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充分利用时间,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计划的制定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和考虑可能的风险和挑战。如果你想提升自己的计划能力,以下是一些值得一读的范文推荐。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一
1、做好本职工作,加强自身技能学习,使驾车技术进一步提高;。
2、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各位同事,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4、支持本部门工作,协助其他同事完成本部门的其它工作。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积极有效的提高我校教练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与综合教学服务水*,决定开展我校教练员脱岗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设立教练员脱岗培训领导小组,组长何汉斌、副组长卢忠贵峰。
本校所有在岗在校教练员。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教练员职业道德素质培训。
3、规范化教学方法与新教学手段。
4、教育心理学,驾驶安全意识。
5、驾驶新技术新知识。
6、交通事故处理与紧急救护常识。
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天下午2点至6点为集中学习时间。
1、教练员对此次脱岗培训要予以高度重视,讲解人须按规定培训内容认真备课。
2、教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脱岗培训活动,缺席脱岗培训总课时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员停岗整顿。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三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积极有效的提高我校教练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与综合教学服务水平,决定开展我校教练员脱岗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设立教练员脱岗培训领导小组,组长何汉斌、副组长卢忠贵峰。
二、培训对象。
本校所有在岗在校教练员。
三、培训内容。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教练员职业道德素质培训。
3、规范化教学方法与新教学手段。
4、教育心理学,驾驶安全意识。
5、驾驶新技术新知识。
6、交通事故处理与紧急救护常识。
四、学习组织与时间安排。
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天下午2点至6点为集中学习时间。
五、具体要求。
1,教练员对此次脱岗培训要予以高度重视,讲解人须按规定培训内容认真备课。
2、教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脱岗培训活动,缺席脱岗培训总课时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员停岗整顿。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四
2017年上半年,我所始终把行业安全监管放在工作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同时,根据省、市、县、局确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了层层分解,实行了“一岗双责”,做到责任到人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年初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有序的开展,所里及时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同时要求辖区内所有客、货(危)运输企业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二、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
我所坚持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并重的原则,从思想教育入手,上半年我所共5次召集辖区内客、货(危)、驾校、维修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学习,宣传安全知识,提高了安全隐患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今年6月份开展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题责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悬挂横幅、条幅30余条,发放安全宣传资料300余份,制作板报2块,展示相关图片30张,大力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同月,我所联合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及客、货(危)运输企业开展安全防恐、消防安全、事故应急等演练活动,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立足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全局,全面分析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区安委会关于在全区组织开展夏季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通知的文件精神。我所成立了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企业63户(普货55户,危货4户,客运4户),查看车辆档案300余份。检查中发现大部分运输企业的运行状态、安全措施、管理情况较好。对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制度不落实“一车一档”资料不完善的企业,当场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共4份,并要求按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四、下步工作计划。
1、继续抓好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工作贯穿于年度各项工作之中。
2、加大监管力度,以管理出安全,安全出管理,做到安全管理两不误,两提高。
3、加强客、货(危)运输企业的管理,加强gps平台对车辆的监管力度。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五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积极有效的提高我校教练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与综合教学服务水平,决定开展我校教练员脱岗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设立教练员脱岗培训领导小组,组长何汉斌、副组长卢忠贵峰。
本校所有在岗在校教练员。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教练员职业道德素质培训
3、规范化教学方法与新教学手段
4、教育心理学,驾驶安全意识
5、驾驶新技术新知识
6、交通事故处理与紧急救护常识
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天下午2点至6点为集中学习时间
1,教练员对此次脱岗培训要予以高度重视,讲解人须按规定培训内容认真备课。
2、教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脱岗培训活动,缺席脱岗培训总课时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员停岗整顿。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六
一步提高教练员教学水平,加强内部管理,使学校各项工作都做到人性化,高效化和规范化。
一、进一步深入开。
展“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的活动,有效推进规。
范化管理水平的提。
高
以规范化达标为载。
体,以提高信誉信誉质量为目标,把“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贯穿于整个教学培训管理工作。
中,做到遵纪守法,服从统一管理,积极参加继续再教育工作,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
素质。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在教学工作中做到车容车貌整洁,衣着端庄,语言文明,热情。
服务,耐心指导,尊重学员,不得侮辱、歧视学员。严禁教练车停放在公共娱乐、浴室饭店。
门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员索要、收受任何财物或其他利益,杜绝吃。
规范场地教学行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设场教学,严格按照公安、运管批准的道路和场地进。
行训练。坚持安全第一,文明行车,做好爱车例保工作,确保教学车辆的技术状态始终符合。
训练的要求,严禁酒后驾车,无证培训和串岗、脱岗教学,严禁超载、超速。
二、进一步加强智能化管理。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
规定的教学顺序、内容、时间要求培训,认真执行驾驶员培训计时工作规范,不得缩短培训。
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认真填写培训记录和教学。
日志,杜绝使用“跑码机”、假指纹等现象。
三、加快模拟器的。
推广使用,使节能解排工作跟进一步。
对于刚学车的学员。
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高质量”的集约型培训。在自愿的原则下加紧了油改汽的。
工作的落实,目前我驾校已经完成壹车教练车油改汽的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教。
练员队伍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进一步完善教练员。
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教练员在教学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令法规,按章。
操作,认真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教学,严格执行省、市道条及教练员管理办法。坚决做到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做到勤政,廉洁,严禁收受学员的现金与实物,接收学员吃请,严。
禁向学员摊派各种款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社会的评价与知名度。继续坚持教练。
员继续再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安全管理,
强化安全意识。
教育和安全意识,与教练员签定安全责任状,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要求每个教练员把安全。
放在第一位,强化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制定种种安全训练的规定,必须按要求去做,不允许。
安全训练,教练员必须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提。
高学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学员出入平安,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活动。
五、进一步增强实。
力,形成我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
着重注意实力的增。
强,在硬件和软件上正确解决自己的定位,在激烈的竞争中才能处于不败之地,把硬件和软。
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形成如下五大特色和优势。
1、把全心全意为学。
员服务,一切从学员的利益出发,做为驾校的办学宗旨,坚信学员是驾校生存的前提条件,
一切为了学员、为了学员一切,我们的服务与你的需求同步”的培训理念。在融洽、和睦、
整洁、安全的学习环境里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2、进一步完善设施。
配备和服务项目,进行了库位调整,安装大功率照明灯,以满足不同层次学员的要求。
4、科学训练,注意。
训练中的科技含量,驾校面对的学员复杂,层次不齐,做到了因人施教,学员报名时征求学。
教学方法不断改进,由盲目性转化为计划性,由自发性转化为自觉性,改传统的师徒教学模。
式为朋友式教学关系,使训练质量不断提高。
5、校风廉政,确保。
学员的利益不受侵犯,继续完善教练员廉政措施的建设,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六、节能减排工作。
将节能减排摆到更。
加突出的位置,做到措施得力,责任到人。
1、对每一台车辆制。
定台帐,实行目标跟踪管理,对车况实行动态监管。凡是有损耗的小毛病,及时排除。定期。
做好二级维护,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定期进行所有车辆排气管和三元催化装置的检查,使得。
尾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规定,全力保证车辆的运行良好,节能降耗。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率。
2、从改进驾校教学。
方法入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提高驾驶员及驾驶从业人员的节能减排意识。指导学。
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和节油经验,倡导轻踩油门、少踩刹车、怠速熄火、常检胎压、减重。
行驶等节能环保驾驶习惯,号召学员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
七、规范化管理活。
动的开展。
继续开展规范化管。
和学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类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归类摆放整齐,查阅。
资料方便快捷。加强对教练车技术状况及车容车貌的管理,统一“江苏驾培”标识,统一招。
生电话,统一驾校名称。严格按照公安交警及运管部门批准的路线和教学场地进行训练。保。
证教练员在教学培训期间服装统一,持证上岗,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
进行教学,规范操作学员培训智能化管理系。
统,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同时驾校还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学员意见箱,主动接受学。
员满意度评价和合理化建议。
八、其他。
1、驾校将继续拓展。
招生渠道,集思广益。
2、继续加强驾校各。
职能部的协作,把责、权、利落实到人。
3、2011年驾校设。
想将开展驾培行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由于近几年来,驾培行业持续升温,在经济效益良好。
我们是否忽视了做为企业公民的另一个义务-----社会责任?
我们准备将企业社。
会责任纳入公司战略规划中,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出发,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贯穿到驾校整体。
经营活动中。
总之,驾驶技术是。
在运管处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驾培机构资格条件和驾校规范管理。
学员服务,一切从学员利益出发,努力工作,在不断的改革与创新中求得更大的发展。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七
担任驾校教练员工作关键就是要掌握整套驾校教练员规章流程,确保在工作当中不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章责任事故。因此,在年初制定驾校教练员工作计划,意义重大。
第一,思想态度。
驾校教练员工作牵涉汽车驾驶方方面面,需要注意的、掌握的、运用的知识非常得多。广大驾校教练员需要怀着一个乐观、积极、开明的工作态度从事这项工作。思想上也认清驾校教练员对于学员今后在汽车驾驶环境当中受到影响,认清责任划分,准确开始相关驾校教练工作。
第二,工作任务。
1,工作学习。本单位在20xx年开展规模定期的驾校教练员工作培训,就20xx年新工作提出的几点新要求都会培训会上一一说明。驾校教练员要认真参加培训工作会议,积极学习,并在工作当中切实落实相关工作。
2,日常工作。组织进行相关学员的报名、实训、考试工作,在工作当中遵守各环节规章制度。
3,情况汇报。每个月列罗当月工作当中出现的情况,撰写月工作报告上交所在单位部门。
第三,工作要求。
1,工作作风要求。驾校教练员必须清醒地认识自身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与学员接触实训过程当中应该切实保持清廉工作作风。
2,工作实务要求。驾校教练员工作当中必须按照单位教学安排,切实落实每一项教学任务到具体工作当中,确保学员能够全面学习汽车驾驶。
3,考勤要求。驾校教练员工作实行单位统一考勤制度,有事缺席工作须事先请假。请假方式原则上当以单位请假专用纸张,特殊情况可以使用电话方式请假。
总的来说,20xx年驾校教练员工作计划就是这样,望单位全体驾校教练员同志认真履行工作计划要求,履行工作义务。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八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学校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管理、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源头安全目标管理,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结合我校培训源头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评比的依据是市安监局、市交通局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下属的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阶段性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源头安全管理考核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源头安全实行部门管理,各受考核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各受考核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与安全管理目标,职责明晰,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考核各培训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年终源头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由安全管理委员组织人员进行,并提出初步意见,提经理办公审定后按《职工奖惩规定》实施奖励。
第十条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各30分,安全控制指标为40分。评分实行倒扣计分方法,即基本分减去扣分为考核实得分。
(一)工作目标及评分标准(30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经费落实。未落实机构扣2分,未落实安全经费2分。
2、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全年安全工作有规划、
实施措施、检查、总结。未做到每项扣2分。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
查,全年不得少于10次,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隐患整治督办任务并进行初验和申请验收。各项制度未落实一项扣2分,检查少一次扣1.5分,未督促整改每项安全隐患扣2分,整改后未申请验收每项扣1分。
4、强化安全日常监管,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做好管理工作日志的记录。人员不到岗、到位的每次扣3分,无工作日志每次扣0.5分。
5、做好“环境整治”、“培训秩序”、“人口密集型场所安全”、“安全生产月”等季节性专题安全工作,做到工作有规划、实施措施、检查、总结。每项工作未开展扣3分,效果不明显每项扣1分。
(二)工作要求及评分标准(30分)。
1、按通知要求参加上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无故缺席每人次扣1分。不按时上报有关安全工作总结及资料的,每次扣2分。
2、凡发生行业安全事故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未做到每次。
扣2分。
3、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管理责任人必须到市。
处述职,接受训导。未做到扣5分。
4、各类事故报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未做到每次扣1分。
5、层层分解培训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不分解扣10分。
(三)安全控制指标及评分标准(40分)。
1、凡突破市驾办下达的各类安全控制指标中一项的,取消评奖资格,每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扣2分,不及时上报每次扣2分。
2、凡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重伤9人以下),每次扣10分,发生重特大源头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将把安全控制指标作为考核各部门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二条同样问题一年内发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源头安全责任事故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责任单位为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总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责任单位为安全管理工作达标单位。
第十四条安全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可参照《职工奖惩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具体奖励办法:
1、被上级机关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员每人奖励200元。
2、被局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科室负责人每人奖励100元。
3、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每人奖100元。
4、造成重伤以上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元。
5、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轻伤事故,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6、造成死亡、火灾事故,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单位,如触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擅自动用设备等,而造成设备损坏等或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九
一、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
二、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学院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动不在的驾驶员、教练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五、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进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教练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每年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的实际、理论测试。
七、全体驾驶员、教练员对驾校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教练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九、做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的台帐记录。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十
为了树立孔祖驾校的良好社会形象,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良的驾驶培训服务,特对全体教练人员的执教行为提出以下行为规范与纪律(简称七要九不准)。
七要:
一、全体教练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记驾校“学员至上,注重质量,服务社会,提高效益”的办学宗旨,服从管理,顾全大局,团结友爱,以校为家,维护驾校的集体荣誉。
三、要作风正派,文明教学,严格按教学计划施教,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员高度负责,竭诚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提高培训质量。
四、要教学育人,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处处为学员做好表率。
五、要增强安全意识、节约意识。不轰重油门,努力降低训练成本,杜绝安全事故。
六、要爱护车辆,妥善保管车辆工具和教学器材,保持车容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
七、教学时要着装整齐,配戴胸卡及教练证。
七不准: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训练时不准擅离职守。如果发现学员独自练车,教练员脱岗现象,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扣100元。如在教练离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教练员负全责。
二、不准用教练车办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违反,第一次扣发工资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辞退。如因教练员出私车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三、不准酗酒和酒后驾车。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教练员负责。
四、不准瞒报交通事故。训练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须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否则,除扣教练员200元外还要视情加重处罚。
五、不准私自更改和擅自缩短训练时间,如需延长训练时间必须报经总教练室同意,否则,一经发现予以扣发50元工资。
六、不准粗暴教学和辱骂学员,初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第二次违反予以辞退。
七、不准擅自安排无学员卡的学员上车训练,初次违反扣100元,第二次违反扣200元。再次违反予以辞退。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十一
为了能够切实落实培训教学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安全、文明培训教学的设施,确保培训教学安全技术条件、安全作业环境条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培训教学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从计划、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及时、有效。
2、1培训单位确定的培训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培训教学措施费用中,提供给培训教学单位用于安全培训教学生产的费用。
2、2培训教学单位从成本中列支的为自身的安全设备、设施、仪器维护、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技术研究推广等的费用。
3、1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和有关培训教学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其他资金需求计划。
3、2按照培训教学生产的特点,培训负责人应按年度或工程项目组织制定并提出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资金使用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3制定资金计划应本着适应培训教学安全需求、节约和保证采购质量的原则。
3、4资金使用计划应符合培训教学生产中相关进度的时间节点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的控制和事故预防措施要求,确保培训教学生产安全的需要。
3、5针对培训教学过程中产生新的危险因素或计划不能满足安全培训教学生产需要时,培训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和调整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直至满足安全培训教学生产需要。
4、1属于安全生产范围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对安全生产资金设立专项帐目。
4、2对已经批准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实施计划的采购部门应按照计划项目,对采购物品的供应商的生产许可、价格、质量等按照采购程序进行审查,提出资金需求;相关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的项目和资金需求,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拨付。
4、3培训单位提供给培训教学单位用于安全培训教学生产的专项费用,应用于培训教学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培训教学措施的落实、培训教学安全条件的改善和环境保护。
4、4从成本中列支安全培训教学生产的费用,应用于培训教学设备有关安全装置维护更新、检测监测仪器配置、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管理(如电脑、办公用品、通讯、摄影、交通工具等)所必需的资金。
5、1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落实、使用情况,每年应形成报告。
5、2安全监督部门有权对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使用、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十二
驾校年度工作总结,是对全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从中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工作中的优缺点,可以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方向,从而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的一年的工作规划,因此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在总结过去的工作和制定未来的计划中要把握好四个要点:
一、成绩要讲透。
讲成绩是对一年辛勤工作、辛苦创业的盘点,是对全体员工的肯定,是为了振奋精神,鼓舞斗志。要分开层次对一年来招生工作、客服工作、培训工作进行梳理,通过数字分析和典型人物事例,对员工素质的提升、管理的完善、企业文化和品牌化建设方面的成就一一叙述,哪些方面有提高、哪些方面有进步一一概括,员工的付出、骨干的作用、高管的贡献要一一肯定,以此以利再战,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二、问题要讲出。
讲透成绩重要,讲出问题与缺点同样重要。在过去的一年中问题与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要客观的讲出来,不隐瞒、不遮掩,实事求是。招生工作为何没有突破?员工素质为何没有提升?核心竞争力为何没有形成?培训效率为何原地踏步?执行力为何没有长进?等等问题都要深度思考。只有敢于承认和面对问题与缺点,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盲目乐观,并下定决心予以克服,驾校才能不断进步,一年一个新台阶。
三、形势要讲清。
进入20xx年驾校又将面对更加惨烈的市场竞争,新国标的贯彻,驾校的重新验收,驾校数量的增长,竞争对手的进步,驾校连锁化步伐的加快,新的驾管驾考政策方向的不明确不清晰,凡此种种都给新的一年增加了经营管理上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要通过形势的分析,加强危机意识的教育,形成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众志成城、共度难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措施要讲明。
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在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努力方向,确立工作目标,提出改进措施,为了完成这些目标要采取哪些措施,在经营工作中,如何打好开门红的招生竞赛?如何打好春节后“黄金月”的招生竞赛?如何搞好“暑假班”招生工作?如何开展全员营销活动?如何搞好网络招生?在管理工作中,如何搞好服务月活动?如何搞好民主管理?如何加强制度建设?如何搞好技术练兵和比武?如何加强队伍建设?等等都要制定具体的措施与方案,这些措施和方案不仅要具体可操作,而且要明确在什么时间、有谁来组织实施。
总结和计划工作不能走形式,做样子,不只是驾校“笔杆子”的事,是一把手的事,驾校的老板、校长要列提纲,提出核心内容,拿出主体意见,要在办公会上讨论,形成共识,在新的年度认真实施。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十三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根据考场使用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拟订使用规划,并以媒体、互联网发布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考试网点布建要兼顾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各地根据考试需求建设规划使用大中型客货车考场。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
第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争取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全科目考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自建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资格明确;。
(二)考场用地合法,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
(七)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设一处政府全额投资的全科目驾驶人自建考场。自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根据当地考场使用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程序从符合考场条件的驾驶训练场地中选定社会考场。具备条件的县(市),可自建考场或自行组织招标选定社会考场。社会考场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选定,严禁变相审批、暗箱操作。
第十条社会考场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场地单独设置,与驾驶训练场地分开,严禁考试与驾驶训练共用一个场地。
(二)理论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考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货车(a1、a2、a3、b1、b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7万平方米。小型汽车(c1、c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同车型的考试线路不少于2条。
(四)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采用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会开放。路线设置不少于三条,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小型车辆(c1、c2)科目三考试车不少于10辆。
(五)候考室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试监控视频和卫生间,不得使用简易临建房。
(六)大中型客货车考场,除中型客车外,每种考试车同车型配置不少于2辆。
(七)便民服务设备设施完善。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考场验收分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考场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考场使用过程中,每年组织一次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十二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考场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场使用验收或定期检查。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计算机或机电相关专业人员,1名考试业务人员。专家库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聘请或各地推荐、经交警总队审查确认的考试业务人员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统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考场使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公告发布后,对提出承接申请的场地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考场建设标准。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考场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专题报告,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考场使用验收申请表、检查合格报告及检查明细表;。
2.考场使用规划方案,考试需求测算和考场考试能力情况说明,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4.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考场承建主体拥有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6.考场建设方案评审意见;。
7.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8.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及资料清单;。
9.考场基本情况资料,考试系统软件产品证书;。
10.考场日常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记录,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
1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申请后,审核验收资料,组织专家组,并于15日内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t1026-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1030-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1-20xx)等行业标准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情况及不合格项目当场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考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判,提出验收意见,撰写验收报告,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合格,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项目中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不合格,下发验收整改通知书。考场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验收申请后,重新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十六条考场验收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在综合应用服务平台中完成信息备案和关联配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联网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网络接口申请。
第十七条社会考场一经验收通过,考场名称、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考试车型等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社会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变更应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选用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建立考场验收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场使用期限10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考场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档案保存期大于设施使用期1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社会考场验收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社会考场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租用期限及考试线路设备车辆等事项。租用社会考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根据工作情况以书面复函的形式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以及现场符合性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报告归入考场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按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统一的标准核定每个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以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填写《考场实际考试能力统计表》,月底报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组织考试,不得设置考试指标。考场在法定工作日应当将全部考试能力投放到互联网预约平台,预约成功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预约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试。考场在非法定工作日组织考试应当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三条考场管理全面开放,向社会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互联网、考场办事大厅、候考区应当公布考试计划、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约考结果、考试员姓名、照片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群众休息场所、候考区和办事大厅等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考场应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车区、饮水机、储物柜、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考场按规定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实现音视频监控信号实时接入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考试系统密码、设置考试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由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负责。
考试系统内所有用户必须实名,且应有明确清晰的分级使用管理权限,及时清理不在岗、定义不清晰用户,严禁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权限混淆,严禁存在超级用户。严禁考场工作人员擅自对考试系统、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进行操作和维护。需要进行维护的,须书面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考试业务领导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留存维护记录。
第二十五条考试前,考试员要组织对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考试过程中,考试员要组织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考试结束后,考试员要记录当日考场检查测试、运行管理、异常业务处置等信息,建立工作台帐,并断开考试专用网络联接。
第二十六条科目二和科目三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统一使用考试监管系统打印。考试系统及设备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对故障率超过规定标准的,立即暂停考试,并及时进行维护,同时对该考试系统的工作可靠性进行评估。对确因误判需要重考的,考试员应当场通过监管系统提出申请,考试业务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结,并即时建立台账备查,重考审批台账保存1年。
第二十七条自建考场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用的社会考场,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备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考场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推行最新的技术模式。
第二十八条完善考场、车管所、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警大队)三级监管体系。考试员要熟练掌握运用考试监管系统,加强对考试的全过程监管;车管所监控室要加强对考场、考试设备、考试过程和考试员履职情况的监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技术检测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评判标准、考试参数、数据存储等监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考试路线、标志标线、考试车辆、考试项目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三)考场音视频监控信号与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断开的;。
(四)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五)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七)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自建考场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及考试数据的;。
(三)以任何方式组织学员进入考场训练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取消涉事厂商在本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在用的社会考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本规定下发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社会考场购买服务,完善相关手续,签订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所称“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保证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考试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本地考试需要,方便群众考试。
第三条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配置。考试场应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试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考试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公开考试场信息、考试情况和监督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的考场不得开展考试工作。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场建设和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能力核定办法,定期统计分析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报考情况,指导各地开展考试场规划和建设。对存在考试积压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责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高考试能力的意见,并限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定考试能力,科学评估考试需求。对本地考试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不方便群众考试的,应当提出政府建设考试场、购买社会考试场服务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人口较多、行政辖区面积较大、距离现有考试场较远的地方,应当规划建设县级考试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摩托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对具备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业务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考场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督促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场景视频监控。监控视频应当覆盖考试区域,按规定实时接入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网。
第十五条考试场应设置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场所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待考区和等候休息区要提供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初验,接管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在初验完成后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使用前符合性验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请使用的;。
(二)在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科目三考试路线有调整的;。
(三)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室调整或新增考试计算机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将申请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首次使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时,除需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试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
(四)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验收结果合格的考试场,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使用后,可开展考试业务。
第二十一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批复同意使用的考试场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考试场有下列情形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考试场名称改变的;。
(二)考试场的考试业务类型改变的;。
(三)考试场的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暂停考试场考试业务的;。
(五)社会考试场的购买服务合同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进行考试场资格检查。考试场自批复同意使用之日起满一年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申请表和考试场技术参数表格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审核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对各地资格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社会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评价合同履行情况,对评价良好的,及时组织检查。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地考试场,根据各考试场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实现考生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主预约考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系统密码、设置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考试数据必须由民警负责,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场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汇总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考生对考试场工作的评价反馈、举报投诉,落实专人跟踪核查,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工作监管机制,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音视频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考试场应当配合考试员履行考试职责,考试前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以及其他考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加强考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考试场应当负责考试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考场运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考试场应建立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的管理规定,落实维护责任,确保各功能性场所所有设施设备良好运作,及时更新和增加服务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示栏,公开考试项目、评判标准、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收费标准、考试员姓名及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考试场应当在待考区、等候休息区等场所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和大尺寸显示屏,并按规定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考试期间应当在待考区直播考试场景视频,全面公开考试过程,并提供和公开考生查询考试监控视频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询考试视频权益。
第三十五条考试场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防范发生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考生进场训练或收取训练费,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或服务项目,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考试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之外的费用把关。
第三十七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试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试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试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考试设备生产销售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厂商在我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考试场地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考试场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十四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4、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6、严格要求、为人师表,不许收取学员的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7、不允许邀请学员参加自己的生日、乔迁等庆祝活动;。
8、不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许与学员赌博;。
10、教练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动;。
12、不准将车钥匙交给学员保管,严禁教练员不在场时让学员动用教练车;。
14、教练员在训练往返途中不得将车交与学员驾驶;。
15、建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孝评一次并公布前5位和后3位;。
17、学校建立教练员档案台帐(含理论和实际操作教练员,一人一档),台帐内容包括:教练员情况汇总表,教练员履历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教练员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安全管理责任状,教练员聘用合同,教练员季度和年度培训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记录等。
1、教练车以教学为主,其它用车为辅,公务用车优先,其它用车限制的原则。
2、教练车训练其间不得拉客载货,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顺带亲戚,教职工也不得例外。
3、教练车训练期间,严格按中午12点以前、晚上8点以前归校,教练车不允许在外过夜,考试、修理点修车除外。
4、教练车训练期间,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车容车貌整洁,配置齐全有效。
5、教练车停放要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整齐,不得乱放,长时间不用车辆,教练员要将蓬布收到驾驶室内,蓄电池按教培科指定地点存放维护保养。
6、教练车出车前、收车后,教练员带领学员,对车辆要进行全面检查,紧固螺丝方向,制动部位要细致检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出车训练。
7、公务用车,由教部科安排,驾校职工履行公务需要,由主任安排,主任,副主任用车经科技学校领导或办公室同意后才能使用,个人用车一律征得科技学校办公室同意,否则不得派车。
8、教练车年检由教培科提前通知教练员,做好准备,按时参检,并办理相关手续。
9、教练车在道路训练中发生事故,要及时向驾校汇报,以便随时报案。
学员的档案由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由中心档案室负责接收、归档和保管。
一、档案随培训中心独立设档,单独存档。
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一般不轻易做人员变动。
三、对学员档案表、花名册、试卷都要归档、建档。
四、各培训人员都要将各种材料及时上交,归档以便保存。
五、各培训期学员的所有材料,都要统一存入培训档案。按明码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处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等设施。
六、凡经审核的归档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
七、因工作需要借阅培训人员档案,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及进归还。查阅时不得污损、卷折,不得在卷内划线、打圈、批注和涂改。若需要复印,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查阅、借阅归档材料,须经过培训中心主任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八、严格实行一期一档制度,建立一期一档。按期装订成册,标题简明确切,书写整齐,编好明码。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档案柜。
十、档案作为培训中心材料,长期保存。
十一、学员自登记报名或进入学习之日起,为每个学员建立一份档案。
十二、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纪律、考勤、日常考评、主要表现、特种作业档案表、身体健康证明、考卷、考试成绩分别整理归档入案。
十三、要求组卷合理、标题准确、案卷整齐、排列系统、编目完整。
十四、学员档案的收进、移出要经主任批准,严格保密,不准对外泄密。
十五、学员考试完成后一周内由培训室负责把档案转到中心档案室。
十六、其它方面按《档案管理管理制度》执行。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十五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学校聘用新教员采取社会招聘、民主推荐和定向培养等形式,由教务科理论负责人和实操负责人进行理论面试和实操测试。
3.聘用的教练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教练员考试。
4.申请人合格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聘用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及填写员工登记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六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在聘用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合同规定,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练员,予以开除。
7.在聘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聘用合同,因特种原因终止聘用合同,教员应以书面形式并提前40天通知对方。教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8.必须按训练规程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教学。
9.考试前向学员说明考试目的、程序、内容、纪律及补考相关事宜。
10.认真协助驾管中心组织的结业或报考驾驶证考试工作。
11.及时通知和组织学员按时参加各种考试,保证到考率。
12.考试前检验学员身份证、学员证和学习驾驶证,说明注意事项并提前将学员带到指定的考点列队待考。
13.尊重考官,服从指挥,不以自我感觉背后议论,更不得当面顶撞考官。
14.学员补考由报考员向考试部门约考,约考后并将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教练员,由教练员通知学员。
15.停训待班时要对车辆全面检修和停驶维护,保证随时参加训。
16.训练期间发现车辆故障,不准继续使用,能排除的应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送修。
17.对提出调车、调教练的学员,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调整或调解工作,不得打击报复。
18.服务要热情,学员有呼必应,有问必答,有事必办,有难必帮。努力实践零缺点、零延迟、零烦恼。
19.学校建立教练员考核制度。对教练员实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
(1)教练员任教能力。
(2)教学质量。
(3)职业道德。
(4)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方法。
(1)教练员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负责。
(2)教练员考核实行逐人考核。
(3)考核采取三种形式,向学员发放教练员年终考核问卷、操作和笔试等。
(4)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5)考核成绩作为年底评优依据,存入教练员档案。
为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
2.学员不得私自发动和单独驾驶车辆。
3.学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要领。
4.不得酒后驾车。
5.实事求是填写培训记录。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参加操作训练。
7.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准宴请学校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8.学员积极反映学校在教学,服务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学员学习管理。
1.学员到学校报名填写学员登记表,交纳培训费后即取得学籍。
2.学籍保留期为两年,从缴纳培训费之日起计算。学员在有效期内可随时参加培训。
3.学员中途退学,经校领导批准后,退还剩余培训费。
4.学员违反学校规定被劝其退学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被勒令退学的不退还培训费。
5.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处徒刑的,学籍自动取消。
6.学员取得结业证后,学籍期满。
三、学员档案管理。
1.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建立学员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等。
3.学员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为加强教练车管理,延长教练车使用寿命,保证教练车的完好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练车的使用。
1.教练车必须汽车证件齐全,技术性能状况良好,并具有统一的教练车标识。
2.未经批准,不准挪用教练车进行客货运输。
3.与培训无关的人员不准乘坐教练车。
4.教练车必须在规定的路线进行训练。
二、教练车维护。
1.教练车坚持实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等。
2.日常维护由教练员负责。
3.一级维护由教练员协助修理厂进行修理工作。
4.二级维护由修理厂负责。
三、教练车检查。
(一)教练车检查是指对教练车车容、安全性能、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的人工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教练车的车容与车貌。2.车辆转向、制动和灯光状况等技术状况。3.发动机异常响声。
(三)检查方法和要求。
1.教练车检查采取教练员自检,训练队内教练车互检、学校抽检的方法。
2.教练员坚持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训练队每月组织一次互检,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检。
3.检查中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教练车安全。
四、教练车更新。
教练车严格按照国家报废年限进行更新,更新教练车要与考试车型保持一致。
一、为搞好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培养出有崇高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合格的驾驶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学校成立以校长、理论教学组长、实操总教练组成的质量管理小组,督促教学计划的实施、教学设备的购置、教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三、教练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学习政治、专业技术和有关的交通法规。
四、教练员应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并如实填写学员的培训、学习记录,不得作弊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教员或学员违反纪律,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扣发奖金、辞退,取消学员当期考试资格等。
五、教练员在教学当中应认真执教、不得偷工减料,每季度进行一次全校的教学质量检查与评比小结工作。
六、每年年底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进行评比、总结,表彰先进,交流教学经验。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的教学进行改革,改善教学方法,注重因人施教,采取学员容易接受的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练场地车辆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各项防护措施。
二、严禁非本公司车辆和不合格车辆进入教练场地。
三、严禁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练场地。
四、学员训练时,必须有驾驶操作教练员随车教练,严禁学员擅自驾驶教学车辆。
五、进行桩训时,驾驶操作教练员必须在旁边指导。
六、学员不在训练时,应到安全地带或休息处休息。
七、训练场地应配备消防设备、卫生急救箱、饮水机、洗手间等。
八、教学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整齐停放。
九、教练场地的设施设备、训练指示牌、桩杆、防护措施要保持完好。
十、教练员、学员要共同维护教练场地的环境卫生。
驾校管理及工作计划篇十六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学校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我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四、学校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五、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六、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七、培训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学校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九、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学校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十、学校应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学校经济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十一、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
照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十二、凡发给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十三、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十四、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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