚种类时有更新,刑罚制度的变应能力较强,总是与紧密审判与行刑的做法有关。
行刑机关对刑罚更新的影响一般表现在某一特定领域,难以实现刑罚制度的整体完善。而行刑的变更方式首先取决于刑罚种类的多样化,并需要在决定刑罚时就综合考虑。因此法官对刑罚技术的选择余地越大,行刑就越显得灵活。那么在调整刑事司法权结构时,能否通过拓展法官权力,来优化行刑制度?回答是明确的。
在我国,分散性的行刑立法显然不能解决刑罚灵活适用的问题,而集中执行权的行使,尚无现实制度的可比性,利用裁判与执行活动的固有联系,突出核心权力的杠杆作用,则可以不进行大规模体制调整而解决这一问题。国外也有相关的制度经验可资借鉴。如法国学者认为,在行刑个别化措施的适用上,“最好是由法官作出决定,以防发生任何专断行为。……实际上,公共权力机关已经走上了这一道路,依据某些局部的经验已取得了较好结果。”(注:[法]卡斯东・斯特芬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52。)而且根据法国刑诉法规定,每一个大审法院设有一名或数名法官专门负责判决的执行,称为刑罚执行法官,该法官有权决定对犯人服刑的原则和主要方式,减刑与假释等,在此之外,设置由刑罚执行法官、检察官、监狱长为主的刑罚实施委员会,制约法官的决策行为。重大问题的处理检察官也可直接行使监督权(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84。)。意大利的做法与之相似,由设置在上诉法院的监察法官负责自由刑执行中的重大事务(注: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25。),只有德国的做法不同,根据德国刑诉法第451条规定,刑罚执行由检察院负责具体实施,监狱附属于检察部门(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21。),但涉及刑罚执行的重大变更仍应由法院最终裁定。即使在俄罗期,刑罚执行部门的职责也限于行刑管理,而且行刑权分属于刑罚执行检查处、地方自治机关、劳改机关、以及国家税务机关等不同部门。看来,刑事裁判权对刑事执行权进行有效制约,是一条重要的司法经验,进而优化行刑制度,如不考虑其核心权力的支配作用,也只会徒劳无功。
2、裁判权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继续发挥作用,符合法律运行的基本逻辑,也符合社会生活的实践智慧。
在刑事司法权结构内部突出裁判权的核心作用,将其延伸到行刑阶段,不存在对社会进行权力扩张。相反它反映了司法中立对司法体制构架的基本要求,为我们引入公正、人权、效益等法律理念创造了制度条件。尤其在一个注重实效,忽略形式合理性的传统国家,这种权力结构调整对改变传统法文化意识,培养公众的法观念等,都会产生特殊意义。
结果可能是:裁判权对行刑运作的反映更加迟钝而且执行权体系徒具统一形式而缺乏实质上的支配能力。第五刑事裁判权适度扩大对行刑阶段的渗透能够形成统筹其运作的主干力量并可以借助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逐步完善行刑法律具体适用的内容与程序拓展行刑法律完善的途径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有关法律过于粗放的现象。
3、强调法官在刑事司法中的主导作用,须相应淡化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
裁判权的主导地位,与我国现有刑事执行权的配置没有根本冲突,但可能招致批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权对刑事执行的渗入远远大过刑事裁决与刑事执行的联结,裁决权本身是一种弱项权力,加上法官队伍素质与执法要求有相当距离,传统法律理论对公、检、法、司系统制衡的诠释,人们对这一司法体制调整的效果存在疑虑。其实刑事裁决权与刑事执行权共有的消极性,是刑事法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缩的必然反应。而刑事执行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向裁判权的靠拢,形成了对核心权力的有力支持,它旨在避免司法权内部的结构冲突,减少机制内的损耗。从另一方面看,监禁刑本身所固有的封闭性和刑罚的强制特点,表明刑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是有风险的。所以,我们与其容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错存,国家权力资源过于向行政方面倾斜,不如在刑事法一体化中通过抑制执行权,寻求解脱行刑困境的途径。(注:对此我们还应从目前监狱机制的局部调整中得到启发。我国监狱属于自成一体的司法系统,因缺乏与社会生活的关联,在社会转型之初,它曾使自己长期处于财政极度困难和行刑疲于应对,而不为社会理解的状况。近年来为拓展行刑经费来源,司法部开始试办市属监狱,并有了成效。监狱双重属性的出现有复杂的原因,但这至少说明,表象上统一、独立的执行权体系,有可能会严重脱离社会需要而缺乏活力。)。
4、重点理顺审判体制,设置刑事执行法庭负责办理受刑人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裁决,继续负责罚金刑、死刑的执行,并扩大他们对各种刑罚转处的决定权。
走出刑事执行权的囿限,从司法独立考虑,赋予裁判权更大的自主性是现实可行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法院体制改革研讨中,健全执行机构虽受到了重视,但它却因民事案件执行难而引发,其体制调整可能会忽视刑事执行力量的专门配置,因而笔者建议成立刑事执行法庭。这样执行法官在配合国家财政部门实施罚金刑时,终于可以根据罚金执行受阻的情况,进行自由刑的替代尝试,他们可以通过对各种自由刑执行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法律适用,摸索监禁与非监禁方式互为转处的制度经验,真正松动行刑的板结现象。
当然,刑事裁判权对自由刑执行的涉问,仍应以量刑的方式出现,它不直接干预行刑管理事务。因为自由刑的执行是一项时间长,事务相当繁重的法律活动,专门行刑机关的存在能保证刑事执行的常态运行。而且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同样不应对司法中立的原则抱以任何的偏执。裁判权的无限度膨胀带来法律程序技术与社会道德、政治性因素的过大背离,也可能导致法律在实质上的不公正。所以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执行权的相对独立又可以在司法权内部形成合理的制约力量。
四、刑事执行规范与权力的内部调整的焦点与基本走势。
在完善法律规范和调整司法权关系的同时,行刑法机制内部存在的重大症结,值得人们予以高度重视,并提具体治理方案。而且刑事执行活动如何与社会预防犯罪机制联动,也是我们要予论证的问题。
1、为了突出刑事执行权的法律地位,有必要理顺监狱的现有体制,走出国家举债式经营的怪圈。
监狱现有体制改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正像人们所认识的那样,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任务,有悖于法律运行的基本原理。从现实角度看,它导致监狱机构臃肿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从长远意义说,它给予了国家与社会公众一种错觉,监狱有能力解决至少能部分解决行刑所需财力问题,这反而掩盖了监狱经费极度困难的现实。而且监狱经济与行刑职能相混杂,极易为司法腐败留下滋生的温床,严重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但由于历史原因,这种监企合一的体制已具有相当的惯性,它的现实运作至今仍有不得已的原因。加上多重利益纠缠在一起,导致了其转型的困难。然而,就在国家对警察经费和罪犯生活经费给予基本保障,监狱生产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待遇的情况下,监狱企业仍处于举债式经营。它已经不是在支撑行刑运作,而是维系因历史形成的监狱小社会系统。由于属国家执法的敏感部门,这种企业不存在破产问题,其整体上的经营不善必将导致更多的债务,这些债务最终都会以不同方式转嫁给国家。而事实证明,扩大生产规模并没有增加罪犯劳动的岗位,因而它不是有效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途径。对此我们不妨做一假设,如果在早些时期,国家能够把这笔债务的少量部分直接当做行刑的投入,监狱基础设施的改善程度肯定会比目前状况好。时至今日监狱体制转刑已无进退选择。因为突出监狱的法律功能,是社会需要这个最大的现实决定的,监狱经济迟早应退出行刑领域。在目前情况下笔者建议:(1)监狱法实施细则的拟制应继续回避所谓经济管理的内容;(2)国家逐步加大对监狱行刑的直接投入;(3)利用自然减员,监狱逐步缩小自己的生产规模,并有计划地把其附属性生活系统真正推向社会;(4)尝试根据监狱内部需求形成生产的内循环,或围绕公用事业进行有偿服务等。促使罪犯劳动向半职业培训方向转化。
2、刑事执行机制向法律的回归,是以司法中立为基础,使其活动真正为市民社会所接受。因此整个机制应考虑向社会开放。
司法独立是法律公正的制度保证。国为“法律机构与社会的必要隔阻”(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45。),能让公众对法律产生神圣感和信任感。但作为制度现象,它也有负作用。具体地说,执行权向裁判权的靠拢有可能削弱法治与社会的亲合力,而即使是监狱这一封闭性概念,都存在与社会生活有机联结的需要。监狱界于刑事法运行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边缘地带,在刑罚即成事实的情况下,受刑人监狱化与受刑人大多须重返社会生活的现实,会形成深刻的悖论。所以,我们一再被提醒行刑矫治不同于刑罚,有人将其归纳为监狱人文性与刑法规范性的对照。(注:**・监狱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45。)看来,从社会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刑事司法权在后期运作的淡出,与它在前期的独立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在刑事执行领域中,通过规范与权力的合理构建引入一种社会化的非政府性的因素,意义深远。它能让公众近距离地了解监狱及其他行刑运行的状况,了解行刑司法活动性质与现实困境,感受法治,并由此增强自身预防犯罪的责任意识。而且正象著名学者福柯所言,“所有不直接经过国家机器的权力机制和效应,……在维护国家方面会比国家自身的机制更为有力。”(注:[法]米歇尔・福柯:《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63。)目前国外的主要做法是:由各种专家、学者联同有关司法官员组成刑罚实施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他们参与对受刑人处遇的具体决策,并由社会志愿人员给予各类受刑人经常性的生活指导等。专家参与行刑决策不乏来自社会的批评,但社会参与行刑的做法却是应予肯定的。在我国社会力量参与行刑的具体做法还没有完全定型,但在制度建设上给予其发展空间是有必要的。
应当明确的是,以司法。
中立为基础实现执行权结构向社会的适度开放,并完善刑事执行法律内容与程序,将不同于在行政权控制下的执行模式。它经过了中间权力的过滤,能够增进社会对制度机制的信任,保证出狱人真正回归的是市民社会。在我国长期的行刑运作中,司法机关与社会保持着相当紧密的关系,从客观上看公安基层机关与社区生活最相接近,管制、拘役刑等非监禁刑都曾是在专门机关、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和群众监督下联合完成的,并有过显著的社会效果。从纵向上看,我国劳动改造制度也长期处于半开放性状态,引入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刑事执行活动虽有民间力量的参与,更多地却是依赖于行政惯性的推动,加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法律本身的薄弱,使得出狱人不是直接进入市民社会,而是进入了政治社会。所以一旦社会整体进入改革开放的年代,政治社会之外形成了更大范围的市民社会,加上社会转型期间基层行政部门的控制力消弱,社会各界对行刑的关注力日益淡薄等综合影响,我们会明显地感觉到行刑活动顿时陷入了既无规范,又缺乏社会强力支持的困境。这表明保持行刑机制的相对封闭不是根本出路,因此在执行权向裁判权靠拢之时,应尽量保留它在管理上的社会化做法,并继续寻找引入民间力量的有效途径。
当然,社会力量进入行刑领域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是所谓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至少不是都能准确地把握刑罚、矫治与人权保护的标准。因此有必要保持刑事执行权力的中坚作用。这样,一方面刑事执行部门兑现裁判结果,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另一方面这一权力结构的开放性,削减了刑罚的封闭特点,使其不断与外界保持交流。
五、结论。
以上观点表明:在刑事执行法制的构建上,我们应更关注它的现实进程和焦点问题,而不是赋予其过于理想的色彩,并立足于刑事司法机制的整体架构,科学地论证它的后期运行。换言之,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可能不在于全盘性的制度设计,而在于核心机制的调整和内部功能的完善;可能不在于大规模的刑事执行立法,而在于持久地司法磨合,以及健全刑事执行法律的具体内容与程序。而且在行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权力之间,形成更紧密的互动关系。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十七
一是健全学法机制,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五年来,我们坚持周五学法日制度,以严格的请销假制度,保障参学率;坚持了检察官任职资格考试制,把良好法律成绩作为是否具备检察官资格的基本条件;坚持了检察官任职考法制,通过法律考核及执法述职,决定法律职务的晋升。并且坚持了执法办案纪律定期考试制度,普及了股级以上干部的年度普法考核等。通过以上学法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了干警学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一是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保障执法活动依法进行。五年来,我们着眼于执法的规范化建设,通过把改革经验制度化,创建新制度和把执法工作程序化等措施,不断增强制度的先进性、实效性和刚性。如根据介入引导侦查、普通程序简化审、诉前程序一体化等检察改革经验,建立相关制度8项;为解决自侦与刑检配合难、息访息诉压力大等问题,创建了侦诉一体化、处访联席会议等制度;根据刑诉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完善了11个部门工作规范。并把各科室工作职责和流程图全部上墙明示,使工作职责、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图三位一体,保障了执法工作的依法进行。
二是完善内务管理机制,着力提升规范化水平。我们把“文明、整洁、规范、有序”作为形象标准,相应建立了卫生、考勤、车辆、礼仪管理等10项内务管理制度,设立了车辆、人员流向监督牌、检察人员监督台、检容检视镜等,并随着规范化建设的深入,相继出台了以车辆定位、私人用车、物品定位、文明用语等为内容的管理新规定,先后有20余家单位前来参观学习。
三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制度的严格落实。我们把制度、督查和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考评机制。xx年,出台了涵盖队伍、业务两大类共七项内容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将科室的全部职责及各项制度的遵守情况细化、量化成分值,按月考核,年终累加,做为奖罚依据。xx年,又把考核进一步量化到干警,出台了《干警工作实绩考核办法》,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和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大大提高。
五年来,从制定制度、建立机制到生成理念,规范化建设循序推进,层次不断提高,先后编纂了包含67项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制度汇编》,建立了工作运行、队伍管理、考核评价三大机制,形成了用心工作、追求细节完美的工作理念,基本实现了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先后两次在烟台市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会议上做了典型发言。
一是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五年来,我们重拳出击,惩腐肃贪,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采取建立侦诉一体化、_跨局域、区域、领域_的办案机制和实施“抓系统和系统抓”等措施,提高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96起,大要案72起,挽回经济损失810余万元。办案平均结案时间30天,案件侦结率、移诉率和起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均达到了100%。先后在石油公司、山汽改挖出两个贪贿串案,立查案件11起;在教育系统查办4起校长受贿案,查办了5起公安人员和1起法官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案件。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十八
(一)依法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在立案监督中,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4件16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撤案29件49人。在侦查监督中,坚持做到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生的取证违法、程序违法和执行违法等行为发《检察建议》898件1555人,书面提出纠正违法450件;纠正漏捕漏诉362人。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全面推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和量刑建议改革,认真落实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工作制度,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4件,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8件。
(二)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坚持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日常监督。进一步规范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的提请呈报、同步监督和审查裁定的相关程序,今年,共办理减刑案件9件,纠正撤销不当假释案件2件。认真做好收押、出监(所)检察、安全防范、教育改造活动以及事故处理的检察监督。通过完善检察信箱、约见检察官等制度畅通申诉渠道,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办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11件。
(三)依法开展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今年,共立案审查各类民事行政抗诉案件409件,提请抗诉81件,提出抗诉22件。工作中,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民行一体化”办案模式,努力构建全市一体的监督体系。积极拓展民行检察监督新途径,开展了公益诉讼、督促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探索性工作,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件,督促支持起诉案件2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件。继续推广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共发再审检察建议35件,普通检察建议7件。深入推进执行监督工作,共办理执行监督案63件,发检察建议47件。20xx年,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我市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在开展法律监督的同时,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经常性沟通协调和配合,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执法效果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五、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切实强化内部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着力加强具有自身特点的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等专项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执法办案一线人员、关键执法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执法档案、错案责任追究和“一案三卡”等工作制度。按照上级院部署,积极开展了“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共评查案件429件,根据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案进行了完善。进一步加大对执法行为、检风检纪、警车使用的检务督察力度。注重利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干警旁听、观摩了原集宁区检察院检察长付某某等人滥用职权、贪、贿赂、诈骗案和“9·21”特大司法腐败案的庭审。严肃查办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给予党纪、检纪处分5人,追究刑事责任2人。
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检察事业发展基础。
坚持把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作为事关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来抓,努力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不竭的前进动力。
(一)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先后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检察干警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执法为民宗旨。通过丰富活动内容和载体,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争先创优”意识进一步增强。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20xx年,市院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
(二)狠抓领导班子建设。20xx年,市院党组针对市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缺额的状况,通过积极协调,在上级院和市委的关心支持下,逐步选好配强了市院的领导班子。同时,市院加大协管力度,积极与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协调,先后对7个基层院检察长进行了调整和交流。另外,加强中心组理论学习,努力提高班子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分工负责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党组议事规则,班子的整体合力得到进一步提升,班子的集体智慧得到了有效发挥。从20xx年开始,市院领导班子连续三年被市委评为“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三)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举办各类专题培训、业务技能竞赛、庭审观摩和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等活动,干警的专业能力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通过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积极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提高教育,干警的学历层次有了明显改观。更加重视人才培养,通过合理安排干警参加多岗工作,在工作实践中提高干警业务水平,从而使其成为复合型人才。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和内部人才交流工作,逐步缓解了业务骨干断档问题。不断优化检察队伍结构,更加注重对检察后备干部的培养,积极协调解决干警职级待遇,年轻干部的工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四)扎实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坚持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不断完善和落实市院领导联系基层院等制度,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想方设法破解影响基层检察工作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基层院考核的指标、内容和方法,使考核考评工作的目标导向、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促进基层院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今年,7个基层院共获得了自治区级以上荣誉16项,其中,乌拉特前旗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被自治区党委、政府授予“全区政法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临河区检察院被自治区党委、政府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五)不断加强基础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在市委和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均已按照实施标准全部实现。基层院第一轮“两房”建设任务全部完成,目前正在积极筹备第二轮“两房”建设工作。两级院车辆、计算机以及其他办公设备和检察装备均得到很大程度更新。逐步建立了适应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的现代化装备体系,检察科技含量不断提高,通过运用科技手段,成功辅助立案141件,抓逃30余人。
以上就是本年度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我们要在不断开创检查工作的新局面,坚定不移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更好的履行好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职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全面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十九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少数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有的身体残疾没有履行能力,有的年老体衰丧失履行能力,有的被判处刑罚短期内缺乏履行能力,有的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种种客观原因,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而执行申请人又属特困群体,生产生活也极其困难,期待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人的基本生活。不得不多次上访,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敦促法院执行,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救助制度。
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有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有的被执行人本身就缺少固定经济来源,甚至衣食无着,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身患重病或残疾,自身都需要救济等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无法兑现或很难兑现造成执行难。特别是在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死或伤或残,很多家庭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完全丧失经济来源,从而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同时由于大多数罪犯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家属或其他亲属也不愿意代为赔偿或确实无能力赔偿,致使有的被害人父母无人赡养,子女无人抚养,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保障申请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增强能动司法,彰显人文关怀,于是,执行救助制度应运而生。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成因及意义。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概念和形成原因。
执行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且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生活困难属于急需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一定条件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资金予以救济、补助的司法救助行为。
执行救助制度从广义上讲属于司法救助的范畴,对于它的分析和探讨离不开司法救助制度的范畴,不能孤立地和割裂来分析。司法救助(accesstojustice)又称为诉讼救助,有的学者称之为诉讼费用豁免制度,最早的术语叫“穷人规范”(poorpersonsrules),我国一般称为司法救助。它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也是社会民主与法制进步的表现。在历史上,司法救助最早产生于英国,其建立的理论根据源于公民平等的诉讼权,核心内容是对于穷人、弱者的诉讼救助。从该项制度所指向的对象来看,司法救助制度,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对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正式提出了“司法救助”的概念,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雏形。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推行执行公开,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建立执行救助基金。2009年上半年开展的全国性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中央政法委员会多次提到要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执行救助制度是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有益的尝试性措施,部分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长期积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进而危及党的执政根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改革措施,执行救助基金及救助制度在此时应运而生。
1、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行执行程序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占历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25%以上,甚至更高比例。这些案件的大部分被执行人通常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财产,有的长期下落不明,有的在监狱服刑,而申请执行人因受害或其它原因,有的因患病急需治疗,有的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急需经济帮助。甚至有少数当事人因权利得不到实现,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采取极端方式,围堵法院,上访闹访等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损害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面对特困申请执行人案件大量存在、矛盾较为突出的状况,执行救助制度是法院必须采取的对策,能缓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的紧张关系,有效防止因执行不能而诱发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2、缓解执行难,体现司法为民。执行案件中,有一部分涉及赡养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执行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服刑、下岗、重病、残疾,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活、生产困境,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保障,特别是一些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执行目的的实现与否往往关系到其正常的生产、生活。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摆脱生存危机的有效途径,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3、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具有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各种权利,国家权力机关虽制定了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保障,但“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贫富差距仍在扩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特别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就很难获得正义的平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交不起诉讼费,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即便是打赢了官司,也会因面对被执行人也是特殊困难群体,执行难以到位,权益实现不了,同样使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陷入困难,不能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行执行救助,不仅仅是帮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保证有理有据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他们的权益。因此,建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制度化的阐释,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上的价值体现,通过协调和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权益,体现公平正义。
(一)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执行救助制度尚无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完备,分别规定于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救助条件、救助主体、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都没有统一、明确、完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执行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性质,也可将民事执行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受到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两种,一是因执行方法、措施、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二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实体法上的权利。对前者,法律上赋予当事人的救济称之为程序上的救济,而后者,即为实体上的救济。从执行的启动、实施以至结束,执行救济包含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及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提起的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执行错误的执行回转等。本文择取《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三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务上的分析,希望能够为执行体制与机制改革提供一些实务工作者的看法。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1、执行救助的条件及对象。目前司法救助有三个方面的条件限制:(1)案由,限制为赡养、抚养、抚育、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2)申请执行人必须为特困群体;(3)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救助对象。一般而言,申请人必须是特困群体,仅指自然人。如何理解特困群体,在目前制度尝试过程中,有些法院以申请执行人存在“特殊困难”、“生活困难”、“严重困难”为条件;有些法院以“生活贫困”、“无法正常生活”为条件;也有的法院以申请执行人“极度贫困”、“十分贫困”、“家庭经济困难”为条件。
2、执行救助金的来源。目前,对执行救助金的资金来源上,一般是财政拨付、社会捐赠和法院筹集,以财政拨付为主,以社会捐赠、法院筹集为辅。一般限制每人每案只发放一次。
3、执行救助的审批、发放程序。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应按照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案件承办人审查材料、合议庭合议、分管领导审批、政法委审批、财务部门发放的流程管理。
申请执行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同时提供附有证明其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申请执行人证明自身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证明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案情、家庭收支情况等;二是申请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等。
案件承办人审查材料,一方面要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将案件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方法的调查材料整理附后,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合议庭合议、分管领导审批,然后由财务部门支付资金。
三、现行执行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无保障、数额不平衡。执行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是对司法救助制度更深层次的认识,但这样的社会责任仅仅靠人民法院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很多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专用账户,有的是由财政拨付,有的是财政拨付、法院筹措相结合等等,但由于没有固定的来源和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后盾,很多时候,司法救助只能停留在善良愿望的层面上。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执行救助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
(二)执行救助的案件类型不统一,甚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虽然目前救助的案由主要为赡养、抚养、抚育、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案件,但因没有法定限制,只要出现执行不能、申请人生活困难,均可申请执行救助。很多时候,一部分当事人通过缠访闹访,盲目的诉求,企图得到救助。政府、法院有可能在没有健全制度的情况下,把执行救助作为一种安抚申请人的手段,进而引发执行救助资金滥用,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导致新一轮的不公平。从救助金实际使用的情况来看,执行救助制度设立给某些当事人造成了错觉:只要到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实现债权,即使债务人无履行能力,法院可用执行救助金垫付。有的当事人在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时,便采取种种方式要求法院从救助金中给付,一旦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便到处上访,法院迫于无奈只得拿钱买平安,导致了救助金发放条件放宽,违背了设立执行救助制度的初衷,所以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救助金发放制度。
(三)执行运行程序不统一,导致审批周期过长。目前司法救助处于探索阶段,全国各地执行救助金审批发放手续不同,没有统一的运行流程,导致执行救助金审批周期较长。资阳市的执行救助金制度的审批流程是:各基层法院初步审查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委政法委审批。区委政法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执行,由区财政局拨付救助金到法院,法院收到救助金后发放给救助对象。上述审批流程从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到救助金发放,耗时5-6个月以上。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冗长的审批周期难以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困难,有违执行救助金救急、助困的宗旨,个别身患重疾的当事人甚至因此而得不到及时的医治。(四)执行救助系垫付性质,尚未建立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监督机制。因监督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备,在实践操作中,申请人得到一定救助款后,不再闹访,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人员不再关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会主动恢复案件的执行,致使救助资金很难收回,导致很难循环使用,只能是越来越少,而不断地要求财政拨款,造成被执行人的债务由国家买单。
四、对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执行救助法》,将目前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的内容集中起来,对执行救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加以明文规定。这是保障执行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根本前提,是我国庞大弱势群体的共同渴求,是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司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
(二)保障救助金来源。执行救助制度的经费保障问题是执行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根本条件,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执行救助工作无从谈起。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缺乏社会保险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不利于减轻国家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参照国外比较成功的模式,救助资金来源可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一是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可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各级法院在历年执行案件中所需救助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将执行救助金设立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是刑事犯罪案件中追缴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罚金、没收的财产等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给法院,用作执行救助标的款的充实。三是慈善机构募集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款、捐赠。拓宽救助金的募集渠道,广泛宣传和呼吁,动员全社会关爱涉诉特殊困难群体,广开资金募集渠道募集资金。四是被告人服刑期间的劳动所得提取一定比例。五加大对救助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以便垫付的救助金收回后循环使用,减轻财政负担。
(三)统一救助标准。目前没有统一的救助标准,救助金审批机构主观自由裁量权过大,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救助标准,实现相对公平的救助。笔者认为,执行救助的首先应具备的几个基本条件应是,1、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申请人生活困难,急需医疗费、生活费等且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3、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然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然后按生效法律文书未执行到位金额确定5%-10%的救助比例,同时限定每一个案件的最高救助限额,而这个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地按当地生活水平及执行救助金的保障情况予以确定。
(四)规范救助运行程序。执行救助应依职权或申请人申请两种方式启动,首先应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后提交执行救助部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确认,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不予救助的事实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救助条件,依然缠访、闹访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要采取处罚措施,保障救助程序的正当性。
在规范救助运行程序上,应当有三个问题需要着重解决。一是审批部门,目前实践中,有的是由法院一家审批,有的是由法院和政法委两家审批。我认为后者,法院和政法委两家审批,是一种两家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二是要限定审批时间和操作流程。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审批时间限制,导致有的执行救助款6个月到1年才审批下来,当事人的困难难以及时有效解决。三是执行救助金的募集和管理部门。建议募集到的执行救助款由审批机关以外的第三方机构予以监管,比如可由省高院设立专项救资金,专款专用,便于及时拨付。
(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
执行救助制度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方式值得倡导,但是设立执行救助制度应理顺关系,形成法院参与,政府监督的格局,设立科学的监管制度,使执行救助制度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执行救助助监督制度,应从两方面予以设立。一方面是审批程序的监督。按救助助标准和条件,先由法院审批后,然后报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比如政法委)予以审批。同时还可建立执行救助第三人异议制度,对拟批准的司法救助案件向社会公布,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有异议的第三人,可在公告后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法院提出异议,使司法救助接受来自于人民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法院继续执行的监督。明确司法救助资金性质为垫付资金,执行救助后,要继续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建议在每年年底对接受执行救助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一次调查和评估,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向执行救助金募集和管理部门报告。对及时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将执行所得资金优先纳入执行救助资金,以保障执行救助资金的充足性。
总之,执行救助制度作为当前化解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项有效措施,作为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使其不断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二十
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侦查破案的第一生产力,在打击犯罪、服务警务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回顾2014年,xx派出所刑事科学技术组在所领导以及分局技术中队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刑事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坚持科技强警战略,按照“队伍专业、装备先进、工作规范、管理科学、作用显著”的发展思路开展工作,现将我所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我所在刑事技术方面注重运用技术、便衣、巡逻、监控四位一体相合的工作思路,并始终坚持把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侦查破案的第一生产力,把加强刑事技术工作作为改革和加强刑侦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推进刑侦工作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推进刑事科学技术现代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现场勘察、检验鉴定、科研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注重人才的培育,我所坚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技术过硬、工作规范、作风严谨的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稳握“三抓两指导”的主线(即一抓现场勘查质量,二抓痕迹物证质量与及时送检时间,三抓现场资料的及时归档。指导业务的顺利开展,指导技术员的工作态度及责任心。)我所领导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在管理上力求突破,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责任制度,凡发生刑事案件,我所领导必定到场指导勘察工作。要求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按规范的程序操作,达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工作的目的,同时鼓励技术组成员要将团结协作、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注入到实际工作当中。
2014年度,我所刑事技术组共勘查现场800多宗,提取有效痕迹、物证400宗(其中现场指纹105宗、现场dna物证70宗、足迹201宗、录像资料420多宗),其中十类案件101宗(提取率达80%)。有效痕迹、物证作用达;其中指纹比中案件18宗,协破案件32宗,抓获嫌疑人20多名,dna比中案件14宗;带伤者验伤100多人次,处理本所辖内各种尸体(包括自杀、事故)15宗,协助出差2次;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照片400多套,验伤照片100多套,制作辨认照片1000多份。2014年度,我所全区技术总分排名由2014年度全区第六名跃升至全区第三名并被分局刑警大队评为优秀技术组。
2014年9—10月份我辖内入室盗窃及飞车抢夺案件时。
我所在刑事科学技术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面临着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还要不断加强学习和改进,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今后,技术组要继续查找差距,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我所刑事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发挥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xx派出所。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篇二十一
20_年,我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和市院的工作部署,以争创全省、全国先进检察院为目标,以"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主题,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打造精品案件和精品工作,着力建设"学习型、专业型、和谐型"检察机关,着力加强党建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为实现富民强县新跨越而不懈奋斗,努力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一、坚持把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
1、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着力维护平阴和谐稳定。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犯罪;不断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量刑建议、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办案机制,落实依法从宽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涉检信访预警评估机制,完善一单式工作法,针对执法环节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加强风险评估,科学制定处置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大力推进民生检察,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大力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民事行政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和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动态及对策研究,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促进网络虚拟社会建设和管理;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上舆情监测研判、重大事件快速反应、网上舆论引导等机制。
二、坚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根本途径。
3、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监督与保护的关系,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认真研究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措施,坚持惩防并重,积极做好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做到主动服务,积极作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4、保持惩治_x高压态势,注重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加强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法律监督,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正确处理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系,着力打造精品案件,确保办案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5、加强预防工作规范化,促进惩治和预防_体系建设。重点围绕县委、县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职务犯罪专项治理工作和廉政高效平阴建设,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大力开展预防调查、网络预防、预防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丰富"预防播报"的形式和内容,创新开展警示教育、宣传、咨询等工作;不断完善预防信息库,加强职务犯罪分析和对策研究;不断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增加行贿犯罪成本,遏制职务犯罪;定期向预防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在乡镇和重点单位推广检察官预防工作站,在协会单位聘请预防联络员,办好协会期刊,实现工作下沉、触角外延。
三、坚持把深化检察改革作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6、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健全对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公安机关反馈通知立案案件侦查情况的机制,完善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建立排除非法证据制度,规范和完善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引导依法取证的范围和程序,健全对侦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建议更换办案人和纠正违法的程序,严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健全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和对看守所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制度,规范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的适用程序;规范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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