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合同处理(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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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合同处理(精选18篇)
时间:2023-11-14 05:50:16     小编:JQ文豪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在编写合同时,应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范本,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参考和修改。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一

卖方:

买方: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规格和材质、单价、数量、金额(本合同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条 质量条款 由于卖方所售废旧等物资是报废物资,没有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卖方对所售废旧等物资不给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买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买方承担。

第三条 结算

元存入卖方指定帐户,经卖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方可提货,待全部物资提清出库后,按实际计量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提货方式及时间

1、提货方式:买方应按卖方的安排,持《成交确认书》和财务部门开据的货款到帐证明,自带车辆和装卸人员由卖方工作人员带领到仓库提货,提货费用买方自理,并要负责清理好现场。

2、提货时间:买方应在货款到帐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物资提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买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卖方的规章制度,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 ,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提清全部物资的,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 元的保管费用;买方逾期日未提清所有物资,卖方有权对卖方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卖方不予返还。

3、买方未能按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 1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应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如卖方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如另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另行处置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请调解。(合同双方均为燕山石化公司下属单位时适用)

3、向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合同双方均为中国石化下属单位时适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买方所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产系统, 一旦发现卖方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买方在处理以上废旧物资时,以不危害、破坏环境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

3、本合同自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年 月 日 时间:年 月 日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二

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那么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吗?还是其他什么。有关内容请阅读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

那么这种情形要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吗?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终止的才有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动合同期满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结合上面规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到此,很多劳动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退休了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其实,法律还规定了,到了退休年龄的话是可以享受养老保险,所以法律就不再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一个问题,大部分劳动者不可能从一家企业一直做十几年,买足十五年的社会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可能在这家企业才工作几年,买了几年的社保,达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养老保险。这种情形该怎么样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解决方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也规定了处理办法,即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原来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三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青岛波斯特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控制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河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受甲方委托,乙方对 进行水质处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按照本协议的原则,乙方为甲方处理景观水体,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双方在不违背本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可另行订立协议实施执行。

根据甲方划出的位于 的区域进行治理,实际面积 平方米。甲方提供的河道、湖区水面,化学污染物不能流入该被处理的水区,甲方需把河道闸门关闭,杜绝化学污水流入,除自然灾害(上游大洪水)外。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实际面积给予治理,乙方采用bot-1型净水活素与生物酶和其它需用的材料合成予以治理,本产品属无毒、无色、无味、无刺激、无残留、环保型新一代生物制剂,绝不影响区域内现有的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

根据甲方给乙方提供的治理区域,水面长约 米,宽 米,平均水深 米,双方按实际测量确认后方可施工(测量应含淤泥深度。)乙方根据实际地形自行核算,工程价格为 元/平方米,工程总造价 为 元。因水体面积较大,施工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甲方应提供适当的方便条件,给予配合。

施工日期根据合同要求,乙方需在施工完成十五日后取得明显效果,二十日后达到最佳效果。施工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保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乙方经取样化验,甲方河道水质处理前为 度污染水质,经处理后达到五类水标准,甲方有权在一年内随机取样化验。

日常维护过程中,乙方随时监测水域水体污染情况,同时根据天气情况及天气预报,在水质将发生恶化,水藻将要爆发前,对水体及时进行治理维护,需要时增加产品使用量以保证河水的洁净和观赏性。

在保质维护期内,乙方有权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向景观水中投撒有害物体,如养鱼用肥水剂,生澡剂,有害药剂等,治理期间,若遇自然灾害破坏造成水质污染或因化学污染所造成的水质污染,不属于乙方的责任。

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间与地点由甲方确定,验收双方派人进行,由甲方随机进行取样(不少于三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要求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内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由于甲方行为导致水质恶化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提出治理方案,有甲方确认并认同价格后有偿帮助甲方再次治理,治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 % 的预付款,验收后付给 %,剩余 %作为保证金,自 年 月 日之前没有大量爆发蓝藻应一次性结清保证金。

双方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能满意,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约定诉讼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四

甲、乙双方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就乙方收购甲方的废旧物资(以下简称废品)及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1.1甲乙方共同承诺在进行本合同交易全过程中不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或对方任何人员,也不向对方或对方人员索取或要求任何条件。

1.2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处理本协议约定废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应义务。

1.4乙方承诺及保证其在收购本协议约定废品后,确保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进行处置,不造成环境危害及其他对社会公众的伤害。

1.5乙方同意,如发生下述情形即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废品名称,价格按每吨人民币元计价。

乙方同意并知悉:本合同所述的废品均为甲方日常生产产生的废料、废渣等废旧物资,并不具有一般新商品的特性,本合同标的以其实际产生状态为准。

3.1废品的处理的频率,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项履行:

(1)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时内将甲方指定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2)乙方每日到甲方处进行废品的收购处置,乙方应将当日的废品在当日全部处置完毕。

3.2乙方负责废品的现场收集、清理、装卸。

3.3运输废品所需车辆,由乙方自行提供。如需甲方提供车辆,由乙方负担租车费用。

3.4乙方应确保废品收购时和废品收购处理完毕后现场的安全及清洁工作,并确保不造成任何污染。

本协议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5.1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一次性支付万元预付款,协议结束3日内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5.2乙方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应采用支付。

5.3乙方在对甲方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后,应立即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

5.5乙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a.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给工厂造成损失的;b.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频率处理废旧物资的;c.乙方处理废旧物资造成工厂环境污染,给工厂造成损失的;乙方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安全条款:

6.1乙方派往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需知,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乙方有关办事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应遵守甲方所有厂规厂纪。

6.2乙方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装载过有毒有害或其他对货物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在甲方厂区内应按甲方规定的限速行使,运输车罐体、送料管、油箱等密闭安全可靠,无滴漏、废气溢出隐患;由于乙方原因,乙方车辆在甲方厂区造成安全、污染事故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6.3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对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4在甲方的废品处理现场,乙方工作人员在装卸、处置、收购废品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除非乙方能证明甲方有过错的)。

7.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及对外转让本协议的权利义务。

7.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本协议,且在甲方催告后的12小时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8.1乙方在废品收购现场及在甲方的工作场所范围内因收购、处置废品造成甲方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2乙方工作拖延,致甲方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违约金,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8.3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价款的,应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付款部分的5%计算。

9.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与本合同有关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请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11.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1.2双方填写本协议时应字迹清楚、明确,凡有涂改处无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五

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劳动关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会自然终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后的当事人双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的乙方不再是原企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其次,劳动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看自己本人是否属于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范畴。具体内容为:

一、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义务兵服兵役期间。

再次,劳动者本人要看自己是否具备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者本人所在单位是否已经或正在签订集体合同,此时,劳动者还需对照集体合同的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还有,劳动者要注意,企业在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的程序是否合法。即:企业应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本人,并且企业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时间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最后,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惯例,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劳动者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请求,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要是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要是您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产生了法律纠纷,可以向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六

关于合同约定汇率的外币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相关规定是不同的。现阶段,我国绝多数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只有极少数的外商投资已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内资企业除上市公司外,多数企业也在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鉴于我国目前人民币汇率继续面临升值压力、按合同约定汇率的不合理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注册资金的相关规定等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及时停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币投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的相关规定,外币投资统一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外币折算》中“外币交易的会汁处理”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定时,采用交易目的即期汇率将外汇金额折算为记账本外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也就是说,包括外币投入资本在内,包括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应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很显然,外汇投资采用的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的结果会不同,其对会计报表影响也会不同。

(二)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规定会计处理比较

[例]某企业接受一投资者投入外币资本10000万美元,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6.80,而在合同签订后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6.50,按《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 65000

贷:实收资本 65000

如果按《企业会计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而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65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多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减少了资本公积3000万元人民币。

假如上述投资在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7.00,则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70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0xx

结果是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少20xx万元人民币,同时又增加了资本公积20xx万元人民币。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按《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规定,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低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升值时,会增加实收资本,减少资本公积;相反在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高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贬值时,会减少实收资本,增加资本公积。

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又叫实际成本,按这项会计的基本原则。“实收资本或股本”本应在实际收到投资时按“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资时,投资各方事先协商后先签订投资合同,然后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投资义务,一次或分数次完成实际投资,有时最后一期的投资时间与签订合同时间间隔较长,汇率变化较大,按事先签订投资合同时的约定汇率折算实收资本或股本,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七

业务实践中,合同执行多数需要适时、适情、适宜地修正和变通。比如交货期间推延、货物验收机构更换、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仲裁条款变更、货物数量变更或质量修订、滞船期经济补偿、索赔承担等。前述修正和变通可能衍生两种结果,即“补充协议”或者“争议纠纷”。本文旨在分析合同争议纠纷应予关注的十个问题。

合同争议,根据争议内容,分为“解释争议(纠纷)”“执行争议(纠纷)”两类。

解释争议(纠纷),是指合同各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实体性理解分歧,导致对合同执行的具体内容产生歧义。解释争议多发生于合同语言的多版本情形中,如中英文歧义。对于合同未约定语言效力的解释歧义,国际惯例一般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解释。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与签署、履行合同行为联系最紧密的原则,如合同各方机构所在地、货物交接地、合同签署地、被执行方财产所在地等等,均具有密切联系因素。

执行争议(纠纷),是指合同各方履约过程中针对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或纠纷。比如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运输途中损毁或缺失、乙方未依约履行造成相对方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延期履行或解除等等。国际条约或惯例、各国立法机构主要对私法领域中合同执行纠纷的处理实施法律制定。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等。合同执行纠纷的基本类型大体有“质量纠纷”和“款项纠纷”两种。前者是指货物或服务的提供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品质不符合约定导致纠纷,后者指接受货物或服务方不依约支付对价导致纠纷。

解决解释争议(纠纷),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合同签署时明确约定何种语言具备最高效力;二是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国际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和国际私法的规定处理。一旦出现解释争议,在未约定最高效力语言的情况下,合同各方应尊重对方语种的通俗意义,求同存异,本着履约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

对于执行争议(纠纷),主要采取两步解决方式:一是争议各方本着诚信履约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二是一旦谈不拢,则依据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

法律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事实的载体是证据,而证据的`表现形式,则具体为书证、物证等。具体到业务层面,比如合同或协议文本、备忘录、合同各方的e-mail邮件、业务传真、正式商务函件、业务通知、货物验收单证、进出口报关单证、信用证、保函、货物样品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合同各方对争议事项的交涉证据、质量检验证据。

自业务洽谈意向期始,业务人员就要着手整理业务卷宗,要区分“质量”和“款项”两个层面归总档案内容,固化书证,封存样品物证,以便争议发生时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地协商、诉讼或仲裁,最大限度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相关人员应按照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以及本企业合同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采取“先协商后法律程序”的解决步骤。协商宜由相关业务部门实施,法律程序则以法律部门为主,业务部门辅助办理。协商中注意获得法律人员的专业支持。具体承办合同纠纷时,要关注保留书面证据(如谈判记录)和法律时效(如诉讼时效、上诉时效、法院或仲裁的举证期、答辩期等)两个关键点,做到证据完善、准确和纠纷解决的及时、合法。

以笔者所在企业为例,纠纷进入诉讼(仲裁)后,外聘律师由公司法律部门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外聘律师要及时报告所开展的调查、办案工作情况,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如果案件所涉业务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则在采取诉讼(仲裁)行动前须知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后方可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原因是这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权益。

在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业务合同中应对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诉讼、仲裁)、管辖机构(法院、仲裁机构)等做出明确约定。

一旦发生纠纷且无法协商,争议方必然对簿公堂以决公义。按照诉讼程序法规定,“或诉或裁,只择其一”。意指合同中只能约定诉讼或仲裁的一种方式;且如果约定仲裁,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否则在无法推定的前提下视同“未约定”。实践中,首先要确定诉讼还是仲裁,其次是确定争议解决的具体机构。如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一地法院,仲裁机构是哪一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属涉外纠纷,还需要明确争议解决适用何种法律。

国内诉讼(仲裁)中,涉及e-mail邮件的证据一般需要公证机构的“证据固定”公证,即由公证员对该邮件的真实性和内容作出证据固化。涉外纠纷中,如合同约定中国法院管辖,则证据文件的翻译公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该证据来自国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文件需要证据来自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的认证方为有效证据。结合纠纷处理的及时原则,办案实践中,前述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也要及时、合法、有效的办理。

司法实践中,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法律均对诉讼行为的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我国法律规定的2年合同纠纷时效、国际买卖合同纠纷4年时效等等。诉讼时效的立法初衷,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合法的主张权益。一旦逾期,虽然实体权益尚在,但法律无法实现保护。

基于这一现实,争议产生时,业务部门尤其关注的是及时发出维护权益、主张权利的正式函件,如关于款项催收的通知、信函,与外商关于质量瑕疵的e-mail邮件,催款邮件等等。同时,为确保时效的真实有效,可以采取第三方固定证据的方式,如公证送达、特快专递公司证明妥投等方式。如果前期未及时发出函件,则在诉讼(仲裁)前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完善。

合同纠纷产生后,开展协商、诉讼(仲裁)准备工作的同时,务必及时关注争议方的经营和注册变更情况。如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现金流短缺,转移资产,无法履约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则应及时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止血”减少损失。及时了解对方是否存在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等可能隐含重大经营变化的信息,以便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另外,在可能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对其财产实施调查,以确保诉讼权益的有效达成,必要时采取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财产的方式保障执行权益实现。

合同执行交货后,相对方不能依约按期付款,怎么办?实践中,为保证后续合作的顺畅,大多采取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方式解决。签署分期还款协议时,要注意如下四点问题:一是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二是约定还款逾期利息,三是约定还款协议的解除条件,如连续几期未还则解除的文字约定,四是履约担保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主动起诉案件,还是被动应诉案件,案件终结必然导致财产权益的处理(败诉方赔款或是法院执行回款),随之衍生的是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为此,纠纷处理完毕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地向财务部门提出账务处理申请,在提交完善法律文书的前提下,完成财务账目的调整和数据更新。到此,案件完成闭环操作。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八

委托方(下称甲方):

地 址:

被委托方(下称乙方):广州绿由工业弃置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南沙开发区横沥镇合兴路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甲乙双方就工业废物的安全处置,本着符合环境保护规范的要求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作为工业废物的产生单位,特别委托乙方进行工业废物的处置。乙方作为专业工业废物的处置单位,必须依据环保规范进行安全处置。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废物资料(种类、数量、说明)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和处置费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必备附件。

2、甲方提供的工业废物必须按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包装贮存、标识清楚,不明废物不属本合同范围;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贮存场所提取工业废物并运输到乙方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对暂时无法处置需要封存待处置的工业废物,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封存保管。

3、乙方按双方约定或甲方通知时间收集甲方工业废物,废物出厂时,甲乙双方对数量、种类进行确认,以便跟踪管理及结算。

4、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的工业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置,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厂区,需遵守甲方厂区规定进行作业。

5、甲方指定李建伟先生为甲方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0755-27307744/13760293538),负责通知乙方收取工业废物、核实种类和数量,并负责结算;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经理(联系方式:020-84960777),负责与甲方的联络协调工作。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与安排,进行工业废物交接及运输工作。

(根据双方协定),根据处置方案的处置费用进行结算。收款方开具税务发票给付款方,付款方审核无误后,应在10日内将款项支付至收款方公司账户。

1、乙方得到甲方通知的72小时内未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取工业废物,造成甲方生产上的困扰;乙方未如实按规范要求进行工业废物处置,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合同法规定,索取相应赔偿。甲方应将处置方案内所有废物全部足额交由乙方处置,不得擅自转移,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合同法规定,索取相应赔偿。

2、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超出本合同核定的废物,另行个案处理。

4、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和因本合同而知悉对方之任何业务资料,需尽保密之义务,此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保密期限至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有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6、合同有效期限自 20xx年12月20日至20xx年 12月19日。

甲 方:

甲方代表人:

日 期: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九

土地租赁权概念。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少了一项处分权。主要包括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两者的区别应予以注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出租后,在租赁期内又将其权利转让、抵押的,仍需保护原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参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出租人依约应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给土地承租权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权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数额、期限的约定,土地承租人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土地承租人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租金,未达法定期限,没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权的,土地承租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l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用途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经过审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十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

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

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

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尊重原告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十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厂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环保要求,给员工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清运厂区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至两次;

3、清运时间:上午9:00前完成或下午16:00前完成;

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从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2日止。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人民币45元/车(大写:肆拾伍元/车)(吨位:2吨)。

2、结算方式:每天出入厂区的车辆由保安负责登记记录,费用按月度结算,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出具税务发票,收到发票后10日内,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结算。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房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临时履行清运义务,收到通知后乙方须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1、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委托清运的垃圾必须运送到垃圾场,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违规倾倒一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1000元罚款。因倾倒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单位处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2、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箱和漏箱”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箱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厂区抛、冒、滴、漏,如发生“落渣、漏渣”等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箱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5、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6、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夹带甲方财务出厂,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协商一致可续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

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xx年9月1日。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十二

(一)。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二)。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三)。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司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四)。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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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十三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详见施工合同范本)。

2、剩余工程规模如果超过了200万元,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单项施。

工合同200万元以上,则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xx第30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3、如果剩余工程规模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也应该进行招投标。

(1)《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xx湖北省第229号令)。

第二条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都有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20xx年实行的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建议招标人在解除合同之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十四

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那么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吗?还是其他什么。有关内容请阅读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

那么这种情形要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吗?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终止的才有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动合同期满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结合上面规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到此,很多劳动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退休了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其实,法律还规定了,到了退休年龄的话是可以享受养老保险,所以法律就不再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一个问题,大部分劳动者不可能从一家企业一直做十几年,买足十五年的社会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可能在这家企业才工作几年,买了几年的社保,达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养老保险。这种情形该怎么样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解决方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也规定了处理办法,即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原来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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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十五

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劳动关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会自然终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后的当事人双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的乙方不再是原企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其次,劳动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看自己本人是否属于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范畴。具体内容为:

一、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义务兵服兵役期间。

再次,劳动者本人要看自己是否具备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者本人所在单位是否已经或正在签订集体合同,此时,劳动者还需对照集体合同的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还有,劳动者要注意,企业在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的程序是否合法。即:企业应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本人,并且企业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时间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最后,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惯例,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劳动者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请求,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要是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要是您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产生了法律纠纷,可以向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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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十六

卖方:

买方: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规格和材质、单价、数量、金额(本合同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条 质量条款由于卖方所售废旧等物资是报废物资,没有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卖方对所售废旧等物资不给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买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买方承担。

第三条 结算。

元存入卖方指定帐户,经卖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方可提货,待全部物资提清出库后,按实际计量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提货方式及时间。

1、提货方式:买方应按卖方的安排,持《成交确认书》和财务部门开据的货款到帐证明,自带车辆和装卸人员由卖方工作人员带领到仓库提货,提货费用买方自理,并要负责清理好现场。

2、提货时间:买方应在货款到帐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物资提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买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卖方的规章制度,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提清全部物资的,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元的保管费用;买方逾期日未提清所有物资,卖方有权对卖方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卖方不予返还。

3、买方未能按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1。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应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如卖方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如另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另行处置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请调解。(合同双方均为燕山石化公司下属单位时适用)。

3、向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合同双方均为中国石化下属单位时适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买方所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产系统,一旦发现卖方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买方在处理以上废旧物资时,以不危害、破坏环境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

3、本合同自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十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离职的合同处理篇十八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

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生产用厂房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6米、长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围墙及房屋设施,建房屋约500平方米;新建设施以租赁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纳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应充分考虑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优先租用给乙方继续使用;如遇拆迁或征用,征用或拆迁费中与土地有关部分归甲方所有,与房屋有关部分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转租乙方租赁的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又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和其他房屋及围墙。b公司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和1999年6月2日《协议书》,投资建设厂房、道路、围墙以及变压器等生产设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的产权到期后归a公司,涉案房屋仅有期限2年的临时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其它建设或产权手续。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土地于20xx年8月变更为某集团公司所有,土地性质为出让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搬迁,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迁出租赁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迁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至二审判决作出时,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判令a公司与集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30万元人民币。b公司为证实其损失主张,提供了其厂房、围墙、道路及管道等设施明细及土地征用补偿计算标准,总计3279677.3元。两被告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与a公司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无效。b公司所主张的33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诉辩意见。

b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b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1)原审法院查清四个事实,一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两份主合同,到期日最迟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应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厂得到了补偿并据为己有的事实。三是原审判决虽确认了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回避了a公司对于无效合同应承担主要过错这一要害。四是b公司为履行无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没有查清。b公司基于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赖,投入160万元的资金建设了仓库、厂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b公司的建筑投入损失,与协议书无效有着直接因果关系。(2)两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征地补偿协议,两被上诉人拒绝提供,依据证据规则应作出对两上诉人不利的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点答辩意见:(1)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协议书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没有产生任何损失。(2)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已通过其经营行为获得满足,没有任何损失可言。(3)根据协议书约定,土地租赁期满,b公司应当返还土地,涉案房屋产权归a公司。至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及有无补偿,均与b公司无关,b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集团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应得到任何补偿。b公司已经实现建造房屋的价值,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于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集团公司于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搬迁出租赁土地,但上述两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依据b公司与a公司的协议,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赁届满期限,且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承诺将土地继续租赁给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赁土地上正常经营。因此,b公司上诉称生产设施的损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张的330万元的损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

1、租赁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返还原则。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合同,在租期内,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财产而支付租金,系连续性给付。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行使的“使用权”,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的适用。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所已经产生的效果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提出返还租金主张,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在本案所涉范围之内。

2、租赁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

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损害赔偿需满足主观上有过错、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损害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违约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失外,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仅以履行利益为限。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履约,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即为当事人的损失。鉴于前述租赁合同的持续性特征,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一般采取只对将来发生效力的理念,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案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承租人b公司没有实际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合同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并未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a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时即约定了土地租赁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是在既定的租赁期限前提下进行的,均是为满足其自身经营需要而为,故在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b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可言。另外,土地补偿是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损失而得到的经济补偿,b公司在租赁土地期间,该土地因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权属发生了变化,但该权属变化对b公司依约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响,且b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在租赁土地上继续经营。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土地征用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判决驳回b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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