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通常包括背景介绍、问题陈述、分析解决方案和结论等部分。在报告中,应该注重对关键问题和重要发现的详细解释和分析。总结是一种系统、客观、详尽地描述某一工作、活动或问题的文献形式,它可以向他人传达重要信息和数据。报告是一种有效的沟通工具,能够展示工作成果和问题解决方案。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一
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调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公司、项目必须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在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应急救援小组积极投入施救工作,力求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救援组,成为应急救援的第二梯队。
三、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四、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五、职工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安全生产部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
六、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分管经理负责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将登记调查表及时报到公司安全生产部。
(二)重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公司安全生产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通知书》于事故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三)死亡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和公司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七、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事故调查组批准。
九、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六)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十三、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十四、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项目部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效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十五、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部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十六、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建立事故档案,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片、照片;。
(四)鉴定、勘察记录及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材料;。
(六)直面、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七)伤者的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的诊断过程及结果;。
(九)处分决定文件;。
(十)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二
张三是中国公司操作工,年月日时分在从事轧钢工作中,不慎烫伤左腿。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腿50%度烧伤。
上面这段文字适用于《工伤认定申请书》的事故经过。1工伤事故处理。
办理程序:
(1)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事故单位在当日、最迟第二个工作日快报。
(2)事故快报,可用电话、来人口头或书面送达等形式报告。
(3)事故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已投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需同时向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报告。
(4)属个人因工伤事故采反映的,来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当事人双方的联络电话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
(5)接报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来人领榷工伤事故报告表》3份,未投保险的领l份。《工伤事故报告表》最迟不得超过15天送达保险退休和劳动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签收。
2、工伤确认。
(1)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在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结案期限(结案时间一般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内给予确认。死亡事故应在现场勘查后尽快给予确认,一般不超过15日,最长不超过法定结案期限给予确认。
(2)对已投工伤保险的,由经办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负责人(或分管的领导)签发,加盖安全监察专用章。
(3)分别交给事故单位、工伤者或其家属。
(4)职业病依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书予以确认。
(5)当事人对确认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或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伤残鉴定。
(1)对受伤者,经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留有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做伤残等级鉴定的,经工伤确认后向本科室领榷医疗终结与鉴定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各3份。
(2)有关表格填好并盖章后,还应提供受伤者本人身份证、病历证明、各种检查诊断资料等复印件各1份及受伤部位彩照1张(四寸),送保险退休科审核,材料齐全后即可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再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伤残等级鉴定。如需办理伤残等级证书的,应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张。
(3)如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或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4、批复结案。
工伤事故一般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日内结案。对死亡事故应由区人劳社保局作回复。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三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意外事件或因职业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总称。为单位的工伤事故做一个报告,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工伤事故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兹有县中学职工,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7,年7月参加工作,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为副校长,分管教学,语文骨干教师,任初三年级143班、147班语文课,每周每班5节课。因x年2月26日星期二早上6:30,副校长照常到教学区视察学生,招呼学生食用营养餐,坐班上课,开展一天的紧张工作。上午第一节课在办公室坐班备课,第二节上147班语文课,第三、四节继续到坐班;下午第一节上143班语文课,第二、三节坐班检查指导教师备课;晚上自习课到143班辅导学生,20:50结束辅导后,刘副校长急匆匆的从三楼准备赶回宿舍照顾读小学的女儿吃晚点睡觉。可能是因为劳累了一天导致身体不支,当下到最后四级楼梯时不小心绊倒,后背着地,倒地后无法动弹,被后面下来的老师看到后,立即报告校长,联系家属,当晚送往县人民医院,医院确诊为第11胸椎骨折。经中学校委会3月18会议讨论研究,认为副校长是在学校正常工作日的正常工作中因公负伤,属于工伤事故,恳请相关部门给予认定为工伤为盼。
xx年x月x日。
受伤部位左手大拇指编制人。
编制时间xx年x月x日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审批时间。
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调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公司、项目必须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在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应急救援小组积极投入施救工作,力求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救援组,成为应急救援的第二梯队。
三、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四、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五、职工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安全生产部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
六、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
调查报告。
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分管经理负责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将登记调查表及时报到公司安全生产部。
(二)重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公司安全生产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
通知书。
》于事故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三)死亡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和公司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七、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事故调查组批准。
九、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五)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六)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十三、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十四、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项目部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效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十五、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部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十六、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建立事故档案,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片、照片;。
(四)鉴定、勘察记录及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材料;。
(六)直面、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七)伤者的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的诊断过程及结果;。
(九)处分决定文件;。
(十)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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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四
兹有县中学职工,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年7月参加工作,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为副校长,分管教学,语文骨干教师,任初三年级143班、147班语文课,每周每班5节课。因xx年2月26日星期二早上6:30,副校长照常到教学区视察学生,招呼学生食用营养餐,坐班上课,开展一天的紧张工作。上午第一节课在办公室坐班备课,第二节上147班语文课,第三、四节继续到坐班;下午第一节上143班语文课,第二、三节坐班检查指导教师备课;晚上自习课到143班辅导学生,20:50结束辅导后,刘副校长急匆匆的从三楼准备赶回宿舍照顾读小学的女儿吃晚点睡觉。可能是因为劳累了一天导致身体不支,当下到最后四级楼梯时不小心绊倒,后背着地,倒地后无法动弹,被后面下来的老师看到后,立即报告校长,联系家属,当晚送往县人民医院,医院确诊为第11胸椎骨折。
经中学校委会3月18会议讨论研究,认为副校长是在学校正常工作日的正常工作中因公负伤,属于工伤事故,恳请相关部门给予认定为工伤为盼。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五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工种:我单位同事于年日,在从事本单位工作时,
因导致后排等职工送到医院治疗。当时我在意外受伤事故现场,我清楚此次事件的情况,现我自愿为意外受伤事故作证,如有虚假,我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证明人:(手印)年月日。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六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两个人的证明材料,要写清证明人的个人情况、工作单位、当时事发的经过附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
1、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工伤赔偿。
2、应提。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盛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交材料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建议向劳动行政部门具体了解。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七
领导:
男岁年参加工作。是我单位职工于年月日上午在学校内上体育课时摔伤后经鉴定为工伤鉴定时间是年月日鉴定文号第号文伤残等级为:级。由市劳动仲裁委裁定应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即本人伤前13个月缴费工资:元合计:元整。根据保险处规定单位当时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老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应有原用人单位支付。
特此申请,请领导批准!
单位领导签字:
办事处领导签字:
单位: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八
张三是中国xxxxx公司操作工,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从事轧钢工作中,不慎烫伤左腿。经xxx医院诊断为:左小腿50%xx度烧伤。
上面这段文字适用于《工伤认定申请书》的事故经过。
办理程序:
(1)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事故单位在当日、最迟第二个工作日快报。
(2)事故快报,可用电话、来人口头或书面送达等形式报告。
(3)事故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已投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需同时向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报告。
(4)属个人因工伤事故采反映的,来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当事人双方的联络电话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
(5)接报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来人领榷工伤事故报告表》3份,未投保险的领l份。《工伤事故报告表》最迟不得超过15天送达保险退休和劳动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签收。
(1)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在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结案期限(结案时间一般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内给予确认。死亡事故应在现场勘查后尽快给予确认,一般不超过15日,最长不超过法定结案期限给予确认。
(2)对已投工伤保险的,由经办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负责人(或分管的领导)签发,加盖安全监察专用章。
(3)分别交给事故单位、工伤者或其家属。
(4)职业病依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书予以确认。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受伤者,经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留有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做伤残等级鉴定的,经工伤确认后向本科室领榷医疗终结与鉴定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各3份。
(2)有关表格填好并盖章后,还应提供受伤者本人身份证、病历证明、各种检查诊断资料等复印件各1份及受伤部位彩照1张(四寸),送保险退休科审核,材料齐全后即可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再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伤残等级鉴定。如需办理伤残等级证书的,应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张。
(3)如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或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工伤事故一般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日内结案。对死亡事故应由区人劳社保局作回复。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九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____年_月_日_时,___在___工作时被角铁砸伤,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二、事故的处理过程、补救措施及善后事宜。
三、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姓名、职务)。
四、对伤亡人员是否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初步意见。
(单位公章)。
____年_月_日。
说明:事故报告文本格式供各单位起草时参考,具体内容及顺序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自行安排,但一般均应包括上述要素。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十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胜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xxx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自承担,这胜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十一
员工因公负伤可写工伤证明,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要为员工的工伤事实写一个证明该如何写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员工工伤的证明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证明。
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月__________号__________左右,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路经__________的地方,过一阴井时被下陷的阴井盖绊倒,从自行车上摔下致使锁骨、肋骨骨折,脸部重伤,特此证明。
xx有限公司。
证明。
xxx,性别,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在岗期间,于20xx年x月xx日在办公楼内消防通道检修设备时,不慎滑落跌倒,于当日x时x份送往临沂市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颅骨骨折。
特此证明。
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
兹有我司促销员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员工为我司新员工,入职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
我司已按照国家规定给该员工办理保险,其中包括工伤保险,在此期间,促销员若在贵商场发生工伤情况,一切责任由我司负责,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章)。
年月日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的
为了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与公司签到劳动用工合同的每位员工。
企业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的。
董事长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理工作。
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xxx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给工伤保险部门。
分由公司承担。
共2页,当前第1页12。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我公司伐木工人张xx,男,身份证号码:53272619900202xxxx,于20xx年2月20日18时40分左右在我公司镇沅县恩乐镇民江村民委员会上中坡组等色丫口伐区伐木时,一根已经被砍倒的树突然从背后滑下,不慎打在其腰背。事故发生后其工友熊安华、王安华、鲁永等人立即叫了伐木运输将其送往镇沅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诊断为l4椎体棘突开放性骨折。由于该工人在我公司伐区正常上班时间内进行伐木作业而受到伤害,我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工伤。
特此证明。
xx木业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三月十八日。
本人***和工友***在*年*月*日上午*点多,亲眼看到当事人***在*********作业时,不慎被掉下来的钢筋戳伤头部,安全帽被戳穿,造成脑部损伤,随即被我们两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日期:
本人陆xx和工友xx,是当事人刘培培的工友,在20xx年10月12日晚上八点多,刘xx在公司绕城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现场仓库进行装卸作业时,我们看见刘xx不慎被物资压伤他的左手食指,造成裂伤,我们亲自去帮扶,13号和刘伟一起把他送到党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包扎,由于伤情有些严重,14号又一起将他送往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日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共2页,当前第2页12。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十二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于____年__月__日下班路途中受伤为工伤。
受伤经过:
____年__月__日晚下班,乘坐出租车回家,行至____与____交汇路口遇红灯信号,出租车按照交通规则正常等待时,被后方车辆追尾,撞击严重,致使申请人撞到头部昏迷,经120救护车送往医院,诊断为____(脑震荡)。
根据《工伤保险条路》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特此申请。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十三
主管部门。如果协调未果,你父亲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材料及工伤鉴定书可以作为依据。
第二篇:工伤证明格式证明本人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为事实经过。特此证明。
证明人:盖手印日期:第三篇:工伤证明证明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我公司伐木工人张仕荣,男,身份证号码:532*********2014114,于2014年2月20日18时40分左右在我公司镇沅县恩乐镇民江村民委员会上中坡组等色丫口伐区伐木时,一根已经被砍倒的树突然从背后滑下,不慎打在其腰背。事故发生后其工友熊安华、王安华、鲁永等人立即叫了伐木运输将其送往镇沅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诊断为l4椎体棘突开放性骨折。由于该工人在我公司伐区正常上班时间内进行伐木作业而受到伤害,我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工伤。
特此证明。
普洱寅森木业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第四篇:证明工伤证明。
民族汉系温州国际大酒店职工工种店内员工宿舍。
身份证号码为。
证明内容:是温州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工,与我在一起工作。
证明人:时间:第:工伤证明的格式。
***是中国xxxxx公司操作工,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从事轧钢工作中,不慎烫伤左腿。经xxx医院诊断为:左小腿50%xx度烧伤。
1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事故单位在当日、最迟第二个工作日快报。
2事故快报,可用电话、来人口头或书面送达等形式报告。3事故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已投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需同时向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报告。
4属个人因工伤事故采反映的,来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当事人双方的联络电话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
5接报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要求。
事故单位来人领榷工伤事故报告表》3份,未投保险的领l份。《工伤事故报告表》最迟不得超过15天送达保险退休和劳动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签收。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十四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于×年×月×日上午9:00左右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职工信息。
2、受伤过程。
×年×月×日上午9:00左右,我公司职工×××在沈阳市开发区给客户安装机器时,被掉下的物件砸伤右脚,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初步诊断,×××右脚多根趾骨骨折,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单等。
3、原因分析。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安全教育不足,加之其本人安全意识较低,对生产、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所以造成了这次事故。
4、纠正预防。
公司管理层在召开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会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外出安装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装要求,杜绝三违现象,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
××××年××月××日。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对工伤事故导致职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责任处理,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实际上采取了免除模式,在工伤事故出现时,无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受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都只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通过诉讼的形式请求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实际上采取了相加模式。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这个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得到“双份赔偿”,这是对合法劳动关系的有力保护。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十五
事故责任人:
负责人签名:
制表人签名:
制表日期
3、对现场安全生产的过程进行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负责填写现场安全日志;。
4、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成品保护工作;。
5、督促各劳务单位及各级管理人员签订施工人员安全协议书、安全合同书、安全责任书;。
7、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规定,并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8、配合工伤事故及突发事件调查与处理,编制工伤事故的统计与报表;。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申诉人:钱先生,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
住址:省略。
法定代理人:刘女士,女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同申诉人。
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邮编:20003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002年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02年10月22日徐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2003年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是在随后的法院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2005年9月9日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2002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2004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诊断:抑郁症。2、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钱先生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该诊断亦能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后一直没有治愈。
二、一审判决以“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是错误的。理由是:
1、体检的结果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申诉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气,脑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脑器官的损伤。新华医院诊断意见为“复查脑电图正常,心电图正常,体检神清”,申诉人认为脑器官的损害和残疾是无法通过脑电图,心电图的简单检查能够确认的。而且“体检神清”也不足以认定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这一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鉴定书》的认定就是最明显的证据。该《鉴定书》第2页也说申诉人“意识清”,但是结果仍然认定申诉人“抑郁症、无诉讼行为能力”。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开车,怎么能够不出车祸呢?由此可见新华医院的诊断只是针对申诉人的伤情,而不是残疾,申诉人的脑部残疾始终没有治愈。
2、那么第二点“到物流公司上班”就更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了。在第一次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已经呈现出“精神病性症状”,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这些从申诉人的同事对申诉人“变成憨大”的戏称就能说明。看到申诉人出院以后,被申诉人就要求申诉人马上上班继续出车,申诉人的妻子下岗多年,孩子上高中,不得已申诉人只能继续上班。一审法院以此认定申诉人已经病愈是毫无根据的。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前后矛盾还体现在,既然要是以医院的证明认定病愈,那就应该是5月20日,而判决却是以5月28日为认定治愈的时间,那就是以上班作为认定治愈的依据,这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4、申诉人2002年6月12日再次因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一次事故伤残未愈而直接造成的。申诉人1996年进入被申诉人公司后经常出车,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第一次煤气中毒事故以后,5月28日重新上班6月12日就发生交通事故,也说明申诉人根本就没有治愈,并一直处于“精神病性症状”,也正是基于此原因被申诉人才停止叫申诉人出车的。
三、二审法院以“工伤鉴定的日期在煤气中毒与车祸后”“不能认定该伤残是何种事故造成”所以认定“工伤医疗期至2002年5月28日”,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毫无道理的。理由是:
1、首先2002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根本没有对申诉人造成伤害,更不会造成申诉人六级的伤残,申诉人的伤残完全是由2月18日的煤气泄漏事故造成的。两次工伤鉴定依据的都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申诉人2002年6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导致申诉人“精神病性症状”的。因此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根本就没有查明申诉人是何种类型的六级伤残。
退一步讲,不管是哪个事故造成的,都是工伤事故,既然是工伤事故致残就应该享受伤残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等等,这是申诉人应得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六级伤残,2003年与2005年的伤残鉴定也足以证明伤残未愈,如果是6月12日的事故造成的,那被申诉人更应该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更何况伤残是由哪起事故造成的这本身就是二审法院应该首先查明而且很容易查明的事实,而二审法院就以简单的一句“无法认定是何事故造成的”就剥夺了一位工伤致残程度六级的工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其次,申诉人认为“哪次工伤事故造成的”与“医疗期”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没有治愈,申诉人就需要医疗费,就需要伤残津贴,跟哪次事故造成的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主张并且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显示伤残是又第一次事故造成的,二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调查,但是即便如此,法院也应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申诉人经过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处于工伤致残六级的状态,并且一直持续,且一直需要治疗,申诉人认为依此要求伤残津贴和医疗费以及其他损失完全有法律依据。
四、申诉人现在非常困难,希望法院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查清事实,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现在伤残情况日益严重,需要专人护理,而且每月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申诉人的妻子已退休,退休工资非常低,儿子仍然在校就读,生活状况非常艰难,现在被申诉人连基本的医疗费都不支付,所以申诉人只有依靠法律来讨回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收到本申诉书后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对原审判决提起再审,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0**年月日。
尊敬的书记:
我叫xxx,现年xx岁。我是在xx年以勒镇工商所招聘的合同工,我对工作认真敬业,出差途中摩托翻车,身负重伤,由于伤势严重,所领导送以勒镇卫生院抢救,在即时转县人民医院治疗(附伤检证明)我为以勒镇工商所工作因工伤事故伤残,如今落下后遗症,天阴下雨疼痛难耐加之年老体衰难抗伤痛的折磨,儿女们又在外打工谋生在外。我为工商所打拼十年,如今落得困难重重无人照顾,生活困难到万般无奈,特此才申请困难补助。且有以勒工商所的请示书和以勒医院和县人民医院的伤检证明。我为国家因工伤残,敬望各位领导依照法律解决因工伤残的困难补助,我曾多次找相关领导反映,未得妥善解决,我因工伤残,我对国家是有功的,伤残情况的性质,按《xxx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也产生法律效力的关联,请依法解决为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十六
(4)接到派遣员工因公受伤(信息)后,应作出快速反应,及时组织对伤者的抢救和治疗;其他相关成员应尽快赶到事故现场或医院参与救治工作,将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2、派遣员工意外工伤事故划分为四个等次:
(1)轻微伤害事故:指人体只受到轻度皮肉伤害,不需住院治疗。
(2)一般伤害事故:指人体受到较重的皮肉伤害,需要留观治疗。
(3)较大伤害事故:指可能造成人体致残后果的伤害,需要住院治疗。
(4)重大伤害事故:指可能造成生命危险或已经死亡的伤害,急需全力抢救治疗或处理。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十七
1、新员工必须培训上岗,能标准的操作与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考试后才能上岗开料。
2、对老员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训,工序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工前的检查。
3、老厂设备没有安全防护挡板,故以后所有垫板铝片都在钻孔a部完成,拉回去,决不允许去老厂剪料机上裁剪垫板铝片。
4、管理人员随时监督发现有违规作业的,立即纠正培训,对屡教不改的要进行处罚。
5、针对现已有防护挡板的设备绝对不允许私自拆除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重罚。
一、事故发生经过:在2019-3-4日晚上,时间22:00左右,钻孔b部工序员工康成在老长剪板机开铝片调尺寸时手伸进剪板机刀口下方自己的脚误踩到启动开关,导致左手四根手指被剪床剪掉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厂内员工立即汇报了事发经过通知了厂内领导将此人送往上海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院抢疗,将中指和无名指接好,小指和食指无法接好,直接截肢处理,现在上海医院住院治疗中。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1、员工操作方法有误,对培训的安全知识疏忽,警惕心不够所致。
2、对员工的安全预防纠正,对本岗位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规范的操作动作未按要求操作。
3、老厂设备没有防护挡板,刀口裸露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三、纠正及预防措施:
1、新员工必须培训上岗,能标准的操作与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考试后才能上岗开料。
2、对老员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训,工序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工前的检查。
3、老厂设备没有安全防护挡板,故以后所有垫板铝片都在钻孔a部完成,拉回去,决不允许去老厂剪料机上裁剪垫板铝片。
4、管理人员随时监督发现有违规作业的,立即纠正培训,对屡教不改的要进行处罚。
5、针对现已有防护挡板的设备绝对不允许私自拆除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重罚。
申诉人:钱先生,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
住址:省略。
法定代理人:刘女士,女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同申诉人。
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邮编:20003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002年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02年10月22日徐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2003年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是在随后的法院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2005年9月9日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2002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2004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诊断:抑郁症。2、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钱先生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该诊断亦能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后一直没有治愈。
二、一审判决以“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是错误的。理由是:
1、体检的结果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申诉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气,脑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脑器官的损伤。新华医院诊断意见为“复查脑电图正常,心电图正常,体检神清”,申诉人认为脑器官的损害和残疾是无法通过脑电图,心电图的简单检查能够确认的。而且“体检神清”也不足以认定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这一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鉴定书》的认定就是最明显的证据。该《鉴定书》第2页也说申诉人“意识清”,但是结果仍然认定申诉人“抑郁症、无诉讼行为能力”。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开车,怎么能够不出车祸呢?由此可见新华医院的诊断只是针对申诉人的伤情,而不是残疾,申诉人的脑部残疾始终没有治愈。
2、那么第二点“到物流公司上班”就更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了。在第一次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已经呈现出“精神病性症状”,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这些从申诉人的同事对申诉人“变成憨大”的戏称就能说明。看到申诉人出院以后,被申诉人就要求申诉人马上上班继续出车,申诉人的妻子下岗多年,孩子上高中,不得已申诉人只能继续上班。一审法院以此认定申诉人已经病愈是毫无根据的。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前后矛盾还体现在,既然要是以医院的证明认定病愈,那就应该是5月20日,而判决却是以5月28日为认定治愈的时间,那就是以上班作为认定治愈的依据,这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4、申诉人2002年6月12日再次因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一次事故伤残未愈而直接造成的。申诉人1996年进入被申诉人公司后经常出车,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第一次煤气中毒事故以后,5月28日重新上班6月12日就发生交通事故,也说明申诉人根本就没有治愈,并一直处于“精神病性症状”,也正是基于此原因被申诉人才停止叫申诉人出车的。
三、二审法院以“工伤鉴定的日期在煤气中毒与车祸后”“不能认定该伤残是何种事故造成”所以认定“工伤医疗期至2002年5月28日”,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毫无道理的。理由是:
1、首先2002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根本没有对申诉人造成伤害,更不会造成申诉人六级的伤残,申诉人的伤残完全是由2月18日的煤气泄漏事故造成的。两次工伤鉴定依据的都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申诉人2002年6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导致申诉人“精神病性症状”的。因此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根本就没有查明申诉人是何种类型的六级伤残。
退一步讲,不管是哪个事故造成的,都是工伤事故,既然是工伤事故致残就应该享受伤残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等等,这是申诉人应得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六级伤残,2003年与2005年的伤残鉴定也足以证明伤残未愈,如果是6月12日的事故造成的,那被申诉人更应该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更何况伤残是由哪起事故造成的这本身就是二审法院应该首先查明而且很容易查明的事实,而二审法院就以简单的一句“无法认定是何事故造成的”就剥夺了一位工伤致残程度六级的工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其次,申诉人认为“哪次工伤事故造成的”与“医疗期”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没有治愈,申诉人就需要医疗费,就需要伤残津贴,跟哪次事故造成的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主张并且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显示伤残是又第一次事故造成的,二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调查,但是即便如此,法院也应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申诉人经过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处于工伤致残六级的状态,并且一直持续,且一直需要治疗,申诉人认为依此要求伤残津贴和医疗费以及其他损失完全有法律依据。
四、申诉人现在非常困难,希望法院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查清事实,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现在伤残情况日益严重,需要专人护理,而且每月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申诉人的妻子已退休,退休工资非常低,儿子仍然在校就读,生活状况非常艰难,现在被申诉人连基本的医疗费都不支付,所以申诉人只有依靠法律来讨回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收到本申诉书后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对原审判决提起再审,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0**年月日。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篇十八
消防与安全(msf)是公司内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公司内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整改跟踪和管理工作。
安全保障规划与控制(msp)负责工伤的认定申请和工伤假期、工伤档案的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msh)是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工伤康复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工作。
人事(mp)是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待遇的管理工作。
事发各级部门是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事故的上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伤材料的提交、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整改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工会参与并监督各类职工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或配合)沪外工厂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整改落实、医疗救助、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假期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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