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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内容篇一
原告人:李xx,女,82岁.家住xx省xx市新城区枫叶小区15楼一单元115室, 被告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支持
事实和理由:和儿子余xx一家住在一起.她的儿媳王xx很看不惯她,经常打骂她,几次把老人打得卧床不起,还不给老人看病。2002年3月28日,儿媳再次对老人拳脚相加,经医院诊断,老人被打断两根肋骨。老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人代写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儿媳虐-待老人的刑事责任。
有关证据:儿媳虐-待老人,主要证据有:1、证人李x夫证言,系邻居:住在枫叶小区15楼1单元111室的,112室的何xx夫妇,证实....;2、证人刘xx夫评证言,113室的妇。证实....;。3、医院证明,另外,xx医院唐x医师出具了老人被打的证明,证实被打伤情况等。(写明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内容概括)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人(或起诉人):某某
年月日
(一、首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199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 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四、案件事实)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六、尾部)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项)
附: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被告人:马占领 男 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西青区 身份证号:120111197206102220 汉族 高中文化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 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于2015年10月7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占领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张叁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李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马占领驾驶津b h3308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华苑小区开往西青区杨柳青镇,当日20时35分许,途经工西路拐弯处时,车辆驶出路面撞倒了位于阴影处的被害人何魏后逃逸,造成被害人何魏摔倒在地,被随后驶来的货车碾压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西青肇(2015)0006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占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马占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占领在审查过程中无异议,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占领的供述,证明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情况。
2.大货车司机供述,证明被害人何魏摔倒在地的具体事实。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
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明肇事车辆的制动系统技术状况。
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马占领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
6.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何魏死亡原因,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明被告人周曙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占领得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逃逸,间接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占领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处以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武
2015年12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被告人郭××,男,31岁,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柳泉镇纸房村农民,住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2000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宜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非法行医一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郭××1994年曾在县中医院学习中医。2000年年初,被告人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私开一个体诊所。被告人郭××虽在县中医院学习,有一定行医实践和经验,但没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医师资格,其私自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属非法行医。
2000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到被告人处就诊,被告人给被害人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导致“乌头碱”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女死于药物即被告人为被害人所配川乌、草乌中毒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成分乌头碱毒性极强,其毒性随泡制方法及煎煮时间的不同而差别很大,是医学上的慎用药品。被告人作为一名从医人员,理应知道其所开药物中含有剧毒物“乌头碱”,在使用时应慎之又慎,严格按照医疗常识进行配药、泡制。然而被告人却对被害人超量使用川乌、草乌,并将配制药酒这一医学要求相当严格的行为交给并不了解医学常识的被害人去完成,对被害人也仅仅是简单交待“泡7天后服用”,而没有将药酒所含的毒性及副作用等有关情况告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服尚未泡制好的含有极强毒性的药酒中毒身亡。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刘女之死是由于被告人郭××的疏忽大意使被害人刘女提前服用了没有泡制好的药酒造成的,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刘女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其非法行医行为造成被害人刘女之死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200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1.主要证据复印件3份;
2.证据目录1份;
3.证人名单1份。
1.起诉书
(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1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2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3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人 民 检 察 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范例(1)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诉[××××]101号
4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 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03]1 122号
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6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3)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2]56号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2.不起诉决定书
8
(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范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练习: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并予合理补充,拟制不起诉决定书。
(1)
2003年l2月9日上午9时左右,钱××推着小货车出了家门,准备到市场去售货。刚出家门不远,不慎将赵××碰了一下,钱××没有理睬赵××,继续推车前进,赵××见钱×× 推车碰了自己后不闻不问,便对钱××出言不逊。钱××停车后,也对赵××恶语相加。两个人先是对骂,继而发展成为互殴。钱××先过去朝赵××当胸一拳,赵××回手给钱××脸上来了一巴掌。在互殴过程中,钱××从地上捡起一根30厘米粗、60厘米长的木棍,照赵××的头部打去,当场将赵××打-倒在地。闻讯赶到的邻居忙扶赵××去医院治疗。钱××也与这些人一起赶到医院,并忙前忙后为赵××挂号,支付医疗费。赵××因伤休息20天,经法医鉴定,赵××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所证实,钱××亦供认不讳。
××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钱××涉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钱××事后积极帮助赵××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钱××不起诉。
钱××,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市××区站前街东方路2号,身份证号码××××,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
青面兽,1978年7月7日生,××省××县人,高中生,汉族,大宋刀馆教练,住××县××桥××号。身份证号码×××××××。2001年×月×日取保候审。20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3日中午,青面兽在××人民公园耍完大刀回来,肚子饿的不行,妻子又海南旅游去了,方便面也吃厌了,于是到刀馆食堂解决问题。买饭的人排成了长队,没三两个时辰,轮不到青面兽。青面兽等不及了,就插队,正插在泼皮牛二前面。牛二前面从来都没人插队的,而且他一向与青面兽关系紧张,认为青面兽刀艺根本不精,××县政府授予其“耍刀名兽”称号完全错误,应该尽快予以撤销。此下牛二即坚决反对青面兽插队,说买饭要讲纪律,不是耍刀可以没有招式的,话确实有点难听。青面兽本来肚饿,又对自己的刀艺向来颇为自负,虽然此刻插队输了理,但面对牛二附带的羞辱,忍受不了,于是还骂,说牛二算泼皮的话,真的牛都成了智者——这句话非常突兀,牛二好半天没回过神来——牛二有点智障。双方你来我往,不下数十句,未分高下,继而斗争升级,扭打起来,后被同事镇关西、鲁提辖拉开。在吃饭时泼皮牛二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为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情绪波动强烈时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死者外表仅三处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现场目击证人镇关西、鲁提辖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青面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九条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二
被告人贺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年2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罗x,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贺xx、罗xx、乔xx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贺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贺xx与罗xx、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贺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xx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贺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贺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贺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xx为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xx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贺xx、乔xx。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贺xx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贺xx指使罗xx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贺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贺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贺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1月23日,钟照欣提供给贺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贺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xx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贺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贺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贺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贺xx、罗xx、乔xx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贺xx、罗xx、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贺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贺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贺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贺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贺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xx属从犯。贺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贺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年x月x日。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三
被告人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________________(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________涉嫌________罪,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________和被告人的辩护人________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________(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
________________(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罪,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________”。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________”。
经依法审查查明:________(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________(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________(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__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________(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________依照刑法第________条,应当(或者可以)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第 1 页 共 1 页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第 2 页 共 2 页
(一、首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199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 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四、案件事实)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六、尾部)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项)
附: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1.起诉书
(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1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2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3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人 民 检 察 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范例(1)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诉[××××]101号
4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 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03]1 122号
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6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3)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2]56号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2.不起诉决定书
8
(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范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练习: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并予合理补充,拟制不起诉决定书。
(1)
2003年l2月9日上午9时左右,钱××推着小货车出了家门,准备到市场去售货。刚出家门不远,不慎将赵××碰了一下,钱××没有理睬赵××,继续推车前进,赵××见钱×× 推车碰了自己后不闻不问,便对钱××出言不逊。钱××停车后,也对赵××恶语相加。两个人先是对骂,继而发展成为互殴。钱××先过去朝赵××当胸一拳,赵××回手给钱××脸上来了一巴掌。在互殴过程中,钱××从地上捡起一根30厘米粗、60厘米长的木棍,照赵××的头部打去,当场将赵××打-倒在地。闻讯赶到的邻居忙扶赵××去医院治疗。钱××也与这些人一起赶到医院,并忙前忙后为赵××挂号,支付医疗费。赵××因伤休息20天,经法医鉴定,赵××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所证实,钱××亦供认不讳。
××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钱××涉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钱××事后积极帮助赵××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钱××不起诉。
钱××,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市××区站前街东方路2号,身份证号码××××,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
青面兽,1978年7月7日生,××省××县人,高中生,汉族,大宋刀馆教练,住××县××桥××号。身份证号码×××××××。2001年×月×日取保候审。20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3日中午,青面兽在××人民公园耍完大刀回来,肚子饿的不行,妻子又海南旅游去了,方便面也吃厌了,于是到刀馆食堂解决问题。买饭的人排成了长队,没三两个时辰,轮不到青面兽。青面兽等不及了,就插队,正插在泼皮牛二前面。牛二前面从来都没人插队的,而且他一向与青面兽关系紧张,认为青面兽刀艺根本不精,××县政府授予其“耍刀名兽”称号完全错误,应该尽快予以撤销。此下牛二即坚决反对青面兽插队,说买饭要讲纪律,不是耍刀可以没有招式的,话确实有点难听。青面兽本来肚饿,又对自己的刀艺向来颇为自负,虽然此刻插队输了理,但面对牛二附带的羞辱,忍受不了,于是还骂,说牛二算泼皮的话,真的牛都成了智者——这句话非常突兀,牛二好半天没回过神来——牛二有点智障。双方你来我往,不下数十句,未分高下,继而斗争升级,扭打起来,后被同事镇关西、鲁提辖拉开。在吃饭时泼皮牛二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为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情绪波动强烈时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死者外表仅三处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现场目击证人镇关西、鲁提辖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青面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九条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被告人郭××,男,31岁,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柳泉镇纸房村农民,住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2000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宜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非法行医一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郭××1994年曾在县中医院学习中医。2000年年初,被告人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私开一个体诊所。被告人郭××虽在县中医院学习,有一定行医实践和经验,但没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医师资格,其私自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属非法行医。
2000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到被告人处就诊,被告人给被害人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导致“乌头碱”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女死于药物即被告人为被害人所配川乌、草乌中毒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成分乌头碱毒性极强,其毒性随泡制方法及煎煮时间的不同而差别很大,是医学上的慎用药品。被告人作为一名从医人员,理应知道其所开药物中含有剧毒物“乌头碱”,在使用时应慎之又慎,严格按照医疗常识进行配药、泡制。然而被告人却对被害人超量使用川乌、草乌,并将配制药酒这一医学要求相当严格的行为交给并不了解医学常识的被害人去完成,对被害人也仅仅是简单交待“泡7天后服用”,而没有将药酒所含的毒性及副作用等有关情况告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服尚未泡制好的含有极强毒性的药酒中毒身亡。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刘女之死是由于被告人郭××的疏忽大意使被害人刘女提前服用了没有泡制好的药酒造成的,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刘女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其非法行医行为造成被害人刘女之死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200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1.主要证据复印件3份;
2.证据目录1份;
3.证人名单1份。
起诉书
××检刑诉[1998]××号
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户籍地××××号。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98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1998年8月24日21点40分许,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公路上逆行,将路上11岁的苏某与父亲苏某海撞伤,被害人苏某内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死亡;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过程被卷入车底的苏某海拖行1500米,后经郑州边防检查站武警驾车拦下,造成苏某海全身大面积挫伤,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顶部皮肤大面积缺损,有15x9平方公分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骨折,脑及肺部挫伤严重,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血压很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苏某死亡,苏某海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又被告人孙某在肇事逃逸过程中明知苏某海在汽车底部,仍然驾车潜逃,置苏某海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致使苏某海严重受伤,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随文移交被告人孙某侦查卷宗2册。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四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项:
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五
原告人:李xx,女,82岁.家住xx省xx市新城区枫叶小区15楼一单元115室, 被告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支持
事实和理由:和儿子余xx一家住在一起.她的儿媳王xx很看不惯她,经常打骂她,几次把老人打得卧床不起,还不给老人看病。2002年3月28日,儿媳再次对老人拳脚相加,经医院诊断,老人被打断两根肋骨。老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人代写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儿媳虐-待老人的刑事责任。
有关证据:儿媳虐-待老人,主要证据有:1、证人李x夫证言,系邻居:住在枫叶小区15楼1单元111室的,112室的何xx夫妇,证实....;2、证人刘xx夫评证言,113室的妇。证实....;。3、医院证明,另外,xx医院唐x医师出具了老人被打的证明,证实被打伤情况等。(写明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内容概括)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人(或起诉人):某某
年月日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一、首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199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 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四、案件事实)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六、尾部)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项)
附: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1.起诉书
(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1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2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3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人 民 检 察 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范例(1)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诉[××××]101号
4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 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03]1 122号
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6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3)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2]56号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2.不起诉决定书
8
(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范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练习: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并予合理补充,拟制不起诉决定书。
(1)
2003年l2月9日上午9时左右,钱××推着小货车出了家门,准备到市场去售货。刚出家门不远,不慎将赵××碰了一下,钱××没有理睬赵××,继续推车前进,赵××见钱×× 推车碰了自己后不闻不问,便对钱××出言不逊。钱××停车后,也对赵××恶语相加。两个人先是对骂,继而发展成为互殴。钱××先过去朝赵××当胸一拳,赵××回手给钱××脸上来了一巴掌。在互殴过程中,钱××从地上捡起一根30厘米粗、60厘米长的木棍,照赵××的头部打去,当场将赵××打-倒在地。闻讯赶到的邻居忙扶赵××去医院治疗。钱××也与这些人一起赶到医院,并忙前忙后为赵××挂号,支付医疗费。赵××因伤休息20天,经法医鉴定,赵××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所证实,钱××亦供认不讳。
××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钱××涉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钱××事后积极帮助赵××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钱××不起诉。
钱××,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市××区站前街东方路2号,身份证号码××××,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
青面兽,1978年7月7日生,××省××县人,高中生,汉族,大宋刀馆教练,住××县××桥××号。身份证号码×××××××。2001年×月×日取保候审。20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3日中午,青面兽在××人民公园耍完大刀回来,肚子饿的不行,妻子又海南旅游去了,方便面也吃厌了,于是到刀馆食堂解决问题。买饭的人排成了长队,没三两个时辰,轮不到青面兽。青面兽等不及了,就插队,正插在泼皮牛二前面。牛二前面从来都没人插队的,而且他一向与青面兽关系紧张,认为青面兽刀艺根本不精,××县政府授予其“耍刀名兽”称号完全错误,应该尽快予以撤销。此下牛二即坚决反对青面兽插队,说买饭要讲纪律,不是耍刀可以没有招式的,话确实有点难听。青面兽本来肚饿,又对自己的刀艺向来颇为自负,虽然此刻插队输了理,但面对牛二附带的羞辱,忍受不了,于是还骂,说牛二算泼皮的话,真的牛都成了智者——这句话非常突兀,牛二好半天没回过神来——牛二有点智障。双方你来我往,不下数十句,未分高下,继而斗争升级,扭打起来,后被同事镇关西、鲁提辖拉开。在吃饭时泼皮牛二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为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情绪波动强烈时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死者外表仅三处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现场目击证人镇关西、鲁提辖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青面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九条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自诉人:苏×× ,女,××岁,×族,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公社某某大队社员。住××大队。
被告人:刘× ×,男,××岁,×族、天津市某某县人,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案 由:虐-待家庭成员
请求事项: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 被告人于××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
××年被告人与女徒工某某某通 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使自诉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女徒工某某某结婚的目的,便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年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砒霜,妄图置自诉人于死地。由于自诉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阴谋才未得逞,但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李某某可以证明)。××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代某某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 六针,至今还留有伤疤(邻居代某某、王某某均可证明)。
××年×月被告人起诉 离婚,因无正当理由,法院未准。××年起,被告人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某月某日突然进家把我捆上送××精神病疗养院,并趁我在疗养院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我出院后,无奈带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从19××年开始,对自诉人在精神上进行折磨,在肉体上进行摧残,在经济上克扣开支,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
此 致
天津市××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
代书人:天津市第×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附:1.证人代××,女,本大队社员。
李 ××,男,本大队赤脚医生。
王××,女,本大队社员。
2.天津市××××医院病情 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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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内容篇六
云检诉起字(xx)第1号。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年2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x、罗xx,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x,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xx,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发科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共同贪污。
xx年至xx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xx年6月,褚xx与罗xx、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xx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xx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xx、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xx贪污。
xx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xx年1月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xx年8月至xx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xx、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发科属从犯。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年7月31日。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七
x检刑诉[20xx]xx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被告人郭xx,男,31岁。
本案由xx人民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孙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描述案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被告人郭xx开具的药方,鉴定人xxx的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无视法纪,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送交法院审判,请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xx年xx月xx日。
附:
1、被告人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册各一份。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八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自诉人:苏×× ,女,××岁,×族,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公社某某大队社员。住××大队。
被告人:刘× ×,男,××岁,×族、天津市某某县人,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案 由:虐-待家庭成员
请求事项: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 被告人于××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
××年被告人与女徒工某某某通 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使自诉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女徒工某某某结婚的目的,便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年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砒霜,妄图置自诉人于死地。由于自诉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阴谋才未得逞,但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李某某可以证明)。××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代某某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 六针,至今还留有伤疤(邻居代某某、王某某均可证明)。
××年×月被告人起诉 离婚,因无正当理由,法院未准。××年起,被告人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某月某日突然进家把我捆上送××精神病疗养院,并趁我在疗养院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我出院后,无奈带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从19××年开始,对自诉人在精神上进行折磨,在肉体上进行摧残,在经济上克扣开支,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
此 致
天津市××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
代书人:天津市第×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附:1.证人代××,女,本大队社员。
李 ××,男,本大队赤脚医生。
王××,女,本大队社员。
2.天津市××××医院病情 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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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检刑诉[1998]××号
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户籍地××××号。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98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1998年8月24日21点40分许,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公路上逆行,将路上11岁的苏某与父亲苏某海撞伤,被害人苏某内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死亡;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过程被卷入车底的苏某海拖行1500米,后经郑州边防检查站武警驾车拦下,造成苏某海全身大面积挫伤,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顶部皮肤大面积缺损,有15x9平方公分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骨折,脑及肺部挫伤严重,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血压很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苏某死亡,苏某海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又被告人孙某在肇事逃逸过程中明知苏某海在汽车底部,仍然驾车潜逃,置苏某海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致使苏某海严重受伤,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随文移交被告人孙某侦查卷宗2册。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
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被告人:张平,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无锡市安镇团结五金弹簧厂。
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平涉嫌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卫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平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南村陆更巷44号林卫亚家,采用翻围墙、撬门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及银行承兑汇票2张(其中1张票号为02257643,出票人为湘潭市奇胜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株洲市锦宏摩托车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8日;另1张票号为02214212,出票人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江阴市汇南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9日)。后被告人张平以票号为0225764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杨伟兑换现金4万元,以票号为0221421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王惠刚偿付结欠的货款3万余元并兑换现金1.7万元。
被告人张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票据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平在审查过程中无异议,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平的供述,证明其进入林卫亚家中盗窃及经过。
2.失主林卫亚的报案和陈述笔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摄影照片、案发经过说明。
4.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记账凭证、票据挂失申请书、湘潭市商业银行退票理由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证人杨伟、王惠刚等人的证言。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5年12月22日
(院印)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九
被告人:______,男,19___年___月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
因本案,于20___年___月___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______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___年___月___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___年___月___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
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十
自诉人:苏×× ,女,××岁,×族,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公社某某大队社员。住××大队。
被告人:刘× ×,男,××岁,×族、天津市某某县人,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案 由:虐-待家庭成员
请求事项: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 被告人于××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
××年被告人与女徒工某某某通 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使自诉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女徒工某某某结婚的目的,便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年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砒霜,妄图置自诉人于死地。由于自诉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阴谋才未得逞,但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李某某可以证明)。××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代某某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 六针,至今还留有伤疤(邻居代某某、王某某均可证明)。
××年×月被告人起诉 离婚,因无正当理由,法院未准。××年起,被告人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某月某日突然进家把我捆上送××精神病疗养院,并趁我在疗养院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我出院后,无奈带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从19××年开始,对自诉人在精神上进行折磨,在肉体上进行摧残,在经济上克扣开支,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
此 致
天津市××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
代书人:天津市第×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附:1.证人代××,女,本大队社员。
李 ××,男,本大队赤脚医生。
王××,女,本大队社员。
2.天津市××××医院病情 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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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________________(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________涉嫌________罪,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________和被告人的辩护人________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________(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
________________(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罪,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________”。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________”。
经依法审查查明:________(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________(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________(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__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________(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________依照刑法第________条,应当(或者可以)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第 1 页 共 1 页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第 2 页 共 2 页
被告人:张平,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无锡市安镇团结五金弹簧厂。
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平涉嫌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卫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平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南村陆更巷44号林卫亚家,采用翻围墙、撬门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及银行承兑汇票2张(其中1张票号为02257643,出票人为湘潭市奇胜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株洲市锦宏摩托车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8日;另1张票号为02214212,出票人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江阴市汇南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9日)。后被告人张平以票号为0225764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杨伟兑换现金4万元,以票号为0221421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王惠刚偿付结欠的货款3万余元并兑换现金1.7万元。
被告人张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票据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平在审查过程中无异议,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平的供述,证明其进入林卫亚家中盗窃及经过。
2.失主林卫亚的报案和陈述笔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摄影照片、案发经过说明。
4.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记账凭证、票据挂失申请书、湘潭市商业银行退票理由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证人杨伟、王惠刚等人的证言。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5年12月22日
(院印)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十一
鲁莱检刑诉(2015)xx号 被告人朱凡,男,29岁,1981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70682198109020112 ,汉族,山东省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柏林庄镇冶房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山东省公安局莱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由莱阳市公安局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凡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 月 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 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5年 月 日由本院审查起诉。
死,我也不活了”。欲将其杀死,张平哀求说想见孩子最后一面,同时用手拉住天线。被告人朱凡松手了,但又说现在不杀以后就没有机会了。张平将电线厂在储藏室内。此时被告人朱凡坐在沙发上喝啤酒后,被告人朱凡又找一根天线,还一直拿着天线。张平因为害怕,就和被告人朱凡说软话,接着张平就又把天线藏起来,并劝被告人上床睡觉,之后张平离开住所,被告人犯罪行为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凡的供述
2.被害人张平的陈述
3.证人张卫山,张天民,刘花改,葛金林,陈光的证人证言
4.接到案及报案经过
5.常住人口登记表
6.被害人张平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被害人张平人体损伤鉴定照片
8.法医物证鉴定书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制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凡因杀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xx-x 2015年 月 日
附:
1.被告人朱凡现羁押在莱阳市公安分局看守所
2.证据一式一份,证人名单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14份16页
3.诉讼文书一册
1.起诉书
(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1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2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3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人 民 检 察 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范例(1)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诉[××××]101号
4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 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03]1 122号
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6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3)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2]56号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2.不起诉决定书
8
(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范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练习: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并予合理补充,拟制不起诉决定书。
(1)
2003年l2月9日上午9时左右,钱××推着小货车出了家门,准备到市场去售货。刚出家门不远,不慎将赵××碰了一下,钱××没有理睬赵××,继续推车前进,赵××见钱×× 推车碰了自己后不闻不问,便对钱××出言不逊。钱××停车后,也对赵××恶语相加。两个人先是对骂,继而发展成为互殴。钱××先过去朝赵××当胸一拳,赵××回手给钱××脸上来了一巴掌。在互殴过程中,钱××从地上捡起一根30厘米粗、60厘米长的木棍,照赵××的头部打去,当场将赵××打-倒在地。闻讯赶到的邻居忙扶赵××去医院治疗。钱××也与这些人一起赶到医院,并忙前忙后为赵××挂号,支付医疗费。赵××因伤休息20天,经法医鉴定,赵××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所证实,钱××亦供认不讳。
××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钱××涉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钱××事后积极帮助赵××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钱××不起诉。
钱××,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市××区站前街东方路2号,身份证号码××××,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
青面兽,1978年7月7日生,××省××县人,高中生,汉族,大宋刀馆教练,住××县××桥××号。身份证号码×××××××。2001年×月×日取保候审。20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3日中午,青面兽在××人民公园耍完大刀回来,肚子饿的不行,妻子又海南旅游去了,方便面也吃厌了,于是到刀馆食堂解决问题。买饭的人排成了长队,没三两个时辰,轮不到青面兽。青面兽等不及了,就插队,正插在泼皮牛二前面。牛二前面从来都没人插队的,而且他一向与青面兽关系紧张,认为青面兽刀艺根本不精,××县政府授予其“耍刀名兽”称号完全错误,应该尽快予以撤销。此下牛二即坚决反对青面兽插队,说买饭要讲纪律,不是耍刀可以没有招式的,话确实有点难听。青面兽本来肚饿,又对自己的刀艺向来颇为自负,虽然此刻插队输了理,但面对牛二附带的羞辱,忍受不了,于是还骂,说牛二算泼皮的话,真的牛都成了智者——这句话非常突兀,牛二好半天没回过神来——牛二有点智障。双方你来我往,不下数十句,未分高下,继而斗争升级,扭打起来,后被同事镇关西、鲁提辖拉开。在吃饭时泼皮牛二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为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情绪波动强烈时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死者外表仅三处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现场目击证人镇关西、鲁提辖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青面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九条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十二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项:
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关于刑事起诉状的知识拓展
刑事起诉状的结构
(1)标题。
写诉状的名称,应标明“刑事起诉状”。
(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请求事项。
主要写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请求事项相当于案由,所以写时包括对被告人犯罪的罪名,应写得具体、明确、简短、符合法律规定。
(4)事实和理由。
这一部分是刑事诉状的主体部分,亦可谓之诉状正文,要充分地、详细地摆事实、讲道理,把关键性情况和有力的根据说明白。事实部分,主要应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情节和结果等。
要列举出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所交验的具体证物等,同时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理由部分,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罪名加以分析认定。
(5)结尾。
写明刑事诉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6)附项。
应分别写明本诉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1.起诉书
(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1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2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3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人 民 检 察 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范例(1)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诉[××××]101号
4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 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03]1 122号
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6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3)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2]56号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2.不起诉决定书
8
(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范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练习: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并予合理补充,拟制不起诉决定书。
(1)
2003年l2月9日上午9时左右,钱××推着小货车出了家门,准备到市场去售货。刚出家门不远,不慎将赵××碰了一下,钱××没有理睬赵××,继续推车前进,赵××见钱×× 推车碰了自己后不闻不问,便对钱××出言不逊。钱××停车后,也对赵××恶语相加。两个人先是对骂,继而发展成为互殴。钱××先过去朝赵××当胸一拳,赵××回手给钱××脸上来了一巴掌。在互殴过程中,钱××从地上捡起一根30厘米粗、60厘米长的木棍,照赵××的头部打去,当场将赵××打-倒在地。闻讯赶到的邻居忙扶赵××去医院治疗。钱××也与这些人一起赶到医院,并忙前忙后为赵××挂号,支付医疗费。赵××因伤休息20天,经法医鉴定,赵××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所证实,钱××亦供认不讳。
××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钱××涉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钱××事后积极帮助赵××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钱××不起诉。
钱××,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市××区站前街东方路2号,身份证号码××××,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
青面兽,1978年7月7日生,××省××县人,高中生,汉族,大宋刀馆教练,住××县××桥××号。身份证号码×××××××。2001年×月×日取保候审。20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3日中午,青面兽在××人民公园耍完大刀回来,肚子饿的不行,妻子又海南旅游去了,方便面也吃厌了,于是到刀馆食堂解决问题。买饭的人排成了长队,没三两个时辰,轮不到青面兽。青面兽等不及了,就插队,正插在泼皮牛二前面。牛二前面从来都没人插队的,而且他一向与青面兽关系紧张,认为青面兽刀艺根本不精,××县政府授予其“耍刀名兽”称号完全错误,应该尽快予以撤销。此下牛二即坚决反对青面兽插队,说买饭要讲纪律,不是耍刀可以没有招式的,话确实有点难听。青面兽本来肚饿,又对自己的刀艺向来颇为自负,虽然此刻插队输了理,但面对牛二附带的羞辱,忍受不了,于是还骂,说牛二算泼皮的话,真的牛都成了智者——这句话非常突兀,牛二好半天没回过神来——牛二有点智障。双方你来我往,不下数十句,未分高下,继而斗争升级,扭打起来,后被同事镇关西、鲁提辖拉开。在吃饭时泼皮牛二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为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情绪波动强烈时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死者外表仅三处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现场目击证人镇关西、鲁提辖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青面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九条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
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一、首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199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 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四、案件事实)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六、尾部)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项)
附: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十三
本案由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小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1月9号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9号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毛小平在丁家房镇西大泉眼村通往兴隆峪村的村路上,与同村村民康某某驾驶的辽ay1234 校车相遇,毛小平因琐事与被害人康仲明发生口角,后康仲明让其妻子被害人许莹持刀(刀未从刀鞘拔出)下车,许莹下车后用刀拍打毛小平,康仲明也下车殴打毛小平,毛用砖头击打许莹后,将刀从许处抢来,将刀从刀鞘中拔出,将许莹和康仲明二人砍死。经法医鉴定,许莹因颈部创口造成右侧颈内静脉和颈总动脉离断致大失血死亡;康仲明因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及四肢大量锐器砍创,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大量失血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检验报告、物证及照片予以
证实。被告人毛小平也做了陈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小平对于被害人许莹、康仲明的暴-力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十分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从重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xx-x
xx-x
2015年xx月xx日
(院印) 附:1、起诉书副本一份;
2、证人名单一份;
3、证据目录一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被害人尸检报告;
6、主要证据复印件。
被告人郭××,男,31岁,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柳泉镇纸房村农民,住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2000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宜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非法行医一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郭××1994年曾在县中医院学习中医。2000年年初,被告人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私开一个体诊所。被告人郭××虽在县中医院学习,有一定行医实践和经验,但没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医师资格,其私自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属非法行医。
2000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到被告人处就诊,被告人给被害人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导致“乌头碱”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女死于药物即被告人为被害人所配川乌、草乌中毒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成分乌头碱毒性极强,其毒性随泡制方法及煎煮时间的不同而差别很大,是医学上的慎用药品。被告人作为一名从医人员,理应知道其所开药物中含有剧毒物“乌头碱”,在使用时应慎之又慎,严格按照医疗常识进行配药、泡制。然而被告人却对被害人超量使用川乌、草乌,并将配制药酒这一医学要求相当严格的行为交给并不了解医学常识的被害人去完成,对被害人也仅仅是简单交待“泡7天后服用”,而没有将药酒所含的毒性及副作用等有关情况告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服尚未泡制好的含有极强毒性的药酒中毒身亡。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刘女之死是由于被告人郭××的疏忽大意使被害人刘女提前服用了没有泡制好的药酒造成的,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刘女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其非法行医行为造成被害人刘女之死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200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1.主要证据复印件3份;
2.证据目录1份;
3.证人名单1份。
(一、首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199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 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四、案件事实)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六、尾部)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项)
附: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制作说明
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五)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七)尾部
1.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三、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并存时,在叙写被告单位、被告人情况时,应先叙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情况,再叙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况;同时,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也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的顺序叙写。
刑事起诉书范本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十四
(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1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2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3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人 民 检 察 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范例(1)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诉[××××]101号
4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 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03]1 122号
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6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3)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2]56号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2.不起诉决定书
8
(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范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练习: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并予合理补充,拟制不起诉决定书。
(1)
2003年l2月9日上午9时左右,钱××推着小货车出了家门,准备到市场去售货。刚出家门不远,不慎将赵××碰了一下,钱××没有理睬赵××,继续推车前进,赵××见钱×× 推车碰了自己后不闻不问,便对钱××出言不逊。钱××停车后,也对赵××恶语相加。两个人先是对骂,继而发展成为互殴。钱××先过去朝赵××当胸一拳,赵××回手给钱××脸上来了一巴掌。在互殴过程中,钱××从地上捡起一根30厘米粗、60厘米长的木棍,照赵××的头部打去,当场将赵××打-倒在地。闻讯赶到的邻居忙扶赵××去医院治疗。钱××也与这些人一起赶到医院,并忙前忙后为赵××挂号,支付医疗费。赵××因伤休息20天,经法医鉴定,赵××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所证实,钱××亦供认不讳。
××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钱××涉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钱××事后积极帮助赵××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钱××不起诉。
钱××,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市××区站前街东方路2号,身份证号码××××,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
青面兽,1978年7月7日生,××省××县人,高中生,汉族,大宋刀馆教练,住××县××桥××号。身份证号码×××××××。2001年×月×日取保候审。20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3日中午,青面兽在××人民公园耍完大刀回来,肚子饿的不行,妻子又海南旅游去了,方便面也吃厌了,于是到刀馆食堂解决问题。买饭的人排成了长队,没三两个时辰,轮不到青面兽。青面兽等不及了,就插队,正插在泼皮牛二前面。牛二前面从来都没人插队的,而且他一向与青面兽关系紧张,认为青面兽刀艺根本不精,××县政府授予其“耍刀名兽”称号完全错误,应该尽快予以撤销。此下牛二即坚决反对青面兽插队,说买饭要讲纪律,不是耍刀可以没有招式的,话确实有点难听。青面兽本来肚饿,又对自己的刀艺向来颇为自负,虽然此刻插队输了理,但面对牛二附带的羞辱,忍受不了,于是还骂,说牛二算泼皮的话,真的牛都成了智者——这句话非常突兀,牛二好半天没回过神来——牛二有点智障。双方你来我往,不下数十句,未分高下,继而斗争升级,扭打起来,后被同事镇关西、鲁提辖拉开。在吃饭时泼皮牛二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为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情绪波动强烈时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死者外表仅三处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现场目击证人镇关西、鲁提辖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青面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九条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制作说明
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五)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七)尾部
1.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三、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并存时,在叙写被告单位、被告人情况时,应先叙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情况,再叙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况;同时,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也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的顺序叙写。
刑事起诉书范本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
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检刑诉字[]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项:
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关于刑事起诉状的知识拓展
刑事起诉状的结构
(1)标题。
写诉状的名称,应标明“刑事起诉状”。
(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请求事项。
主要写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请求事项相当于案由,所以写时包括对被告人犯罪的罪名,应写得具体、明确、简短、符合法律规定。
(4)事实和理由。
这一部分是刑事诉状的主体部分,亦可谓之诉状正文,要充分地、详细地摆事实、讲道理,把关键性情况和有力的根据说明白。事实部分,主要应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情节和结果等。
要列举出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所交验的具体证物等,同时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理由部分,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罪名加以分析认定。
(5)结尾。
写明刑事诉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6)附项。
应分别写明本诉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被告人王志杰,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00年2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伟军,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0年2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建明,男,1981年2月4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0年2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杰、蔡伟军、李建明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志杰与其妻子陈女于1989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夫妻感情一般。自1997年始,陈女就外出打工,每年只在春节期间回家。
品抢走,以制造假相,防止引起陈女的怀疑。同时以抢走的钱物许诺作为蔡伟军等人的报酬。蔡伟军于当天找到被告人李建明,告知详情。李建明答应与其一同作案。当日晚,蔡伟军携带作案工具与李建明一同前往王志杰家附近潜伏,并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王志杰家院墙上挖开一洞,进入王志杰与陈女居住的卧室。李建明按住陈女头部,蔡伟军向陈女要钱,陈女告知钱放在衣橱里。蔡伟军抢得陈女外出打工带回的人民币700元,以及手机一部和充电器一只,后又抢得陈女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之后,蔡伟军又持其携带的杀猪刀将陈女左耳朵上部割下(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随即逃离现场。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刑事认定书
2、泗洪县医院的伤害证明书
3、被害人陈女的陈述
4、被告人王志杰、蔡伟军、李建明的供述
5、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
6、法医人身伤害鉴定报告
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
二000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志杰、蔡伟军、李建明被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3、证据目录1份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十五
自诉人:苏×× ,女,××岁,×族,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公社某某大队社员。住××大队。
被告人:刘× ×,男,××岁,×族、天津市某某县人,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案 由:虐-待家庭成员
请求事项: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 被告人于××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
××年被告人与女徒工某某某通 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使自诉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女徒工某某某结婚的目的,便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年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砒霜,妄图置自诉人于死地。由于自诉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阴谋才未得逞,但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李某某可以证明)。××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代某某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 六针,至今还留有伤疤(邻居代某某、王某某均可证明)。
××年×月被告人起诉 离婚,因无正当理由,法院未准。××年起,被告人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某月某日突然进家把我捆上送××精神病疗养院,并趁我在疗养院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我出院后,无奈带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从19××年开始,对自诉人在精神上进行折磨,在肉体上进行摧残,在经济上克扣开支,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
此 致
天津市××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
代书人:天津市第×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附:1.证人代××,女,本大队社员。
李 ××,男,本大队赤脚医生。
王××,女,本大队社员。
2.天津市××××医院病情 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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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199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 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四、案件事实)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六、尾部)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项)
附: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1.起诉书
(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1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2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3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人 民 检 察 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范例(1)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诉[××××]101号
4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 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03]1 122号
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6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3)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2]56号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2.不起诉决定书
8
(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范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练习: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并予合理补充,拟制不起诉决定书。
(1)
2003年l2月9日上午9时左右,钱××推着小货车出了家门,准备到市场去售货。刚出家门不远,不慎将赵××碰了一下,钱××没有理睬赵××,继续推车前进,赵××见钱×× 推车碰了自己后不闻不问,便对钱××出言不逊。钱××停车后,也对赵××恶语相加。两个人先是对骂,继而发展成为互殴。钱××先过去朝赵××当胸一拳,赵××回手给钱××脸上来了一巴掌。在互殴过程中,钱××从地上捡起一根30厘米粗、60厘米长的木棍,照赵××的头部打去,当场将赵××打-倒在地。闻讯赶到的邻居忙扶赵××去医院治疗。钱××也与这些人一起赶到医院,并忙前忙后为赵××挂号,支付医疗费。赵××因伤休息20天,经法医鉴定,赵××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所证实,钱××亦供认不讳。
××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钱××涉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钱××事后积极帮助赵××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钱××不起诉。
钱××,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市××区站前街东方路2号,身份证号码××××,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
青面兽,1978年7月7日生,××省××县人,高中生,汉族,大宋刀馆教练,住××县××桥××号。身份证号码×××××××。2001年×月×日取保候审。20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3日中午,青面兽在××人民公园耍完大刀回来,肚子饿的不行,妻子又海南旅游去了,方便面也吃厌了,于是到刀馆食堂解决问题。买饭的人排成了长队,没三两个时辰,轮不到青面兽。青面兽等不及了,就插队,正插在泼皮牛二前面。牛二前面从来都没人插队的,而且他一向与青面兽关系紧张,认为青面兽刀艺根本不精,××县政府授予其“耍刀名兽”称号完全错误,应该尽快予以撤销。此下牛二即坚决反对青面兽插队,说买饭要讲纪律,不是耍刀可以没有招式的,话确实有点难听。青面兽本来肚饿,又对自己的刀艺向来颇为自负,虽然此刻插队输了理,但面对牛二附带的羞辱,忍受不了,于是还骂,说牛二算泼皮的话,真的牛都成了智者——这句话非常突兀,牛二好半天没回过神来——牛二有点智障。双方你来我往,不下数十句,未分高下,继而斗争升级,扭打起来,后被同事镇关西、鲁提辖拉开。在吃饭时泼皮牛二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为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情绪波动强烈时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死者外表仅三处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现场目击证人镇关西、鲁提辖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青面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九条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制作说明
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五)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十六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
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检刑诉字[]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项:
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关于刑事起诉状的知识拓展
刑事起诉状的结构
(1)标题。
写诉状的名称,应标明“刑事起诉状”。
(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请求事项。
主要写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请求事项相当于案由,所以写时包括对被告人犯罪的罪名,应写得具体、明确、简短、符合法律规定。
(4)事实和理由。
这一部分是刑事诉状的主体部分,亦可谓之诉状正文,要充分地、详细地摆事实、讲道理,把关键性情况和有力的根据说明白。事实部分,主要应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情节和结果等。
要列举出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所交验的具体证物等,同时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理由部分,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罪名加以分析认定。
(5)结尾。
写明刑事诉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6)附项。
应分别写明本诉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1.格式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 文 化程度、 单位、 职务、 住址、 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 被拘留、 逮捕的年、 月、 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 (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 间、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
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 证 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 安 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 份, 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1.起诉书
(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1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2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3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人 民 检 察 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范例(1)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诉[××××]101号
4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 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03]1 122号
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6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3)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2]56号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2.不起诉决定书
8
(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范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练习: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并予合理补充,拟制不起诉决定书。
(1)
2003年l2月9日上午9时左右,钱××推着小货车出了家门,准备到市场去售货。刚出家门不远,不慎将赵××碰了一下,钱××没有理睬赵××,继续推车前进,赵××见钱×× 推车碰了自己后不闻不问,便对钱××出言不逊。钱××停车后,也对赵××恶语相加。两个人先是对骂,继而发展成为互殴。钱××先过去朝赵××当胸一拳,赵××回手给钱××脸上来了一巴掌。在互殴过程中,钱××从地上捡起一根30厘米粗、60厘米长的木棍,照赵××的头部打去,当场将赵××打-倒在地。闻讯赶到的邻居忙扶赵××去医院治疗。钱××也与这些人一起赶到医院,并忙前忙后为赵××挂号,支付医疗费。赵××因伤休息20天,经法医鉴定,赵××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所证实,钱××亦供认不讳。
××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钱××涉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钱××事后积极帮助赵××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钱××不起诉。
钱××,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市××区站前街东方路2号,身份证号码××××,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
青面兽,1978年7月7日生,××省××县人,高中生,汉族,大宋刀馆教练,住××县××桥××号。身份证号码×××××××。2001年×月×日取保候审。20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3日中午,青面兽在××人民公园耍完大刀回来,肚子饿的不行,妻子又海南旅游去了,方便面也吃厌了,于是到刀馆食堂解决问题。买饭的人排成了长队,没三两个时辰,轮不到青面兽。青面兽等不及了,就插队,正插在泼皮牛二前面。牛二前面从来都没人插队的,而且他一向与青面兽关系紧张,认为青面兽刀艺根本不精,××县政府授予其“耍刀名兽”称号完全错误,应该尽快予以撤销。此下牛二即坚决反对青面兽插队,说买饭要讲纪律,不是耍刀可以没有招式的,话确实有点难听。青面兽本来肚饿,又对自己的刀艺向来颇为自负,虽然此刻插队输了理,但面对牛二附带的羞辱,忍受不了,于是还骂,说牛二算泼皮的话,真的牛都成了智者——这句话非常突兀,牛二好半天没回过神来——牛二有点智障。双方你来我往,不下数十句,未分高下,继而斗争升级,扭打起来,后被同事镇关西、鲁提辖拉开。在吃饭时泼皮牛二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为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情绪波动强烈时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死者外表仅三处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现场目击证人镇关西、鲁提辖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青面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九条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刑事起诉书内容篇十七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
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表明,
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1.起诉书
(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1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2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3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人 民 检 察 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范例(1)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诉[××××]101号
4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 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03]1 122号
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 195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03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6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3)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2]56号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2.不起诉决定书
8
(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范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练习: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并予合理补充,拟制不起诉决定书。
(1)
2003年l2月9日上午9时左右,钱××推着小货车出了家门,准备到市场去售货。刚出家门不远,不慎将赵××碰了一下,钱××没有理睬赵××,继续推车前进,赵××见钱×× 推车碰了自己后不闻不问,便对钱××出言不逊。钱××停车后,也对赵××恶语相加。两个人先是对骂,继而发展成为互殴。钱××先过去朝赵××当胸一拳,赵××回手给钱××脸上来了一巴掌。在互殴过程中,钱××从地上捡起一根30厘米粗、60厘米长的木棍,照赵××的头部打去,当场将赵××打-倒在地。闻讯赶到的邻居忙扶赵××去医院治疗。钱××也与这些人一起赶到医院,并忙前忙后为赵××挂号,支付医疗费。赵××因伤休息20天,经法医鉴定,赵××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所证实,钱××亦供认不讳。
××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钱××涉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钱××事后积极帮助赵××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钱××不起诉。
钱××,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市××区站前街东方路2号,身份证号码××××,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
青面兽,1978年7月7日生,××省××县人,高中生,汉族,大宋刀馆教练,住××县××桥××号。身份证号码×××××××。2001年×月×日取保候审。20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3日中午,青面兽在××人民公园耍完大刀回来,肚子饿的不行,妻子又海南旅游去了,方便面也吃厌了,于是到刀馆食堂解决问题。买饭的人排成了长队,没三两个时辰,轮不到青面兽。青面兽等不及了,就插队,正插在泼皮牛二前面。牛二前面从来都没人插队的,而且他一向与青面兽关系紧张,认为青面兽刀艺根本不精,××县政府授予其“耍刀名兽”称号完全错误,应该尽快予以撤销。此下牛二即坚决反对青面兽插队,说买饭要讲纪律,不是耍刀可以没有招式的,话确实有点难听。青面兽本来肚饿,又对自己的刀艺向来颇为自负,虽然此刻插队输了理,但面对牛二附带的羞辱,忍受不了,于是还骂,说牛二算泼皮的话,真的牛都成了智者——这句话非常突兀,牛二好半天没回过神来——牛二有点智障。双方你来我往,不下数十句,未分高下,继而斗争升级,扭打起来,后被同事镇关西、鲁提辖拉开。在吃饭时泼皮牛二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为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情绪波动强烈时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死者外表仅三处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现场目击证人镇关西、鲁提辖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青面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九条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三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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