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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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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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在学习和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思维和分析能力以及提升综合素质都具有积极意义。总结要体现自己的思考和反思,不仅仅是简单的陈述和描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一

2017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17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2017年4月22日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二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怎样才能保护好知识产权法律?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希望大家喜欢!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有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二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

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对于公民来讲,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2.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4.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

5.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1贯标启动

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制定企业贯标工作计划,召开企业贯标启动大会,对主要参与部门、人员进行贯标相关培训。

2调查诊断

调查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相关制度,诊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3体系构建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策划企业知识产权职能架构,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手册编写

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控制程序、记录表单。

5发文宣贯

颁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制度、程序、表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指导各个部门、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

6实施运行

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填写体系运行记录,定期进行体系运行监测。

7内部审核

企业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中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8管理评审

企业最高管理者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现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01模拟认证

聘请外部专家,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标准流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模拟审核认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02认证申请

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要求,准备审核认证所需的材料,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03通过认证

应对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直至认证机构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

企业会成长,在产品初期保护知识产权成本较低,一旦产品竞争进入一定阶段,面对大的竞争企业时,花费代价会大得多。尤其中小科技企业、出口型企业更应尽早申请贯标,为企业后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下基础。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三

未来世界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进程加快,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保护已成为凝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规划建议,都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强调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手机行业作为高科技行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而迫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营已经成为整个手机行业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维护企业竞争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对于手机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是应作为一种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加以广泛运用,成为增强企业技术实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

手机圈作为手机产业链价值创新报道唯一专业媒体,有义务、也有责任与企业一起承担起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为推动我国手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现向全国所有的手机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三、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经营。要加大力度促进手机行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为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出贡献。

四、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五、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友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增强整个手机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手机产业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障整个手机产业的最大利益。让我们手机行业携起手来,加强沟通与联系,齐心协力,为保障手机行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营造和谐的知识产权环境奉献自身的力量!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四

xx青奥会是继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举办的又一重大奥运赛事。知识产权是国际奥委会和xx青奥组委的核心权利,保护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的知识产权是主办方的庄严承诺。事关中国和主办城市的声誉和形象。随着青奥会赛事日趋临近,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凸显重要。为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如下倡议:

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奥林匹克和xx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二、积极参与保护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活动。主动了解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内容,自觉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切实维护xx青奥组委利益和国家形象。

三、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要基于任何商业目的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不要将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与任何商品或商业服务结合使用,不以任何手段借助xx青奥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需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应根据xx青奥组委的要求履行申请报批程序,并根据权利人批准的`时间、方式和场所等规范使用。

五、不以任何形式购买、销售、传播或使用侵犯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发现侵权行为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xx青奥组委举报。

保护知识产权是确保xx青奥会顺利、圆满举办的不可或缺的方面。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把xx青奥会办成体育盛会、文化盛宴、青春盛事做出自己的贡献。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五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下面是小编推荐给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自由化,知识产权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且慢慢转变成为衡量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价值的重要砝码。文章在大量参考各类文献的基础上,重点从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保护现状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知识产权 立法 执法 保护现状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科学和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年代,是知识经济时代。这个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的全新经济形态中,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便成为知识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之处,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投资,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

中国用短短20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知识产权立法的历程,成绩举世瞩目。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国际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提交的2002年度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中,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界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进步,使中国在大多数关键领域总体上符合了国际标准。”这些都说明,中国政府20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经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2002年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

从过去一般的政策到现在的立法层面,这意味着我国在逐步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立法推创新,首推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省份从立法的角度促进自主创新的做法,覆盖了创新全过程。从科研人员的奖励、投入增长、政府采购等方面,都有一个量化的规定。比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股权形式对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股权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奖励相关研究人员。《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设立创投或风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除此之外,国家和广东省还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2010年12月,《广东省专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后正式施行。2011年10月,我国第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知识产权门类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2012年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同年10月,《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正式实施,12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措施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为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创新环境,五年来,我国长期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双打”、“三打两建”、“护航”等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广交会等重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至2012年,广东省共立案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98件,结案950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45件,结案622件;通过指导各类会展和行业协会解决专利纠纷5720宗。该省“双打”专项行动成效得到国务院督查组和全国“双打”办“认识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广度,打击有深度,成效显著,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高度评价。广东省六个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发挥服务作用,建成了全国第一个单一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构——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人员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队伍素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门分割,从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限于法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及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难免会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例如,各地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一法院能够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此外,各地法院判决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要注意的是,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以罚代刑”现象仍较普遍。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结果是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追究。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六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权限:

1.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1.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对专利权的保护: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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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1)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方案、软件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2)明确合同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3)明确合同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经营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2)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相对人的担保责任:

1)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相对人应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使用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在买卖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出卖人对所提供产品的担保责任:

出卖人保证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各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避免侵犯合同相对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

对于合同相对人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同相对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七

为了克服传统电子商务的交易时间,地域的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达到。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购物体验。提供大量的商品和服务的空间。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便宜的,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交易,但是。我们也看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处于被动地位。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狗已经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巨大的影响改变了消费者的态度,其价格便宜,品种,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优势吸引越来越多人进入电子商务的同时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问题日益突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是:产品质量的不安全感,假货泛滥,网上商品描述与实物相符,虚假广告,在线消费者欺诈,支付不安全,卖方发送接收延迟付款后,货物,服务的空缺,霸王侵权方面,商品配送问题,返回的困难,投诉很难解决各种消费者密切接触的权利之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也可能损害几个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率的提高。新商品和服务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舒适和便利。与此同时。新产品的复杂性和危险性也越来也难以被消费者认知 南于竞争的激烈性。使得经营者通常只会将对自己有促进作用的信息公诸于众。而对产品的缺陷和瑕疵的相关信息,则不愿意公布 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缺乏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制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越来越严重。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八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紧要时期,经济转型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的创新能力。而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能否激励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因素。《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明确,虽然在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社会环境,对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的法律文化在不断强化和形成,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甚至在司法保护环节却面临如下困境:

1、专利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虽然民诉法规定,一审审理期限6个月,二审3个月,但通常从立案起到生效判决,大部分都在两年以上。其原因大致如下:法院审判人员缺乏,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官,每个法官每年100多宗案件,导致结案率低下;很多案件都经过管辖权异议、因提起无效而申请中止诉讼以及司法鉴定环节,导致延长时限。由于专利权保护本身有时限性,如果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2、确定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过于狭窄。依照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为: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额,或者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或者专利权许可转让的数额,这三方面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在100万元以下确定损失额。但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对于上述三方面的举证都存在困难,而笼统地按100万元以下数额对专利权人又不公平,能否放宽参照依据,比如,参照专利权的评估价值确定损失额。另外,法院通过加大力度向税务机关、海关等调取证据,或者扣押侵权人的财务帐册的方式取证,来获得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

3、专利侵权案件执行力度不够。专利侵权案件生效后,侵权人通常依照裁判文书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往往是专利权人的赔偿都很难实现,对于侵权人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法院的执行力度也不够,有时要拖延一、两年之久,这时专利本身也已无实际价值。

4、专利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很高,一般要提供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数量或获利额,且通常限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一般不予受理。

董明珠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现在面临的法律困境是遇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得到保护,也很难得到足够的赔偿。这导致侵害人的违法成本很低,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知识产权根本得不到有效保护,无疑是对创新精神的巨大打击。

为此,董明珠建议:1、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简化程序。成立专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培养专业的法官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对于清晰明了的案件,应当简化程序,对于审理时间过长的案件,应该强化侵权人的'时间成本。

2、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该赋予法院的取证责任和能力。过分的强调专利权人自行取证或者申请法院取证,但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取证,会使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科学,当然专利权的保护就不充分。

3、强化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触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转由刑事程序。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九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驱动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动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而创新驱动离不开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因起步较晚。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待深化。目前,我国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管理较为分散,三权分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管理,极易造成多头管理、互不衔接,行政执法和法人维权程序冗杂,效果不佳。

第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与国际接轨,涉外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是无国界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贸易额不断攀升,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完善。特别是近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一系列国际重要协定、条约的签署所导致的知识产权规则、标准的重新设定,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

第三,部分地区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政策执行不力的困境。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往往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被动地采取措施进行维权。地方政府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宣传和预先保护的措施存在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显滞后。

第四,知识产权专利的转化率较低,科研成果面临转化难、收益难问题。我国虽然是专利大国,但专利成果市场化、产业化程度较低,大量优秀知识产权成果未能及时投入社会生产过程中,没有实现知识经济的社会效益。同时,知识成果未能产生效益激励,使知识产权拥有者缺乏成就感,导致持续创新动力不足。

第五,国内尊重知识、尊重产权、尊重原创的社会意识与氛围整体上较为淡薄。

为此,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保护知识产权,最根本的是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一般呈正比。盗版之所以还存在滋生的土壤,是因为正版价格较高,盗版价格便宜,有利可图。当居民达到一定高收入的时候,居民购买、使用产品会朝着购买正版的大趋势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从根本上要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居民收入。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和意识应该从学生时代抓起。在中学、大学教育中,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学生日常教育的一部分,学生应知晓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学习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从小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和意识,以实际行动来保护知识产权,发现侵权能够及时举报处理,增强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

第三,积极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造强有力的执法体系。我国应逐步完善立法、规范执法,适当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实行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管理,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一,清晰执法队伍的权责,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避免重复调查,进而提升法律的权威。也可借鉴深圳快速维权机制的经验,注重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建立富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局、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优势,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高效、快捷地满足企业实际需求,激发当地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吸引外部创新资源与创新人才的入驻。

第四,积极推进诸如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等举措,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援助、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国内部分创新企业在进行跨国贸易时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因无力承担高额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且缺乏信心,导致不得不放弃国外市场。对此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必要的援助,将大大增强国内企业的创新信心,有利于创新企业走出国门,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长久的后援保障作用。知识产权本就是国际性较强的领域,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实际上也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执法水平,并与国际接轨,也能提升海外人才、海外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有利于引进人才,引进优秀企业。

第五,强化法制宣传引导,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上所体现出的保护水平已经不低,但实际效果不佳。社会公众乃至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显不足。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网络等宣传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翔实的法治宣传活动,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社会各方面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六,加大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及交易。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只有在使用时才能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利益,以推动虚拟的“知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开启新一轮知识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转化及交易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也是最难的环节。诸如对一项新专利交易价值的判断与评估,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都对评估机制、交易平台有着很高的要求,除此还需考量市场的需求变化。在这一环节中,应该充分重视公正的转化交易环境建设、合理的评估机制建设、专业的专利转化队伍建设,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以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和交易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鼓励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机构。相关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立,不仅可以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节和梳理,而且可以减轻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提升执法效率。

第八,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的保护,毫无疑问需落实到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上。目前,国内诸多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学生呈现饱满趋势,可谓有法科必有知识产权学科,但真正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仍很稀缺。高校应转变知识产权人才的定位,明确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目的,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

知识产权人才应该是懂得法学、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知识产权理论的普及性教育基础上,应加强专业性培养,着重培养涉猎面广、专业性强的复合型人才,并要十分重视知识产权行业从业人员的外语水平。对于高校知识产权学科的定位以及教育模式,我认为教育部可给予高校一定自主权,方能凸显不同高校特色。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十

中国是个以农耕为主的'农业大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源自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耕社会的必然产物.由于工业化的大发展造成了非物质文化艺术逐步消逝.通过农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浅析了农村现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作者:郑颖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刊名:发展英文刊名:developing年,卷(期):2008“”(12)分类号:x3关键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十一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就是创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创新上面。horii和iwaisako基于美国的数据分析了激励制度对农业私人创新的影响,结果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私人创新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1],而hu和mathew基于东亚五国的数据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显著为负[2]。虽然这两个经验研究的结果截然相反,但是仔细分析却并不矛盾,这是因为美国属于发达国家,而东亚五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两国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在制度完善程度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启示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与某些中间变量密切相关。余长林和王瑞芳()通过理论和经验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越能促进该国的技术创新[3],因此我们猜想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中间变量,其中的逻辑如下:当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本身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储备较少,因此难以实现创新,此时其主要是通过向发达国家学习和引进前沿技术来实现增长,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技术的扩散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由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理论假设:

由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理论假设:

假设2:集聚程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当集聚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外部规模经济和知识溢出的显著提高来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外部保障,只有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环境中,生活要素才会实现最优配置,社会需要也才能得到释放和满足,更重要的是,有效的竞争才能实现。在一个低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取胜的关键并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其与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典型的比如政府,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即使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也不会对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有效作用。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竞争是较为公正的情况下,创新才能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此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

由此得到本文的第三个理论假设:

假设3: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才开始变得显著。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十二

当今世界各国的竞争日益白热化,在竞争中各国也越来越依赖于科技创新,激励科技创新成为了世界各国増强国家综合国力的战略选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科技,是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任务。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科技创新又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制度,加之我国成为wto成员之后,依据wto规则的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关于科技创新的保护制度是亟待发展的部分,笔者试从科技创新的内涵、知识产权的含义角度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科技创新的内涵

1.科技创新的含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30年代的蒸汽革命,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电力革命以及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新科技革命都是典型的科技创新。总结这些实践,有学者这样表述科技创新,它是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创新,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革新,就是要在科学前沿研宄和高新技术领域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并通过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创造新的经济价值。科学技术的本质在于创新。”科技创新包括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科学创新,是探索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创新,其直接目的是认识客观与主观世界,追求真理,解释世界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技术创新,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创造新工艺!新技巧、新方法、新手段及新产品的活动。两者没有绝对的区分,在实践中这两者往往都能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两者也都是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关注的内容。

2.科技创新的特征

现代的科技创新具有以下特征和趋势:1)大量出现迅速淘汰型、互补型与跳跃型的技术创新;2)改造型的科学创新趋向于用更新型的科技创新来替代;3)多数发展中国家从以引进型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发展到以消化独创型和出口型为主体的科技创新;4)科技创新的生产类型具有从大量生产到成批生产以至单件生产类型的反趋向;5)科技创新的重点从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到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以至风险密集型企业。

二、知识产权的内涵

1.知识产权的含义

一般地认为,知识产权一词来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我国台湾地区译为‘智慧财产权”日本译为“知识的所有权”我国大陆自70年代以来多数译为‘知识产权”现己为学界普遍采用,并为公众所接受。依据通说,知识产权指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在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人身权?学者一般也将其划归为财产权[3](p79)。对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所创造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知识产权应包括以下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由于该公约第16条明文规定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己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它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载体可以是有形的有体物,如图书、光碟等,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却是其承载的内含--在其中的智力信息。

(2)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专有权,以独占实施权利为核心内容。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专有,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妨碍或侵犯,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实施或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

(4)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空间范围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5)法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具有法定性。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可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三、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前提,同时又是直接调整充实、完善知识产权内容和体系的原动力。反之,在法制社会里,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直接保护和促进科技的发展。故而,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有着特殊的密切的`关系。

1.技术创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科技直接带动社会的进步。由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也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不断获得发展和完善,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世界上己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成果多处于科技前沿且多样化,比如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微电子技术、网络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这使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面临着高新技术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尤其是在由数字化技术以及网络化技术影响形成的数字环境中,知识产权面临更新更大的挑战。只有科学地解决这些新问题,改革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不断产生的新技术,21世纪的技术创新活动才有良好的支撑条件,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才能再上一个台阶。在这个意义上说,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意味着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时代。

面临高新技术快速发展,世界各国正在加紧研宄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加速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和修改,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创新成果提供充分而不过度的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扩展其范围,充实其体系,而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技创新经济利益的实现,以鼓励科技创新。生产经营者拥有技术和品牌,是一种自然占有或事实占有,仅表明其取得某种科技优势和经营优势;只有获得技术与品牌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与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独占性占有,确保创新者对其成果的独占和独享,排除仿制者对创新产权利益的侵犯,使创新主体最大限度的享受经济利益。一旦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创新主体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支配权及相应的请求权,保护其自身利益。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丰厚的市场回报,必定启发和激励人们积极思考和实践科技创新,从而使科技创新建立在更广泛、更积极的基础之上,吸引广大科技人员和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科技创新活动中来。经济利益的取得,使创新主体不仅能收回前期投入,而且有能力继续进行新一轮的发明创造,使科技创新走向良性循环,不断扩大科技创新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证,同时为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国外,发明创造(专利、商标)估计己超过四、五千万件之多,技术创新人员可以通过专利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动向,从而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有效地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从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发展最新的技术和产品。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科技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构建了法律平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处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创新成果一旦经法定程序确认取得知识产权,持有人就可独享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及相应的经济利益,这既有利于提高创新主体遵守同一规则的自觉性,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创新秩序,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产生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是促进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的有效保障。仅就规范知识产权侵权为例来说,现阶段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制度直接决定侵权行为法定成本的高低,它设计并规范关于侵权行为的制裁与惩罚方案、措施、办法等。从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情况来看,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均为通行做法,例如増加有关严惩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条款,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完善行政处罚措施等。这一立法趋势实际上是立法者对侵权行为成本与收益比例关系的调整,意在从制度安排上制止侵权行为泛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维护竞争秩序。

四、关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缺少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我认为最首要的是在全社会努力促进,以不侵犯知识产权为荣的价值观的形成和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科技创新、创新发明、专利保护,同时也包括对青少年创新意识的培养。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础是努力发展科技,促进源头创新要从青少年抓起,既要重视直接面向需求的研宄,也要重视源头的基础研宄。现在,一些世界上的大企业,他们创新了很多的专利,用这个专利去开发新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然后用得到的利润再来支持研发,加上自己的新思维,又产生新的专利,然后再支持包括基础研宄、公益性活动、青少年教育等,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2.加入知识产权连盟,强化维权效果

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侵权现象的多样化与严重性,仅靠单个企业的力量维权效果不佳。联合相关2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协会、联盟,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成为大势所趋。近年来,我国的一些行业或地区也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联盟或协会,如11月21日由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等16个城市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批知名企业如华为、中兴、广钢、韶钢、tcl、创维、康佳、美的等联手在广东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同年汕头市成立专利保护协会等等。

3.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

在文明的法制社会里,对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有一个完善科学的法律体制存在才是最为根本的。而基于我国当今知识产权法制现状的考察,在这一方面的工作显得极为迫切。

首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内容有滞后性,缺乏科学性。立法机关应通过颁布新法、修改旧法等方法将其进行改进,进而扩大并明确保护的范围。同时,结合本国知识产权的特点在法律保护措施领域积极创新,寻求更佳的保护方法。

其次,从执法和司法完善这一法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规范政府各部门权责,理顺各层关系,必要时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理论上和实务上过硬的专职队伍,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正常运转。对创新的成果要严格依据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申请、登记与公布,并依法严格保护技术创新主题的权益。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篇十三

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可以受到的法律保护的诸环节以及受到保护的'各个方面,说明了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得保护,并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对数字图书馆保护的不足,科学地解决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寻求法律保护,也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手段.

作者:包秀丽作者单位:双鸭山市图书馆,黑龙江,双鸭山,155104刊名:黑龙江史志英文刊名:heilongjiangshizhi年,卷(期):2009“”(7)分类号:g25关键词:数字图书馆图书馆建设知识产权法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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