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合同(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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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合同(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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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违约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要写一份完美的合同,首先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合同的范文可以提供起草合同时的参考和借鉴,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的结构和内容。在起草合同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常见条款,然后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符合自己的需求。范文中的合同条款可以作为起草合同的参考点,同时可以借鉴其中的用词和表达方式,以便起草一份更加准确和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希望大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范文中的条款和表达,起草出一份符合自己需求的合同。

口头承诺合同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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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合同篇二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做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不用当事人特别指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更是非常普遍。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但是,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所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一定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

1、杜绝口头承诺;

2、签订既能促成交易,又能控制风险且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

1、签订正规合同文本。

例如,北京使用的家装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监制的修订版,合同全称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这是正规的文本合同。由该公司自拟的合同别轻信。

2、条款看不懂别签字。

签字之前,一定要看好合同中约定的每个条款,有模棱两可或看不懂的条款,一定要问清楚。不要漏项不填,事前约定越详细,发生问题时越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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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合同篇三

【要点提示】 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其明确肯定了保证合同应为要式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口头保证可以视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冯某 李某

原告诉称:李某给被告冯某等人承房,赊购原告张某楼板,将其小轿车留置。被告冯某向原告说情要求放车,并口头承诺5日内向付清欠款。后又经被告李某从中说情,故原告将车放回。但被告冯某并未按约定如期支付原告楼板款,只将一辆小轿车交予原告作为其担保付清楼板款的抵押。但因该车非被告冯某合法所有,故车主诉至法院索要,原告将该车还给被告冯某。但两被告并未将其所担保的楼板款付清。

被告冯某辩称:不清楚赊购楼板款一事,打电话找李某从中说情放车一事,是因扣车行为违法,但被告冯刚并未为此事附带任何条件。原告应向欠款人主张还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被告冯某曾请我说情让其放车。但5天后,欠款未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冯某协商此事无果。

【法院审判】

被告冯某虽未与原告张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但其承诺放车还款的行为,及其相关证人证言,均证明存在担保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某由于事前对赊购楼板款及扣车之事不知情,无任何保证合同及行为,担保关系不成立。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口头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此外,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其明确要求当事人间的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见,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味的抹杀口头保证的效力反而会体现出法律的不公,有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使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公民之间的口头保证;二是保证人已履行保证债务且对方已接受,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足以证明保证合同的存在。故此时口头保证合同应有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虽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在个别情况下有效,但会使得发生合同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进行取证、查明事实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很难进行认定。故当事人应依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避免口头形式所带来的诸多麻烦。

口头承诺合同篇四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但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技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海上拖航合同都应当以书面订立。其他法律对具体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还有:劳动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以及担保法第十三条等等。我国参加国际公约,也往往对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见,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应当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容易发生争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凡是不违反法律,民事主体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应对合同再规定限制条件。

在起草的过程中,有关合同形式条文的写法也数易其稿。考虑到既要适应现实需要,又要提倡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口说无凭,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法制化,本条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达到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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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合同篇五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综上可知,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合同,我国法律直接规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订立,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也就是说,那些法律规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话,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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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合同篇六

市民张先生20xx年来柳州市某单位工作,在柳北区某小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并把家人接来共同生活。在租房时,张先生与房东刘女士签订了两年的租赁期限。然而,20xx年5月,刘将上述房屋转卖给韦先生,并办理了过户。随后,韦来到上述房屋,要求张搬离。张无奈之下,将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刘退还预先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共1.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支持了张的诉求。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无权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本案中,刘将房屋易主,但是并不影响之前与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生效;之后因租赁无法进行,双方也都同意解除,已预支的租金和押金应予以返还。

20xx年9月,与房东周某口头协商解除之前的租赁合同后,小覃搬出周位于跃进路的一处门面。3个月后,小覃却被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由小覃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元。小覃很无奈,自己明明已经搬离了门面,而且双方也口头约定解除了租赁合同,为何还要再支付租金。之后,经法院调解,小覃支付了20xx元给周某,双方解除了之前的租赁合同。

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只要合同未解除,双方都应按合同内容兑现。从合同上来讲,租客即使未使用房屋,也应该支付房租。法官提醒,口头解除合同是存在隐患的,一旦有一方不认账就可能发生纠纷。因此,一旦决定不再租赁房屋,双方要积极沟通,一定要从法律上解除合同,即双方签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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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合同篇七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写字楼物业管理处的要求,为保证写字楼物业的完好和安全,维护好入驻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场所设施的整洁美观,公司在进行装修施工期间承诺如下。

1、不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计用处和布局,需要改变水管、电线走向的需要提前中请批准。不对房屋建筑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露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2、不占用和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等公共部位、场所和设施。不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给排水、供气、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

3、不乱搭建、乱贴画。不进行有损于公共设施的工程,保证物业外观和公共装饰的美观和统一。

4、不使用有毒、有污染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不抛撒乱放,并及时清运出场,运送过程中不影响写字楼内的整洁。散落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干净。施工材料、设备和施工人员按规定的出入口入场。施工人员每天做好入场登记,并不在施工现场留宿。

5、施工中不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办公。安装空调、防盗窗、风机等装置的,要先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6、建筑垃圾、黄沙、水泥等散装材料必须装袋搬运,不得使用客运电梯运送装修材料。损坏公共设施的要照价赔偿。

7、对在施工中造成管道堵塞、漏水、停电、坠落和火警等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他人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给予修复和赔偿。

8、装修现场必须合理封闭,降低粉尘和噪声。施工现场严禁用火和吸烟,施工中使用电焊时要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

上述条款我公司已确认并保证遵守。若有违反,物业管理处有权处理并限期改正和强制整改。包括停止供水、供电甚至禁止入场。直至停工整顿整改完毕方可施工。

装修单位:xxx公司(盖章)。

承诺起始时间:20xx年月日。

口头承诺合同篇八

参加项目工程的劳务施工,为了切实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问题,既:现场安全、工程质量、民工上访、文明施工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愿以本《承诺书》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制度,在安全工作中,始终做到自警、自省,警钟长鸣,把安全生产、生产安全的理念贯穿到整个生产经营全过程,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如出现安全伤亡事故,本人愿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罚。

2、严把质量关,确保创建用户满意工程,树立用户至上,质量第一。如出现质量问题将承担一切损失并接受公司处罚。

4、在现场文明工地建设上,通过提高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促进文明工地建设,保证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重庆***********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与贵司通过长期的业务往来,建立了良好的劳务合同关系,为了规范双方的管理和保持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本人特向贵司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贵司劳务工程履约及质量保证金的缴纳规定,即:本人明确地知道,向贵司支付合同履约及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必须打入贵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必须以盖有贵司财务章的收据为缴纳履约及质保金的依据,除此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时候出具的收条、收据等均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贵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本人缴纳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贵司及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保证金或保证金性质的变相借款由本人向收款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

2、本人在结算劳务工程款时,必须严格按照贵司的财务制度及付款规定、程序办理。贵司根据本人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本人在相应劳务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贵司开具结帐申请单,并在结帐申请单结帐联上亲自签署本人姓名,再由该项目施工员根据结帐申请单开具工单、结帐单,开票员根据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结帐申请单、结帐单再开具内部结算付款凭证。若本人从结帐申请单开具之日起90日未按贵司财务制度完善上述结算凭证的审批及挂账手续,则视为我本人放弃收取该工程款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4、本人明确地知道,贵司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处长、库管员等)任何时候以贵司或贵司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本人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贵司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贵司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贵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本人与贵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单价包括相应劳务的人工费、辅材费、安全责任及意外伤害保险、劳保及防护用品、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的各种工资、税金、高温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节假日加班、夜班、赶工补贴、自备工具用具费、医疗费、差旅费、外来劳动力就业证费、岗位培训费及质量优良奖、安全无伤亡事故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以及完成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其他所有费用。相应劳务结算价款均为一次性包干,本人不应再要求贵司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6、本人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每月30日前向贵司提供有其工人领款签字的工资表(工资表必须包含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否则贵司有权扣减劳务款直接代付工人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且贵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7、本人应加强对雇佣民工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若发生争议,本人必须正确引导民工依法解决,坚决制止民工采用爬塔吊、围攻办公室、围堵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方式威胁、恐吓贵司及贵司管理人员。如民工发生上述行为,给贵司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愿与民工承担连带责任,除赔偿贵司损失外,还应承担支付贵司5万元违约金。

8、本人及本人雇佣民工在贵司从事劳务作业期间,因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的伤残病死,由本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贵司无关。

9、若本人不将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贵司作好准备或因未做好计划通知等,所带来的损失、停工均由本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影响了其它工种进行正常施工,也由本人负责赔偿。在施工过程中,贵司有权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另行分包约定由本人承包的任何工作内容,并直接向实际承接劳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付款事宜,且本人无条件同意贵司从本人劳务工程款项里扣除实际产生的相应费用。

附件:

1、结帐申请单:

2、工单。

3、结帐单:

4、内部结算付款凭证:

承诺单位(公章):年月日。

甲方合同承诺书范文。

个人担保合同承诺书。

教师党员承诺书汇总。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承诺书。

口头承诺合同篇九

案情介绍。

孙某与20xx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承诺书。孙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每月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月20日,孙某以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同月25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离开公司,20xx年3月,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xx年2月到12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庭审过程中,某公司处以一份由孙某于20xx年4月1日书写的《声明》,表明某公司已向孙某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劳动合同文本,由于孙某原因不愿意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对该《声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某公司据此以孙某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请求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承诺书》。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方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作“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简单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是错在劳动者。因此孙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而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单位应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包括应当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等程序。其次,法律并未强调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过错,没有区分是谁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最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予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反而以孙某“声明”为依据,规避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并非为考虑因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即单方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补偿金的。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怠于行使此权利而导致的劳动关系在未签劳动合同下进行的'不良后果时,应有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口头承诺合同篇十

我与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xx年12月28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即行解除。xx公司及时通知了我,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因我个人原因,迟迟未到xx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失业手续不能如期办理,现已超过有效期限,因此无法按实际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转入失业,领取失业金。

为了能够重新办理失业手续,领到失业金,经我本人申请,xx公司同意与我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签约目的是为了重新办理失业手续,不是续订《劳动合同》,仅限于xx公司给我办理转失业手续之用。签约双方均不享有、不承担该续订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我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无任何约束力,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承诺,绝不依据上述《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对xx公司主张权利,需补缴的失业保险金等费用,由我本人全额承担。

日期:

口头承诺合同篇十一

我单位郑重承诺:年月日与北京市xx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内容:。合同金额为:。现申请此合同终止。

我公司承诺:终止上述合同后,我公司不在向贵公司申请材料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承诺单位(全称、公章):

口头承诺合同篇十二

承诺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诺人的资格:

1、承诺人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合法续存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承诺人的经营活动没有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

3、承诺人的经营活动不会对被承诺方构成欺诈和侵犯;。

4、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承诺人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第二条本合同所规范的行为为:

1、借助因特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2、邮购;。

第三条承诺人承诺之货品总价为人民币元。其产品规格如下附表:

第四条承诺人针对其所售货品承担下列义务:

1、货品包装:产品承诺协议书范本。

提供爱瀛金网宝盒壹件。

2、随货同行:

提供鉴定证书原件壹份。

3、运输及保险:

提供免费ems保价快递。

4、发运期限:

收到货款24小时内。

5、退货(款):

承诺在货品发出之后三十日内接受无理由退货(款)。

6、货品质保期:

终身。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承诺人对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原价贰倍赔偿。

2、承诺人对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所造成的道德问题按照原价拾倍赔偿。

第六条时间戳:

1、本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2、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条本合同订立地为南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盖章:被承诺人签字盖章:

口头承诺合同篇十三

鉴于:贵公司于年月(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目标承包协议书》;我公司经慎重考虑,决定为(项目负责人)提供连带担保;并遵守如下担保承诺:

3、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及衍生合同履行期满后二年内。

1、无需取得我公司同意,均系我公司担保范围;

2、我公司对收取及支付的安全,负有直接赔偿责任;

3、贵公司可根据情况,追究者由我公司直接进行赔偿;

4、因本担保书及担保内容产生的诉讼,均由贵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公司(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附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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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合同篇十四

传统中国出于对信义的尊崇,以君子协议进行口头交易,是最普遍的事情。它体面地表达了义士商贾和乡邻朋党一诺千金、一言九鼎式的君子思想、豪放意识和纯朴情怀。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

这种具有道德魅力的传统和文化,步行千年穿越农耕社会而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却依然活跃于我们的经济生活。法治的力量似乎并非它行进中的羁绊,始终无法对它植入理性的约束。口头协议的大量存在,就是例证。没有纸质载体,合同当事人意思合致的内容缺乏证据,口头合同通常会陷入双方各自表述的真实意思表示,甚至沦为事实合同。本文所谓之事实合同,是指缺乏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合同,亦涵盖了仅仅具有口头协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事实合同,被德国学者豪普特于1941年在其专题演说论事实上契约关系所揭示和发展。以豪普特的思想学说为主论,着书立说者颇多,本文只是以这一学说为核心,意在归化其学说的边缘和分枝,重点阐述具有口头协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之规制方法和处理实务。笔者认为,口头合同的意思合致若被履行行为所修改,或被争执双方各自解释而致其内容不能确定,亦可依事实合同论之。

1、某楼房的全体业主均系某公司职员或家属,该公司与天然气公司签订合同,由天然气公司供应天然气给该楼房全体业主使用。其他业主均按时支付天然气费用,唯有一位业主以其与天然气公司没有合同为由而拒绝给付。天然气公司遂诉诸法庭,法院判决该业主与天然气公司合同成立,应当支付天然气使用费。

2、张有土地,委托李销售,李出售给朱某等十余人。由于张、李纠纷,张对李出售土地不予认可而不能交付土地。朱某等人遂持付款凭据起诉张、李二人,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张、李二人的合同成立,并要求二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初始状态看,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的区别不完全在于当事人是否经历了意思合致,因为前者不是必须。而在嗣后的处理上,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已经被我们植入了意思合致的事实合同,已经和口头合同一样具有了相同的物理构成,尽管意思合致的植入具有明显的痕迹且充满争议。如果我们接受豪普特教授的理论,我们动用合同法的理由就变得非常简单。或许,我们只是想更加自由的出入于合同法巡航的领域,才如此热衷于丰富和完善事实合同理论。

为了便于理解,可以给口头合同再作一次划分:其一为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要约和承诺而产生意思合致,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口头合同。其二为当事人根本未经要约和承诺,但依据其事实行为仍可以判断其成立了以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欠缺意思合致,但仍称呼其为口头合同。通常,如果需要,我们会拟制一种关系来修补或代替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并把它植入当事人之间,使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呈现出来,得以便捷和正当的动用合同法来处理它。否则,我们会面临新的问题:我们揭示了事实合同的积极性和重要性,却不得不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加以规制。

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在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往往将事实合同表述为合同关系。例如,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成立,而不是要求确认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很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因循该法条进行请求和表达。因此,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均可以直接要求确认其效力,没有必要因缺乏书纸介质而改为要求确认合同关系如何如何。否则,易生法律概念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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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合同:融资合同。

金融合同:还款合同。

版权登记合同许可合同。

版权登记合同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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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合同篇十五

1、甲方应为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

登记证》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法定企业,并应提供加盖红章的`资质复印件给乙方。

2、甲方所供货物必须是原装正品。

3、甲方应提供所销货物的检验报告书及合格证。

1、到货验收合格后,乙方7日内结清全部货款。

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有效期等,乙方有权拒收,甲方应积极处理善后工作。在货物有效期内:甲方对其所销货物质量负责,如果质量不合格经厂方认定,双方协商承担经济损失,但由于因乙方施工工艺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损失。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口头承诺合同篇十六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做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不用当事人特别指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更是非常普遍。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但是,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所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一定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

1、杜绝口头承诺;

2、签订既能促成交易,又能控制风险且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

1、签订正规合同文本。

例如,北京使用的家装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监制的修订版,合同全称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这是正规的文本合同。由该公司自拟的合同别轻信。

2、条款看不懂别签字。

签字之前,一定要看好合同中约定的每个条款,有模棱两可或看不懂的条款,一定要问清楚。不要漏项不填,事前约定越详细,发生问题时越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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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合同篇十七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综上可知,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合同,我国法律直接规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订立,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也就是说,那些法律规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话,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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