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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图片略,见原文)。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二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三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
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实施有机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为了体现有机完整性,其有机认证范围还包括:
生产过程加工过程包装过程贮运流通过程。
其他过程:
开展认证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调查评价,文件审查;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合格评定;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确认有机管理范围,完成必要的转换期管理并使之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按照既定的有机认证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遵循认证计划,为进行评价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实施评价所需协助和相关活动准备相应的人员。
(3)及时就产品更改,生产过程更改或区域扩大,管理权或所有权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没有得到乙方的相关通知前,经营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4)如果存在分包生产,与其分包方签署协议,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机标准,保持有机完整性,向乙方开放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时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及时获得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和本合同第(3)条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6)承担有机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非正品和残次品,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散失。印标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如下: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b)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c)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d)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
e)健全的管理制度;
f)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四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安装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的实际,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建筑消防设施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安装施工范围:
(三)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第二条预算交付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十日向甲方提供预算报告。
第三条合同价款、拨款和结算。
(二)合同价款(含自动消防系统检测费)年月日合同总价:
(三)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拨付(暂定工程价款)的30%的预付款作为材料设备购置款;消火栓、喷淋管网主管道安装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拨付(暂定工程价款)的30%;消防线路、穿线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拨付(暂定工程价款)的25%,消防系统全部安装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拨付(暂定工程价款)的10%;工程总体验收检测后,甲方向乙方拨付至结算价款的100%(结算价=暂定价工程款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保修期一年。暂定价款参照材料清单,做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双方责任。
(二)乙方: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装质量,服从甲方的进度安排,按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条图纸变更。
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原则不变更。确需变更,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五条验收和工程质量。
(二)消防设施安装以通过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技术检测并经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
第六条保修。
(一)保修内容:见安装施工范围;。
(二)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壹年。
(三)保修期满后,按《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维修保养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3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未能按期付款的,甲方应按每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2‰的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交工中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
2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修复,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接到修复通知2小时内做出反应,24小时内给予维修。
3非甲方原因每延期交付1天,扣罚合同造价的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b)的方式解决:
a向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
b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其它。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五
项目名称: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_____》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
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_____._____)上发布甲方的获证信息。
2.2?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4?法律另有要求时;
2.3.5?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3?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
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3?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争议处理。
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_____;(b)按司法程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
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获取证书费用:
7.1.5?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保持证书费用:
7.2.3?认证标志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购买。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乙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六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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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对内的消防设备设施、电气设备设施进行电气和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乙方作为专业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单位,决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依据本合同所约定的'范围,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工作。
2.电气防火检测内容:配电柜、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线路敷设。(抽检)。
注:乙方将对上述电气设备进行即时性消防检测。
甲方职责:
1、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检测工作进度安排进行监督、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
2、甲方安排相关消防施工人员或本部门负责人在检测期间配合乙方对该场所进行检测工作。
3、根据本合同第四项的内容按时付款。
乙方职责:
1、乙方检测人员应按国家标准及地方的相关规范对甲方管理的该场所内电气设备进行电气安全检测。
2、检测期间,乙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人身、设备和财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3、检测完毕,乙方需向甲方出具国家认可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项目及内容以现场检测记录为准)。
1、检测费用大写:
小写:
2、检测报告送达甲方之日,甲方一次性付清检测费。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或延时执行或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双方凡因合同及其解释发生争执或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纠纷,向非违约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八
合同编号: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定,就甲方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消防系统包括:系统、系统、系统、和系统,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保养期为年。
二、保养期责任细则:
(一)、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在日内完成对消防系统的全面检查,检修。
(二)、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乙方免费对本消防系统进行4次全面例行检查、维护,分别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
(三)、遇到突发火灾报警系统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须紧急派员排除和维修。对于一般故障,乙方人员在24小时内到达进行维修。
(四)、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年检时,乙方人员到场,并保证系统工作正常。
(五)、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现场工作提供方便及相应安全措施,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六)、乙方在提供技术服务时,不负责任何间接责任或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如间接损坏、损失及营业利益之损失)。
(七)、乙方维修保养范围不包括人为损坏、更改装修而产生的损坏。
(八)、每次维护保养后,甲方有关负责人需在维修记录表上签字,一式份,双方备案。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总价为:元整。
(二)、在完成对消防系统每季度一次的全面检查、测试及维修后,甲方预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即:元整。以此按每季度类推。
四、其它:
(一)、本合同以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三)、合同中未尽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九
优脉pvc—c消防管已率先完成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为全国消防工程保证质量!
优脉pvc—c消防管属于新型消防工程材料,获得合格型式检验报告后,再率先完成了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美国权威的ul也属于自愿性认证),等同于强制性“3c认证”。只有具备了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才能做到自愿性认证。
由于认证机构可能良莠不齐,在鉴定证书可信度时还要看机构资质,优脉自愿性认证为国家级,由权威机构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颁发。
这是因为pvc—c消防管企业只要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就可以生产销售,然而型式检验报告只对送检产品负责,不涉及到生产质量的保证能力、产品的一致性、产品流向等。如何监督管理pvc—c消防管企业,确保产品质量自始至终都是可靠的呢?只有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才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优脉pvc—c消防管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由认证机构对管道和管件进行工厂检查(验厂),检查重点是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等。获证后认证机构还将进行定期监督复核,“飞行检查”不事先通知,确保管道和管件的生产与取得型式检验报告的送检时一致,严格产品流向管理。
在当下成本为王的环境中,可能会有部分企业的实际生产与送检认证产品不同,不能自觉的为客户保证质量,因此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就能有效的帮助客户做出判定和选择。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指派负责施工现场的各方协调工作;。
(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成品与半成品保护均由乙方负责;。
(6)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非业主使用不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低保修期限为贰年。
八、其他约定事宜。
1、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及进度安排,工程竣工前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报检测验收。乙方在工程竣工前,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全套竣工资料。
2、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工期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情况,或因自身资质不过关,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更换施工队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变更部分工程量增减以施工现场“经济技术联系单”方式办理,在结算时调整;。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时间:年月。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争议,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工程款结算完毕后终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列附言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启城项目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石家庄市纺器一厂宿舍危房改造启城住宅小区。
二、建设地点:中华大街以西,民安胡同以南,原市纺织器材一厂宿舍旧址。
三、工程内容:本标段工程图纸内所设计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与消防系统相连的通风排烟设施等所有消防系统成品半成品的购买及安装,以及消防安装系统的资料采集、系统报验、试验和竣工验收并合格。
四、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及图纸设计所含的所有消防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本项目不得肢解分包。
2、乙方负责本合同工程资料的整理、报验,并密切配合土建总承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3、乙方负责本合同段与消防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使本工程按甲方规定工期要求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交付使用。
五、合同价款:本标段公寓楼为第四标段,合同暂定总价为含税价170万元(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本价格不作为最终价格,只作为中间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价格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按《河北省建筑安装定额》(20xx年版)、《河北省建安工程取费标准》三类取费,总价下浮2%进行计算。材料价格取定依据市场或石家庄市造价信息指导价为依据进行计算。开工前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标段《工程预算单》。
六、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成后经甲、乙、监理三方验收,七日内甲方凭乙方开据的有效发票付至合同总价的60%;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证明后十五日内甲方凭乙方开据的有效发票付至合同总价的85%;最终验收含本标段与工程同步的相关资料,并交付承包单位接收归档,审计完后甲方凭乙方审定价的差额发票付至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价的2.5%,质保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十日内余款一次性结清。
七、合同工期: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八、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本工程由甲、乙、监理三方及消防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为依据进行验收。
3、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甲方指定二至三个厂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为一个厂家),并认质认价,但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单及相关证明。相关材料的化验、试验必须按相关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化验、试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甲方对原材料有权随机抽样进行检验,但化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xx,《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电器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303-20xx,《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乙方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48小时的试运行实验并调试。
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乙方必须遵守现场承包单位的统一安排,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的相关条令,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全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质量维保。
1、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维修完毕,并达到使用功能。
2、在维保期内,乙方必须有专人对本项目负责,定期与甲方沟通,同时保证通讯畅通,令双方能及时取得联系。因通信不畅或推诿,甲方将视为放弃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自行解决维修,并按所需相关费用双倍自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乙方负责自行补足。
3、乙方进场维保时所用原材料及设备必须与原采用材料、设备相符。对同一个质量事故不能重复发生,如同一问题维修二次以上(含2次),甲方视乙方为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关而自行解决,费用按上述第2项的办法进行扣除。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电源,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监理方提供相关的有效资质证件。
3、乙方必须向甲方、监理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及相关资料。
4、乙方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图纸,如擅自改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提出的工程洽商记录必须经甲方、监理方、设计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6、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以及相关测试记录。消防系统未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系统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向甲方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全部备档资料及使用。
说明书。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正式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好本标段的所有系统及设备工程,如造成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为甲方无条件培训维修人员,直至能独立操作为止。
十二、违约责任及赔偿。
1、乙方未按合同工期交付,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2、工程未达到合格要求,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未达到验收标准,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至合格并通过消防验收。
3、乙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将工程相关资料交付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交付工程造价2‰的违约金。
十三、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都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
十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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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一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消防栓系统。
2、自动喷淋系统。
3、自动报警系统;。
以上内容以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范围为准,承包方的施工内容包括以上各系统的安装,设备安装及调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的正式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及现行国家、本地区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按施工图及以上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如在施工中因发生设计图纸变更或工作联系单,依据变更单增减工程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施工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议与本协议的其他组成文本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上海市消防局有关规定。经甲方申请,乙方对甲方新(改)建工程的固定消防设施提供技术服务。为了保证此次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以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名称: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湿式)。
气体灭火系统(co2、烟烙尽、泡沫)。
防排烟系统。
其它消防设施。
三、相关工作:
1.乙方派员全面负责技术服务工作,有关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乙方解决。
2.甲方需按工作程序,派专人负责,并请相关专业人员到场配合乙方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为乙方工作提供各种方便。
四、检测结果:
由上海希黎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
五、服务费用和付款方式:
1.消防技术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合同签约后预付总价的50%,余款在取检测报告时付清。
六、其它事项:
3.复检技术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填妥签证单后,甲方在结款时一次性付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决定将广场消防工程项目委托给乙方承建;为圆满完成该项目,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的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建筑面积:
(四)承包范围:
4、消火栓系统。
上述系统材料、设备的成套供应、安装及调试,系统竣工验收合格起免费保修______年。(注:不含消防水池;消防系统弱电部分安装由乙方负责,强电由甲方负责;甲方将强电送到消防控制室配电箱内和水泵房水泵控制柜内。)。
第二条: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
(一)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及保修一年的形式,承包上述系统工程。
(二)付款方式:
1、套用________省20________年安装定额及相关文件取费。
2、材料按________省市场价格信息(注:以当地当月信息造价结算)。
(三)工程总造价暂为:______元(大写:______人币元)。
(四)由于甲方前期原因导致乙方增加的工作量甲方应补偿乙方相应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协商制定。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使用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语言:汉语。
(二)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及有关法规。
(三)适用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及甲、乙双方现场代表。
(一)图纸提供套数:甲方向乙方提供三套施工图。
(二)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图纸。
(三)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
第五条:工期。
(一)开工日期: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
工期:乙方施工队全面进场后____个月;。
(二)其它:
1、因前期工作未完工,或工作场地有障碍物,施工用水、用电未接通,经双方协商,工期可以顺延。
2、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工期可以顺延。
3、因甲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由甲方负责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乙方负责提供和购买工程的全部材料和设备,所有材料必须执有出产品合格证;设备必须出示国家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合格检测报告。
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
(一)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
(二)甲方每月按乙方实际工程量的______%支付。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额的______%,验收合格后(注:验收合格以拿到消防验收意见书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______%。
(三)剩余工程总造价的_____%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_____日内付清。
(四)在合同签订后,除遇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浮外,无特殊因素,乙方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由乙方造成的误工或在验收过程中有不合格项目,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乙方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乙方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八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现场施工协调、监督,并尽力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
2、安排好乙方的办公和施工以及材料堆放临时占用的场地。
3、提供设计和施工中必须的相关技术资料。
4、协助组织对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工程进度款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图施工并达到消防验收标准。
2、做好施工的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合同工期;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维修资料等交工文件和附件一并移交甲方。
3、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由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4、作好施工组织、管理、保持现场清洁、道路通畅、器材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5、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6、负责对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施工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销售许可证等。
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做好质量自检记录。
3、乙方在工程竣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甲方作预验收检查,甲方应及时配合。
4、工程竣工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叁套。
5、经验收检查工程需返修,则以返修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6、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备,应在竣工报告提交期十五天内全部撤离,并工完场清。
第十条:其它。
1、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不利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双方因其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的一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双方协商解决。
3、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条例规定。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6、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手机:手机。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四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标准:
金额(人民币大写):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量清单。
5、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除合同质量保证书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提供方及份数:
1、提供当地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资料,如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协调乙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2、对乙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等予以保护。
3、如工程需基建方配合工作,甲方应提前和乙方及基建单位协商解决。
4、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5、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并接至施工场地。
6、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1、必须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时应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和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3、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书范围内的:从审图、申报消防手续、施工、验收全套包干。
4、施工图纸范围外(如:外部管道、防火门等)以甲、乙双方、见证方共同确认另行计价。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和提供服务。
1、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后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甲方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工期顺延。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a)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
c)因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造成的'停工;
d)不可抗拒力;
e)因甲方无法达成约定义务造成工期延误;
f)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工程竣工。
a)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顺延的工期竣工,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议。
b)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
c)工程在验收中,积极配合消防检测公司对工程检测。本合同工程总价不含消防检测所产生费用,检测费用由建设方另行支付给专业的检测中心。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追加的合同价款等内容。
a)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b)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c)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旅游业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d)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除此之外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e)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f)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过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后如出现故障,乙方只收更换设备款和施工成本费用。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标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撱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因工程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工程费用应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与工程款同期调整支付。
1)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现行各项验收标准及甲乙双方的有关约定。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有完整的结算资料。之后双方参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补充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等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违约的处理:
除不可抗拒力外,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违约行为,由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工程总造价的0.5%每天计收,但误期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索赔。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一方根据上述约定要求解决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前10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转移工作,按甲方要求将知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一方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分,甲乙双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五
甲、乙双方为确保消防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经协商就甲方有关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委托乙方维护保养,维保期自20______年5月1日至20______年4月30日止。
二、甲方应提供消防系统的档案资料(工程竣工图、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编码表等),并保证移交乙方维保的`消防报警系统运转正常,以便乙方开展日后的维保服务。
三、维保期间乙方应确保甲方的消防报警系统能正常运行,全部设备均能达到消防使用范围的要求。
四、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甲方应在乙方服务过程中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乙方应主动了解、熟悉该消防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
五、乙方的服务承诺:
3、免费进行烟感测试;
4、免费更换打印纸、色带;
5、免费进行点位移位(仅限10个点位以下,增加材料另计);
六、乙方的优惠服务:
1、探头清洗收费标准为50元/只;
2、涉及设备、材料更换的按成本价收取,免收人工费。
七、根据甲方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状,双方约定维护保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贰万元/年,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如下:签订协议后一次付清。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不能擅自拆、装、移该系统的每一个部位,如要变动则应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处理。
2、维护保养期内乙方不承担因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维修费用及更换材料设备的费用。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
乙方(盖章):___
代表(签字):___
代表(签字):___
联系电话:___
维保电话:___
___年___月___日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六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7.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某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三、风险。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四、甲方获证后的权利和义务。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五、费用。
2.认证费应于某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六、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七、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七
甲方:
乙方:(施工班组)。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消防弱电安装工程事项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消防弱电系统安全。
工程名称:
二、班组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班组包清工,()。
三、工期:项目部总工期为准,具体按项目部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四、质量等级:合格。
五、承包总价:每点31元整。
六、付款方式: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且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2、若甲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1、乙方进入工场的施工人员要遵守法规、法纪,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好“三宝”做好“四口”“五临”的防护措施,要经常教育工人严防事故发生。如违返安全操作规程并由此引发的事故及损失,乙方要负责治理和赔偿。
八、甲、乙双方职责。
甲方:
1、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做好技术交底。
2、甲方应及时提供主材、辅材,不提供工作,如因材料不及时误工,应进行相应的补贴。
乙方:
1、乙方工作上班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穿拖鞋或赤脚上班。
2、不得在工地打架、闹事,否则罚款,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身份证:
年月日年月日。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八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各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消防项目具体情况,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消防设施概况(一)工程名称:恩贝生物工程消防安装项目。
(二)建筑面积:m2。
(三)系统服务范围:
1、消防设计。
2、消防设计图纸消防局建筑审核。
3、消防系统施工安装。
4、消防工程检测验收。
5、取得消防验收手续。
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消防系统材料和设备的采供、安装、调试、报检和验收,为交钥匙工程。
第二条图纸交付。
乙方负责为甲方设计或组织设计该项目的消防图纸,并取得相关消防局建审手续。
第三条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拨款。
按照每项完成的技术服务内容及安装工程量,甲乙双方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二)工程结算办法。
本工程结算方式采用《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8版及滨州市20xx年价目表,设备材料、品牌及单价执行由甲乙双方按照材料进场时市场价格洽商价格;定额人工单价为55元/定额工日;取费等级按二类取费。
(三)工程拨款。
乙方每完成一份技术服务或分项安装工程,甲乙双方洽商确定设备、材料单价后,进行结算。或对技术服务价款进行洽商。确定该项服务或工程造价价款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90%。余款在整体通过消防验收后七日内支付。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提供施工用水、电及材料、工具堆放场所。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如需变更图纸或变更已施工的,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如现场临时变更,应在三天内补办并签认。
(二)乙方责任。
附件及备用件、竣工后施工和生活设施的拆除。工程移交甲方后十天内施工人员撤离。施工安装过程中接受甲方质监部门和监理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
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
其他的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4、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
第六条安全施工。
1、乙方在遵守现行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执行甲方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的要求。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条例等乙方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第七条材料设备采购。
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由乙方负责购进并送至施工现场,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中合格产品的规定,并经甲方品牌型号确认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八条质量包修。
(一)包修内容:见安装施工范围。
(二)包修期限:
1、自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使用之日起包修壹年。
包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属乙方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如属甲方使用不当或甲方所供设备的质量问题,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修理。
(三)包修期满后,按《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
2、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资质证明。
3、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
4、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
5、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提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安装的现场工程。
7、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维护人员共计2~3人,直至能够完全独立操作为止。
第十条违约责任、索赔。
1、工程因乙方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乙方承担责任。
2、甲方须按时拨付乙方工程款或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附件:报价清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20xx年月日签署地点: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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