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优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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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优质19篇)
时间:2023-11-27 20:15:17     小编:紫衣梦

有时候,我们需要换个角度看待问题,或许会有不同的收获。怎样提高阅读水平是每个阅读爱好者都关心的问题,下面我来分享一些提高阅读能力的方法。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经验丰富的作者总结的范文,可以作为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新的思考角度,欢迎大家阅读并进行借鉴。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既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信访干部,要把学习贯彻新《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聚焦《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精准、规范、有效工作要求,持续强化受理办理、综合分析、交办督办职能,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全面提升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推进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精准受理办理,发挥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

一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受理办理工作,熟练运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准确区分业务范围内外事项,精准判断问题类别。严格遵照信访举报件(检举控告类)录入指南、典型件筛选标记办法、“工作日记”操作使用办法等工作规范,认真做好信息登记录入和相关信息核准校正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分流转办,防止延误、积压,做到日清、周结、月汇总。完善信件的接收、登记、分办以及转送件原件的寄出等工作,严格举报件流转管理,抓实抓细室内日常监督检查,使受理办理工作规范、精准、及时。二要优化重要举报件办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精准、审慎、高效办理市管干部件。扎实做好给委主要领导来信信息采集、办理、反馈工作,完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及时准确。严格落实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工作规定,规范核实告知口径,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做好数据存储。每月梳理汇总重要信访件台账,及时报送委领导同志。三要精准信访举报分类筛选。紧盯反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特别是“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新表现;紧盯反映损害营商环境违纪违法问题;紧盯反映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重点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强相关信访举报件的筛选,做好专项登记统计,为执纪监督、监察监督“精准出手”提供支持。

二、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充分发挥信息参谋作用。

一要突出分析重点。坚持服务政治监督,紧盯重点人、重点事,聚焦反映各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的问题以及反腐败斗争中的重点问题,特别是损害营商环境、政法、民生等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反映,深入分析信访举报特点规律和变化趋势,剖析问题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二要完善分析机制。实行全员分析机制,合理安排任务,明确职责目标。严格落实典型件筛选标记办法和办理子平台“工作日记”制度,做好关键字标注,强化日常数据素材积累,夯实分析基础。强化相关政策理论的学习和信息化系统使用能力培养,提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能力。科学统筹谋划,坚持常规分析与专题分析相结合,着眼信访举报整体态势,形成每月简析和季度、半年及全年综合分析,探索开展区域分析,服务政治生态研判,着眼当前领导关注的突出问题,形成专题分析。三要提高分析质量。在分析深度上,突出“点、线、面”结合,更加注重分析特点规律、趋势变化,寻找问题产生的底层逻辑;在分析广度上,拓宽分析视野,对一些常规性、普遍性问题从新的视角进行研究分析;在分析精准度上,坚持实事求是,使用可靠可信的数据和素材,将总体态势、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典型事例有机结合起来,使分析骨架清晰、内容鲜活、分析精确。

三、强化检查督办,切实推动问题解决。

一要扎实开展专项督办工作。持续开展省委巡视组移交件的督办工作,坚持定期调度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室强化督查,推进实施质量和进度双指标管理,确保六月底前巡视组移交件全部办结。认真梳理反映损害营商环境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建立台账,定期调度汇总办理情况,积极服务专项整治。二要深入开展交办工作。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按照《落实重点信访事项督办工作办法》规定要求,对典型举报件进行精心筛选、交办,及时跟踪办理情况,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严格审核办理结果,以点带面,促进提高检举控告处理质量,推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三要发挥信访举报服务功能。坚持信访举报《重要敏感事项快报》和《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敏感事项,及时编写快报呈送领导。每季度对信访受理情况汇总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全面实施《信访监督提醒函》制度,充分挖掘信访举报内涵,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函提醒,最大限度地发挥信访举报在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大局等方面的功能。

四、做好来访接待,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一要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来访接待工作。强化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政策变化,严格接待场所消毒、健康码查验、核酸检测、测温等防控措施,确保来访接待场所和人员安全。树牢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坚持热情文明、认真负责、依规依纪依法接待接谈,做实做细做好情绪疏导、政策讲解、宣传引导等工作,让群众感受到温暖。二要严格落实领导接访制度。加强来访情况的摸排筛查,做好本委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的协调服务工作。严格领导接访件的办理处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领导接访件去向清楚、办理快捷、处置到位、反馈及时。加强对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强化领导接访管理系统的应用,确保领导接访制度有效落实。三要深入推进“上访变下访”。督促市纪检监察机关将“三多”等重复举报作为下访的重点,着力推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做好日常督查指导,建立详细工作台账,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工作情况,优化工作方法,确保“上访变下访”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着力维护重要敏感节点信访秩序,健全信息共享、联动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大规模集体访新动向的分析研判,及时向相关市信访局通报大规模集体访、异常访情况。四要加强来访接待工作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来访接待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加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信任感,提高群众对来访接待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同时,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主动公开接待工作的情况和成效,增强公众对纪委监委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形势依然严峻,纪委监委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维护政治生态、服务群众利益等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工作大局,紧盯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项任务,全力以赴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二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

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

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按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计划,我参加了8月x日进行的第五期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广东省信访条例》。《条例》已经20xx年x月x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省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省信访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源头预防,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我省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为群众敞开信访“大门”

大门关闭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畅通群众上访、信访的渠道,敞开“大门”,降低门槛,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与表达合法诉求。

“现在有些群众到有关部门去信访,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群众信访的层级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来越乱,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让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同时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在诉访分离、强化网络信访、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听证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明确,让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访人要依法信访。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0xx年x月x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内容显示中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年月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月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的信访方式。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

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

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对原《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如何构建“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是当前党执政兴国所必须认真解决的社会课题。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通过回答“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等四个方面问题,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较完善的信访机制,并且成为建立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

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

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

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三

5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与旧条例相比,新信访条例有90%的内容做了修订,新精神、新规定非常多。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另外,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我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6章50条9000多字,系统的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系统回答新时代信访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对信访工作领域的全覆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是国家的根本,只有根本稳固,国家才能安宁。“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讲话深刻地指出了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只有紧密地同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蒸蒸日上,如果脱离了群众基础,任何行动都会举步维艰。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信访部门作为党和政府的“耳朵”,决不能闭眼塞聪。“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作为信访干部,要牢固树立“人民信访为人民”的工作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牢记在心。要善于急群众之所急,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

“居之无倦,行之以忠”,民生无小事,责任大于天。信访工作连着民心民意,做好信访工作,不仅仅需要信访干部的恻隐之心,更重要的是责任心。2016年4月,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明确指出“加强源头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不但要求信访干部要“有信必复,有访必答”,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沉下去,到困难大、矛盾多的地方去解决问题,到群众意见大、怨气大的地方去理顺情绪,到工作推不开、情况复杂的地方去打开局面,及时解决群众的信访诉求。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用心倾听人民的呼声,用情了解人民的诉求,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用一个个生动的事例诠释信访工作的“温度”。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信访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政治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条例》从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角度,对各机关、单位处理信访事项作出全面规范。一方面,要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保证信访人的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使人民群众更充分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信访部门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提高信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不断提高信访部门公信力,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至关重要。全州广大信访干部应立足海西信访工作部分重点领域信访问题仍然突出、“倒金字塔”型信访态势仍未改观、重复信访居高不下的实际,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将人民群众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放在首位,一以贯之的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为群众化解纠纷,排除矛盾,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海西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五

县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近几年信访工作中,思想上一直比较重视信访工作,能够严格遵照执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近几年来,全镇国土信访在案次和人次上都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群众对信访工作满意度逐步升高。我们的体会是一丝不苟地做好基础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上访人的思想认识,为解决信访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性工作:

一是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来访者服务热情周到。单位要有专门的接待办公室,对上访人说话注意态度,主动地让座,递上一杯热水,说上一句热心话。让来访者放掉包袱,畅所欲言。对来信,设立登记簿,安排专人负责。

二是做好询问记录工作。对来访者首先要弄清其身份,弄清其和所反映问题的厉害关系,留好联系方式。其次是耐心细致地听好记好来访反映的问题内容。及时询问相关的细节方面的问题,凡是当场能弄清楚的就当场弄清。

三是做好解答工作。属于本职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解答,决不拖拉。自己拿不定主义的,可以临时请教其他同事。如遇问题复杂需要向上请示的,一要及时二要有建议,不能一交了事。实在不行的,承诺限期解答。

四是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一定要认真耐心解释清楚。很多群众一直误认为只要是涉及土地问题的就是国土部门的事,对来访者直接说不是我们管的事,来人会误以为没人管了都在推委踢皮球,无形中也严重地损害国土部门的形象。所以这时我们特别要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需要转送的做好转送工作。

五是做好调查核对工作。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对,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要认真如实负责地写好调查报告书。在调查时可以边调查边调解,以解决问题为主,保证问题及时解决。

六是做好思想沟通工作。主要是和上访者保持好沟通联系,随时通报问题调查处理进度,及时取得来访者理解和支持,防止发生重访,也为进一步解决好问题创造条件。

七是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当按照工作程序向上访者送达本部门正式的文件答复之后,不能一送了之,我们还要继续追踪了解上访人对答复的反映态度,也要征求上访人对信访工作的反馈意见,为我们做好下步信访工作提供宝贵意见。

八是做好总结分析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学会总结经验,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同样解决好。通过总结也能及时总结出教训,及时调整信访工作思路,避免走弯路。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六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二、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

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三、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

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四、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七

3月xx日,我有幸参加了城区教育管理中心组织的骨干教师外出学习这一活动。目的地是在宁波市江东区中心幼儿园,内容有观摩园区特色环境、《指南》背景下语言教学活动观摩。虽然是短短一天的学习,但我感触颇深,给了我不小的触动和深深的理论引领,真是受益匪浅。看的越多,接触新鲜的事物越多,越发觉得需要学习的东西就越多,现就学习的体会总结如下:

一、参观特色环境——享受充满艺术气息的儿童乐园。

早上8点半,我们便到达了学习基地——江东中心幼儿园。一下车,爬山虎式的幼儿园印入我的眼帘,好生态呀。随着该园的领队老师,我们走入大厅,先参观该园的大环境。另我惊叹的是看似并不大的幼儿园,里面却另有一番景象。“环境会说话”,真的验证了这句话,整个环境呈现出艺术的气息,充分展示了她们的特色——美术特色。下面我们来看一组照片(观看照片)大厅环境的创设————三室三坊专用活动室的创设——班级环境的创设——楼道、转角等。每一处空间都被充分利用起来了,让幼儿有足够的空间活动与作品的被展示,挂着孩子亲手弄的吊饰、以及墙壁周围粘贴了老师用心布置的角角落落,特别漂亮与温馨,一个充满艺术气息的儿童乐园!

二、教学活动观摩——享受一场教学的盛宴。

我们观摩了两个语言教学活动,中班散文诗《树真好》和大班绘本《小象消防员》。这两个教学活动值得我学习的地方很多:如整个课堂给我感觉亲切、自然、轻松,充分体现了教师较高的综合素质,处处渗透着教师的教育机智。再如课堂教学很活跃、幼儿积极的举手发言、教师的上课方式独特、语调语气达到了与幼儿深入教学的目的、教师的肢体语言配合的很到位等等。

(视频观摩两个教学活动)。

第一堂课:散文诗《树真好》目标是:

3、初步了解树的作用,产生爱护树木的美好情感。

第二堂课:大班绘本《小象消防员》目标是:

1、仔细观察画面,理解故事内容,能够较清楚地讲述小象寻找工作的经历;

2、了解社会中的多种职业,尝试根据动物特点找工作,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

一节优质课经过反思、实践、再反思的实践过程形成的,渗透着这两位老师的辛勤汗水。通过这次外出学习,我开阔了视野,同时对照自己的教学活动,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别人成功的经验,我们应该善于汲取和发扬,不断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进而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这就是我此行的最大收获!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八

《信访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作为基层信访干部,就是要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条例》,做好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望城信访工作赢得更高、更深层次发展贡献力量。

一是提升政治站位,营造好学习氛围。始终把牢信访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的政治定位,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政治任务。推动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条例》、用《条例》,形成头雁效应。发挥区信访局牵头抓总作用,依托区委党校(雷锋学院)举办专题培训班,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工作。会同区两办督查室,加大对《条例》执行落实的督导,着力在全区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二是坚持党建引领,完善好制度机制。用好《条例》的重大制度创新成果,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力量、压实责任,重新完善或制定与《条例》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定期向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汇报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常态化推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督访包案,努力实现街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全覆盖,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三是强化结果导向,体现好宣贯成效。利用实施《条例》契机,抓住做好党的二十大信访维稳工作这条主线,推动事要解决、群众满意。设立信访“四率”专班,通过建立动态台账,保持常态跟踪,及时预警提醒,适时专函督办提升群众满意度等。提高信访办理质效,大力推进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百日攻坚”,注重“法理情并用”推动“事心双解决”,加快信访积案销号清零。推行信访治理模式,大力推行“热线+网格、吹哨+报到”工作模式,推动信访治理与12345政务热线、网格化管理和“吹哨报到机制”深度融合,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望城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九

指出:信访工作是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战国时期的《鬼谷子》讲道“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以天下之目视者,则无不见;以天下之耳听者,则无不闻;以天下之心思虑者,则无不知。”倡导为政者要把目光看向人民,把耳朵倾向人民,把心贴近人民。

一是把目光看向人民群众,察看人间疾苦。要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目光看向人民群众,主动下访、主动上门,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面对面促进信访问题解决,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把耳朵倾向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各级机关、单位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确保让老百姓话有地方说、苦有地方诉、理有地方讲、事有人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把心贴近人民群众,为民排忧解难。作为新时代的信访工作干部,要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放下架子,打掉官气,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的急难愁盼,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现实的利益出发,设身处地为群众想问题、作决策,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

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

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

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按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计划,我参加了8月x日进行的第五期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广东省信访条例》。《条例》已经20xx年x月x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省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省信访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源头预防,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我省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为群众敞开信访“大门”

大门关闭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畅通群众上访、信访的渠道,敞开“大门”,降低门槛,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与表达合法诉求。

“现在有些群众到有关部门去信访,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群众信访的层级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来越乱,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让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同时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在诉访分离、强化网络信访、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听证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明确,让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访人要依法信访。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0xx年x月x日。

××年月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月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的信访方式。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

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我们要充分结合新《条例》做好网上信访工作,要用好信访网络,全面实行阳光信访,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方便群众随时就地反映问题,随时就地了解问题处理进度,把群众吸附在基层,减少矛盾上行。要用好互联网,关注互联网上有关舆情动态,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社会对信访工作的评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做好网上信访引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一名信访工作者,我将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始终把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作为职责本分,把信访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信访工作条例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用心用情为群众排忧纾困。新《信访工作条例》突出明确了双向规范的工作要求,既规范机关单位信访工作行为,又规范信访人行为。作为信访工作者,要不断锤炼对党忠诚政治品格、厚植群众感情、发扬担当和斗争精神、严明纪律规矩,成为让党放心、群众满意的信访工作铁军。在工作中要更加主动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新任务新要求,持续完善加强复查与督查工作,拧紧责任链条,汇聚工作合力,激励担当作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精神,需要深刻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工作中持续做优12345区长公开电话热线平台,做大“码上办”应用推广,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渠道,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

《信访工作条例》突出强调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四方的作用,重点强调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切实提升信访工作科学化和实战能力,进而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即将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不仅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对今后的信访工作也具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信访工作条例》是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明确了信访工作为谁干、干什么、怎么干。作为一名基层信访工作者,要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将《条例》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多动脑、多用心、多行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信访矛盾要从源头治理,未能在基层处理好“小事”,就容易引发信访问题。将矛盾在基层化解,让群众没有信访的意愿,没有信访的内容,没有信访的必要,才能真正减少信访,促进社会稳定。

《信访工作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站在两个全局的历史坐标上,为了总结党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更好贯彻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提升信访工作的政治站位,党中央及时做出的重大部署。新《条例》将信访工作定位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将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作为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二

根据揭市信发[]5号文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根据调研内容,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信访条例》学习贯彻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信访条例》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局把学习贯彻好《信访条例》作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宣传,集中学习,着力提高各级民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水平。一是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今年4月底,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新《信访条例》,并开展专题讨论,共有50人次参加学习、讨论。使广大民政干部提高了对做好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方法、程序,增强了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意识:

一是信访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民政信访工作作为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一种有效反馈机制,开展及时就可以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怎样对待人民群众,这是衡量党员先进性的一块试金石。民政作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信访工作是党员先进性的一个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在信访实际工作中,立足本职岗位,牢固树立群众意识,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努力践行“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用实际行动去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二是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体现了党和政府努力建立信访新秩序的决心,显示了党和政府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依法治国的信心,表明了新一届政府建设法治、责任、透明的行政体系的目标。广大干部深切感受到民政工作者的责任之重大,为此务必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民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三是新《信访条例》对民政工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新《信访条例》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规定,突出了信访问责制度、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依法保护信访人、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这有助于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因越权或滥用职权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信访的时效性,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全面把握《信访条例》的精神内涵,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抓出成效。一方面是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信访工作的机制。另一方面是突出“五个重点”,注重实效。我局把信访工作当作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维护大局稳定的大事来抓,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好重复上访、集中上访、越级上访问题。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分别按来访性质、目的交有关单位(科室)办理,明确办理时间、任务,层层落实,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二是抓好群众初访问题的解决。把来信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全部在电脑上逐一登记造册,做到内容详实、责任明确、件件有回音。三是抓好重点科室的信访工作。把群众上访量较大和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上访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扎扎实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解决民政对象的.“热点”问题,如困难群众救助等,在政策范围内限期解决,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抓好群众集体和群众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如复退军人上访问题,我们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早、广、准、细、实、深”确保社会稳定。努力实现了“四无”即:民政对象无越级上访、无上访老户、无久拖积压案、无违反政策原则的事件发生。

二、主要成效。

(一)宗旨意识得到强化。随着《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热情接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已成为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通过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普遍做到“三看”:即一看符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二看符不符合操作程序规定,三看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群体性上访事件减少。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未出现大兵团、群体性到省、市上访的现象,上访者都由3―5人为代表上访,不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到省、市上访的宗数减少。根据接访记录,今年到省、市上访的次数比以往都明显减少,这说明各级总体工作是好的,能及时、妥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带偏激情绪的现象少。从我局接访的情况看,上访者大多是法律观念比较强,上访反映问题时虽然有个别存在不满情绪,但通过讲明法律法规、解释有关问题后,都能接受,及时返回。

三、存在问题。

上访人员不按《信访条例》要求上访,表现在:越级上访、在规定时间内重复上访、同一问题多部门同时信访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三

新出台的《信访工作条例》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对于上诉信访的信心,是做好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的根本遵循。

海西州作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并将其作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当前,在海西坚决贯彻对青海工作重大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四地”建设,深入实施“一优两高”,积极投身“五个示范省”建设,深度践行“四州战略”的关键时期。做好《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必须坚持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目标,充分认识“信访工作是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吸纳民意合理决策、正确施策的重要途径,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的重要意义。按照“规范、法治、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目标,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在及时发现、有效化解、就地解决上下功夫,在防止和减少信访问题上求主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倾力办好民生实事,切实把信访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信访稳定根基夯实在基层,打造更高水平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海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四

20xx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

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

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

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五

近年来,信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加强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信访条例》。这一部法规对于解决信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有幸参与了《信访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通过深入研究,我对于这部法规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条例的重要性和意义。

《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的开展、管理和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它明确了信访机制,界定了信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信访群众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它还加强了对信访举报的保护,明确了对恶意信访行为的处罚,从源头上遏制了滥用信访权益的行为。这些规定和措施,为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了法治基础,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段:条例实施的困难和挑战。

尽管《信访条例》的出台为解决信访问题奠定了基础,但条例的实施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决定了它的困难性。尤其是在涉及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问题上,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和调查力度,很难做出公正的处理。其次,信访工作涉及到许多不同部门的协作,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信息共享。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信息闭塞,导致信访问题的处理进展缓慢。最后,部分地方对于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相应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这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不断加强信访工作的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段:个人体会和建议。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在接触信访工作的过程中有了一些个人的体会和建议。首先,信访工作应该注重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而不是仅仅依赖处置和解决。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管理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在乡村振兴和城市治理中加强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是根本之道。其次,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正把人民群众作为信访工作的主体和对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最后,信访工作要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他们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段:总结。

《信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它为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和操作指南,为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提供了重要支撑和基础。然而,实际的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和改进。作为公民,我们要提高法治观念,主动参与到信访工作中来;作为信访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升信访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发挥《信访条例》的作用,推动信访工作不断进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信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和基层;。

(三)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

第十条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多人共同反映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

第十二条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的所属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包括信访工作责任制度,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作必要的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权利。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受理和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

(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

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伤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依法予以收缴。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听从信访工作人员的劝阻、解释,妨碍信访秩序或者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部门到场维持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将其带离。

第三十七条信访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市各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信访活动及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七

第一条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四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承办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督查并提出督办建议: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影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转交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转交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不属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管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发生地负责处理,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应当配合做好信访人的教育、引导以及与信访事项发生地的联系、沟通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和其他途径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估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转送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检查、指导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信访咨询服务;。

(七)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等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开展联合接访。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可以采取重点约访的方式,在接待地点约请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五)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信访事项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九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向其中一个机关提出的,该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人向涉及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提出的,由最先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分类登记;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直接受理;。

(四)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有权直接处理的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各级国家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八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予以执行。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处理信访事项,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下访督导或者指派信访督查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四十四条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四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来访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七条对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推选代表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多人走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信访事项,其余人员返回;劝告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机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做说服教育工作。属于越级多人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来访人员所在地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共同做好劝返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自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履行登记、转送、交办、复查、复核、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信访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篇十九

信访条例是中国政府规定的一个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近年来,我国信访问题的持续高发,信访条例的实行使得人民群众有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信访渠道。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谈谈个人从信访条例中学到的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法规,它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及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信访条例中,规定了信访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信访处理的机构和职责,为处理信访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在我个人看来,信访条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保障,它代表了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的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信访管道,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在信访条例中,国家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于社会监督和查办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信访条例的实行为公正、高效、透明的政治环境搭建了重要基础,为我国建设和谐、美好、有序的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尽管信访条例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条例同样存在不足之处。比如,信访流程不畅,处理效率不高,导致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不到及时高效的解决;一些地方的信访部门缺乏专业技术素质,导致信访接待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些不足,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让信访条例的实行更加完善、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五段:个人体会。

信访条例对于个人而言,更加要求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公益事业。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铭记信访条例的价值和意义,把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正、公平所需做好的工作贯彻到实际工作之中。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也将继续学习信访条例,积极参与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和体现信访条例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总结:信访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公正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思考和探索,积极发挥信访条例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方面的作用,让国家有关部门更加高效、公平、透明地进行信访处理工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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