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安置房合同(汇总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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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安置房合同(汇总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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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行为,需要各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资格对合同的有效性有何要求?如果您需要更多合同范本,请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获取。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一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浙江省温州市。

乙方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二

经双方协商并自愿,甲方将一套安置房及一个车库转让给乙方,并签订如下合同:

(1)户型:二室二厅一卫

(2)位置:萍乡市建设东路圣陶沙安置a区第21栋第6层603号

(3)面积:65平米

(1)位置:萍乡市建设东路圣陶沙安置a区第21栋第一层板梯间坐向左边第一间

(2)面积:15平米

(1)房屋:10.8万元

(2)车库:4万元

(1)签订合同即日乙方付甲方定金壹万元,甲方将与安置房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复印件转交乙方。

(2) 20xx年5月交房前付清全部房款13.8万元,甲方将与安置房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原件转交乙方。

见甲方与安置房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书》第三条

(1)住房其他费用(水、电、网络、天然气等)均由乙方全额负责,甲方只负责交住房一套、车库一个。

(2)交房前甲方有责任督促开发商按质按时完成房屋建造。

(3)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三

写一份劳动合同不难,让我们也来写写吧。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温州劳动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二款第(2)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满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_________.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第2款规定的;(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是:_________.

第十条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本劳动合同为期限合同,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月,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和条件。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岗位要求安排乙方工作岗位为保洁,规定具体任务。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职工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甲方安排的岗位工作,并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有持证上岗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交验相关有效证件(甲方可为乙方代办相关证件,证件合格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证件不合格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一)甲方每月以22天计算,进行工资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全年时间以学生上学时间为准。

(二)按照国家和甲方工资分配的规定和办法,乙方月工资报酬为元。基本工资800元,月考核奖金奖励50元。合计850元。甲方通过对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乙方进行奖惩。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二)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公休假日、病、伤、残(因工伤、残等的按国家法律规章制度执行,上班期间做个人私事的除外。非因工伤、残的甲方一律不负责任)等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条件。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续订和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乙方违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一)双方需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甲乙双方通过认真讨论共同协商。平等自愿原则一致同意达成以下聘用条款,共同遵守。

一、聘用劳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聘用劳动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二、聘用劳动年限(即20__年月日止。

三、具体职务:。

四、劳动报酬: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月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权职内容和规章制度,班班有记录,件件有着落。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检查监督乙方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生产任务,依照法律法规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2.不得无故解除乙方协议。

3.按工作需要提供安全舒适办公场所及食宿。

4.如乙方不按时按量完成甲方所提出的'合理安排和建议,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协议。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合作社全盘生产、协调工作。

2.负责建立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组织检查考核。

3.对生产所需人员提出配备方案。

4.对下属部门的任免提出建议。

6.组织对生产成本进行分析。

7.负责合作社的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例会。

9.管理、检查、考核各部门主管的各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月报)。

10.保障合作社安全文明生产。加强民族团结。

11.坚守职业道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乙方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涂改无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温宿县古勒阿瓦提乡福农红枣专业合作社。

乙方:(签字或盖章)。

八、续约。

本次续订劳动协议期限类型为期限协议,续订协议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协议于年月日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本次续订劳动协议期限类型为期限协议,续订协议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协议于年月日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协议更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四

转让方: 以下称甲方)

转让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房屋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物:本合同签订时,《xxxx职工产权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中所规定乙方应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义务,其合同编号 号。

第二条: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其它约定:

(1)、甲方保证签订的《xxxx职工产权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编号 )中所规定的权益及承担的义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并承担,该协议名下的房屋无共有权人,也不存在与第三人发生任何纠纷,如有纠纷,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

(2)、甲方收到转让款时,合同编号 号的《xxxx职工产权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中所规定乙方应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及义务,随之转移于乙方拥有,未领取的过渡费归乙方领取并享有。

(3)、甲方必须出面协调履行有关合同编号 号的《xxxx职工产权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事宜时,甲方应该积极配合乙方。

(4)、本协议由作为湖南省天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证人。

第五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诚实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时生效,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协商壹致,由乙方购买甲方拆迁安置配购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房屋系由_____建造,属个人产权。

2.房屋位于_____。

3.房屋面积______平方米(m)。

初始房东(动迁房归属人代表):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地址: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房者: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地址: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即房屋的共有人,明确表示并保证该物业全部产权人均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甲方必须在进户前,交齐面积补差费(补到_____m)。房屋开发商补贴的租房费归甲方所有。

1.交款金额。

乙方应付给甲方购房款共计______元(拾玖万圆整,房款_____有线、煤气、暖气费用_____元)。分两次交齐。

第壹次支付______元(_____圆整)(以下称购房款壹)。

第贰次支______元(_____圆整)(以下称购房款贰)。

2.交付时间。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向甲方交付购房款壹;与此同时,甲方把拆迁安置协议书和甲方的身份证明及其它一切购房手续交给乙方。

在甲方将该房屋过户于乙方名下后,即房屋所有权确属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贰。

1.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税由()方承担。

2.办理房屋登记及转让的费用由()方承担。

3.不可预料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均摊。

当甲方在乙方交齐购房款壹后,因房屋价格上涨或其他任何原因,欲撤销交易需退还所有乙方已交的购房款并补上与当时房价的差额,另交违约金_____元_____圆整)。

乙方若反悔,不执行本协议,甲方可不返回定金______元。

1.乙方无论分到什么样的房子,均与甲方无关。

2.当房屋因城市规划再次面临拆迁安置时,拆迁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3.当出现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涉及房屋产权所有人变化时,新的产权所有人承担甲方全部责权,甲方不再与该房屋发生任何责权关系。

当此房满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时甲方应在_____个有效工作日内办妥双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甲方须确保双证办出后,无条件的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具体办理方法为:在甲方接到相关部门回迁通知之日起算,计_____日内,甲方须将该房屋过户于乙方名下,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在确认均已清楚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的前提下方可签字、按指纹。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

甲方及共有人签字、留取指纹: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及共有人签字、留取指纹: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六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温州市下吕浦位于第_____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2)柜子一个、(3)空调一个、(4)热水器一个、(5)桌子一个、(6)电脑桌一个。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2)电表现为:度(3)煤气表现为:度。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七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号________楼,位于第___层,共_______套,房屋门牌号为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提供图纸、资料)甲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公摊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成交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卡转账付款方式付款,并已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首付款(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首付款付款当时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

第三笔(尾款)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并将此房房产证、土地证(如有)过户到乙方的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中明确房屋交付时间,甲方并将此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款项等一切和该项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至此该项房产及其附带权益已全属乙方享有。

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及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甲方按约定房屋交付之日。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时间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________%(大写数字)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________天(大写数字),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将乙方累计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和追究违约责任。

由于本房产属安置房,当产权能登记到甲方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应在____日内完成登记,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完成登记后应在____日内主动联系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无法办理房产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如甲方有意隐瞒或单方面反悔要求终止合同,需向乙方赔付全额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和追究违约责任。

如果此项房产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因国家对此房产的政策原因(依国家下发的政策为准,参考此小区其他同类房产)而使甲方无法取得产权,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已支付款,并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已支付款的利息款给乙方,不追究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和追究违约责任。

2、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超过________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协商解决过户问题和追究违约责任。

3、本合同约定价款为一口价,日后房屋是否升值贬值与甲方无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房款,否则乙方有权退房并要求退款和追究违约责任。

4、当房屋因____市规划再次面临拆迁安置时,拆迁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5、当出现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涉及房屋产权所有人变化时,新的产权所有人承担甲方全部责任。

6、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代理人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证出售本房屋,签定本合同的时候经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本合同不经过任何法律公证,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张。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备查。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

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八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温州市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2)柜子一个、(3)空调一个、(4)热水器一个、(5)桌子一个、(6)电脑桌一个。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2)电表现为:度;(3)煤气表现为:度。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九

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项确定: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时。

(二)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____结算。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和发放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__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_________。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实行的工时制为__________________。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社会保险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七、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八、其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不可复制,请直接。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十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单位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

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家庭住址;。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劳动报酬。

第五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六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八条合同期内乙方如若离职,需赔偿甲方为乙方缴纳的保险金额部份的百分之二十(即20%)。

四.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乙双方都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条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因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按甲方有关制度予以赔偿或处理,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人生伤害,按甲方有关制度处理。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七.其他。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十一

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的职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选举,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业主委员会协会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条[电子投票系统]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应当向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同时通过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发布。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业主的认定]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物业所有权登记,但是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或者合法建造取得物业所有权的人;或者因征收补偿协议、物业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物业专有部分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不足二十人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成立]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成立筹备组。

第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和异议]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九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代表各一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指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书面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日。

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提出异议的业主作出解释;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推荐成员。

第十三条[筹备工作的开展]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册、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在草拟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办法。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投票权数的确定标准]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是,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业所有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安置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五条[筹备资料的提供]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筹备经费]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建筑面积不满五万平方米的,为三万元;。

(二)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满十万平方米的,为四万元;。

(三)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十万平方米的,为五万元;。

(四)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八万元。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开支预算方案确定的首笔筹备经费。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十七条[筹备组的解散]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不超过六十日的延期;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影响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确认的,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类型]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五)组织和监督物业保修金的使用;。

(七)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安全防范等工作;。

(八)妥善保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等资料;。

(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会议。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召集的,由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的召集人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业主监事会]业主监事会代表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五)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委员、候补委员和监事、候补监事的人数]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十五人,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业主监事会召集人在业主监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和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不得超过委员、监事的人数。

候补委员、候补监事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监事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名单。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上加盖备案印章。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印章。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印章准刻证明。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委员、监事的人数和任职条件]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的;。

(六)违法出租房屋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七)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

(九)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的。

第二十六条[职务的暂停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通过后暂停其职务,并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会议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暂停前款规定人员职务的,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

(三)丧失履职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职务暂停、终止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终止的,分别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当及时将递补情况通告全体业主。

未设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或者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递补后仍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委员、监事职务终止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委员、监事。

第三十条[重选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监事会监事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增补办法,新增业主人数超过该业主大会成立时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新增业主可以要求依照前款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业主委员会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重新选举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业主监事会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限期组织;逾期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任期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一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业主监事会逾期不组织的,经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三)新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调整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不得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经营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物业选聘]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示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及时公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专业服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项目肢解发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该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

第四十条[物业企业续聘]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公告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续约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服务的,双方权利义务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但双方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九十日后可以随时终止该物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九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二条[物业企业的退出和进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退出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核查和报送工作。

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背诚信义务的处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前期物业项目招投标:

(一)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泄露业主信息的;。

(六)以暴力、胁迫方式阻挠业主组织成立的;。

(七)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物业项目负责人的诚信义务]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三)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的;。

(七)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出售、未安置和交付使用前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七条[业主的诚信义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前款规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承租人或者受让人。出租人和受让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或者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出租情况,或者物业产权转移情况、受让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交纳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临时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合法利用共用部位或者场地停放车辆并收取合理费用。停车方案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拟订,报请业主大会决定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拟订,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单位可以合理收取停车费用,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条[公共收益的管理与使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取得的收益,应当用于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剩余部分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经营收支情况应当单独列账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

第五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宅;。

(四)用于销售的其他物业。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一个业主因依法分割物业形成二个以上业主的,原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五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业主拒绝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业主拒不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维修单位。禁止拆分维修项目,规避招标投标。

第五十五条[应急维修更新改造]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和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六)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应急使用方案》与审核决定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三日。

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由申请人负责组织。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将工程决算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七日。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和保修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自建设项目的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自交存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少于八年。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和物业保修期限均届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物业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但是,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线路、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限届满的,可以按照物业保修金本金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予以退还。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保修责任,不及时履行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建设单位发出物业保修书面催告通知书;建设单位自接到催告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组织物业维修。

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保修责任的承担和履行,物业保修金的交纳、管理、使用和退还,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经费审计]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业主监事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是否进行年度审计、是否对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对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法律转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业主组织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举报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终止,拒不移交其所保管的文书、财务、印章等档案、资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的行政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物业保修金的,自根据该款确定的应交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未经依法委托从事专项服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专项服务业务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的;。

(二)未按照规定指导业主组织成立、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相关证明的;。

(四)未按照规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

(五)未按照规定受理、登记、处理投诉、举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其他物业管理形式的法律适用]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或者选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八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温州市人民政府20xx年12月10日发布的《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十二

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项确定: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xxx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xxx时。

(二)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____结算。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和发放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__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_________。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实行的工时制为__________________。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社会保险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七、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八、其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不可复制,请直接。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十三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住所: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为规范甲方的管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约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

2、本合同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

第二条工作内容甲方聘请乙方在单位从事工作;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1、甲方按照《劳动民法典》和相关劳动法规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如果乙方从事教学或与学校有关岗位工作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8小时,但因个人原因或者没有履行加班手续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做加班处理。

2、因特殊原因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甲方可以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4、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接受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工作目标的工作安排时,完成本项工作的工作时间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超过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

第四条劳动报酬与发放。

1、甲方实行月工资制,并按以下第条的方式计算乙方的工资报酬;

2、固定工资制: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月;

4、乙方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保密费用、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保密费用为固定部分,绩效工资根据业绩情况进行考核。

5、乙方试用期工资固定为____月。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当月的工资在次月____日至中旬发放,如果甲方因为特殊原因需要缓发工资的,最迟不超过30天。

第五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保机构规定为乙方购买保险;扣代缴;

第六条体检与审查。

1、乙方入职时,必须提交甲方规定项目的体检报告原件;

2、乙方入职时,应如实在档案表上填写本人和家族的病史情况。如果乙方有传染病史的,必须提交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愈证明。如果乙方入职时正患病,必须如实告诉甲方。

4、如果因为乙方违反以上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其损失和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编制下达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爱岗敬业,职业道德,xx守法教育,对乙方进行岗位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考核。

2、制定甲方规范化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对全体教职员工加强管理。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如经批评教育不改,甲方将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消除影响,并赔偿一切损失。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

(1)乙方处于试用期的;

(3)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不履行甲方正常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仍不能够改正的;

(5)乙方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的,经教育不改正的'。

4、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如果乙方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应岗位的标准调整工资福利。

5、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及办公用品,创造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及办公用品,完善安全措施。

2、乙方完成合同义务后,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如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行要求乙方违规工作,乙方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可拒绝执行,甲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期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处于试用期的;

(2)甲方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等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履行劳务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在合同期内,服从甲方管理,xx守法,自觉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6、爱护学校的办公、教学设施、用品,不得丢失或损坏;在工作时间,如丢失或损坏学校物品,系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予赔偿或修复。

7、乙方在教学、工作时间内,应尽心尽责,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消除教学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如学生的安全事故是由于乙方工作失职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8、配合甲方宣传学校的优势,扩大对外影响,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条关于培训的协议教师类岗位入职后,由甲方垫资输送乙方到。

第三方进行培训,培训各项费用合计20元,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培训损失,培训损失总额为20元,但随着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时间而逐渐递减,具体递减标准为:从乙方培训合格上岗后开始计算,每工作满1个月,培训费损失减少100元。

第九条违约责任。

2、甲方根据本合同。

4、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

第八条规定的培训费用;

第十条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关于对乙方教学行为的约定甲方属于教育行业,从业人员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同时甲方在本行业内也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拥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为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修养,甲、乙双方就保证教学质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制定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各项教学制度,并组织乙方学习;

(三)、经甲方调查核实,乙方有下列行为或者因下列行为而导致学生流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所带学生学费50—100%的标准支付甲方损失费。如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甲方可依法要求乙方恢复甲方的声誉或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乙方不按照教学流程进行教学工作的;

2、乙方要求或者暗示学生(家长)送礼、请吃饭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3、乙方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进行体罚的;

4、乙方冷落、鄙视、嘲笑学生的;

5、乙方进行错误教学、传授不适宜知识、错误引导学生的;

6、乙方散布学校的不实消息、诋毁学校声誉、误导家长和学生对学校认识的;

8、乙方离职期间或合同到期前不配合正常工作交接的。

第十二条关于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

1、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除“乙方有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或因过失造成责任;被依法劳教,追究刑事责任;遇国家方针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外,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2、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外,乙方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3、乙方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在规定的交接期内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作交接。如果由于乙方不配合交接或者交接不全的,甲方可以暂时不进行离职结算。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已经接受了甲方各项管理制度的培训,乙方确认已经知晓各项内容,愿意遵守管理制度里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第十五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十四

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的职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选举,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业主委员会协会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条[电子投票系统]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应当向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同时通过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发布。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业主的认定]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物业所有权登记,但是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或者合法建造取得物业所有权的人;或者因征收补偿协议、物业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物业专有部分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不足二十人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成立]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成立筹备组。

第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和异议]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九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代表各一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指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书面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日。

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提出异议的业主作出解释;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推荐成员。

第十三条[筹备工作的开展]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册、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在草拟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办法。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投票权数的确定标准]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是,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业所有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安置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五条[筹备资料的提供]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筹备经费]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建筑面积不满五万平方米的,为三万元;。

(二)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满十万平方米的,为四万元;。

(三)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十万平方米的,为五万元;。

(四)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八万元。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开支预算方案确定的首笔筹备经费。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十七条[筹备组的解散]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不超过六十日的延期;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影响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确认的,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类型]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五)组织和监督物业保修金的使用;。

(七)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安全防范等工作;。

(八)妥善保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等资料;。

(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会议。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召集的,由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的召集人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业主监事会]业主监事会代表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五)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委员、候补委员和监事、候补监事的人数]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十五人,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业主监事会召集人在业主监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和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不得超过委员、监事的人数。

候补委员、候补监事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监事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名单。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上加盖备案印章。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印章。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印章准刻证明。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委员、监事的人数和任职条件]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的;。

(六)违法出租房屋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七)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

(九)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的。

第二十六条[职务的暂停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通过后暂停其职务,并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会议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暂停前款规定人员职务的,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

(三)丧失履职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职务暂停、终止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终止的,分别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当及时将递补情况通告全体业主。

未设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或者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递补后仍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委员、监事职务终止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委员、监事。

第三十条[重选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监事会监事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增补办法,新增业主人数超过该业主大会成立时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新增业主可以要求依照前款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业主委员会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重新选举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业主监事会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限期组织;逾期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任期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一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业主监事会逾期不组织的,经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三)新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调整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不得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经营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管理。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十五

(甲方)聘用____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____,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1、甲、乙双方同意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聘请______为本公司;合同期限为______年。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的前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1、负责公司产品的宣传,执行公司区域营销计划的实施。

2、负责公司推销及相关业务的接洽与联系,同时将相关客户资料备案到负责人处。

3、收集、掌握并反馈竞争对手的营销策划,产品价格、市场动向等方面信息,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4、跟踪并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客户问题,收集并反馈客户对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期望,帮助本公司改善经营策略和服务水平。

5、服从甲方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推广期实行底薪+提成方式,非推广期只计提成方式。

1、推广期薪酬:底薪,试用期合格后薪酬标准为:底薪.

2、非推广期薪酬:完成推广期任务后,非推广期是接受订单日期,凡是客户下了订单并结清货款的,则有提成,提成按第1点计算。

3、每个季度总结每个业务员的业绩情况,并对业绩好的业务给予一定奖励。

4、甲方每月定期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薪酬;甲方的薪酬发放日为每月15日。

1、工作时间:

1)每天10小时工作制(含中午)(8:30~18:30),乙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甲方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回公司安排工作。原则上每周必须回公司参加周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需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

2)每月有三天休息,超出三天按每天基本工资费用扣除。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非推广期不需要出差的,则在公司正常上班,上班时间为9:00~18:00,负责与客户日常联络等工作。

2、差旅费用:公司负责每个业务员推广费用,车费实销实报(需注明所到地方及出差成效),餐费按______元/餐。

1、乙方要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与工作安排。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开展业务工作创造相应的条件和支持,乙方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与本职业务无关一切活动,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由本人自负。

3、乙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交付公司存档。

1、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附加协议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连续二个月未给公司带来任何业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如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十六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

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项确定: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____结算。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和发放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__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_________。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乙方实行的工时制为__________________。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八、其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十七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共七章五十七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选举,监督业主组织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人数按照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是,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

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和未推选业主代表的业主组成。业主代表根据业主的授权事项行使业主权利。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

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撤销对所推选的业主代表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将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列入议程。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成立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下列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解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履行法定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备案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上加盖备案印章并出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的书面备案证明。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性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

(四)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阻挠、抗拒业主组织行使职权;。

(九)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举报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成立换届小组,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换届小组要求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移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终止等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定的津贴,也可以决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为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商品房买受人或者认购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商品房买受人或者认购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

第三十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出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四)新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项目肢解发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该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业主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中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三十六条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三十七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报送工作。

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的信用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七)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八)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九)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的;。

(十)泄露业主信息的;。

(十一)以暴力、胁迫方式阻挠业主组织成立的。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参考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十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前款规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相关业主的陈述、申辩,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仍拒不交纳的,可以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合法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应当确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收取费用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拒不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发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关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维修责任。业主委员会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有关程序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十三条应当按首期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设立应急备用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可以申请应急备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四)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备用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核实;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核实。

申请人应当提出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和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后,报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维修工程由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审核决定和工程结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申请人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第四十五条应急备用维修资金按本条例规定列支后的差额部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予以补足。

第四十六条需要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对离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审计报告应当通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骗取、侵占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骗取、侵占金额两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温州安置房合同篇十八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为,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该岗位(工种)(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乙方的同意,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乙方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约定为元/月。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如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名称为,计件单价约定为元/件。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支付乙方的应发工资,不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标准,并不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工资基数,按温劳社劳薪[20xx]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约定为。

第十五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具体为;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可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甲方因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在合同期内,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相关条款即行废止,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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