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联营合同纠纷(专业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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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联营合同纠纷(专业16篇)
时间:2023-11-11 05:57:20     小编:文轩

合同是商业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合同的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应偏袒一方,损害他方的权益。合同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请您妥善保管。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一

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在井冈山市投资办厂,经注册登记成立井冈山制衣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12月30日,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未对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到井冈山市实地勘验,最后把设计完成的一部分设计图纸交付给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总部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一部分交付给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筹建办公室(所在地为江西省井冈山市)。由于被告未按期交付全部设计图纸,且交付的图纸有的为无效图纸,为此引发纠纷,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选择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并以江西省井冈山市为合同履行地,向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分歧]。

对本案的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的分合同,但《合同法》没有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属履行地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被告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由于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的义务是交付设计图纸,那么在何地交付,则何地为履行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图纸根据交易习惯,一般来说是设计方完成设计图纸后,交付给发包方。本案的设计图纸大部分在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交付的,履行地应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不存在履行地不能确定。故本案的管辖权应为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二

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____万元,归还期限为____年,即到____年___月____日被告必须归还借款,并约定了以被告合法拥用有的土地使用权证(______(____)字第_____号证)为债务设定抵押。现已届至还款期限,可是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给原告,并且将设定已经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_____________使用,侵犯了原告对抵押权的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想要与被告协商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三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高州市马仔岭街道石仔岭禾塘岭村。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高州市马仔岭街道石仔岭禾塘岭村。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款10741.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10月5日,被告一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粤kbj545号二轮摩托车g207线沿高凉西路往高州市区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途径高州市区高凉西路高广汽配门前人行横道斑马线路段时,碰撞行人陈淑贞、廖立致,造成陈淑贞、廖立致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淑贞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原告依(20__)高法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向陈淑贞支付了人民币10741.7元。

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_________________(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说是法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之一,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原告已支付相应款项给陈淑贞,依法原告有权就支付的款项向被告方追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四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姚晋川董事长:滨河新区是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核心区,是银川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主战场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政府主席咸辉,自治区党委、市委书记徐广国,市长白尚成等区市领导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新区发展,今年全区县域经济观摩会银川六个县(市)区共计观摩点只有七个,而滨河新区就占了四个。在观摩点确定后,滨河新区按照银川市委、政府的要求,开展了大干100天冲刺县域经济观摩竞赛活动。

作为滨河新区施工建设的主力军,中冶建工集团旗下所有分公司,主动放弃双休日、中秋节、国庆节长假等休息时间,倒排工期,全力以赴,发扬白加黑、五加二的实干精神,加班加点,抢工期、抢进度,特别是在工程建设的关键时期,中冶建工集团姚晋川董事长亲自过问施工进度,亲自调度资金安排,有力保障了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确保了自治区观摩点项目顺利完成和观摩点沿线项目顺利推进,为滨河新区和银川市增了光、添了彩,充分体现了中冶建工集团全体干部职工作为“国字号”企业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良好品质。

2016年10月8日。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五

[提要]由多家单位联合投资的建设工程有多种运作模式,其中一种就是由联建单位中的一家出面订立合同,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资金,或是负责项目立项,一般不与承包方直接,此种运作模式下,一旦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对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笔者依据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进行推演,认为应当将全体联建单位都列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而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类独立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存在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由多家单位联合投资的情况较为普遍。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有多种运作模式,常见的有三种,第一种是投资各方共同组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发包人对外签约;第二种是设立筹建办公室或指挥部(不进行工商登记),由筹建办公室或指挥部对外完成招投标及签约工作;第三种是由联建单位中的一家出面订立合同,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资金,或是负责项目立项,一般不与承包方直接。

第一种模式由项目公司直接承担责任,第二种模式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关于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由联营各方承担责任。目前争议较大的是第三种运作模式。争议在于是否要将未参与发包、签约过程的联建单位确定为诉讼主体。如果将未参与发包、签约过程的联建单位作为案件当事人,由于其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便会出现是否有依据判令其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由于合同相对方与其他联建单位按约定比例取得竣工建筑物的权利,发包人不能以竣工建筑物的全部权利向承包方承担债务,亦会产生承包人的利益如何予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

二、目前的解决模式。

1、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确认责任主体。该种模式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既然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纠纷,法院就应当围绕合同关系进行审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确认责任主体。如果将合同关系以外的主体列入合同纠纷中一并解决,势必将同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有违一案一诉的基本诉讼原则。而且,合同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只及于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侵害债权等情况不属本文讨论范围),对合同外的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因此,责任主体只能确定为签约的建设单位。虽然如此处理,可能因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有限会对承包方的利益有所影响,但可促使承包方正视交易风险,规范建筑业市场,逐步杜绝承包方只与联建单位中的一方订立合同的现象。此外,承包方的利益不会因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受实际影响,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承包方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方可以在执行阶段直接申请拍卖建筑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按每日发生的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为元,违约金总额从逾期付款之日计至实际付款日。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下称“原合同”,见证据2),约定: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安置用房项目的工程设计。原合同对设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_________________“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合同第8.7款还约定: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zz仲裁委员会仲裁。

原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并将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交付予被申请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亦经相关主管部门及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3)。

1、设计取费:_________________新增用地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费标准,需增补设计费万元;本次设计需对原一期设计作重大调整,调整的工作量占原设计工作量的%,需增补设计费万元;补充协议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总设计费合计万元;原合同仍按原约定履行。(见补充协议第一条)。

2、付款进度:_________________补充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该协议总设计费的10%即万元作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复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图提交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65%即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万元。(见补充协议第三条)。

3、补充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参照设计合同执行。(见补充协议第四条)。

补充协议签订前,申请人即已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补充协议所规定的改扩建设计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改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请人并已经主管部门批复通过(见证据4),开始了施工图设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对被申请人的委托设计内容、申请人已完成和应完成的改扩建设计工作、设计收费以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的书面补充和确认。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完成了补充协议规定的施工图并交付予被申请人,该工程施工图亦经zz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6、证据8)。

依据补充协议第三条,就申请人已完成的全部设计工作,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累计万元,为此,申请人于20__年月日开具了两张总额为万元的设计费发票(见证据9)提交被申请人以催讨欠款。

迄今为止,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支付全部到期应付的设计费及其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见证据10)。

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应继续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法请求仲裁庭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如所请。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七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工程设备租赁相关合同纠纷。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上诉人{公司10}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xx)东经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黄1x}、{巩2x}、被上诉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xx年6月6日,曹际样以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各种建筑设备,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合同上租用方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万杰集团为被告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出具。

担保书。

约定所租物品的价值及租赁费由其担保承付在工程造价费中代扣。

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xx年5月24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曹际样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方虽然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曹际样经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授权的证据,故原告主张与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应向有关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公司3}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公司6}为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保证为由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公司10}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10}负担。

上诉人{公司10}在二审中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公司3}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公司6}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10}以万杰集团为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书为由,起诉{公司6}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付贤禹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八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是法院认定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书证的主要形式有:发包方的招标文件、承包方的投标书、承包方、发包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量签证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的联系单、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预决算书等。

2、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关工程方面的往来电话录音、往来电子邮件、对施工现场的录影录像资料等。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人证言主要是知晓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实的人员,所作的陈述。比如,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施工方延误工期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言,即为发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事实及反驳事实的陈诉。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形式有: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工程款的决算结论等。

7、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为应承包方或发包方的申请,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停工、窝工、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等事实,进行证据保全而成的证据材料。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九

原告:_____,性别___,_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住址:

身份号码: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______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年___月____日开始到被告公司工作,担任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订立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试聘用合同》,这期间原告的月工资为______元;每周上班___天。

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_月____日订立自____年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聘用合同》,这期间原告的月工资为_____元;每周上班_____天。

原告于____年___月___日辞职。自入职之日至辞职时止,原告每周上班___天即每周的双休日上班____天,其中,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原告休息日上班____天;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原告休息日上班____天;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休息日上班____天,被告没有依法发放给原告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

原告于____年___月____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______元,但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原告认为,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是判断有误的:

一、原告每周上班___天,即双休日也要上班___天,证据确凿。

二、原告每周上班___天,被告对此无异议。

三、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与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等法律规定为驳回原告请求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____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被告可以在双休日安排原告上班,这不违法,但原告请求的是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原告以为并不能以此合法为由驳回原告请求,使得原告加班工资报酬求偿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___________元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十

原告:______________,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被告: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_______________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__元。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十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要求写全称,不可错一字)。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被申请人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的工资__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十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位于建筑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工程内容:除本工程所需的商砼及钢材两项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至工地外,其余所有本工程施工图中包含的内容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卫生承包施工。(但甲方采购的商砼及钢材质量由甲方负责)。

四、工程造价:本工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单价元,工程总造价。

五、付款方式:甲方按工程进度,在每月底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余款在本工程全面竣工并做好卫生清理后,再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除扣留2%的工程质保金外)一次性结清,保修期满后,退还质保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程质量并负责工地上与周边的一切协调工作。本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本工程的`工伤保险由乙方自行购买,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在施工期间,甲方必须保证工程款的按时支付,如果由于工程款的拖欠,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合同工期:有效天气为能超出陆个月,如在超期陆个月后再超期,每超期一天,甲方惩罚乙方壹仟元人民币,以此类推。

八、保修责任:按国家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派人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十三

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xx市xx区xx街号楼xx室,邮编:电话:。

被告:x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xx市xx区号,邮编:电话:。

诉讼请求。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年xx月xx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x年xx月xx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年xx月xx日。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责任。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十四

1、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的父母离婚,法院判决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000元,但是判决至今,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__________元,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十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对________________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物流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委正在_____中。

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请求:

责令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项_____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申请人未能按约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元货款。

客观事实上,虽然《协议》约定:“申请人的拆迁队伍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左右(不能超过________月________日)进场前再付________元,余款________万元拆卸结束前一次性支付”。但由于________公司长期拖欠________集团的租金,港口集团在申请人与________公司签订协议后即告知申请人:该起重机已被留置,你公司不能拆走。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程联营合同纠纷篇十六

甲方:乙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开发的 土方分项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

二、承包范围:

1、新建房屋的基坑土方工程和老建筑物遗留的基础砖、石、砼的挖掘,破碎、装卸、运输和清理弃至场外。

2、施工所需的机械、工具、能耗、维修等均由乙方承担。

三、承包价格:

1、土方、建筑垃圾、杂物、破碎快料外运,每立方米 元,甲方需留用的土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位置及要求堆放,每立方米 元。以上价格的工作内容包括挖、装、运、卸、外运,还包括途中产生的费用和卸物的地点由乙方解决和费用承担。

2、施工时遇到体积大于0.6立方米砼、钢砼,或厚度在30厘米以上的基础需要破碎,按实际体积计算,破碎费每立方米 元。

3、砼地坪厚度超过20厘米,需要使用炮头机打,每平方米 元,含破碎物清理外运。

四、工程量、计量方式:原始地面标高每棟房屋测6-8个点的平均数,由甲、乙双方共同测量并做好记录。(监理单位进场后可同时参加),参加人员签字后土方开挖,待基坑挖好后,基底标高再测量记录,经参加人员签字生效,(砼破碎工程也同样记录、签字生效)。记录表格采用土方测量记录单(甲方提供)。

五、施工质量和进度:乙方在施工进度中应根据甲方和监理人员指定的时间、施工范围和施工图要求进行施工,工作完成后应 甲方和监理对质量认可后双方测量签单。

六、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定期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教育,并做好安全工作措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有上岗证,因安全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施工过程中,遇到通信光缆,电缆和文物等重要迹象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或甲方领导,待事情处理后再施工。

七、付款方式:

1、考虑到施工周期(各栋房屋不一定同时开工),定于每月的 号结算一次,结算根据施工时每栋房子已经签字的记录单,按完成量的70﹪付款,余款待小区改期工程全部完工1个月后的3个月工作日内结清。

2、付款时凭税票并经相关人员签字注明已完成付款的房屋楼号。

八、其它事项:

1、如甲方需工程进度加快而乙方无法跟进施工时,甲方可另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2、由于甲方付款不到位,乙方可顺延工期。

九、本合同经双方商定,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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