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报告(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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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报告(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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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报告篇一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48号)的规定,自20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6、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7、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报告篇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1月1日至205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1月1日至205月31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和汇算清缴时间有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事项,同时明示了汇算清缴时间调整事项。

1、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3、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汇算清缴报告篇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保证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和税款缴纳及时性的重要手段。结合乌鲁木齐市地税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发现了工作中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探讨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基本情况。

20xx年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为12713户,其中参加汇算查帐征收户数11688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户数1025户。参加汇算查帐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4347户,盈利面37%,实现营业收入186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48亿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25亿元,应纳所得税额53.16亿元,减免所得税29.79亿元,抵免所得税额0.14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3.23亿元,实际负担率10.92%。亏损企业6597户,亏损面为63%,实现营业收入556亿元,亏损额为23亿元。零申报户744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1025户,征收企业所得税0.25亿元。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变化分析。

行业性质的分布情况:制造业641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批发零售业1775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6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房地产企业673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3%。居民服务业4858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3.64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16%。建筑业1349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404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6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6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82亿元,应缴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4%。

由此看出企业所得税税源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及建筑业四个行业,是乌鲁木齐市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税源的支柱行业。

(一)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

不能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建账,无法准确核算盈亏,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需加强。

有关税法方面的宣传,只注重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宣传和介绍,而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存在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而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现象。应建立健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税收宣传机制,切实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盲区,扎扎实实的'把税收政策宣传到户、辅导到纳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减免意识,尽可能地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审批未审批现象。

(三)缺乏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够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一)强化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经济的发展,税基的扩大,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变,都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针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必须强化其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宣讲、组织集体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三)加强所得税日常征管。

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资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所得税税源籍册资料、重点税源资料和所得税申报征收、汇算清缴和检查资料的整理,形成比较完备的所得税户管档案资料,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础。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汇算清缴报告篇四

多年来,我们以建设“学习型团队”,培养“复合型”人才,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为目标,按照“机制健全、导向正确、内容务实、形式灵活、方法得当”的总体思路,狠抓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践表明,只有区分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干部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才能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只有突出重点,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手段和工作机制,才能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越做越活,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为地税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人力资源。总结这些经验,有助于我们今后更进一步的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与此同时,必须正视我们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干部综合素质与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全系统644名在岗干部中,参加过研究生班学习的仅5人、占总人数的0.77%;具有本科学历的仅143人,占总人数的22.1%,且第一学历为本科者比例不高,大多数为在职或函授学习所得;中专以下学历仍有140人,占总人数的21.64%。从今年州局组织的业务比武情况看,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推荐参加市局竞赛的人员大多是多年来业务考试的尖子,这说明在基层职工学习中已开始出现两极化现象,少数干部业务相对熟练和大部分职工亟待提高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从竞赛结果看,部分参赛人员财会知识不熟,查帐技能不足,竞赛总体成绩偏低,干部综合业务素质依然不能完全满足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

二、教育培训缺乏年度工作目标,培训绩效缺乏科学的评判标准。尽管总局制定有明确的阶段性培训目标。但从实践来看,基层税务机关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目标,教育培训工作处于随机性状态,更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评判标准考核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绩效。虽然每年也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但多流于形式。常常是以举办培训班的类型、班次的多少,参加培训人数、考试是否合格等表面的几个指标来衡量教育培训绩效,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观主义、经验主义倾向比较严重。

三、教育培训工作带有一定的功利色彩。纵观多年来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受政治、经济等短期利益驱动,为进行某些学习竞赛。活动而组织干部培训的现象十分普遍。凡总局、省局、市局进行抽考、竞赛的年份相应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就抓的紧些。

四、培训内容不全面,培训思路需拓宽。表现一,重视税收政策培训,对财务会计等应知应会培训少;表现二,重视征管法等税收法律培训,对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少;表现三,重视理论学习,一般干部岗位技能培训少,与税收具体工作实践结合的培训少;表现四,在更新知识培训上,仅限于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其他现代科学知识培训少;表现五,重视初任培训,对干部轮训少;表现六,重视任职培训,对一般干部培训少;表现七,注重科股长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对办税服务厅、稽查人员和一线管理员的培训少。

五、培训方式、培训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随着形势的发展,干部学习的危机感明显增加,而由于目前干部完全处于被动受训状态,难以激发其学习兴趣,不能满足其学习的需要。大多数干部不喜欢古板式的课堂授课,特别反感内容陈旧的重复讲授。普遍认为课堂教学多,实践考察少;理论灌输多,经验传授少;传统手段多,现代化手段少;内部交流多,与外地交流少。

六、学习型组织建设处于一般号召状态。在学习型组织建设上没有形成制度体系和有效手段,系统内学习气氛不是很浓厚。许多干部把学习当作一种负担,有些干部甚至对学习产生逆反心理。

七、干部教育培训资源不足。一是没有固定的教育培训基地;二是没有经过严格受训的师资力量作保证;三是学习资料少、缺乏系统的培训教材;四是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渠道。针对以上问题,经过认真剖析,找到以下根源:

一、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思想认识不统一。近年来,尽管我们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且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在整个干部群体中(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仍不够统一、不够到位。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基层税务机关(城区以外)税源单一,核定征收是最普遍的征收方式,复杂的业务知识在基层征收工作中派不上用场,“实用、够用”思想成为阻碍干部继续提高的一大因素。

二、教育培训工作缺少科学的实施规划。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干部素质的提高是长期学习和积累的过程。纵观近年来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无外乎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对出台的新政策新法规进行临时性的突击培训;二是应付阶段性的业务考核或技能比武进行的培训;三是对工作进程中执行标准不统一或不规范的作法而进行的“短、平、快”式的指导性培训;四是鼓励干部参加系统内名额有限的学历教育等等。这些临时性或指令性的培训方式,反映了我们在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上的缺陷:一是对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在组织领导方面时紧时松、时断时续,教育培训决策缺乏战略思维;二是教育培训目标缺乏科学的界定。目前,我们自己对干部教育培训的要求过于笼统模糊,对不同层次干部教育培训的要求没有区别,对同一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教育培训标准要求也没有区别;三是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对不同岗位、不同年龄干部的文化知识和能力素质结构现状及技能需求缺乏系统的科学的区分,虽然干部在某一岗位和任期内有一定的培训要求,但是,这一培训要求仅仅是泛指的,: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成了一项软任务。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在学习培训上急功近利,实用主义严重;四是工作职责缺乏系统分工,责任不明,有人事教育部门大包大揽的倾向。

三、教育培训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干部培训以传统授课辅导方式为主,干部参加培训只听辅导人员讲、摘抄笔记、适当讨论,被动地接受培训。在培训渠道、内容和形式上很单一,使培训效率难以提高,难以满足培训目标需求的多样性。

四、教育培训约束激励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干部教育培训动力机制尚不完善,一整套系统、严格、可操作的,针对于部教育培训的检查、督促、考核、奖惩制度尚未形成;二是干部教育培训与实践应用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现象,忽视学用结合,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强;三是没有把培训与干部任用、绩效考核三者有效结合起来,没有真正实现“要我学”到“我要学”的思想转变,学好与学差一个样的现象依然存在。

五、工学矛盾突出成为制约干部教育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瓶颈靠问题。基层一线征收机关的税收任务繁重,每个干部都是“一岗双责”或“一岗多责”,可谓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要抽出大量的时间去参加专门的教育培训,有时还真是“分身无术”。同时,组织教育培训的机关,也处于繁杂的日常事务之中,很难静下心来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安排,使干部教育培训成了“说来重要,忙来不要’’的工作。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一、加强地税学习文化建设。突出“两个对照”,在系统内深入开展学习认识再教育活动。一是每一个干部对照地税工作要求,看自身的素质如何,能否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有多大的差距;二是每一位干部对照自身岗位,看能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有那些工作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认识干部素质与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差距,增强广大干部不学习就要被淘汰的危机意识。教育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把学习作为工作的第一需要,把学习变为自觉行动,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把学习作为一种工作方式,使干部职工的学习常态化,在系统内形成浓烈的学习氛围,为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打牢思想基础。

二、正确认识现状,制定符合实际的教育培训实施规划。在实施规划中:一是必须结合实际,明确干部培训的总体目标(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提高干部岗位技能、培养系统复合性人才和拔尖人才),要有明确的年度目标规划,明确不同级次干部、不同年龄干部、同一级次不同岗位干部的培训目标,在目标上要把重点放在适应岗位工作能力上;二是根据培训目标和不同岗位干部的需求,殴人施教,合理设置培训内容。在以往教育内容的基础上应增加对干,部进行体质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三是创新方式、方法,不断丰富学习载体,制作可视教材,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开展教育培训。要突出学用结合,注重发挥实践锻炼、岗位练兵和参观考察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针对地税工学矛盾相对突出的实际,要狠抓干部自学,提高干部个体的自学能力。要把学习型机关建设从一般号召,通过有效机制的建立转化为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干部的自觉行动;四要建立符合地税实际的教育培训分工制度(包括纵向和横向)和领导工作体制。

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十大机制,确保干部素质不断得以提升。一是结合商洛地税实际,建立符合商洛地税工作特点的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减少有限教育资源的浪费;二是完善促进干部日常学习的考核机制,把干部日常学习纳入公务员考核之中,促进干部学习常态化;三是完善学用结合的机制,建立地税人才库,把考试、考核中的优秀人员纳入地税人才库。不进入地税人才库的人员,不能作为各级地税机关的后备干部人选。在干部任前公示时,把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公示的内容之一;四是完善竞争上岗机制,激发干部内在的学习动力。

根据工作规律,每三年在系统内有组织的开展竞争上岗活动。把干部任职资质测试作为竞争上岗的重要条件,对不适合在机关和重要岗位上的人员进行调整;五是进二步完善交流轮岗和上挂下派工作机制,丰富干部视野,增长工作.才干;六是建立岗位练兵工作机制,使干部把学习作为一种工作方式;促进干部岗位技能的不断提高;七是建立利用社会公共资源的机制,鼓励干部参加与税收业务相关专业的自学考试和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计算机等级考试,为地税系统培养复合性人才;八是完善约束机制,对不愿学习、不爱学习、学习考核后进、完不成学习任务的人员建立必要的处罚机制,如责令待岗学习、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使其政治上、经济上、荣誉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九是建立可操作的教育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把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的政绩进行考核;十是建立调研机制,每三年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一次系统的总结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要建立固定的教育培训经费供给机制,因地制宜地建立自己的培训基地。要加强对政工干部的培训,使从事教育培训管理的干部掌握科学的教育培训理论,使“培训者先受培训”的理念得以落实。要内外结合,建立师资队伍,并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培训,为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提供人才保证。

汇算清缴报告篇五

凡在20xx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xx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在20xx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申报注意事项。

各位纳税人在正式申报汇算清缴软件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工作要点:

(一)提前及时办理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前申报的事项。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3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xx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8号)。

对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4)。

(三)及时做好资产损失申报。对于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纳税人在完成企业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上传数据,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xx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备案类的,应附送备案相关资料。

(4)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6)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xx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跨省二级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汇算清缴报告篇六

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参照毗邻县(市)标准,制定本区的分行业的具体应收所得率;根据行业、地段等情况,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水平确定企业所得税定额。定额应采取公开、公平的原则,要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20,而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检查按偷税处理。

汇算清缴报告篇七

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我们xx区国税局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将重点放在政策宣传和汇算清缴检查两方面,通过各片、组人员的大量,汇算清缴取得较好效果,提高和加强了企业的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促进了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责权及程序。下面将各方面情况汇报如下:

7户;有限责任公司42户,股份有限公司1户。

二。税源分析:

自20xx年新办企业划归国税管理以来,所得税的户数呈不断增加状况,且增加户数主要为中小企业。

(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大户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烟草、区烟草为主,四户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占到总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户数中较成规模纳税5万元以上的有:通信实业集团xx市分公司,纳所得税5.7万元;xxx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纳25万;xx广告公司纳20万。

汇算清缴报告篇八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

1、征收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2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3、3税前扣除。

自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铂略咨询调查分析,这一规定在20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

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

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汇算清缴报告篇九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

1、征收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2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3、3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铂略咨询调查分析,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

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

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汇算清缴报告篇十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开启。在此你知道关于2023年度汇算清缴是怎么样的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希望大家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6日发布公告,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报告篇十一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汇算清缴报告篇十二

平时按月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单位代扣代缴的,年底不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对象。

汇算清缴报告篇十三

一般情况下个税汇算清缴是每年的3月1日正式开始,一直到6月30日结束。每年的这个时间段都是对上一年个人所得进行汇算清缴。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个税汇算清缴时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年度汇算时间是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

汇算清缴报告篇十四

对于减免税备案、资产损失申报、特殊重组等涉税事项请按照相关文件准备资料,依规定办理:

(一)减免税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76号)的'要求,准备备案资料。

(二)资产损失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号)等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三)特殊重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汇算清缴报告篇十五

有一定财务基础,想学习新版汇算清缴的学员。

1、聚焦最新财税政策紧贴财务工作节奏。

加速折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工资薪酬等新政解读及实施;如何应用新政、如何调整账务,将涉税风险消灭为零。

2、全面系统讲解税会差异调整方法直击疑难问题。

分项目税会差异调整方法,视同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流转税、应付未付款项、工资薪酬、跨年度的费用、开办费、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损失及软件摊销、小微企业。

3、全方位解决各类企业申报问题。

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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