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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侵犯行为案例分析篇一
[案例7-1]
蒙哥马利沃德公司
——独断而又误入歧途的领导
一、蒙哥马利沃德公司的背景
1872年,曾当过百货店经理、纺织品推销员和旅行推销员的蒙哥马利沃德在芝加哥开设了第一家全部通过邮寄来销售各种商品的大型商店。沃德曾在农民中工作多年,知道他们对商品的高昂价格和当时效率低下的百货店所能提供的商品品种过少极不满意。他也熟悉农民们刚成立的一个“格兰奇”的组织,该组织倡导农民消费者合作购货,通过取消中间商以节省开支。
沃德和他的内弟凑集了2400美元,在芝加哥一家大约只有10平方米的房间里创立了他们的商店。他们列出所售货物名称,并解释怎样在一张纸上订购货物。到1874年,价目表已变成一本有8页厚的小册子。进展是非常快的,接着在同一年里,这本小册子增加到了72页;到1884年,目录上已有240页,所列商品几乎达到1万种。
那时,沃德公司是“格兰奇”的正式供应商,因而在农村市场上轻而易举地赢得了顾客。但取得这一成功的重要原因是沃德公司的保证:如果顾客对商品不满意,可将货退回给公司,并由公司来支付来回的运费。蒙哥马利沃德还对他们的做法进行大肆宣传;他曾在巡回游览车上陈列该公司的商品,并举办歌舞联合演出,以此作为一种促销方法。他还邀请顾客参观该公司在芝加哥的工厂,在芝加哥举行世界博览会期间,大约有285000人参观了他的工厂。
在前50年的经营中,沃德公司一直是纯粹处理邮购业务的公司。1926年,沃德公司在不少小城镇建立了邮购代理机构,作为对邮购业务的一种刺激手段。和现在的目录订货一样,他们陈列货物的样品,但只有头饰可以现卖。这一时期,沃德公司确有不愿开设零售商店的想法,生怕这可能会抢走邮购业务的生意。后来,一桩偶然事件终于促使沃德公司作出开设零售商店的决定。它说明消费者的需求是怎样不可抗拒地跨过了企业所设置的障碍。
事情是这样的,在印第安纳普利茅斯地区的邮购代理机构,有位男顾客想要买一把陈列的锯子,并拒绝接受“不卖”的回答,最后这一代理机构的经理无可奈何地答应他可以买这把锯子。这一交易的消息一经传开,导致很多人吵着要买其它陈列的商品。代理机构的人员作出了让步,同意出售所有的东西。接着,他们马上又从邮购工厂重新订购了全部货物,这些商品也很快销售一空。商品不停地运往普利茅斯代理机构的异常现象引起了公司总经理的注意,当他发现这个机构实际上在直接销售商品时,火冒三丈。但是,直接销售商品所获得的利润是惊人的,因而沃德公司的决策层不久也就完全同意了这种做法。
到1927年底为止,沃德公司已开设了37家零售商店,另外,它的7家邮购工厂都还有各自的门市部。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沃德公司开设商店的速度更是惊人。它选择人口在4000~75000人之间的城镇,到1929年底,共开设了500家商店,有时一个星期就开张25家之多,这使它很快成为邮购业的“巨人”。
30年代初,由于美国经济萧条,沃德公司进入整顿期,它关闭了一些几乎入不敷出的商店,而且新商店的开设都要事先经过更周密的计划和研究。在二战期间,沃德公司和其他同类公司的营业扩展自然都遭受了挫折。但当战争结束后,沃德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西尔斯公司马上就掀起了自20年代以来最大的扩展浪潮,大约3亿美元的资金押在战后经济会立刻有大规模的发展这一信念上,这使战后头两年里西尔斯公司的销售额从10亿美元猛增到近20亿美元。而沃德公司则按兵不动。1945~1952年,即二战后实行经济控制的年份,沃德公司不仅连一家新的商店都没有开设,反而关闭了37家收入仅敷支出的商店。
从历史上看,沃德公司的商店大多开设在乡间小镇上,这样做是为了拥有农村消费者,而在二战之前,农民被视为主要的市场。然而,二战以后,人口的增长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其近郊。购货中心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并不可避免地从市中心和小型商业区那里抢走不少生意。但在这一购买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沃德公司却拒绝扩大经营,拱手把市场送给了西尔斯公司、彭尼公司和其他竞争者。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是因为公司财力不足,无力支持一项蓬勃的发展计划吗?或者是因为公司缺乏管理人才吗?不!沃德公司两者都不缺。事实上,该公司正储备着几百万美元的资金以备后用。二战刚结束的那些年,公司内部拥有众多的优秀管理人才,只是许多人在遭受挫折后才最终决定离开。那么,究竟是何原因使公司作出了不求发展的持久决定呢?
答案就在自1932年以来一直担任沃德公司董事长的休厄尔埃弗里身上。
二、休厄尔埃弗里其人和他“不求增长”的决策
休厄尔埃弗里,1874年出生于密歇根州的萨吉诺,是一个富有的木材商的儿子。在他一生中的许多年里,一直是一个值得敬佩的成功者。1894年,他从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院毕业,并开始在他父亲手下一家小石膏厂的基层工作。22岁时,他已是这家工厂的经理。1901年,这家小企业被美国石膏公司吞并。4年以后,埃弗里成为美国石膏公司的总经理。《时代》杂志把他描述为“一个和蔼的、卓越的超级推销商”。正是他,把美国石膏公司建成美国最大的建筑材料供应商。
在经济大萧条最严重的1932年,受沃德公司的董事和债权人之托,商人埃弗里投入了挽救这家岌岌可危的公司的工作,沃德公司在1931年出现了870万美元的巨额赤字。埃弗里将一批年轻干练的经理人员召集在自己周围;他在沃德公司的存货中增加了许多高档品,并声称“我们不再依靠那些乡下佬和土包子,我们不再只卖工装裤和防粪鞋。”他使公司重新进入了时髦商品市场;他改进了商品目录,关闭了70多家亏损商店。埃弗里成功了。12年后,他已把1932年870万美元的亏损扭转为1943年2043.8万美元的盈利。但是多年来,埃弗里一直以一个老式暴君的身份统治着这家有10亿美元资产的公司,从不考虑雇员或经理人员的感情。当他终于在1957年从公司职位上退下来时,已是83岁的高龄。他独断而又错误的领导,使沃德公司大伤元气,特别是战后,他的“不求增长”的决策将沃德公司引向歧途,使其在竞争地位上受到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埃弗里关于“不求增长”的决策的制定,是建立在对二战后经济形势估计基础上的。他有一个不可动摇的信念,即战争结束后不久便会发生经济大萧条,依据就是一战后发生的大萧条。他预计,由于工业从军工生产转向民用生产,几百万退伍军人又要寻找工作,因此,整个国家在把经济向和平时期调整时,将会遇到很大困难。他因此表示:“我们(沃德公司)将不做任何反应,我们非常谨慎。”
如果形势的发展真如埃弗里所料,即在战争结束的3~4年内确实开始了严重的经济大萧条,那么他就可能成为一名英雄式的人物。当他人都因经济萧条而陷于困境时,沃德公司的现金和流动资产就可推动公司以得天独厚的价格优势进行扩展。但是,随着一年年时光的流逝,静待时机这一策略的合理性变得越来越令人怀疑。沃德公司本该对策略进行重新评价和重点调整,埃弗里的下属们也多次提出这样的建议,可埃弗里却固执已见,听不进任何不同的意见,并且不能容忍那些不全部接受他观点的能干的下属。这不仅使沃德公司搁置了所有寻求发展的措施,丧失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和本来可以通过合理扩大规模而获得的利润,而且他所造成的那种独裁式的管理环境,致使公司流失了众多精明强干的高级管理人才。据统计,在他任职期间,有三任总经理,不少于24个副总经理和许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开了公司,因为他们希望能够享有自主权,来作出积极推进的决策。直到埃弗里离开沃德公司后,沃德公司重新致力于发展,才开始逐步恢复生机。然而,逝去的岁月不再来。错误的判断,不允许下属发表不同意见,给沃德公司带来了可悲的后果。
一个领导者,在他一生的某个阶段,可能是非常成功的。休厄尔埃弗里在他担任美国石膏公司总裁期间,以及在30年代领导艰苦挣扎的沃德公司时,都作出了很大成绩。然而,在另一个阶段,曾取得成功的领导者可不能把一个组织引向灾难,特别是那些严厉而又固执的有才干的领导者,在其后期往往会变得易犯错误,并且不能容忍任何异已之见。埃弗里也正是这样。他的错误的判断、专制的领导作风将沃德公司引向了歧途。但他还固执地不承认这一点。
[思考题]
1、以埃弗里的成功与失败为例,运用权变理论进行分析,独裁式领导可能的长处及进行独裁领导的环境,并着重分析独裁领导的弊端。
2、参与和授权的领导方式需要什么条件,沃德公司具备这样的条件吗?
3、在沃德公司战后经营策略的制定上,埃弗里应采取什么样的决策思维方式?详述理由?
4、为什么一个企业应该有发展的眼光,而不能只满足于现状。尽可以详述理由。
[案例提示] 这是一个关于领导行为的案例,它主要提示了埃弗里独断专横的领导方式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埃弗里曾经有过辉煌的成就,但也正是他将沃德公司引向了歧途。这提醒我们,那些自信、果敢、严厉而又固执,并且在年轻时获得极大成功的领导者,在其后期往往容易听不进任何不同意见,变得独断专制,自己却难以觉察到这一点。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领导者们应对此保持警觉。
[案例7-2]
古局长的遭遇
滨海市是一座新兴的中型工业城市。近年扩展迅速,人口已近百万,市区建设向南郊与西郊发展。市领导想在美化市区环境方面走到全国的前列,狠抓公园娱乐点的规划和建设。因此,当市园林局老局长决定近期要离休时,市领导让组织部门尽量物色一位能力很强的园林专家来继任。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选中了古安松。老古在大学时是学建筑学的,曾在几座城市的城建、园林部门工作多年,前年还到一个干部训练班去学过一段现代管理。他已在另一个中等城市当了4年多园林管理局副局长,负责该市5座公园及29个娱乐点的设计、建设、改建或扩建,经验丰富。该市与滨海有传统关系,几经交涉,对方才同意放人来“支援”。老古如今就任市园林管理局局长的职位已有一年多了。上任伊始,就可以明显看出他的作风与前任老局长截然不同。那位老局长中午吃饭往往要很长时间,饭后还要午休;他常花掉很多时间跟本局部属闲聊及与市里显要人物交际。老古则从来不干这类事。他每天一大早8点钟准时上班,中午在食堂吃一顿便饭。之后继续工作直到下午5点下班。他的时间几乎全用在制定和审理规划、设计、预算及业务会议这些正经事上;他甚至亲自参加本市新动物园的设计、规划工作。
由于园林工作本身的吸引力,加之老古工作的显著成效,本市报纸已登载过几篇有关他的报道与访问记。他在本市企业界声誉鹊起,因为他在接见记者时提出过一名格言——“效益的关键是效率”,意思是,他希望大家要注意巧干而不是单纯的苦干。他还提出要他局里的职工宁可多花点时间检查所干工作的质量如何,若发现问题,应当尽快解决。
然而,老古手下的人并非工作效率都很高。其中有两人在本局工作已多年,资格很老,干活却特别糟。老古找他们个别谈话,提醒他们注意,但他们却我行我素,毫无改进,于是老古就把他们调出局机关,下放到基层公园管理处。这便引来一些议论。听说那两人中有一位是市委某常委的连襟。不过,市府办公厅主任老丁却明确地支持他这一做法,而这位常委看来也未予干涉,就是市长本人也认为老古做得对。事过不久,老古有一次在市府大楼遇到市长时,市长曾对他说:“你干得对,咱们不能老容忍碌碌无为的二流子在机关混下去。他们俩其实早该撤了。你们局的老局长是个好人,怕得罪人,一直拖着。你这么一来,就都知道不认真干活是不行的了。”听市长这么说,老古当然挺高兴。他知道他想改变机关拖拉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没有各方面,特别是上级的支持,是很难办到的。
在机关改革中,市领导订了一条规矩:每隔半年,所有领导干部都必须为自己的直属下级做一次考评和鉴定,还得明确评出优、良等若干等级来。市里要求老古也这么办。他给手下四名主要业务副手分别评了“优”、“良”、“一般”。有位得“良”的女干部十分恼火,她说她参加工作以来,从来都被认为是最好的。老古说,别的领导可能认为她干得很出色,可他并不觉得如此。他一上任就曾明确地向她布置过一些任务,规定了一些具体指标。可是照他看来,她并没有把她该做的每件事都做好。他这样解释说:“你的工作是不错,但并不算特别突出。你是花了时间,把大部分工作都干了。可是我应该坦率地告诉你,你并没下过什么特别的功夫。你的工作进度是自己安排的,但你所订的指标只能算中等。有好些事本该你干,可是你没干得了,只好交给别人干。我觉得这不是什么能力不足或没受过有关训练的问题,而是态度问题,积极性、主动性问题。老局长在任时候,他可能认为你干得很突出。这使你对究竟什么才算真正突出产生了一种错误的印象。老局长是位老好人,我的要求比他高,而且我希望你能达到这要求。没有什么理由你不能成为最出色的干部,一切都看你自己的努力了。”
老古满以为自己是言词恳切,苦口婆心,谁知道他这一番话却使那位女同志大感寒心,马上拂袖而去。
他跟另一位副手的谈话也和这一位差不多。这个人得知他的鉴定只是“一般”就叫得更响了,认为这评价实在太低。可是老古寸步不让,不过他觉得也不能搞得太僵,便对这位同志说,相信他准能干得更好些,希望下半年考评时能给他一个较高的评语。
古局长的这次考评活动可能已为随后发生的情况定下一步基调。以后的两个月,局里的办事作风果然面目一新。老古看得出大家干的活多起来,人们对工作更用心了,事情都能按时完成。这确实使老古心中暗自高兴。
到了下半年考评时,古局长给这四名副手都下了一个“优”的评语。他还向市长和办公厅主任汇报说,该局按期完成了全年既定计划与指标,预算却正好花掉99%,还有1%的节余,这主要归功于全局同志的共同努力。园林局能做到这样一步,是该局历史上破天荒第一遭的事。以前该局总是打报告说,有些项目完不成,如某条大道还要栽250株法国梧桐啦,某公园还有几处风景点还没建成啦,都得要追加预算等等。
还有件事引起了老古的注意,就是局里获得较佳评语的人比以前少了。以前一般获“优”的约占评语的总数的45%,“良”类也是45%,“一般”或更差的只占10%;这回“优”、“良”、“一般”这三类评语的比重分别变成10%、35%和55%,显然,老古的这套大刀阔斧倡导提高办事效率的措施,其影响已开始渗透到全局全单位,看来情况是不能比这更好了。
园林局在该市是归市府办公厅直接抓的,老古这回自己的评语吃了一个“优”。办公厅主任说,市领导对他能控制住预算、没有超支反应良好,市委会上,市长说了好些夸赞他的话,并发给他一笔较高的年终奖,说希望他再接再厉,把来年园林工作搞得更好。
然而,在后来的三个月里,情况却发生逆转,变得对老古颇为不利了。首先是,那位曾得过“良”的评语的青年女副手小柯,却忽然被选作市委委员,去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了。老古觉得有点可惜,她的专业能力挺强,如今只好放弃专业改行了。报纸还把她好好表扬了一番,誉为符合干部“四化”标准的后起之秀。她在市里竟能有这种政治背景,这是老古始料未及的。然而,他觉得跟她共事近两年,关系还算可以,如今显赫了,就算不大力支持他,至少也不至于跟他过不去吧。
事态的第二项发展,是公布了现任市长升任副省长的任命,而他的继任者竟是原来分管工交工作的一位市委常委韩逖。这不仅大出老古的意外,也是大家没有料到的。老古跟这位韩市长接触不多,但不知是什么原因,老韩对老古像是有些成见似的,常对他故意挑剔。例如他就听说,在市里某次会议上,老韩曾很不客气地评论说:“预算怎么会巧花了99%?我总觉得这很可疑,这说明园林局实际上很有节约潜力,故意花到差一点满额。我看园林局削减5%-10%的预算,也决不会出啥问题。”不过听说好几位常委不同意这种猜测,其中包括前任市长。他说:“要是这预算真这么松,当初我们审批的时候,你为啥没说过一句话?”
如今老韩出任市长了,上任不久,就把办公厅主任叫去,说他觉得园林局预算拨得太多,太浪费了,必须大力削减。主任请他说明白点。于是韩市长说:“我想老古这个园林局长干得不怎么样。不错,我知道他抓得很紧,对手下人要求很严,是做了不少事。可是,他的作风太死板霸道,搞得局里怨声载道,把谁都推到对立面去了。就像刚提升做宣传部副部长的小柯,这么一位年轻女同志,当过他几天副手,也说他不是个好领导。我看这个局的人事非得重新安排一下不可。” 韩市长说的“重新安排”,主要是让现任副局长之一去顶替老古,而他正是上回老古给了一个“一般”评语的人。显然,柯副部长是出这个主意的参谋。照韩市长的说法,是园林局大多数人都主张撤换掉老古。
可是办公厅主任老丁却认为,要撤老古也并不简单。因为他是市里下了大力气专门调来的,调来本市后的历次评语全是“优”,说他“不称职”是难以自圆其说的。把他以“莫须有”名义撤了,就等于说历次鉴定完全是一张废纸,一个局级干部单凭市长个人好恶就换掉。而且,同情老古的也大有人在,已经有人劝他向省里告状了。于是,各有关方面都认为,摆脱困境,消除僵局的惟一办法是大家协商,彼此做出一定妥协,求得一个都能接受的折衷办法来。
韩市长主张老古自己辞去园林局长职务,然后任命他做市动物园主任。这个动物园非同一般,利用了滨海的优势,它拥有国内别处难以匹敌的海生动物馆,收罗丰富,所以科学院在这儿设有研究所,它的经费由市政府和科学院分担。此园的职工多达200余人,上设一个董事会,由各资助单位及有关专家、顾问组成,监控该园的管理工作。市政府按规定可以任免园主任,因为市政府投资占总经费的40%。但另一方面,该园的日常经营工作则在市府管辖之外。老古若当了园主任,固然可以不再受市长的刁难,但这个职位是不太可能再获晋升的。因为以老古过去的经验与学识,要干好这个园主任,得认真学习好几年才能胜任,在此阶段,很难谈得上干出多少成绩。老古思前想后,不愿接受此职。
有人提出一个让步方案,让老古继续留任园林局长一年,到时候市长对他的表现还不满意,再设法另调工作。可是韩市长不愿接受。
老古于是决定坚守现职,看能把他怎么样。他说:“我可不是个一走了事的人。当年调我来干园林局长,是想要我把这工作干好,而我正是这么干的。想要我辞职,没那么容易!我等着你硬来撤我。我能呆上一天就干一天,偏不走!”
[思考题]
1、请对古局长的能力、性格、气质等个性特点进行分析,并着重说明这些个性特点与其工作绩效和目前的困境有何关联。他的个性有需要改进之处吗?若有,是什么?
2、显然,老古对自己单位和工作环境中潜伏的危机和矛盾并不敏感。请从自我知觉、他人知觉及人际知觉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
3、根据权变理论,老古所处的工作环境如何?他的上级和下级各有什么特点?这些因素怎样制约和影响他领导工作的有效性?他怎样做效果会更好?
4、面对韩市长的主张,老古决定坚守现职,偏不退让,他这样做可能会碰到什么问题?你能综合以上的分析,为他提供一个更佳的方案,使他个人的晋升和工作的发展更好地协调起来吗?详述你的理由。
5、作为老古的上司,韩市长的支持与否直接影响着老古的工作前途,你是如何评价韩市长这个人的?碰到这类的领导,应该怎样处理与他的关系?
[案例提示] 这是一篇综合性的案例,作为市园林局长的老古,工作大刀阔斧、绩效显著,却又遭遇挫折,受人非议,陷入欲干不能、欲罢不忍的困境。这里涉及个人行为、组织行为中的许多因素,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讨论。特别是在学完个体行为和领导行为后,可以综合运用有关社会知觉、个性、人际关系、组织结构、权变理论等来分析和认识这一问题。类似古局长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值得同学们深入思考、认真对待,以接受教训,丰富经验。
典型侵犯行为案例分析篇二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第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民事合同违约不应构成犯罪。
企业b使用fh牌注册商标是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的许可,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违反商标许可合同的实质是违反民事合同,违反民事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都没有违反民事合同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故被许可方违反商标许可合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义有很多,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分则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独作为一节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还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经济增长,即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伪劣商品,即行为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同种类合格产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即行为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假冒他人同种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前述两种情况的假冒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文讨论的案例中情形则明显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况,企业a与企业b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生产fh牌商品的行为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的许可,该授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企业b生产制造的商品是“真品”,并非“假冒品”,即商品的原始来源是合法的,即使后续存在违反许可合同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也只属于民事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没有违反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该行为显然不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活动的立法本意来看,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不能机械地理解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将任何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均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涉嫌犯罪行为。
注册商标所有人与行为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含义是广泛的,首先就表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的意思表示,即授权被许可方使用(包括制造、销售等)其注册商标。其次还有更广泛的含义,即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被许可方使用其商标的商品品质,确保双方的收益。经过授权许可生产的商品,其生产制造销售过程中均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束,受注册商标所有人指导,商品的产品规格、质量、品质、商标标识等一般都受注册商标权所有人控制,使被许可方生产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品牌商品保持一致,签约双方对此都负有合同义务。一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成立生效,即表示被许可方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使用行为授权合法性都已确定无疑,至于在何种程度上的使用,充其量是违约而已。
在与之类似的还有出版行业中的委托印刷合同,出版发行单位委托印刷单位依照图书母版印刷图书的,印刷单位违反双方合同超额印刷,超出部分的书籍,在出版界被称之为“盗印图书”,以与未经专有出版权人授权而印刷“盗版图书”的行为相区别。盗印图书方一般要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同时由文化主管部门追求其行政责任,而“盗版图书”的行为则往往会构成犯罪。
第四,将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行为认定为犯罪,不利于维护刑法的严肃性,不利于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注册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一类专业性较强的民事合同,其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许可使用得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商品(服务)质量监督条款,商品(服务)表明双方名称、产地条款等,对这些事宜如果约定不清,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极易出现客观上被许可人违约的情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条款较多,涉及到方方面面,从品牌商业运作到具体的生产制造过程,被许可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容易在细节上违反某些规定。另外双方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许可人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合同中可能存在显示公平的条款,从而造成合同实施过程中被许可方违约发生。由此可见,合同双方尤其是被许可方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在生活实践中会经常发生。民事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进行解决,例如,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及不安抗辩权,依据合同法主张许可合同无效,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等等,通过民事程序足以解决问题,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反,如果一旦被许可方涉嫌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认定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进而通过刑事程序来追究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这就无异于滥用国家司法权,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荒谬的。那么是否应当根据被许可方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这也是不恰当的,且不说对民事合同的违约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存在法律依据,又依据何种标准来认定哪种程度的违约行为是构成犯罪?这种不确定性会严重影响刑法的严肃性,危害社会稳定。第五,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构成犯罪,与国际上的商标保护制裁标准不相一致,也不符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应当与国际接轨,但是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适合我国现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力度不宜高出发达国家的标准。从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看,未见有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构成犯罪的先例。2004年我市某区检察院对一例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擅自生产将某品牌的领带、皮带、皮包等商品向外销售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经相关方面研究后,最后检察院做出撤诉决定,告知商标权人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纠纷,尽管这一案例所涉及的注册商标系由外国企业所有,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国内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也应当依照同样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否则将招致在我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及个人就其享受的“国民待遇”提起异议。
综上,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不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
行为,不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企业c从b处购买并出口该fh牌商品的行为当然也不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因而也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追究违约人及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法定犯罪,随着科技进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外延存在着不断扩展的趋势,此种不确定状态导致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行为模式不断翻新,而刑法对法定犯罪的规定却是相对稳定的,如何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好经营者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业行为日渐增多,出现违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引起纠纷也屡见不鲜,对此我们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典型侵犯行为案例分析篇三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
(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注:本案源自《中央电大教育法学课程考核说明》)
案例3.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4.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本案例选自2006年12月4日的《中国教育报》
典型侵犯行为案例分析篇四
[转载]大学生杀人行为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时间:2012-03-13 01:15来源:海湾阳光 作者:香槟玫瑰 郑州律师 点击:11 127次
大学生杀人行为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摘 要]近年来,大学生杀人行为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通过对大学生杀人案例进行分析,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对大学生杀人行为的特点和原因作了简要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关键词]大学生;杀人行为;对策;社会心理学
一、大学生杀人行为的特点
通过调查发现,大学生杀人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激情杀人,大学生杀人很多时候都是临时的想法,并不都是蓄谋已久,特别是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最易产生杀人行为;二是为财或为情而发生杀人行为的大学生较多。三是手段极其残忍。作案用的工具一般都是锋利的刀子,锤子,杀人方式一般是用刀捅或者用锤子砸。四是性别差异明显,男生远远多于女生,女生的杀人行为相对较少。
二、大学生杀人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杀人的原因错综复杂,但是主要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探讨大学生暴力杀人行为发生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情绪失控
大学生正处在青年期,而青年期正是人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疾风怒涛”期。正如日本心理学家依田新指出:“青年处于儿童与成人之间的中间世界,所以内心动摇大,情绪的紧张度一般较高,对很小的刺激也容易引起强烈的情绪反应:一时陷入被打败似的悲痛里,一时又由于有希望而昂首挺胸;一时又由于是一而俯首顿足。情绪如此不稳定,是青年期心理的一个特征。”[1]艾森克认为,青年期的发展课题是自我同一性的确定。处在青年期的(大学生)的典型心理表现在内心矛盾、抱负水平不确定和易采取极端立场[2]。所以大学生的自我情绪调控问题是其面临的最主要的心理问题。而大学生中的一部分学生就是无法调节自己的不良情绪,经常体验到负面情绪,比如愤怒情绪。愤怒情景下,极易失去理智,发生杀人的愚蠢行为。还有最常见的不良情绪抑郁,这是一种典型的把情绪全部都藏在心里面,不予释放压抑的情绪。随着时间的增加,压抑的不良情绪越来多,当其达到一定的数量时,在特定的情景刺激下极易导致情绪的大崩溃,从而产生杀人的犯罪行为。比如马家爵,就是在忍受不良情绪对他的摧残,直到有一天他把它发泄出来了,然后杀死4个同学,酿造了一场震惊全国的悲剧[3]。2.人格缺陷
调查发现,80%的杀人大学生都有人格缺陷,或者人格障碍。所谓人格障碍,就是指不伴有精神症状的人格适应缺陷。社会适应能力特别差,把自己遇到的困难归咎于命运的安排和别人的错误,没有责任感,嫉妒心强,多疑,自我意识十分强烈,行为怪癖,而且其行为往往对人造成伤害的后果。马家爵就是一个典型的复杂的人格障碍患者,他既是偏执型人格,又是反社会人格和攻击性人格,导致其产生暴力杀人的犯罪行为。3.挫折应对及挫折承受力
挫折是指人们在有目的的活动中,遇到无法克服或自以为无法克服的障碍或干扰,使其需要或动机不能得到满足而产生的消极反应[4]。对挫折的反应,取决于大学生的社会认知归因,即使他认为产生挫折的归因。当然其中之一就是直接攻击,暴力杀人就属于攻击的最严重的方式。大学生在对待挫折时常常会有错误的归因。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社会经历贫乏,生活道路比较平坦,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家庭,更是掌上明珠,骄傲,任性,自尊心强。在调查的案例中,大都是由于个体在面临挫折情景时,没有寻找比较合适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结果采取暴力杀人的方式,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考公务员,因为身体不合要求被拒绝,于是持刀杀死杀伤各一名招聘干部[5]。
对于失败,他们不是去寻找原因,或者采取其他的办法解决问题,却采用杀人的方式,断送自己的生命。他们的暴力行为源于其不正确的社会认知与脆弱的心理承受力。认知失调是产生极端行为的重要原因,在认知失调的情况下,个体的负性情绪支配着结果。有研究表明,男大学生相对悲观的认知倾向导致了他们相对较多的负性情绪体验[6]。而这种负性的情绪体验使其在认知事物时带有偏见,逐渐形成偏执、偏激与逆反的性格特征,抱怨社会的不公平,愤恨不已,放大社会中的消极面,以一种仇恨,敌意的行为来对待他人,极易产生杀人行为。
挫折承受力弱也是大学生杀人的一个原因之一。大学生犯罪案例。所谓的挫折承受力是指个体能够容忍挫折的程度。挫折承受力比较弱的大学生,在挫折面前显得十分紧张,茫然不知所措,最后选择侵犯引起自己挫折的个体,产生犯罪杀人行为。,辽宁财专本科部大三学生虞忠维,因为追求女同学不成,一怒之下将其掐死[7]。
4.人际冲突解决的策略欠妥
在人际冲突中,不良的解决策略会导致不良的后果。研究发现,“直接攻击”仍然是大学生人际冲突行为的一种方式[8]。性别角色不同可以造成男性大学生冲突状况更为激烈,更具暴力倾向。国外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
在人际冲突中,采取暴力杀人的方式是大学生杀人的原因之一。模仿他人杀人也是大学生在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时,采取的一种极端的问题解决方式。模仿是在没有外界控制的条件下,个体仿效他人行为举止而引起与之相类似的行为活动,其目的是使自己的行为与之相同或相似,不仅儿童有模仿,成人中也存在着模仿[9]。比如案例中江西医学院的杀人大三学生薛荣华,被称为南昌“马家爵”,其杀人行为与马家爵有模仿的因素[10]。5.畸形社会化
所谓社会化(socialization)通常指个体在社会影响下,通过社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经验的获得,形成一定社会所认可的心理——行为模式,成为合格社会成员的过程[11]。大学生社会化的过程中深受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影响,所以不良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导致部分大学生社会化产生偏差,导致其习得一种错误的非社会认可的行为模式。而这种不良的行为模式,就会导致其杀人行为的发生。(二)客观原因 1.家庭方面
不良的教养方式。发展心理学认为,父母的教养方式,对孩子攻击行为的形成有重要影响。有研究表明,采取“武力——专断”的教养方式的父母,常会体罚孩子或者放纵孩子的攻击行为,对孩子的需要表现得冷淡和拒绝,使孩子习得一种不良的行为模式,易把父母对待自己的行为方式转移到对其他人的身上,成为一个充满敌意和极富攻击性的个体。尤其是,对孩子缺乏感情和责任心的放任型家庭的孩子容易形成冷漠、自我控制力差、易冲动,不遵守纪律与社会规范,具有攻击性、情绪不安定等不良的人格特征[12],从而导致杀人行为的发生。
家庭的系统环境。家庭的情感氛围会影响孩子的适应。研究表明,父母的婚姻关系不好,经常争吵,挑剔,冲突较多,父母对孩子的消极情感就越多,其子女表现出来的攻击,犯罪行为也较多,同伴关系较差[13]。功能残缺家庭。功能残缺家庭指的是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一方亡故的家庭。处于这种家庭的孩子,由于缺少应有的关爱与呵护,使得其不良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情感发展不健全,形成孤僻、偏激、仇视、冷漠的人格特征,引发暴力攻击性行为。
家庭背景。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子女,他们上学机会来之不易,父母对其也是宠爱有加,所以他们有一种自豪乃至自负的心理。在考上大学之前,都是当地学校的骄子,自尊心极强,也受尊敬。当他们进入大学后,发现自己的成绩和生活与城市的学生也没有多大优势,产生一种强烈的自卑感。但是他们的自尊心却异常强烈,于是产生许多心理问题。正如专家指出,在大学校园里,一些贫困同学身上表现出了更多的心理问题,除了封闭、自卑、缺乏自信外,偏激,悲观和仇视感也有所体现[14]。家庭社会生活背景的影响。已有研究发现,农村学生比城市学生的心理问题更严重[15],父母文化程度低的学生心理问题更严重[16]。2.学校方面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落后。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没有落到实处,流于形式,没有切实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建设一支高校专业心理健康教育队伍,从而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导致杀人行为的发生,酿成悲剧。,广西南宁某高校一女生发现一年多精神异常而校方却不知道,因病理性精神病发作在校园内持刀捅向同学造成一死七伤的悲剧[17]。
法制教育和生命教育缺乏。没有有效地对大学生进行法制知识的宣传,让每一个学生知法、懂法和守法。没有法律意识,容易造成行为上的放纵性。没有对大学生进行生命教育,让大学生明白生命的意义。生命教育必须使大学生懂得生命的权力性和神圣性,对大自然的一切生命持敬畏态度[18]。缺乏这两种必要的教育,会使得大学生在处理冲突或者问题时,看淡生命,采取不负责任的暴力行为,比如杀人。
学校管理的不足。大学校园的管理十分松散,自由主义十分流行,尤其是寝室管理。辅导员或者寝室管理人员很少到寝室,了解学生的生活情况,询问学生的人际关系,学习状况。学生在外边租房的事情也屡见不鲜。管理的松散,给大学生杀人犯罪提供了一个舒适的温床。
不良的校风。校风是校园文化中精神文化范畴的一部分,指大多数学校成员所共有的富有特色和稳定的行为倾向,它集中反映了学校成员总的精神面貌[19]。不良的校风会导致个体产生错误的价值观,比如拜金主义,盲目的攀比心理,自私自利,不利于其健康成长。3.社会方面
传媒暴力的影响。传媒暴力主要是指大众传媒中的暴力内容和渗透的暴力思想[20]。传媒暴力的载体主要是电视、电影、暴力游戏、书籍、报刊杂志还有新兴起的网络。尤其是因特网,每天都有大量的暴力信息在其中出现。暴力游戏使得大学生在游戏中肆意pk(杀戮的意思),习得一种用暴力来解决问题的思维。暴力内容的泛滥,使得青少年对暴力习以为常,麻木不仁,久而久之,导致青少年使用暴力从而犯罪。传媒暴力对大学生的负面影响可见一斑。还有就是媒体对于杀人行为的仔仔细细介绍,也在很大程度上让部分大学生学会如何杀人,并付诸实践,导致犯罪。
社会转型期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由此产生的社会失范;急剧的社会竞争让个体社会心理应激激增,心理负荷加重,社会分配的不公平,腐败问题的泛滥,贫富差距拉大,产生社会分层,以致产生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指的是个体将自己的地位与其他类别地位的人作比较之后产生的一种情绪体验,也就是说,当个人把自己的情况与那些被他认为在其参考群体中占优势的人相比时,就会产生相对剥离感。
社会支持的缺少也是大学生暴力杀人的一个原因。社会支持是只能被人一般地所感受到的来自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团体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良好的社会支持有利于身心健康,一方面对应激起缓冲作用,另一方面对维持一般的良好情绪体验有重要意义[21,22]。缺少社会支持的大学生容易产生偏执,孤僻,极端的性格,导致杀人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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