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我们成长的见证,记录了我们经历过的各种挑战和成就。要注重总结的逻辑性和条理性,使读者可以清晰地理解。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博客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一
为贯彻落实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五”普法规划的精神和共青团江西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协办“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竞赛”的具体方针,我们在我校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在我校广大学生中掀起一个自觉学法、懂法、用法的新高潮。坚持“厚德重教、德法并举、知法用法、修身养德”的原则,引导广大学生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促进广大学生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促进健康成长。
策划。
顾问:
指导:
总策划:
策划:
主办单位:院学生会纪检部。
协办单位:各系学生会纪检部。
一、活动主题:促进在校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促进健康成长。
二、活动目的:目的是通过此次活动提高我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基础知识。
三、参赛对象:科技学院所有学生。
四、时间:4月27日晚6:30(如有改动另行通知)。
五、地点:行政楼六楼多媒体教室。
六、大赛组成团:江西科技学院第二届法律知识竞赛由学工处、院团委、各系老师和院学生会、各系学生会成员组成,纪检部负责对整个活动自始至终的策划、宣传、组织、现场秩序维持、申请经费、经费预算、采购所需物品等事物的管理和安排。院学生会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
七、评委组成:
1、此次竞赛主席由王学东院长担任。
2、本次竞赛由团委书记胡轶、院学生会主席郭先龙及系法律老师担任评委。
3、本次竞赛评委会必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处评判。所有参赛选手必须服从安排,如果对大赛结果有任何不满意可现场向学生会或老师提出,或者在结束后再向学生会反映,如果当场态度恶劣,无理取闹,于以劝出场外或取消参赛资格。
八、大赛规则:
1、竞赛分必答题、抢答题、风险抢答题、自救题四部分组成,题型有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
2、每系都有100分作为基础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得出最后得分。
3、必答题共30题,每队5题,每题分值为10分,答题时间为15秒,各队轮流作答。每队3名队员按从左到右顺序轮流独立回答,其他队员不得提示或补充,答对加10分,答错或答题超时不加分也不扣分。
4、抢答题共10题,每题分值为10分,答题时间为20秒,在主持人读题期间就可进行抢答,答对加10分。在抢到题后,5秒内不能作答或作答超时、答错,扣10分,并将该题的答题机会给予现场观众,观众答对的将获得纪念品一个。抢答以起立的方式进行。由最先起立的同学回答问题。答题队员可共完成题目,一个主答,同队队员可以补充。参赛队如3次抢到题后不能回答或回答错误的,则取消该队的抢答资格。
5、风险题,共12题。各参赛队在主持人宣布题目前同时押分,有10,20,30三个分值,然后由各队轮流回答。队员可共同完成,一人主答,同对队员可作补充。各队均有两次机会,须押分,属必答性质,答题时间为30秒。答对得所押的分值,则加相应的分值,超时、答错、不答的扣所押的分值。
6、自救题:题型为案例分析题,每队一次自救机会,分值为30分,各队自行从1-6题中选择自救题目。由积分最低的队先选题作答,一人主答,同队队员可作补充。该题由评委商议后作出最后打分。
九、奖项设置。
1、本次竞赛设个人奖和组织奖。
2、个人奖项:设最佳答辩手三名。
3、组织奖,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依团体总积分评选)。
4、本赛事结束后,院学生会将颁发证书以及奖品予以奖励。
一、活动目的:丰富课余生活,增进同学友情。
二、舞会安排:
1、时间:2011年5月9日(星期五)晚上7点至9点;。
2、地点:九楼活动室;。
3、舞会以前请柳洋、韦秀堂等指导一些同学的舞艺;。
4、舞会进行时,每四支舞曲间分别插入王江松、王芳(小)、刘英俊、柳洋的独唱。
三、筹备分工及要求:
1、会场布置:李林(负责)、简才禧、王江松、周全。星期二查看场地,确定布置方案;星期四购买材料,作好准备工作;星期五下午4点至6点布置会场,舞会结束以后拆除所有布置,打扫场地,恢复活动室原貌。
2、舞曲:柳洋。提前做好准备,确定舞会播放曲目及其顺序。
3、灯光及音响:罗金朝、柳洋。提前检查灯光设施、音响设备,根据需要控制灯光、播放音乐。
4、主持:白玉兰。全面调动舞者情绪,注意与音响人员的协调配合。
5、采购:苏有等。星期五下午6点以前购齐下列物品,送达舞会会场:
(1)水两桶;。
(2)瓜子10斤;。
(3)糖果5斤。
6、会场服务:韦秀堂、韦功豪、吴书杰。给与会的老师、同学倒水,散发瓜子糖果。
四、舞会过程:
1、班主任(班长)讲话;。
2、舞会开始;。
3、舞会结束。
五、经费预算:180元。
1、会场布置:50元;。
2、舞曲光碟:50元;。
3、水及点心:80元。
六、其它未尽事宜(如是否制海报、摄像等)大家商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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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座策划书篇二
一.活动主题。
开拓视界,引领设计潮流。
二.活动背景。
名师讲座可以激励一个人的求知欲,并且可以参考讲师的独特思维方式并据为己用。人们可以和授课的老师同步思考,构建体系,打通脉络,这些效果是看书无法所达到的。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更新人才观念,改革人才培养体制,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模式讲堂上智慧的闪光不应只局限于课堂,应该走出去,给所有爱智慧的人以聆听大师教诲的机会,去亲身体会细流是如何变成汹涌的波涛奔腾至海的.讲座是由本校教师或校外学者通过报告会向学生讲授与学科有关的知识或新的研究进展,以扩展他们知识的一种教学活动形式。讲座特别是前沿讲座最重要的作用是,促使学生了解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前沿知识,掌握最新的研究动态。聘请知名讲师进行近距离的学术交流和探讨,是“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学科前沿,并在学术交流和学术碰撞中拓展视野,产生灵感,碰撞出智慧火花”的一种方式。
活动目的在西北这样一个相对比较闭塞的环境中,为扩大学生们对艺术的更深一层次的认识,我们应通过各种方式、途径来开拓我们的视野,培养我们对艺术的高度敏感性。
主讲人:今明老师的背景今明老师(蒙古族):知名画家,现代设计师,教授。
毕业于背景艺术学院美术系,从艺已有50年。在绘画、雕塑、工业设计、视觉传达、空间设计中作品涉猎较广,多年从事艺术教育,已取得明显的成效。
他的作品多次在全国、省、市获奖。作品曾在英国、德国、新加坡、俄罗斯、捷克、印度等国展出或注册。
撰著《艺术创造与创造性思维》(第二稿)、《艺术与人生》(第三稿)、《学习·知识·成才》(第二稿)、《儿童画与儿童辅导》(第二稿)、《终身学习——文化之正道》、《浅谈美学》、《从希腊神话谈西方文脉》、《从传统文化谈中国之道》、《浅谈现代设计》、《优化课堂教学》、《中学美术教师的知识结构》等等。
事迹先后被《世界人物辞海》、《世界华人文学艺术界名人录》、《中国当代美学家名人录》录入。
今明老师现就职于兰州商学院艺术学院。
三.活动时间:9月23日下午2点(星期五)。
四.活动地点:艺术学院音乐厅。
五.主讲人:今明老师。
六.活动对象:艺术学院2009级至2011级艺术设计的学生以及在校对设计感兴趣的学生。
3.通知各班班长进行宣传。
4.学生会各个部门进行全方面的准备工作。
组织部和学习部负责拉赞助。
宣传部负责海报以及横幅。
体育部和生活部负责会场的布置。
文娱部负责会场的茶水。
新闻网络中心负责会场的照相和新闻稿。
实践部负责会场的秩序,活动的安排,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八.活动经费。
海报(1.5米*0.8米)2张,预计100元、横幅(10米)2条,预计80元。
花篮1个,预计120元。
请今明老师吃饭,预计30元。
会场的水预计10元。
九.活动总结。
活动结束后,实践部及时总结本次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并上交工作总结。
主办方:兰州大学艺术学院及学生会。
承办方:兰州大学美术协会。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三
一.活动简介(包括有活动性质、活动目的、活动口号等,也可分点写)1.活动性质:是一次法律交流性质活动。
2活动目的:从不同角度分析讨论热点知识,交流法律知识,培养同学们守法的意识,提高对社会的关注度,对日后生活提供帮助。
3活动口号: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活。
时间2013年11月15日三.活动地点九教某教室。
四.活动注意事项(如财。
动
务的保管及归还等等)。
1.财产由各活动组织人员保管,保证财产的完整。
2.财务由活动值班人员事后归还。
五.活动宣传。
1.由会员广泛宣传活动宗旨。
2.播放相关视频。
六.活动流程(详细是关键)。
1.放轻音乐,会员入场2.播放相关视频。
3.主持人入场,主持沙龙4.学生上台发言5.老师总结6.学生自由提问。
7.结束。有序离场。
七.活动经费预算(以列表的形式,最后在表的右下方给出一个总计)八.活动预期。
九.活动应急预案。
如果遇到教室被占等情况,活动负责人应该积极协商解决。实在不能协商,活动则延期举行。
十.活动参与人员。
廉洁。
廉洁研究会全体成员。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四
中国古代5000年的历史,各个朝代都竭力推行德制,可是如果有些人真的没有“德”,那的德制只能是浮云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接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不会。所以,解放了以后,我们推行的是“法制”。
如果这世界没有“法”,会怎么样?我想我一定会天天泡网吧,人们肯定吸毒的吸毒,练法-轮-大-法的练法-轮-大-法。那么,这个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呀!!!所以说,法律,是不能没有的。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是的,未成年人也犯罪。别不相信,比如你放学走了一天小路回家,你会生怕自己被打劫。如果这是你看见一个大人,你可能不会很害怕。但是如果你看到一个6年级到高二年龄的男孩(包括辍学的),那你可能会很害怕。
其实,法律也并不是万能的,也有很多漏洞。这让很多律师抓住来利用。所以说,我们的心中也要有个道德底线,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要有个明白。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五
尊敬的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受咱们中医院领导的邀请,今天借这个机会,我很乐意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一下有关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我从医院出来做律师有六年多,此前我做了15年医生,所以每一次来到医院,这里的环境都使我感到非常亲切,我知道,在座的各位大多是一线的大夫、护士,平时工作非常繁忙,今天能抽出这个时间来听我讲课非常不易,我很乐意和各位同仁分享一下我这几年做律师工作中所学、所知、所悟,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防范医疗风险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步伐,我们卫生行业也强调依法治院、依法行医。今天之所以有这个讲座,也是咱们中医院领导对依法治院、依法行医理念的充分重视的体现。实际上,我想大家也应该认识到依法治院、依法行医更是现实的需要。法治进步的一个突出表现,不但是法律的完善,更是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现在公民的依法维权的意识比以前有明显的提高了(作为律师,我的手机信息在网上有公开,所以,每天咨询的很多,很多都是医疗方面的问题,咨询的大多数年轻人),作为医务工作者,你如果不依法行医,就可能出现医疗纠纷,甚至诉讼,使自己处于不利局面。而现实的社会,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的,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是不断增加。所以,生活在法治社会里,你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什么叫依法行医,才能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下面我想就依法行医和防范医疗风险这个话题和大家交流一下:
一、首先说说医疗纠纷的概念,还有个名词叫医患纠纷,顾名思义,就是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的纠纷。医疗纠纷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的纠纷(不是医生和患者或者家属之间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解释,医生的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由医院承担替代责任,当然,若医生存在重大过失的,医院是可以向相关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追偿的),医患纠纷比医疗纠纷概念大。所谓医疗活动,是围绕着患者就医过程的就诊、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出院医嘱等环节的一系列过程。医患纠纷中还包括了医疗纠纷以外与医疗活动无关的纠纷,如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纠纷,发生在医院的安保纠纷等,后面的虽然也叫医患纠纷,但属于一般侵权纠纷范畴。当然,医疗纠纷是发生最多的,也是我们需要重点防范的纠纷。
二、医患关系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现在是说法不一,但通常说法是: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还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消费法律关系。三种法律关系各有其特有的内容。
首先,医疗合同是一种以提供医疗服务行为为内容的特殊的无名合同。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患者提供医疗费用,医院为患者提供规范有效的诊疗服务。其特殊性体现在:第一、强制缔约性。强制缔约是指法律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强制性地赋予业者为相对方必须提供有关公共服务的方式。主要应用于公共服务行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24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患者前往医疗机构挂号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医疗机构发给患者挂号单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但是,医疗机构出于其公益性质,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患者就诊。医疗合同的强制缔约性并不妨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和大夫,医院根据自身诊疗项目和技术水平是否能够满足患者的需求决定是否收治或者转院。
二、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疾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健康体检除外);患方何时何地就医具有随意性;由于患者本人疾病的差异和体质的差异,医生的技术水平、学术流派、医院的环境、设备等不同,导致了相同疾病的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和结果不一致或完全相反。因此医疗合同的内容相对不确定。医学的科学性和人类疾病谱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决定了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
随着病情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医院(医生)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进行某些特殊检查、操作、抢救乃至手术,而由于患者(家属)对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愈后享有知情权,因此要求医院(医生)在对患者采取上述措施时,需要征得患者(家属)充分了解后签字同意,即得到患者(家属)的承诺,此时,医患双方又形成了新一轮的合同关系,并受此制约。这里表现出来的就是知情同意书,它体现的法律关系是医院的告知义务和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这里要强调一点,就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的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就是所谓责任竟和的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但患者基本上会选择侵权责任,为什么?主要因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全部财产损失,而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要比违约责任大的多;而且法律规定医院要自己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失,而违约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要首先证明医院存在违约的事实;不过,法律规定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一般时效,即两年,而侵犯人身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知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其次,医患关系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属于行政关系,例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医生对甲类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必须实行强制治疗和强制隔离;《执业医师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要求在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下,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去执行政府的某些管理职能。这些规定都是公法赋予医务人员的公共职责,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完全具备行政法的执法性、单方性等特点。所以,在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这部分领域发生的医患关系应该还是由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三、关于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条例》不够成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只是不按照《条例》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若有过失并造成损害后果,还是要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及医务人员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09年底公布,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的时代。当然,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前并没有被明确废除,其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依据还是起着相应的作用。实际上,由于医疗事故这个概念深入人心,老百姓在出现医疗纠纷的时候首先考虑的都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们以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才能说到民事赔偿问题。他们还是大多会向卫生局提起申请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局还会以此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人民法院已经不再以此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四、重点讲讲《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从第54条到64条,用了11条的条款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是人大常委会出台的专门法律,其法律层级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目前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法律,结束了法律适用的二元论。从法院审理角度,这个法律已经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案由上,现在的医疗纠纷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经不再使用“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案由。从医疗纠纷的鉴定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也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司法鉴定,取代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为司法鉴定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对外鉴定并承担责任,所以,这个鉴定应该说比较中允和公正,老百姓公认具有更大可信度。
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55条、56条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利的问题。下面我们重点讲讲这个问题。
医疗活动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事情,是个互动的过程,绝非医生单方面的事情,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一种法定权利,医生应尊重患者的这种权利,对医生就是相对的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注意,这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法律规定的同意签字权是有层次的,实际上分四个层次,有上一层次的人,不能让下一层次的人签字,而且法律在文字上用的是应当,所谓应当就是必须,设定为患方的权利,当然权利也意味着责任承担。【发生在2007年11月21日北京某医院的孕妇胎儿死亡案经媒体曝光后全国闻名,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评价:尊重患方知情同意权与抢救患者生命的矛盾,但医院在这个案例中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这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有一定的危险性或会产生一定损伤的情况,以及将会有较大花费等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对患者就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特殊检查检查、特殊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特别要强调的是手术措施的告知及其手术风险的告知,是最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因为手术有风险,有创伤,有较大花费,一旦手术效果不理想,患者往往会因为未达到预期不愿接受后果而迁怒于医生,这时医生事前的充分的告知、事中的告知及事后的告知就显得十分重要,告知要体现在书面上,就是病历中一定要有告知的表述和患者的签字。当然,患者的知情权、医生的告知义务的内容决不单单局限在上述几个方面,应更广泛地体现在医疗活动的各个环节。
由中华医学会伦理学会联合十几家医科大学自发制订的《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虽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行业自律的自觉意识却让患者欣慰。根据这一《意见》,一个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医生要向患者说明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生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义务。
二、医师告知病情后,应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告知患者。
三、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道的权利。
四、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医师应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予以详细说明。
五、医生应当告知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
一提起医患纠纷,很多医疗机构叫苦,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其实,与其用专业语言让患者和家属听得如坠雾里,签订越来越多的防护性协议,不如加强沟通,多站在患者的立场去考虑问题。提供多种治疗方案,介绍不同方案应用器械的差异、具体的手术过程、预后效果及相应的治疗费用。对治疗方案做出知情选择,这才是患者最需要的。
医疗行业应该加强自律。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既是患者的法定权力,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因此,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不能有单纯的技术观点和家长作风,要不断地培养人文精神,特别是增强伦理和法律意识,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和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当然,仅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要想更好的处理这一矛盾,更需要制度的保证。政府有关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完善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监管平衡医患权利,充分保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医疗活动中,过去一直强调医师的执业自主权,强调应以医生为中心,患者处于医疗活动中的从属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意识到自己作为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希望就要求参与到诊疗过程中。医生在知识、心理等方面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医生往往容易忽略患者的权利,认为患者什么也不懂,说起来比较费事,自己也是为患者着想,没必要把情况都说明白,患者会理解的。不少医生会这样想。但他恰恰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患者对自己身体健康比其他任何人更关注,我们作医生的没有理由不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患方知情权的不尊重就是对患者人格的不尊重,怎能得到患者的理解。可以说,对患者知情权的不尊重是引发医患矛盾的首要原因。如过滥检查、开大处方、搭车收费、过度治疗等患者反映强烈的医疗过程中的问题都和医生没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有直接的关系。和谐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医患双方的信任和理解之上的,而双方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又赖于患者的知情,患者知情权的落实则有赖于医生的告知。因此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生处于主动地位,也有更大的作为空间,除了医生应平等面对患者,充分理解患者的心情,诚恳、负责地履行告知义务外,医院更应建立一整套相关制度措施来落实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医生应首先充分重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学会如何同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要诚恳、耐心、细致地回答患者的咨询,及时化解患者的疑虑。通过有效的沟通,建立医患双方的信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的发生,它不仅不是给医疗活动制造难题,而且能够塑造一个健康、和谐、诚信的医患关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医院与患者或者签署的某种协议,如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协议等,在协议中写明医疗行为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免除或限制医方责任的条款,一旦出现问题,医方则以此进行抗辩。对于这些协议的效力,应理解为医方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是对患者知情、选择权的释明,对于医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实质的影响。医方是否承担责任以其医疗活动中是否有过失、是否造成患者实际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案例1】在我国最早报道的相关案件,是在1996年6月,陈某因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手术摘除,术后发现左眼睁不开。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为:提睑上肌损伤所致,为手术并发症,医院并无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陈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以医院没有告知可能引起的并发症,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起诉到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武警医院虽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其未向陈瑞雪告知手术后果,导致陈瑞雪无法行使选择手术与否的权利,侵犯了陈瑞雪的知情权,武警医院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6万元,并负担继续治疗费用。该判决开创了我国以侵犯知情同意权作为判决依据的先河。
【案例2】2001年2月9日,一位姓卢的患者因“左颈部增生一肿物”到某市立医院外科就诊。同年2月10日某市立医院为患者卢金进行超声检查,初诊病症为“左下颌角实质性占位(淋巴结肿大)”。2月10日晚,某市医院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的情况下,对卢金的左颈部肿物行门诊手术切除,并将切除的肿物送被告的病理科检验。2001年2月15日被告作出病理诊断为:“(左颈部)淋巴结反应性增生”。术后不久,患者卢金的手术部位肿大。经外地几家医院诊断,卢金是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2001年9月24日,卢金又回到某市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卢金是患恶性淋巴瘤,经化疗后效果不佳,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初,卢某以卢金之死与某市立医院的诊断失误和手术不当有因果关系为由,申请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2年2月6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卢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某市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卢金主动到某市立医院交清各种检查治疗费用后,自愿接受医院的门诊检查治疗,而医院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前便对卢金左颈部的肿物进行手术切除、活检,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是行政管理责任。被告的违规行为与原告之子卢金患淋巴瘤致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评价:构成侵权,应赔偿。
【案例3】医院未尽告知义务法院判决高价赔偿。
13年前,南京一位少年被当地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但医生未告知其注意事项。四年前,已成年的患者再次发病,该三级甲等医院控制住病情后,仍未告知其相关注意事项。2年前,初为人夫的患者再次发病,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未能留住生命。死者家属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为由状告该三级甲等医院。
该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认为,医务人员的职责不仅包括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正确、及时、谨慎,而且对手术的风险以及相关预防、注意事项也应尽到完善的告知义务。被告在患者1993年出院时未能告知疾病的预防措施及要求。根据患者复诊记录,被告也仅仅医嘱“随访”,并没有明确告知应采取那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被告的行为导致患者及其亲属对疾病没有正确认识,在1993年到2002年8月间疏忽了对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延误了病情,具有过错。
在患者被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后,虽然被告医嘱未尽到具体详细的告知义务,但是患者亲属对医嘱也存在疏忽,未针对病情进行任何检查和治疗,也应对病情恶化承担一定责任。2002年8月,患者就诊时病情已经严重,被告应当将患者及时收住入院,请外科会诊或者建议转诊外科,这是医生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被告疏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患者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对此,被告同样存在过错。
此外,患者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精神伤害,被告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情节,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万元。
【案例4】一家卫生院为患者切脂肪瘤手术中,高血压患者突发脑出血致残。患者认为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索赔20万余元。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与患者突发脑血管意外无关,但院方没让患者在术前告知书上签字,存在管理缺陷,院方需承担患者部分损失。
【案件回放】。
2008年8月,樊城人张红(化名)因肘部长了脂肪瘤,到牛首卫生院治疗。卫生院按程序给张红进行脂肪瘤切除手术。
手术中,张红的左侧上肢不能顺利抬起。经诊断,张红突发脑血管意外,卫生院遂将张红送往市区医院治疗。张红两次入院治疗,花费1.6万多元。
2008年11月15日,司法鉴定机构对张红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张红因脑出血,致左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
张红以牛首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将牛首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其因伤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合计20.34万余元。
【法官说法】。
牛首卫生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张红突发脑血管意外无关。患者有高血压家族史,术前紧张、注麻药疼痛刺激可能是其突发脑血管意外的诱因。该争议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存在的缺陷是术前告知书上无患者签字。
樊城区法院认为,张红作为一名成年人,其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多年,故对一般的紧张情况均能预料和控制。张红患脂肪瘤多年,到牛首卫生院切除脂肪瘤突发脑血管意外,与其自身体质和情绪调整有直接关系。
张红诉称,牛首卫生院有过错,认为院方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张红不服市医学会的鉴定,但又不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张红多次申请法医学鉴定,但最终放弃。张红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牛首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术前告知书上没有患者签字这一缺陷,牛首卫生院应适当承担一些损失。今年4月初,法院判决院方承担张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38万余元的10%。
【案例5:新乡侯新红案没有给予出院医嘱构成侵权案】。
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若没有告知,会承担什么责任呢?这主要看造成了什么损害后果。若没有明确的损害后果,可能承担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否所有的上述特殊情况都必须告知并征得患方同意才能实施下一步医疗行为呢?上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有三个层次的告知同意规定,先是患者本人同意,其次得患者或者家属同意签字,在没有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在危急患者生命的情况下,医院相关领导可以决定实施抢救行为。
三、医生的告知义务不仅仅体现在手术前后方面,还包括其他环节,如出院后医嘱、检查后告知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和以前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有变化,这这个变化就改变了以前必须首先征得患者家属同意才能实施紧急救助患者生命行为的规定,体现了人的医疗行为追求救死扶伤,生命价值最于一切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当时医疗水平”这个概念来作为认定医疗过失的客观标准,这在以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第一次出现,我们必须重视这个规定,意味着,我们作为医务人员必须注意提高我们的医疗技术。现代医疗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的医疗理念、技术不断在改进,若我们还抱着上学或者多少年以前的技术或观念不放,不能及时学习新的技术,可能就会违反这一条而吃官司,承担责任。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案例:曲淑敏案:chiari畸形伴脊髓空洞症。外院专家为原告“在全麻下行后颅窝减压成型术”】当然,我们国家的医院根据不同条件划分为三级九等或六等,不用等级的医疗机构条件不同,能够采取的医疗措施有差别,但不论级别多低的医院的医务人员,都必须知道当代最新的国家医疗规范,医疗常规,而这个医疗规范、常规是不但修正变化着的。(手足口病诊疗指南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08年版、10年版、11年版)。
《侵权责任法》第58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作为医务人员必须了解相关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规范,并严格执行这些规范,这些都是对医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否则,就是明显的过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二)项、(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我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病历对于医疗纠纷解决的重要性。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司法鉴定—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院的最重要档案资料之一,是保证自己证明自己无过失的基本依据,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如何强调病历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出现病历资料的丢失、伪造、篡改等,将导致医院举证不能,会承担全部责任。而病历书写的规范、全面、客观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鉴定被动的主要武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医院必须提供病历原件,卫生部有多个相关规定都表明,医院不能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病历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完成的将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可以认定构成最高级别的责任程度。
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上述规定在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上都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几种法律关系:一是医务人员有规范书写病历的法定义务,医院妥善保存和管理病历资料是法定义务。
二、医务人员和医院有保持病历客观真实性的法定义务,不得伪造、篡改、隐藏病历资料。
三、患方有复印全部客观性病历的权利,这也是体现了患方知情权。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我建议:
一、一定要规范书写病历资料,不但要内容完整、也要按时完成,这方面医院应加强管理。比如修改病历的规定,病历书写完成的时间是严格规定。
二、不要在复印病历上给患方制造难题,否则会使患方增加对医院的不信任,增加对立情绪,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特别要加强病历资料的保管,病历资料原件是不应该脱离医院工作人员之手,让患方拿到的,否则,出现对医院不利的结果的风险就会陡增。
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是医疗纠纷中有关医疗器械或血液等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的相关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出现这方面的纠纷时,作为医疗机构要注意保留相关购入票据等证据,积极向生产单位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进货关,不能让不合格产品进入医疗过程。
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条很容易理解,但我们必须注意第(一),这里强调医务人员的义务,首先是告知义务,要把患者病情、诊疗措施、风险、可能的预后等告知患者,并且尽量让患方签字,其次,在特殊情况下要执行强制治疗的责任。出于保护自己的初衷,也要保留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活动的字据、录音、录像等证据。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2004年4月28日,吴某牙龈上火去何某所在诊所就诊,何某为吴某注射“胸腺肽”后病情未见好转,被送往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经治疗,病情好转后出院。5月13日,吴某又住进袁某所在医院中医科治疗,5月25日病情好转出院。6月10日,吴某到袁某所在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但打开病历,发现首页上印有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吴某意识到病历已被何某复印。6月11日,吴某向袁某所在医院进行举报,医院调查得知,原来是何某到该院请同学袁某帮忙复印了吴某的病历。事发后,医院将复印病历追回。同时,医院对袁某做出处罚。但吴某认为,医院只对袁某进行了处罚,但事件直接责任人是何某,他却一直未受到任何处理,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2004年6月,吴某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何某、袁某起诉到法院。2004年8月4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病历属于病人所有。医务人员私自复印患者病历,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故判决何某与袁某赔偿吴某2万元人民币,并当面道歉。
【案例2】事情的发生外地来青岛打工的女青年秦安香(化名)自2003年8月6日起多次到青岛市人民医院作妇科检查,最后被确诊为早孕。2003年9月2日上午,秦安香在好友初某陪同下到该医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大约9时许,秦安香进入手术室,初某在手术室门外等候,另有八九位学生模样的男女青年也聚集在手术室门外。过了一会儿,主治大夫孙某出来叫这几位青年进入手术室,初某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初某看见秦安香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而孙大夫及另一位教师模样的人则在秦安香旁边向那八九位青年讲解着什么。这时,初某对主治大夫说,你们怎么找了这么多人参观?主治大夫说,病人已经同意了,并说这些青年都是医学院的见习医生。对好友同意别人观看自己的流产手术一事,初某觉得有疑问,但因手术马上就要开始不便再说什么,就离开了手术室到门外等候。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后,那些见习医生从手术室出来在门外议论,过了一会儿他们又被叫进手术室。直到他们从手术室出来离去后,初某再次进入手术室,见手术还在进行秦安香仍处于昏迷状态,便自行离开。下午,初某来看望已经回到病房的秦安香,问起见习医生观看流产一事,梁说:这怎么可能?我怎么会同意见习医生观看呢?此时,初某方知主治医生没有跟她说实话,便与秦安香商量后,与已经来到病房的秦安香的男友一起找主治医生对证,主治医生孙某只是说患者同意了,却不肯到病房与秦安香对质。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的争执。
事情发生后,双方对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安香等人对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见习医生观摩患者流产手术,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同时,患者提前已经院方要求同意观摩,因此拒绝赔偿,双方难以达成协议。为此,原告秦安香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于2003年9月8日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青岛市人民医院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并要求返还支出的医疗费。
关于原告是否同意手术观摩一节,原告认为,自己从到被告处接受检查开始直至手术完毕,从来没有同意被告观摩,被告也没有向自己提出这一问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举出自己的检查病例和手术病例为证。据检查病例记载,原告自2003年8月6日开始,数次在被告处检查,但检查病例中没有关于手术观摩的内容。而据手术病例记载,手术开始后,原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呼之姓名仅有眼睑活动,不能言语,而手术前是否就观摩一事进行过商谈也没有记载。原告的证人初某证明了其在手术室看到的情况及与主治大夫交涉的情况,表示患者在手术前已经昏迷,从进入手术室到药物昏迷这段短暂的时间内,大夫与患者不可能谈妥观摩之事。初某与患者男友要求主治大夫与患者对质,以澄清事实,主治大夫当时不肯与原告对质。被告举出主治大夫和带队指导老师的书面证言,内容为:在手术前,指导老师曾跟患者交谈,问原告是否同意接受同学们的观摩,原告表示同意。观摩完毕后,指导老师对原告同意接受观摩表示感谢,原告点头示意。关于被告是否有权安排实习学生观摩手术的问题,原告认为人工流产涉及自己的隐私,不经同意当然不能观摩。被告认为,教学医院的天职就是通过临床病案给学生创造见习机会,同时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手术等诊疗过程符合国际惯例,如果教学医院不允许组织学生进行临床观摩,医学教学事业将不能得到健康发展。
【案例3】2008年3月21日原告在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病,被该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心全衰三级、心功能三级、肺部感染。经该院介绍一种新型的手术方式后,原告接受并进行治疗。术后,原告感觉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且与医院原先介绍的治疗结果相差甚远。2008年4月1被告武陵都市报社根据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介绍将原告的病况、治疗情况及新型手术的疗效等刊登在报社出版的报章上。原告认为报刊公布的信息使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且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疗效并未达到当初向自己介绍的效果。于是原告以二被告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为由,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并在武陵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1日我在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病,经医生介绍,我同意使用新型手术方法,但做完后,我感觉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与医院原先介绍的治疗结果相差甚远。后被告黔江中心医院在未经我的许可下,擅自将我的病情、手术过程等资料及真实姓名一并登载于被告武陵都市报社出版的报章上,且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在我家当地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并对我的精神造成极度打击。现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并在武陵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刊登了原告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属实,但黔江中心医院对原告的手术介绍并没有扩大和虚假承诺,在报刊上刊登的也并非属于商业广告,而是医疗专刊的一则介绍内容,且报道内容并非虚构失实,也未侵犯原告的隐私。对原告认为自己因报道而受到精神打击不能赞同。被告方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首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也是这些年医患纠纷中一个原因。我们应该杜绝这种违法行为,防止不必要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国家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做出的专门规定,结合这几年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持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于打击医闹和恶意维权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也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应该说,现在的医疗秩序比前几年有明显的改善。若遇到恶意维权的,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依法维权。
【新乡工商局职工家属恶意维权败诉案】。
五、关于尸检和尸体处理问题。
患者尸体,从法律性质上属于患者家属所有的物,医院没有未经患者家属同意擅自单独处理权利。有关尸检的法律规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关于患者尸体遗留医疗机构最终处理的规定在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还有个1997年卫生部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可以进行解剖的尸体有两种: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无主认领的尸体。
以上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一、尸检的意义在于双方都患者死亡原因有不同看法或者死因不明;
三、进行尸检必须得经过家属同意;
四、医疗机构要处理患者遗留在医院内的尸体,必须履行相关手续,不能单独做出决定。
【案例1】未做尸检火化尸体医院举证不能败诉被判赔偿。
2004年6月6日,刘飞、王军英之子刘宇欣不小心失足溺水,送到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医院实施了抢救措施。当晚8时10分,刘宇欣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患者家属应医方要求将尸体火化。之后,刘飞、王军英起诉,要求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5万余元。祁阳县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依被告的申请委托永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委员会进行鉴定,该机构以未能按规定在48小时内对死者进行尸检,且报送材料不足为由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6时30分进院,医方7时5分才作好准备实施抢救,属抢救不及时,且将患者安排在普通病房救治,属抢救措施不当,医方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死亡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祁阳县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刘飞、王军英精神抚慰金、其子死亡丧葬费38317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医方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无证据证实,故只能以医疗技术鉴定不能作出的原因来确定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次日,患方应医方的要求将死者火化,是尸检不能作出结论的主要原因,医方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刘飞、王军英与被告祁阳县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其子死亡丧葬费23134.2元。
【案例2】巩义张某死因不明案。【案例3】中原区法院陈利娜案。
点评:
1、出现医疗纠纷,作为医疗机构要主动向死亡患者家属征询是否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是否要求尸检,若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要及时让他们签署书面意见。
2、出现家属因为双方存在医疗纠纷而将尸体留在医院不予处理的情况,一定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六、“非法行医”和“非法执业”及其法律责任。
什么是“非法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对非法行医作了这样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上有个非法行医罪。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解释,非法行医是指以下非法现象: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就是人们通常所指的黑诊所行医问题;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以上各种现象又可能是同时交叉存在的。通俗地讲,非法行医问题主要就是黑诊所和正规医院承包科室问题,而在这两处行医的人员绝大多数又是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
任用执业医师从事超范围的执业活动或者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所谓非法“走穴”属于医疗机构违法执业活动,不能算“非法行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2001年6月20日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了包括临床类、口腔类、公共卫生类、中医类等四大类别28小类的注册医师类别,并且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市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除急诊、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超范围行医问题,医生的非法执业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问题,医院要承担行政责任,处罚的幅度也比非法行医轻的多。根据《医师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医师未经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师外出会诊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派出的医院出具收费票据,三种情况下医院不能邀请或者派出医师会诊:
(一)邀请方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违反规定相应承担行政纪律处分和处罚。
【案例1】聂庄非法行医案。
【案例2】马建会儿子残疾生产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院超范围执业案【案例3】商丘市梁园区八八社区医院超范围执业和梁园区妇幼保健院医生非法会诊(超执业地点)案。
【案例4】西峡县人民医院肛肠科大夫诊治脑梗塞导致脑出血造成患者死亡案。(超类别执业)。
提示:医院一定要加强管理,对于超执业范围、超过执业地点的执业行为要予以杜绝,坚决杜绝无证行医,会诊要依法进行,并履行会诊的手续。
七、目前医疗纠纷诉讼的基本状况和特点。
1、医疗纠纷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后呈明显逐年上升趋势,而且这几年医患矛盾成为社会最为突出的矛盾之一,医患双方缺乏基本的信任,纠纷很容易发生,并且双方心理抵触情绪突出,出现了不少强烈对抗的案例。而且许多案例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医院处于舆论的不利地位。
2、许多大的医院为了摆脱诉讼之累聘请了法律顾问,患方也较多地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其专业性更强,诉讼的对抗性比较明显。
3、一些患方动用了包括上访、进京告状、医闹等手段,政府及执法部门追求稳定大局,医院在处理诉讼中处于弱者地位。有些案件的审理是千折百回,使诉讼拖而不结。
4、医疗事故纠纷案情复杂,程序繁琐,诉讼周期长。
5、医疗事故纠纷专业性强,涉及的医学规范、法律、法规和规定极其繁多、复杂,有些案例相关的医学、法医学、法律问题尚无定论,需要医学和法律专业结合才能胜任这项工作,尤其是患方,没有既懂医学又懂法律的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很被动的,但总的处理起来结果还是相对难以把握,处理难度较大。
八、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
根据《条例》第46条的规定。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六
所有在座的同志们:
大家好!我很高兴参加今天五星村组织的庆“3.8”妇女节活动,根据安排,由我给大家做一次村民权益保护法律讲座,希望大家相互交流学习。为了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律维权意识,进一步发挥广大妇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充分展示妇女与时俱进的时代风貌。关注妇女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我们五星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在重庆市范围内的先进和模范带头作用。我今天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讲座,专题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做些法律宣传,旨在增强妇女儿童法律意识,创建平安社区。我主要讲二点,大约30分钟。一是妇女儿童究竟有哪些权益,二是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维权。
一、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法律规定有哪些权益。
我们天天都在讲要保护好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可是大家知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呢,我简明扼要讲一下。
1、【妇女法律权益】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即六大基本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和情况,造成损失的大小、危害的轻重,规定了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婚姻法》、《母婴保健法》、《民法通则》、《工会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也多方面相应地作出规定。在国际上,我国参加了《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国际公约,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展示了大国风范。下面我就与我们最息息相关的三点展开来讲:
(一)婚姻自主权(结婚离婚自由,不允许包办婚姻,这个比较好理解)。
(二)妇女在孕期和分娩后或妊娠后受保护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说明三个问题:一是讲,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二是讲,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三是,这里大家注意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如果法院认为有应当离婚情形的可以判决离婚,比如说女方有过错的,女方有外遇给别人生了孩子,再不让男方提出离婚就又不公平了是吧?所以,法律的一般原理就是公平,很好理解。
(三)我们说说家庭暴力的事.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冷暴力)男方对家庭态度冷漠,对女方态度冷淡,不理不睬及性暴力行为。按家庭成员的关系划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夫妻暴力、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夫妻暴力在所有家庭暴力中是最常见的一种,《婚姻法》主要针对的也是这种暴力类型。它是指夫妻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会忍受暴力,纵容暴力。
2、说出自己的经历。诉说和心理支持很重要,如果你周围有许多人与你有相同的遭遇,你们要互相支持,讨论对付暴力的好办法。
3、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方面的问题,应寻找心理医生和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
4、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向公安部门求救。
5、向妇女维权机构求助。各村委、村民小组将通过法律援助站或法律援助点,帮助妇女提高预防能力,避免遭遇侵权。
7、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
8、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
(四)选择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有位女士怀上了小孩,考虑到事业刚刚起步就和她丈夫商量不要这个孩子,她丈夫不答应,她就让自己的哥哥陪自己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他的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气,就把这位女士和她哥哥告了,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大家说他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最后,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因为这位女士有不生育的自由。
现在还有一个现象就是“丁克家庭”,大家都感觉陌生吧,其实就是夫妻双方收入稳定却主动不要孩子。有的老人就不乐意了,我这儿还等着抱孙子呢,你们怎么就不生呢?虽然这样做有悖常理,但是您老人家还不能横加干涉,法律赋予了他们不生育的自由。如果您要管,最好从家庭和谐和晚年幸福的角度对其夫妇进行引导。
2、【未成人法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包括:
1、生命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
3、姓名权。
4、肖像权。
5、名誉权。
6、荣誉权。
7、财产所有权。
8、财产继承权。
9、著作权。
10、专利权。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12、取得国家赔偿权。
13、宗教信仰自由权。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6、受教育权。
3、【老年人法律权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根据其自身特点和需要,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老年人可享有下列10项权益:
二、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权。
目前我们拔山镇特殊群体维权社会网络已初步形成,各部门和单位都有工作的专职机构,比如团委、妇联、工会、敬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因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调解、仲裁、诉讼。当然也可以:
1、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未成年人无故被校方开除学籍,可向有关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被有关单位雇用为童工,可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解决等等。妇女可向妇联组织投诉,在村社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到拔山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等。
2、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未成年人的身体遭受侵害,应立即向拔山派出所或忠县公安局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应拨打“110”报警电话。妇女遭遇家庭暴力时,拨打“110”拔山派出所的同志也会出警。当然也包括老年人。
3、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如未成年人、妇女或老年人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4、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妇女或老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未成年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如继承权被剥夺、被人打伤后花费的医疗费需由他人赔偿、父母离婚后自己无人抚养等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妇女或老年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某儿童被拐卖,该儿童或其家长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解救和保护,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或拒绝保护,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
同志们,如成龙一首歌唱到“一玉口中国,一瓦顶成家,都说国很大,其实一个家,一心装满国,一手撑起家,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应证了“家和万事兴,国泰民安宁”。村民就应当大力弘扬孝道文化,争做一个朴实、吃苦、感恩的忠县人,创建平安村社、平安家园。我也要告诉大家,依法维权的道路是艰辛而漫长的,法律虽然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基本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法律设置的权利不等于现实,权利只是提供机会和条件,它的实现要靠自己来争取和努力。所以我们每个村社居民,只有认真学习法律规定,明确权利义务、理解法律精神,才能不断提高法律素质,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今后需要我所进行法律服务的,我们定当尽职尽责,依法维权。
最后,祝愿广大妇女同胞、老年同志、社区居民和在座的同志们身体健康,家庭和谐!天天快乐!谢谢!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七
孩子的安全是幼儿园工作的重点,是家园心中的牵挂。为了进一步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5月9日,透堡中心幼儿园开展了以“法制进校园安全驻童心”的宣传活动。到场的嘉宾有:透堡镇派出所阮祖棋所长、透堡中心小学林淑芳校长。
本次主讲人阮祖棋所长重点围绕“预防溺水”和“防拐防骗”两个主题开展。
讲座中,阮所长从“认识防溺水标识、远离危险水域、游泳的注意事项、如何施救同伴、不慎落水自救的方法”等方面,向幼儿普及了预防溺水的知识。
阮所长通过各种案例对幼儿进行了防拐骗安全教育,告诉小朋友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语,不要被陌生人的零食、玩具所诱惑,学会对陌生人说不,远离陌生人,同时指导幼儿怎样分辨和对待陌生人,增强孩子的防骗意识。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八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法律讲座,深受启发。这场讲座让我认识到法律对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在这场讲座中,我学到了很多新的法律知识,也懂得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遵守法律。
第二段:讲座内容的回顾。
讲座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了许多领域,例如婚姻法、劳动法、知识产权、财产法等。其中,讲授到的知识点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尤其重要,如何维权,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和知识产权,如何解决争端等等。在这场讲座中,我了解到诸如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等法律条款,也让我在日后更加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段:听众的互动与感受。
在讲座过程中,讲师时常与听众互动,询问听众的看法和问题,让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同时,讲座也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听众们也可以在课后与讲师进行交流,进一步了解法律知识。这次讲座不仅让我获得了新的知识,也让我认识到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法律问题。讲座通俗易懂,使得我在听后不仅有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能够灵活运用。
第四段:法律知识的启示。
这次讲座对我的意义非常重大,不仅为我提供了更加深刻的法律认识,同时也让我了解到不同角度和层面的法律问题。在法律问题面前,每个人都需要有自己的思考和解决方案,获得法律知识是现代人必备的能力。
第五段:总结。
听完讲座,我对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也认识到了自己在生活中需要更加重视法律问题。在此,我想对讲师表示感谢,感谢他们为我提供了一个更加深入了解法律知识的机会。这次讲座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广泛且深刻的影响,也让我认识到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我相信,通过这次讲座,我能够更好地应对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从而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最后,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像我一样,重视法律,增强法律知识,让自己成为更好的法律人。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九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法律的讲座。这场讲座对我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强化了我的法律理念,还拓宽了我的法律知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律讲座》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的开场就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讲座由一位资深法律专家主持,他的语言表达清晰、思路明确,给人以亲切和专业的感觉。在他的引领下,我听到了许多我以前从未涉足过的法律专业术语,这些术语和我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法律概念相较之下显得更加精确和深入。他还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展示了法律在维护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听他讲述案例的过程中,我深感法治对社会的意义和作用,也意识到了个人在法治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讲座的逻辑结构让我受益匪浅。讲座以法律的定义和分类为开端,接着展开介绍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在这一部分,我对法律的概念和内涵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同时也明白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密切,是社会运转的保障。随后,讲座详细介绍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内容,以及宪法的地位和作用。通过这些内容的学习,我对法律的体系和结构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开阔了自己对法律领域的了解。最后,讲座以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为结尾,强调了每个公民都应该具备法律普及知识的必要性。这样的逻辑结构让我能够一步一步地理解法律的体系和内涵,而不再是一个零散的知识点。
再者,我受到了讲座的案例分析的启发。法律的学习和应用无法仅仅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和条文上,而是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进行思考和分析。在讲座中,我听到了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包括民事纠纷、刑事犯罪以及行政违法等不同类型的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效果。在学习法律时,我要时刻关注实践的案例,既能够加深理解,又能够提高应用能力。
此外,讲座中还强调了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法律专业是一门高度责任和敏感性的学科,从业者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一个行为合乎法律规定但缺乏道德的律师,对于法律体系来说,是不利的。因此,在学习法律的同时,我也要注重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服务。
综上所述,参加《法律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让我受益匪浅。通过这次讲座,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的概念、内涵和体系,明白了法治对社会的重要性。同时,讲座还启发了我要关注法律实践案例和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这场讲座让我对法律这个领域充满了热情和好奇,我将会继续深入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十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中学生,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荆州市松滋市综治办法制宣传教育组的张绍平同志来给大家做法制教育报告。希望全校师生认真听讲,不得随意出入走动、保持会场安静。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张科长!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十一
法律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关注法律问题,尤其在当前,法律知识对个人的意义也越来越重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参加了一场名为“法律的科学思维和应用”讲座。本文将着重对此次讲座的收获和感悟进行分享,个人希望通过此次讲座对法律的认识有所提升。
二、聆听人生中的启示。
首先,在讲座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广泛深刻,特别讲座的主讲人非常有激情和理性,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很多平时所不了解的法律常识。主讲人邀请了多名法律专家,为我们带来的不仅是真实的案例,也是他们在法律实践中所思考的问题。而使得我更如痴如醉的,是在他们分享自己经历背后传递给我的人生启示。此时我深刻地认识到,不仅仅是法律,每一个行业都有它深刻的一面,我们应该多倾听多学习,以不断提升自己。
三、认识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其次,在讲座中我与其他人更细分地认识了法律思维的相对独立性,也了解到了我们的大脑可以通过思考推理的方式,引导我们形成清晰准确的法律思路。在这个过程中,沉思法律事件和案例,可以更安静地思考,在看待学习法律的视角上,让我想到这样一句话:“首先是法律算法,随后是法律思维的独特性。”因此,对法律思维的认识对于每个人都至关重要。在不断地实践中,积累足够的认识经验和思考习惯,我们才能在平凡的日常生活中更加胜任和自如地处理各种事务和关系。
四、明确法律职业道路的发展方向。
讲座结束后,我思考了一段时间对自己的整体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的问题。根据讲座中的内容,现代社会形式日新月异,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变化也需要在不断的实际实践中不断得到调整和应对。从大环境来看,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探究,更全面地认识,才能更好地应对社会各个方面对法律专业的要求。在个人职业跃迁的路径上,我们修炼自我,深刻地认识自己适合的方向,确保同步升迁。因此,考核各种职业背景和状况下法律工作者的人才素质和经验,也是整体职业发展道路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总结。
综合来看,此次法律研讨会让我从知识和精神两方面得到了充实。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多重语言和表达方式技巧,使我不断地发掘、创新和成长,推动着我在法律实践和个人成长道路上不断迈出下一个更高的步伐。在学习的途中我也理解到,虽然法律是一门较为复杂的学科,但只要我们热爱,不断努力,就一定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从业者,让自己和周围的人都受益。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十二
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来到多功能教室听法律知识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不但知道了很多的法律知识,还知道了如何保护自己用法律。给我们讲座的是田村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讲座的主题是: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这次讲座,让我受益匪浅。他给我们讲了许多案例。为了让我们都能够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周三下午学校请来了田村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我们做了一场法律专题讲座。
讲座让我体会到:作为新世纪的好少年,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邓小平爷爷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我知道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应该遵守的规则是:不打架、斗殴;不参与偷窃,抢劫;不参与赌博;不看黄色书籍或电影;旷课、夜不归宿、辱骂他人、强行抢夺他人的财产、吸毒等这都不是一个小学生甚至成年人应该做的,这些都严重的触犯了法律,一旦触犯,将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听了这次的法律知识讲座,我知道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犯罪,主要是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我们一定要从小学开始就增强法律意识,认识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希望的明天在我们手中。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令我久久不能忘怀。xx中学的两位学生因晚上没有钱吃夜宵,就想方设法去抢别人的钱。他们两个偷偷潜入一个学生宿舍,用手捂住学生的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从他们身上搜到了几块钱。他们用这仅有的几元钱买了些水和几根烟,觉得不过瘾。又去了另一个宿舍,同样只搜到几元钱。就这样,忙碌了一晚上,他们共抢了31.5元。第二天早上天还没亮,他们就被民警和保安逮捕,共判刑一年零六个月,罚款500元。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个惨痛的教训:做人一定要守法,要靠自己的勤劳挣取每一分钱。接下来的事件更是令我瞠目结舌,一位中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由于没有资金来源竟然向素不相识,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学生索要财物。最终,他因敲诈勒索被判了刑,一个年轻的生命要在黑暗的监狱中虚度青春,一颗年轻的心在空中虚空飘邈,沉浮不定,最终这个无知的少年将面对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十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近年来,我校高度重视孩子们的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创建和美校园,今天,我们隆重集会于此,举行一次法律专题讲座。今天的专题讲座,我们有幸请到了临江市林区检察院高英检察官来到我校。让我们用掌声,对高英检察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我宣布:临江市光华中学“与法同行,健康成长”法律专题讲座现在开始。
一、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请政教处张海主任讲话。
二、下面,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有请高英检察官为我们作法制教育讲座!
三、高英检察官的讲座结合中学生的特点,用一个个具体的事例,从多个方面给我们讲了法律知识,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的给我们做了生动的报告,告诉我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怎样做一个守法合格的中学生,使我们大家深受教育,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最后,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向高英检察官为我们所做的精彩讲座表示衷心的感谢!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十四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少年儿童,如果不知法、懂法,往往会迷入歧途,走上犯罪的深渊。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当今青少年犯罪比率有逐渐上升趋势。
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有的甚至十来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鉴于这些原因,我们学校开展了一系列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活动。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意义重大。
我宣布今天的“知法守法建设安全校园”讲座正式开始。
有请601班陈可同学带领全体同学宣誓。
宣誓词:
国旗在上。
我们的一言一行决不玷污民族的寄托。
宪法在上。
我们的一思一念决不触犯法律的尊严法制。
祖国在上。
我们的一生一世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老师、父母在上。
我们的一举一动决不违犯法纪的规范。
为了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
我们以生命的名义庄严宣誓:
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小公民。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十五
主讲嘉宾: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张现辉律师
讲座主题: 民生法律大讲堂—《继承法》之遗嘱书写及财产分割等相关法律问题
讲座地点: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多媒体室(青岛市延安三路111号汇利大厦1206室)
继“社区法律服务站”正式启动,岛城律师“民生法律大讲堂”开讲啦!!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承接青岛市老年维权岗以来,一直致力于老年人的普法宣传工作,并且联合青岛新闻广播电台《牵挂》栏目,自2015年5月起,成功举办了多期“牵挂律师面对面—暨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开放日”的普法宣传活动,并且深入社区,将法律知识送进社区居民中。今年4月,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与青岛四方区兴隆路街道共同建立了“社区法律服务站”,同时拉开了“法进社区、律助民生”律师普法进社区活动的大幕,进一步用实际行动兑现在老年维权岗设立之时的承诺:“关爱老人,服务社会”。经过近半年的资源整合,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在原有的“牵挂律师面对面”活动基础上,进行全面升级,并正式向市民推出“民生法律大讲堂”,并且将于本月正是开课。
参加人员:老年维权会员、《牵挂》栏目听众、广大社区群众等。
参加人员请于2015年8月20日前通过电话直接报名。
一、讲座介绍
本次讲座以“外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为主题,通过对外贸企业2015年以来所涉及的近6000个诉讼案件进行逐一采样,对其涉诉原因、争议数额、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定量分析,通过量化指标直观反映外贸企业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试图将风险点纳入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大指标体系,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外贸企业法律风险评价体系。利用该评价体系,帮助企业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制度、规范业务合规操作、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强化外部监督等工作。
二、活动议程
时间:3月20日(周三)下午14:00至16:30
地点: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多功能厅(三大街金融街西区 6号楼b座3层)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
指导单位:开发区贸易促进中心
合作单位: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
四、活动规模
开发区外贸企业(每单位最多2人参加),100人左右
五、合作媒体
天津电视台、滨海时报、渤海早报、北方网、新浪财经、和讯、金融时报等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麻维娜 李昕
电话:66211567 25201984
邮箱:#url#
附件一:参会回执
天津开发区贸促中心
2015年3月12日
活动名称:“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讲座及现场法律咨询解答。
邀请对象: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其他主要核心管理人
活动费用:免费
活动时间:2012年7月5日 下午一点半
活动地点:邮件通知
该活动首先由上海领秀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等方面的专业律师围绕中小企业在设立、运营及整合阶段面临的常见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用工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进行1-2小时的法律知识讲座;而后由领秀律师对与会企业就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主讲律师:上海领秀律师事务所 梁学军律师
主进律师简介:上海领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199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执业至今。曾分别在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具有由中国司-法-部、中国人事部、中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资格证书。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家族企业财产纠纷、高端离婚及遗产方案设计。现任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地二十多家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专项事务顾问;作为主办律师成功代理了上千起重大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曾为诸多国有、民营企业和律师事务所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遇到的法律困惑
上海领秀律师事务所 2012-6-22
尊敬的嘉宾:
律师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度都是社会中的精英群体,每一位优秀律师都是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中历练成长。在你的执业生涯中是否也遇到过瓶颈,是否也期待着有一群“同路人”可以和你推心置腹的交流专业、学术、事业、人生?“盈科法律讲堂”系列活动就是这样一个平台!
我们致力于打造辽沈地区律界精英交流的平台,这里有全国各领域的法律专家与您切磋技艺;这里有同业之间的对话、合作与融合;这里是辽沈律师交流实务、共谋发展的舞台;这里是“法律人”的梦想家园!
后附:
一、盈科法律讲堂(第一期)活动安排;
二、主讲律师介绍;
三、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简介。
主 题:《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实务及青年律师专业化道路》
主讲嘉宾: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宋安成律师
活动时间: 2015年11月7日 9:00——11:30
举办地点: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亚贸大厦二层 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咖啡厅
主办单位: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邀请嘉宾:预计邀请辽沈律师同仁 四十名
报名方式:从即日起接受电话及邮件预约报名(报名以回电确认为准)
联 系人:马俊龙 律师
电子邮箱:#url#
宋安成律师,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国家二级建造师,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法律专家。
著 作:著有《业主权利疑难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宋安成律师文集》。主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参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主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动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的'讨论与制定,参与上海市地方法规的讨论与制定。先后在《城市开发》、《施工企业管理》、《住宅与房地产》、《中国物业管理》、《现代物业》、《上海房产》、《上海律师》、《房地产时报》上发表论文及案例80余篇。
业务领域: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物业服务等。
担任万科物业、保利地产、金地房产、长业建设等知名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施工单位的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服务。为房地产开发提供全程法律服务、项目施工法律跟踪服务。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融资、规划、招标、施工、销(预)售、物业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结算、分包等方面法律服务。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物所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亚贸大厦二层(中山广场盛京银行后身),有2000余平方米的办公面积,办公场所简约大方、典雅商务,在所内中厅设有近四百平米的高档咖啡厅,视野开阔、环境优雅。作为“盈科律师”在东北地区设立的第一家分所,沈阳盈科将秉承北京总部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盈科而后进,致力于打造国内一流法律服务机构。沈阳盈科现已加盟精英律师近三十名,已成立私募股权与投融资部、韩国法律事务部、金融投资部、劳动法律事务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必将成为辽沈律师同仁创业热土。
欢迎各位律师同仁在本场精彩的专题讲座之后到沈阳盈科参观、交流。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2015年10月28日
本期讲座现场特设立免费咨询处,专业律师会为您解答您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如需在婚姻家庭,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买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法律方面得到咨询、帮助,欢迎您来到现场!
主 题: 《青少年法律知识专题讲座 》
主 讲嘉 宾: 徐双泉 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主任
活 动 时 间: 2012年8月19日(星期日)
上午9:00--11:00
免费咨询时间: 上午11:00—12:00
讲 座 地 点: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亚贸大厦二层
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咖啡厅
报 名 方 式: 为保证讲座秩序,参加人员需提前报名
联 系 方式: 62660688转8008 周女士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十六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维护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由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每个人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最近,我参加了一场讲座,主题是“法律”。在这场讲座中,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并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接下来,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在讲座中,讲师详细介绍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原则和规则。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效力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保证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法律,正确地理解和遵守法律。
第三段: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我们在租房时需要签订租房合同;我们在交通中需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在购买商品时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不仅有利于我们自己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第四段:法律的适用和实践。
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其适用和实践的场景。在讲座中,讲师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他指出,法律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对于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人们,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尽可能地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只有将法律融入到实践中,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
第五段:结语。
通过参加这场讲座,我更加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了解和熟悉法律,对于我们每个人都非常重要。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同时,在实践中也需要注意法律的适用和实践。希望大家能够珍惜这次学习机会,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做出贡献。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十七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意识的提高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最近我参加了一场由著名法学家王教授主讲的《法律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不仅加深了对法律的理解,也体会到了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以下将从讲座内容、讲座形式、学习收获、实践应用以及个人感受等方面来叙述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法律讲座》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民法、刑法、劳动法等多个方面。王教授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和详实的材料展示,阐述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个人权益的保障的重要性。他特别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而且,他还通过对一些实际案例的解读,指导我们遇到法律纠纷时如何处理,让我们明白在生活中不能忽视法律的重要性。
其次,这次讲座的形式非常灵活,不仅有理论知识的普及,更有互动的环节。王教授耐心倾听每一个学生的疑问,并进行解答。他讲解时幽默风趣,深入浅出,使得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点。此外,他还设计了一些小组活动,要求我们结合法律知识来讨论和解决问题。通过与同学们的互动,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能力。
再次,通过这次《法律讲座》,我收获颇丰。首先,我对法律的认识更加深刻了。之前,我对法律只是一种制度,而现在我通过具体的案例和解读,明白了法律的背后所蕴含的正义和公正。其次,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类似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了解法律,就很难处理好。现在,我能准确地找到相关法条,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是,这次讲座激发了我对法学的兴趣,我决定今后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为社会做更多的贡献。
在讲座结束后,我开始在生活中将学到的法律知识进行实践应用。我主动与同事商量起草劳动合同,避免了未来可能的纠纷。我还积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因为对法律不了解而被动地接受不公平待遇。同时,我也耐心向身边的朋友和家人普及法律知识,提醒他们在生活中不要忽略法律的力量。通过实践应用,我深刻体会到学习到的法律知识不仅仅是纸上谈兵,而是关系到我们自身权益的切实工具。
最后,对于这次《法律讲座》,我个人的感受非常深刻。首先,我觉得学习法律知识并不是只针对法律从业人员,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正如王教授所说:“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无关紧要”。其次,通过这次讲座,我明白了法律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没有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我们无法过上安全、公平、有尊严的生活。最重要的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只有每个人都具备法律意识,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总之,通过参加这次《法律讲座》,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也明白了法律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同时,我还通过实践应用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这次讲座不仅使我受益匪浅,也激发了我学习和了解法律的兴趣。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会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法律讲座策划书篇十八
学校为提高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自身权益维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学校特邀召市派出所龙泉警官、召市交警中队副队长罗兴中警官于3月26日下午2:00在操场举办了“法制安全教育讲座”。讲座不仅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课,而且对同学们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守法教育。通过两位警官的解读,使同学们充分认识到日常生活中,防微杜渐,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同时也为今后学会自我保护、提高避险、应急处理能力打下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讲座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如何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当前学生犯罪案件、各种事故的特点,对同学们进行以实用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知识教育;通过事故分析,对同学们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同学们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讲法律、讲故事、事故分析、法律知识宣传的活动形式,充分调动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帮助同学们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和掌握基本避险常识,深受大家的好评。
次法律校园教育讲座,使大家懂得了许多的法律、避险知识,树立良好学生形象,坚决抵制不良风气,机智地防范各种不良行为的侵害,为创造和谐、平安校园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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