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讲解合同(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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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讲解合同(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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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文件,可以确保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性。编写合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讲解合同篇一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签订购销合同应有以下内容: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耗损,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则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记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贷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发生违约时处理。

12.还要有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如何讲解合同篇二

如何解除聘用合同,小编为大家收集如何解除聘用合同,希望如何解除聘用合同能够帮助到你解决问题。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

(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一)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由学校行政会根据被聘者情况,讨论做出拟解聘意见—《武隆县xx学校拟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三)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正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根据被解聘人员意见,学校行政会再次讨论做出是否解聘的决定,如做出解聘决定,应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一式五份,《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拟被解聘人员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

(五)聘用单位解除被聘用人员的通知书及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县教委(县教委作为主管部门只负责对各单位的人事工作监督和指导)及县人事局备案。

(一)受聘人提前15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受聘人员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

(四)受聘人员在受聘单位同意终止(解除)后,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五)聘用单位将收集《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各一式四份,分别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单位、县教委及县人事局。

要求:在做出解聘和同意辞聘决定后,各单位应将此决定通知学校财务部门。

如何讲解合同篇三

集体。

合同。

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集体协商的结果。在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双方先要就合同内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由双方代表进行。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代表产生后,双方应确定协商议题。提出议题的一方,应在正式协商7日前,以书形式将本方议题送交对方。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后,应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并将草案文本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集体合同送审说明》、合同双方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报送有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集体合同后,应对集体合同双方的资格、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具体劳动标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如何讲解合同篇四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身份证号:)。

因乙方参加《xx》的考试,乙方已列入《xx》,经乙方申请,与甲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于协议之日办理与甲方的相关工作交接手续,不再到甲方上班;

四、上述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报金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法人代表:

如何讲解合同篇五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签订购销合同应有以下内容: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耗损,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则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记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贷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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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发生违约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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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还要有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如何讲解合同篇六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有行动必留痕

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3、慎用善用公章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慎用授权文书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

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离职通知相关客户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

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注意定金条款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

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保证条款要明确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注意保证性质

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

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

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10、注意保证时效

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

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11、抵押经登记有效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

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

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12、质押要转移占有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

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13、企业换人不影响合同

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14、市场变化,解约须慎重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

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

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15、付款方式须可靠

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涉及经办人签收,签收效力上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6、验收异议及时提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

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17、商业秘密要保护

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18、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如何讲解合同篇七

这两种履约方式各有利弊。开口合同对双方来说自由度更大,而闭口合同则小一些,但约定的精确度也要高一些。对消费者来说,签了闭口合同不等于不可改变,通常来说,装修过程中变动的情况肯定会发生,如果确实需要变动装修项目、材料等,只要及时办理手续就可以避免矛盾的发生。

如何讲解合同篇八

合同是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内容。如何防范合同风险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必须上的一堂课。

第四、规范管理,企业对签订的合同应该规范地管理,以免丢失,损坏,否则在诉讼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经济领域是一项重大问题,值得我们所有人思考。我个人认为防范合同风险,应重在事前调查、签约担保、流程控制三方面。

一、加强事前调查

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不能不慎重的。在签订协议前,要加强对对方人、财、物等方面的调查、了解,而且要有明确的资料佐证,供领导决策。资信状况要以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说话。比如负责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资金状况如何?办公场所是自有还是租赁的?有哪些自有资产等。这些可以向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加之平时的观察积累获得。如果对方是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同样要搞清楚相关问题。在实践中遇到担保单位名存实亡、担保单位与购车人有很强的关联关系(担保单位与购车人相当于一个人)对我公司货款回收是很不利的。

二、签约时的履约担保

在购销买卖中很难避免赊销,但赊销又使我公司的货款回收存在风险。如何降低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有以下几种方法:

1、提供实物抵押。就是指对方或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提供与赊销款价值相当的自有资产(包括新购的车辆),在相关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如到期不能还款,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还债。该方法简捷、可靠,但面临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如何说服用户的.问题。

2、所有权保留条款。根据合同法,购销双方可以约定,在购方不能还清车款的情况下,车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即只要购方没有支付清所有车款,车子还属于亚星公司。这种方法手续简便,对双方没有太大的负担,是比较好的一种方法。但在债权实现过程中不无问题,而且实践中实例不多见,缺乏操作程序和经验。

3、第三人提供保证。就是购销双方以外的人为购方提供保证,如购方不能还款,由第三人归还所欠购车款。这种方法手续虽简便,但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查清是个问题,特别是第三人将资产全部抵押掉或者成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欠款回收风险更大。

虽有三种方法,各有优劣,但并不是每单必保。对资信确实很好的大公司,确信可以偿还车款的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对于一般单位,应该尽量采取以上方式提供担保,为下一步法律诉讼,为确保债权实现提供保障。

三、内部的流程控制

流程控制就是企业内部制度控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企业内部如何防范风险,需要制度作保证。我认为实践中仅打个报告让领导审批是不恰当的。给领导审批时,要附有相关证据、数据和资料作决策依据。否则决策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把资料的调查、收集、提供的责任和决策过程制度化,流程化,也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要一环。

朱祥

如何讲解合同篇九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如何签订购房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目前,大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何讲解合同篇十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新版合租房屋租赁合同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确保了解该房屋全貌,并以现状为准。

第二条出租房屋坐落于,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门窗完好,水、电、气、暖供应正常,(天然气表显示数字为立方,电表显示为度)。房屋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每月人民币元(因该家属院管理费和垃圾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的租金合计元整;以后应在半年到期后的'前____日内付清下半年度的租金。租金以现金支付,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出具收条。乙方还应向甲方交纳押金元,和首次租金一并交付,合同到期后乙方对房屋现状如无损毁,该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如有损毁,按实际损毁程度或按照损毁物品价值原价予以扣除,不足的,乙方予以补足。该押金无利息。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八条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七天内予以修缮,超过七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十条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二条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七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十三条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________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十六条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十八条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20天以上,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房屋内现有财产清单。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如何讲解合同篇十一

今天在微博上偶然看见电商研究者龚文祥先生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讲述了他在几年前,给传统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时,因为轻信了颇有实力的对方企业家的承诺,导致自己20万元损失的经历。

中国不少创业者为什么会忽视合同?

这则在微博上引发热议的消息,其描述的情况在现实中非常多见。中国人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的环境中,很多时候都不能把情与法分开,交易双方往往不好意思写份合同,觉得会驳了朋友的面子,由此给自己埋下交易失败的风险,没有交易合同的约束,加之金钱的诱惑,有时对方会把“朋友情谊”抛到脑后,受损失的最终还是创业者自己。

另一方面,由于合同确实无法改变一个人的良知,对一个人行为的约束力也是有限的,因此很多创业者便认为有没有合同也无所谓。可是创业者们,你们要是抱有这样的判断就大错特错了。合同的存在是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下来,如果对方违约,创业者可以采取法律救济 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当初签署的合同可以作为重要凭证来使用。亲兄弟明算账,丑话都说在头里了。如果龚先生当年有一纸有足够证明力的合同,-就有机会和办法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写合同不丢人。

创业者需要什么样的合同?

由于合同种类非常多样,我们无法提供全部行业里商务要求的合同模板,但是我们可以针对

创业者经常出现问题的地方提出建议,解释一个标准的合同最基本的注意事项。

第一,合同的基本框架严谨清晰。

一个标准合同通常分为12个部分:合同双方基本信息、鉴于条款(合同背景介绍)、定义条款(复杂或专业合同较常有)、合同交易内容(包含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双方承诺及保证、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方式、不可抗力出现时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附件。

根据交易双方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合同的应用场景以及制作合同的效率不同,上述12项一般不会全部使用。比如,有的交易中,交易的背景已经非常清晰了,鉴于条款往往就会被省略。

最基本的合同至少要包括2个部分: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和合同交易的内容(包含双方权利义务)。创业者在起草和审核合同时,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哪些部分作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合同中的条款不存在导致自己不可知的风险的可能。

有经验的律师在起草和审核合同时,往往会把一份合同快速分为12个部分,并站在己方当事人的立场起草和审核合同。总之,律师的职责就体现在不让自己的委托人遭遇他不可知的风险(很多风险是他自己要求面对的)。

因此创业者在起草合同时,也要明确一点就是自己愿意承受的风险有那些。比如,像一些一般性的商务合作,双方希望都有随时终止合作的权利,往往不会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这时候,创业者要清楚一点,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对方突然终止合同,你就无法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便于大家制作合同,我们特别针对合同的.12个部分,为大家有针对性指出都有那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双方基本信息:应健全,其中包括: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鉴于条款:描述合同背景、有时涉及合同目的。

3、定义条款:定义条款较为专业,涉及到合同重要内容的,一定要理解其意思,并注意定义项在合同中使用的一致性。

4、交易内容:交易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代表着本次交易的最重要的商务条款约定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应在合同中声明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其次考虑创业者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利益所在,明确创业者的权利和义务,注意理清交易的逻辑关系,如果是买卖合同,那么要明确买卖的整个交易流程,比如如何付款,如何交货,以及相关的保险,风险承担责任等内容;条款约定内容要清晰,措辞准确,不能引起歧义。根据具体合同类型考虑合同履行的具体流程,添加适用条款,适用条款是针对某一类型的合同,既定使用的某些条款。

5、双方的承诺及保证:交易双方是否有资质以及能力履行合同;注意审核交易对方的履行能力。

6、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责任承担约定清楚。

7、保密条款:根据具体合同约定不同的保密时间和保密范围。

9、不可抗力:一般情况下采取通用内容即可;注意删除有些对创业者自己不利的不可抗力形式。

10、违约责任:根据交易结构涉及的不同交易点,该交易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进行 违约责任的约定,尽量不要进行笼统的违约责任约定。

11、争议条款:尽量约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12、附件:如合同内容涉及附件,但对方没有交付附件内容,一定要向对方索取,以便全

面审核。

第三、格式清晰,便于双方使用和阅读。具体表现在这样两方面:

一方面,要保证标题间不发生矛盾冲突和混乱,合同功能完整、严密(加页码是个基本技巧);另一方面在语言表达上不使用书面口语、有歧义的语言,力求措辞准确。

第四、几种特殊合同的注意事项:

我们还想告诉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大家主要使用的合同大致分为三类,它们分别有不同的注意要点。

1、 买卖合同:注意合同中对标的情况的介绍,约定的交易方式及保险、运输、风险的承担。

2、 租赁合同:注意合同中对租赁物基本情况的介绍,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承担和优先权的约定。

3、 劳动合同:注意合同中对工作年限、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等规定。

最后,我们还要另外提醒各位创业者写好了合同,最好多审核几遍,审核过程中,多听听法务或法律顾问,以及业务人员的意见。

创业者法律课堂在7月底将会上线创业法律工具箱,里头收录了创业者需要的一些常用合同模板,欢迎大家使用。

注:本文无法替代律师的工作,具体的审核和服务还是需要寻找专业律师的服务和指导。

如何讲解合同篇十二

目前,大家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 购房 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认购书 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 合同法 》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 ,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 合同成立 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 律师 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 广告法 律上一般视其为 要约 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 ,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 退房 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 购房合同 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 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何讲解合同篇十三

讲解心得体会是一种重要的交流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传达自己的经验和观点。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需要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的时刻,比如教授某个技能、解释一个观点或者总结一个经历。因此,掌握如何讲解心得体会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以五段式结构,详细介绍如何讲解心得体会。

第二段:明确主题和目标。

在进行心得体会的讲解前,首先要明确主题和目标。主题是指我们想要传达的核心内容,而目标则是希望听众在听完我们的讲解后能够有所收获。为了确保讲解的连贯性和针对性,我们应当在讲解前对主题和目标进行充分准备。比如,如果我们希望讲解如何学习一门新技能,那么主题就是学习方法和技巧,目标则是使听众了解学习的关键因素并能够应用到实践中。

第三段:提供清晰且有条理的结构。

在讲解心得体会时,提供一个清晰且有条理的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听众需要能够明确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更好地跟随我们的讲解。因此,在讲解前,我们应当先整理好自己的思路,并制定一个逻辑清晰的结构。一个常用的结构是先介绍背景和问题,然后讲解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总结并给出建议。通过这样的结构,听众可以更好地理解我们的心得体会,并能够有条不紊地消化和吸收信息。

第四段:使用具体案例和实例。

在讲解心得体会时,使用具体案例和实例可以帮助听众更好地理解和感受我们的经验和观点。通常,一个生动的案例背后会有一个具体的故事和情境。通过讲述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将听众带入其中,并让他们有机会亲身经历和感受到我们所要传达的信息。同时,案例可以使抽象的概念变得具体和实际,从而更加易于理解和接受。因此,在讲解心得体会时,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具体案例和实例,以增强讲解的有效性和说服力。

第五段:回顾总结和鼓励行动。

在讲解心得体会的最后,我们应当回顾总结讲解的核心内容,并鼓励听众采取行动。回顾总结可以帮助听众回顾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经验,并确保他们正确地理解和掌握了我们所讲解的内容。而鼓励行动则是为了使听众能够将所得到的收获应用到实践中,并从中获得更大的价值。我们可以提供一些实际可行的建议和建议,并鼓励听众积极尝试和探索。通过这样的回顾总结和鼓励行动,我们可以使讲解心得体会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结论:

讲解心得体会是一种重要的交流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传达自己的经验和观点。为了提高讲解的有效性和说服力,我们应当明确主题和目标,提供清晰且有条理的结构,使用具体案例和实例,并回顾总结和鼓励行动。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讲解心得体会,并使听众从中获得真正的收获。

如何讲解合同篇十四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综上,无效合同的处理有三种方式: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除了这三种之外,在特殊情况下,还会发生非民事性后果,这样的情况会将追缴回来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如何讲解合同篇十五

在国际贸易中有很多不同国家之间交易的合同,如果产生纠纷的这种涉外合同需仲裁的如何仲裁呢?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关于涉外合同如何仲裁吧,欢迎大家阅读。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二、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英国可以);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法国可以)。

仲裁机关依法对涉外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所进行的裁决。中国涉外合同的仲裁机关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如海事仲裁委员会。涉外合同仲裁的性质属于民间仲裁。涉外合同仲裁的管辖属约定管辖,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机构,享有仲裁管辖的选择权。涉外合同仲裁机关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涉外合同仲裁的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中自由选定,也可由当事人委托涉外仲裁机构代为指定。涉外合同仲裁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

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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