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优秀2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7 17:24:05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优秀21篇)
时间:2023-11-27 17:24:05     小编:薇儿

在方案的实施阶段,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及时跟进进展,以确保方案的顺利执行。方案的落实需要不断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通过学习范文中的语言表达和思考方式,我们可以提升方案写作的能力。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一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全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市环委会办公室(合环委办〔2019〕5号)及县环委会办公室(肥环委办〔2020〕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依法规范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着力实现“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目标,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搬”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保证我镇范围内无“散乱污”企业。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工商、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重点为涉水、涉气排污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布局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乱污”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范围包括:建材生产及加工、废塑料加工、水泥搅拌站、劣质煤销售点、砖瓦生产、洗砂场、石料破碎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等行业“散乱污”情况集中进行整治。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原则,分类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清单。

三、分类处置原则。

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合搬迁类。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属于“散乱污”企业的,要求限期搬迁。

(三)整顿规范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20年7月22日至8月15日)。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主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包联,谁负责”的原则。各社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外的闲置土地上“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企业网格负责网格内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责任主体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实行一企一档,建立清单台账。

(二)综合整治(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处置分类原则进行甄别确认,及时确定其处置方式,组织实施。对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给予其对应期限,督促其及时搬离;对整顿规范类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完成整改时间。

(三)督查核实(2020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环保办将会同镇纪委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核实,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社区、主管部门、环保网格,实行问责机制,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管。对所属辖区内的企业加强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对辖区内新增“散乱污”企业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工。

(一)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是“散乱污”企业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进一步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结果,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确定一名专职信息员。

(二)镇环保办作为本次“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开展全镇“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梳理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三)镇行政执法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四)镇供电所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断电措施。

(五)镇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阻碍、危害行政执法和抗法的行为;对私接搭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强部门联动。各社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到位。

(二)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社区广播、横幅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二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要严格审查;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公开曝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系统排查工作,同时帮助乡(镇)街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监管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长效执法监管体系,巩固治理成效,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五)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于每月25日16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动态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

(六)强化考核问责。此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已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将按程序纳入相关考核范畴。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整治成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三

为巩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深化整治工作,为全市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实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铁腕治霾、重拳治水、科学治堵、全域增绿“三治一增”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促进大气、水、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不断提升全市环境品质。

“散乱污”工业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

(一)依法关闭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2.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

3.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

4.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调迁入园一批。区(市)县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

(一)全面排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全域排查无死角的原则,继续对区域内“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二)精准分类。对排查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按照“三个一批”原则,于2017年10月30日前建立分类处置台账。

(三)依法治理。对依法关闭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开展联合执法,于2017年12月30日前必须实现“两断三清”;对整改规范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督促企业对照环保标准实施整改,完善相关手续,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经当地区(市)县政府验收认可后准予正常生产;对调迁入园类的工业企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四)巩固成果。对区域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加强巡查督查,在规定时限内,确保该关闭的企业不反弹,该整改的企业整改到位,该调迁入园的企业按工作计划有序推进,确保不新增一处“散乱污”工业企业,不发生一起“死灰复燃”事件。

(一)各区(市)县政府。区(市)县政府是“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区(市)县、乡镇(街道)要实施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网格长”制,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分别设立大网格、小网格,确定专职网格督查员,严格监控;要向社会发布“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通告,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推动“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

1.市经信委:负责牵头协调区(市)县开展工业“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区(市)县摸底排查情况,分析研究解决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推动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对涉案企业实施断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2.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关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市人社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协调开展对已关闭“散乱污”工业企业员工的再就业相关工作。

4.市国土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会同区(市)县政府对辖区内涉案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5.市环保局: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对企业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排放达标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指导整改规范类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开展环保提标改造;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测算减排量。

6.市规划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依法查处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7.市水务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组织供水单位对涉案企业实施断水措施。

8.市农委: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大棚蔬菜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9.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开展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其滋生蔓延势头。对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资源环境的无证无照违规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

10.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对工业园区外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11.市安监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及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

12.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13.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和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督查,并按时间节点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14.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依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企业进行执法,从源头上排除火灾隐患。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工副秘书长和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消防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责任分工,推动“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联合联动执法。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环保、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强化“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问责,对区(市)县工作开展情况随时随机进行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网格化监督监管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加快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基地规模,加大政策扶持,提高创业承载力;着力引导一批创业者到基地创业,鼓励和引导一批科技创新型和产业集群型民营中小企业到基地聚集,扩大基地孵化功能;完善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社会机构为基地企业提供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及管理咨询和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服务支撑,营造良好环境。

(六)加强就业统筹。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加快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开展送岗位、送渠道、送培训的“三送”活动,全面促进就业工作。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四

为切实做好全镇“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着力实现“依法关闭一批、整改规范一批、限期搬迁一批”目标,通过分类处置,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散”是指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

(一)依法关闭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企业: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限期搬迁一批。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入赤壁高新区;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合理搬迁至符合产业布局的区城进行生产经营。

(-)全面排查。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镇工业办、镇国土所、各村对辖区企业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精准分类。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三个一批”原则,镇工业办和镇国土所相互协作,共同进行甄别确认后,并建立分类处置台账。

(三)依法治理。对依法关闭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改规范类的“散乱污”企业,督促对照环保标准实施整改,完善相关手续,经市有关部门验收认可后准予正常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四)现固成果。对整改规范类的企业加强监管,严防未整改到位私自恢复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对依法关闭类的企业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国土所及各村要明确专人负责。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考核问责,对镇工业办、各村及国土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五

为持续改善全镇环境质量,深入推进我镇大气、水环境深度治理,着力解决影响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镇人民政府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专项整治。

(一)规范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小非违)企业对涉及到的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制、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进行规范整治,凡涉及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二)取缔和整治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散乱”企业经营行为,对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企业要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搬迁、整合。对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厉打击整治超标排“污”企业。

1.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强化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及时查处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二是对茶炉、经营性小煤炉进行排查,坚决杜绝锅炉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三是对印刷、家具、汽车喷涂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况进行核查,严查手续不全、非法生产及不达标排放行为。

(四)坚决打击“两个禁区、两个保护区”内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坚决打击“两个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一是认真履行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加大保护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频次,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规定,坚决制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大力开展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加强沿江沿河废水排污企业环境监管等为重点的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健全饮用水源地管理和应急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x年8月1日-15日)。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完成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x和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镇人民政府。

(三)整改实施阶段(201x年8月19日-9月30日)。各村(社区)要依据摸底情况指导企业开展整改,按照“整顿规范一批、搬迁整合—批、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分批分类因地制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效果。并按照阶段要求将“小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表(附件3)报镇人民政府。

(四)督导检查阶段(201x年10月1日-31日)。各村(社区)要对所辖范围内“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对各阶段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巡查、点评,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得实效。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交由组织和纪检部门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精心安排部署“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具体抓,推动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真正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填报“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鹤林镇人民政府明确两名“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黄耘、周江,联系电话:7666066。各村(社区)是负责落实“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单位。相关单位部门要分工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取得实效。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六

“散乱污”企业清零整治及环保部督查相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所有“散乱污”企业集群开展整治。为方便工作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散乱污”问题,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反弹。

按照各乡镇存在。

10。

个以上相同类型“散乱污”企业即视为“集群”的标准开展整治。同时,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无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的“散乱污”企业,全部列入取缔整治范围。

对于纳入整治范围的取缔类。

“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标准进行清零整治。对环境污染较小、能耗较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制定规范提升的措施规划,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整治。

各乡镇对新排查出的。

“散乱污”企业,属于本区域的集群类行业,纳入集群类明单,同时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整治到位。

要采取进村入企、逐户调查等形式,开展拉网式排查,查清

“散乱污”企业集群数量规模、业主、行业、类别等情况,力求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同时,将排查结果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制定明细。

要按照标准,立查立改。对于发现的取缔类

“散乱污”企业集群,必须按照标准整治到位。对规范提升类,要制定规范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间节点,确保按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准入条件,对于没有按时完成规范整治的企业要依法关停。

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要开展总结验收,总结攻坚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并要严格落实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反弹、严禁死灰复燃。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馆陶县

“散乱污”企业清零整治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措施,确保效果,扎实开展“散乱污”集群整治工作。

县发改、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要硬起手腕、铁面执法,敢抓敢管,严格处罚,对

“散乱污”企业集群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严查,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提高执法的震慑力。对阻挠正常执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2017。

10。

1

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针对违法企业顶格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服从领导、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高质量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对于在行动中未能尽职尽责,不认真、不负责、简单应付,失职渎职及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县监察局要按照有关要求,适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这次

“散乱污”企业集群清零整治为契机,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把好源头管理,建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杜绝出现反弹。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七

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各级环境污染防治和落后产能退出等有关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数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组织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全面排查各类“散乱污”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不留死角,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恢复原貌”的工作标准,分类别类开展全州“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坚决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但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停产、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整治工作完成后,实行网格化监管,严防反弹。推进全州产业结构优化和规划布局,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2020年12月前,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按照“三个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通过排查后可以达标的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全部停产,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人,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实施综合治理。

2020年12月前,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2020年12月前坚决予以取缔关停。

2020年12月前,对列入“依法关闭”的企业完成关闭。

本方案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排污超标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业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一)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属于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经整改验收和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属地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

质监部门负责排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汇总,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要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八

为更有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常态化整治,进一步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制定了《德阳市2021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分阶段推动实施。

市委主要领导对“散乱污”企业整治提出了工作要求,市政府领导组织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会,安排部署新一轮“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散乱污”企业开展强力整治。

全市开展了一、二、三产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和专项整治,共摸排清理1579户,发现疑似“散乱污”企业83户,其中,一产0户、二产59户、三产24户。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治65户,已制定整治方案,正按进度抓紧推进18户。

市领导带队对各区(市、县)“散乱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多次进行专项督导。经信、生态环境、商务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负责”、“包片负责”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全力督促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

持续开展“六大专项行动”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回头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和日常执法监管,完善“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和死灰复燃,确保动态“清零”。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九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十四篇】,欢迎品鉴!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依法规范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着力实现“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目标,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搬”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保证我镇范围内无“散乱污”企业。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工商、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重点为涉水、涉气排污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布局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乱污”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范围包括:建材生产及加工、废塑料加工、水泥搅拌站、劣质煤销售点、砖瓦生产、洗砂场、石料破碎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等行业“散乱污”情况集中进行整治。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原则,分类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清单。

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合搬迁类。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属于“散乱污”企业的,要求限期搬迁。

(三)整顿规范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

(一)全面排查(2020年7月22日至8月15日)。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主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包联,谁负责”的原则。各社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外的闲置土地上“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企业网格负责网格内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责任主体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实行一企一档,建立清单台账。

(二)综合整治(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处置分类原则进行甄别确认,及时确定其处置方式,组织实施。对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给予其对应期限,督促其及时搬离;对整顿规范类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完成整改时间。

(三)督查核实(2020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环保办将会同镇纪委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核实,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社区、主管部门、环保网格,实行问责机制,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管。对所属辖区内的企业加强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对辖区内新增“散乱污”企业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或搬迁。

(一)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是“散乱污”企业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进一步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结果,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确定一名专职信息员。

(二)镇环保办作为本次“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开展全镇“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梳理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三)镇行政执法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四)镇供电所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断电措施。

(五)镇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阻碍、危害行政执法和抗法的行为;对私接搭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一)增强部门联动。各社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到位。

(二)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社区广播、横幅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为更有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常态化整治,进一步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制定了《德阳市2021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分阶段推动实施。

市委主要领导对“散乱污”企业整治提出了工作要求,市政府领导组织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会,安排部署新一轮“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散乱污”企业开展强力整治。

全市开展了一、二、三产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和专项整治,共摸排清理1579户,发现疑似“散乱污”企业83户,其中,一产0户、二产59户、三产24户。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治65户,已制定整治方案,正按进度抓紧推进18户。

市领导带队对各区(市、县)“散乱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多次进行专项督导。经信、生态环境、商务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负责”、“包片负责”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全力督促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

持续开展“六大专项行动”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回头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和日常执法监管,完善“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和死灰复燃,确保动态“清零”。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评估论证,对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予以扶持,统筹入驻园区相关事宜。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要严格审查;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6月)。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区直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乡(镇)街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公开曝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系统排查工作,同时帮助乡(镇)街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监管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长效执法监管体系,巩固治理成效,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五)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于每月25日16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动态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

(六)强化考核问责。此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已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将按程序纳入相关考核范畴。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整治成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彻底解决“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区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等措施,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实施分类治理,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关停取缔类”整治工作。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一)类别。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喷漆、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范围。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食药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6、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标准。取消“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一)关停取缔类。对不能按照整合搬迁、升级改造措施整治的“散乱污”企业,逾期未完成达标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二)整合搬迁类。对高新区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散乱污”企业,各办事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对可以通过整合搬迁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周口高新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三)升级改造类。对环境污染小,具备整改条件、能完善相关手续,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一)排查摸底。各办事处、周口高新区根据属地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初步提出治理措施,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压实责任,查处一起清理一起。

(二)精准分类。区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应急管理局、国土分局、商务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条线管理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牵头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高新区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3个类别进行精准分类,建立“一企一策”、“一企一档”、“一群一策”的整治工作方案和档案。各办事处对3类整治类别清单汇总整理后报送至区环保局大气办,同时将“关停取缔类”、“整合搬迁类”清单报送至区工信局。

(三)依法整治。对关停取缔类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请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采取多种手段、实施联合执法,制定关闭计划,2019年6月底前实现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搬迁至高新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对升级改造类企业,督促企业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

(四)验收销号。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开展联合验收销号,并报送区环保局和工信局备案。

(一)各办事处、高新区。各办事处、高新区作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整治工作;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时序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二)区直有关部门。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政法委、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财政局等单位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按“一企一策”、“一企一档”的要求,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处置台账,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1、区工信局。负责牵头协调开展工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办事处和高新区摸底排查情况,分析研究解决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区政府报告,推动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会同区环保局对各办事处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对关闭类企业实施断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2、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全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设备和产品)的要求,依法实施关停淘汰;对经过整改或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限时完成整改,依法依规生产。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3、工商分局、质监局。负责开展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的要求,指导各办事处及高新区排查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4、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负责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并提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及高新区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消除安全隐患。

6、区住建局。负责开展违法建材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无资质、污染严重的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加工“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7、区交通局。负责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无证经营、污染严重的“散乱污”汽车维修行业清单,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8、区商务局。负责开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等非法经营的黑加油站(点)。

9、政法委。负责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企业关停取缔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经费。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办事处、高新区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各级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推进,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联动执法。各部门要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工信、发改、交通、住建、工商、质监、国土、规划、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精准排查和甄别“散乱污”企业。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供电、供水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排污的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断电、断水等限制性措施。严禁“一刀切”和扩大整治范围,将不属于整治范围的企业纳入。

(三)强化验收销号。各办事处、高新区对辖区关闭取缔类企业建立“一企一档”的整治销号台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升级改造类企业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后,经企业申请,由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可恢复生产。

(四)强化政策引导。各办事处、高新区和有关部门应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激励政策,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周口高新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强化考核问责。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问责,对各办事处、高新区、区直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随时随机进行巡查,对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对在工作中因未能履行自身职责致使整治任务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各级环境污染防治和落后产能退出等有关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数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组织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全面排查各类“散乱污”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不留死角,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恢复原貌”的工作标准,分类别类开展全州“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坚决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但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停产、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整治工作完成后,实行网格化监管,严防反弹。推进全州产业结构优化和规划布局,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2020年12月前,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按照“三个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通过排查后可以达标的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全部停产,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人,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实施综合治理。

2020年12月前,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2020年12月前坚决予以取缔关停。

2020年12月前,对列入“依法关闭”的企业完成关闭。

本方案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排污超标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业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一)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属于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经整改验收和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属地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汇总,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要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

为大力提升我区生态环境与产业协调发展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89号)精神,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87号)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濠江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持久战和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思想,按照省、市决策和工作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坚持“疏堵结合、分类处理、依法处置”,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产业环境,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全力维护我区绿水青山的良好生态发展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一)“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界定范围。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配套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

(二)主要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濠江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实施分类整治。全区在20-年重点整治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企业(场所);20-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促使和倒逼企业发展转型,提升全区城乡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持续稳定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

(一)严格排查、统筹推进。

1.广泛宣传发动。将宣传工作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氛围。

2.全面摸查建账。开展“地毯式”全面排查,结合企业产能和用电情况,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排查结果登记造册,实行一企(场所)一档,按关闭、停产、整改、搬迁等不同处置类型,分类建立清单台账。区政府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信息公开制度,20-年9月14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区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并上报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专项督查工作组对摸查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核实。

3.专业技术核定。摸查排查工作引入专业技术核定,对于专业性强的技术指标、工艺和设备界定标准等,按实际需要邀请相关行业专家、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给出专业工作核定意见。

4.开展专项督查。由区城建环保局、发展规划局、经信局分别牵头相关部门,成立三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其中:区城建环保局负责督查礐石街道、广澳街道和河浦街道;区发展规划局负责督查玉新街道和马滘街道;区经信局负责督查达濠街道和滨海街道)。各专项督查组与挂钩督查街道相互间、各专项督查组相互间应加强工作情况互通,定期或适时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汇总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依法依规、分类整治。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区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起止时间为20-年8月至2019年8月底。

(一)宣传发动。

充分运用各种主流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报道先进典型事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宣传舆论氛围。

(二)摸查建账。

各街道务必要高度重视,组织发动本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各社区居委对所有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清当地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并形成《摸查汇总列表》;区政府统筹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摸查汇总列表》主体是否属于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界定,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单台账》,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于9月14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三)全面整治。

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排查情况,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分类整治,规范发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年完成整治任务清单的40%。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四)专项督查。

区三个专项督查组于20-年底前,每周分别对各自挂钩督查街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专项督查;2019年起,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对各自挂钩街道开展实地抽查督查。

(五)检查总结。

及时整理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与做法。

本次专项整治在区政府统一协调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次“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清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全力配合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承担日常监管和主体责任;区各专项督查组按照挂钩督查街道划分,负责落实本次专项整治的督办检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专项整治摸查主体责任;组织本级相关工作部门、社区居委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清当地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并形成《摸查汇总列表》;配合挂钩督查组对《摸查汇总列表》主体是否属于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界定,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单台账》,并由挂钩督查组牵头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确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停产关闭、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等);切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并配合挂钩督查组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改落实情况组织验收。

区城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发展规划局具体组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后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发展规划局:与区城建环保局、经信局共同牵头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把政策及审批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协助区城市综合执法(安监)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规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经信局:与区城建环保局、区发展规划局共同牵头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工业企业(场所),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区城市综合执法(安监)局:牵头区发展规划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规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职责范围内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查处;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需经安监部门行政许可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案件。

区财政局:视区级财力状况,负责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支出。

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负责配合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

区供电局: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的国有企业进行查处:对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构建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做到“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保障。

对照市方案,并结合区内实际,成立濠江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城建环保局、发规局、经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水务局、工商(质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安监)局、食药监局、供电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城建环保局,由区城建环保局唐子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建环保局陈灏生、区发展规划局吴濠、区经信局杜玉虹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同时成立三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分别以区城建环保局、区发展规划局和区经信局等三个专项整治牵头单位为组长单位,分别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名副主任担任组长,专项督查工作组成员分别从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一名业务股长及执法业务骨干共同组成,适时赴各组挂钩督查街道开展督查工作。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后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开展明查暗访,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各类违法行为,让涉及违法企业(场所)付出代价,切实提高执法震慑力。

(三)加强信息公开。

区政府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信息公开制度,20-年9月14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综合整治清单在区政府网站专栏公示,公示内容涵盖涉及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及整治时限等,同时在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加强宣传,曝光违法企业;对于已查处的涉“散乱污”违法违规企业,作出相关行政处罚的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汕头)”和“信用广东汕头网”公示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上述工作由区城建环保局负责对接跟进。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资金、就业和行业发展方向问题,结合上级相关部署,制定系统整治规划;科学稳妥解决存在问题,做到“疏堵结合,扶治并举”;要着重环境管理向推动绿色发展的长远型目标转型,进一步完善企业审批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已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反弹回潮。

(五)强化督查督导。

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场所),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同时加强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进度督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对排查落实不彻底、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监管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整治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依法综合整治取缔全市“散乱污”企业(作坊),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作坊)是指属于以下五类的小型生产企业(作坊):1.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2.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的;3.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4.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到位,即使符合产业规划布局要求,整改仍无法满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5.仅个别经营者获益、对外部环境污染、附近群众有负面反响的。

“散乱污”企业(作坊)所涵盖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电镀、阳极氧化、发黑、冶炼、化工、铸造、废塑料加工、木材石材加工、纺织印染、五金加工、洗涤、畜禽养殖、废品回收、汽车维修、化工仓储,以及涉及涂料、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包装、家具、涂装等行业。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年11月15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有的“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一)关停取缔一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关停取缔。

1.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使用淘汰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2.全面取缔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全面取缔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相关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对不符合布局规划或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应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3.全面取缔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全面取缔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重点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4.全面取缔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全面取缔存在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小锅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或环保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5.全面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全面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治理改造一批。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由区镇组织实施治理改造。11月15日前,治理改造到位,经区镇审核,并由各区镇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各区镇应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通告,并制定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的原则,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11月15日前全部到位。环保、市场监管、国土、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无证无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整治行动。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前)。

各区镇制定整治方案并报市“263”办,同时将任务分解到街道、村、社区,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9月15日前)。

各区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及安监、环保网格员等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制定整治清单,按照“关停取缔、治理改造”进行分类,制定一厂一策精准治理。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散乱污”企业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集中排查工作必须于9月15日之前全面完成并上报市“263”办。之后,如主动发现有遗漏的应立即补充上报,如被举报或曝光发现不在上报名单中的“散乱污”企业,将作为问责的依据。

第三阶段:综合整治阶段(11月15日前)。

坚持立查立改,按照“重大隐患必须消除、脏乱差现象必须整治”的原则,各地对排查出来的“散乱污”企业立即实施分类整治。各区镇组织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整治行动。

1.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关停取缔类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以“两断三清”为标准关停取缔。

2.对排查出的限期整改类企业,列入限期整治名单,明确“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和整改完成时间,由区镇汇总后上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治工作原则上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

3.对到11月15日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由各区镇组织力量责令企业全面停产,确保整改到位后方可复产。如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4.整治期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加工点),列入整治清单,并按照要求整治到位或关停取缔。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2月31日前)。

各区镇及相关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企业,必须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对列入整治企业,必须逐家实施“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市“263”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水利局、农委、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督局、市政府法制办、土地储备中心、消防大队、供电公司、水务集团、供销合作社等。办公室设在市“263”办,从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组,脱产阶段性参与“263”办工作,统筹推进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压实各级责任。各区镇是“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立即成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班子,通过层层发动、深入调研,迅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同时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时序进度,明确实施单位、责任单位、监督单位,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三)强化联动执法。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百日行动”,以安全、环保、消防为重点,充分发挥综合网格监管体系作用,把村一级监管责任细化到网格、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对“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整治、早查处。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行政支撑。环保、安监、公安、消防、水利等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督查执法力度,对有问题的企业(加工点)及时下达停产整治通知,限期内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关停。要加强司法联动、“两法”有效衔接,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加大打击力度。供电、供水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依法关停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散乱污”企业(作坊)举报热线,在主要媒体公开,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区镇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对已关闭取缔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严禁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对产业链和城市生活中尚不可或缺的行业,依据政策,通过进行规范、引导和激励等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六)严格督察考核。建立市、区镇、村(社区)三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自9月起,市“263”办不定期对各地整治进度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检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将向市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或公益诉讼的线索及时移送市检察院、公安局办理。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散乱污”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当前社会群众对药品安全高度重视的形势下,以及新版gsp规范推进实施的关键时期,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组织力量扎实开展好此次整治行动。分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部署,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整治行动各项任务得到迅速落实,不断提高药品流通的管理水平。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整顿行动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表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同时,广泛发动药品经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顿行动,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宣传监管职能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十一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创建成果,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城管,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为指导,以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目标建设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以精细管理、规范管理、长效管理为手段,全面巩固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创建成果,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均衡推进、全面覆盖,消灭管理中的盲点盲区、死角死面,促进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整体提档升级。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容科),具体负责实施网格化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为城区网格化区域内(小区除外)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能的履行情况。

市区范围内道路实行二级分类管理考核方式。市市容管理达标路以上道路(含金沙广场步行街周边)按省市容管理示范路标准进行管理和考核,城区其余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及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按照市市容管理达标路标准进行管理和考核。

市容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的范围为:东至金湖路(金宜路),南至大道(金武路),西至西三环(新镇广路),北至良常路(340省道)。

市容环境卫生网格化考核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1、联合勘查制度:户外广告实行网格责任人员与广告科工作人员联合勘查制度。

2、巡查上报制度:网格责任人员实行日巡查日登记制度并接受随机抽查,每月上报一次巡查及登记情况。

3、责任到人制度:网格实行执法大队管理员、责任队员、分管中队长和中队长分级负责制度,环卫处实行公司经理、班组长和保洁员分级负责制度。

4、建立信息互通交流平台制度:市容中队和相关科室建立信息互通平台,许可和执法情况及时通过平台沟通互相反馈。

1、市容秩序网格区域划分

按照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网格化考核区域如下:

2、环境卫生网格划分

环境卫生网格划分与市容秩序网格划分相同。环卫处按网格划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公司、班(组)长和保洁员,形成责任网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网格化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升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是精细化管理的实现过程。各部门单位要从思想上统一认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做到人员、车辆等保障到位,并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早见效。

(二)落实责任,积极配合。网格化管理是完成市政府全面提升市容环境面貌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全局上下要按照局统一部署,整体行动,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认真督查,严格考核。局考核办公室要依据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严格考核,考核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事不对人。每次考核局考核办公室须立即下发整改通知,每月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十二

我公司于20xx年3月9日参加关于珠海市药品经营企业“三打两建”和集中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后,立即成立“三打两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郑水标任组长,副总经理罗荣松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首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三打两建”内容(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精神。具体有:

(1)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粤食药监通[]104号);

(2)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83号);

(3)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

(6)《刑法修正案(八)》法律条款学习.

20xx年3月14日。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十三

(一)摸底核查阶段(2020年8月前)。

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核查现有的“小散乱污”企业名单(见附件)基本情况。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核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环保部门负责核查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质监部门负责核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核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规划部门负责核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工商部门负责核查未办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各乡镇政府、市畅好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市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0年11月30日前)。

1.依法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多规合一”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停取缔类企业。

乡镇政府在本方案印发后,要及时发出公告告知业主做好关停工作并签订自行关停协议。所有“小散乱污”企业要在公告后停止生产,自行处置现有产品和材料,自行拆除设施设备。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拆除不到位的,环保、工商、安监等部门下达关停退出通知书,并按照相关时间节点,坚决予以取缔;供电部门要配合进行强制断电,确保关停工作顺利实施。

2.整改提升一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待完善相关手续,经环保、安监等部门认定后,可恢复生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月底前)。

2020年12月底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关停取缔的企业进行检查核实,对整改企业逐一验收评估,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形成专项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十四

为进一步搞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桓台形象,彻底阻断各种疾病滋生和传播渠道,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现就城区环境卫生容貌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城区卫生容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县委十届精神为指导,以城区卫生容貌治理为重点,以优化城区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工业立县”、“环境立县”建设步伐,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根本目的,全民动员,广泛参与,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消除城区环境脏、乱、差现象,努力打造一个整洁、文明、优美、舒适的绿色桓台,促进全县两个文明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综合管理组(县文明办为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牵头召开有关协调组会议,研究、协商有关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全县城乡卫生容貌工作,搞好总结、评比表彰工作,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与监督工作。

(二)综合治理(县综合执法管理局为责任单位)

1、拆除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大型户外广告;拆除城区道路树木、线杆、围墙、站牌、电话亭、交通护栏等处随意设置的各类广告;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破坏建筑风格的各类广告;清理商业店铺的门头招牌,大型超市、商店、娱乐场所等可以设一主一副,其他商店店铺只准设一处,其余的一律拆除;清理沿街店铺门、窗上的图文广告及店铺门前摆放的各类广告牌匾,清理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野广告。过街横幅除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其余由综合执法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悬挂,否则一律不准悬挂。

2、城区东岳路、兴桓路、中心大街、建设街、镇南大街、卫生街、公园路、205国道城区段、公安街(槐荫路以西)、槐荫路(中心大街以南)一律取消店外经营和店外加工制作,严禁乱摆摊点、乱搭乱建和占道经营。

3、严禁随意在临街建筑物上开门、开窗及乱搭乱建,城区沿路设置的报刊亭、个体电话亭、彩票亭,按规划要求,明年六月份以后逐步迁入店内经营。

4、沿街各单位建筑施工要按规划设置标准围墙,严禁施工材料挤占道路和随意挖掘破坏道路。

5、对城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果皮、纸、口香糖,践踏绿地,攀折树木等不文明行为,由综合执法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6、205国道以东索镇大街、镇府街、建设街、铁西路、公园路禁止店外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设摊点,卫生全日保洁,垃圾清运及时,主次干道无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由索镇镇负责治理)。

7、开发区内各主次干道两侧清除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取缔店外经营,杜绝污水乱排乱放,区内卫生早晚两扫,全日保洁(由开发区负责治理)。

(三)市容管理(县建设局为责任单位)

1、城区沿路临街各经营门店、生活小区居民楼等建筑立面由产权单位完成修补、粉刷、整装、美容任务。

2、取消城区沿街道设置的垃圾方箱,重新设置果皮箱,年内新建垃圾中转站不少于21处,城区各单位按规划要求设自备地下垃圾中转站,对城区内所有公厕进行全面整修,达到管理规范,设施完好。

3、生活小区内的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野广告,按照市政府27号令的要求督促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沿街门店负责清理各自建筑物、构建物、公共设施上的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现象。

4、对城区所有生活小区内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以及小区沿街房乱开窗开门问题进行彻底清理;小区内绿地养护管理及时,无人为占用、践踏破坏等现象。

5、城区主要干道两侧的光缆、电缆,由各产权单位于明年五月底以前完成线路下埋任务。

6、全面清理城区主要干道两侧的临时性建筑物、构建物,对超批准年限的依法予以拆除;年内拆除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实体围墙,改建透明围墙。

7、对城区破损路面、城区照明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城区道路完好率、亮灯率达到规定标准。

8、小区卫生全日保洁,垃圾实行袋装管理,清运及时,无积存垃圾及卫生死角,建筑垃圾统一清运,集中处理。

1、城区内各马路摊点划行归市、严禁随意乱设摊点、乱叫乱卖。

2、取缔镇南大街、公园街、商学路、公安街、建设街等探头市场,中心大街夜市就近迁入建国小商品市场西侧广场经营,由建国村负责管理;商城大集迁入商城南路经营;镇南大街摊点迁入云涛小区大观园小广场内经营;建设街摊点迁入槐荫路市场内经营;公安街口探头市场就近迁入新民小区沿路大棚内经营,绿岛超市两侧的流动摊点迁入酒厂北路经营。

3、各市场内设立专业环卫队伍,市场摊点管理有序,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垃圾日产日清,地面洁净无污水。

1、加强对“五小”(小饭店、小旅馆、小理发店、小食品店、小饮食摊点)的监督管理,彻底解决餐具不消毒、生熟不分,从业人员不查体,无证经营和卫生脏、乱、差问题,彻底改变“五小”行业不卫生的面貌。

2、落实各责任单位的门内达标责任制,各单位门内卫生达标。

3、年内取缔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所有露天烧烤;明年上半年取缔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的露天烧烤。

1、严格车辆管理,机动车、自行车划线定点停放,设立醒目标志,彻底解决机动车、自行车、出租车乱停乱放问题。

2、取缔城区内变相经营的载客机动三轮车、人力车、二轮摩托车;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摩托车、自行车、汽车维修点全部进入店内经营,坚决杜绝“马路维修工厂”现象出现。

3、中心大街县宾馆两侧出租车就近迁入桓台影院门前停放;县博物馆门前出租车迁入博物馆西侧南北停放;公园门前出租车迁入对面小区南北路一侧停放;镇南大街出租车迁入大观园广场北靠一侧停放;卫生街出租车、自行车迁入县医院东侧农行营业部空场内停放;建设街出租车迁入惠康超市门前停放;城标广场附近出租车及各种塔吊、装载机进行规划迁移。

4、规范百货大楼、商厦、宝利源商场、县医院、肺科医院、长途汽车站自行车停放点的管理,将喜乐家超市、绿岛超市、妇幼医院、鑫龙商场、百货大楼门前自行车管理权移交县公安局管理。

5、严格对洗车站点的审批,提高洗车站点的规模和档次,严禁在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处设立洗车站点;取缔兴桓路两侧、张北路城区段两侧的汽车洗车站点,各洗车站点要全部进厅,严禁占用人行道等公共设施洗车。

1、加强工业“三废”治理,严把“三废”排放点,重点加强城区、近郊区污染源的治理,对有关重点单位要逐一排查,禁止“三废”超标排放。

2、严格控制企业废气排放,加快实施天然气替代工程。

3、严禁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防止噪声扰民,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十五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方案。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罗府办函[2020]192号),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排查无遗漏、整治无死角。

(三)压实责任。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强化督导检查,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四)宣传发动。多次召开了动员会,传达省、市会议精神和要求,强力推进散乱污整治行动,确保工作落实的精准性。充分运用标语、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播发“散乱污”企业治理的相关报道,营造浓厚氛围。专门设立举报机制,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治理。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十六

为确保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经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峪道河镇“进一步强化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指导,坚持“班子强有力,全民总动员,重点求突破,整体上台阶”的原则,着力抓好垃圾填埋、庭院美化、街道整洁三个重点,全方位开展“整治环境卫生,建设宜居家园”工作,为推动全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领导组

职 责:全面负责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决策和行动指挥。

(二)督查组

职 责:负责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整改落实。

(三)宣传组

职 责:负责宣传报道,舆论造势,经验总结,典型推广。

(四)办公室

职 责:负责后勤保障,上传下达,资料汇整等日常事务。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阶段(20xx年6月25日—6月28日)

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制定出适合我村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行动计划、主要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为我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6月29日—7月2日)

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宣传组快速行动起来,大力宣传“整治环境卫生,建设宜居家园”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我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奖惩办法和长效机制,在全村形成人人高度重视、家家户户行动的良好氛围。

第三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7月3日—7月12日)

充分发动群众,大搞环境卫生,开展排查与自我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落实要言行必果、一步到位。

第四阶段:突出治理阶段(20xx年7月13日—8月1日)

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要集中力量、突出治理,对不达标的家庭、门店要宣传教育、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达标者,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中的奖惩办法予以处理,绝不姑息。

第五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xx年8月2日—8月25日)

在前面各阶段的工作基础上,要在在人员、经费和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要在加强管理、监督和考评上下功夫,使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逐渐步入常态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通过喇叭、板报、标语、传单、走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整治环境卫生,建设宜居家园”活动深入人心、全民参与。

(二)秉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用到负责任、能吃苦、甘奉献、敢碰硬的保结员。

(三)加强对保洁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尽职尽责,对村主要街道的每日清扫,和督促村民自觉维护村容整洁。

(四)建成垃圾填埋固定点,并配备专门的清运工具、清运人员,切实做到垃圾的日清日运日埋。

(五)在村前后分别建起垃圾池,并在部分街巷安放垃圾桶,方便村民倒置垃圾。

(六)督促家家户户垃圾入池,粪便入厕,煤土、石料、柴草等杂物不得在街巷乱堆滥放,一律要在自家院内妥善安置。

(七)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如硬化街道、粉刷墙壁、修剪树木等,使村容村貌一年上一个台阶,两年打基础,三年达到五星标准。

(八)根据村情民意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需要,制定出符合我村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公约,并配之以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惩治措施。

(一)督查组每月至少不定期检查一次,检查采取抽查、巡视、暗访等方式,并要把检查结果张榜公示,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排名。

(二)在卫生检查中,对问题户要下达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对在年度检查中累计三次排名前三名的户,和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年终都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四)在年度检查中累计三次排名倒数两名的户,在该户以及该户成员入党、评优、评模、吃低保、吃救济等实际利益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在上级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倾斜中也能少给的少给、能不给的不给。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十七

根据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城镇学校市容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合教发[]123号)要求,为进一步净化校园环境,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立工作,特制定学校卫生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要求,加大学校及周边环境集中治理工作力度,集中排查学校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完善学校及周边环境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的顺利进行,为师生创造安全、礼貌、和谐的领悟和生活环境。

目标要求:彻底清理校园周边违规经营的网吧、歌舞厅、音像店等文化娱乐场所。

到达中小学校园整洁、美化好。

通过环境卫生治理,室内卫生要求窗明几净,无灰尘、无杂物、无蜘蛛网;地面整洁,厕所干净无臭味。室外环境要求地面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绿地无枯枝树叶、无杂草;墙面、树、灯柱等表面无乱刻、乱划、乱张贴、无商业性广告,汽车驶过无明显扬土。清除卫生死角和“四害”滋生场所,校内排水道要畅通,明沟无积水,暗沟无淤泥、臭水不外溢。

持续校园整洁,要求师生员工做到四不准: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乱扔杂物,不乱倒垃圾,不准向室外乱扔乱倒污物。

这次学校卫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搞好宣传发动和教育。

围绕治理要求,面向全社会,大力开展宣传发动。本着“重点时段集中宣传、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宣传、重点区域多层次宣传”的原则,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宣传学校及周边环境集中治理活动的重要好处,营造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要把宣传活动贯彻集中治理的全过程,动员全乡广大师生以及干部群众用心参与治理工作,确保治理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利用上健康教育课、办手抄报和板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知识传授和教育。

(二)搞好综合治理。

1、在乡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重点排查学校周边非法、违法经营的网吧等娱乐场所。切实治理学校及周边的文化环境。联合工商、公安、通信、城管、新闻等部门,彻底清理校园周边的非法商业网点,坚决取缔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的所有经营性摊点。

2、利用假期时刻,搞好校园绿化树木、草坪、花卉和清除杂草等工作,在校园绿地与草坪等公共场所设置好“校园是我家、美化靠大家”,“完美的环境、来自完美的心灵”等宣传标牌。

3、学生在上课期间,各校要每周组织一次各办公室、学生寝室、教室以及领悟和工作场地的卫生大扫除,个性要突击清扫卫生死角。严格执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高标准、严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

4、设立环境卫生监督岗,对日常清扫工作,实行检查,奖惩。对食堂的工作加强监管,按饮食卫生标准逐一检查,确保餐厅、操作间、饮食器械卫生达标、饭菜洁净。

(三)搞好归纳、迎接。

在这次集中治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迎接好由上级组织的集中治理检查组对学校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并写出专项治理状况报告。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领导小组,把这次治理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严格落实领导职责制和目标职责制,保证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协调配合,构成合力。在上级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承担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构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完成集中治理任务。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对各校园内的治理工作状况及时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集中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十八

为配合我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从而进一步加快我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特就我村具体情况,制定永乡乡xx村环境卫生整治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结合我乡三月份工作会议有关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部署,以“村容整洁”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积极性,清理卫生死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素质,努力实现农村整体面貌有大的`改观。

1、为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阿寺村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xx

成员:xx、xx、xx、xx

保洁员:xx

2、明确职责,阿寺村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统筹管理全村环境卫生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内成员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保洁员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的维护工作。

针对目前我村环境卫生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部分果农未能及时

清理果园内的反光膜、群众卫生意识不强等现象,以“xx是我家,环境靠大家”为口号,以“村容整洁”为目标,在全村内掀起环境卫生整治的风潮,提高村民保护环境,爱护家园的意识。具体做法:

1、在村委会宣传栏张贴永乡乡环境卫生整治倡议书;

2、通过村委会广播有关环境卫生方面的知识;

3、组织村委会成员等到环境卫生先进村参观学习,吸收经验。

1、清理死角,治理环境。

彻底清理果园内遗留的反光膜等杂物;全面清理村内、村村交界处的积存垃圾、死角垃圾及村周围的白色污染;及时清除村内的粪堆、肥堆、草堆。村内做到柴草码放整齐,院内做到物料堆放有序。

2、村容村貌整治。

动员和组织村民摘除乱悬乱挂的横幅;清理粉刷墙壁上的乱贴乱画和残留的过期宣传标语,清除建筑物、树木、电杆上的乱拉乱挂;加强农村建筑管理,建筑材料堆放不得影响交通,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农户及时处理。

建立健全我村环境卫生管理和宣传教育,清扫保洁、监督检查等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经常性维护,形成长效的环卫保洁机制。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十九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维护广大师生安全,根据教育局近期部署,我校特制定安全隐患大排查方案,做到全方位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切实维护师生生命安全。

按照港区学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重点提示及教育局班局和杨局的讲话精神,从细节入手,特别是针对交通安全、防拥挤踩踏、用电安全等方面设专项检查与防控措施。通过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进一步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和科室监管责任,彻底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着力解决在学校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校舍、消防设施、运动场地、活动器材、线路及电器设备、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场所和落实防踩踏、防汛、防溺水、防雷电、防地质灾害、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制度建设等措施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

进行安全大检查。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检查教学楼、食堂、宿舍、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馆、围墙等建筑物,水、电、油、气等管线(网),以及灯具、车辆、监控头、灶具、排油烟系统、电风扇等各类设备、设施,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台账,坚决不留死角。

1.要加强治安、巡逻、门卫三位一体的人防管理队伍建设,调整充实校园保卫工作力量。配备完善保安器材。加强校园巡控,积极开展治安防范、秩序管理、交通控制、处理突发事件、服务师生等工作。进一步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校园技防监控关键部位全覆盖。

2.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校门(楼门)出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门卫管理,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落实外来人员登记预约制度和外来车辆检查制度,坚决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校园(楼宇)。要做好假期暂时不使用的教学楼、行政楼、学生宿舍等的管理和巡视检查。

3.加强消防设施维护。配备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各楼宇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水泵正常运转,确保消防值班到岗到位,确保消防通道通畅,确保电磁门、应急灯、疏散指示标识等正常有效。

4.加强用电管理。加强对办公室、教师宿舍、食堂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插座、线路、配电箱等设备设施的巡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违禁电器或伪劣电器。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以对学生、家长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此次安全工作大排查活动作为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深入排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查边改,以排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指定专人盯守,并及时设置警示标识,告诫师生远离危险区。

3、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学校广播、板报等形式,加大对此次大排查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到此次活动中来,查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安全隐患,找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真正使大排查活动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4、严明责任,及时反馈。按此方案,立即行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查出的隐患,检查组组长、检查人员和学校校长要全部签字,存档备案。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倒查责任。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二十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市畅好居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小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成立“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工商、安监、国土、规划、综合执法、供电、各乡镇政府和市畅好居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颖智同志兼任。

(二)强化部门联动。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规划、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密切配合,联合检查,联合施策,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违规原因、治理措施、治理期限等),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按期治理到位。通过公开透明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治理压力。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固化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巡查、治理机制,保持“小散乱污”企业治理高压态势,对“小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查处,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坚决杜绝反弹。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篇二十一

(一)注重责任落实。立足实际,理清开展企业停产工作思路,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各部门、各村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停产企业停产工作落,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

(二)注重形成合力。一方面,乡安监站和环保办网格员对各自管片区域内加强排查摸底分类整治,责令排污企业立即停产。另一方面,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属地村委会实际作用,确保通知下发到位,不留死角。

(三)注重检查考核,引导合规企业复产,督导问题企业整改。1.组织安监、消防、环卫等部门开展停产企业整治“回头看”检查行动,重点对生产安全、环保治理、现场管理等进行“回头看”,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2.加大停产企业管控力度,确保停产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企业停产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未经过审查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严格执行两断三清措施。3.设立石海乡“散乱污”企业举报电话,在石海乡公示栏及各村公示栏予以公示,呼吁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类企业,政府将采取发现一处治理一处的治理方式,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不留死角。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5724936.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