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论文(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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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论文(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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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思考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改进。在总结中,可以借鉴一些经典案例和先进经验,来丰富自己的总结内容。下面是一些相关的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启示和参考。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一

1、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禁擅镌”。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以及对印刷商无偿的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

4、1690年,英国哲学家罗克在他的《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件》中提出,作者创作作品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报酬。

5、17,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

6、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7、1990年9月7日,通过《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全面、系统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8、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0、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一个创新:规范网络时代著作权)。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1.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相关阅读:

(1)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1)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方案、软件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2)明确合同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3)明确合同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经营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2)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相对人的担保责任:。

1)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相对人应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使用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在买卖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出卖人对所提供产品的担保责任:。

出卖人保证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各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避免侵犯合同相对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

对于合同相对人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同相对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三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第1章)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

2、(第2章)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以前不为公众所知、也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属性。

3、(第2章)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人许可,在自己的商品或其包装或与相关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使人误认该产品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第6章)技术标准,是对生产、建设、商品流通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对技术文件常用的图形、符号等所作的规定。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技术开发、重复劳动、重复性服务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的规范要求。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5、(第6章)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第2章)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__20______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___10____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2、(第2章)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_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3、(第2章)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_。

4、(第3章)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自愿原则,但是对__烟草制品_实行强制注册。

5、(第4章)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_独创性____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6、(第4章)作者的精神权利共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__保护作品完整权。

7、(第5章)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特性:新颖性(非公知性或秘密性)、经济性(价值性或实用性)、_保密性_(管理性)。

8、(第6章)计算机软件?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侵害了丙的复制权?为什么?

答:(1)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受托人乙(2分),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3分)。

(2)乙公司制作的包装盒上未经丙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乙的该行为侵害了丙的复制权(2分)。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3分)。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四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但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但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c.不构成侵权。

d.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答案:d。

解析:见《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条,第45条第(五)项。

2.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取得制度,下列哪一选项的内容符合我国公民著作权产生的情况?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上加注人b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d侵犯了手稿作者a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c侵犯了手稿作者a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d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见《著作权法》第10条、第22条。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五

一、判令被告__________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_____________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侵权事实)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六

有关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中国学者观点各不相同。在某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影响下,比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不少学者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划规划到知识产权法范畴。同时,很多技术秘密难以通过商标法以及专利法进行保护,这就催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发挥效用。

不过,从历史惯性角度来看,仅能证明知识产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较为密切,却很难反映出两者存在归属性,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彼此包含,而是内容有所交叉,既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形成一种互动,智力成果和有关成就难以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我们创建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持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两法的共同点。

从形式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法益正好相反,知识产权法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垄断权利的一种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恰恰是对这种垄断权的一种扼制,不过,从本质上来讲,两法具有一样的立法目的,也就是维护合法权利,保证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一样的。从本质來说,知识产权属于一种利益的分配,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利益,让他们可以完全占有智力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防止其他人通过不法途径争夺该利益。这种对利益的分配,也同时体现在商标法、人,依据法律有权独占其智力成果。下面分析该种合法垄断权:首先,我们创设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创新,并且不断的积累知识财富,由于其属于合法垄断,因此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其次,知识产权具有完全的私人性,是以智力创造成果为前提的,而智力劳动主要是为了进行竞争或者在这个过程当中形成智力成果,如果仅仅是合理的使用而没有滥用,知识产权就不会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而且还可以增强权力主体的竞争实力。

和知识产权比较起来,反不正当竞争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经营者的利益遭受损害,是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的。反不正当竞争客体不确定,也没有涉及到积极的权利内容,仅仅表现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具有较强的派生性。如果权利人的合法权性遭受损害,其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种调整功能,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很少,更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知识产权没有太大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不但在权利属性方面存在差别,在作用机制方面也完全不一样。知识产权规定了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的主客体资格,还涉及到权利如何获取、限制、行使以及救济等问题,以此创设财产权制度,并且规定了知识产权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这属于积极的保护手段,通过法律规定来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激励社会不断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在于,其在禁止不正当行为时,所采取的方式,包括讼诉以及行政查处,这属于事后的消极保护,通常,依赖于禁止性规范,在评价一种经营行为时,往往会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其虽然也能维护知识产权人权益,但往往很被动,只能发挥补充的效果,也就是说,为了实现保护的目的,通常表现为禁止非法竞争行为以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除此之外,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差异性。知识产权所追求的价值是维护知识产权的个人利益,体现了一种与人为本的原则。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全局利益,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社会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不足。

科技的日新月异,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需要法律保护的客体层出不穷。通常来说,在新客体刚出现的阶段,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举个例子,国际公约与世贸组织中某些没有形成汇编作品的数据库,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就很难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发挥反不正常竞争法的补充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包括一系列的部门法,如果一个以上的主体,针对某个知识产权都享有权利,根据各个法律规定,会形成权利上的冲突。一般来说,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都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协调,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了。

参考文献: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七

摘要现代经济发展更多强调的是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尤其在企业的资本经营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甚至已成为了不少企业的主要资产。在20xx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而目前我国仍存在着“知识产权转化难”的问题。本文基于中美两国之知识产权信托案例的分析及其启示,对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作者简介:王君、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xx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信托制度最先起源于英国和美国,后来被日本和韩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引进。信托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不仅能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专业的保障,使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可以很快实现,而且还能为权利人继续研发提供资金上的保障。此外,一旦知识产权信托成功,权利人便可从中取得一定的收益,由此看来,信托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我[]国在1979年开始恢复信托业,但直到20xx年4月《信托法》才开始颁布。显然,我国首例专利信托案发生在《信托法》颁布之前,面临着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其保驾护。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八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分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九

全面系统干预(totalsystemintervention,tsi)由英国系统论学者flood&jackson提出,是一种旨在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系统思维方法,为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提供了解决多种感知问题困境的应对办法,是对系统方法进行选择的方法论,常被用作“元方法”。tsi理论和思想近年来被引入到国内,已开始在知识管理、决策科学、咨询等方面有所应用。

象一样,当人们观测认识一个社会系统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依靠“透镜”,借此观测、分析、认识系统的层次、组份、联系等的某些属性,同时却忽略层次、组份、联系等之外的另一些属性。而“隐喻”这种对问题情境进行结构化处理的基础就相当于透镜的“滤镜”。系统隐喻理论实际上是利用了语言学中的隐喻规律,把其扩展到系统研究领域。用一种概念表达另外一种概念的隐喻,的确有强大的描述、解释、预测及规范化作用,可以充当联接问题情境和方法的桥梁,但是也有其内在局限,如容易造成思维定势、意义在隐喻中丢失等。正是因为人们使用了不同的系统隐喻,因而对同一个客观社会现象的认识不同。因此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需要时时审视对问题情境的其他感知,并保留对其他处理方法的开放性。借助于使用“主导的”方法论和“辅助的”方法论,全面系统思维者能够覆盖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能确保以整体的方式系统审视、“干预”所研究的对象与客体。tsi能够同时处理问题情境的`不同观点,因此当相关个体认为对问题情境特征的表述应当改变时就会有备无患。成功应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要按照对问题情景的感知来选择适当的方法论,同时要随时准备认可可能存在的对问题情景的其他不同的感知。

的立场和视角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论,甚至研究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这削弱了理论研究的实践指导意义。这种困境在仍处于未成熟阶段,即“前范式”状态的学科非常普遍。处于库恩的“前范式”阶段的学科对于“何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仍有分歧,同时存在许多相互竞争的流派。tsi的引入对于克服和解决这类复杂问题带来了希望和方向。在理论研究中应用tsi思路,要承认研究者所面临的“堆题”(messes)是多样化的,研究和寻求丰富多样的方法论(“方法论”在具体研究中可对应各种视角或流派),从探寻“什么样的方法论能够?处理?什么样的问题情景”出发,遵循tsi提出的“互补主义”的思路,以一种实践理性对所研究问题进行“干预”。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于20世纪70年代传入中国,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专业,并在近十年间掀起研究热潮。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研究范畴,包括知识产权的历史学研究、价值研究、知识产权的制度学研究等。但作为民法学的分支,知识产权法学缺少如民法学般准确的概念基础、严密的逻辑体系,甚至连“知识产权”这个最基本的概念都存在严重的分歧。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对象与客体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这正为tsi的这种“高阶”的方法论来分析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问题提供了用武之地。

作为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很难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作为人类丰富的智慧和不断创造而产生的创造物,知识产权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法律属性。知识产权客体或对象到底是什么?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试图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迄今为止,有关回答试图解决的内容似乎比引起的混乱更多,这里简单罗列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学说。

1.智力成果说。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智力活动是知识产权成为独立权利的合理性根据。该种观点以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理论依据,认为财产是一种物化的劳动,劳动使物品脱离开公共领域,人的智力劳动创造的物质归属于创造者。智力劳动是获得财产权的依据。智力成果说从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角度界定知识产权客体,突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性、归属性,比较符合人们的社会经验认知。随着对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发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组成部分的标记性权力可受保护的并不在于其智力成果或智力创造性。智力成果说存在历史局限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时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复制品蕴含或传递的信息中。知识财产说在日本得到广泛的推行,在我国也有较大的影响。

3.无形财产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知识产权尚未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人们一般将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所获取的民事权利称为“无形财产权”,因此许多学者将其客体视为“无形财产”。但是,无形财产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理解,或指智力创造性成果(如日本),或指特定财产权利(如法国),或泛指一切具有财产意义之抽象物(如英国)。可见,财产一词在法律中有时指财产所有权本身,有时候指所有权客体(所有物),因而无形财产权容易造成歧义。国际上有一些学者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视作无形财产,比如美国学者米勒和戴维斯、日本学者小岛庸和等。小岛庸和强调了客体的非物质性和财产性。米勒和戴维斯在其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要)的导论部分指出:“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一本书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三个性质不同的科目。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具有一种无形的特点,而且都出自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十

l电子商务的现状及趋势。

电子商务并不是一种新现象,也不仅限于因特网,商人和企业许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各种不同的电子化网络来交换商业数据。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上一些大型企业开始考虑通过计算机传递和处理一些商业信息。电子交易以一种电子信息技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被企业广泛采用。这种技术的主体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它是利用计算机可识别的信号,在标准的商业交易(定货、发货、装运)中使用的电子表格信息。其目的在于通过电子方式加快商业交易,提高商业过程和效率。但使用电子交换系统的费用相当昂贵,而且还需要充分信任的商业环境。这就限制了edi的广泛使用,只有部分大企业使用,中小型企业几乎都不使用。

internet的迅猛普及,使得全球得以共享更多信息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经济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和消费者尝试通过internet来发展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形式――环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edi相比,internet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效率更高,形式更多,发展更快,并能吸引更多的用户来使用。一方面,大企业将每种edi报文开发或购买相应的表单,改造成适于自己的译文,放在网站上。另―方面,中小公司、消费者只需与internet连接,就可以通过e-mail来发送接收edi数据或使用网页上的电子表格形式来定货。低廉而又能提供远程服务的internet取代了昂贵且具有局限性的van.这种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加快了国际贸易的速度,降低了交易费用,产生了新的交易类型和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电子商务专题报告中指出: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现在我们所说的电子商务,泛指利用电子手段来经商,组织企业内部、企业间、企业一消费者间的互动活动。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全新领域,所以对屯子商务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影响着其发展方向和管理模式。电子商务至少存在着三个层次。

(1)作为通讯网络的电子商务。商务internet首先被看作新的通讯媒介,就象是开放交互的杂志、电视或电话。作为有效的通讯网络,internet可用来实现销售、广告、订货和顾客服务的功能。这种层面上的电子商务,是增加业务量和通信量的工具。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在组织和操作方面,包括安全性、产品发展的竞争优势和r&d,以及自动化采购、edi、销售信息和其他组织间的交易效率。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在这里大公司不比小公司具有先天的优势。在虚拟市场上的公司,规模并不重要,大大小小的公司可以相挨落户。消费者可以在整个因特网上收寻产品信息、比较价格,可以借助搜索服务尽量有效地搜寻信息,以低代价获得尽可能全面的信息。实际上在电子商务中,不仅买方可以通过完整信息获得收益,而卖方同样也可获得收益。电子传输通常会留下消费者需求或偏好的记录,通过提炼的需求信息可减少因需求不确定性带来的浪费,同时也可以增加产品的多样性,用户因此得到满足他们口味的定制化产品。这会使消费者获得他们愿意支付的更高价格,从而增强销售商的市场控制力。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商业贸易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传统贸易方式中,了解商品价格、质量甚至商店的地点都是需要成本的,买卖双方只能获得有限的需求和产品质量信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可以使买卖双方都变得信息灵通。

这就是人们通常认识的作为通讯网络的电子商务。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前,他们之间会有很多的互动影响。一种广泛的电子商务概念把这种影响也包括进去了。多年来计算机公司把消费者服务和产品广告进行整理并发往因特网,并且公司逐渐转向因特网广告和营销。提供电子版目录购物的电子商店蓬勃而起,消费者可以通过浏览器搜索产品和订货,从而舍弃了传统的纸张和电话购物。致力于利用因特网从事商务的团体,如商业网和政府部门,由于自身已上网的原因而鼓励电子化经商。此时,电子商务仅仅作为一种通讯网络,传播各种信息。

(2)作为催化剂的电子商务。几年前,人们还在预言因特网在未来对我们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描述通过计算机购物的世界,现在许多设想已经变成现实。今天电子商务已涉及到诸多领域,通过在因特网上设立一系列的虚拟商店,从事从日常用品到汽车等有形商品的销售。例如亚马逊书店已在全球销售了数以百万计的书籍。对于这样的公司来说,电子商务已经变成了一种用以增加销售收入的催化剂。

当因特网开始流行的时候,许多公司都创建了网页,开始与消费者直接接触。逐渐地,商家不再只是一个地点,因为所有的功能都不必只在一个地点完成。比分散公司更甚,网上的公司将成为一个分散式公司或一个虚拟公司,任何操作可以随时完成。既然物理距离不再是商业交易的障碍,电子商务市场更象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对于虚拟公司,―个大有希望的电子商务应用方案就是通过网络技术实现企业内、企业间的交互作用。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成本,增加了销售收入。

(3)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就是销售数字产品;包括软件、音乐、影碟以及包含在书籍、杂志或其他期刊中的信息。在因特网出现之前,这些商品主要是以有形形式销售,即使是软件也是一种数字化信息的编辑,通常以光碟或软盘的有形形式进行销售。电子商务改变了这种机制,不管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能够让销售商将这些无形商品传递到用户手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数字产品。数字产品商业是从传统商业领域发展而来,需要通讯基础设施、电子支付系统、有关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禁止他人因复制这些信息而获利。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数字产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现在网上交易的数字产品只占电子商务的一小部分,但合适的电子交付系统将会引发数字产品爆炸性的增长。获得知识产权的信息,将转化为数字产品,为电子商务开拓新的市场。

3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数字产品具有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同时也具有难以管理与保护的特征。数字产品的三个基本特性是:不可破坏性、可变性和可复制性。不可破坏性,是指数字产品不可能磨损,一经创生,就可以永远存在下去。尽管一些有形商品的使用寿命很长,如汽车、住房被人们称为耐用商品;但还是可以被用坏,最初的。产品质量差异会因为消费者的使用而变得更加明显。而数字产品不管用得多久或多频繁,其质量不会下降。数字产品经久耐用,使得生产商不得不同自己已卖出的商品竞争。对于同一种数字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只可能购买一次;并且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可能又转让给他人使用。可变性,就是指数字产品的内容随时可变,容易被修改。数字文件一旦被下载,就很难控制用户对内容的完整性。无论是有意、故意还是欺诈性的修改都是不可避免的。可复制性,使得任何数字产品都能够丝毫不差的复制。

这些特征就产生一个问题:数字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买方在获得耐用的数字产品以后,可能转让或出租自己已买的产品;用户可能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数字产品。这将对数字产品的潜在市场造成威胁,除非销售者或法律制度可以阻止顾客的转让行为和用户复制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进步和市场盈利动机驱动的副产品,其核心在于授予权利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性。任何不具有知识产权的信息,都可能进入公用领域,成为公知、公用信息,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任何不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占有市场份额的企业战略,都可能丧失市场。数字产品的价值在于其可以被方便地复制、存储和传输。数字产品的生产商在做了最初的固定投资以后,生产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生产商连固定成本都收不回的话,产品质量就可能降低,或产品干脆退出市场。这意味着,数字产品价格一旦确定,固定成本就决定了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最低销售量。因此,保护数字产品的核心在于防止数字产品的不正当复制和转手销售。

针对数字产品的上述三个特征,世界各国开始修改或调整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通过了《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了一种新型权利――传播权,以适应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可复制性带来的问题。著作权固有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可以控制数字产品的内容,解决可变形问题。唯独不可破坏性导致的耐用性问题,目前知识产权法还很难解决。数字产品的生产商只能借助合同的形式来限制转手销售或通过商业行为改变耐用性。

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例如,我国不承认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这使得我国软件盗版市场非常“繁荣”。如果通过电子商务来销售软件,其复制、转手销售或盗版将更加严重。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十一

摘要:当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是一项尤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对于确保人们的合法效益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做好保护产业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实力。随着我国茶文化的日益流行,茶文化产业也受到了人们密切关注,应注重其有关保护与发展工作。基于此,本文结合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希望可以促进茶文化产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经济建设水平越来越高,法制建设水平也得以提高。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始终重视法制建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政治建设与民主法治工作能力必然会逐渐提高。法制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快速发展以及确保人们正常有序生活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可为人们正常生产和生活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1概述茶文化产业内涵。

从广义层面上而言,茶文化指的是茶的物质生产、茶的流通以及与茶相关的各项活动中的精神内涵,其包括了以茶为载体的各项文化,如:行为文化、制度文化以及心态文化,其指的是人们在接触茶中,有目的开展一些茶产品。一般而言,只要可以对茶文化特征有关的产业普遍体现,就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从茶文化产业概念上而言,可以明确看出来,茶文化产业是一项较为基础的行业,只要是具有茶文化标记的产品,我们都能对其包装,在包装中赋予一些文化内涵,并对传统文化宣传与推广下,对新型茶文化产业深入研究,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的重要渠道。

2分析我国茶叶企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1有助于促进研发茶叶产业。

对于企业发展而言,知识产权发挥着很大的影响效用,茶叶企业的经营活动通常是借助于当前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技术,但由于生产茶叶周期很长,并且投入资金并不多,但新产品与新技术运用后,必然影响着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来讲,不管是强化产品销量,还是提高产业质量上,都需要借助于实验操作开展,研究经济农作物有利于提高产业附加值。知识产权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好企业研究成果,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研发工作。

2.2有利于强化茶叶产业内部技术分享。

知识经济的效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对于茶叶企业发展来讲,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必然是要有属于自身的研发成果,这也是成为行业佼佼者的基础。因此,经营者应明确科研成果是一种重大的商业机密,如果被他人盗窃,将会给企业带来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谈论研发成果。但知识产权保护使得所有权人以及经营者可借助法律保护的研发成果,可将研发成果的经济利润归入自身囊中。同时,知识产权也明确了在侵权事件发生后,所有权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研究成果的安全性,使得茶叶企业积极参与进产业内部技术交流以及探讨中。

3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合实际情况来讲,我国保护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一是,企业非法使用知识产权现象十分常见,严重抄袭商品注册,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承担着法律后果。二是,我国当前在保护知识产权中明显有诸多不足,虽然国内有很多知识产权法律,但各大行业中保护现象却有很多不屠龙之处,造成权力主体利益很难进行协同,保护质量不高,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三是,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保护意识浅薄,企业没有深入意识到保护研发成果的重要性,只借助保密商业机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茶叶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中,以茶叶售卖为重点,最终在产品中体现企业研发成果,很容易造成成果的窃取,导致茶叶企业难以运用自身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发展实力。四是,在设计茶叶包装中,很多茶叶企业并没有高度重视起产品包装水平,这样的现状为不良分子盗取成果提供了机会,也混乱了市场环境,消费者通常鉴别水平较低,大打折扣了商品形象。同时,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包装设计,茶叶产品也是如此,包装设计中体现着茶文化的内涵。

4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

4.1提高茶文化这一新兴产业形态竞争力。

自古到今,茶叶受到各个时期人们的欢迎,对于缓解人们生活压力与工作压力有着很大实际作用。在我国茶文化发展中,有着很多茶文化历史内涵,其还深深体现了我国传统价值观。随着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将国内传统茶文化内涵有效运用,在发展和建设产业中融入茶文化内涵,进而大大强化了茶文化产业的意味,同时也推动了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下,我国各大行业都参与到转型中。在这样的形势下,茶文化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它的发展符合社会潮流。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面对市场竞争环境越发激烈,其竞争实力得以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实无论哪一种产业形式,必然需要经历很多种环节,茶文化茶叶也如此。

在当前市场中,充斥着很多复制品,大大侵害了原创产品的创意以及设计,应运用具体的措施和对策来管理知识产权,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提高人们创新创意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造成在市场中充斥着很多仿制品,大大影响了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若是放任这种行为继续进行的话,必然会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并且也会对创新创意文化发展效果有所影响,也会大大影响着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应明确意识到保护进程的刻不容缓。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使用知识产权其效果良好,强化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茶文化茶叶,以法律手段为主来对文化产品归属问题加以明确,进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者经济效益,为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有着巨大意义。知识产权可推动科技发展,对于茶文化产业发展推动也起到了积极效用。因此,我国必须要高度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国顺利进行各项工作都有现实意义。

4.3高度重视建设茶企业品牌。

对于我国茶叶企业发展而言,目前市场外部环境不是很健全,各大行业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而售出产品作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关键方式,为了提高企业发展实力,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建设品牌,打造专属于自身发展的品牌,并运用先进的、合理的科学技术,构建新型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从而强化产品市场影响力。当前,我国茶叶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走向国际这是我国茶叶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选择,所以,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在包装产品与产品标志上,应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进而树立起企业良好形象。另外,为了深度建设我国茶叶品牌,国内茶叶企业应对侵权打击这一现实事件高度注重,在构建行业协会后,提高行业自律性,推动茶叶企业可以得到更进一步发展。

在知识产权应用中,茶文化产业保护中,最需要注重保护茶产品版权。在运用知识产权来对茶文化产业保护中,对于著作权应用水平较高的著作权可对文化创新思想进行保护,结合茶文化产业中并没有有效保护新型产品现状,茶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茶产品保护工作。自愿登记是著作权中采用的原则,对没有通过登记的原创者,难以保护好,特别是在当前抄袭与复制情况较多的背景下,想要对自身利益保护的茶文化产业原创者,应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和注册,并运用强制登记著作权的方法来保护茶产品。同时,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传统险质较高的行业,具备保护期限,很难对创意产品进行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应对期限要求逐渐放宽。在使用当前著作权中,可保护好各大茶文化产业,结合有着浓厚文化特色的创意,应运用具体措施来加以保护。在第一时间内开展版权登记,对各大权利主体及时明确,这对于确保茶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很大现实作用。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可对茶文化产业中各大权利主体全面保护,在对原创者利益维护基础上,进而推动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并做好完善知识产权法工作,确保可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进而对新兴产业的经济利益有效保障,推动各大新兴产品稳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在进行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但这里所谓的借鉴和学习,并不是要盲目的、一味的进行,而是需要结合国情与茶文化产业发展现状,针对性、有目的进行,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和完善我国茶文化产业自主产权法律。

参考文献。

[1]文化与科技融合是一项创新性的重大课题[j].杭州科技,20xx(3):6.

作者:张真真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十二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自由化,知识产权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且慢慢转变成为衡量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价值的重要砝码。文章在大量参考各类文献的基础上,重点从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保护现状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科学和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年代,是知识经济时代。这个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的全新经济形态中,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便成为知识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之处,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投资,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

中国用短短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知识产权立法的历程,成绩举世瞩目。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国际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中,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界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进步,使中国在大多数关键领域总体上符合了国际标准。”这些都说明,中国政府20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经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

从过去一般的政策到现在的立法层面,这意味着我国在逐步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立法推创新,首推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省份从立法的角度促进自主创新的做法,覆盖了创新全过程。从科研人员的奖励、投入增长、政府采购等方面,都有一个量化的规定。比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股权形式对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股权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奖励相关研究人员。《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设立创投或风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除此之外,国家和广东省还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12月,《广东省专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后正式施行。10月,我国第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知识产权门类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同年10月,《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正式实施,12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措施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为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创新环境,五年来,我国长期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双打”、“三打两建”、“护航”等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广交会等重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20至20,广东省共立案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98件,结案950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45件,结案622件;通过指导各类会展和行业协会解决专利纠纷5720宗。该省“双打”专项行动成效得到国务院督查组和全国“双打”办“认识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广度,打击有深度,成效显著,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高度评价。广东省六个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发挥服务作用,建成了全国第一个单一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构——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人员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队伍素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门分割,从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限于法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及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难免会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例如,各地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一法院能够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此外,各地法院判决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要注意的是,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以罚代刑”现象仍较普遍。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结果是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追究。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十三

内容摘要:知识经济环境下,创新是企业的生命,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利器。本文主要从企业管理角度分析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指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要义。

9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国内率先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成为我国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导,标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新的发展。“入世”以来,我国面临了诸多跨国知识产权争端,从20dvd产品在欧洲遭海关扣押,到思科在美国起诉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日本丰田诉吉利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反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代价。对此,企业管理中确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当务之急。

在现代管理中,企业战略是企业基于未来内外部条件变化作出的预先安排。不同企业,战略层次不同,一般分为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运营战略三个层次。公司战略是公司高层指导和控制公司行为的纲领,解决公司经营理念、产业范围、资源分配和国际化等问题。竞争战略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运营战略指上述两大战略的贯彻或流程。因此公司战略和竞争战略构成企业战略的框架。

公司战略是总战略,可表现为:稳定性战略,指企业持续性地向同类型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增长战略,指提高销售额,扩大顾主和市场份额等。收缩战略,是减少经营规模或范围。组合战略,是指同时实行上述若干战略。以上战略由企业利用已掌握的资源,分析优劣而确立。

竞争战略由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ichaelporter提出,他认为,管理的成功取决于选择正确的战略,而正确的战略与组织和产业的形势相适应,也就是能建立起保持高于产业平均生产水平的竞争优势。他总结道:管理必须选择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战略,诸如成本优先、别具一格或专一化战略。成本优先必须是成本的领导者;别具一格战略强调高超的质量、非凡的服务、创新的设计技术专长或不同凡响的商标形象;而专一战略则集中在成本专一化和差别化的空间。不管采用何种战略,要保持竞争优势,一方面要跟上产业演变的步伐,另一方面必须阻挡来自竞争对手的侵蚀。企业建立某些障碍使仿制者难以得手,可利用专利或版权减少仿制机会,或与供应商订立专供合同来限制其向竞争对手供应渠道等。因此,竞争战略体现了公司战略的动态变化,也是公司战略确立和调整的核心。知识经济条件下,拥有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战略是21世纪企业战略的先导,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利器。

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考虑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上升为战略来设计,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增长不会自然产生,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造热情,保持竞争力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特有属性在管理行为中的具体化,成为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新形态。

通常,知识产权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展开:制定战略。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专利战略要求确立专利开发、调查、申请或实施等制度;商标战略要求商标设计、注册、使用和保护常规化;版权战略把握版权的使用和保护。设立管理部门。在组织构成上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组,并将其归属相关的部门,如将其隶属于研发部门或法务部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细化成几个部分:新员工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制度;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培训制度;知识产权审检制度,包括产品、合同等的审查和检验;保密制度,如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在规章制度内确立保密条款等;评估制度,主要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构架,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要义。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是用更先进的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更多的产品。谁掌握最新的。技术、知识,谁就具有更强的竞争力,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掌握量和先进度。其特征是创新导致价格倍增,资本追逐知识,知识对价值的贡献比重增加。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创新的产生和成长依赖知识的滋养和孵化。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此表现的更为突出和迫切。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世界五百强企业发展的进程是对此最好的诠释。在国内,且看各跨国集团在我国的跑马圈地,占山为王,多半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占领市场。如,早在1994年,百事可乐与四川天府可乐合资,百事以参股60%控股,并停用“天府可乐”,使被认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悄然退出市场,而百事可乐行销市场。,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被微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继而思科公司对我国著名软件企业华为公司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微软则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在我国软件行业的高端市场。20初,德国汉高公司收购上海轻工集团“熊猫”品牌,启用汉高牌并停用“熊猫”。这些案例凝聚了我国自有品牌痛失市场的教训,也是跨国企业成功发展的惯用模式。这种模式的背后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撑。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引领下,这些企业在新兴市场的开发上循序渐进,先是放水养鱼,继而步步为营,最后达到市场通吃的目的。

我国企业要立足于市场,不断提升竞争力,必须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经济对企业管理的新要求,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必然。就国内企业而言,海尔集团不断发展之路就是很好的证明。海尔借助自有知名品牌和不断创新的技术,研发不同市场的产品,将市场拓展于全球不同的地区,使其成为中国知名品牌的一面旗帜。相反,急功近利的模仿与复制,除了遭受侵权之诉之外,永远只能给别人做嫁衣,替他人打工。

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我国企业只有建立多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定位于知识产权的研发、取得、合法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若干方面。具体概括如下:

品牌战略。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品牌战略要求企业在市场营销方面确立全面的品牌意识,打造自有品牌,制订和采取保护品牌的制度与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商标意识,着力打造民族品牌,争取市场;同时,落实自有品牌的合法使用和法律保障制度,建立一套商标开发设计、申请和保护机制。将品牌的开发和利用列入企业目标管理的项目之中,并由企业研发部门、法务部门等职能机构将其制度化进而监督实施。

其次,洞悉市场竞争动向,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掌握跨国企业在华的商标战略,修正自己的商标战略。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进行跨国经营,使品牌向全球发展,以商标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长期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对商标的保护往往被忽略。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数百年来历炼了众多的民族品牌、字号,成为赢得市场的金字招牌,如“五粮液”、“同仁堂”、“吴良材”等等。其中一些是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一些投机取巧者在国内、外抢先注册,使这些品牌本应有的市场受到限制,甚至被扼杀。企业对驰名商标管理,一是形成制度化的使用机制;其二在遭遇被抢注时,快速反应,熟练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技术创新战略。

创新才有发展。企业若要长远发展,首先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在思路上,将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研发机制,突出研发与技术升级的地位。

另外,在专利已经划地为牢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对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开发围绕核心专利的应用性专利技术,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利用交叉许可,谋求自身的发展空间。企业还可以采取企业跟随战略,把握市场技术动向,注意新技术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分析新技术与企业产品的延伸可行性,认为有市场价值时跟随开发。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总之,技术创新可以有多种途径,但确定创新战略是第一步。

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入世”以来,美、日等技术大国屡屡利用知识产权大棒对我国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据报道,近三年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圆。面对跨国企业来势凶猛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专利保护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

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

普及知识产权常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遵守列入员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使之成为日常的工作规程。

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专利及早申请,并在基本专利四周设置大量技术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要求范围的权利,以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扩大专利保护的权利范围。一些企业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就20,华为公司申请专利达1551件,中兴通讯达640件,占了我国it行业专利申请的半数;在数字电视行业,康佳和创维也突破跨国企业的专利围困,申请一批核心和外围专利。

商业秘密往往不被重视,一般只在发生损失时,才仓促应对。事实上,商业秘密的分布非常广泛,不仅指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更大范围地存在于企业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货源渠道等;而且,在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初级技术尚不足以专利来保护的,往往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如软件企业的源代码等。

近年来,因企业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有发生,显示出企业的战略盲区。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并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保卫工作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之一。其次,强化对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落实泄密后的处置方案,构建企业安全防范网络。同时,在引进人才时,除了解其教育、技术等背景外,还应审查其带有的技术或秘密的知识产权状况,在掌握其合法性的条件下再决定是否引入,也是商业秘密战略的内容之一。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更大限度的构筑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21世纪企业的鲜明特征,是知识经济对企业提出的客观要求。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树立品牌意识,洞悉发展趋势,立足技术创新,健全保护机制,构建起立体化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资料:

1.(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尤建新、雷星辉等著,《管理学概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3。

4.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十四

:当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是一项尤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对于确保人们的合法效益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做好保护产业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实力。随着我国茶文化的日益流行,茶文化产业也受到了人们密切关注,应注重其有关保护与发展工作。基于此,本文结合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希望可以促进茶文化产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经济建设水平越来越高,法制建设水平也得以提高。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始终重视法制建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政治建设与民主法治工作能力必然会逐渐提高。法制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快速发展以及确保人们正常有序生活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可为人们正常生产和生活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从广义层面上而言,茶文化指的是茶的物质生产、茶的流通以及与茶相关的各项活动中的精神内涵,其包括了以茶为载体的各项文化,如:行为文化、制度文化以及心态文化,其指的是人们在接触茶中,有目的开展一些茶产品。一般而言,只要可以对茶文化特征有关的产业普遍体现,就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从茶文化产业概念上而言,可以明确看出来,茶文化产业是一项较为基础的行业,只要是具有茶文化标记的产品,我们都能对其包装,在包装中赋予一些文化内涵,并对传统文化宣传与推广下,对新型茶文化产业深入研究,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的重要渠道。

2.1有助于促进研发茶叶产业。

对于企业发展而言,知识产权发挥着很大的影响效用,茶叶企业的经营活动通常是借助于当前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技术,但由于生产茶叶周期很长,并且投入资金并不多,但新产品与新技术运用后,必然影响着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来讲,不管是强化产品销量,还是提高产业质量上,都需要借助于实验操作开展,研究经济农作物有利于提高产业附加值。知识产权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好企业研究成果,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研发工作。

2.2有利于强化茶叶产业内部技术分享。

知识经济的效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对于茶叶企业发展来讲,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必然是要有属于自身的研发成果,这也是成为行业佼佼者的基础。因此,经营者应明确科研成果是一种重大的商业机密,如果被他人盗窃,将会给企业带来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谈论研发成果。但知识产权保护使得所有权人以及经营者可借助法律保护的研发成果,可将研发成果的经济利润归入自身囊中。同时,知识产权也明确了在侵权事件发生后,所有权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研究成果的安全性,使得茶叶企业积极参与进产业内部技术交流以及探讨中。

目前,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合实际情况来讲,我国保护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一是,企业非法使用知识产权现象十分常见,严重抄袭商品注册,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承担着法律后果。二是,我国当前在保护知识产权中明显有诸多不足,虽然国内有很多知识产权法律,但各大行业中保护现象却有很多不屠龙之处,造成权力主体利益很难进行协同,保护质量不高,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三是,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保护意识浅薄,企业没有深入意识到保护研发成果的重要性,只借助保密商业机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茶叶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中,以茶叶售卖为重点,最终在产品中体现企业研发成果,很容易造成成果的窃取,导致茶叶企业难以运用自身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发展实力。四是,在设计茶叶包装中,很多茶叶企业并没有高度重视起产品包装水平,这样的现状为不良分子盗取成果提供了机会,也混乱了市场环境,消费者通常鉴别水平较低,大打折扣了商品形象。同时,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包装设计,茶叶产品也是如此,包装设计中体现着茶文化的内涵。

4.1提高茶文化这一新兴产业形态竞争力。

自古到今,茶叶受到各个时期人们的欢迎,对于缓解人们生活压力与工作压力有着很大实际作用。在我国茶文化发展中,有着很多茶文化历史内涵,其还深深体现了我国传统价值观。随着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将国内传统茶文化内涵有效运用,在发展和建设产业中融入茶文化内涵,进而大大强化了茶文化产业的意味,同时也推动了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下,我国各大行业都参与到转型中。在这样的形势下,茶文化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它的发展符合社会潮流。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面对市场竞争环境越发激烈,其竞争实力得以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实无论哪一种产业形式,必然需要经历很多种环节,茶文化茶叶也如此。

在当前市场中,充斥着很多复制品,大大侵害了原创产品的创意以及设计,应运用具体的措施和对策来管理知识产权,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提高人们创新创意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造成在市场中充斥着很多仿制品,大大影响了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若是放任这种行为继续进行的话,必然会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并且也会对创新创意文化发展效果有所影响,也会大大影响着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应明确意识到保护进程的刻不容缓。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使用知识产权其效果良好,强化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茶文化茶叶,以法律手段为主来对文化产品归属问题加以明确,进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者经济效益,为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有着巨大意义。知识产权可推动科技发展,对于茶文化产业发展推动也起到了积极效用。因此,我国必须要高度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国顺利进行各项工作都有现实意义。

4.3高度重视建设茶企业品牌。

对于我国茶叶企业发展而言,目前市场外部环境不是很健全,各大行业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而售出产品作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关键方式,为了提高企业发展实力,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建设品牌,打造专属于自身发展的品牌,并运用先进的、合理的科学技术,构建新型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从而强化产品市场影响力。当前,我国茶叶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走向国际这是我国茶叶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选择,所以,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在包装产品与产品标志上,应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进而树立起企业良好形象。另外,为了深度建设我国茶叶品牌,国内茶叶企业应对侵权打击这一现实事件高度注重,在构建行业协会后,提高行业自律性,推动茶叶企业可以得到更进一步发展。

在知识产权应用中,茶文化产业保护中,最需要注重保护茶产品版权。在运用知识产权来对茶文化产业保护中,对于著作权应用水平较高的著作权可对文化创新思想进行保护,结合茶文化产业中并没有有效保护新型产品现状,茶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茶产品保护工作。自愿登记是著作权中采用的原则,对没有通过登记的原创者,难以保护好,特别是在当前抄袭与复制情况较多的背景下,想要对自身利益保护的茶文化产业原创者,应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和注册,并运用强制登记著作权的方法来保护茶产品。同时,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传统险质较高的行业,具备保护期限,很难对创意产品进行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应对期限要求逐渐放宽。在使用当前著作权中,可保护好各大茶文化产业,结合有着浓厚文化特色的创意,应运用具体措施来加以保护。在第一时间内开展版权登记,对各大权利主体及时明确,这对于确保茶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很大现实作用。

总而言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可对茶文化产业中各大权利主体全面保护,在对原创者利益维护基础上,进而推动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并做好完善知识产权法工作,确保可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进而对新兴产业的经济利益有效保障,推动各大新兴产品稳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在进行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但这里所谓的借鉴和学习,并不是要盲目的、一味的进行,而是需要结合国情与茶文化产业发展现状,针对性、有目的进行,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和完善我国茶文化产业自主产权法律。

[1]文化与科技融合是一项创新性的重大课题[j].杭州科技,20xx(3):6.

作者:张真真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十五

[摘要]传统知识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们用智慧和生活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知识和经验的总和。但是传统知识因为相传年代甚久,并且很多记载不明确,甚至追溯不到其源头,故不能确定其权利的主体。便很难取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所以本论文以探讨我国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研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保护我国传统知识的利益以及民族的利益做贡献。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民间技艺;恶意抢注。

1.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

关于“传统知识”一词,虽然各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给出过相关的定义,可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有不少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1)即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最早提出“传统知识,创新与实践”等这样一术语的。

当然,传统知识由于立足点不同,还存在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界定。目前各种界定都存在着将传统知识载体化的倾向。以至于一提到传统知识,许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退出现实生活的古老知识,这种认识给确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带来困难,无法满足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总之,(2)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和名称、符号,未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

(1)传统知识具有群体性:众所周知,传统知识是一群与自然紧密相连的人即传统部族世世代代创造的有着自己的经验的知识体系,是其实践与智慧的结晶。所以相比于现代的知识,传统知识的形成瘦相关群体的文件、观念、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地方化的特征。绝大多数的传统知识的产生于发展都依赖于整个社区群体成员甚至几代人的生活与劳动的实践,任何个体都不能对该知识主张“创造者的权利”说明了传统知识的群体性。

(2)传统知识具有公开性:从权力客体的控制状态来看,传统知识具有某种公开性,它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知识有特定所有权人对该现代知识采取各种保密手段,而传统知识是与特定群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处于公共领域当中,所以很难采取有效的保密手段。在传统社区当中,此类知识一般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当然公开和公有不等于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掌握和运用。

(3)传统知识具有动态性:在传统知识产生的过程当中,知识的形成是一个世世代代传承和延续的过程。不断积累和摸索的过程。时代的进步不会停止,人们的进步也不会停止,所以人们对知识的探索可渴求也会继续发展和传承下去。这便是一个动态的历史传承的过程。只要掌握着知识的群体一直存在,那么知识就会一直传承下去,人们对传统文化知识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就始终不会停止,使传统文化知识的流传一直处于一个良性的发展体制当中。

因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的同时,也具有着人权属性。在知识产权创制和发展的过程中便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是架立于知识转化为财产与智慧的桥梁。关于此种转换的正当性,人权理论的学者认为,劳动者为其投入时间和精力创作的成果应当享有自然权利和主张权利,并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3)并且洛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强调了财产权在天赋人权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赋予,也不是来源于人们的协议,而是在劳动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未经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财产的任何部分。

实际上知识产权一直是推动社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上来看,其创设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创设者的利益为目的。使创设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看做为一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和武器。通过一系列专有性的权利的授予,给予创设者精神以及物质上的一系列的激励。使其更加的投入到创设中去,从而给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带来推动力。创造出最大的福利。来带动时代的发展。在trips协议签订以后,更加注重对人们私权利的保护,强化了对私权利不受侵犯的主张。虽然保护了创设者的个人利益,但是却也成为了发达国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保障其人格权的不受侵害,保障社会利益的不受损害,但是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却又不可以忽略非权利人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的维护。所以,保护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利益是必要的,但是它又与非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

1.完善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的确认制度。

因为我国传统知识存在的年代久远,大部分原始权利的主体已经无法确认,并且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不特定性特征,除非特殊情况,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的申请主体应该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的相关组织,由其代表当地民众提出申请。也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纷争。但是如果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传统知识归特定私主体所有,那么其所有权由该特定的私主体享有。依法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2.设定合理的权利期限。

关于被侵权人索赔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传统知识权利人的一个重要难题。因为我国如今的高新科技,基本都是根据传统知识发源和发展而来的,所以很多传统知识有着难以估量的价值,但是也正是因为由来已久便难以追溯其本源和证据的难以认定,导致我国很多传统知识得不到其应有的价值的认定和赔偿。使权力人的利益难以得到补偿和维护。所以应该规定明确的赔偿额度的专门检测机构。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得以维护和不受侵犯。

4.修改我国现行的专利申请的信息披露制度。

严格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授权的形式要件。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明确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属于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的保护范围。传统文化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员和组织如果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利用和专利申请,需要征得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知情同意或者许可,并提交事先知情同意证明或许可证书;其次,如果要对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某些技艺或技能为基础开发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必须提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证明,把其作为获取专利的一个形式要件。

5.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此条主要是针对我国一些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解决问题不及时,从而导致权利人产生更多更大的损失的现象提出的。所以应该对我国相应的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监督机制。规定的一定的时间限制。以保障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能够得以最高效率的解决。并且,应该缩短申报和审判的程序问题,尽量减少一些繁琐而作用不大的程序。以尽量减少花费更多的时间决绝较少的案件的问题。也解决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诉讼难的问题,使权利人能够更多利用司法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所以对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也必须要从相应的立法入手。加强预见性的条款和保护。真正的做到我国“司法为民”的立法宗旨。

传统知识是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因为传统知识的另类文化背景,使其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的技术特性和描述形式。并且加之其公开性和群体性等法律特点,使传统知识不具备现今社会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要件。所以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健全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强化对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客体的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我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十六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

(一)直接冲突。

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这时案件当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在审理之后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样与行政机构产生了直接冲突。

第三种: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处于不同的地方管辖范围内,对同一案件进行各自独立的审理并得出相应结论,很可能发生双方审判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

2.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因此有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误导,对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构成了危害,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破坏。正是因为此类行为同时构成了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因此侵权责任人应接受民事与行政的双重制裁。其中,法院针对受害人的申请开展民事处理,而行政机构则从国家角度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行径进行行政处理。二者的工作程序在职能定位与处理目标上完全不同,且极有可能在最终审理判决中无法取得共识,从而引起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二)间接冲突。

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专利权,都是在通过行政审查之后生效的。法律对不具备授权资格的专利或商标权专门设置了确权程序,用来维护公众的总体利益,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执行提供保障[3]。在实际案例中,多数知识产权中的确权纠纷本是由知识产权犯罪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这样就使民事纠纷与行政确权活动产生了交叠。尽管表面看来,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都是在自身职权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不同侧面做出回馈,彼此之间互不干涉。但从本质上说,法院在进行民事裁决时往往会参考知识产权效力的预判,由于知识产权已属于公众范畴,因此法院可能宣判不构成侵权,与行政机构产生间接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许多实际案例中往往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查处,而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者,本应将其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处理但却未能或无法移交,使得本应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对宽容的处理,行政与司法的无形冲突因此产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1.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不止一个部门,为了统一各部门间的判断标准,就必须在强化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方面加大力度,这也是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知识产权的冲突通常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近些年来对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沟通的探索已开始逐渐深化,例如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的思考等等,从而为更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提供合理的出路。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运作机制下,使得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分别使用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在长期的运转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执法体系,且两个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可见体系的非单一性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为了二者能够共享同一的执法体系,首先要规定出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标准主要包括对法律内容的解读,事实的确认标准,有效证据的确认标准,执法流程等多方面内容。执法标准的统一在冲突的消除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1.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划分程度较精细的部门分别负责的。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十分明确,并使工作进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但同时,过于分散的组织结构又使得处理问题时产生过多执法主体,从而不利于协调运作。这样,就在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又另加了行政机构的内部冲突。鉴于这一情况,我国可考虑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出发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责配置的改革。改革应在保留机构基本设置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以整合,从而建立起联动、高效、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团队,这是当前形势下对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优化的最佳出路。

2.设置合适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上的冲突解决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的司法审查模式。这一模式目前正被许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试行,在该模式运行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构的执法标准得到了统一,法律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执法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机构间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国家机构的权威。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进行分析,指出了尽快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本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进行了全面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方案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加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十七

甲、乙双方就论文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是论文(以下简称“该论文”)。

(1)唯一的作者:_______________。

(2)作者之一以及其他作者指定的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2、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

(1)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

(2)翻译权;

(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4)网络传播权;

(5)发行权。

4、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正式出版该论文后第5年的12月31日。

适用地域:世界各地。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合同第3条中转让的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甲方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6、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数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7、该论文在乙方编编辑出版的《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金额另行通知)并赠送样刊。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同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

9、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问题,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十八

电子商务并不是一种新现象,也不仅限于因特网,商人和企业许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各种不同的电子化网络来交换商业数据。为大家分享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而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的,因此产生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极大的冲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催生的新侵权方式也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新的危害,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冲击与挑战;侵权方式;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概念,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相比知识产权制度的较为悠久的历史,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则短得太多,它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兴起的一种崭新的商务手段。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制定的,但今天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这就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与挑战。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允许其他人在法律不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他人的智力成果,而电子商务的产生,不仅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还对其专有性质下的人身、财产利益产生了重大威胁,并且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也发出了挑战。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权人一般只能在申请国享有独占的权利,而域名则不具有地域性,它在唯一的、排他的同时又具有全球性,所以很有可能出现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情况,例如,a国的甲与b国的乙均只在本国申请了相同的注册商标,在他们用自己的商标申请域名时,就会产生冲突。

二、电子商务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方式。

(一)著作权。

著作权问题是电子商务中出现最多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二,分别是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顾名思义,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则与作者对其著作权享有经济利益有莫大的关系。而有些行为,例如未经过允许、未支付报酬私自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数字化或者直接将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投放网络,进行网络传播、无形交易,这就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以及发行权,同时将作品转化成数字化这一过程也涉嫌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之于众,其传播速度之快是无法想象的,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遭到侵害。由于网络上的交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这就给抄袭、剽窃、冒名顶替以及将他人作品稍加修改署上自己的姓名的一些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也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务信息以及数据库也是著作权所保护的重要对象,这涉及侵权与被侵权,篡改、盗用他人的创造性商务信息及管理数据库等侵权行为。

其次,网站网页起到了提供交易平台、展示商品性能的作用。网站的设计体现了制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其实质应为汇编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这里就涉及到素材、网页复制、非法使用网页、超链接等侵权问题。有些网页制作者未经许可未支付费用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作为素材使用在公共网页网站上来获取利益,这显然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这也是对其邻接权的一种侵犯,例如录音录像著作者权、表演者权等等。另外,前文提及,网页的制作应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内,但网页的复制以及非法使用他人网页的现象也大量存在。网站上非法使用超链接的问题更是棘手,在一个网站上通过超链接的模式,轻易将其他网页上的某种信息直接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或者直接将下载地址超链接到网站上提供直接下载服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如果只是将他人的网站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也存在着对被链接的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专利权。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专利、商业方法等。围绕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专利的现状分析,国内大多数的专利覆盖在电子支付与安全保障等方面,一些网络传输技术、数据库、物流系统等方面略有涉及数量很少;国外的电子商务专利主要关注电子商务方法,即商业方法方面的专利最多。

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很多专利权保护的新客体,例如商业方法、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软件、网络技术、电子支付技术等等,而这些包括商业方法在内的专利,与电商企业的经济利益、所获收益大大相关,而我们在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保护仍十分不足,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些方法手段会被竞争对手快速复制。对于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的保护,尽管面临很大争议,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事实不容忽视。另一方面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核准也是一种发展方向,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但其中也暗藏着抢注的弊端。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侵权方式中最普遍存在的应该就是域名抢注行为。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我国的一些著名企业和商标,例如长虹、全聚德等在域名注册上就被其他人抢先注册,最终虽又以高价将域名买回,但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有些人也正利用了域名制度,专门从事抢注域名以卖给商标所有权人谋求经济利益的事业,这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纵容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现象也较为常见。在自己的网页上将某些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标识设置成链接入口,通过网络链接的技术,用户点击后直接进入设置链接人的网页,通过知名商标来骗取网络用户点击量。有时通过深入链接等技术手段进入某网页的消费者会误认为该网页显示的商品确实是标识所示的知名商标产品,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商标及商品产生混淆。

在商标地址使用中也出现过相应的情况,一些人为假冒商品的来源,或者虚假宣传实际并未销售某种产品而在域名后面加上他人商标的名称误导消费者,这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另一种侵权行为是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这是一种隐形商标侵权。网页设计者在设计网页时将元标识符嵌入到源代码中,这样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其他商标时,就会无意中访问该网站从而对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还有一些网络侵权行为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续,盗用、冒用他人商标,利用知名商标骗取点击量,利用假冒名牌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等等。

三、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加大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完善相关立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仰仗法律,当法律这张盾牌出现“裂纹”的时候,我们应该去努力“修复”它。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仍存在许多“真空”区域。首先在超文本链接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应作如何处理;域名恶意抢注、电子商务模式等问题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法律完善方面,首先应该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律覆盖范围内,详细规定列明侵权行为与方式,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执法,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近年来,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法律制度的健全更加需要在执法方面的进步。完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制度,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只以时间先后作为判定标准,灵活处理抢注域名等行为。各相关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分工明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对于危害网络平台安全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罚款。

(三)电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规划。

有些电商企业认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需要仰仗法律的,而法律对此相关利益的保护是一种事后的保护,并且由于知识产权非物质性的特点,在被侵权后的举证问题对于大多数被损害利益的电商企业来说是相当大的问题,而且得到的赔偿常常不尽如人意,远远不及所受损害而失去的利益,并且参加诉讼等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所以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其自身拥有较完善的保护措施相当必要。建议企业成立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部门,完善法务部门的相关工作,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职能,弥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漏洞,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管理。

(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电商企业一般对相关知识掌握较少,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具体情形认识不清,往往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保护漏洞,意识到侵权问题时,往往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域名抢注的问题。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尽早了解及时行动保护自身利益,清楚一般侵权的方式方法,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做到有的放矢,见招拆招,同时企业也应该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应做到合法下载、文明浏览相关信息,不要跨越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不要私自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并主动传播,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五)提高网络技术,通过技术途径保驾护航。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侵权除了一般侵权,还存在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隐形侵权,而目前一些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也开始出现,像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等。数字水印技术能够帮作者在作品上留下相关印记以表明著作权归属,加密技术能够防止不正当使用相关商务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库的安全,防火墙技术更是能够阻碍一些技术途径的隐形侵权行为。同时,再开发一些监控、预警、追踪的网络技术以保证知识产权人能够迅速发现定位侵权行为的发生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电子商务俨然成为了一种全球性的商务手段,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却限制着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立法也不尽相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惩罚标准也是不同的,而每个知识产权人智力成果应受到广泛的尊重与保护,各国之间应加强沟通,多些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知识产权,共同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2]张艳岩,吕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资讯,2008,(8):181.

[5]杨诗诗,申屠彩芳。论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j].网友世界,,(14):202.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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