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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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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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不断优化和改进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方案的编写中,需要注重对方案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进行评估和考虑。方案的评估和反思是对方案执行的重要补充和支持。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一

纪检体制机制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后,我们党适应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不断进行纪检领导体制改革,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但随着反腐倡廉实践的发展,纪检领导体制不科学的问题日渐显现,成为制约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的重要因素。因此,探讨进一步深化纪检领导体制改革,对提高党反腐倡廉的能力,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现行纪检领导体制主要包含着两种领导模式:一部分是主要的,普遍实行的双重领导模式,即“块”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纪委,接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另一部分是次要的,刚刚在局部地区和有限层面上推行的垂直领导模式,即“条”上的,它是2004年以来中央纪委和各省区市纪委对派驻机构实行全面统一管理。从在纪检组织内实行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上看,双重领导模式占有主导地位,而垂直领导模式由于尚处于探索阶段等原因,其影响力远不及双重领导模式。因此,我国纪检体制就其根本属性而言是双重领导体制。

不可否认,自1980年中央确定,各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以来,党的纪检系统的双重领导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处于初级阶段的背景条件下,对于充分运用各种组织资源,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20多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呈现出的特点和规律与计划经济时代已大不相同,主要是行政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交换的普遍要求相碰撞,导致权力寻租行为大量滋生和蔓延。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需要大力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和政府职能,合理分解公共权力,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但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各级纪检组织所发挥的监督作用是有限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同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赋予了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职责。但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各级纪委实际上以横向的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主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权、财权、事权等都主要掌握在同级党委和政府手中,对于同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基本处于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准监督的尴尬境地。对这种组织监督无力的状况,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曾经打过一个形象的比喻,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他而言,如同是“牛栏关猫,进出自由”。原山东省泰安市市委书记胡建学更是露骨地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的了。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高官落马,主要不是同级纪委揭露出来的主要原因。

至为此负出了沉重的代价。反思这些教训,不难看到领导体制因素是制约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进行的重要因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纪检领导体制进行了数次改革,为全面建立垂直领导体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1、思想理论基础。十年**结束后,我们党对自身领导体制建设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深刻而明确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里说的组织制度就包含着体制改革的内容。胡锦涛同志也多次强调要大力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更是把“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写入报告,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党的纪检领导体制进行深刻反思、改革,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2、体制机制基础。自1978年各级纪委逐步恢复以来,党中央一直在积极探索纪检领导体制改革,其中一个十分明显的方向就是不断增强纪检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现行的纪检“双重领导体制”就其内涵而言包含着垂直领导的因素。中央明确各级纪委要接受双重领导以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都不断加强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工作。如,中央纪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都指定某个纪律检查室对一定区域的纪检工作实施全面归口指导。上下级纪委各业务室之间也建立了十分密切的指导关系。这种工作体制机制已经运行多年,为实行全面垂直领导打下了良好的体制机制基础。

3、改革实践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纪检领导体制改革不断迈出新步伐。2004年,中纪委启动改革步骤,对派驻部委的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其显著的特点是“两个不再”,即:各部委的纪检组长、监察局长不再从所在部门产生,而由中纪委监察部直接委派;各试点单位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而受中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此举是我国纪检领导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步骤,推动了党内监督“关口”的再次前移。2005年,中纪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要对派驻机构实施全面垂直管理,进一步扩大改革的覆盖面。最近,海南省澄迈县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率先在全国进行镇一级纪委实行全面垂直领导。这些改革虽然只局限在一定区域和层面,但为实行全面垂直领导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实践证明,只有从改革领导体制入手,实现各级纪委全面垂直领导,建立强有力的纪检组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乏力的现状。这既是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更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必然选择。但由于这项改革涉及党的地方各级组织领导权力的重新分配,涉及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涉及广大纪检干部的切身利益,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改革实效。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打破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革除制约反腐败深入进行的体制弊端,全面实施某种程度的垂直领导,是未来纪检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反腐败垂直领导体制原则,明确各级纪检组织的职责和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方式和手段;明确省、区、市及以下各级纪委在党内的政治地位;明确各级纪委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委的关系以及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关系等。

1、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二大”的重建正名阶段。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中央纪委并重建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

1979年3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省和县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明确纪委设在同级党委内,名称为某某党委纪委。

1980年2月,中央纪委向中共中央呈送一份请示中提出,为有利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纪委同志提议,将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而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同意向中央建议做这样的改变。中央如同意以上意见,请批转各地执行。中共中央在收到《请示》的第11天,即正式发文:中央同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改变省、市、自治区和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纪委领导关系的请示报告,现转发你们,请照此执行。这是中共中央对中央纪委的请示,批复最快且规格最高的一次。

2、“十二大”至“十三大”的理顺关系阶段。

1981年11月3日,中组部对北京市委办公厅同年11月2日给中央办公厅的来信进行了答复:经研究,北京市党的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全称应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顾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特复。这可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中央机关公文运转最快的一次批复。党的“十二大”后不到两个月,纪委在名义上取得相对独立。

有了这一地位的中央纪委一方面行文提升下属地位,规定:“各级纪委的书记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同时报请中共中央行文明确职级待遇,中央办公厅1984年9月发文,转发中央纪委《关于纪律检查机关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央纪委在这个请示中要求“省、地、县一级纪委的书记,应是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纪委副书记应是同级党委部长一级的干部”。

3、“十三大”至“十四大”的提升内部机构规格阶段。

1988年6月,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颁发通知,规定中纪委室主任“配备正局(司)长级或副部长级干部”。地方各级纪委正副室主任按文件规定的职务设置。中央纪委室主任按文件规定的职务设置,在2004年开始逐步落实。

4、“十四大”至“十五大”的监督关口前移探索阶段。

依靠中央行文或与中组部联合行文来前移监督关口的做法开始改变。开始探索通过全会报告形式使监督关口前移,提出“三重一大”和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

1994年9月,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重视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人要参加地方和部门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了解决策的情况以利于进行监督。”

1995年中央颁布了旨在加强监督和预防腐败的三项制度(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

1996年1月,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反腐败领导机制”、“三重一大”(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

5、“十五大”至“十六大”的监督关口逐步推进阶段。

此阶段提出了战略思路——提出了源头治理和“三公开”(村务、厂务、政务公开);确定了抓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正式出台;制定了措施——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巡视制度,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的试点;对地县党政主要领导任免实行党委全委会票决制,纪委书记列席同级党委书记办公会、参加书记办公会、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改派出机构的双重领导为直接领导;突出了重点——治本抓源头,着重推进权、钱、人三项制度的改革。

6、“十六大”以来的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向阶段。

十六大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的吴官正,高度重视并努力发挥制度建设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提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2003年2月17日,吴官正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报告中指出:“积极稳妥地开展对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调整职能,理顺关系,通过改革,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这是进行试点以来,首次向社会公开这个问题。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为接受中央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第一批试点的3个单位。国家工商总局的9名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了最早从本单位脱离出来,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的纪检干部。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由中纪委、监察部与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这是派出机构领导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为此,中央纪委监察部还专门成立了统一管理试点办公室。商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8个单位先后参与试点。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十六大报告关于“反对和防止腐败”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4年4月7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会上,吴官正宣布,中央纪委监察部今年要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二

尊敬的党组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体制改革提升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并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是,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预算能力”。目前我国预算审批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但核心是收支平衡,而不是支出规模与政策,《决定》指出,审核预算的重点要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这一原则命题揭示的重大政策转向是,税收不再是各级政府预算确定的任务,而是预期目标。这有利于税务机关按照法律征税,避免为了完成任务多收或少收的体制弊端。不仅如此,这一原则规定打破了各级财政固有的“重收入、轻支出”的倾向,有助于推动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有助于纳税人判断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另外,《决定》指出要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以及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以期为增强预算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提供重要机制保障。

二是完善税收制度。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存在与公共治理的基础,也是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工具。《决定》提出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包括: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乃至将增值税推广到全部服务业,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推进消费税改革,调整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加快房产税立法和改革步伐,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三是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制度。

事权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而中央通过大量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客观上影响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因此要由粗到细设计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明细单,列明各自专享事权以及共担事权的共担方案,并在今后渐进优化与细化。在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明确划分政府间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调节上下级政府、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余缺,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在此基础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汇报人:xiexiebang。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创建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引领区、争当全省社会建设排头兵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着力构筑社会环境城乡同治、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公共服务政社联治、矛盾冲突依法综治的基层善治格局。

力争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充分展示“六个一”(城乡治理一张网、运转协调一核心、综合服务一站式、社区事务一同干、集体经济一盘棋、维权维稳一体化)的莞版改革特色,基层治理水平显著提升、经济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切实形成城乡居民安居乐业、基层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

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参与不参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推动基层治理向覆盖全部人口及各类组织转变,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群众在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

加强基层治理民主化建设,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促进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坚持问题导向。

新居民总体文化素质偏低,新居民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全面融入进程滞后等突出问题,深入分析问题根源,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各项要求,有针对性地推进改革工作。

(三)坚持系统推进。

引导变量中统筹改革所涉及的各类组织、各种资源、各方力量,确保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各项改革协同推进并取得实效。

(四)坚持依法治理。

坚持把法治理念贯穿于改革全过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建设,引导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引导居民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遵循“先规划后改革、先探索后实施、先试点后推广”步骤,建立健全重大改革事项请示报告、沟通反馈制度,不断完善改革风险评估和动态纠错机制,确保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重点任务

紧扣我市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的行动目标和工作原则,认真抓好六个方面重点改革任务的落实。

(一)创新和完善基层党建体制机制

根据“区域化党建、组团式服务”要求,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同步部署并实施,总结推广村(社区)党工委设置模式,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1.巩固村(社区)党工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充分发挥村(社区)党工委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结领导各类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协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

完善村(社区)党工委对村(居)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公共服务组织班子成员以及“两新”组织中党组织负责人的推荐提名制度,探索村(社区)党工委班子成员与其它基层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的适当比例。

优化以村(社区)党工委为核心的基层重大事项协调运转机制,将党工委决策组织权和党员干部监督权与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策表决权、村(居)委会决策实施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决策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村(社区)党工委在重大事务协调运转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2.全面实行镇街领导干部驻点普遍联系群众机制。

以镇街领导组团下基层为重点,健全“面对面、全覆盖、常态化、制度化”的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机制,分类完善群众工作预案。

镇街领导每周二或每周五率领相对固定团队,采取定点接待、上门走访、重点约谈、座谈听证等各种方式,宣传政策法规,掌握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意见,解决实际问题。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3.构建共驻共建区域化党建新格局。

创新党员管理工作,在基层党员特别是“两新”组织党员中深入开展“三融入”(融入组织、融入群众、融入社区)主题实践活动,严格党员组织生活、思想汇报、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

有效整合驻地单位等党建资源和社会力量,推动镇(街道)党委、村(社区)党工委、基层支部深化“三级联创”活动,加快推进本地村(社区)党组织与“两新”党组织、本地居民与外来务工人员的融合发展。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4.完善基层党建带群建机制。

探索建立政府委托工青妇组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按照规范化程序将更多直接联系服务群众项目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推动各级工青妇组织更好发挥人民团体桥梁和纽带作用。

村(社区)党工委通过联席会议、项目交办、听取汇报等方式,统筹工青妇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5.实施社会治理人才万人计划。

研究提出基层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明确人才梯次培养目标和认定标准。

健全在职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有序流动等制度机制,以村(社区)“五强”书记、“两委”班子成员及其后备队伍建设为重点,分类培养入党积极分子、集体经济管理人员、群团组织骨干、志愿者、社工人才、基层文化人才等,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社工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局)

(二)创新和完善基层集体经济和农业产业发展体制机制

以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和实现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统筹开发和利益平衡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集体资产监管,加快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

6.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以二轮延包、农村股份制改革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托,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路径和方法,进一步明晰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关系,建立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与股权信息联动机制,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

7.优化集体土地统筹开发与利益平衡机制。

坚持依法依规、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村(社区)跨区域配置资源,在镇域、市域范围内参与土地和项目统筹开发。

在集体土地征转过程中,兼顾处理好农民利益的近期增值和长远保障的关系,促进土地“连片改造、连片发展”,着力提高土地资源产出效益,保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合土地统筹开发和“三旧”改造,推进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实际,采取建设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农民安居房等不同模式和途径,促进农民分类实现住房需求。

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明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方式、主体和条件,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房管局)

8.积极推进集体经济股权制度改革。

在巩固农村股份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转让、赠与等流转原则和程序,积极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有序流转方式,拓宽入股渠道,因地制宜化解疏导新增人员集体股权诉求。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

9.深化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改革。

稳步推进集体经济统筹管理改革,灵活采取直接合并、设置分社、组财村管三种方式,推动集体经济从两级管理向一级管理过渡、从分散发展向统筹发展转变,理顺规范后续管理。

以保护群众长远利益为前提推进经联社改革,明晰股民权利,规范分红机制。

完善经联社属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鼓励有条件的村组探索聘请职业经理人、专业运营团队负责集体资产经营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积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三资”监管平台建设与运作,强化两个平台的监督职能,深入推进增资减债,切实提高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

10.创新完善农业产业体制。

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围绕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一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加快发展各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与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

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方向,加强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扶持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业务,多渠道满足“三农”金融需求,破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探索涉农贷款抵质抵押方式,鼓励在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纳入抵押品登记范围。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工作局)

(三)创新和完善基层民主治理体制机制

夯实基层基础,创新村(社区)自治的组织体系、行动载体和保障机制,在法治化框架下将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落实好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制度,推动基层群众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11.推进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

规范职能任务,认真落实村(居)民组织法赋予的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依法组织村(居)民自治、依法组织监督活动等基本职责和相应任务,扎实推进政社互动工作。

完善规章制度,做到基本制度健全、程序流程清晰、公开形式多样。

规范队伍建设,做到村(居)委会依法产生、群众服务岗位科学设置、办公场所符合标准。

明确经费保障,在完善市级“三统筹”的同时,建立村级公共开支年度预算制度,对村级公共开支和集体经济的收支情况实行分账核算。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12.健全村(社区)民主协商机制。

发挥村(社区)党工委的统筹协调和村(居)委会在居民自治中的主导作用,紧扣涉及居民利益和意愿的重大事项,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驻区单位、“两代表一委员”等各方力量,通过民情恳谈、听证、论坛、评议、巡视等方式,健全村(居)重大事项提事、议事、定事、做事、督事、评事机制,推进社区民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13.创新村(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机制。

结合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推动协同共治向生活小区、街巷、楼宇延伸。

加强楼盘小区、农村院落、工厂宿舍区等生活区的自我整治、自我管理工作。

进驻村(社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村(社区)组织居民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条件具备的物业管理型居住小区均要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不具备的要着重发挥好村(居)民小组的自治作用。

理顺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小组)、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各种志愿、互助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协同善治中实现“党建有力、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文明祥和”目标。

充分利用村(居)民小组长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其在政策宣传、纠纷调解、经营致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合理划分街巷、楼栋,分别设立巷长、楼长、中心户长并充分发挥其在收集群众意见、排查出租屋隐患、采集流动人口信息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街巷、楼栋、单元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和邻里互助,推动解决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房管局)

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成立公益事业基金,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扶危济困、互帮互助、奖学育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

扩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围绕村(居)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的村(社区)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通过“民办公助”方式给予奖补,引导和鼓励村(居)民通过议事方式有序表达诉求,共商社区民生项目。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

14.探索“四社”协同发展机制。

探索“四社”(即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会力量)联动新模式,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管理体制,加快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好用活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一批纠纷调解类、文体活动类、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加大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力度。

吸纳引进一批专业社工和服务能力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鼓励支持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

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以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为依托,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反映基层群众的意见和愿望,参与社区民主管理,大力开展特色化服务活动,满足不同类型居民的现实需求。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15.构建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为枢纽的监督评价机制。

通过事先把关、事中审查、事后问责等监督程序,保障基层群众对基层管理服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原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居)民民主理财小组自动撤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依法依章运作,人员可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纪委、市农业局)

16.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

完善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服务设施和项目由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村改居”社区覆盖。

依法保障农民各项合法权益,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推动农民带着权益进城。

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乡规民约,探索文明行为积分制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积分与入党考察、干部培养、文明户评选、乡贤推举等挂钩,强化村(居)民自我约束意识。

鼓励村(社区)建立村史记录和公布机制,定期评选、记录和公布本村(社区)的好人好事,以成立村(居)民理事会等方式来充分发挥杰出乡贤、退休干部、草根人才、公益骨干等村(社区)精英在居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家庭在居民自治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家庭服务中心、妇女之家等工作平台,创新开展宣传教育和帮扶工作,引领和服务家庭成员,以家庭文明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着力通过改革让农民享有更高生活水平、更有保障的社会福利和更加文明的生活风尚,加速推动传统农村、“村改居”社区、“城中村”居民生产形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意识的市民化。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妇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

(四)创新和完善基层依法治理体制机制

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公正司法,防止政府部门和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引导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基层事务。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7.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满足基层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健全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完善“社区法官工作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模拟法庭、道德法庭、以身说法等宣传引导活动。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18.构建大调解联动格局。

根据“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的目标要求,落实“日排查、周研判、月分析”制度,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等的积极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联调联动机制,积极利用包括“阳光调解”在内的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实现减纷息诉。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局)

19.健全重大社会矛盾预防处置机制。

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改革方案、建设规划、重大项目、大型活动等,完善民意调查、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论证、协商谈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充分听取民意,广泛吸收民智,切实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

依托“平安建设促进会”,调动群众广泛参与平安社区创建活动。

切实抓好基层信访积案化解,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问题。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

推广劳资关系风险预警系统建设经验,在其它社会矛盾多发领域尽快搭建预警平台,对农村农业、劳动社保、涉法涉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隐患做到早发现、快应对。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社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信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健全群体性冲突处置机制,围绕决策指挥、现场稳控、应急保障等环节,完善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群众情绪疏导、矛盾纠纷化解、善后问题处理等工作。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应急办、市司法局)

20.加快推进社会融合。

完善入户政策,公布“同城共享”批次清单,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创业就业服务机制。

以异地务工人员聚集地为重点开展社会融合示范区建设,通过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和全方位宣传引导,大力强化东莞公民意识,不断增强新居民对东莞的认同感和所在社区的归属感,有效促进全社会和睦相处、和谐共进。

整合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资源,优化提升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

加快推进工友自助互助组织、爱心互助协会、青年联谊组织等异地务工人员自治组织建设,将更多的异地务工人员吸纳到相应的'组织之中。

加大选拔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力度,适当增加异地务工人员中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名额。

创新出租屋信息采集机制,推行“部门联合、业务联勤、执法联动”管理模式,加强房屋租赁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建设,对不同类别的出租屋实施差别化管理服务措施。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社工委)

(五)创新和完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明晰市镇两级政府管理服务职责,深化服务供给方式改革,完善基层阵地体系,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公平、优质、高效的服务。

21.优化两级政府权责体系。

进一步明晰市镇两级政府治理权责,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服务支出分担机制。

推动各镇街有效承接市下放事权,积极主动履行好管理服务职责。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社工委)

22.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以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目标,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增加总量、优化布局、改善结构为重点,加快完善政府主导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村(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协同参与,居民通过互助服务、志愿服务等发挥主体作用的多元供给模式。

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公共服务支出的方式,降低社会力量进入基层社会事业和治理领域的准入门槛,探索通过设施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和民办公助等模式,扩大社会组织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在宽进严管中稳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社工委)

23.实施村(社区)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制。

进一步理清政府管理与村(居)民自治、政府服务与村(居)民自我服务的关系,合理划定边界,制定村(居)委会依法履职和依法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工作的两份清单。

对依法协助的事项,通过“整体打包、全面购买、量力而为、逐步到位”的方式委托村(居)委会承担。

对两份清单以外职能部门要求承接或协助的工作,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执行。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工委)

24.组建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围绕“党政工作有效落地、群众诉求统一受理、服务管理统筹推进”目标,遵循“一门对外、方便群众,后台整合、集约资源”原则,对村(社区)现有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劳动管理服务站、人力资源服务站等平台载体进行优化整合,打造统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不是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社区)“两委”联系服务群众的主平台和协助党委政府开展综合服务管理的基础平台。

对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进行梳理分类,不以部门设岗,将部门工作全面分解到若干综合岗位上,实行一人多能、一岗多责、ab角配合的工作制度。

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建立接受办事咨询、登记办事事项、指导填报材料、实施当场办理、辅导网上办理、分送其它岗位、反馈办事结果的流程管理体系。

有条件的村(社区),创新推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与社会、市场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的整合,为居民提供一揽子的服务。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社工委)

25.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向基层延伸。

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服务点,为群众提供个人申报申办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和网上咨询服务,实现全市所有村(社区)网上办事大厅全覆盖。

大力开发推广手机app等自助服务终端,为群众提供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全方位、多内容的政务、社务和商务服务。

网上办事项目成熟一项,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的服务就相应减少一项。

(责任部门:市网建办)

(六)创新和完善基层统筹治理体制机制

根据“规划发展一盘棋、管理服务一张网、社会协同一体化”理念,优化顶层设计,加强规划整合、政策整合、平台整合、力量整合。

26.健全规划引领机制。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土地利用规划的中期评估,围绕基层设施提升、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不同类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文明新风培育等重点内容,突出基本单元开发与功能区建设相结合,编制并落实好《东莞市美丽幸福村居建设专项规划》。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社工委)

27.实行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机制。

在梳理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市场和社会组织管理、信访综治维稳、自治管理服务等现有职能部门基层网络与资源配置方式的基础上,遵循管理服务精细化、整体效能最大化的原则,规范基层治理基本单元,科学划分村(社区)网格,加大线上线下衔接、条块融合力度,尽快形成全覆盖、无缝隙、规范统一的基层治理网。

明确各职能部门进网的具体要求,加大职能任务、资源力量整合力度,在“一张网”中努力实现治理任务分工协作、工作力量有效下沉。

在政府主导下,有效整合基层自治力量,明确网格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人员配备和财政核拨标准,健全网格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矛盾纠纷调处、特殊人群管理、群众自助互助服务、计生服务、重点保障对象服务等基础事项。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社工委)

28.完善基层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按照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建共享、安全高效的要求,规范技术标准,完善数据端口、梳理数据通道、明确数据推送,与现有相关信息系统兼容互通,整合形成统一的基层信息管理工作平台。

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和网格管理员利用一个系统、一组数据库,进行数据动态交换和集成分析,提高基层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责任部门:市电子政务办、市网建办、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9.健全分级分类指导机制。

分类确定一批社会治理市级模范村(社区),继续在整顿问题突出的村(社区)党组织中确定一批市领导联系点。

建立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指标月报表制度,健全完善分类处理、分级预警、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结案销号等制度,有效指导督导基层治理事务。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社工委、市委组织部)

30.创新绩效评价机制。

逐步健全基层治理绩效综合评价体系,将村(社区)治理水平纳入镇(街道)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工作考评范围。

建立基层党员群众年度民主评议镇(街道)、村(社区)“两委”领导班子的制度。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项目第三方评价机制,针对社会力量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履约情况,强化检查监督。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社工委、市考评办、市民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工作组织。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领下,编制实施改革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强化督查考评,建立部门和镇街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镇街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改革顺利开展。

(二)政策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对涉及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方案,提供清晰、明确的政策指引,科学测算、多方筹集与合理安排所需资金,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典型示范。

积极开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分类型、分区域选择若干镇街和村(居)开展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努力为全省、全国基层治理改革作出典型示范。

(四)强化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做好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积极宣传报道改革的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切实争取广大群众支持、参与和配合,营造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实施社会治理体制综合改革

鼓楼区委政法委、鼓楼区委社建工委

主要创新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总体部署,鼓楼区确定为全市首批社会治理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区,按照市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中共鼓楼区委 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理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鼓委发〔2014〕150号),有序推进我区试点工作。

我区社会治理体制综合改革创新工作,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推进:一是注重系统治理,对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社区民主自治、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突出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和购买服务力度,推动社会管理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

二是注重依法治理,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基层司法体制,推动治理方式从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

三是注重综合治理,治理手段从行政手段为主的单一手段运用过多,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多种手段包括道德教育的手段、行为规范自律的手段、社会矛盾调节的手段等多种手段综合利用转变。

四是注重源头治理,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来转变,政府在各项决策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必要听证,保证决策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群众要求,符合区情、区力,将各种利益诉求的解决、利益矛盾的消减,力争在群众自治范畴和基层工作范围得以解决,增强社会和谐,激发社会的活力。

项目概要

根据宁委发〔2014〕3号《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和宁综改办〔2014〕1 号《关于印发16项重点改革任务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区制定并实施了《鼓楼区社会治理体制综合改革方案》,项目概要如下:

明确改革目标:推进重心下移、资源整合,形成便民利民、集约高效的政务服务机制。

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形成政社互动、多元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

完善社会治安大巡防体系,提升大防控水平。

完善行政复议和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综合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更加安定和谐有序。

明确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务实创新;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

明确改革任务:1、创新社区行政事务受理机制。

出台《鼓楼区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在街道成立便民服务中心,提供与民生相关的行政事务受理服务。

优化社区公共服务站功能,整合条口网络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

2、完善社区自治功能和体系建设。

出台《建立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实施方案》、《关于深化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推进“政社互动” ,完善基层矛盾、问题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机制。

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改革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深化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工“三社联动”。

3、创新社会治安大巡防体系。

出台《关于社会治安大巡防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成立区社会治安大巡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区、街“两级社会治理巡防指挥中心”,组织社会面治安巡防、应急处突和社会管理。

整合扩充区、街、社区“三级专职巡防队伍”,形成高危区域巡防叠加、重点区域巡防常守、一般区域巡防可见的联合巡防格局。

构建巡防管控、卡点堵控、视频监控、区域协作“四张网络”,设定三个响应层级,建立健全指挥调度、巡防联动、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规范运行“五项机制”,形成信息互通、巡防互补、有效联动、及时处置的大巡防体系,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4、改革基层司法体制。

出台《关于基层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等系列改革文件,在区法院深化“审判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审判运行机制。

在区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展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

推进法律援助全覆盖,在区司法局增设人民调解科,为全区13个街道配备专职调解员、社区矫正警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的强制力。

5、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

出台《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邀请专家、律师参与案件审理,建立复议结果反馈和落实机制,搭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互动平台,提高复议案件审理质量。

出台《行政复议受理点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实施方案》,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居民大厅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依托13个街道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基层联系点,拓宽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6、完善矛盾调处和应急处置机制。

成立区突出信访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矛盾调处工作室”,负责接待、调解、处置各种新、老突出信访问题。

成立区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负责化解涉法涉诉案件。

构建区、街、社区三级信访维稳工作网络体系,有效推动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稳控工作取得实效。

完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完善由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各方(如行业组织、社区组织、基层支部组织、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改革初步成效:1、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

一是以政社互动为突破口,推进民间组织民间化,有序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二是研究制定政策文件,建立社会组织规范发展长效机制。

2、社会治安大巡防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自去年7月区社会治安大巡防体系建立以来,我区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2014年度,我区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达到94%,位列全市排名第三。

3、基层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果。

区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选任条件、名额配比、结构层次、错时参审及参审“1+n”模式等诸多方面,积极落实和拓展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最高法院和多家省内外法院、台湾东吴大学学者等到院进行现场调研和参观访问,工作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上级法院肯定,先后在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调研会上作经验发言。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四

十八大以来,中央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开启了强力自我净化、强势自我纠错、强效自我革新的新征程,取得了重大实践进展和重要改革成果。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诠释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干得不好怎么办”等重大认识和实践问题,开启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新篇章。对实际工作来说,《方案》如同党内监督“指挥棒”、反腐败责任落实“坐标系”和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的“定盘星”,必将放大“做强主业、担当主责”的改革红利,催生纪检监察机关“内调结构,外显威信”的“化学反应”,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标提供持续有效的强力支撑。

治标关键期的改革动员令。

一如众望所归,《方案》指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正在何处、去向何方”,给出了新形势下推进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状,既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的从严治党方略,也彰显了治标关键期的反腐必胜信心。

梳理十八大后的反腐新进展新成效,改革措施“集大成”。十八大后,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担当主责,以上率下、立行立改,以“打虎灭蝇”行动取信于民。从巡视制度改革到网络监督拓展,从职能定位转变到内设机构调整等,一系列新举措密集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行动效率之高、问责力度之大,查办的违纪违法人员之多、涉及领域之宽,是前所未有的,党心民心为之振奋。这些反腐新成效就是改革的产物,是一系列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的“红利”。《方案》是这些有效举措的集成和优化,是反腐败理论认识成果、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建设成果的提升和固化。

检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任务清单”,改革行动“再进发”。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出重要部署,列出了一系列“任务清单”。中央纪委坚决贯彻中央决策,按照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改革中推进,在创新中发展。如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的要求,抓住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着力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任务已经明确,行动初显成效,《方案》起到了改革“后评估”和落实再督促的双向功能。

破解纪律检查体制深层次矛盾问题,改革深化“总动员”。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制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体制障碍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严峻、胶着。比如查办腐败案件的机构、资源分散,形不成有效合力;一些地区和领域办案阻力大,甚至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与群众期待相去甚远;等等。破困局,靠改革。改革既是战略,也是战术;既是理念,更是方法。《方案》直指长期形成的纪律检查体制“病灶”,用改革之道清障减负,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一再证明了的道理,也是反腐败攻坚克难、取得实效的根本路径。

打造强力反腐的责任链条和“无缝网络”

反腐败关乎党的政治信用和执政安全,是战略任务、责任工程。《方案》把握责任导向、问题导向和执行导向,推动责任主体强力反腐的改革重点十分突出。其主攻方向包括:

“‘两个责任’一起扛”,进一步构建治党管党的责任落实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共担并进”,将带来治理腐败深度变革。《方案》着力建构党内治理的责任链条、责任体系和问责机制,对“谁来负责,如何问责”作出清晰界定,部署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构正风肃纪“无缝网络”。各级党委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发挥主体功能。纪委牢牢锁定“监督、执纪、问责”三个关键词,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保证。同时,加强责任追溯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和纪委责任。

“两个‘上’为主”,进一步传导上下联动的党内监督压力。把纪委两项重要权力——查办案件的事权和干部提名的人权“上提”,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落地”。一是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支持和督促下级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二是推动各级纪委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程序化,明确上级纪委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同时,要督促各级党委、纪委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一级,制定责任主体抓落实的具体措施。如实行各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制度等。

“两个人群一起管”,进一步强化对腐败和特权的治理高压。体制改革是“投入”,打击贪腐是“产出”,要通过改革提高针对性、精准度和震慑力。一是对领导干部“本人”即权力行使者加强监管,如完善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谋取私利的法规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法规制度,加强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和结果运用,推动开展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等,强化党内诚信和党内监督。二是对领导干部“家人”即利益相关人加强监管,如重点关注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情况,加强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岗位调整等,防止权力递延和利益输送。

改革是坚定反腐信心与定力的根本出路。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复杂严峻。人们不免心存忧虑,如担心“反腐败会不会时紧时松”、“反四风会不会一阵风”等。《方案》如同一张特殊答卷,锁定了进行时的改革,击碎了社会上的猜疑,释放出“既打攻坚战、又打持久战”的最强信号。

以“用得上”的实招焕发改革活力。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方案》对前一阶段卓有成效的反腐实践作了跟踪扫描,把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好方法固化下来,注重改革绩效评价和效果评估,先易后难,由简入繁,以点带面,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不急于发文件,确保各项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如《方案》对巡视和派驻“两个全覆盖”、防止“灯下黑”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安排,“落点”清晰可见、效果明确可期,既以先导性改革树立了信心,也为后续性改革增添了活力和动力。

以“看得准”的变革提升核心能力。《方案》虽有长计划和短安排,但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形象地讲,这是做强做大纪检监察主业的“分解动作”说明书、改革任务书,是提升纪律检查核心能力的规划蓝图。而且,《方案》提出的一些重要改革举措,如开展“三转”、抓好主业等,都是从中央纪委机关首先改起,以上率下、善做善成,带动了近三十年来最具震撼力的大变革。看准时机和节奏,凸显纪律检查资源力量的聚集效应和聚焦效果,集中优势兵力打遭遇战、攻坚战,将会极大地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性、实体性、有效性。

以“干得成”的事业汇聚治理合力。实践证明,只要动真碰硬、真抓实干、常抓不懈,反腐大业必成无疑。可以预见,随着《方案》的落实和深化,通过巡视监督加压、网络监督提速催生零容忍的社会氛围,以及加强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等“组合拳”,制约监督权力的“制度笼子”和责任体系越来越密实,对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进行“精确打击”的能力及合力越来越强大。

更重要的是,改革再出发,改革在路上。由于反腐败集中呈现的是我们党的纠错能力和纠错机制,通过中央纪委“开门反腐,上网执纪”的改革行动,主动“大打虎、打大虎”的丰硕战果,进一步表明党有信心、有能力完善党内监督、解决腐败问题,解决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深层次问题,从一个侧面显示出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有着90多年历史的大党,走向强党之路的政治定力和决心。(高波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五

广告语,又称广告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广而告之。广义的广告语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和招贴形式向公众介绍商品、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的一种宣传用语,包括广告的标题和广告的正文两部分。狭义的广告语指通过宣传的方式来增大企业的知名度,广告语也是市场营销里必不可少使商家获得利润的手段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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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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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七

营改增,通俗的解释就是把现行的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在经历了一年零七个月的局部试点之后,这项改革于今年8月扩展至全国范围。从表面上看,它只是一个税种或者一个税种中的税制构成要素的变化调整,但深入一层看,它实际上具有牵动财税体制改革的特殊威力。

40%左右,营业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5%上下,它们分别属于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第一和第三大税种。二者合并之后,增值税的比重将超过55%。为防范可能出现的财政收入体系风险,作为一个补充措施,有必要调整增值税的税率,使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之后增值税所占的份额不至于急剧增加。财政收入一方出现如此的变化,财政支出一方则不会相向而行。因为,除非受战争和特大自然灾害影响,正常年间的财政支出规模往往是扩张的。能够有所控制的.,主要限于它的增量或增幅。财政收支之间的差额用什么办法加以填充呢?通过现行税制的结构性调整,增加直接税是一个可取的办法。而由此带来的直接税建设的提速和直接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的提升,对经济社会运行将具有深远的影响。随着营业税和增值税收入归属及其征管格局的打破,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也会动摇。与之相对应,所谓“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或“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制原则,也就有了重新审视并布局的前提和必要;以中央转移支付为主要平衡器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也就有了在制度上和操作上重新讨论并设计的前提和必要;以国、地税分设为主要特点的现行税收征管格局,也就有了重新考量并调整的前提和必要。由此,整个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以及整个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行政关系,也就有了重新界定并规范的前提和必要。

财税体制具有综合性,它既是政府活动的基础,又是连接政府和家庭、企业的纽带。故而,发生在这一领域的任何改革事项都会影响整个经济领域。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八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全面进入经济体制改革时期。30多年来,财税体制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几经变革,从放权让利到分税制,至今已初步建立起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公共财政运行规律的财税体制。

1978年至1992年,我国正处改革开放初期,财税体制立足于党和国家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率先改革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一时间,地方政府和企业得以放权让利,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被逐步理顺,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这一时期财税体制改革侧重点在于,改革政府间财政体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包干,以扩大地方政府资金配置权限,充分调动地方理财积极性;改革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基金、利润流程、利改税以及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制度等,使企业拥有生产经营必需的自主财权;改革并完善税收制度,逐步形成以流转税及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各税配套并存的复合税收体系;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及资金分配方式和管理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993年至2017年,我国新型财税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而初步建立。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新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即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指明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即在以分税制取代地方财政包干制的同时,依据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逐步完成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从十四大到十六大,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即改革分税制财政体制,依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将中央和地方收入明确划分,并以转移支付制度,对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予以规范和理顺;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使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更加顺畅;改革税收制度,建立并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在公共财政导向指导下,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等制度。

自2017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经十六届三中全会研究通过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被注入更多的发展活力,财税体制改革也日益深化和完善。发展至今,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推行新的举措: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制度、出口退税制度以及省级以下财政体制,逐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税”的指导原则,从结构上调整税收制度;深化支出和预算管理制度,其包括“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等内容;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得以初步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展开,以清费正税为基础,取消农业税、特产税、牧业税等,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

在税收制度方面,这一阶段的措施比较明显,201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终于得以合并,这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秩序的建立。另外,增值税转型稳步推进,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并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这一阶段,国家还调整了消费税、资源税、关税以及出口退税政策,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

二、现行财税体制的常见问题。

(一)各级政府间事权、支出责任等划分不合理。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间事权、支出责任等划分不明确、不合理,具体体现在: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缺少必要的协商和统筹,不仅只是以上级决定为主,更显出极大的变更随意性,其稳定性不强,履行有效性则欠佳;各级政府事权划分在法律上表现得原则性过强,比如事权交叉重叠、支出责任重点不明、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等现象明显;各级政府间在公共服务具体事项划分中出现多重标准且相互交叉冲突、规范性差,比如中央对一些地方性公共物品负有提供责任,地方政府则又承担了一定的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责任;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重心设置偏低,事权配置无法适应各级政府的行政及财政能力,与国际惯例则更加不能接轨。

(二)现行税收体系不完善。

税收体系不完善、税种设置不健全,是我国现行财税体制的另一主要问题。一则税种少、税收覆盖面窄,税收收入比重低、非税收入比重大。据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税收收入、收费收入、预算外收入加起来的体制内宏观税负,仅仅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上限相当;二则现行税收结构、税收负担等均不合理,比如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再如不同企业、地区、人群之间税收负担存在差异;三则现行税种设置不健全,对当前改革开放及经济发展缺乏适应能力。

(三)分税制安排不彻底。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分税制安排仍然不甚合理,省级以下对“分税制”的执行尚不够彻底。首先,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不合理,部分中央税种和地方税种划分出现重叠,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为例,其理论上归属中央或地方税,但其中部分税种又被重复划分为共享税;再者,中央和地方各级间收入划分比例不合理,并且省级以下分税制改革不彻底,导致中央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例较低,县乡财政较为困难,债务负担过重。

(四)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转移支付制度不透明、不规范主要是指:现行转移支付项目设置多、运用不规范,对转移支付制度实际操作、与国际接轨等均产生阻碍;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过小,专项转移则规模过大,且种类设置多、使用操作不规范;目前中央补助地方财政时,“税收返还”方式仍占主导地位;现行转移支付标准的确定和分配,仍以传统“基数法”为依据,且中央补助地方时,项目上要求地方政府也需配有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

(五)预算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财税体制中预算体系、管理体制未能建立健全,即预算覆盖面小、预算体系不完整、预算管理体制不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科学性、准确性不强。现行财政预算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无法实现全部覆盖,政府预算体系及财政监管无法囊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对于社会保障预算,以及覆盖政府资本和资产经营活动的独立资本预算,财税体制预算体系并未将其单独编列;预算编制、执行等过于集中,制约机制丧失,使得财政收支信息披露不充分、预算资金分配不透明,且预算执行中对编制计划调整随意性强,财政预算规范性、严肃性受到严重弱化,且预算监督效果极差。

(一)继续完善税收制度。

在完善税收制度方面,目前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切实取消相关收费,加强对人员安置的财力保障,完善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机制。推进增值税改革,及时研究解决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式,改变部分应税品目的计税依据。完善消费税制度,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研究环境税及相关税种的改革方案。

此外,对我国企业而言,所得税负担仍然偏重,税负较大,企业税负应进一步降低。此外,还可通过降低税率、简化征管手段、调整不合理税制结构、减少各种不规范非税收入等方式,减少企业所得税负。

(二)改革预算管理。

一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结构混乱是财政支出不透明、民众监督无实效的主要原因。改革现行预算体制,完成由政府主导支出型向人民通过人大决定和监督支出型的转变。从目前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运行状况看,其财税管理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政府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体系,《预算法》形同虚设,预算执行不严,预算各个步骤均缺乏有效监督;财政预算科目不合理、程序及过程不透明、支出项目不具体。因而,应加快《预算法》修改进程,革新预算管理体系,彻底理顺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体制,实现地方政府建设借债公开化和规范化,革新清理废除收费罚款体制等。

(三)调整分税制。

在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有企业、财税、金融、农村、投资等多个领域。有专家认为,作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财税体制改革牵涉各方面利益,其落脚点在于改革预算制度,以及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及事权。

1994年,我国提出分税制改革,并基本构建出市场经济环境中规范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十几年来,此框架体系积极促进了我国财税发展,但也积累了诸多问题,尤其从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分析,中央财政宽余、地方财政紧张,中央集中能力不断加强,居民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纵观我国复合税制中20多个税种,税种划归中央、省、市、或者县,哪些在一定时期内处理为共享税,以及地方必要的收费权、税率调整权、税种选择权等问题,都在分税制税基调整范围内。目前,财政体制扁平化改革得以推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体制逐步形成,即实现“一级政府,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

主要参考文献:。

[1]高培勇.从“放权让利”到“公共财政”――中国财税改革30年的历史进程.理论前沿,2017(23).

[2]高鹏.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与思考.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第28卷(4).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九

近日,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做客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就“中央纪委的历史沿革和地位、职能、作用”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一个改革、探索的过程,这个历史过程实质上逐步加强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吴玉良在回顾纪委的领导体制时表示,七大、八大和十一大党章规定,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1980年2月,中央批准地方纪委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十二大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不再沿用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表述。

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一些专家也表示,目前纪委体制的同级监督不利于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导致机构独立性不够。

事实上,在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便是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在十八大后,被中纪委书记王岐山邀请参加反腐座谈会,他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定位于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可能会在近期有所突破。

在35年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央纪委得到恢复和重建,十二大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不再沿用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表述,吴玉良认为这一过程逐步加强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吴玉良表示,十二大党章同时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至十三大召开前,中央纪委共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有关部门派出了21个纪律检查组。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共有53家派驻机构,这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一大到六大,党章中都设有“纪律”专章。七大到十一大党章,写法有所改变,不再设立纪律专章,但在“总纲”和“党的组织制度”中都强调了党的纪律。1982年,十二大党章专门增加了第七章“党的纪律”和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后来经过6次党代表大会的修改,形成了现在十八大党章的表述,核心思想是“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历史上,纪委机构的产生方式也有不同变化。吴玉良说,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是有变化的,主要有选举产生和决定成立两种。选举产生的方式有3种:一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比如五大、六大和十二大至十八大。二是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比如七大、八大和十一大。三是由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决定产生是指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这是由于还没有召开八大的原因。

同级监督之辩。

改革开放以来,民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越来越关注,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也表现出越来越开放的姿态。实际上,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目前已初露端倪。

9月2日,由中纪委、监察部主办的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改版开通。除了网站改版开通外,中纪委、监察部第一次“晒”出了自己的组织架构。

中纪委、监察部内设27个职能部门,与原来相比增加了2个负责案件工作的纪检监察室。上述官网还首次公布10个纪检监察室的职能分工,有4个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型企业的纪检监察,6个室分别负责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地方的纪检监察。

在提及目前纪检监察体制存在的弊端时,马怀德表示,整个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力量分散。既有纪检监察机构,也有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还有政府机构中的监督机构,比如审计。从机构的类别上来讲力量很分散,而且各个力量分布于不同属性的机构中,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司法机关等。

第二个问题是,从监督的体制机制来看,纪检监察同级监督。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这个难度比较大,不利于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派驻机构的运作中也有差异。派驻各部委的纪检组长是直属中纪委管理的,但其个人与派驻所在单位之间又有很直接的联系,不能保障其发挥很好的作用。

马怀德分析认为,中央制定的制度反腐目标是“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大之后已经查出了10名左右的副部级以上高官,其中有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惩处腐败力度加大,效果明显。但制度反腐、健全体制机制,才能“治本”。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四个体系:党内监督体系、民主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体系、舆论监督体系,中纪委和监察部开通新网站,就是健全舆论监督体系的一项举措。此外,派出中央巡视组、清理会员卡行动等,亦是对制度反腐的有益尝试。

对于未来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方向,马怀德认为,可以在两方面着力:第一,搞纪检监察的大部门制,把分散的力量整合起来。把相关部门合并起来,或者形成合力。第二,从同级监督变为提级监督,省级领导由中纪委监督,市级领导由省纪委监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也认为,当前纪检监察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机构独立性不够、相对松散,机构授权也不足。

他表示,能否达到“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的目标,还要取决于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能否完成。纪委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目前不断有新的尝试,比如十八大后中央巡视组的首次巡视强调要“一次一授权”。这些变动都是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定型的完善制度的表现。这也能看出,现有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在发挥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功能方面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

任建明等专家学者呼吁纪检体制“大部制”改革,设立类似“国家反腐委”的纪检机构,整合纪检力量。作为体制内的中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赵中权在今年6月的《学习时报》发表文章——《反腐败要走法治化道路》。他在文中提出,根据我国反腐败的需要,可以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

马怀德说,“大部制”改革是学界提出的方案之一。此外,还有两个方案,像海关、税务机关一样实现垂直管理;上提一格,由上一级纪委监督下一级政府。(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十

摘要:在新形势的财税体制改革发展中,财务部门针对我国财税制度出现的弊端,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在探索中建立了全新的改革机制,通过挖掘深层次出现的问题,使改革的弊病在萌芽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使过去传统财税制度应用中出现的不合理、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转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制上的支持,使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符合社会发展大环境,并符合新形势下财税的发展特点,为国家的经济复兴做出卓越的贡献。

在我国新形势下财税体制改革机制存在着发展必要性。第一,基本完成财政的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增加了预算的透明度,强化了预算支出的约束性,加强了财政对经济结构的调整。第二,通过积极的运用财政制度,完善了财政收支体系,规范了政府管理和国民收入分配的秩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应存在如下措施。第一,调整好政府间的收入分配,确保收入政策达到统一性,加强相关领域的改革研究,建立监督机制。第二,进一步转化财政职能,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管理,调整好规划与稳步推进的关系。

(一)基本完成财政的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增加了预算的透明度,强化了预算支出的约束性,加强了财政对经济结构的调整。

在新形势下建立财税体制改革机制具有重要的必要性。有助于基本完成财政的支出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加强税收部门的职能和执行力度使财税的收取得到了重要的保证。同时通过加强法治执行力度和加强税收的管理制度使财税的缴纳过程得到了制度上的支持,使财政的支与出两种制度得到了改革,各领域人员也加强对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整体财税体制改革可以取得丰硕的成果,能够基本完成对框架的设计,完成整体的布局建设。

要增加预算的透明度,使整体的`收支数据得到有效的统计,并且把各执行的概况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财税的整体过程透明的展现在公众的面前,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求其责任,要严格处理偷税漏税的行为。要强化预算支出的约束性,对收与支的税金要合乎法律规定,收取和缴纳的资金要符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并要符合财政支出结构的发展,对金额的确立要受到社会大众的约束,确保财政发展和经济结构发展协调发展,平衡各体制的结构,加强财政管理的主导性地位,适当对不合理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带动财税体制改革机制的发展。

(二)通过积极的运用财政制度,完善了财政收支体系,规范了政府管理和国民收入分配的秩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新形势下建立财税体制改革机制具有重要的必要性,可以通过运用积极的财政制度,在保证制度在合理、科学、规范的运行中取得积极的应用效果,并且机制围绕着制度来发展,使建立的机制可以带动制度取得高效的发展。在体制的改革中完善了财政收支体系,使税款的征与收都得到政策上的保证,体系在发展中得到优化和升级,整体的收支体系得到完善和成熟,体系在改革中能够符合经济发展大环境。

在改革中规范了政府管理的秩序,通过对各环节构建框架使财税的征收过程有了明确的指导,社会公众根据指导缴纳税金,使政府的纳税管理具备秩序化特点,防止在收与支过程中出现环节上的错误。同时有助于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的秩序,管理部门通过计算出国民收入的各种数据,对不同收入层次缴纳不同的资金,使国民收入的分配制度取得了秩序化的发展优势。通过财税体制的改革发挥了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关系,使市场的行为符合财税制度的发展,在制度的执行中增加了市场的交易次数,使市场交易更具法制化。

(一)调整好政府间的收入分配,确保收入政策达到统一性,加强相关领域的改革研究,建立监督机制。

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机制的未来发展中要调整好政府间的收入分配,要平衡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对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政府机构要加入政策扶持,使政府的收入分配起到良好的作用,使各政府都取得联系,在不断合作和集中改革中取得最优异的成绩,使各级政府都具备财税体制改革的实力,都具备建立新型机制的水平。

要确保收入政策达到统一性,要平衡各级政府的收入关系,重点对边远地区进行政策和资金的扶持,要统一性的发放工资和收取税金,要在扶助困难地区的基础上公平的制定纳税额,要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合理的收取税金,要保证税金的收取日期统一化,要保证政府财税行为符合社会公平发展和和谐发展。

要加强相关领域的改革研究,对相关不合理的领域要进行改革,对行业之间的差距要进行拟补,要改革各领域的纳税政策,确保相关领域享受到税收改革的成果,并且通过税务改革提高行业的竞争力,提高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要向全社会宣传依法纳税的好处,使人人都坚持合法缴税,使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执行中取得好的效果,促进我国财税发展取得法制化和健全化发展。

(二)进一步转化财政职能,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管理,调整好规划与稳步推进的关系。

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机制的未来发展中要进一步转化财政职能,使财政为财税发展提供保障作用,要转化财政职能的不合理问题,使优势得到发展,职能上的问题得到转化,使财政取得稳步发展,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财税建设中去,使财政体制可以带动财税体制改革机制,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对出现的结构问题进行调整,使收支达到平衡的状态,要优化结构的整体性发展,使税收的结构和各布局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性。

要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国家不断集中管理税收职能部门,使权利掌握在中央手中,国家可以对出现的问题集中调整和处理,使整体的税务发展不出现问题。国家应把税收管理权力分放到几个领域内,通过分开治理,使各布局都取得好的税收成果。在分权和集权的共同管理中使税收取得长足的发展,不会出现国家掌控不了的问题。要调整好规划和推进的关系,要在一定时期规划好财税的管理过程,在征收期间对政策进行推进和管理,使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机制可以在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下取得好的成果。

在新形势财税体制改革机制的不断建设中,通过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努力取得了好的发展效果,国家职能部门还将不断投入改革力度,确保我国财税朝着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带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财税机制的文明发展,用最优异的改革机制为财税发展提供新的方向,为社会的财税文明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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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十一

答: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就是健全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科学的可持续的财政制度。

答: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着眼全面深化改革全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大任务,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6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方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应当重点推进3个方面的改革:

三、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权力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

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答: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6句话、24个字展开:一是完善立法。树立法治理念,依法理财,将财政运行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是明确事权。合理调整并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三是改革税制。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地方税体系,坚持清费立税,强化税收筹集财政收入主渠道作用。改进税收征管体制。

四是稳定税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保持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合理控制税收负担。

五是透明预算。逐步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制度,推进民主理财,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

六是提高效率。推进科学理财和预算绩效管理,健全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预算改革瞄准“七项任务”

问:下一步将从哪些方面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答: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主要从七方面推进:以推进预算公开为核心,建立透明预算制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研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问:为何把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放在预算改革首位?答:预算公开本质上是政府行为的透明,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防范财政风险的需要。我们常说,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怎么让群众能看懂、社会能监督?提高透明度是最有效的途径。

目前,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步围绕建立透明预算制度,要完善全口径预算,增强预算的完整性,并推进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之间的统筹;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和内容,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

问: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已经启动,下一步规范地方债管理方向是什么?

答: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还将继续扩大,同时要做好两项基础性工作。一是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即政府的“资产负债表”,向社会公开政府家底;二是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倒逼政府珍惜自己的信誉,自觉规范举债行为。

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改革总的要求是,疏堵结合,开明渠、堵暗道,加快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问:这次深化改革在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些什么考虑?

答: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区、市)。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转移利润,制造税收“洼地”,不利于实现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影响了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环境建设,不符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

今后,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外,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设定政策终结时间点。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六大税种引领税制改革。

问: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完善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改革重点锁定六大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改革目标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一步营改增范围将逐步扩大到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各个领域,“十二五”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目标,相应废止营业税制度,适时完成增值税立法。

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加快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按照重在调控、清费立税、循序渐进、合理负担、便利征管的原则,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如何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答:政府间事权划分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从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看,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前提。目前我国中央财政的集中程度并不高,国际上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中央财政收入比重都在70%以上,美国常规年份也在65%左右。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主要是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则,考虑税种属性和功能,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解决。

此外,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要充分考虑公共事项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根据这样的原则,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通过统一管理,提高全国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将区域性公共服务明确为地方事权;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可运用转移支付机制将部分事权的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

中国准则。

中国自1987年在中国会计学会年会上,成立了七个研究组,其中一个就是“会计原则和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组”。该组织曾先后于1989年起开始研究和探索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于1989年1月及1991年1月召开了二次研讨会,分别讨论了会计准则和物价变动与外币业务会计两个专题。

1989年1月,这个研究组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内容、会计原则与现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的思路等问题,会后提出了《工作程序》、《形成会计原则说明和研究报告的程序》等一系列文件,并更名为“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研究组以合适的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成果,并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建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也于1988年10月建立了会计准则课题组。课题组在1989年3月提出了《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讨论稿)》和《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需要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草案)提纲(讨论稿)》。

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草案)的通知》,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在1992年7月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讨论后,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长令形式正式发布了建国以来中国第l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从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以后,财政部即着手草拟制定具体会计准则,为保证准则质量,分别成立了国外、国内两个咨询专家组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1996年完成了30多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分四辑印发各地征求意见。到2001年先后修订、颁发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颁发38项具体准则形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些具体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规范了中国会计实务的核算,大大改善了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1993年发布、1999年、2000、2014。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十二

我市是全省文化体制改革第一批试点地区之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2009年6月要基本上完成改革试点工作。为确保我市文化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建设国际旅游岛和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目标,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努力打造“文化三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

(二)实行宣传业务与经营业务“两分开”,提高新闻舆论引导能力,壮大新闻事业发展实力。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行公司制改造,处理好分流人员,安置好下岗人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壮大发展实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改革的任务和措施。

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全面铺开”的工作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07〕25号)的规定,根据《三亚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发展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各文化单位的性质、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和措施,增强文化事业单位活力,提高文化企业的竞争力。通过改革,进一步繁荣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壮大文化产业。

(一)改革文化管理体制。

1、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宣传思想文化系统等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抓好宏观管理,支持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地位。

2、切实转变政府文化管理职能。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要转变职能,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由管直属单位向管全社会转变,由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管理转变,把主要精力转移到管宏观、定政策、做规划、抓监管上来,转到依法行政上来。整合相关业务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

3、探索改革文化事业单位投入方式和拨款制度,实行不同的经费核拨方式,逐步由拨款改为借、贷、投,由对文化事业的一般投入转变为对文化项目的投入,实现由“养人”到“养事”的转变。

(二)转换文化事业单位运行机制。

要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动、改善服务”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含新闻媒体)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三项内部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坚持面向市场不断激发自身活力,努力形成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优良、引导有力的文化事业主体。

改革的方式和内容是:

第一、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制度,明确设岗范围、职能、职责,划分各岗位工作任务,确定岗位系列和档次。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要求,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改革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选聘,中层以下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第三、调整人员编制,发展壮大文化事业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文化事业、新闻媒体单位人员编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第四、改革现行分配制度。建立“以岗定酬,绩酬挂钩,按岗取酬”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明确岗位绩酬,突出绩效,拉开差距,实行二次分配。

第五、继续实行工资统发制度。文化事业单位(不含新闻媒体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由单位工资报账员每个月根据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报下个月工资,仍通过财政统发至个人工资帐户。

第六、新闻媒体单位实行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两分开”,做大做强新闻事业,拓展搞活经营产业。在编人员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拨付。逐步实施广播电视非时政类节目制播分离,广告、发行、印刷等部门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改为经营单位,实行公司化运作,经营收入主要用于新闻媒体单位事业发展,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的原在编在职人员保留事业身份,退休按档案工资办理,新录用的人员按企业办理。

导资金的管理细则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五)积极探索农村文化市场发展的路子。把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三下乡”等公益文化项目纳入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体系,进行市场运作,发展适合当地群众文化需求的健康向上的特色文化娱乐项目。

(六)发挥基层文化站的组织指导作用,推动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各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的领导,配备专业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和目标,把开展基层文化活动作为培育文化市场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加强管理,创新机制,激活经营,增强实力,推进农村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多元化”,文化队伍建设“社会化”,文化娱乐发展“市场化”和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化”,丰富活跃农村基层文化生活,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整体素质。

五、组织领导。

文化体制改革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搞好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改革与发展取得实效。

(一)调整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三亚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萍(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常务副组长:李柏青(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国良(市人大常委、市文旅委副主任)。

宁光荣(市委副秘书长)。

林贻秀(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钟声(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刘关山(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王永敏(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

黄淑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三亚晨报社总编)。

莫英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廖民生(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局长)。

周雄(三亚广播电视台负责人)。

潘国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

邓忠(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关进敏(市国资委主任)。

李洪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

温孝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刘洪良(市地方税务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莫英俊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宣传文化系统等单位抽调组成。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三亚晨报社、三亚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抓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

(二)加强政策研究,建立政策体系。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做好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取得成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全市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和改革单位干部职工正确认识改革的形势和任务,正确认识改革的政策措施,为保证改革任务的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解难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要及时处理和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让广大职工享受改革成果,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六、组织实施,确保成效。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今年上半年将对我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评估改革成效。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全面完成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十三

3.1.1总体目标。打破铁路纵向一体化的传统组织管理模式,建立横向扁平化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以物流市场经营为核心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3.1.2改革原则。一是专业化管理原则。构建最小组织单元体,货运管理和行车组织分开,货运管理和经营分开。将专业性强的物流业务交给专业化团队。二是节约化管理原则。尽量减少人员调动和节约人力成本。部分职能合并,如货运管理应包含物流中心物业管理。三是开放性管理原则。跳出两条轨,迈开两条腿,突破铁路运输限制,做成能提供综合运输服务的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

3.1.3改革思路。首先统一全路货运改革思路,建议以呼和浩特铁路局货运体制模式为原始模式,进一步优化。将路局既有多经企业部分物流服务职能和配套职能分拨,与货运中心合并管理,成立物流集团公司,原货运中心改为物流集团分公司。

然后重组铁路运输公司及相关基金及网络公司,由铁路总公司组建中国铁路物流集团公司,其下设95306电商交易平台公司、中国铁路货运调度指挥中心、中国铁路国际物流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特货物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快运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集装箱公司以及7大区域分公司(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西南、华南)。其中,中国铁路货运调度指挥中心主要是“后厂”的相关部门,负责编组站的调度指挥管理,以保证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中国铁路集装箱公司负责多式联运设备研发和制造。中国铁路物流集团公司制定合理的清算机制进行内部清算。

3.2创新运输组织模式。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营业里程的不断增加,既有线的运输能力被不断地释放出来,可以尝试将我国的货运组织模式由以调度生产为中心改为以规划型为主的运输组织模式。规划型运输组织模式严格按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其中,列车运行图是列车运行组织的核心,行车调度指挥工作是辅助。货车采取按照规定的时点集结方式,货物列车定时定点发车,按规定的路径运行。在这种运输组织方式下,由于货物列车定点集结,严格按照运行图运行,可以实现货运部门在不完全占有机车、车辆和车站的条件下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控制,从而可以有效解决货运部门自主经营和掌握货物运到期限等问题。

3.3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目前,铁路货运改革急需擅长物流管理、市场营销、金融贸易、信息、数据、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铁路总公司各级机构应打破传统用人模式,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铁路货运队伍,用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技术手段为铁路货运发展注人活力。同时还要建立多种形式和层次的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4下一步工作建议。

到年用4年时间完成铁路货运改革。

4.1成立深化货运改革战略小组。

主要任务:设立机构。尽快从顶层设计成立深化货运改革战略专业小组,机构可设于办公厅总经理办公室,受总公司党组直接领导。此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可临时抽调,避免维护部门利益。人员组成:战略筹备小组人员需精通物流、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掌握一线运营环节。建议一是从计划统计部、财务部、改革与法律部、运输局、开发部、价格部选拔专业人员若干名;二是从各路局选拔若干人(有货运中心中层及以上经历)。日常职责:一是调研当前货运改革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二是研究当前新型物流市场及前端商业运营模式,设计运营机制;三是督导各部门、各路局按照铁路总公司党组部署任务,推进改革。编制改革方案。一是制定清晰的总体铁路货运改革框架;二是理顺资产移交方案;三是研究制定财务清算机制。

4.2优化路局货运体制及资产移交。

主要任务:成立路局物流集团。具备从事物流服务功能和配套服务功能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主要由既有路局货运处、开发处人员组成,下设部门分别为综合部、计财部、人力资源部、货运管理部(含装卸管理)、供应链方案策划部、营销部、金融部、调度部。组建分公司。以呼和浩特货运组织机构为例,将多经企业物流服务和相关配套功能职能人员划拨到既有货运中心,重新组建成分公司。财务及资产移交。按照资产随业务走的原则,由路局将相关资产移交到局物流集团。

4.3重组全路物流集团。

主要任务:组建专业化公司,明确各公司职能。从中铁集装箱公司,拆分成立中铁国际物流公司,负责全国国际物流业务开发;中铁特货公司负责全路危险品、商品车物流业务;中铁快运公司负责全路高铁快递以及客车行包业务。由总公司资本运营开发部、运输局营运部部门为主组建中国铁路物流集团,将专业运输公司划归旗下。重组各铁路局物流集团,组成7大区域分公司。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十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6号)、《陕西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办发〔2016〕38)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创新驱动能力,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通道,助推和支撑全市转型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1.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国家“一带一路”和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以转型发展为主线,攻克制约转型发展的关键技术;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为根本任务,引导技术、人才、成果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以人才培育为关键,汇聚高端人才,培育创新团队,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科技惠民为本质要求,使更多科技成果惠及民生,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

2.主要目标。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创新工程,在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环节上取得创新型成果,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明显加快,科技资源统筹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进一步集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科技创新体系逐渐完善,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为建成创新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3.发挥专家、企业家在重大创新决策中的作用。建设市级科技智库,提高产业专家和企业家的入库比例,吸收更多的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政策。

4.加强产业创新链条部署。按照“清单管理、链条思维”的思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培育产业链。选择重点产业链、部署创新资源,突破产业发展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促进产业深度转型;选择重点创新链,加强项目、人才、基地平台与产业的结合,培育形成新的产业。

5.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落实促进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重大装备研发攻关,形成知识产权。

6.创建各级各类创新平台。支持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创建国家、省级各类技术研发平台,在能源建材、装备制造、食品医药、现代农业、健康养生等重点产业领域建立研发中心、科技专家工作室,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认定的市级研发中心、科技专家工作室一次性补助10万元。

7.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骨干企业与大企业集团、高校科研院所按照自愿原则和市场机制构建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一体化产学研合作。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补助10万元。

8.完善中小微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推动形成多种形式创新创业孵化链条。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等改造建设创客空间、星创天地、创业社区、创新工场、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对经省级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后补助。采取以赛代评的方式,支持企业、团队积极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9.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中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普惠性税收政策。落实技术交易、科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税收优惠减免政策。推进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等税收政策落地。

三、强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0.支持应用和转化科技创新成果。推动重点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形成现实生产力。对自主研发生产的列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新产品计划或其他相关科技计划、投向市场的首台首套产品,尤其是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一定成果转化后补助。支持承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市内中试和转化应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不超过20万元的后补助。

11.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进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的80%以上归属研发团队所有。允许科技成果奖励奖金80%以上用于激励项目人员,不计入工资总额。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

12.推进技术交易。健全技术交易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供需对接。积极发展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科技中介,通过线上线下技术交易,把技术推向市场。奖励在市内技术交易转化绩效突出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推动科技和金融、民生结合13.促进科技和金融融合。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发挥财政投入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支持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小贷和保险等业务。支持建立科技银行、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新型专业服务机构,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4.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民生改善。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升教育、医药卫生、文化旅游发展水平,提高应用科技改善生态、绿色发展的能力。建设“智慧铜川”,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15.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

16.加强科技脱贫服务。创新科技脱贫模式,延伸科技服务链,构建特色产业技术支撑、科技信息服务、科技人才支撑、科技示范、科技普及培训脱贫体系。

五、完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

17.加强人才引进及培养。加大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引进,引进我市急需的科技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并在科技立项、平台建设、创业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鼓励职业院校、社会教育机构、企业等共建创新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8.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挖掘科技人员创新潜能,激发创新创业动力。鼓励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创办、领办企业。鼓励学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选派科技人员到基层、小微企业挂职或者担任首席工程师,从事高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活动,对选派的科技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19.完善人才评价激励制度。实行人才分类评价,对基层一线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中给予政策倾斜。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突出对重大科技贡献、优秀创新团队和青年人才的激励。积极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20.建设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铜川分中心,实现纵向与省科技资源中心链接,横向与省内市区联通。抓紧建成集“政策咨询、项目申报、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为一体的“一站式”科技综合服务体,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服务水平,更好支撑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21.深化科技计划改革。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面向企业技术需求编制项目指南,建立科技项目库。按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制定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推行项目责任制度、诚信承诺制度及黑名单制度,提高科技创新效益。

22.改革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对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类项目,主要实行前资助方式支持;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项目,主要实行后补助方式支持;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

七、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生态。

23.强化政府服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创新创业,深化创新创业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推行电子政务,提高服务效率。

2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活动,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奖励发明专利、著名(驰名)商标及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开发转化。支持和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和专利申请代办等服务机构发展。

25.加大创新驱动发展投入。加大财政科技创新投入,引导和拉动全社会研究与发展投入大幅提高,促进资金链、产业链、创新链融会贯通。

26.推进创新型区县建设。创新区域发展模式,强化协同创新,加快创新型区县建设,支持县区建设一批特色科技产业基地,支持创建高新区。

27.强化创新考核。将《铜川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方案》任务细化分解,把创新驱动发展绩效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范围,对市级部门、区县政府、管委会、市级园区进行目标考核。加大对研发投入、技术合同交易额、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等创新指标考核。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

28.培育创新文化。加强科学普及,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大力宣传优秀创新创业典型,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增强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崇尚科学、尊重创新的文化氛围和价值理念。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十五

财政收入与支出是国家对社会公共措施进行建设等各项社会治理工作的经济基础,是国家行政系统得以运行的重要支柱。财税体质的改革对于实现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兼顾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统筹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可以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市场合理公平的配置资源,将会更加有力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增加国民经济活力。

其次,在财税改革中针对不同的产业实行差别化财政政策,既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又可以促进其向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更加的经济、环保。

再次,可以发挥财政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功能。可以进一步完善担保系统的发展来整合国家的扶贫基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把资金真正的引导到需要资金来促进发展的贫困地区。

最后,可以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彻底改变以前只以gdp数字作为衡量标准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入城镇居民收入、社会就业率、物价水平、环境保护、财政收入、贫困人口等指标。

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财政政策保护环境。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对资源税改革,坚持实施“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国家层面政策的引导来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资力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房价高,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监管,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支持;医疗卫生关系着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借助互联网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全覆盖;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要促进城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公平;社保对实现社会公平,稳定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要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健全社保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社保预算制度。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进程中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当前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城镇化建设、人口结构老龄化、全民社保制度建设等问题对财政支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弊端日益显著。为了应对未来持续存在的财政压力和充分发挥财税制度的调节作用,亟待启动建立与当前我国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制度。

(一)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现代国家已经将预算管理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并以写入法律。预算不是预测,是对预测的一种反映,是对未来的规划。如,国家预算体系不够统一完整,各级政府预算外收支缺乏整体协调,预算的许多环节不够透明,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而且长期以来,财政支出固化,与财政收入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对此,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不仅仅依靠《决定》,更要健全法律保障,出台《预算法》,以规范政府权力。预算制定的整个过程都要从法律上予以监督控制,全面维护公款的安全规范使用。

(二)完善税收制度。

税收是国家取得收入的基本形式,也是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工具。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税收制度的改革。从《决定》精神来看,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是逐渐取消营业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不动产也被纳入了增值税进行抵扣的'范畴,减少了企业增值税的缴纳压力。这项改革是牵动着整个财税体制的重大举措。过去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税,“营改增”必将改变中央和地方的分税方式。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必须兼顾两方面的利益,适当调整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基本原则是不影响地方的既得利益,以保障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此外,对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资产也纳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划分范围,综合考虑,彻底调整两方面之间的财权划分范围和划分方式。

(三)财政制度的支出责任与事权相适应发展。

目前我国的各级政府间存在着支出责任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现象。一是二者的界定不清晰、明确,例如:中央将一些应该自己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完成,而一些地方应该自己负责的事务,却让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二是事权和支出责任协调机制存在着一些漏洞。例如:中央一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总是以部委下发文件的方式命令基层政府执行,没有提前沟通协调。三是一些新增支付责任划分不明确。如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低保、村级组织财力保障等。对此,可初步设计出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明细单,明确事权划分,界定好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在以后工作中逐步优化与细化。在此基础上,划分政府间收入,对于上下级政府、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余缺,可借助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调节,保障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三、结束语。

通过上述途径对财税体制进行改革必定会触动一些既得利益群体,但是任何改革遇到阻力都是必然的。然而,如果这些改革符合人们大众的根本利益,只要坚持推进和改善就能够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调整,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更加的具有公平、效率,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障发展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贾康.服务全局的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调控[n].广东商学院学报,2014(02)。

[2]周幼曼.推进人口城镇化的财税体制改革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4(04)。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篇十六

公共政策是表达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公共政策本身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各主体从各自的角度出发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策略,就会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进而诱发公共政策的失灵问题。因此,公共政策失灵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其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不能对公共政策失灵问题置之不理,因为它不仅会造成正符财政投入和精力投入的浪费,导致政府合法性地位的下降,而且还会对整个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在博弈视角下探析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共政策的效用,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公共政策失灵。

公共政策是一个从认识现实问题到解决问题的动态的运行过程,它通过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机构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认为,“公共政策”的意思与其字面意思相同,即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因此,公共政策特别强调了它的公共性,它要符合公共利益取向,“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

公共政策在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会引起公共政策失灵问题。对于公共政策失灵的概念界定,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汤敏轩认为,公共政策失灵就是指一项公共政策的过程或结果偏离了政策制定者实施预想的目标,并对政策的标的群体造成了始料不及的负面影响。胡凯等人认为,公共政策失灵是指一项公共政策在运行的各个阶段因利益的博弈而出现的非连续的、与公共利益相背离、对政策目标群体造成的负面影响超过其获利程度的现象。米恩广则从博弈视角思考公共政策执行失灵的问题,认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最终会导致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失灵。因此,笔者认为公共政策失灵的关键是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博弈,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实际上就是主体互动博弈的过程。所以,对于公共政策失灵问题唯有从其根源上加以详尽剖析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政策失灵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良好的政策效果。

二、博弈视角下的公共政策失灵原因分析。

博弈论涉及的是多方主体之间的博弈,主要是参与博弈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产生博弈的根源在于各种利益的驱动。在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矛盾时,每一个参与博弈的主体都会从自身主体出发,考虑和争取最大利益。博弈视角下的决策主体是被假定为理性的,具有明确一致的偏好,以追求效用的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会采取谨慎的态度。鉴于各利益主体在利益目标和方向上的不同,就易引发政策失灵的问题。在公共政策失灵的过程中,利益主体之间存在非合作博弈,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政府组织与目标群体的博弈、政府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博弈等。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中央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最希望的就是作为下级的地方政府执行其制定的公共政策。而地方政府则会从追求地方利益的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针与中央政府展开博弈。在整个博弈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可能会曲解中央原政策,而实行与原政策相悖的新政策来实现地方利益最大化。正如张金马教授所言:“下级对上级政策往往以自己的利益和损益值作为对策参考,得益越多,越乐于执行;受损越多,越不乐于执行。”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就容易引起公共政策失灵问题。

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分析如下:

(4)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放任政策实行,那么它们获得的支付水平都为0。因此,最好的策略选择是,中央政府执行公共政策且地方政府放任公共政策,它们彼此获得收益为2和4。

(二)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之间的博弈分析。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的博弈主要指的是地方政府和目标群体之间的博弈行为。地方政府要想获得最大的地方利益,就要篡改公共政策以使其利于地方;而目标群体对于篡改的公共政策的执行会采取措施加以抵制。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利用各种行政手段对目标群体进行控制,对目标群体进行信息封锁,从而减轻政策执行时的阻力,推动其公共政策的进行;而目标群体则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所赋予的上访等政策进行反抗和抵制。由于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会因政策的实行对各自的利益产生损害,因此,两者就通过博弈来尽量来保证自己的利益的实现。因此,各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会产生对抗,容易引发公共政策失灵。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间的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两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如下:

(1)当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都执行原公共政策,两者所获得的支付都为3;

(4)当政府执行篡改的公共政策,而目标群体抵制这种公共政策时,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所获得支付都为4。因此,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最优的策略选择是:政府组织执行篡改的公共政策,而目标群体抵制这种篡改的政策即执行原政策。

(三)政府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博弈分析。政府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博弈主要指的是政府和组织领导之间的博弈,这里政府代表的是集体利益,组织领导代表的是个人利益,因此两者实质上是围绕集体和个人利益进行博弈的。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会力求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它会利用各种政策措施对领导者进行监督等。但是领导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会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在执行公共政策时,他们可能会对政策进行篡改,对于有利的政策加以执行,不利的则束之高阁,能拖就拖。政府部门和领导人之间就会由此产生利益的不一致,不能保证各方对利益的追求,最终容易引起公共政策失灵。政府部门和执行人员之间的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对政府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博弈分析如下:当政府部门执行原政策,政府执行人员执行原政策时,政府部门所获得支付为4,而执行人员所获得支付为3;当政府部门执行原政策,而执行人员不执行原有公共政策时,两者所获得支付均为5;当政府部门不执行该政府政策时,而执行人员执行该政策时,两者所获得分别为3和2;政府不执行公共政策,执行人员也不执行原政策时,两者所获得支付为2和4时。博弈的最优策略选择是:政府部门执行原公共政策,执行人员不执行原有的公共政策。

三、博弈视角下公共政策失灵矫正路径建构。

公共政策失灵是政府执行各种政策活动时出现的一个现实问题,它从客观合理的角度来说是无法避免的,因为各种政策都是在特定的环境背景下进行的,并且受到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但是,对于公共政策失灵问题,我们又不是无能无力和无所作为的,我们可以从对引起政策失灵的主体加以入手,建构矫正公共政策失灵的路径。

(一)优化博弈规则:完善政府间的利益调控机制。中央政府公共政策的执行归根结底还是要依托地方政府,其执行结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政策的效果。因此,在实行政策过程中,必须确保中央和地方能够在有序的博弈基础上执行公共政策,使其既能考虑到中央又能兼顾到地方的利益诉求。首先,要逐步完善权责的配套机制,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界限。从而理顺两者的利益界限,摒弃利益藩篱,从而达到一种良性的博弈;其次,加强政府间的沟通交流,寻求利益结合的共同点,避免零和博弈。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沟通交流寻求共同利益,不仅有助于彼此间的信息共享,而且还能够促进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实现公共政策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制定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兼顾中央和地方间的利益,寻求利益的结合点,避免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的滋生。改革现行绩效考评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合理博弈,从而把冲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使博弈的地方和中央政府在获得自我利益的同时可以增进他人的利益。

(二)加强合作博弈:增强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的良性互动。要使政府和政策的目标群体进行合作博弈,政府就必须转变传统的“命令-服从”型的思路模式,充分考虑目标群体的利益诉求,结合具体的政策环境改进和制定符合实际要求的政策。首先,需要解决政府与目标群体之间的信任困境,建立公民参与政策的.互信机制。政府的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政府对政策信息能够及时地告知目标群体。这可以让其有充足时间了解政策,使其参与到政策当中来,实现政府与群体间的合作,推动公共政策的顺利实行;其次,政府合理地分配公共政策的执行权,运用有效的机制来保证公众的参与力度,增强目标群体共同篡改公共政策的博弈能力。政策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目标群体对政策的认同程度。因此,必须使目标群体充分了解政策,增强其政治社会化的程度,提升对合理政策的认同度。来弱化目标群体同政府间的博弈,强化政府同目标群体之间不合理政策的博弈,减少两者之间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博弈行为,以达到抵制公共政策失灵产生的目的。

(三)避免违规博弈:强化执行人员的行政伦理建设。政府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全权代表,追求公民的集体利益是理所应当毋庸置疑的;作为政府执行主体的行政人员,除集体利益外还存在着个人利益,由此便会产生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博弈。要使公共政策的效果充分发挥,那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者就要力避对个人利益的过度和不合理的追求。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追寻社会的集体利益,而不是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从而避免违规博弈。首先,完善制约和监督政府执行人员的法律法规。执行者作为政府组织的成员,理应为人民的集体利益谋福利,把它作为行动的方向,但是私利促使的个人利益与公众的集体利益产生了博弈。因此,必须用制度的牢笼来约束违法权力的滥用,来避免由此产生的违规博弈;其次,建立选用人才的科学机制,逐步优化政府执行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对领导者的道德教育,提升整体人员的素质,激励其合作博弈,进而提高其为人民追求利益的动机。

(四)激发正义博弈: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对博弈行为监督。在现代社会,新闻舆论因素是影响政策有效实行的重要因子,被誉为是我们身边存在的“第四种权力”。因此,舆论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行过程中,可以对政府即将推出或者是已经推出的公共政策加以宣传和解读,会影响目标群体的思维方向,所以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新闻媒体、互联网、微信微博公众平台等作为舆论宣传的主要媒介,必须加强对博弈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报道那些不利于人民的政策,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如此以来便会引起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关注,那么政府就继而会调整政策来消除此类政策的危害。而且,在媒体与公众舆论的监督和制约下,各利益主体如政府和民众之间能在公平正义的博弈环境中展开博弈,能够促进公共政策的有效制定,对博弈的行为起到有效地制约和监督的目的,从而规避公共政策失灵问题。

四、结语。

总的来说,公共政策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如何避免公共政策失灵和提升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就显得更为重要。通过对参与公共政策的主体进行博弈分析,探析出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矫正策略,避免公共政策失灵所带来的无效损失。从而平衡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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