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值得花时间来进行总结,以反思和改进自己的表现。总结要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具体的例子和分析。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一
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采购计划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提前1个月上报。
三、疫苗采购
(一)必须从市疾控中心采购疫苗;
(四)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度)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
四、疫苗贮藏与运输
(二)拆零疫苗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不得同其它拆零疫苗混放;
(四)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
五、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二
疫苗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由于疫苗对温度敏感,从疫苗制造的部门到疫苗使用的现场之间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因温度过高而失效。为了保证计划免疫所应用的疫苗从生产、贮存、运输、分发到使用的整个过程有妥善的冷藏设备,使疫苗始终置于规定的保冷状态之下,保证疫苗的合理效价不受损害,我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建立了冷链合作项目。目前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所有的县(区)已基本完成了冷链装备。冷链的配套设备包括贮存疫苗的低温冷库、冰徘速冻器、普通冷库、运送疫苗专用冷藏车、疫苗运输车、冰箱、冷藏箱、冷藏背包以及计算机和零配件等。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三
一、疫苗实行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区)—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五、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六、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四
一、冷链设备应按规定做到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冷链设备必须建档建帐,建立健全颁发手续和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三、冷链设备运输时要捆牢,轻搬轻放摆齐,避免剧烈颠簸,电冰箱搬运时斜不得超过45度。
四、冷链设备要有专室或固定房间存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或维修。
五、冷链疫苗的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建立必要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六、冷链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
七、速冷器和电冰箱在使用时应定期对其运转情况及温度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以保证疫苗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
八、冰箱、速冻器等冷链器材要保持整洁、没有积水、内容物,摆放整齐、存放符合要求。
九、管理人员发现冷链设备损坏、遗失、破裂情况时要及时向领导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五
为确保冷藏产品在物流的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配发货、运输、温度的控制和检测、设施设备维护等符合要求,保持冷链不断,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范围:适用于冷藏产品物流链过程中的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发货、运输、温度控制和监测等管理全过程。
术语和定义:
1.冷藏产品是指对产品储存、运输有冷处、冷冻等温度要求的产品。
2.冷处指温度符合2~8℃的储存运输条件。
3.冷冻是指温度符合-10~-25℃的储存运输条件。
4.产品冷链物流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使用单位采用专用设施,使冷藏产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到使用单位仓库的温度始终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物流过程。
冷藏产品的收货、验收。
1.冷藏产品的收货应在阴凉处,不得置于阳光直射、热源设备附近或其他可能会提升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
2.冷藏产品收货时,用温度探测器检测其温度,做好接货交接,填写“冷链验收记录表”。
3.储存条件在2~8℃的产品可在待验区验收,储存条件在2℃以下的产品需在冷库验收,所有的冷藏产品在1小时内完成入库,按要求放置在相应的货位。
4.对退回的产品,接受时视同收货,严格按照验收流程操作,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送检验部门检验。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六
一、用于储存疫苗的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
二、冷链设备做到疫苗专用,有专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冰箱内储存的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并按疫苗的品名和效期分类摆放。冰箱门内搁架不应放置疫苗。
四、冷链设备要使用温度记录仪对储存温度进行监测,每天上下午各记录一次设备运转情况。
五、接收每批疫苗时均要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索要全程温度监测记录。
六、分发使用疫苗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七、冷链设备要定期保养,建立维修记录。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七
1.制定目的:确保需冷藏药品储存、流通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规范》db33/t 713-20xx、《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qc/t 450-20xx(2005)、《gb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3.范围:适用于冷藏药品物流链过程中的收货、验收、贮藏、养护、发货、运输、温度控制和监测等管理全过程。
4.术语和定义:
4.1冷藏药品指对药品贮藏、运输有冷处、冷冻等温度要求的药品。
4.2冷处指温度符合 2℃~10℃的贮藏运输条件。
4.3冷冻指温度符合-10℃~-25℃的贮藏运输条件。
4.4药品冷链物流指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使用单位采用专用设施,使冷藏药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到使用单位药品库的温度始终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物流过程。
5冷藏药品的收货、验收
5.1冷藏药品的收货区应设置在阴凉处,不得置于阳光直射、热源设备附近或其它可能会提升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
5.2收货时应检查药品运输途中的实时温度记录,并用温度探测器检测其温度。
5.3冷藏药品收货时,应索取运输交接单,做好实时温度记录,并签字确认。有多个交接环节,每个交接环节的都要签收交接单。
5.4冷藏药品从收货转移到待验区的时间,冷处药品应在 30分钟内,冷冻药品应在 15分钟内。
5.5验收应在阴凉或冷藏环境下进行,验收合格的药品,应迅速将其转到说明书规定的贮藏环境中。
5.6对退回的药品,接收企业应视同收货,严格按 5.1、5.2、5.3、5.4、5.5操作,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送检验部门检验。
5.7冷藏药品的收货、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冷藏药品有效期 1年以备查,记录至少保留 3年。
6冷藏药品的贮藏、养护
6.1冷藏药品贮藏的温度应符合冷藏药品说明书上规定的贮藏温度要求。
6.2贮藏冷藏药品时应按冷藏药品的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6.3冷藏药品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进行在库养护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应先行隔离,暂停发货,做好记录,及时送检验部门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处理。
6.4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冷藏药品有效期 1年以备查,记录至少保留 3年。
7冷藏药品的发货
7.1冷藏药品应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冷藏药品的发货、拼箱、装车工作,并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
7.2拆零拼箱应在冷藏药品规定的'贮藏温度下进行。
7.3装载冷藏药品时,冷藏车或保温箱应预冷至符合药品贮藏运输温度。
7.4冷藏药品由库区转移到符合配送要求的运输设备的时间,冷处药品应在 30分钟内,冷冻药品应在15分钟内。
7.5冷藏药品的发货、装载区应设置在阴凉处,不允许置于阳光直射、热源设备附近或其它可能会提升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
7.6需要委托运输冷藏药品的单位,应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药品在贮藏运输和配送过程中的温度要求。
8冷藏药品的运输
8.1应配备有确保冷藏药品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
8.2采用保温箱运输冷藏药品时,保温箱上应注明贮藏条件、启运时间、保温时限、特殊注意事项或运输警告。
8.3采用冷藏车运输冷藏药品时,应根据冷藏车标准装载药品。
8.4应制定冷藏药品发运程序。发运程序内容包括出运前通知、出运方式、线路、联系人、异常处理方案等。
8.5运输人员出行前应对冷藏车及冷藏车的制冷设备、温度记录显示仪进行检查,要确保所有的设施设备正常并符合温度要求。在运输过程中,要及时查看温度记录显示仪,如出现温度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处置。
9冷藏药品的温度控制和监测
9.1冷藏药品应进行24小时连续、自动的温度记录和监控,温度记录间隔时间设置不得超过 30分钟/次。
9.2冷库内温度自动监测布点应经过验证,符合药品冷藏要求。
9.3自动温度记录设备的温度监测数据可读取存档,记录至少保存 3年。
9.4温度报警装置应能在临界状态下报警,应有专人及时处置,并做好温度超标报警情况的记录。
9.5制冷设备的启停温度设置:冷处应在 3℃~7℃,冷冻应在-12℃~-23℃。
9.6冷藏车在运输途中要使用自动监测、自动调控、自动记录及报警装置,对运输过程中进行温度的实时监测并记录,温度记录时间间隔设置不超过 10分钟,数据可读取。温度记录应当随药品移交收货方。
9.7采用保温箱运输时,根据保温箱的性能验证结果,在保温箱支持的,符合药品贮藏条件的保温时间内送达。
9.8应按规定对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温度自动监控及报警装置等设备进行校验,保持准确完好。
10冷藏药品贮藏、运输的设施设备
10.1冷藏药品的贮藏应有自动监测、自动调控、自动记录及报警装置。
10.2冷藏药品运输方式选择应确保温度符合要求,应根据药品数量多少、路程、运输时间、贮藏条件、外界温度等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宜采用冷藏车或保温箱运输。
10.3应有经营冷藏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冷库和冷藏车、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10.4保温箱应根据不同材质、不同配置方式以及环境温度进行保温性能测试,并在测试结果支持的范围内进行运输。
10.5冷藏车应符合国家 qc/t 450-20xx标准要求、冷库符合国家《gb50072 冷库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并具有自动除霜功能、自动温度监控记录功能。
10.6冷藏设施应配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
10.7冷藏药品贮藏、运输设施设备应有校准方案、定期维护方案和紧急处理方案,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校准、清洁、管理和维护,并有记录,记录至少保存 3年。
10.8建立健全冷藏药品贮藏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其运行状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 3年。
11人员配备要求
11.1应配备与药品冷链管理、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1.2冷藏药品的收货、验收、养护、保管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
11.3从事冷藏药品收货、验收、贮藏、养护、发货、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药品的贮藏、运输、突发状况应急处理等业务培训。
11.4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八
一、疫苗的运输必须用冷藏箱,领取疫苗时必须配置相应冷藏设备。冷藏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二、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疫苗发放、运送、接收人员要进行温度监测记录。
三、购进疫苗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同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健全疫苗保管制度,建立疫苗出入库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苗相符。每个新批号疫苗均需单独分页进行登记。疫苗出入库登记必须填写齐全完整无逻辑性错误。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领取或接种疫苗时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储存疫苗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留有1-2厘米的空隙,以及先产出、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的使用。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使用、疫苗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经常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每月盘查1次,做到账苗相符。
与维护。制定冷链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
六、每台冰箱/冰柜都必须设有温度记录表,冷链设备的管理人员每天应至少2次(间隔6小时)查看并填写温度记录,并妥善保存温度记录本。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七、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柜严禁存放过期疫苗及其他物品,保持冰箱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污迹。
八、冷链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便白拆卸。
九、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疫苗过期、破损、失效,应及时上报领导进行核实、登记、领导签字,并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九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治区—市—旗—镇、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免疫规划冷链设备只能专用于贮存疫苗,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八、门诊所用疫苗实行处方领苗制,每天清理疫苗使用情况,做到处方、疫苗、帐目三吻合。随时清理各类疫苗的有效期,过期疫苗及时登记后销毁。
九、按规定妥善保存受种暂存的疫苗。受种者保存的疫苗必须注明姓名、保存日期、接种程序,并告知接种者必须按时接种,未按时接种而造成疫苗超过有效期,接种门诊将有权给予销毁。
十、门诊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挪用受种者保存的疫苗,不得以私人关系处理与单位无关的疫苗,一旦发现,单位将严肃查处,若造成不良影响,一切后果自负。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十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疫苗的运输必须用冷藏箱,领取疫苗时必须配臵相应冷藏设备。
二、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疫苗发放、运送、接收人员要进行温度监测记录。
三、接种单位购进疫苗以及接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供应的疫苗时,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同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接种单位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储存疫苗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留有1-2厘米的空隙,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使用。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使用、疫苗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接种单位要经常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每季度盘查1次,做到帐、苗相符。
五、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疫苗储存和运输应符合温度要求,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麻疹类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脊灰疫苗在-20℃以下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冷链设备要有专门房屋安臵,正确使用,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并设有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制定冷链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
六、每台冰箱/冰柜都必须设有温度记录表,冷链设备的管理人员每天应至少2次(上午和下午各1次)查看并填写温度记录表,并妥善保存温度记录本。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七、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柜严禁存放过期疫苗及其他物品,保持冰箱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污迹。
八、冷链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便拆卸。
九、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疫苗过期、破损、失效、接种门诊应及时上报领导进行核实、登记、领导签字,并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先锋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xx省xx市xx县xx镇xx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十三
一、申请经营疫苗的企业必须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其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疫苗”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二、疫苗批发企业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并不得兼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三、疫苗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管理制度: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疫苗购进管理;疫苗验收管理;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进口疫苗管理;疫苗有效期管理;不合格疫苗管理;疫苗销售管理;疫苗运输管理;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等。
所建立的制度应能保证对以下各环节提出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建立有关记录或档案:储存与运输的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和校准,疫苗的购进,疫苗的收货和验收,库存疫苗的定期检查,疫苗的销售,以及疫苗批发企业在接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的报告等。
四、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与疫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两个以上独立的冷库(柜);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冻)设备;温度自动监测、调控、记录、报警的设备;疫苗冷藏设备备用的发电机组。
五、用于疫苗储运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冷库的温度为2—8℃,应符合疫苗的储存要求,并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冷库的总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冷藏运输的车辆及冷藏(冻)箱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十四
一、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
二、每月制定免疫规划疫苗需用量计划,并上报。
三、免疫规划用疫苗进货渠道正常,符合规定。
四、疫苗领发账目正规齐全,z账、苗相符。
五、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符合要求。
六、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七、原则上接种门诊可供一定时间内使用的疫苗贮存量不得超过1个月。
八、疫苗报废需经报告批准。
九、接种实施时严格核对接种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或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十五
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一种疫苗及其稀释液。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十六
1.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3.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4.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5.疫苗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
6.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
7.疫苗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8.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9.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10.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
11.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12.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
13.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14.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15.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十七
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三、疫苗申领与采购。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疫苗,要使用国家统一调配的疫苗,和田市畜牧兽医站申领。
(二)非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疫苗或特殊情况,向和田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三)接收或购进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
(五)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货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度)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
四、疫苗贮藏与运输。
(一)要保证冷藏疫备的正常运转,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
(二)拆零疫苗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四)妥善保管疫苗,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疫苗过期、失效、或因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经过相关人员及分管领导核实同意,要按照疫苗报废审批表内容核实疫苗数量、批号、原因等情况,按照上报内容进行登记、签字,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五)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箱(包),及时配送到目的地。
五、疫苗的使用在使用国家无偿调配的疫苗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做好领取记录,并在月初做好盘点工作。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十八
一、疫苗的运输必须用冷藏箱,领取疫苗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
二、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疫苗发放、运送、接收人员要进行温度监测记录。
三、冷链设备必须做到专物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冷链设备必须建档建卡,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五、疫苗进、出必须建立专账,做到账、苗相符。
六、疫苗要进入冷链系统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opv、mv疫苗等在—20℃条件贮存,bcg、hbv、dpt、dt等在2℃—8℃条件下贮存。
七、疫苗保存期间要进行温度监测,每天上班后和下班前各测量1次疫苗温度,并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做好停电、停机、故障维修记录,管理员因故外出不能进行日常监测时要做好交接班。
八、贮存的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疫苗要按品名和失效期分类摆放。
九、冷链设备要经常进行保养,经常保持电冰箱的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污迹,电冰箱蒸发器结霜温度超过4小时要及时化霜和除霜,长期停止使用时,应将箱内外擦净,每周开机2小时。冷藏箱和冷藏背包使用过擦净水迹,保持箱内干燥和清洁。
十、冷链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便拆卸。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十九
下面是关于卫生院疫苗管理制度的内容,全文如下,敬请阅读。
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
1.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3.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4.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5.疫苗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
6.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
7.疫苗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8.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9.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10.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
11.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12.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
13.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14.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15.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篇二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部门)。
xx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主管本市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站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传染病监测以及疫情处理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
第五条(健康合格证件)。
拟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寄)住证》,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申请在其《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
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对健康检查合格者,在其《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的《暂(寄)住证》,以下称健康合格证件)。禁止在不按规定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者的《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
第六条(健康检查)。
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对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
(一)既往病史;
(二)胸部透视;
(三)肝、脾触诊;
(四)血吸虫、疟疾、丝虫病检测;
(五)肝功能检查;
(六)五月至十月间加作霍乱带菌检查。
市卫生局可视疫情,决定应当检查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健康检查的复核)。
流动人口对健康检查的结论有异议的,可自知道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指定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重新进行健康检查或复检。
经复核,原健康检查结果属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核人负担;原健康检查结果属不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负担。
第八条(前置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市申领蓝印户口、务工证或营业执照时,应当出示健康合格证件。
有关机关审批流动人口蓝印户口、务工证和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并将审批结果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卫生局。对无健康合格证件的,不予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聘用或使用无健康合格证件的流动人口。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患有下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应当注销其健康合格证件,并通报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活动性肺结核;
(二)疟疾;
(三)丝虫病;
(四)霍乱;
(五)传染性血吸虫病;
(六)传染性病毒性肝炎。
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患有前款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应当按规定给予正规全程治疗,同时做好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病人的治疗费用,由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未被聘用或使用的流动人口,除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外,治疗费用由病人承担。
第十条(病人义务)。
被确诊患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在本市从事劳务活动,并应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患者康复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申领健康合格证件。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卫生防疫措施:
(一)开展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
(二)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督促下属部门指定卫生管理人员。
(三)提供饮食的场所符合《xx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禁止将生产用水用作生活饮用水。以井水为生活饮用水的,水井附近三十米内应无传染源,并有专人严格消毒。生产现场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足量的生活饮用水,且公用饮具必须消毒。
(五)聘用、使用流动人口一百人以上的,于用工之日起七日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站报告用工人数、人员来源、健康状况以及卫生设施、防疫措施。工作场所在不同地点的,分别向所在地卫生防疫站报告。
(六)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厕所。非水冲式厕所必须加盖、定期下药并及时清运粪便。粪便不得倒入或流入下水道和河流,防止污染环境。
(七)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箱(桶),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八)生活和工作场所的蚊、蝇、蟑螂、鼠类等病媒生物密度应严格控制,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在为流动人口介绍劳务之前,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
禁止为无健康合格证件者介绍劳务。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户主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聘用、使用流动人口时,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
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户主,在流动人口居住满三个月时,应当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健康合格证件。
个体工商户和户主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卫生防疫站:
(一)无健康合格证件的;
(二)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区、县卫生局的委托,对本区域内的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户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免疫接种)。
六周岁以下流动人口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携带被监护人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接受免疫接种。
街道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的建卡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一百元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按每盖一章处一千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责令清退聘用或使用的流动人口,并对聘用、使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每聘用或使用一人处一千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按每人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由环卫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由爱国卫生运动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被罚款的单位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罚款费用。
第十七条(卫生防疫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卫生防疫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和罚没单)。
市或区、县卫生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的罚没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单位)。
有关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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