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学习心得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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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学习心得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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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一

《信访工作条例》是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作为一名住建行业信访干部,学好用好《信访工作条例》既是职责所在,更是发展所需,定当先学一步、深学一层,视岗位为战位,视责任为使命,做好信访这个“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组成部分的制度自信;进一步站稳人民立场,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牢底线思维、法治思维、辩证思维,引导群众依规维权,维护信访秩序,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住建力量。

二是立足本职创新貌。住建系统点多面广,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住建行业信访部门是单位对外展示的“窗口”,信访干部是党和政府的一面“旗帜”,应以百姓心为心,热情周到接待来访群众、规范高效办理信访事项,让群众在一个个信访件办理中,感受到服务的温度、推进的力度和解决的速度,以崭新风貌不断擦亮住建系统对外窗口形象。

三是用心用情立新功。始终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政治责任,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将法、情、理有机结合,融协调调度、约谈督办、联动惩戒于一体,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千方百计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不回避、不畏难,聚焦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百日攻坚”,打赢风险楼盘化解攻坚战,推动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以自身的辛苦指数提升群众的满意指数,以新的业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二

《条例》的颁布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做好信访工作,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使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脚踏实地的作风为抓手,发挥好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作用,以担当作为与履职尽责推进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一名信访局长,敢于担当作为是一种政治责任,是一种行为操守,是一种思想境界,“心中有责任,身上有担当,行动上有作为”。信访干部没有敢于担当作为的精神,就难以直面问题,只有以公仆之心尽职尽责为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要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好矛盾问题,就需要我们带着问题去倾听诉求、带着感情去做工作、带着爱心去解难题。因此,我认为信访干部要敢于担当作为,才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较真、较劲,要敢于担当作为才会深究问题根源,要敢于担当作为才能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信访工作很苦,但苦中有乐;信访工作很难,唯艰难处长才能。面对这个岗位,怎样才能做好我们的信访工作,我在实践中积累了一点心得,主要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确保新时代信访工作正确方向。

深化信访工作时代性认识,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新要求,完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努力创造适应群众新要求,体现时代新特征的信访工作新模式。把群众满意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要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们要理顺体制机制,提升信访工作质效,坚持党政高位统筹,推动各级党委落实领导责任,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履职,多方化解矛盾、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联席会议协调,推动普遍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实体化运作,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智能。强化信访部门推动,履行专门机构职责,落实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等要求,适时专项督查,以责任压实推动工作落实。

三要把握实践要求,扎实做好当前各项信访工作。

把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围绕服务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使命,建立和完善乡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推进矛盾源头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压实属地、领导、部门责任,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构建一站式调处平台,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化解矛盾,切实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三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高校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教育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高校党的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高校党的建设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以高质量的党建引领推动高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实现高质量发展。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使高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师生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组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副主任赵安华应邀作专题辅导报告。赵安华全面介绍了制定《条例》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原则,系统解读了《条例》的基本框架、重点内容,深刻阐释了贯彻落实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

辅导报告后,播放了严肃换届纪律教育警示片。

会议强调,《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是对我们党百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工作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要求的具体化。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牢牢把握《条例》明确的方向性原则性要求,自觉把《条例》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修订的一系列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贯通起来,统筹推进、一体落实,形成制度合力,切实把《条例》精神落实到甘肃省组织工作方方面面。

会议以视频形式开到县一级。在兰副省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秘书长,省委、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高等院校、国有企业、中央在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学习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2018年2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将制定《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第二,出台《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第三,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

《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三是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

加强监督有利于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条例》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此外,《条例》还对政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训;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二要加强组织实施。我们要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2019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一名政法战线的干部,本人原原本本对《条例》进行了学习,下面结合实际,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要领会《条例》,做不忘初心的政法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政治保障和使命初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我们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要忠诚担当,做维护政治安全的卫士。国家政治安全,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我们的职责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其中,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决捍卫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三要坚持创新,推动建设过硬政法队伍。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积极推动政法工作和建设过硬政法队伍,既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又要创新社会治理。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社会治理局面,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锐意改革创新,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五个资兴”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近日,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提高了政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也对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所有乡镇工作人员都应该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并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作为乡镇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大力加强宗旨教育,确保全体机关干部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更好的履职尽职尽责、服务群众;要大力提升素质能力,坚持把要求和标准贯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干部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服务于人民;要大力加强正风肃纪,始终把作风整顿作为基层干部的一项长期任务,切实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以“零容忍”的态度,促进干部清正、队伍清廉,确保纪律严明。

《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要精心学习,武装头脑,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突出学习重点,集中精力、原汁原味、全面系统地学习条例,确保学深学透、入脑入心。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要参加集中学习,要及时自主学习,要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真正搞清楚、弄明白《条例》的实质、核心要义,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十九大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看齐,自觉用《条例》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积极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学以致用,指导实践。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把《条例》用于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努力全面开展政法工作中,不尚空谈,真抓实干,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满意。

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在政法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特别是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易发生新的信访诉求。我们必须结合工作职能,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增强工作前瞻性,既要抓信访事项解决,又要抓源头预防。要提升理念、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加大科技投入,最重要是要创新群众工作的思路方法,提高解决群众诉求的艺术和方法。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政法工作,切实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法律的框架内行驶职权、化解矛盾,才能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律政策解决政法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建立健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机制,让遇事找法、办事循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今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既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又为党领导政法工作谋长远、固根本,在政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开创性的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制度保障。

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条例》凸显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这一鲜明的政治主题:一是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关键是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政法机关要厘清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是高度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三是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监督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二、打造能力素质过硬的政法工作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功以才成,业由才广”、“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定下了规矩框框,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忠诚可靠的政法干部队伍是实现党的政法事业发展目标的关键。首先是重视政法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关键。注重政法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优化班子成员结构,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打造好领头雁、排头兵;其次是重视队伍建设。新时代,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五过硬”的要求,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勇于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锐意改革进取,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可靠、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政法铁军。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再次是加强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新时代,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强化“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

三、强化在“法治”建设中推进《条例》贯彻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条例》的颁布提高了政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也对政法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有的政法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的能力有待提高,主要是在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不同程度存在本领不足现象。所以,依法依规履职尽责,首先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并在工作中不断强化,形成自觉,要带头守法、模范守法,严守文明公正执法,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人民真正的“父母官”,保障人民行使监督的权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筑建公平堡垒。

新时代,政法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新挑战,作为基层政法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抓手,把条例精神吃透摸准、学懂弄清;我们要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具体实践中,开创新时代政法工作新局面,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交出完美“答卷”。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认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关键在于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锻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铁军。

政治过硬立旗帜。政法队伍是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这一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认真学习党史国史,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多吸“理念之氧”,常补“精神之钙”,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学思践悟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业务过硬树标杆。业务过硬是政法队伍的安身立命之本,政法干警应带头树立业务标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业务水平。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政法干警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善于做群众工作,注重发挥调解作用,将群众诉求和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矛盾纠纷调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新领域新知识的学习,强化对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推动科技兴警、科技强警,提高防控风险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责任过硬保民生。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政法机关工作到不到位,直接反映在每名政法干警的身上。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培养“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忠诚履职、不辱使命,把群众事当自己事,多动嘴、勤跑腿,让群众开心至、满意归。要强化使命担当,扛起责任大旗,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挺身而出,绝不袖手旁观;面对不良社会风气,必须坚决斗争,绝不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出来、顶上去,绝不畏缩不前。要敢于到斗争冲突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去迎接挑战,到条件最艰苦、情况最复杂、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去破解难题,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纪律过硬铸底线。要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以强大的纪律约束力保证政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严”字把关,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真正把规矩挺在前面,让“六大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严厉打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政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无处遁形,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作风过硬暖民心。作风建设直接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少数政法干警的一些不正之风和“微腐败”,看似“小毛病”,实则“大危害”,影响的是社会整体对政法队伍甚至党和政府的评价。一次不文明的执法,一场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一件不规范的着装,都有可能伤害民心,导致巨大损失,因此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持之以恒与“四风”作斗争,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心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勤俭节约反对奢靡之风。广大政法干警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倾听群众心声,打好作风建设仗,练好为民服务功,雷厉风行、真抓实干,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为切入点,做群众的贴心人和勤务员。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们的每一份付出都将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我们的每一滴汗水都将折射出太阳的光芒。如果在维护民族团结的伟大事业中,做不了大海的滚滚波涛,那就做一股山间的潺潺溪流吧;如果做不了峰顶的参天大树,那做一棵河边的青青小草吧。让我们在平凡中创造不平凡,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的政治局面,一起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乘着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的浪潮,并肩携手、同心同德,共同担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神圣使命,弘扬民族团结精神,爱我中华,共创祖国辉煌的明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09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疆各族人民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更好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没有因为党组织的信任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反而以更加高标准、严要求的规范来约束自己。这次积极学习该条例,也使我对党、对自己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深知自己肩负重担的同时,也鞭策自己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处于新时代的我们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代表对党员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寄予了更高的期望。加入党组织不是终点,而是一个全新的起点,我们从老一辈共产党人的手中接过血红的赤旗,为的就是要让她继续飘扬下去,继续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开展后续的工作。

就我们学生党员而言,学习仍然是加强思想修养和完善个人能力的最基本方式,想要做好学生党员,首先要先做好学生,积极学习科学知识以及党的相关条例,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党员应当是他人思想和行动上的领头羊和先锋队,我们要在党章和新的条例的约束下就谨言慎行,关键时候要站出来挑起大梁,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落实到工作和生活之中,用党员的思想武装头脑,带领班级走向先进和辉煌。

前路漫漫,我们在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党员的路上不能停留、不能松懈;党旗飘飘,灯塔在前,又何惧迷失方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为基层党组织做好选举工作提供了借鉴和遵循,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和国家长治久安。各基层党组织要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选举工作,真正选出让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党代表和“当家人”。

强化组织领导,严格组织实施。级党委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以上率下、做好表率,使“一把手”真正把责任担起来,真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一项中心任务,切实做到级级有责任、层层主动抓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按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推动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

突出选优配强,抓好“选人用人”。“用一贤人,则贤人毕至;用一小人,则小人齐趋。”只有选人用人导向明确,才能利用换届选举选优配强班子,让奋勇当先的干部“推的出”,让德才兼备的干部“选的上”,让低调实干的干部“不吃亏”。要握紧选人“标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理念,坚持把政治觉悟高,服务意识强、综合素质优的人选出来,把对党不忠、言行不一、能力不足的人予以否认。

坚持纪律护航,加强监督落实。要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要会同纪检机关,结合巡视巡察,采取有效方式,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严格对照工作程序,严格遵守纪律要求,定期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工作,要开展现场督促指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干部要严肃追责,严肃处理,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各位领导:

x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和饱满的工作热情,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紧紧围绕公用事业的中心工作,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以构建富裕、和谐、幸福xx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切实履行了党委书记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实现了整体工作上水平,重点工作有突破,推动公用事业在又好又快发展道路上大跨步迈上了新台阶。下面,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我履行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有关情况:

作为公用事业局的党委书记,我始终把抓好党建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工作。一年来,我坚持带头学习,注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特别是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基层党建工作深入思考,在创新党建工作思路、丰富党建工作措施、抓好监督落实等方面有了新的认识,在班子成员内充分讨论后达成了开展党建工作的新共识。并建立了党委成员联系点制度,确定各自党建工作联系点,具体指导各党支部开展工作,有力推动了党建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我作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工作观念上始终把握着“三个首要”观点:一是把党建工作置于首要位置。我深知党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干事创业的核心,是全部战斗力的基础。所以,在工作中我始终把抓基层党建作为牵动全局的首要任务,作为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摆上重要日程,实行月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基层党建工作暴露出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分析解决,牢牢抓住不放。二是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首要责任。基层党建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一直以来,自己始终牢记“职务即是责任”,切实强化履行好岗位职责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站位全局,牵头抓总,全面部署,特别是对于重要工作,坚持亲自深入基层调研,亲自谋划思路定措施,亲自督导检查抓落实,努力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履行好,把党委的主角作用发挥好。三是把提升党建工作能力作为首要素质。现在形势的变化日新月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一方面,我不断加强自身思想和理论学习,用党的基本理论和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坚定正确的理性信念和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注重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引导他们结合实际找差距,理思路、定措施,切实把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以工作成果检验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为扎实推进党建工作,年初结合公用事业发展形势和中心工作,制定了党建工作计划,对全年党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加强组织建设、人才建设和开展主题鲜明的党建活动,真正实现了“提高党员素质、强化基础组织、服务群众、促进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是不断加强党组织建设。首先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要求领导班子做到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不搞“一言堂”,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坚持分工协作,做到了分工有序、合作协调,在沟通中谋取共识,在理解中增进团结。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成员之间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真正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工作局面。坚持调查研究,班子成员经常下基层开展调研活动,为局党委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其次创新基层党组织的管理方式,在各党支部开展了争创“五好党支部”和“五好共产党员”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各党支部在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上有了明显改善。并对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典型,在全局掀起了学先进、比先进、超先进的工作热潮。

二是不断加强人才建设。发展靠人才,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制定了内容涉及各行业、各工种的职工培训方案。各单位也结合各自实际,采取集中授课、短期培训、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并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督导,确保了学习效果。同时,我们把职工教育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教育和党性修养,不断深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认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按照党员权利义务,自觉置身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投身社会实践。

三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今年,我们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我局党建工作的重要主题实践活动来抓,有力推动了公用事业的科学发展。在活动中,我们注重做到了“四个坚持”: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局党委成立了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形成了以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协作、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精心编制了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和计划安排表,确保了活动规范有序推进。坚持学深学透,把加强理论学习贯穿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集中学、自己学、调研学,以及专家辅导、解放思想讨论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党员对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认识。领导带头自学,每位党员干部都认真做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通过组织反复讨论修改整改落实方案,使党员干部立足岗位、着眼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进一步找准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做好本职工作的结合点。坚持实践特色,牢牢把握活动主题。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将“实现公用事业科学发展,促进富裕、和谐、幸福xx”确定为学习实践活动主题,找准了推进公用事业发展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展现了我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社会责任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调动了大家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坚持群众路线,使学习实践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利用简报、报纸、宣传栏等载体,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宣传,营造了浓厚的氛围。坚持“开门”搞活动,充分发扬民主,查找问题听取群众意见,分析检查组织群众评议,解决问题汲取群众智慧,整改落实接受群众监督,活动成效交给群众评判,使学习实践活动真正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成为向群众学习、让群众满意的过程。

四是毫不放松地抓好廉政建设,保证不出问题。廉而不勤要误事,勤而不廉要出事,不廉不勤更坏事。所以,在工作中,要求大家必须时刻警醒,慎独、慎初、慎微。一定要算好政治账、经济账、法纪账、感情账,过好金钱关、权力关、社交关、亲情关、生活作风关,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能越雷池半步。

通过抓好党建工作,实现了我局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到底,有力推动了公用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截止目前,我市城区建成水厂5处,供水主管网280余公里,供水能力达到25万吨/日;供热站总数达到49处,供热主管网190余公里,供热能力达到1110万平方米;建成5处大型液化气灌装站,液化气年供应能力近万吨;天然气主管网200余公里,用户总数达2万余户;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5万吨/日,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中水回用设施于8月份投入运行,日均供应中水6000吨。

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把党建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与业务工作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强化领导,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各支部书记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层抓一层,齐抓共管的领导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好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党建工作的内容和标准要求、奖惩措施,进一步细化分解,按照职责分工,逐级分担落实责任,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把考核情况与部门奖励、干部使用和评优奖惩直接挂钩。

二是完善考核监督。为确保党建工作扎实开展,我定期到各党支部进行检查考核,并及时开展“回头看”,总结经验,部署工作,保证把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来,解决它,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我作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党员干部的标准相比,与组织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推动公用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以实际行动为构建富裕xx、和谐xx、幸福xx做出更多的贡献!

《条例》提出了“一个高举”“两个巩固”“三个建设”的宣传工作根本任务,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我们党从弱小到强大,从九死一生到蓬勃兴旺,从只有50多位党员到拥有8900多万党员、450多万个基层组织,成为世界最大执政党。之所以能如此,根本在于我们党能“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要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全党同志必须保持革命精神、革命斗志,勇于把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了97年的伟大社会革命继续推进下去,做好新形势下的宣传工作,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作为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决不能因为胜利而骄傲,决不能因为成就而懈怠,决不能因为困难而退缩,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展现更加强大、更有说服力的真理力量。

各级党委各党组要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不仅要加强党的理论知识和党的纪律制度的学习,还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内容,履行《条例》规定的主要职责,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加强党支部工作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真正将党支部建设成为发挥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引领的坚强组织。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做好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实现形式。通过认真学习,对政法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主要有以下体会:

一、强化政治意识,以身作则树榜样。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不断强化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政治意识,严格“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抓好学习教育成果转化,在思想上强化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在行动上狠抓落实、推动政法工作有效发展。对照党章和《条例》“找偏差,喊看齐”,事事想在前,时时刻刻严要求,立好标杆,树好榜样,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思想不含糊、立场不动摇,以实际行动将基层政法工作做细、做实。

二、提高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增强工作前瞻性、主动性。通过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做群众工作,注重发挥调解作用,将群众诉求和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矛盾纠纷调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树立责任意识,真抓实干有作为。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培养“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忠诚履职、不辱使命。时刻让自己身上的担子重一些,努力让人民群众生活的压力轻一些。严格要求自己,在政法工作中保持纯洁性和战斗力,面对不良社会风气,社会黑恶势力,必须坚决斗争,严厉打击,绝不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出来、顶上去,绝不畏缩不前。

通过学习,自己进一步武装了头脑,更新了观念,振奋了精神。下一步,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将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求落到实处,严格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消除社会隐患,为基层政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近日,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提高了政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也对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所有乡镇工作人员都应该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并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作为乡镇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大力加强宗旨教育,确保全体机关干部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更好的履职尽职尽责、服务群众;要大力提升素质能力,坚持把要求和标准贯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干部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服务于人民;要大力加强正风肃纪,始终把作风整顿作为基层干部的一项长期任务,切实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以“零容忍”的态度,促进干部清正、队伍清廉,确保纪律严明。

《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要精心学习,武装头脑,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突出学习重点,集中精力、原汁原味、全面系统地学习条例,确保学深学透、入脑入心。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要参加集中学习,要及时自主学习,要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真正搞清楚、弄明白《条例》的实质、核心要义,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十九大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看齐,自觉用《条例》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积极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学以致用,指导实践。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把《条例》用于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努力全面开展政法工作中,不尚空谈,真抓实干,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满意。

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在政法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特别是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易发生新的信访诉求。我们必须结合工作职能,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增强工作前瞻性,既要抓信访事项解决,又要抓源头预防。要提升理念、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加大科技投入,最重要是要创新群众工作的思路方法,提高解决群众诉求的艺术和方法。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政法工作,切实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法律的框架内行驶职权、化解矛盾,才能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律政策解决政法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建立健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机制,让遇事找法、办事循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就是规矩,是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保障。该《条例》的规定,是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新时代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仅要积极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我们作为基层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做好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实现形式。通过认真学习,对政法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主要有以下体会:

通过学习,自己进一步武装了头脑,更新了观念,振奋了精神。下一步,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将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求落到实处,严格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消除社会隐患,为基层政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政法工作关乎着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党领导政法工作做出了规定,是党的一项基本法规,条例的颁发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中,法院干警要始终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通过多天的学习,我对政法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现将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要学深悟透新思想,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正确方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法家经典,多次深刻分析法治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指引全党和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奉法强国之路,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国泰民安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树立为人民执法、为人民办案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责,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上级各项决策部署,确保自身的各项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要强化政治担当,努力在服务中心大局上展现新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政法工作的基本职责。当前,各级法院都在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涉及审判信息化和多元解纷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我们要认真履职,主动跟进,不好高骛远、不急功近利,遇事不推诿,负责有担当,把工作做好、做细、做实。在工作思路、工作理念、工作措施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的需求,持续推进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为绥棱的社会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要坚持把捍卫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照《条例》具体工作要求,要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需要与当事人接触的法院人,工作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他们带着矛盾来到法院,希望带走属于自己的利益。身处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法官稍有不慎,就会被推进腐败的“泥潭”。因此,面对利益和诱惑,法院干警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养成良好的职业品德,筑牢防腐的围栏堤坝。同时,要加强法院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条例》是共产党人的智慧结晶,它既是共产党人的指路灯,又是全国人民的定心石。通过学习让我更加确信坚定的政治信念、高超的业务水平、优良的司法作风是每一名政法干警必备的职业素养。作为一名年轻的法院干警,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我们要时刻谨记为人民服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时刻提醒自己要树立公正、廉洁意识,认真领悟《条例》精神,并将其全面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努力开创新时代政法工作新局面。

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一次全面谋划,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准确的前进方向,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检察院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条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我的几点学习体会如下:

一、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检察队伍的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检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检察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检察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正如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的,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是业务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第一位的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在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将“讲政治”这一硬性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落实到日常办案工作中,落实到接待群众来访中。只有注重持续的学习,才能“补足精神之钙,强壮力量之肌”,才能保证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保持忠实可靠,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以办案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四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

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

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按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计划,我参加了8月x日进行的第五期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广东省信访条例》。《条例》已经20xx年x月x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省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省信访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源头预防,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我省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为群众敞开信访“大门”

大门关闭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畅通群众上访、信访的渠道,敞开“大门”,降低门槛,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与表达合法诉求。

“现在有些群众到有关部门去信访,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群众信访的层级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来越乱,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让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同时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在诉访分离、强化网络信访、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听证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明确,让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访人要依法信访。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0xx年x月x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内容显示中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年月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月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的信访方式。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

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

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对原《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如何构建“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是当前党执政兴国所必须认真解决的社会课题。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通过回答“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等四个方面问题,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较完善的信访机制,并且成为建立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

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

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

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五

按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计划,我参加了8月x日进行的第五期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广东省信访条例》。《条例》已经20xx年x月x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省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省信访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源头预防,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我省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为群众敞开信访“大门”

大门关闭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畅通群众上访、信访的渠道,敞开“大门”,降低门槛,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与表达合法诉求。

“现在有些群众到有关部门去信访,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群众信访的层级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来越乱,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让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同时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在诉访分离、强化网络信访、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听证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明确,让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访人要依法信访。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0xx年x月x日。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

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

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六

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共6章50条,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000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一些重点信息值得关注。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通读学习,受益良多,现浅谈几点体会: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民众心声。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部门作为党和政府的“耳朵”,倾听群众心声,决不能闭眼塞聪。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于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畅通信访渠道,既方便了人民群众,也加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善用工作方法,发挥主观能动性。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条例明确信访办理流程,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办理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作中,没有良好的工作方法,必将举步维艰,只有科学健全的工作制度,才能形成整体联动,有效运转,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一方的和谐稳定。

三、压实信访责任,增强工作使命感。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办理;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重点突出督查、督办等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强化源头管控责任,加大领导包案力度,限期化解稳控。基层不稳,地动山摇,作为基层信访工作人员,切实做好信访工作使命必达,每每看到信访人来反映的问题被妥善解决,心中总是满满的成就感,信访人心暖了,我们也就暖心了。

四、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推动解决到位。

条例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基本要求,对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从我做起,走街串巷向群众广泛宣传,在信访过程中,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明确告知权利和法律责任,引导群众合法、理性、逐级上访。对待来访群众做到热情接待,善待上访群众,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棘手的信访事项,一时得不到解决,信访户变成了老访户,容易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不仅要规范办理流程,更要注重时效,在办理的过程中,及时跟踪进度,反馈结果,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多学、多做、多思,在实际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梦的实现,献出一份满意答卷。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七

5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与旧条例相比,新信访条例有90%的内容做了修订,新精神、新规定非常多。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另外,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我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八

20xx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

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

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

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九

2022年5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群众“急难愁盼”的焦点所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必须从政治高度把握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主动融入“大信访”格局,不断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信访工作方向正确。

申诉复查工作是案件审理室处理信访举报类案件的重要一环。如何依纪依法、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申诉复查案件,有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是我们一直以来且行且探索的重要课题。通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给我们妥善处理申诉案件以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部署。从政治高度把握申诉复查工作,把申诉复查业务放在纪检监察工作大局中谋划部署、推进落实,切实保障党员和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案件办理。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纪依法办理申诉案件,及时处置申诉信访,加强释纪释法和思想教育。

三是坚持以评促进,做实以评促改。围绕申诉案件办理程序、原案处置和办理效果等进行评查审核,实事求是指出申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瑕疵问题。

四是加强部门联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强化申诉复查和信访、审理的部门联动,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两个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予以明确,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体现纪律建设的时代性;《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纪律建设的针对性。《条例》的贯彻执行,必将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任务。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按照党的纪律建设新要求、党纪处分条例新规定,结合广铁检察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是巩固发展“全面从严”常态化效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提供了保障。《条例》修订体现管党治党进一步“全面”“从严”,把新型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实现了“负面清单”的与时俱进,再次释放了“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此,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担当、不作为”治理、“八小时外”监管等工作,完善主体全参与、对象全覆盖的内部监督体系,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和良好家风建设。《条例》对各级党委、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察部门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不断巩固发展纪律作风建设和规范司法取得的明显成效。

二是巩固发展“铁的纪律”习惯化养成。贯彻执行《条例》,就是要让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坚持警示与预防常在,使全体党员干部在熟悉掌握《条例》的基础上,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联系实际、时时对照,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要通过在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司法中的贯彻执行,使全体党员干部对《条例》由组织设置的“紧箍咒”变为自我要求的“安全带”,时时处处严格遵守。全体党员干部要知敬畏,把《条例》视为“带电的高压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坚持“吾日三省吾身”、“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及时修枝剪叶、涤荡心灵;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作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执行党纪要求、《条例》新规上推动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

三是全面加强监察、检务督察、巡察等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持之以恒、毫不动摇,纪律作风建设必须永远在路上、毫不松懈。我要把对《条例》的学习领会转化为立足岗位的履职担当,全面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在正风肃纪、规范司法、从严治检等方面敢于担当作为。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协助党组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党建带队建促规范;要锲而不舍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教育为先,坚持重在日常,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严格执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四风”问题隐形变异,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专项整治,确保队伍令行禁止、司法行为规范,努力营造广铁检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还要对标中央巡视整改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等工作,实现对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日常管理的监督全覆盖。在已有实践基础上,对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范围与内容,完善监督方式与手段,探索制定工作标准与程序,强化整改落实与跟踪问效,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对发现问题做到“条条要整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分院控申处处长 邓国富。

学习贯彻《条例》 深化规范司法行为。

今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反映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将这些丰硕成果写进《条例》,使《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条例》印发后,广铁检察分院控申处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迅速行动,自觉把《条例》作为学习重点,并在工作中一以贯之。

一是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逐条领会条文原意。控申处在要求干警自学《条例》的同时,还组织全处干警集中专题学习《条例》,作为处长、党支部书记,一岗双责,我带头逐条领学。通过认真学习,既提高了大家对这次修订《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又深化了对党章、《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认识。

二是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自觉为干警上党课。根据活动要求,我以支部书记名义为全处干警讲了《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党课。通过上党课,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纪律教育和《条例》学习,既是学习领会条文原意和精神、做到准确执纪,更是警示我们要守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头。

三是给纪律“带电”,坚持履行主体责任常态化。学以致用,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对全处干警在谈心谈话同时,也对工作纪律、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如,因私离穗),特别是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细则、防止“四风”等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四是举一反三,积极推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结合《条例》学习、纪律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我们处自觉牵头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精心组织线上和线下平台建设,在努力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的同时,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为方便群众来访和了解12309中心运作情况,着眼中心今后日常管理和运营,进一步规范了人员来访、12309热线电话接听登记流程,制订并拟编印中心简介、控告申诉指南、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等手册,下一步,我们将在接待群众来访等窗口工作中坚持佩徽挂牌,设立党员先锋岗,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努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分院民行处处长 翁崇武。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以来,民行党支部组织全体干警进行专场学习,对全文142条进行通篇细览,特别是对新增的11条、修改的65条、整合的2条逐条过关,全面把握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这次《条例》的修改,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有效提升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作为党员干警一定要把政治站位提上去,把党员身份亮出来,坚决彻底无条件地遵照执行;《条例》新增了很多纪律内容,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给我们列出了详细清单,是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可触摸的“高压线”,更是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司法行为、言谈举止,时刻保持正确的人生方向。

在学习中,我们结合自身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特点,对《条例》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条文内容进行深入探讨,达成了思想共识,形成了在民行工作岗位上需要共同警醒注意的行为规范:

一是在政治纪律上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条例》明确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分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网络虚拟生活中,年轻干警很容易被误导或无意间参与一些政治问题的讨论,发表一些与党中央大政方针不符、与党史、国史、军史不符的言论。这既有自身知识不牢固的原因,也有言行不注意的原因。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自觉加强党的知识和时政方针学习,增强政治辨别能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这为我们今后如何加强对党员思想和言行的监督,提出了新的管理课题,我们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纲、以谈心谈话为辅,广泛发动党员互帮互助、互相提醒、互相监督,更好地改进支部政治组织生活。

二是在组织纪律上要强化执行意识。《条例》明确了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进行处分的规定。在民行部门,由于近两年业务量剧增,去年受理案件61件,今年已接近90件,检察人员平时埋头办案,对上级部署的一些党建工作和专项工作,确实存在一些慢执行甚至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今后要切实提升组织纪律意识,树立“无借口执行”的意识,以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上级和党组织决定的各项事项的落实。

三是在廉洁纪律上要坚持谨小慎微。民行部门是与行政机关、诉讼当事人接触频繁的部门,也是廉政风险较为集中的部门,《条例》的具体规定既是我们的方向标、警醒符,更是我们的“保护伞”。对照《条例》规定,我们排查出三个较为突出的风险点,提出了“三个严防”的纪律要求,一是严防接受钱物、吃请、说情等可能影响职务公正廉洁的行为。检察人员每次外出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接触都要报部门领导批准,严禁单人进行,自觉规范与案件当事人的接触行为。二是严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审批监管、司法办案等环节打招呼或充当中介,为关系人谋取利益。三是严防在外出公务、学习培训期间违反纪律。禁止利用学习培训之机,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等,严格规范自身的公务行为。

四是在群众纪律上要做到真情用心。民行部门与群众工作息息相关,分院控申部门90%以上的接访工作与民行业务有关,两个部门联合接访的情况越来越多。《条例》规定了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等行为都要予以处分,这对今后如何做好群众工作是非常具体的工作指引,我们要更加真情用心对待群众的诉求,不能就案办案,一推了之,而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五是在工作纪律上要做到务实尽责。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老百姓公平正义更多的获得感来自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改革最关键的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民行工作作为当前检察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最新增长点,我们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条例》对如何干好工作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我认为最突出的两点就是要务实和尽责,今后工作中要出实招、干实事,忠诚尽职,绝不能喊口号、使花招,绝不能辜负上级和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望。

六是在生活纪律上要防止因私害公。《条例》中生活纪律一章对生活作风、家风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我认为这些是关乎党员和党组织形象的大事,是党组织对我们党员的关心关爱,也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作为党员干警,要擦亮自己的党员身份,模范执行生活纪律,培养高尚情操,过上健康向上的生活,这不但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负责。

分院法警支队支队长 杨毅振。

法警支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保障办案安全和机关安全的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8月27日广州日报刊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法警支队党支部立即把报纸复印,做到人手一份,结合正在开展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于8月29日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逐条学习了《条例》,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同志还对重点章节和新增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随后,大家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进行了热烈的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表示,要结合法警工作,深入学习《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要求,在执法办案和日常生活中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划出红线,严守底线,不碰高压线,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推动新时代法警工作创新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以法警党支部微信群为载体,及时发送检察日报、共产党员、广东检察等新媒体编辑的各种新修订《条例》权威解读,做到随时看,随时学,随时悟,使大家搞清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

三是将《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与巡视整改暨坚决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务必使全体党员认清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是当前重点政治任务,坚决杜绝“七个有之”,牢记“五个必须”,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每名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坚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继承和发扬党建工作的优良传统,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确保办案安全。

(一)抓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系统组织法警学习有关办案安全文件精神,对近年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不定期召开办案安全学习会,进行案例剖析,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法警对办案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不断增强确保办案安全的自觉性、责任感,把安全意识贯彻于每一次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二)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是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办案安全的关键。对此,我们确立了“责任到人、看审分离、不离视线、步步紧跟”的办案安全工作原则,并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办案安全工作。一是在两级院实行“警务一体化”工作机制,由支队统一调度,合理配置,解决重大案件警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压实主体,建立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并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三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四是加强警械具和武器的使用管理,执行警务任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抓重点,加强环节管控。针对容易出现办案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如犯罪嫌疑人体检、就医环节,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想到”和“四个做到”,有效加强了环节管控,确保了体检、就医环节的安全。因为采取了上述措施,以来法警支队没有发生任何办案安全事故。

三、保障机关安全。

(一)领导重视,完善安保制度。省院党组成员、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赖德贵高度重视机关安保工作,对加强机关安保工作提出要求。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带领支队法警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进行调研走访,学习了解其先进的安保措施、制度。针对新的安保要求,支队组织法警对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彻底的巡查,了解掌握各楼层、部位的详细安保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行为规范》《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八要八不要”》《司法警察机关安全保卫值班规定》等规定,形成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手册(试行)》,为分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规范。

(二)明确职责,层级管理高效。日常工作中,保安在支队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害等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巡逻、站岗、人员进出登记和代收邮件等各项安全防范日常工作。迁址至今,支队已联合物业公司召开了5次联席会议,组织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安保经理、主管等学习分院安保规定,查找不足,堵塞漏洞,总结经验,并邀请物业公司消防主管讲解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器材实操演练,提高了扑灭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了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经理、主管之间工作职责明确,三方配合默契,保证工作不缺位、不越位。

(三)强化督查,确保措施到位。为确保安保措施落实到位,支队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加强了安全检查,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支队值班法警坚持每天到值班室督促保安员熟悉单位的日常工作和指导开展各项安保工作。为便于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支队给保安员配备对讲机、防暴盾牌、防暴钢叉、防割手套、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装备,大大提升了法警处理突发事件等问题上的应急处置速度。二是为树立检察机关严肃认真的良好形象,支队报请院领导同意后,为保安员购买了新式的特勤服,并要求其按规定着装,保持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三是支队运用科技化手段,经与物业公司协商,在各楼层安装了若干电子签到点,实现各楼层巡查全覆盖,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由值班保安员落实巡逻签到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支队还联合物业公司不定期开展以机关安全为核心,以防事故、防破坏为主要内容的机关安全专项检查,对院重点保卫部位进行详细排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做好登记,同时迅速研究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整改。四是加强与控申部门的配合,简化用警流程,对检察服务大厅进行全方面监控,安排警力每天定时巡查,抽查监督保安工作,在检察服务大厅群众来访时派警进行值勤,全力维护来访场所秩序和接访检察官人身安全。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一

信访条例是中国政府规定的一个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近年来,我国信访问题的持续高发,信访条例的实行使得人民群众有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信访渠道。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谈谈个人从信访条例中学到的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法规,它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及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信访条例中,规定了信访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信访处理的机构和职责,为处理信访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在我个人看来,信访条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保障,它代表了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的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信访管道,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在信访条例中,国家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于社会监督和查办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信访条例的实行为公正、高效、透明的政治环境搭建了重要基础,为我国建设和谐、美好、有序的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尽管信访条例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条例同样存在不足之处。比如,信访流程不畅,处理效率不高,导致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不到及时高效的解决;一些地方的信访部门缺乏专业技术素质,导致信访接待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些不足,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让信访条例的实行更加完善、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五段:个人体会。

信访条例对于个人而言,更加要求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公益事业。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铭记信访条例的价值和意义,把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正、公平所需做好的工作贯彻到实际工作之中。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也将继续学习信访条例,积极参与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和体现信访条例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总结:信访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公正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思考和探索,积极发挥信访条例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方面的作用,让国家有关部门更加高效、公平、透明地进行信访处理工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二

《信访条例》是我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文件。通过学习和了解《信访条例》,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促进国家和人民持续发展的基石。《信访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信访行为,保障了公民权益,提高了政府治理效能,为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信访制度的完善。

《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信访制度,为社会民众有序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依法受理、依法作出答复、依法解决纠纷,这是《信访条例》倡导的信访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从根本上回应了广大社会民众的合理期待,使信访工作具有依法规范、有章可循的特点。信访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减少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上升空间,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政府职能的转变。

《信访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也深刻影响了政府的职能转变。政府在信访工作中,不再是单纯的“接待者”,更加注重在全过程中的综合治理能力。政府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加强法治意识,把信访纳入法律框架,以法治的方式进行管理和处理,推动信访工作向法治化方向发展。同时,政府要注重加强对下级政府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形成更为科学、有效的信访工作机制。

四、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信访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激发了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信访在我国的历史上一直是一种重要的民众诉求表达方式。《信访条例》的出台,使公民在维权过程中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支持和底气。公民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不断加深,更加有利于推动社会公正与法治环境的建设。同时,在信访处理中,公民也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正确维护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依赖信访渠道。

五、信访工作的挑战与前景。

《信访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然而,信访工作依然面临一些挑战。一是信访案件数量庞大,工作压力巨大。二是信访诉求多样化,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三是信访部门的效能需要进一步提高,问题线索的及时处理有待改进。但是,随着《信访条例》的完善和实施,这些问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未来,信访工作将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国家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综上所述,《信访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维护社会和谐、促进民众维权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的重要性、信访制度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以及信访工作的挑战与前景,这些方面的理解与思考为我更好地了解信访条例的实质和意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希望我国的信访工作能够在推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同时持续改进和完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不属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管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发生地负责处理,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应当配合做好信访人的教育、引导以及与信访事项发生地的联系、沟通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和其他途径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估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转送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检查、指导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信访咨询服务;。

(七)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等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开展联合接访。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可以采取重点约访的方式,在接待地点约请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五)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信访事项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九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向其中一个机关提出的,该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人向涉及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提出的,由最先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分类登记;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直接受理;。

(四)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有权直接处理的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各级国家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八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予以执行。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处理信访事项,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下访督导或者指派信访督查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四十四条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四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来访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七条对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推选代表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多人走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信访事项,其余人员返回;劝告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机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做说服教育工作。属于越级多人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来访人员所在地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共同做好劝返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自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履行登记、转送、交办、复查、复核、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信访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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