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效期可以根据需求和约定的事项来确定,可以是长期的或短期的。合同应该经过双方的充分审议和协商,确保双方的共识。合同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如何讲解合同篇一
集体。
合同。
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集体协商的结果。在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双方先要就合同内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由双方代表进行。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代表产生后,双方应确定协商议题。提出议题的一方,应在正式协商7日前,以书形式将本方议题送交对方。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后,应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并将草案文本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集体合同送审说明》、合同双方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报送有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集体合同后,应对集体合同双方的资格、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具体劳动标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如何讲解合同篇二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签订购销合同应有以下内容: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耗损,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则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记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贷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1
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发生违约时处理。
1
2.还要有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返
如何讲解合同篇三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身份证号:)。
因乙方参加《xx》的考试,乙方已列入《xx》,经乙方申请,与甲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于协议之日办理与甲方的相关工作交接手续,不再到甲方上班;
四、上述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报金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法人代表:
如何讲解合同篇四
了解客户的“四个什么”:
一定要改什么?
可以改什么?
可以不改什么?
一定不要改什么?
不要以为这样的工作方式会让客户觉得你的专业水平不足,判断专业水平高低的首要标准绝对不是你写的文字有多专业,而是你能否深刻领会客户的意图和解决客户的忧虑,具体一点就是你需要明白客户需要什么和不需要什么,这才是最重要的。
对于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查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有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之处,具体如下:
a主体。
主要是审查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同章程等文件,自然人主要审查身份证、户口本等基本身份证明;审查合同的授权代表和合同各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例如授权委托书,公司委托的应当由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港澳台企业或外国企业还需提供经中国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公证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证证明或经中国驻当地领使馆公证证明。对于授权不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向客户明确提示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b客体。
主要审查权属证明,例如房产证、发票、提单等;权利义务主要审查有无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因此,在起草合同之前,应当审查合同标的所有权有关文件,例如所有权证书、债权公证文书以及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以证实合同标的合法性。
c内容。
注意审查条款的有效性尤其是格式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指违反《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条款,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对于合同主要内容条款,表述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这个问题一般采取在签订合同前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方法以及在合同当中由合同一方提供保证和承诺的方式解决。
例如国有土地出让,一般必须履行“招-拍-挂”程序;建筑工程需要到当地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心”;国有资产转让,需要到当地的国有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我国企业对外国企业提供担保的,需要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等。这些程序都将影响合同生效条件和履行程序,因此均应在合同当中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前述问题,要求合同各方出具相应的批准或声明文件。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转让方公司、被转让公司以及受让方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分别签署决议,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1、首部和必备条款。
对于合同首部,除了格式调整外,很重要的工作就是修订鉴于部分的内容。鉴于部分主要是陈述合同目的,如果能够在鉴于部分将甲乙双方的合同目的陈述清楚,能够起到很好的风险控制或充分认定违约赔偿范围的效果,如在一份《物料采购合同》当中,“在采购合同的鉴于内容中说明了工程工期紧,则在日后的诉讼中将有助于法院认定逾期供货为重大违约。在不存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是否为重大违约是法院判定非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决定性因素。”
其次,审查合同当中的八个必备条款有无缺失,《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当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采取推定等方式进行判断,但这种推定往往与客户达成交易的目标有差距,尤其是对于优势方而言,这种落差会更明显,为了避免产生上述不利情况,起草合同时候应当对相应部分的条款仔细推敲,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务必规定细致和明确。
2、标的条款常见错误。
作为合同当中最基本的条款,但也经常会出错,以下是常见问题:不动产作标的,经常在审查所有权证、抵押权、租赁权、优先购买权等权益上有所遗漏;动产为标的,除了在数量、质量、包装等常见问题上遗漏外,还会在审查动产的所有权凭证有所遗漏,例如仓单或提单等审查不细致不认真,遗漏重要条款等;在权利为标的的合同当中,经常出现遗漏权利登记证书和标的权利与描述不清等问题。
一般而言,标的条款写得越简洁越好,比较保险的方法是将标的权利证书作为附件列在合同后面,这样能够尽量避免歧义。
3、标的交付条款有所遗漏。
通常是对交割方式和标准不明确和有遗漏,例如:不动产交付,必须考虑租赁关系如何移交的问题,包括:租赁关系是否可以结束或必须延续、已经预收的房屋租金是否要退给买受人?不动产如果有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由哪一方承担等;又如某些需要经过试用和运营阶段才能测试出有无质量问题的动产,例如设备或货物等,需要在合同当中规定验收标准以及验收运行过程当中质量问题如何划分责任等;对于无形财产的交付,例如股权或知识产权等,均需要经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方为有效;有些不需要登记的无形财产,例如债权,必须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这些内容也应当在合同当中规定清楚。
第一,不恰当地增加付款方的风险,如某合同当中关于付款方法写明:在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全部货款划至甲方账号。这个条款看起来没问题,但其实是错的,首先是它不恰当地限制了乙方付款方式的自由度,规定必须采取“划款”这一特定方式,无形中排除了乙方可能交现金、委托第三人付款等其他选择,在实践当中如果乙方稍有不慎即构成违约;其次是该条款规定支付时间为货物交付之后,这种规定也有风险。因为实践当中,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之后,乙方还需要一个检验是否合格的过程。根据这一条款,即使甲方货物不合格,但只要甲方一交付,乙方就必须付款,这显然也不合理。因此应当修正为:在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第二,遗漏考虑第三方代为收付款的情况。在交易当中,有时会出现第三方代为收付款项的问题,对于此类行为,虽然我国法律有规定委托代理制度,允许第三人代为履行。但鉴于收付款是合同履行的基础性和实质性行为,是合同是否有效或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的重要标志,一般应当由合同双方亲自履行更为稳妥。当然,不排除当事人出于某种合理原因,例如流动资金不够、同一集团内部资金调剂或者是其他客观情况需要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此时,最好在合同中写明,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为收付款,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委托第三人的合同一方与该第三人自行解决。
应当至少包括两个内容:(1)所有权保留。这个条款的作用是能够在对方没有付清对价的前提下保存标的所有权,从而有效控制合同风险,这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条款,虽然不起眼,但能够有效防止对方履约风险,在关键时刻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但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很多客户对这一条款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这一条款实际发挥的作用有限。(2)发票税收承担。如果合同当中约定了以“不含税”方式进行交易,这是违法的,应当将交易价格具体规定为不含税价格和税款,分别予以规定。
在陈述和保证条款当中,要特别注意审核条款的合理性,防止该条款被滥用,
例子写法:出售方保证已取得并保持其拥有、租赁、经营其资产及从事其业务所需的完全有效的所有证照、许可、批准和其他文书文件。前述证照、许可、批准和其他文书文件均不会因为本次交易进行或完成而被撤销、中止、注销、变更、终止或不得续展。但为了进行或完成本次交易为目的而需要撤销、注销、变更或终止的证照、许可、批准和其他文书文件除外。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各种担保手段必须办理相应批准和登记手续,如: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股权质押必须制作股东名册和股东会决议;三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必须征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工商局办妥质押登记;抵押或质押的是国有资产的,还需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等等,这些注意事项都是在审查合同当中必须掌握的。
二是通知条款。这个条款的作用是防止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当中因为地址变更等问题出现信息沟通障碍等问题,对区分各方责任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采用英美法系的“送达主义”原则,采取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来送达合同通知,方法简捷而明确,但国内合同对于这一条款的作用经常忽视。
(1)一方或双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符。
a标的不符主要包括标的不一致、质量、品种、数量、规格等不符;。
e售后服务不符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和收费标准不符;。
f付款方式不符如未按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付款等。
(2)一方或双方履行合同辅助义务不符。
a合同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内容不符;。
b通知、送达、异议、签收方式不符;。
c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不符;。
d一方违反保证和承诺、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约定义务等。
(3)一方或双方对于违反合同之后的补救措施不符。
a发生不可抗力时如何处理;。
b发生市场急剧变化等情势变更情形时如何处理;。
c如合同被中止、解除或终止时的条件、方式和处理方式;。
d合同无效时的损失计算范围和公式。
“3”——指三种不同表现形式的侵权行为,包括了单方行为侵权、双方混合侵权或第三人侵权,合同当中应当对这三种行为造成违约结果规定不同的处理方式。要强调的是,如果你是合同优势方,可以采取“客观归罪”的方式,即在合同当中约定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只要发生了违约事实,则义务方将无条件地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本书下册的“债权转让案之冰棒效应”当中的《债权包转让合同》即采取了这种做法;而如果你是合同劣势方,则应当在合同当中加入强调义务方在有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方才承担违约责任。
“4”——代表四种不同形式的违约原因,包括:单方过错、双方过错(混合过错)、第三方过错或不可抗力,合同当中应当分别规定,当出现上述四种情形时候,责任如何认定、损失如何计算和分担等。
基于合同双方的优势方和劣势方地位不同,所采用的方法有“唯结果论”和“唯原因论”两种。唯结果论的实质就是国际通行和我国《合同法》所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为防止合同双方就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原因和过错等方面引起争议,合同当中可以明确规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发生违约事件,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更无论存在任何原因,违反义务一方均需要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写法多为优势方乐于采用,具体条款写法如下: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更多种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持续发生的,无论该事件起因系基于违约一方的过错还是第三人原因;或者基于违约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原因;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者根据任何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均构成本合同所称的违约事件,违约一方均应当向另一方承担本合同所述的违约责任。唯原因论的原因是合同劣势方为了控制合同风险,防止对方滥用违约责任条款追究己方责任,对优势方起草的合同尤其是关于违约行为认定的部分,往往修改非常多,但优势方很难接受大幅度的修改或删除,比较简单实用的方法是将违约责任认定这匹“脱缰的野马”拴上一条坚实的“笼头”,即在长长的违约责任认定条款后面加上一条短短的尾巴,注明非乙方过错的乙方不负责,具体条款写法如下:当发生如下事实或行为之一者,视为乙方违约:……,但非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与违反责任认定有关的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是双刃剑,因为合同双方均可运用同一条款规定予以免责,不可抗力有狭义或广义两种定义可供选择,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指地震、山洪爆发等自然因素,后者将定义涵盖范围扩展至罢工、政府法令改变等社会因素,选择那一种主要依据该定义是否有利于己方抗辩违约责任来判断。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中的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博弈为例,开发商为了逃避逾期交楼、逾期办理房产证等违约责任,往往喜欢选择广义的定义,在不可抗力条款当中加入“非甲方(开发商)所能控制或克服的因素”等范围;购房者当然喜欢选择狭义的定义,理由是非开发商所能控制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也包括了政府依职权对开发商的违法建设和销售进行查处以及第三方责任等其他因素,例如开发商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就属于第三方责任,而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见,第三方责任是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上述写法除了涵盖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外,还将另外两种因素包括进去作为不可抗力予以免责,上述规定实属不当。
如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呢?仍然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为例,为防止开发商滥用不可抗力条款,购房者应当要求在合同中加入如下条款:甲方(开发商)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购房者)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因为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里所说的政府部门必须是能够对不可抗力事件作出说明或证明的政府机关。如:天气由气象站证明、地震由地震局证明、火灾由消防局证明等。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三种权利,但能够在合同履行当中运用这三种权利还必须依赖于明确的合同规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通过规定双方的履行期限来明确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其次应当审查合同当中是否有约定合同一方不不履行前一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的相应规定。
一般而言,双方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比较少见的,因为双方同时履行时,不容易分清双方的违约责任。解决方法是即使是同时或需要双方共同履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将其分拆成若干个环节或步骤,分别明确合同各方在每一环节或步骤当中的权利义务,这就能够分清合同各方的各自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失的范围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主要指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和为此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主要包括了守约方预期利润。合同优势方一般希望将损失范围尽量扩大和模糊化,涵盖预期利润,给予对方一定的心理压力,也保证对方一旦违约,自己可以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而合同劣势方则希望将损失范围尽量界定清晰和明确化,有时候会要求界定损失的上限等,使违约责任控制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对于合同双方而言,应当在合同当中明确如下风险控制手段:
a补救过错。
制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发生时间认定方法、发生违约行为时的守约方对违约方的通知以及给予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的补救时间,这样一个对双方都适用的违约责任认定程序,符合合同双方控制合同风险的共同愿望。具体内容可参见本书下册的“债权转让案之冰棒效应”当中的《债权包转让合同》关于违约责任认定方法的相应条款。
b运用合同解除和终止。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审查合同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尤其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我国《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行为相联系,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解除合同与判断一方违约行为的标准是否明确等问题。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因此应当仔细审查相应合同内容。
第三,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第四,审查时还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中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c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途径一般体现在合同当中的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条款当中,法律适用主要是指明合同所适用的程序和实体法律;纠纷解决条款主要是指明通过仲裁还是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实践当中,对于纠纷解决条款常见错误是“亦裁亦仲”,即规定合同双方有争议,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解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必须约定明确,也就是说,只能是“或裁或仲”,二者选一,前述规定实践当中的结果只能是选择法院诉讼。
如果你将争议解决条款写成“亦裁亦仲”的方式,会让行家笑话,让客户风险增加。
优势方一般会采取如下方法加强己方优势地位,取得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a宽以律己。
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作从严认定,包括:以行为结果判断是否构成违约行为而不考虑是否有过错、对方一旦违约己方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等。
c保留单方解除权。
对出现不可抗力时,由己方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劣势方,就优势方起草的合同条款的攻防策略常用方法有三:
c不符合公平对等原则对于优势方起草的某些条款,主张应当同时适用于双方,而不仅仅限制劣势方。
劣势方如何修订优势方起草的合同条款。
其三,以国际惯例为由,规定免责条款的例外情况,即“可以主张他们在知识产权赔偿条款下的义务也是不能以任何方式设定上限或加以限制。这是因为这些责任产生于硅谷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只有硅谷为其不当行为承担完全责任才是公平的。这在国外是普遍的做法。”
合同应该实现的目标绝对不是实现交易双方的权利平等,而是利益平衡。尽管现代法学强调的是建立有限契约自由理念,注重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及其公平价值,但无论如何,以追求商业利润为目标所达成的合同,重点不在于追求所谓形式或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而在于通过交换获得利益上的平衡。所以,在修订合同当中,应当放弃给客户追求绝对的权利平等,例如对于某些不公平条款,仅仅出于公平理念坚决不同意接受不是好事,而应当将注意力集中到假设放弃这种权利平等是否能够换取相应的商业利益上来。所以,对于合同表述或写法上的差异,通常作为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的博弈:
a写法上的差异。
就甲方向乙方付款这一环节,在合同当中可以有两种表述方法,一是收款人(乙方)为主的写法:“在乙方收齐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之日起,……”,二是付款人(甲方)为主的写法:“在甲方向乙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两者其实没有差别,但效果不同。如果合同优势方是乙方,你作为乙方的律师,却采用了第二种写法,那只能代表你缺乏经验,不善于使用优势地位。
b语气上的差异。
有些合同初学者在写作合同时,为强调规定的重要性,喜欢使用“必须、不得、严禁”之类的语气强硬的词语,实际上,这种写法唯一可能的好处是讨好客户,有时候还会“拍马屁拍到马腿上”,更多时候会引起相对方的反感,得不偿失。其实,使用“应当、有权、如果、不应”等词语能够达到同样的法律效果,但语气较为温和,实现的效果更好。例如:在一份购销合同当中,有如下约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如果合同当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上述内容已经作为甲方义务写入合同,再作上述约定就纯属多余。如果非要加上一条以示强调,可以在“乙方和承诺和保证”条款当中作如下补充约定:乙方承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
c篇幅和内容上的差异。
由于合同双方的关注重点和势力地位不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篇幅和重点上往往有所差异,作为优势方,要求合同篇幅冗长和权利责任规定详尽,几乎是必然之义。而作为劣势方,不要太在意篇幅上的差异,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内容,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尽量为自己争取利益,例如合同当中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优势方应当免责的,那么就应当争取在同样或类似情况下,劣势方也应当免责。劣势方修订合同有一个很简单而很实用的技巧:优势方限制劣势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将双方名字掉换过来即可。
如何讲解合同篇五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关系会解除: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如何讲解合同篇六
合同是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内容。如何防范合同风险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必须上的一堂课。
第四、规范管理,企业对签订的合同应该规范地管理,以免丢失,损坏,否则在诉讼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经济领域是一项重大问题,值得我们所有人思考。我个人认为防范合同风险,应重在事前调查、签约担保、流程控制三方面。
一、加强事前调查
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不能不慎重的。在签订协议前,要加强对对方人、财、物等方面的调查、了解,而且要有明确的资料佐证,供领导决策。资信状况要以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说话。比如负责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资金状况如何?办公场所是自有还是租赁的?有哪些自有资产等。这些可以向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加之平时的观察积累获得。如果对方是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同样要搞清楚相关问题。在实践中遇到担保单位名存实亡、担保单位与购车人有很强的关联关系(担保单位与购车人相当于一个人)对我公司货款回收是很不利的。
二、签约时的履约担保
在购销买卖中很难避免赊销,但赊销又使我公司的货款回收存在风险。如何降低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有以下几种方法:
1、提供实物抵押。就是指对方或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提供与赊销款价值相当的自有资产(包括新购的车辆),在相关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如到期不能还款,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还债。该方法简捷、可靠,但面临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如何说服用户的.问题。
2、所有权保留条款。根据合同法,购销双方可以约定,在购方不能还清车款的情况下,车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即只要购方没有支付清所有车款,车子还属于亚星公司。这种方法手续简便,对双方没有太大的负担,是比较好的一种方法。但在债权实现过程中不无问题,而且实践中实例不多见,缺乏操作程序和经验。
3、第三人提供保证。就是购销双方以外的人为购方提供保证,如购方不能还款,由第三人归还所欠购车款。这种方法手续虽简便,但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查清是个问题,特别是第三人将资产全部抵押掉或者成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欠款回收风险更大。
虽有三种方法,各有优劣,但并不是每单必保。对资信确实很好的大公司,确信可以偿还车款的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对于一般单位,应该尽量采取以上方式提供担保,为下一步法律诉讼,为确保债权实现提供保障。
三、内部的流程控制
流程控制就是企业内部制度控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企业内部如何防范风险,需要制度作保证。我认为实践中仅打个报告让领导审批是不恰当的。给领导审批时,要附有相关证据、数据和资料作决策依据。否则决策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把资料的调查、收集、提供的责任和决策过程制度化,流程化,也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要一环。
朱祥如何讲解合同篇七
今天我读了一篇莫泊桑的《烧伞记》这篇文章讲述了一个高级国防部员工因整天带着一把有补丁的伞去上班,他吝啬的妻子为丈夫买了一把昂贵的新伞,却在同事的恶作剧下烧坏了,在朋友的提醒下去保险公司索赔的事。
奥莱依太太是一个惜钱如命的吝啬鬼,他们家庭条件足够宽裕,但奥莱依太太甚至为了金钱,宁肯伤害丈夫的自尊心,为了18法郎而小题大作,去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文章结尾让读者对她深感可悲可叹,一味地存钱、挣钱,却不利用金钱享受生活,这样,及时有再多的钱,也不过是金钱的奴隶,为此,我们要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
如何讲解合同篇八
讲解心得体会是一种重要的交流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传达自己的经验和观点。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需要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的时刻,比如教授某个技能、解释一个观点或者总结一个经历。因此,掌握如何讲解心得体会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以五段式结构,详细介绍如何讲解心得体会。
第二段:明确主题和目标。
在进行心得体会的讲解前,首先要明确主题和目标。主题是指我们想要传达的核心内容,而目标则是希望听众在听完我们的讲解后能够有所收获。为了确保讲解的连贯性和针对性,我们应当在讲解前对主题和目标进行充分准备。比如,如果我们希望讲解如何学习一门新技能,那么主题就是学习方法和技巧,目标则是使听众了解学习的关键因素并能够应用到实践中。
第三段:提供清晰且有条理的结构。
在讲解心得体会时,提供一个清晰且有条理的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听众需要能够明确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更好地跟随我们的讲解。因此,在讲解前,我们应当先整理好自己的思路,并制定一个逻辑清晰的结构。一个常用的结构是先介绍背景和问题,然后讲解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总结并给出建议。通过这样的结构,听众可以更好地理解我们的心得体会,并能够有条不紊地消化和吸收信息。
第四段:使用具体案例和实例。
在讲解心得体会时,使用具体案例和实例可以帮助听众更好地理解和感受我们的经验和观点。通常,一个生动的案例背后会有一个具体的故事和情境。通过讲述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将听众带入其中,并让他们有机会亲身经历和感受到我们所要传达的信息。同时,案例可以使抽象的概念变得具体和实际,从而更加易于理解和接受。因此,在讲解心得体会时,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具体案例和实例,以增强讲解的有效性和说服力。
第五段:回顾总结和鼓励行动。
在讲解心得体会的最后,我们应当回顾总结讲解的核心内容,并鼓励听众采取行动。回顾总结可以帮助听众回顾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经验,并确保他们正确地理解和掌握了我们所讲解的内容。而鼓励行动则是为了使听众能够将所得到的收获应用到实践中,并从中获得更大的价值。我们可以提供一些实际可行的建议和建议,并鼓励听众积极尝试和探索。通过这样的回顾总结和鼓励行动,我们可以使讲解心得体会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结论:
讲解心得体会是一种重要的交流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传达自己的经验和观点。为了提高讲解的有效性和说服力,我们应当明确主题和目标,提供清晰且有条理的结构,使用具体案例和实例,并回顾总结和鼓励行动。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讲解心得体会,并使听众从中获得真正的收获。
如何讲解合同篇九
目前,大家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 购房 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认购书 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 合同法 》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 ,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 合同成立 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 律师 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 广告法 律上一般视其为 要约 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 ,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 退房 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 购房合同 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 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何讲解合同篇十
“妈妈快来呀!”我急急忙忙地喊着,“乌云小子正给大地穿灰外衣呢!”话还没说完,只听一个惊天动地地雷声,紧接着“哗啦啦”地下起了大雨。大雨像决了堤的天河从天上倒下来,地上渐起了一个个大水泡。这时风也不甘示弱,“呼呼”地咆哮而来,垃圾袋在风的帮助下,飞到天上,有的像火箭一样直冲云霄,有的像看准猎物的老鹰向下俯冲。整个郊尾成了垃圾城。同学们穿着防水雨靴,踏着湿淋淋的校路,冒着凶猛地大风、大雨,顶着雨伞加快脚步往学校跑去。
太阳公公实在看不下去了,他拿起“阳光剑”向风、雨“刺”去,乌云散了,渐渐地,天变晴了,太阳公公“得胜”了!天气恢复原来的晴朗,又射出柔和的光芒,像一位慈祥的妈妈伸出慈爱的双手爱抚着地球宝宝。
天气,奇怪的天气,你一会儿像女孩哇哇大哭,一会儿又“眉开眼笑”太神奇了,我什么时候能控制这奇怪的天气呢?!
如何讲解合同篇十一
1、当合外力为零且作用于同一点时,即物体不受力时,物体处于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其运动速度大小、运动方向不发生改变。
2、合外力不为零的运动,典型的例子有:变速运动、改变路径的运动(物体受非平衡力)。
3、当合外力方向与速度方向相同时,物体做直线运动。
当合外力方向与速度方向不同时,物体做曲线运动。
如何讲解合同篇十二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人生的道路上不断累积的宝贵财富,它源自于我们的经历、感悟和思考。然而,将心得体会有效地传递给他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如何讲解心得体会,以期帮助读者有效地传递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明确主旨。
在讲解心得体会时,首先要明确自己的主旨。我们经常会有许多心得体会,但并不是每一个都适合讲解或传递给他人。因此,我们需要反思自己的体会是否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普遍性。在选择要讲解的心得体会时,应当着眼于能够对他人有所启发和帮助的内容。
第三段:深入分析。
一旦确定了要讲解的心得体会,就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我们应该详细探究自己的体会产生的原因,思考其中的逻辑和关联,以及影响自身的因素。通过对心得体会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中的核心思想,并从中提炼出值得分享的要点。
第四段:借鉴经验。
在讲解心得体会时,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通过研读相关的书籍、文章或者是与有类似经历的人交流,我们可以了解到更多的观点和经验。这些借鉴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拓宽视野,深化自己的思考,并丰富我们的讲解内容。同时,借鉴他人的经验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心得体会,避免过于主观或局限于个人经历的局限。
第五段:清晰表达。
讲解心得体会需要一种清晰、简洁但又生动的表达方式。我们应该避免使用太过专业化的术语,而是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传递自己的思想。同时,通过生动的例子、故事或者是个人经历来支撑我们的观点,能够使我们的讲解更加生动有趣,从而更容易引起他人的共鸣和关注。
总结段:总结全文。
通过明确主旨、深入分析、借鉴经验和清晰表达,我们可以更好地讲解心得体会。讲解心得体会是一项需要细心和耐心的工作,但它也能够使我们的体会价值最大化,并帮助他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更好地得到启发和指导。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为读者在讲解心得体会这一方面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
如何讲解合同篇十三
今天在微博上偶然看见电商研究者龚文祥先生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讲述了他在几年前,给传统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时,因为轻信了颇有实力的对方企业家的承诺,导致自己20万元损失的经历。
中国不少创业者为什么会忽视合同?
这则在微博上引发热议的消息,其描述的情况在现实中非常多见。中国人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的环境中,很多时候都不能把情与法分开,交易双方往往不好意思写份合同,觉得会驳了朋友的面子,由此给自己埋下交易失败的风险,没有交易合同的约束,加之金钱的诱惑,有时对方会把“朋友情谊”抛到脑后,受损失的最终还是创业者自己。
另一方面,由于合同确实无法改变一个人的良知,对一个人行为的约束力也是有限的,因此很多创业者便认为有没有合同也无所谓。可是创业者们,你们要是抱有这样的判断就大错特错了。合同的存在是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下来,如果对方违约,创业者可以采取法律救济 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当初签署的合同可以作为重要凭证来使用。亲兄弟明算账,丑话都说在头里了。如果龚先生当年有一纸有足够证明力的合同,-就有机会和办法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写合同不丢人。
创业者需要什么样的合同?
由于合同种类非常多样,我们无法提供全部行业里商务要求的合同模板,但是我们可以针对
创业者经常出现问题的地方提出建议,解释一个标准的合同最基本的注意事项。
第一,合同的基本框架严谨清晰。
一个标准合同通常分为12个部分:合同双方基本信息、鉴于条款(合同背景介绍)、定义条款(复杂或专业合同较常有)、合同交易内容(包含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双方承诺及保证、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方式、不可抗力出现时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附件。
根据交易双方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合同的应用场景以及制作合同的效率不同,上述12项一般不会全部使用。比如,有的交易中,交易的背景已经非常清晰了,鉴于条款往往就会被省略。
最基本的合同至少要包括2个部分: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和合同交易的内容(包含双方权利义务)。创业者在起草和审核合同时,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哪些部分作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合同中的条款不存在导致自己不可知的风险的可能。
有经验的律师在起草和审核合同时,往往会把一份合同快速分为12个部分,并站在己方当事人的立场起草和审核合同。总之,律师的职责就体现在不让自己的委托人遭遇他不可知的风险(很多风险是他自己要求面对的)。
因此创业者在起草合同时,也要明确一点就是自己愿意承受的风险有那些。比如,像一些一般性的商务合作,双方希望都有随时终止合作的权利,往往不会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这时候,创业者要清楚一点,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对方突然终止合同,你就无法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便于大家制作合同,我们特别针对合同的.12个部分,为大家有针对性指出都有那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双方基本信息:应健全,其中包括: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鉴于条款:描述合同背景、有时涉及合同目的。
3、定义条款:定义条款较为专业,涉及到合同重要内容的,一定要理解其意思,并注意定义项在合同中使用的一致性。
4、交易内容:交易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代表着本次交易的最重要的商务条款约定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应在合同中声明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其次考虑创业者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利益所在,明确创业者的权利和义务,注意理清交易的逻辑关系,如果是买卖合同,那么要明确买卖的整个交易流程,比如如何付款,如何交货,以及相关的保险,风险承担责任等内容;条款约定内容要清晰,措辞准确,不能引起歧义。根据具体合同类型考虑合同履行的具体流程,添加适用条款,适用条款是针对某一类型的合同,既定使用的某些条款。
5、双方的承诺及保证:交易双方是否有资质以及能力履行合同;注意审核交易对方的履行能力。
6、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责任承担约定清楚。
7、保密条款:根据具体合同约定不同的保密时间和保密范围。
9、不可抗力:一般情况下采取通用内容即可;注意删除有些对创业者自己不利的不可抗力形式。
10、违约责任:根据交易结构涉及的不同交易点,该交易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进行 违约责任的约定,尽量不要进行笼统的违约责任约定。
11、争议条款:尽量约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12、附件:如合同内容涉及附件,但对方没有交付附件内容,一定要向对方索取,以便全
面审核。
第三、格式清晰,便于双方使用和阅读。具体表现在这样两方面:
一方面,要保证标题间不发生矛盾冲突和混乱,合同功能完整、严密(加页码是个基本技巧);另一方面在语言表达上不使用书面口语、有歧义的语言,力求措辞准确。
第四、几种特殊合同的注意事项:
我们还想告诉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大家主要使用的合同大致分为三类,它们分别有不同的注意要点。
1、 买卖合同:注意合同中对标的情况的介绍,约定的交易方式及保险、运输、风险的承担。
2、 租赁合同:注意合同中对租赁物基本情况的介绍,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承担和优先权的约定。
3、 劳动合同:注意合同中对工作年限、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等规定。
最后,我们还要另外提醒各位创业者写好了合同,最好多审核几遍,审核过程中,多听听法务或法律顾问,以及业务人员的意见。
创业者法律课堂在7月底将会上线创业法律工具箱,里头收录了创业者需要的一些常用合同模板,欢迎大家使用。
注:本文无法替代律师的工作,具体的审核和服务还是需要寻找专业律师的服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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