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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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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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是一种长篇故事性文学作品,具有完整的情节、人物形象和背景描写。科技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何解决?为了帮助大家写作总结,小编搜集整理了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一

网络犯罪的迅猛发展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必须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长期以来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网络犯罪的危害和应对之道。在此,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对广大网民能够有所帮助。

首先,明确网络犯罪的危害性。网络犯罪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盗窃等多种形式。它们的危害之处在于其迅速性和隐蔽性。通过网络,犯罪分子可以实施跨区域、跨国家的犯罪活动,而且他们往往在隐藏自己身份的同时,使我们无法找到他们。一旦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我们可能会失去财产、隐私和社会声誉,甚至受到心理上的创伤。所以,我们必须增强意识,认识到网络犯罪的危害性,时刻保持警惕。

其次,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对网络犯罪有一定的认知。在网络上,我们要时刻警惕各种钓鱼、诈骗、木马和病毒程序,不轻易点击、下载和安装不明来源的文件和软件。要多学习有关网络安全的知识,了解常见的网络犯罪手段和防范之法。不要随意向陌生人透露个人隐私和重要信息,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定期更新和更改密码。在处理电子邮件、社交网络等,要慎重对待陌生人的请求,不能随意点击链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三,合理利用网络工具和技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上,我们可以利用一些常见的网络安全工具和技术来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例如,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等安全软件,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和软件补丁,设置强密码和密保问题,启用双重认证,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等等。此外,网络上也有许多专业的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和机构,我们可以寻求帮助,积极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要遵守网络纪律和法规,不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和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四,加强个人素质的培养,提高对网络犯罪的应对能力。信息时代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的网络素质和信息素养。我们要学习掌握网络安全技术,了解网络犯罪的新动向和新形式。同时,也要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知晓自己的维权途径和法律救济渠道。此外,在遇到网络犯罪问题时,要果断采取行动,第一时间做出报案或求助的决定,寻求帮助和寻求法律援助。

最后,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是防范网络犯罪的有效途径。作为个人,我们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更好地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政府和社会也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整治力度,完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加大对网络犯罪行为的追查和制裁力度。只有大家齐心协力,形成合力,才能使网络犯罪受到有效的遏制,保障我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通过对网络犯罪防范的个人心得体会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认识到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只有提高防范意识,自我保护和合理利用网络工具,增强个人素质,加强政府和社会的打击网络犯罪力度,才能真正提高网络安全水平,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二

【内容提要】严重侵犯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及网络信息安全之犯罪即为网络犯罪。网络共同犯罪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针对网络系统和网络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网络共同犯罪在通过网络达成共同犯罪故意及通过网络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上,与传统共同犯罪有着显著区别,当慎察之。

【摘要题】司法实务研究。

由于计算机网络所具有的信息传送与资源共享功能,各种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犯罪活动也从无到有,日益猖獗。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日益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形式之一。仅在19,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案件就达100多起[1](p.108)。网络犯罪的出现,在计算机科学、社会学、历史学、刑法学、犯罪学、刑事侦查学等诸多领域中产生了深刻的变革。近年来,网络犯罪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然而,关于网络犯罪的确切含义,存在相当大的争论。我们认为,网络行为涉及了三方面的秩序:其一,网络本身秩序,或者说网络系统之安全性;其二,网络资产合法所有权之秩序;其三,网络合理使用之秩序,即网络空间虚拟社会之秩序。根据20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草案的规定,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滥用的行为”。笔者认为,从网络属性以及刑法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网络犯罪刑法保护对象分为三类是比较科学的,其分别体现了网络的不同价值属性,亦体现了网络犯罪问题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倾向于将网络犯罪定义为严重侵犯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及网络信息安全之犯罪。(注:笔者这里严格限定网络数据与网络信息的范围,认为这里的网络数据仅指其本身即具有一定价值之数据,网络信息则是指以其所反映之思想内容为表征的计算机识别符号。)任何严重违反上述三种秩序之行为,均构成对网络秩序之侵害,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网络犯罪此种法益之存在,独立于传统刑法所保护其他之具体法益。如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这如同我国刑法上规定的金融犯罪一般。因金融秩序之重要,刑法对其单独规定,而因网络之重要,刑法亦有单独规定之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共同犯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其一,在广义上,网络共同犯罪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危害网络秩序所构成的犯罪行为。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包括针对网络系统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网络共同犯罪,而无论共同犯罪发生的场合。其二,在狭义上,网络共同犯罪当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针对网络系统及网络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笔者认为,网络共同犯罪问题的提出,主要基于两个原因:(1)作为一种新型的通信工具,网络为传统的犯意联络建立了新的方式;(2)作为一种特殊的载体,网络中蕴涵了各种数据资产,提供了与传统共同犯罪不同的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因而,其共同犯罪客观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网络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刑法学问题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何对待通过网络达成的共同犯罪故意问题。首先,犯罪主体的状况难以确定。在网络危害行为中,其中相当一部分由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有的也仅仅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责任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情形下,与其共同实施网络侵害行为,行为人构成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共同犯罪,不无疑问。其次,网络上用户的隐匿性使一些身份犯的犯罪状况也难以确定,而在共同犯罪中则要求各个行为人的身份必须特定化。如何认定其特定之含义将影响共同犯罪成立与否与刑罚轻重。再者,网络使犯罪故意之意思联络变得更为复杂。有时行为人并非有意相约,而是偶尔于网络中相遇,便一起攻击某一个计算机网络系统,至于其攻击动机如何,攻击情况是否顺利,攻击结果怎样,甚至其攻击了什么,行为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其二,如何对待通过网络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问题。一方面,因网络行为所特有的技术性因素,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难度。另一方面,在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表现出来的是不同的侵犯性指令或程序,无法分清不同行为人与犯罪结果之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程度。于是,也无法对行为人进行不同的定罪量刑。即使在存在分工的情况下,除了教唆犯、组织犯之外,实行犯与帮助犯在计算机网络空间里的犯罪行为都表现为攻击性指令程序,无法分清哪些程序指令是由哪一个行为人操作实施的,帮助犯与实行犯之界限不明。因此,就广义的网络共同犯罪来看,并不能显著地反映网络犯罪的特性,如数个行为人共同针对计算机网络硬件所实施的盗窃、破坏行为,均未与传统共同犯罪之形态认定有显著不同。因此,笔者将要讨论的网络共同犯罪乃是基于狭义上的观点,主要针对通过网络实施的危害网络系统及其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

(一)网络共同正犯。所谓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基于共同正犯的网络犯罪,认定其构成特征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共同实行故意之认定。两个以上行为人具有进行网络共同犯罪的故意,是认定网络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要素。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p.510)。网络犯罪共同实行故意的认定,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其一,对共同犯罪行为人之明知。即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人实行犯罪行为,而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网络犯罪中,这包含了两方面的认识内容:首先,关于对共同行为人是否存在的明知。在网络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场合下,网络行为的不可视性决定了有时行为人并非明确知道有他人行为的参与。例如,行为人甲在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发现行为人乙也在实施侵入行为。在这样的场合下,认定甲具有明知之故意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甲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时,仅仅发现了被他人已经打开的计算机入侵路径,是否可以认定明知呢?在日本刑法上,这种情形被称为继承的共同正犯[3](p.397)。在继承共同正犯的情形下,后来行为者的责任范围只应该在形成了意思沟通之后与先行行为者所共同实行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之内。其次,关于共同行为人身份的明知。在网络犯罪中,数个行为人之间既可能比较熟识,也可能是素昧平生,彼此之间无任何个人资料的了解。因此,对于对方是否实行“犯罪行为”以及实施何种性质之犯罪,认定上不无困难。在相对人是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情形下,由于对方不构成网络犯罪行为,行为人本身自无成立网络共同犯罪之可能。在身份犯之情形下,不具有特殊身份之人与具有特定身份之人实施具有特定身份方能成立之犯罪,在行为人不明知对方具有特定身份之情形下,亦无法成立网络共同犯罪之故意,应以其各自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三

当今社会,网络犯罪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问题,给人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了更好地防范网络犯罪,我参与了一系列的学习和经验总结。在此,我将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了解网络犯罪的类型和手段非常重要。网络犯罪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侵入、网络盗窃等。学习这些犯罪类型和手段,我们可以提高自己识别和防范的能力。比如,我们需要警惕伪造的网站和电子邮件,避免点击垃圾信息中的链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盗用等。此外,网络犯罪还有可能通过各种社交媒体渠道传播,并欺骗人们提供个人信息。因此,我们需要保持警惕,时刻提高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

其次,安全技能的提升是防范网络犯罪的重要保障。掌握一些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防范网络犯罪。比如,我们需要了解操作系统及应用程序的更新和维护,使用安全可靠的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安装和更新杀毒软件等。此外,我们还可以学习一些防范网络攻击的技巧,比如使用虚拟专用网络(VPN)保护我们的上网行为。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安全技能,我们可以有效地降低自己成为网络犯罪受害者的风险。

第三,保护自己的隐私是防范网络犯罪的重要一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和滥用。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使用社交媒体平台和在线购物时,我们应该谨慎地选择和分享个人信息,避免将个人隐私暴露在公共场合。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调整个人隐私设置,限制他人的访问权限,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保护个人隐私是我们自我保护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对网络犯罪的一种有力防范。

第四,加强网络安全教育的力度是防范网络犯罪的必要手段。网络犯罪的频发也暴露了人们网络安全教育不足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和儿童,我们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网络使用观念和防范网络犯罪的能力。政府、学校、家庭和社区都应该共同努力,为人们提供更全面、系统、有效的网络安全教育,使人民在网络空间中更安全地生活和工作。

最后,建立全球合作是防范网络犯罪的关键。网络犯罪已经超越了国界和地域,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防范网络犯罪方面,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是必要的。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情报,共同打击网络犯罪,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对网络犯罪分子的追踪、起诉和惩罚,维护公众的网络安全。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我们才能够真正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

通过参与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防范网络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需要时刻提高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积极参与网络安全教育和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防范网络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四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给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针对网络犯罪的情况,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民法措施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网络犯罪民法,我对网络犯罪的认识更加深入,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了一些新的思考。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并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段:网络犯罪的形势严峻。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暴力等一系列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给人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扰。网络犯罪不仅给个人权益带来重大损害,还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加强网络犯罪民法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网络犯罪民法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它规定了在网络犯罪诉讼中犯罪行为、责任追究和法律救济的相关规定。网络犯罪民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打击网络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网络犯罪民法的建设也是完善法治体系、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在学习网络犯罪民法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的自我保护过程。在遭受网络犯罪侵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自己的权益。此外,我也明白了网络犯罪民法的重要作用在于规范网络行为和维护网络秩序,只有在一个有序的网络环境下,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虽然网络犯罪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首先,应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通过提升人们的网络素养和加强警方力量,共同推动网络犯罪的有效防范。其次,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司法审判,在破案和判决中,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彰显法律的严肃性。最后,建立健全的网络犯罪案件处理机制,加强司法和执法力量之间的协作,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效果。

第五段:总结。

网络犯罪民法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通过学习和了解网络犯罪民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认识到网络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在未来,我们应加强对网络犯罪民法的宣传和普及,增加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同时,政府应继续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为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五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多。为了提高大家对网络犯罪的认识,学校特别邀请了网络安全专家举办了一场网络犯罪讲座。我有幸参加了这次讲座,对网络犯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心中不禁生出了许多感慨和思考。

首先,讲座上以实际案例为例讲解了现阶段网络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原本以为网络犯罪只是指黑客攻击网站、盗取他人信息那样的行为,而在讲座上我才发现,网络犯罪的手段远超我们的想象。比如,利用软件漏洞实施的攻击、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等。这些手段不仅犯罪分子能够轻易操作,而且往往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通过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网络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更加明白了保护自己的重要性。

其次,讲座上谈到了预防网络犯罪的方法和途径。网络犯罪的防范需要从自身做起,讲座中网络安全专家强调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比如,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随便点击陌生链接,定期修改密码和更新防病毒软件等。同时,讲座还普及了一些防范网络犯罪的常识,提醒大家要警惕网络犯罪分子的各种手段,并教给了我们相关方法和技巧。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深感网络犯罪的可怕和普及,也明白了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才能远离网络犯罪的威胁。

然后,讲座强调了网络犯罪对社会的影响和责任。网络犯罪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安和困扰。网络犯罪分子的行径破坏了网络安全的秩序,使得网络空间无法真正成为一个安全和可信赖的环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网络犯罪负起一定的责任,不仅要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还要积极参与到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中。

最后,讲座还针对少年儿童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教育。青少年作为网络的主要用户群体,往往容易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因此,他们需要更多的关注和保护。通过讲座,我了解到少年儿童网络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也明白了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监督的重要性。作为学生,我要自觉抵制网络暴力、传播正能量,在网络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通过这次网络犯罪讲座,我不仅对网络犯罪有了更清楚的认识,而且还深刻感受到了信息时代的网络安全问题。我将珍视这次机会,将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并积极参与到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中。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使互联网成为一个更好的共享平台。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六

【内容提要】严重侵犯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及网络信息安全之犯罪即为网络犯罪。网络共同犯罪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针对网络系统和网络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网络共同犯罪在通过网络达成共同犯罪故意及通过网络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上,与传统共同犯罪有着显著区别,当慎察之。

由于计算机网络所具有的信息传送与资源共享功能,各种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犯罪活动也从无到有,日益猖獗。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日益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形式之一。仅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案件就达100多起[1](p.108)。网络犯罪的出现,在计算机科学、社会学、历史学、刑法学、犯罪学、刑事侦查学等诸多领域中产生了深刻的变革。近年来,网络犯罪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然而,关于网络犯罪的确切含义,存在相当大的争论。我们认为,网络行为涉及了三方面的秩序:其一,网络本身秩序,或者说网络系统之安全性;其二,网络资产合法所有权之秩序;其三,网络合理使用之秩序,即网络空间虚拟社会之秩序。根据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草案的规定,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滥用的行为”。(注:参见:/zh-cn/zuanti/newhouse/zuanjia/167947/0905/。)笔者认为,从网络属性以及刑法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网络犯罪刑法保护对象分为三类是比较科学的,其分别体现了网络的不同价值属性,亦体现了网络犯罪问题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倾向于将网络犯罪定义为严重侵犯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及网络信息安全之犯罪。(注:笔者这里严格限定网络数据与网络信息的范围,认为这里的网络数据仅指其本身即具有一定价值之数据,网络信息则是指以其所反映之思想内容为表征的计算机识别符号。)任何严重违反上述三种秩序之行为,均构成对网络秩序之侵害,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网络犯罪此种法益之存在,独立于传统刑法所保护其他之具体法益。如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这如同我国刑法上规定的金融犯罪一般。因金融秩序之重要,刑法对其单独规定,而因网络之重要,刑法亦有单独规定之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共同犯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其一,在广义上,网络共同犯罪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危害网络秩序所构成的犯罪行为。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包括针对网络系统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网络共同犯罪,而无论共同犯罪发生的场合。其二,在狭义上,网络共同犯罪当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针对网络系统及网络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笔者认为,网络共同犯罪问题的提出,主要基于两个原因:(1)作为一种新型的通信工具,网络为传统的犯意联络建立了新的方式;(2)作为一种特殊的载体,网络中蕴涵了各种数据资产,提供了与传统共同犯罪不同的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因而,其共同犯罪客观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网络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刑法学问题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何对待通过网络达成的共同犯罪故意问题。首先,犯罪主体的状况难以确定。在网络危害行为中,其中相当一部分由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有的也仅仅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责任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情形下,与其共同实施网络侵害行为,行为人构成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共同犯罪,不无疑问。其次,网络上用户的隐匿性使一些身份犯的犯罪状况也难以确定,而在共同犯罪中则要求各个行为人的身份必须特定化。如何认定其特定之含义将影响共同犯罪成立与否与刑罚轻重。再者,网络使犯罪故意之意思联络变得更为复杂。有时行为人并非有意相约,而是偶尔于网络中相遇,便一起攻击某一个计算机网络系统,至于其攻击动机如何,攻击情况是否顺利,攻击结果怎样,甚至其攻击了什么,行为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其二,如何对待通过网络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问题。一方面,因网络行为所特有的技术性因素,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难度。另一方面,在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表现出来的是不同的侵犯性指令或程序,无法分清不同行为人与犯罪结果之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程度。于是,也无法对行为人进行不同的定罪量刑。即使在存在分工的情况下,除了教唆犯、组织犯之外,实行犯与帮助犯在计算机网络空间里的犯罪行为都表现为攻击性指令程序,无法分清哪些程序指令是由哪一个行为人操作实施的,帮助犯与实行犯之界限不明。因此,就广义的网络共同犯罪来看,并不能显著地反映网络犯罪的特性,如数个行为人共同针对计算机网络硬件所实施的盗窃、破坏行为,均未与传统共同犯罪之形态认定有显著不同。因此,笔者将要讨论的网络共同犯罪乃是基于狭义上的观点,主要针对通过网络实施的危害网络系统及其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

(一)网络共同正犯。所谓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基于共同正犯的网络犯罪,认定其构成特征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共同实行故意之认定。两个以上行为人具有进行网络共同犯罪的故意,是认定网络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要素。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p.510)。网络犯罪共同实行故意的认定,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其一,对共同犯罪行为人之明知。即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人实行犯罪行为,而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网络犯罪中,这包含了两方面的认识内容:首先,关于对共同行为人是否存在的明知。在网络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场合下,网络行为的不可视性决定了有时行为人并非明确知道有他人行为的参与。例如,行为人甲在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发现行为人乙也在实施侵入行为。在这样的场合下,认定甲具有明知之故意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甲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时,仅仅发现了被他人已经打开的计算机入侵路径,是否可以认定明知呢?在日本刑法上,这种情形被称为继承的共同正犯[3](p.397)。在继承共同正犯的情形下,后来行为者的责任范围只应该在形成了意思沟通之后与先行行为者所共同实行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之内。其次,关于共同行为人身份的明知。在网络犯罪中,数个行为人之间既可能比较熟识,也可能是素昧平生,彼此之间无任何个人资料的了解。因此,对于对方是否实行“犯罪行为”以及实施何种性质之犯罪,认定上不无困难。在相对人是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情形下,由于对方不构成网络犯罪行为,行为人本身自无成立网络共同犯罪之可能。在身份犯之情形下,不具有特殊身份。

之人与具有特定身份之人实施具有特定身份方能成立之犯罪,在行为人不明知对方具有特定身份之情形下,亦无法成立网络共同犯罪之故意,应以其各自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其二,对共同危害结果之认识。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危害后果;在共同行为人具有网络共同犯罪预谋的情形下,确定其预见共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并无困难。但是,如果在一个共同侵害行为中,一些行为人持非法侵入的故意,其他行为人持盗窃数据之故意,是否构成共犯?这个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涉及到关于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的争论,只不过在网络共同犯罪中,这个问题尤为突出而已。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也不构成共同犯罪。[2](p.510)笔者认为这同样适用于网络犯罪的场合。

其三,对共同意志之认识。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或者放任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共同意志之产生,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行为。日本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在于,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关于实施其相互利用的特定违法行为的意思沟通[3](p.397)。意思沟通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明示的意思联络,诸如通过书信、言语、bbs、聊天工具等进行;暗示的意思联络主要是通过积极行为识别。例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主动予以配合的行为。

2.共同实行行为之认定。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与犯罪结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网络犯罪共同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均为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但在网络共同犯罪中,认定这一点变得极为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在网络的侵害行为中,许多都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在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其他共同行为人自然无法成立共同网络犯罪。这一点,在网络犯罪中也无例外。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对方是未成年人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笔者认为,针对这一点,可以按对象错误予以解释。即使对方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自己亦可成立共同犯罪。

其二,各共同犯罪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犯罪活动整体。因网络的特殊性,如何认定形成统一的整体,具有相当的难度。笔者认为,统一犯罪活动整体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各行为人分别单独构成相对独立的危害结果,其整体危害为各单独危害之机械相加,其相互配合之含义,乃是共同促成了一个概括的危害结果。如数个行为人策划对某网站实施共同攻击行为,各行为人分别以自己的方式与手段对该网站实施了攻击行为,造成其损失。二是各行为人之行为相互依存,缺少任何行为之一,均无法成立法定危害结果。行为人行为相互依存,主要应从技术上的角度进行考察,即行为人一方的行为,是否为他人的侵害行为构成便利,这种便利既可以是单方,也可以是相互提供的。其技术上相互依赖,表现为三种形式:即:(1)后技术行为以先技术行为为基础,如一人负责黑客软件之编写,一人负责用该软件查找系统漏洞;(2)数人共同完成一技术行为,如几个行为人共同编写破坏计算机程序软件之行为;(3)数技术行为共同指向同一最终目标,如数行为人中,有人负责攻击计算机电子认证系统,有人负责获取客户信息,其行为之综合,促成电子欺诈行为之完成。

(二)网络教唆犯。所谓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网络教唆犯是指通过网络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网络教唆犯的构成特征如下:

1.网络教唆故意之认定。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首先,依据传统刑法理论,教唆犯须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决心还不坚定[2](p.559)。如果教唆者认识到被教唆人已经有犯罪的决意,则不能认定为教唆,要么是帮助,要么构成传授犯罪方法。其次,网络教唆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的教唆行为。直接故意教唆者,通常通过网络直接进行教唆行为。而间接故意的教唆,主要是指行为人直接以放任之心理态度从事的教唆行为之外,如行为人为验证自己所编写的破坏性软件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而教唆他人使用,从而造成破坏的行为。另外,网站管理者明知其教唆犯罪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听之任之的,是一种不作为的教唆行为。我们认为,不作为的教唆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网络教唆犯。(注: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也是一种典型的网络帮助行为。)因为,作为网络特定服务的提供者,网络管理人有义务为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保障其尽可能的安全性,如果不履行其安全维护责任,则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但是,在网站管理者由于疏忽没有察觉的情形下,其不具有放任之态度,故不成立网络教唆犯。而且,由于现代网络技术的纷繁复杂及网络事务的繁忙,期待网络管理者对其网络进行全面的、谨慎的管理是不现实的,因此,不能苛求网络管理者对此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网络过失教唆行为。由于网络交流的屏蔽性,造成了语言理解上一定的障碍。行为人本没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但其言语有时可能被他人所误解,客观上造成了教唆的效果。过失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传统理论,教唆的故意,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即在认识因素中,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的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将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4](p.126)。但是,由于网络空间中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的陌生以及行为的复杂性,教唆者对其教唆行为具有何种危害后果有时并不确知。如何认定其教唆故意之内容,不无困难。笔者将在教唆因果关系认定中叙述这一问题,此处不赘。

2.网络教唆行为之认定。在网络犯罪中,通过网络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其一,言语教唆。应当说,言语教唆是教唆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网络犯罪之教唆犯亦然。在网络犯罪中,言语教唆主要通过电子邮件、bbs、聊天工具等进行。这是教唆的固有含义。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网络进行言语教唆者,其言语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声音符号,如利用网络的音频传送功能进行教唆。但是,在更多的情形中,其表现多是通过可识别的计算机文本语言,如利用电子邮件进行教唆。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其信息传递的效果,足以使他人产生犯罪之决意,便可认定为网络教唆。

其二,工具教唆。教唆行为必须是教唆特定的犯罪,即必须使被教唆者产生特定犯罪的决意。在没有言语教唆之情形下,通过相关行为、提供特定犯罪之犯罪工具者,亦有成立教唆之可能。例如,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向他人发送一种侵犯特定系统的黑客软件。在传统教唆中,事实上也存在工具教唆的可能,例如,行为人将自己窃取的仓库钥匙交给另一无盗窃决意之行为人,虽没有言语上的表示,但其教唆意图昭然。因此,关键是认定该教唆者之实际行为是否足以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

3.网络教唆对象之认定。其一,关于教唆对象身份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学通。

行理论,教唆的对象首先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典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之外的犯罪,以及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属于间接正犯,不能成立教唆犯[5](p.220)。在网络中,在教唆者对被教唆者身份不明知的情形下,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应以事实认识错误论,(注:关于这点,在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主要的观点有教唆犯说、间接正犯说与过失说。(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7页)笔者认为教唆犯说更为适宜。)对教唆者而言,不成立间接正犯,而属于教唆犯。需要明确的是,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在现在上网人数中青少年占相当大比例的情形下,教唆者对被教唆者身份,往往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但在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场合,行为人构成间接正犯。

其二,关于教唆对象范围的认定。在刑法学上,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如果教唆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属于教唆[6](p.314)。在普通犯罪中,由于行为人之间的可知性,关于如何确定“特定”之范围并无困难。但在网络犯罪中,对象的不可知,造成了认定上的困难。一般来说,于因特网上利用信息交流工具,如电子布告栏系统(bbs),进行“煽动”犯罪的情形,以及提供针对特定系统之破坏软件供人下载使用的行为,因教唆对象之不特定,而不属于教唆犯。但是,在特定之情形下,如何认定对象之特定不无困难。如利用聊天工具,在一个聊天室中进行犯罪的教唆行为。在这里,网络聊天室构成了一个虚拟的具有特定范围的空间(房间),在这个特定空间中聊天的人总是特定的。进一步讲,即使是教唆者针对网络中的具体对象进行教唆行为,由于对被教唆人身份的不确知,有时甚至是毫无了解的情况下进行教唆,能否认定为教唆犯呢?笔者认为,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教唆行为既可以是一次性对一人实施教唆行为,也可以是一次性对数人实施教唆。这一点,在利用电子邮件进行教唆时并无疑问。但是,在利用bbs等开放式交流手段的.情形下,其教唆言语可能被其他人所触及。因此,在认定时须严格限定教唆者具体教唆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其他非教唆者所明确教唆针对之对象者,不属于教唆对象之特定范围。

4.教唆因果关系之认定。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教唆者须对自己教唆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即行为人应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故意并实施该种犯罪。但是,在网络犯罪中,由于网络连接的广泛性以及技术的复杂性,有时行为人对特定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并不明知。在许多情形下,行为人具有损害扰乱网络正常秩序之教唆故意,无论被教唆者具体实施何种危害行为,均不违背其本意。亦即在网络犯罪之情形下,由于网络之复杂性,行为人在诸多情形下并不明了其教唆行为之危害性。例如,教唆者向被教唆者推荐一种黑客软件,但其并不明知该软件之危害性,因而,虽然行为人对该软件所可能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的结果是明知的,却未必知道其具体危害。因此,何种危害后果属于与其教唆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之后果,认定较为困难。虽然可以将教唆者此种情形下之教唆故意认定为概括之故意,以实际发生危害之后果认定其教唆因果关系之存在。但单纯考虑实际发生之危害后果,则显然有悖于刑罚之公正性,有客观归罪之嫌。因此,笔者主张,解决网络教唆犯刑事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将网络教唆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三)网络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指故意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而网络帮助犯,如前所述,应是指通过网络于他人犯罪提供帮助之情形。网络帮助犯的构成特征如下:

1.网络帮助故意之认定。所谓帮助故意,是指明知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实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其帮助行为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并希望或者放任实行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4](p.133)。网络帮助故意在作为犯之情形下一般与普通犯罪并无不同。而在以不作为形式的网络犯罪中,难以认定。这主要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责任问题。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isp自行得知或者接到通知后,并没有停止网络违法使用者用户连线服务或移除违法资讯的消极行为,不管是共同正犯或帮助犯的主观要件,皆是行为人须具有构成要件故意或者帮助故意。否则参与者即使参与构成要件的实现或者提供帮助,也不成立共同正犯或者帮助犯[7]。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帮助犯,虽然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但明知不是确知,对于他人具体要犯的是什么罪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并不要求确切了解。也就是说,帮助犯明知他人准备犯罪,但不具体了解准备犯什么罪,而积极予以帮助,也构成帮助犯[4](p.134)。在网络犯罪的情形下,认定这一点尤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网络管理的复杂,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发现违法信息,而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因其并无帮助散布不法信息之故意,故不成立网络帮助犯。但是,从长远观之,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在人们生活中价值之广泛体现,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义务,显然有严格之必要,即在特定情形下,使其承担相应之监督过失责任亦有可能。

2.网络帮助行为之认定。所谓帮助实行犯罪,是指在他人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使他人易于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2](p.549)。

网络帮助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其一,物质帮助。网络犯罪中的物质帮助行为,主要是向相对人提供用于犯罪的各种资金、软件。通过网络向他人提供资金、软件的,主要是指通过网络进行电子资金的转移以及发送软件的行为。其二,精神鼓励。精神鼓励之帮助行为,于传统刑法理论上又称之为无形之帮助[4](p.133)。但在网络犯罪中,这一称呼并不确切,因为,于网络环境中提供技术支持行为,亦为无形之帮助行为,却不属于精神帮助之范畴。在传统犯罪中,精神鼓励方式之运用,主要体现在为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站脚立威等。在网络犯罪中,对实行犯技能之认可,夸耀其具有实施网络犯罪之技术能力,足以达到强化其犯罪意志之程度,亦属于精神鼓励之范畴。其三,技术支持。即向他人进行犯罪提供所需技术的行为。技术支持行为,从行为表象上,是一种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但在本质上,因技术支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之故意,而与传授犯罪方法行为有别。在认定技术帮助时必须注意帮助行为与共同实行行为的区别,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分担的行为对于犯罪结果不仅具有因果关系,而且就整个事件而言,行为不能是处于隶属性的地位。帮助行为一旦具有实行行为之特征,便成为实行行为,不以帮助论。因网络技术行为之特殊性,行为人提供帮助者,不能对法益构成直接侵害。在行为人之行为构成对法益直接侵害情形下,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如行为人“帮助”非法窃取秘密之人打开系统之“后门”,以供他人窃取秘密之用,其“帮助”行为实为共同实行行为。(注:所谓“后门”,是指软件制作人出于维护或者其他理由而设置的一个隐蔽或伪装的程序或系统的一个入口。)。

中公开发布此类工具软件的行为,一般不构成帮助行为。但是,如果该软件被纯粹用来侵害合法利益,则须区别对待。对于发布侵害对象不特定的工具软件,由于发布者对使用者使用之目的,使用之过程均不了解,因此,不成立网络帮助行为。但是,如果该软件具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如在网上公布某重要软件的破解程序,在软件破解人构成违法之情形下,破解软件提供者事实上扮演了帮助者的角色。我们认为,从其行为的实质考虑,尽管行为人主观具有协助他人破解软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破解的行为,且行为人对发布该破解程序所具有的直接后果非常清楚,但是,由于帮助对象的不确定性,行为人不成立帮助犯。

帮助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在法律上,对正犯的犯罪行为具有防止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其防止义务,成立不作为之帮助犯。例如,网站管理者对于行为人在网站bbs上发表诽谤他人之言论,明知而故意不删除者,构成诽谤之帮助犯。但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isp与客户之间对受侵害的法益所有者并没有特别关系而负有排除侵害的义务。故isp的不作为――不中断服务或移除内容――不应以帮助犯论。[7]笔者认为,在isp明知其违法的情形下,其负有阻止传播之义务,不阻止的,构成网络帮助犯。但是,如果isp并不明知,鉴于维护网站内容的困难性,并不具有监督过失之责任,不成立帮助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文燕主编.计算机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3][日]野村・稔.刑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5]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张明楷主编.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7]黄惠婷.帮助犯之帮助行为――兼谈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刑责[j].台湾中原财经法学,,(5).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七

摘要: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刑法分则一般是以单独犯罪为标准加以规定的,所以刑法总则必须就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刑法理论对许多犯罪问题的研究一般以单独犯罪为模式,所以需要特别研究共同犯罪现象。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复杂:首先,共同犯罪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用以一个人实施犯罪为标准而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规定其行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而是科学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必须有两人以上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必须有共同的行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顾名思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犯罪;那么,什么要素共同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呢?就此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一)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根据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共同正犯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数人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正犯。犯罪共同说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缺陷。该说旨在限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但实际上扩大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正因为犯罪共同说存在以上缺陷,部分犯罪共同说应运而生。部分犯罪共同说主张,只要行为人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共同实行的行为,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交叉性质时,就“共同”的部分即在重合的范围与限度内成立共同正犯。在日本也有学者主张这一学说,审判实践也基本上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

(二)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根据行为共同说,凡是能够征表反社会性格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要行为相同,即便行为人之间犯意不一样,行为所体现出的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也是一样的,而且行为人可以跨越数个构成要件而成立共同正犯。行为共同说把共同正犯解释为行为人以各自的“行为”实现各自的犯罪,因此,共同正犯之“共同”乃是行为的共同。共同正犯的成立无须以共同实行一个犯罪为必要,多个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完全符合同一构成要件。部分犯罪共同说虽然也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但该说较前两说有明显的进步,更具有合理性,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支持。

目前我国的刑法学的通说认为,只有数人实施了完全一致的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理论应当贯彻部分犯罪共同说,司法实践上也应当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案件。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行为与共同意思,便可成立共同正犯。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共犯理论在改革开放初期解决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共同犯罪司法实践问题日益复杂化,在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共同犯罪理论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缺陷日益显现,亟需变革理论体系本身。因此对现行理论进行深入反思,重构狭义共犯的理论体系,就成为紧迫的任务提到日程上来。为了切实有效保障人权,平衡共同犯罪理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要对现有的共犯理论进行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共犯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m].中国法制出版社.

[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中国法制出版社.

[4]伍柳村.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j].法学研究.

[5]余鑫才.试论教唆犯的刑事责任[j].安徽大学报.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八

今年来,我市少数地方赌博活动猖獗,屡禁不止,严重毒害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平安汉川建设,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均构成赌博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赌博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拘留:

(一)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处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赌博的;。

(四)引诱、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五)赌资数额接近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资金,或者帮助接送赌客、望风看场、收受投注、兑换筹码、结算赌资等直接帮助,情节严重的,以赌博共犯论处。

五、因赌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又参与赌博的,依法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刑罚。

六、因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索取赌债实施非法侵入祖宅、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对查获的赌资一律予以收缴,非法所得一律予以追缴。

八、政法干警禁赌不力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参赌、护赌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涉赌的,从严打击,并移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给予纪律处分和作出组织处理。

九、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检举他人严重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举报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九

为提高学生及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学生及家长对电信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我校开展及时开展了以“预防电信,保护财物平安”为主题的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1、通过国旗下的讲话。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加强自我网络保护的思想理念。

2、通过班级班会让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充分认识到开展防范电信宣传教育活动的特殊重要性,进一步了解电信的形式、手段、特点和危害,并对每个种类的“警方防范提示”进行了讲解和分析,使大家掌握必要的防范技能,切实筑牢思想防线。

3、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向家长宣传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大众的防范意识。

4、通过电子通告,再次申明八个“凡是”不要相信、八个“凡是”都是、牢记“三个不要”、谨记“六个一律”的精神意识。

通过开展防范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既引导在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防止上当受骗,构筑坚实的思想防线;又通过学生穿针引线,形成家校共同防范电信的协作机制,提升防范合力,确保家庭财产安全。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十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越来越猖獗,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财产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和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各国政府和执法机关都加大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在参与打击网络犯罪的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通过总结和分享,希望能够对这一领域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在打击网络犯罪行动中,完善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首要的任务。网络犯罪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传统的刑法未必能够覆盖到所有的网络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应该着力完善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各种网络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处罚力度,以确保打击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预防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对网络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可以减少人们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起到预防的作用。

二、加强国际合作。

网络犯罪无国界,有时需要跨国合作才能够将罪犯绳之以法。因此,加强国际合作是打击网络犯罪的必要手段之一。只有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才能够追查到跨国网络犯罪组织的幕后黑手,打击犯罪分子的底线。

针对此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和协议,分享打击网络犯罪的经验和情报,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各国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共同应对全球网络犯罪的挑战。

三、推动技术创新。

网络犯罪利用的是互联网技术,我们在打击网络犯罪中同样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安全。在犯罪技术不断更新换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推动技术的创新和发展,研究和开发具有更高安全性和防护能力的技术工具。

比如,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可以对网络犯罪进行预测和识别,自动化分析和判断网络犯罪行为。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保护信息的不可篡改性和隐私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盗用和泄露。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将科技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形成顽固网络犯罪的联防体系。

四、加强执法力度。

打击网络犯罪离不开执法机关的努力和大力支持。执法机关应该加强内部建设,培养和引进更多的网络安全专业人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各类网络犯罪行为,给犯罪分子一个强烈的警示。

此外,执法机关还需要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打击网络犯罪不仅仅是执法机关的事情,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维护网络安全做出贡献。例如,积极举报网络犯罪行为,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和侦破工作,共同构建网络安全防线。

五、加强监督和清查工作。

为了保持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我们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清查工作。通过对网络平台和服务的监督,发现和清除隐藏其中的网络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追踪和打击,杜绝他们对网络安全的威胁。

同时,也要加大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判处严厉的刑罚,让潜在的犯罪分子有所顾忌。只有通过坚决打击网络犯罪,从源头上削弱犯罪的动力和能力,才能够建设一个安全、有序的网络空间。

总结起来,打击网络犯罪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监督和清查工作,多管齐下,共同守护网络安全。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一个安全、公平、有序、繁荣的空间。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十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信息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网络信息犯罪的手段多样,受害者广泛,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恐慌。在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下,公安机关、网络安全工作者等多方努力下,网络信息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在我与网络信息犯罪的斗争中,我深切意识到了网络信息犯罪的严重性和犯罪心理,同时也改变了我的观念,提高了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首先,网络信息犯罪的危害广泛而深远。网络信息犯罪以其高度隐蔽性和迅捷性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从个人到企业,从财富到人身安全,无一幸免。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犯罪行为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和社交带来了极大困扰。个人隐私被侵犯,财产损失增加,社会安定感受到了冲击。在与网络信息犯罪的斗争中,我深切体会到了网络信息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威胁。

其次,犯罪心理是网络信息犯罪的重要原因。网络信息犯罪的背后隐藏着犯罪分子的不良意图和犯罪心理。有些人出于经济利益或报复心态,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他们通过隐藏身份、窃取个人信息、散布谣言等手段来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的存在使得网络信息犯罪更加复杂和难以防范。只有深入研究和了解网络信息犯罪的心理特点,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和遏制网络信息犯罪。

再次,个人安全意识的提升对网络信息犯罪防范至关重要。在与网络信息犯罪的斗争中,我意识到了个人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只有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我学习了网络信息安全知识,提高了密码保护能力,删除了过多的个人信息,增强了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从而避免了陷入网络信息犯罪的陷阱。我也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向身边的人传播网络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个人安全意识的提升对于网络信息犯罪防范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全社会的合作与共同努力是打击网络信息犯罪的关键。网络信息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合作与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和打击。警方、企业、教育机构、个人等各方应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建设,共同形成防范网络信息犯罪的合力。政府应加强网络监管,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网络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企业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加强信息保护措施,确保客户和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击网络信息犯罪。

综上所述,网络信息犯罪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犯罪心理是其背后的重要原因。个人安全意识的提升和全社会的合作与共同努力是打击网络信息犯罪的根本途径。只有通过深入研究网络信息犯罪心理特点,加强个人安全意识培养,加强全社会合作与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和打击网络信息犯罪。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网络安全建设中,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可信赖的网络空间。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十二

为营造反诈防诈的浓厚氛围,切实增强群众的防骗意识,有效减少案件发生,根据《xx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防范电信网络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

xx县支行高度重视电信网络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协调,进行活动部署,集中组织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学习,发动员工加入防范电信网络宣传志愿者队伍。

重点宣传xx省金融行业贯彻落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各项举措及成效,及时发布高发类案件典型案例,提高群众防骗意识和能力。

在宣传活动期间,我行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

一是将宣传标语录入到营业网点的户外led电子屏中,每天滚动进行播放,以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是利用营业大厅开展宣传。在营业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在营业窗口放置宣传折页、对来往顾客耐心讲解防知识,时刻提示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警惕慎重、注意防范。

通过开展本次活动让消费者充分认识到了电信网络的严重危害,提升了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辨别真伪的能力,活动效果良好。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十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犯罪也日益猖獗。作为一个使用互联网的普通人,我曾经受到过网络信息犯罪的侵害。通过这次的经历,我深刻地意识到了网络信息犯罪的恶劣影响,也学到了一些防范网络信息犯罪的方法。下面,我将从个人经历、心理变化、社会责任、防范措施和法律意识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想说一说我个人的网络信息犯罪经历。一天晚上,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说我有一个涉及我的贷款纠纷需要解决。听到这个消息,我开始心生恐惧,因为我并没有贷款的记录。但是,对方却提供了大量我个人的信息,让我相信是真的。在对方的引导下,我不仅提供了我的银行账号和密码,还将手机充值卡上的验证码提供给了对方。最终,我的账户里的钱被盗刷一空。这次经历让我深深地体会到了网络信息犯罪的破坏力,也对自身的安全意识有了更深的认识。

其次,网络信息犯罪给我的心理带来了一定的变化。在经历这次被骗的过程中,我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助。我觉得自己被侵犯了隐私,在无形中失去了自由。这种被攻击的感觉让我感到非常恐惧,不安全感油然而生。每当我再次使用互联网时,我变得非常小心谨慎,生怕再次遭受网络信息犯罪的伤害。我的心理变化让我更加重视网络安全,也更加希望能够尽自己的力量去防范网络信息犯罪。

第三,作为一个网络使用者,我认为我有着社会责任去预防网络信息犯罪的发生。网络信息犯罪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可以通过遵守网络使用规范,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为网络信息犯罪的防范添砖加瓦。当我遇到可疑的信息或电话时,我不再轻信对方的话,会主动与家人或朋友沟通,确认是否是真实情况。同时,我也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向身边的人普及网络信息犯罪的危害,并传授一些简单有效的防范方法,希望能够提高大家的网络安全意识。

第四,防范网络信息犯罪,掌握一些常用的防范措施至关重要。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密码安全。不使用简单的生日、手机号等容易猜测的密码,而是选择复杂的组合,并定期更换密码。其次,要时刻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可疑的链接、下载陌生的应用程序,以免遭受病毒植入或信息泄露。此外,要及时更新系统和软件的安全补丁,确保自己的设备和个人信息不受到攻击。最后,要谨慎对待自己的个人信息,尽量减少在公共场合或不可靠的网站上留下个人信息,以免成为网络信息犯罪的目标。

最后,法律意识对防范网络信息犯罪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加大法律力度,严惩网络信息犯罪分子,才能真正地净化网络环境,保障人们的网络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如果我们遭遇网络信息犯罪,要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为打击网络信息犯罪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之,网络信息犯罪既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也是每个人都可能遭遇到的个人威胁。通过我的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网络信息犯罪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在防范网络信息犯罪方面,个人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防范措施和法律意识都至关重要。我希望通过分享我的心得体会,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为打击网络信息犯罪贡献力量。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十四

28日,省政府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暨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通报今年初以来我省打击治理工作情况,进一步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副省长、省政府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王惠敏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惠敏指出,今年初以来,各成员单位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打击、防范、治理多措并举,全省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我省个别地方仍然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重点区域,案件高发态势还没有根本改变。

王惠敏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坚决打赢这场硬仗。要提高思想认识,始终保持清醒警醒,深刻认识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要坚持多管齐下,扎实开展打防管控,着力完善反诈骗中心建设,深化打击处理和重点整治,加强宣传防范和源头管控,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要坚定打击治理决心,狠抓责任落实,堵塞监管漏洞,主动破解顽症,不断推进专项行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十五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也愈发猖獗。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甚至潜在的犯罪者。在这个信息时代,我深切体会到了网络犯罪对我们的威胁,同时也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网络犯罪的勾结令我深感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互联网让人们的信息可以在瞬间流转,虽然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咨询,购物,社交,都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但我们如何保障这些信息的安全呢?网络犯罪的高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个人信息被泄露,黑客通过窃取身份证信息、银行账号或密码进行非法活动。所以,我们必须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使用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加强密码的设置,不随意透露个人隐私。

其次,网络犯罪的存在促使我更加理解合法使用互联网的重要性。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无尽的乐趣,也对我们的心智和身体造成潜在的威胁。盗版软件、色情信息、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容易引发心理和法律问题。合法使用互联网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治,不参与、不传播不良信息,是我们应该做到的。

再次,网络犯罪的可怕性让我坚信了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尽管许多人使用互联网,但在网络安全方面却存在很大的漏洞。许多人对网络犯罪的认知有限,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牺牲品。网络安全教育正是通过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人们的网络安全意识,从而避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网络安全教育应该贯穿于各个年龄段,从小学时期就要教育学生如何正确使用互联网,了解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争取让每个网络使用者都具备一定的网络安全知识。

最后,网络犯罪的频发令我意识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的必要性。网络犯罪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传统的法律体系难以完全适应网络犯罪行为的演变。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网络犯罪的各类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提高打击和惩治网络犯罪的力度。同时,相应的法律机构和执法力量也需要加强,提高办案的效率,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

网络犯罪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我们必须主动应对。我们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合法使用互联网,普及网络安全教育,同时,政府和法律机构也需要在建设相应法律体系的同时加强执法力量。只要我们共同努力,网络犯罪定能成为我们生活中的旧事。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十六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从个人信息泄露到网络钓鱼诈骗,从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到网络暴力,网络犯罪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作为一个互联网使用者,我亲身经历了一些网络犯罪的事件,深刻地认识到了网络犯罪背后的危害和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下面我将从个人经历和体会入手,阐述我对网络犯罪的理解和看法。

首先,互联网的匿名性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社交网络上,我们常常遇到匿名账号发布谣言、恶意中伤他人的情况。我曾经亲身经历过被网络暴力攻击的事件,当时我无法忍受被陌生人无故中伤,但是由于我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只能忍气吞声。这个经历让我认识到,在互联网世界里,匿名性背后暗藏的是无法追责、无法惩罚的风险。因此,必须建立起更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对于网络暴力等行为,既要提高个人的意识和素质,也需要推动社会习俗的改变。

其次,网络犯罪给我们的个人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在我身边,有不少朋友曾经成为网络钓鱼的受害者,他们的个人信息被盗用,甚至银行账户也被骗走。我深感网络犯罪的猖獗,正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面临着被网络犯罪侵犯的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例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密码安全性,定期更新杀毒软件,避免点击垃圾邮件和可疑网站等。

另外,网络犯罪还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互信关系。在一个繁荣发展的互联网社会中,人们更加依赖线上交流和线上交易。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的存在,人们开始失去对互联网的信任感,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滥用,害怕在网上购物被骗。我曾经在网络上遇到过虚假广告,以为购买了便宜的商品,结果却是收到了劣质甚至假货。这个经历让我意识到,如果网络犯罪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阻碍互联网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共同努力,采取必要的法律和技术手段,维护网络秩序和互信关系。

最后,网络犯罪问题不仅需要个人和企业的意识和努力,更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我认为,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网络犯罪的监测和调查,形成良好的多方合作机制,加强网络安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高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大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网络安全的合力。

综上所述,网络犯罪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个人信息的泄露、财产安全的威胁、社会互信的动摇,都需要我们共同关注和努力。作为互联网使用者,我们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知识和预防措施的了解;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网络犯罪的打击行动中,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共识,维护我们的网络环境,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网络世界。只有我们形成合力,才能够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实现网络空间的真正安全和稳定。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十七

在当今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学习、工作、娱乐和社交的主要工具。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使用,网络信息犯罪也逐渐崛起。作为一个互联网时代的年轻人,我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也曾遇到过一些网络信息犯罪的问题,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网络信息犯罪的危害,也体会到了自己在网络安全方面的不足。下面我将从自身经历出发,谈一谈我对网络信息犯罪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个网络用户,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和提高警觉。我曾经遇到过网络诈骗的问题。有一次,我收到了一封冒充银行发来的电子邮件,声称我的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并要求我点击链接进行操作。当时,我并没有立即相信,而是主动去联系银行客服核实,才发现这是一封诈骗邮件。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了网络诈骗的手段和技巧,以及网络诈骗背后的不法目的。网络信息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我们只有保持警惕,才能降低自身在网络信息犯罪中的风险。

其次,保护个人隐私是防范网络信息犯罪的重要举措。曾经有一次,我的社交平台账号被盗取,我的朋友们都收到了对方发来的诈骗信息。当时,我才意识到自己在网络平台上的隐私保护措施不足。我没有设置复杂的密码,也没有开启双重认证等安全设置。通过这次教训,我深刻认识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在使用网络时,我们应该学会设定强密码,定期更改密码,以及开启双重认证等安全措施,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

此外,对网络信息犯罪行为要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我曾听说过一些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如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损失,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了解网络信息犯罪的手段和特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警惕和防范。同时,也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素养,加强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最后,通过合法渠道举报网络信息犯罪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我身边,曾经有朋友目睹了网络信息犯罪行为,但却选择了保持沉默,不敢站出来举报。这让我意识到,静观其变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每个人都应该勇于举报网络信息犯罪行为,为网络安全环境做出贡献。网络信息犯罪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担负起责任,积极参与到网络信息犯罪行为的打击中。

总之,网络信息犯罪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严重威胁,我们不能低估其风险和危害。作为一个网络时代的年轻人,我们更应该保持警惕、增强个人网络安全意识,并积极参与到网络信息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网络空间中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十八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保障网络安全,不断提高人们对网络犯罪的警惕,我们必须深入了解网络犯罪的特点和方法,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网络安全知识,并借助科技手段,全力打击网络犯罪。下面我将结合网络犯罪打击的经验心得,谈谈我对打击网络犯罪的体会。

多方合作是打击网络犯罪的关键。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跨地域作案等特点,单一的机构、个人很难做到有效打击。因此,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形成多方合作的合力。国家机关、警察、行业协会、企业、学校等各方应该积极配合,共同制定和实施打击网络犯罪的方案和措施。在打击网络犯罪中,各方关键信息和技术资源的共享非常重要,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形成强大的团队协力,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

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是预防网络犯罪的基础。由于网络犯罪手法多样化,常常给普通用户造成很大的困扰。为了保障个人和单位的网络安全,我们必须加强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首先,要学会建立和使用安全密码,不要使用简单的、易被他人猜测的密码,定期更改密码。其次,要时刻保持警惕,谨慎对待来路不明的文件、链接和信息,避免被网络犯罪分子利用。此外,要定期备份重要数据,以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丢失。

科技手段是打击网络犯罪的有力工具。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打击网络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元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我们可以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效率和准确性。比如,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及时监测网络犯罪活动,提前发现和预防。同时,科技手段还可以帮助警方追查犯罪线索和找到犯罪证据,加大打击力度,打击网络犯罪分子。

维护网络秩序需要所有人共同参与。打击网络犯罪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和警方的事情,也需要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每个人都应该自觉做到网络守法、网络安全,发现可疑行为应及时举报。此外,更要加强网络教育,提高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素养,共同维护网络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在不断发展的网络时代,打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了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只有加强多方合作,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利用科技手段,共同维护网络秩序,才能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推动网络安全事业的发展。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篇十九

9月22日上午,哈尔滨市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对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进行部署。哈尔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召集人、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任锐忱出席会议并对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要求,全体成员单位要认清形势、凝聚共识,切实增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切实形成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强大合力;通过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实效。

据悉,全市各级公、检、法机关,各银行和通信运营商将密切协作,发挥打击电信犯罪合力,同时,进一步强化源头防控,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严把头道关口,切实筑牢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防火墙”,还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发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动各方力量,实行群防群治,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整体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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