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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一
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是小学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1、小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小学除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属于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小学应当在2小时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2、小学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违法犯罪事件、交通事故以及火灾、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除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3、小学安全事故报告范围,除包括校内校外各种非正常死亡外,也包括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xx、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
4、在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评中,对校园内或由小学组织的活动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瞒报现象的,将实施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迟报现象的,小学必须向教委作出书面解释,理由不充分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瞒报、迟报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5、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小学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增强安全事件信息通畅,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的人身安全,确保教育教学 活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一、重大安全事故
1、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政治性案件(如邪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建筑质量事故、校内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重大火灾、校内意外伤亡事件、学生活动意外伤害事故等,出现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向120、110及相关单位求助,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简单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区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学校应及时进行补报。事情紧急可先采取口头报告形式,但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呈送书面报告。
二、一般性安全事故一般性安全事故:包括学生在校外受到“清钱”、“交通事故”、斗殴伤害则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报告途径、内容同上。
三、安全隐患学校发现校内建筑物安全隐患,由学校直接向教育局校安办报告;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由学校向教育局分管领导书面报告。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二
1、 所有临床科室及卫生所都要建立门诊日志,病房设立出入院登记本,检验科、放射科建立检验、放射登记本,对所有就诊、住院、检验、检查的病人进行详细的登记。
2、 防保站要分别建立本院和辖区内医疗机构总传染病登记本。卫生所使用村卫生室专用传染病登记报告本。传染病报告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使用山东省统一格式。
3、 检验、放射科发现传染病的阳性结果每日上、下午下班前半小时直接报给申请检查科室。
自医生诊断病例始2小时内网络直报。
5、 防保站负责本院和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卡收集、核对、管理和疫情网络直报工作,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经核对无误后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6、 防保站对本院的疫情信息每旬核对一次,对代报的卫生所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每季度核对一次,并签字确认。传染病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保存三年。
7、 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结合症状体征对病人进行传染病预检。经预检可能造成空气或直接接触传播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报告院主要领导,将病人转诊到市人民医院传染病科。
xx市xx乡卫生院
xx-x年xx月xx日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疾控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
一. 传染病疫情发现
1、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 传染病信息登记
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
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
1、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
2、学校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3、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4、有传染病疫情发现,则马上按规定,由疫情报告人报告校长室,上报教育局和县疾控中心。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三
一、 酒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如下:
保安部是宾馆不可缺少的一个职能部门,它是公安机关在酒店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它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宾客安全,维护宾馆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宾馆各项设施和财物安全。
保安部必须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每一位员工都要有强烈的安全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各部门、班组的第一把手为该部门、班组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治安、消防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 酒店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如下:
安全组组长:
安全组副组长:
安全组成员:
三、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安全管理部门管理制度》
2、《消防管理制度》
3、《消防工作程序》
4、《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管理部门管理制度
一、 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教育。
二、 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责任制。
三、 对全酒店实施安全监督。
四、 协助做好贵宾接待和重要宴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 严格治安管理。重点抓好除“七害”工作,协助查控可疑人员和被司法机关通缉的案犯。
六、 实施对员工的纪律稽查。
七、 查处酒店发生的案件、事故。
八、 管理好酒店安全档案资料。
九、 抓好安全人员及员工业务培训。搞好治安、消防管理,抓好群防群治,建立联防制度,为酒店安全提供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保证酒店整体正常运作。
十、 积极配合和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节 消防管理制度
一、 防火组织和防火责任人
酒店设三级防火组织,任命三级防火责任人:一级由酒店法人代表担任;二级由各部门经理担任;三级由各班组长担任。防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 认真执行消防法规,领导酒店、部门、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
2、 组织和制定消防规章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 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 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练。
5、 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定期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6、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组织扑救火灾事故。
二、 义务消-防-队
酒店按在职职工总数30%的比例成立义务消-防-队,其队员分布于各部门,发挥消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其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消防工作制度和防火安全要求,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2、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 熟悉酒店消防重点部位和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以及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和操作方法,维护好各种消防设备。
4、 积极参加抢救和扑灭火灾或疏散人员,保护现场。
5、 积极参加宾馆组织的各项消防培训活动。
6、 在公安、保卫部门领导下积极协助追查火灾发生的原因。
第三节 消防工作程序
一、 做好班前班后的防火安全检查。
二、 熟悉自己岗位的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消防器材的保管工作。
三、 牢记火警电话和酒店消防中心火警电话。救火时,听从消防中心人员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四、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或物资仓库严禁吸烟。物品、碎纸、垃圾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五、 如发现有异声、异味、异色时要及时报告,并查明情况和积极采取措施处理。
六、 火警发生时,会报警、会疏散、会扑救或自救逃生。
七、 如火势扩大到三级(猛烈阶段),必须按动玻璃报警系统,紧急报警通知住客离开房间。在场的工作人员应引导住客进行安全疏散,积极抢救贵重物品,禁止乘客使用电梯。前往现场人员走楼梯,救护人员乘坐消防电梯。
八、 发现火场有毒气,有爆炸危险情况时,首先采取防毒防爆炸措施,然后才能进行救火。
九、 积极协助做好火灾现场的保护警戒。
十、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做好防火宣传教育。
第四节 防火管理制度
1、 主楼内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
2、 客房内不准使用明火电炉、煤气、汽油炉以及大功率的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应经消防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做好登记。不准将衣物放在灯罩上烘干,不准在房间内焚烧东西和点燃香烛。
3、 配电房内不准堆放物品。布草间、楼层小仓库内不准吸烟。消防分机旁不准摆放任何杂物。严禁将洗涤用品放在垃圾、衣物滑道口周围。
4、 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
5、 装有复印机、电传机、印刷机的地方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用酒精清洗机器部件时,要保持室内通风。
6、 物资仓库严格执行防火规定。
7、 厨房、餐厅使用液化气炉、酒精炉等,必须注意防火安全,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8、 各部门不准私自增加各种电器设备或乱拉乱接电线,需要增加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工程部和消防中心同意。
9、 严格维护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10、 员工及住客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酒店,注意吸烟安全。
第五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1、 职业道德主要规范
2、 酒店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介绍
3、 酒店治安消防事件应急处理方法
4、 消防器材使用守则
5、 消防管理培训计划
? 怎样报警
? 发生火警时安全守则
? 怎样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 认识燃烧的条件
? 电气方面的防火
? 液化石油气火灾的扑救
? 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 火灾发生后怎么办?
第六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奖惩措施
一、 培训考勤制度
1、 必须严格遵守培训通知要求,凡无故未参加者,新员工不得入职,其它在职参加培训的员工,严格按考勤制度处理。
2、 参加培训者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无故旷课者,做旷工处理;缺一节课为旷工一天,迟到或早退三次为旷工一天,以此类推。
3、 培训期间,因特殊情况须请假的员工,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请假,并将假条送培训人员备存。
二、培训考试制度
1、 所有参加培训的员工都必须参加评估考试,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做缺勤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方可补考。
2、 参加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再不及格,新员工取消录用资格,其它在职培训员工,根据岗位要求和本人的表现做调整。
3、 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以旷工处理。
三、培训奖惩制度
1、 在各项安全管理培训中,对出勤率高、表现突出、在考试中取得前三名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加分奖励。
2、 参加部门岗位安全操作考核,成绩突出者,晋升或评选先进个人时给予优先考虑。
3、 考试不合格者,视其程度做扣分或辞退处理。
第七节酒店员工教育培训实施情况
1、 安全管理人员每季度对员工进行一次工作业绩和思想品德方面的培训评估,作为评定员工下一季度工资标准的依据。
2、 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考核,成绩存档,作为其日后晋升、降职或奖惩的依据之一。
3、 若经过培训,员工素质或安全意识达不到基本要求,会对其组织“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依酒店相关规定作辞退处理。
4、 新员工入职前都必须接受关于职业道德、酒店基本常识、消防知识、安全操作等相关培训,在掌握了岗位基本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之后方安排上岗,对于屡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给予辞退处理。
5、 每个员工每月都须接受一次所在部门组织的关于酒店服务意识及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各个岗位员工的素质和工作需要,进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
7、 员工上岗前,须先参加部门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培训,经考试合格才给予上岗,上岗后发现不合格的再组织岗位培训。
8、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每周定期对员工安全生产操作实践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和考核评定。
第一条为加强酒店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和改变工种的酒店员工必须由生产主管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生产流程的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第四条对从事酒店锅炉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管理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的制度。
第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六条酒店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管理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引发酒店火灾的一切隐患。
第九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周由总经理带队组成检查小组进行管理检查一次。
第十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形成及时整改的制度。
第十一条采购部要按销售计划提前准备,要保证时间和产品质量,不购买、出售腐烂变质食品,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杜绝病毒相互传播。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车间原材料明细帐和产成品明细帐。原材料的数量管理根据领用时数量和加工产成品时消耗的数量登记;产成品的数量根据加工完成的产成品和产成品返仓库数量登记。
第十四条月底将原材料和产成品出、入库和结余数量,上报酒店总经理。
第十五条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进行生产管理制度,如有违反,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者,要按成本价扣减工资。
第十六条生产人员要严禁将不洁物质带入车间,如有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七条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酒店工程部处理。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123号)和《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15]12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是向国家总局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向省局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事故报告要坚持及时、准确、完整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理要坚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各分局和机关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事故信息处理责任。
第五条省局和分局要加强值班工作,切实做到值守应急岗位每天24小时在岗值班不间断,节假日白天领导干部要到岗带班。
第六条省局领导、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与事故抢救调查处理的人员、汽车驾驶员和分局所有执法人员必须保证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信息传递及时、人员集结迅速。
第二章事故报告时限与内容
第七条省局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向国家总局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每周五和月末前分别向国家总局上报。
分局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向省局调度统计室(信息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局调度室”)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向省局调度室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八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情况等);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包括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第三章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
第九条省局调度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分管事故调查工作的局领导;
(四)在局机关内网公布事故信息;
(五)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事故卡片传真至国家总局。
第十条省局调度室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其他局领导;
(三)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国家总局,并将《事故快报》传真至国家总局;
(四)根据领导批示,以电话、传真方式向省安委会、省政府和报送事故情况;
(五)在局机关内网上公布事故信息,并将已上报的《事故快报》复印分送给局领导;
(八)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并传真至国家总局。
第十一条省局调度室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室领导、分管局长、局长报告。节假期间电话向带班局领导报告;
(四)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国家总局,并将《事故快报》传真至国家总局;
(五)以电话、传真方式向省安委会、省政府、报送事故情况。
(六)在局机关内网上公布事故信息,并将已上报的《事故快报》复印分送给局领导;
(八)根据领导批示,将《事故续报》传真至国家总局,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九)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并传真至国家总局;
(十)及时传达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政府等关于重特大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指示、意见。
第十二条分局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分局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并起草《事故快报》,经领导签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并同时将《事故快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第十三条分局调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一)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时,每天续报一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将《事故续报》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同时将《事故续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每天续报两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将《事故续报》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同时将《事故续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第十四条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在24小时内将事故卡片传真至省局调度室。
第十五条省局机关各处室通过不同渠道获悉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后,立即通报调度室。调度室按程序调度跟踪和报告处理。
第四章事故信息的跟踪续报
第十六条省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要带领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省局调度室建立密切的通讯联系,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起草事故续报信息,及时向省局调度室反馈事故详情。分局协助省局工作组做好事故情况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指定专人与分局值班室建立通讯联系,随时向分局值班室反馈事故详情。
第十八条分局值班室要及时收集、汇总事故情况,迅速向省局调度室报告事故抢救情况。
第十九条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事故抢救情况的督导,按照局领导指示,从专业角度酌情起草事故续报信息,经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批后,统一由调度室上报国家总局。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数据库。分局负责《河北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中职责范围内相关数据的更新,每月上旬将更新后的数据库上报省局有关处室。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本单位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事故信息编写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重特大事故信息查核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分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对事故情况进行查核与跟踪,调度、复核事故详情,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局调度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对事故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要迅速向有关分局查核、跟踪、确认,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省局相关处室和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后,立即与相关分局、事故发生单位业务对口人员、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从专业角度查核事故细节,掌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向调度室通报。
第二十五条对于涉险、被困人员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危害的事故,根据省局主要领导的意见或国家总局领导批示,按照特别重大事故处置。
第六章事故举报信息的查核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省局调度室接到事故举报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局领导批示,由事故调查处调查核实,或由事故调查处转相关分局调查核实。
事故举报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由分局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
(三)调查核实或督办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负责将调查结果或督办结果向其分管的局领导报告,同时通报调度室。
(四)调度室将调查结果或督办结果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局调度室接到上级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局领导批示,由事故调查处调查核实,或由事故调查处转相关分局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或督办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向国家总局起草调查报告交调度室,经领导签批后,由调度室向国家总局调度统计司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分局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举报后,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报领导签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送有关科室调查核实;
(三)事故举报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
对于省局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要尽快予以核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局事故调查处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事故信息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五
(一)各基层卫生院妇幼信息报送人员,要切实提高对做好 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 效性和准确性。各基层卫生院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 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收集整理、汇总、审核上 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
(二)各基层卫生院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 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 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妇幼卫生信息 统计报送制度,认真填写有关基础性表格,按规定时限将信 息材料报告旗妇幼保健所。
二、明确全旗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内容 明确全旗 明确全
实行孕产妇及儿童死亡评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
1.发生在村级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村医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卫生院,乡卫生院登记留底,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机构。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六
1、小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小学除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属于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小学应当在2小时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2、小学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违法犯罪事件、交通事故以及火灾、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除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3、小学安全事故报告范围,除包括校内校外各种非正常死亡外,也包括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xx、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
4、在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评中,对校园内或由小学组织的活动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瞒报现象的,将实施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迟报现象的,小学必须向教委作出书面解释,理由不充分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瞒报、迟报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5、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小学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掌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信息,以便对安全事故及时作出应急处理。特制订如下制度 :
1、班内学生 安全事故,班主任 负责立即送医院治疗,并立即报告学校,同时告诉学生家长,学校视情节轻重上报上级领导;课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 按要求及时处理。
2、教职工发生事故,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解决,重大的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充分发挥学校各部门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及其他实践活动,注意积累信息资料,及时报告学校,信息要及时、准确。
4、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按程序向教育局报告事故情况,做到报告及时,信息畅通,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要整理、登记,及时搜集整理,认真分析情报信息的内容,提高情报信息的质量,逐级上报治安情报信息。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七
为加强党委值班、政务值班、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及时落实领导指令,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食品园管委会领导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二)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值班信息报送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三)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实行24小时值班和应急值守,由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调度和组织值班工作。值班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听电话和接收传真,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二)以传真或电话的方式,下达有关领导的指令,及时做好政务衔接工作。
(三)从党政网接收文件,并及时传达。
(四)做好群众来电反映情况、询问和求援事项。
(五)承办管委会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严格执行管委会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应急值守制度。
(二)值班表由办公室提前排妥,经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印发到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严格按值班表顺序值班,不得随意调换。重大会议、活动和节假日等敏感时期要按规定提前2天将值班表报送区委办、区政府办。
(三)遇突发事件或其它繁忙事务时,相关部(室)人员要按领导指令,随叫随到,及时处理有关事务。必要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全部工作人员到位参与处理。
(一)值班人员在通过接听电话、接收电传或当面接受任务时,要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内容包括:发话人、发件人、接话人、接件人姓名、办理时间、办理事项等要素。
(二)及时将来电内容和相关交办事项向带班领导报告。
(三)遇一般突发事件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应向带班领导报告,根据带班领导的要求,向事件所涉及的分管领导报告,然后根据带班领导、分管领导的指示办理,带班领导、分管领导视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相关部(室)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予以先期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四)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和要求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上报值班信息。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按规定须在事发1小时内经领导审签后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同时向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若遇领导不便当场审签时,值班人员须将上报的情况电话向领导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上报和通报。
(五)值班人员应通过党政网办公区域值班系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上报信息。若遇网络不畅时,应通过传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上报信息。同时要电话提醒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及时查收信息,做到传递信息及时、准确。
(六)值班人员对值班时间内未能办结或完成的工作,在交接-班时要履行续办交接程序。
(一)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前一值班人员负责提前通知后一值班人员。要做到按时上岗,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岗位,不能出现空岗现象,不准酒后上岗,不准值班时饮酒和搞娱乐活动,不准在值班室接待客人,不得漏接值班信息,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
(二)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接打电话要文明礼貌,不得占用值班电话、传真,确保通信线路畅通。接打电话要做到:对方发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清楚、对方发话事项内容清楚、对方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清楚、接打电话及传真时间清楚、处置事项清楚。
(三)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书写清晰、页面整洁。
(四)值班人员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办理涉密事项(包括电话内容、文件、未公开的事件真-相)不泄密。
(五)值班人员要善于识别来电真伪,对疑问电话,要及时与有关街镇或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对因值班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导致失误、贻误领导决策、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七)值班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值班需要调整的,应主动协商代值班人员,并向值班领导报告,严禁擅自换班。未经批准而脱岗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值班地点设在园区值班室。
(九)值班人员要加强值班室财物管理,到岗时要认真清点并签字确认。如发现财物有缺失,要及时告知办公室。
(十)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负责值班室内的卫生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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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及时向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有价值的工作信息经验等。
市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妇儿工委每月至少要向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报送1条工作信息,每半年报送1项工作成果或经验。
4、开展妇儿工委好新闻、征文等活动,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每年通报一次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妇儿工委上报信息、工作报告、经验材料、情况反映等情况,定期表彰先进。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公寓安全管理,强化信息沟通和报告,及时、妥善地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结合公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生公寓楼管理设主班、副班,主班由舍管老师轮流监管,主要负责楼门管理工作,副班人员主要负责巡楼、查房工作。
二、主、副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各楼值班要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三、主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门禁制度,按时开、关楼门,严禁外人及异性进入楼内。尤其注意做好对夜间熄灯后晚归学生要问清情况做好登记,对因事外出学生要进行劝阻,对突发疾病出楼学生要联系人员送往医院,对酗酒入楼学生要及时通报分管楼层人员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等。
四、副班人员要每40分钟巡楼查房一次。主动听取楼委会干部反映的情况,搜集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并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汇报情况。
五、各楼组长或副组长(无副组长的由舍管老师)于每天上午8:10前以书面形式向各舍管科办公室报告楼内管理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楼内发生大小事件要妥善处理,随时向舍管科办公室报告。由舍管科办公室根据事件大小、性质、紧急程度等酌情向公寓管理科随时口头报告(必要时书面形式报告),并于每天上午8:30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寓管理科向学生处和校办报告。若遇紧急情况,各楼、各舍管科可同时向相关二级院、校内报警点电话报告。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十
为切实加强社区辖区内居民防范意识,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徽州区某某社区在防疫一线开展走访、摸排、登记、宣传等工作,三十余名志愿者积极加入到疫情防控工作当中贡献自己的力量。社区志愿者在各小区入口处开展外来人员和车辆的排查登记工作,仔细登记核实进入小区人员信息,并主动与居民沟通减少外出,居家做好防护措施。社区干部配合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常态化开展一天两次随访工作并做好信息记录,详细登记密切接触人员信息,提前做好各项预防措施。
一、践行“初心”,将使命担在肩上。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成立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宣传物资保障组与督查问责组。按辖区区域划分成5片责任区,由社区5名党委班子成员分片包保,落实责任到个人。
二、践行“细心”,将责任落到行动。
24小时应对战“疫”。连日来,社区防控组全面进入24小时运转的状态,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防控组整合了辖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城管中队、派出所、辖区物业、辖区单位等成员单位的力量和资源,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力求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放过任何线索、不发生任何遗漏。
(一)每日召开全体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社区已召开疫情防控工作会议11次,及时总结前日防控工作,布置当天的防控工作。
(二)开展地毯式排查,以网格为单位,首先由社区网格员在各自网格内开展一家一户电话排查,对于无法联系上的人员,由网格员入户进行排查,对于仍然无法联系上的人员,在其家门口张贴温馨提示,以便第一时间和社区取得联系。社区共有居民户5926户,截至目前累计电话排查4789户,上门摸排1026户,张贴温馨提示1150张,共排查由__回铜人员24名,均无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感染症状,无疑似病例。经向上级请示,按照规范程序发放解除居家医学观察告知书14份。
(三)社区城管中队每日在辖区内逐门逐户逐个企业逐个宾馆逐辆车子拉网式排查,不漏一户一企一车一人。沿街超市、宾馆、药店等重点场所的每个出入口按规范设立服务台,每个服务台设立2名社区职人员包保指导。
(四)建立日调度和日报送制度,将全员上班和应急值守并行,做到了分工明确、上下齐动,形成“四个全”的有效机制,即:全参与、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
(五)社区大厅设立分诊台接待从湖北特别是__返铜居民的登记,发放方便就诊卡。对__来铜人员重点追踪,上门提供“六个一”服务,做到每日随访,每日上报。
(六)分诊台每日安排卫生服务站卫生人员与社区工作者接待来社区登记的居民,对每一位社区工作者及前来登记的居民测量体温。
三、践行“热心”,将温馨围在身边。
在公开宣传栏、小区楼道口张贴通告、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宣传单,累计张贴《__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预防宣传画》47000张,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24条、沿街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10余条、移动小喇叭10个播放发布相关内容。
在这场战争中,社区还联系了爱心企业参与其中,为守护好这座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和谐盛世餐饮上门为辖区10户孤寡老人和困难家庭,免费赠送蔬菜,解决出行不便之困;草根谣市民大食堂和宝泓餐饮为社区工作者送来爱心早餐,传递爱心和温暖。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十一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十二
1、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卫生安全问题。
2、发生的各类饮用水污染、放射污染事件(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3、因饮(使)用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
4、住宿、理发、娱乐、医疗等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无证经营行为;
5、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1、卫生监督协管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接待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信箱或网址,并准确地记录投诉举报信息。
2、对群众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造册登记。
3、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4、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
5、卫生监督协管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处理工作,查处结果要记录留存并答复投诉人,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6、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查处。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投诉、举报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上报,不得延误。
7、卫生监督局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必要时向投诉人反馈。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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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妇女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分析妇女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政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市、区两级妇女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两个规划的有效实施。
4、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检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
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两个规划的实施情况。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十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十五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新文秘网http://省略60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2.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配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全省妇幼卫生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14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向乡镇卫生院或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甘肃省村级妇幼保健工作报表”,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14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甘肃省围产儿情况调查表、甘肃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调查表、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调查表及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7岁以下儿童保健情况调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上报甘肃省妇幼卫生年报及有关调查表至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四)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要每年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并上报所有甘肃省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省妇幼保健院,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四、实行孕产妇及儿童死亡评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
1.发生在村级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村医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卫生院,乡卫生院登记留底,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机构。
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十六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掌握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新做法、新经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我县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决定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与交流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是全面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信息报送和交流工作。要认真总结、完善和推广基层单位在实践中创造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潜心研究和把握应急管理工作内在规律,实现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并以此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编印《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报送县级班子领导同志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参阅,发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专栏,建立县政府应急管理网站,择优选登报送信息。
(二)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具体,及时反映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注重总结提炼工作经验,也可以围绕应急管理工作深入调研,提出具体建议,真正起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各单位交流借鉴的作用。
(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报送。各乡镇(办)、各部门对掌握的应急预警信息要在第一时间报送县政府应急办。
三、完善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网络。
各乡镇(办)、各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信息报送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请各单位将信息员名单于4月11日前,通过政务协同办公网报县政府应急办。
四、信息报送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信息电子文档通过政务协同办公网报县政府应急办或发至,并注明“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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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信息工作制度舆情信息报告制度篇十七
为加强对国家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管理,保证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使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及时掌握灾区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必要信息,提高处置速度和效能,特制定本规范。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卫生部2001年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生部2002年
《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卫生部、国家保密局2001年
《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卫生部1998年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1999年
〈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
《霍乱防治方案》卫生部1995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年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年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信息管理。
2 .救灾防病信息报告
2.1 定义
对灾害及其造成的环境恶化,食品、饮水污染,媒介生物孳生或迁移,居住、生活条件恶化,心理应激,抵抗力下降等因素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和潜在危害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2.2 分类
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水灾、旱灾、雪灾、风灾、地震、火灾及其它自然和人为灾害。
自然灾害灾区和人为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2.3 报告内容
2.3.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灾害类型、受灾地点、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及灾害的地区分布;卫生服务能力受损情况;灾区卫生需求和资源需求情况。
(2)尽可能报告信息
灾害引起的疾病情况;当地救灾防病服务能力;食品供应、供水情况。
2.3.2阶段报告
主要报告灾区新发生情况及灾情进展,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疫情(疾病)发生情况及趋势;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灾民应急食品、水、燃料供应及居住环境状况;采取的防病措施及效果;供水与卫生设施遭受破坏与污染情况;灾区人口流动情况;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情况;病媒生物的变化情况。
2.3.3总结报告
灾害的发生情况;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疾病发生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卫生系统损失及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相关卫生资源剩余、需要补充情况;经验及教训。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3.1 定义
对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3.2 分类
3.2.1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3.2.2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3.3报告内容
3.3.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
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3.3.2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3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1.1 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4.2 报告时限
4.2.1救灾防病的初次报告时限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
4.2.2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4.2.3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4.2.4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4.3 报告方式
4.3.1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为基本报告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人,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
4.3.2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5.信息系统的管理
5.1 系统要求
信息报告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5.2 人员要求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有关要求,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确保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
5.3 网络管理与维护
5.3.1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
5.3.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
5.3.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
5.4 安全与保密
5.4.1信息安全
(1)信息的应用与交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2)对所报告的信息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5.4.2系统安全
(1)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技术环境,选择安全、可靠高效的载体建立卫生信息通讯网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信息报告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员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与密码。
(3)web数据库服务器应设有防火墙,实行双机镜像热备份,备份数据专人保管。
5.5 考核与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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