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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会计科目篇一
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会计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作为合并的会计指引。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 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信托资产,需要考虑: 该信托资产是否转移;
与信托资产所有权上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 贵公司是否控制信托资产。1.2.1 信托资产转移
会计准则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
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
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
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
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
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2 风险报酬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当一个实体转移金融资产给另外一个实体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列出了三种可能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
(一)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
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三)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
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此外,第十一条还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八条:主体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用以评估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如果主体面临的风险没有因该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主体仍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3 控制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相关信托资产和负债。
资产证券化会计科目篇二
中国xx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核算办法(暂行)
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以及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通常情况下,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同时也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代收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
第三条 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本息需同时完全证券化,不存在部分转让或剥离利息的情况。
第四条 本行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自证券化日前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的应收利息为本行应收利息,证券化后借
款人归还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1.1.2 第二章 基本核算原则
第五条 根据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或根据对信贷资产的控制程度,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第一类业务: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当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本行当期损益。
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当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将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确认为负债。
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3
当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根据是否保留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一)本行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本行在转让日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
放弃对信贷资产控制是指本行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而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本行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按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
本行主要采用保留次级债券、提供担保等方式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
第六条 本行所有证券化日前的信贷资产应收利息享有优先偿还权,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第七条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本行可根据业务
实际情况对标的信贷资产中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也可以根据本行业务实际需要,对剩余的部分进行清仓回购。
1.1.3 第三章 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八条 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科目,核算和反映在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提供信用增级(如持有次级证券或提供担保等)而保留部分风险并对资产形成部分实质性控制时,信用增级所覆盖的继续涉入资产。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01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
第九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继续涉入资产对应的负债。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01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
第十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且本行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全部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下,从受托机构收到的对价。
第十一条 在“代收本息”科目下新增“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代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在 “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大于其账面金额时取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 在 “投资收益”科目下新增“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留存的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在 “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下开立“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收入”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因受托管理证券化资产的行为而收取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 在 “利息支出”科目下新增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支出。
第十六条 在 “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小于账面金额时产生的损失。
第十七条 在 “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外支付的中介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与处置贷款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在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本金”、“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等科目下分别开立“资产支持证券”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
化交易时本行持有的次级证券。
第十九条 在“投资风险准备”下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持有的次级债券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
第二十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受托管理的证券化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 新增“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代收受托贷款利息时,因借款人无款支付而形成的欠息。
1.1.4 第四章 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时的账务处理。
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时,根据业务类别进行账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本行转移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1.信贷资产转移 7
(1)本行收到的对价大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减值准备(如有)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
(2)本行收到的对价小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呆账准备(如有)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8
2.本行购买次级债,但未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二)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三)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未转移也未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根据是否对标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将次级债作为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处理,并根据持有次级债券公允价值确认本行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9
(1)本行取得次级债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登记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1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第二十三条 本行对外支付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费、律师费等相关交易费用。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第二十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的会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相关应计利息科目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11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针对持有的债券进行减值准备计提。会计分录为:
投资风险准备计提或冲回(如有):
(分行)
借或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或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清仓回12
购的会计处理。
(二)第二类业务
1.在业务存续期,针对标的信贷资产,本行继续按信贷业务相关核算规则进行会计核算。针对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按协议约定对外支付。会计分录为:
利息支出计提:
(分行)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对外支付:
(分行)
借: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对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费用直接计入成本的,应在后续期间内按照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费用。
借:其他营业支出——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13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如有)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以及业务存续期内发生标的资产置换及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14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持有的次级债发生减值,本行对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进行相应冲回。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4)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15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担保合同期限间内进行摊销。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16
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17
第二十五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终结的会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业务终结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二)第二类业务:业务终结时,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业务终结时无账务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证券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如有)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次级债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如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且已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本行补提投资风险准备: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同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
(分行)19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
(1)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需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
(分行)2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2)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行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逾期贷款及相关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21
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
(分行)
借:××逾期贷款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1.1.5 第五章 本行为贷款服务机构的账务处理 22
第二十六条 证券化日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收: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第二十七条 业务存续期间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一)贷款还款日账务处理
1.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分行)
借:xx存款科目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代收本金——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本金
贷: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
同时更新表外:
(分行)
付: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2.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
收: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二)本行根据协议约定,按期对外划转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本金
借: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 23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本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
1.1.6 第六章 账务核对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账务处理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做好账务核对工作,确保账务核算准确。
1.1.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产证券化会计科目篇三
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会计处理意见
委托单位:x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啊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前 言.....................................................................1
一、原始权益人会计处理.......................................................2
(一)xx公司二期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xx公司二期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
(三)xx公司二期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相关会计处理
(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的反映
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计处理...............................................2
三、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及相关会计处理.........................................2
四、本方案相关会计处理的理由.................................................3
五、其它事项说明.............................................................4
前 言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
为规范专项计划中原始权益人兼资产服务机构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计划管理人等相关专项计划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我们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法规的规定,以及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与计划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根据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融资业务的特点,提出以下方案。
需特别说明的是根据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上相关的协议、法律意见书等,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能够实现表内融资。
一、原始权益人会计处理
(一)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
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会计处理,我们建议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1、专项计划设立日:
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及有关差额支付承诺的相关规定,xx公司热电承诺对专项计划分配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应付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由此,可以认定该工业热费债权虽已出售,但企业保留了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专项计划设立日,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
2、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收到专项计划收购基础资产的资金时:
应将:此会计处理将实际收到的资金与应收工业热费款(不含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在受益期内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备抵科目。
3、支付的与实施该计划相关的其他费用,由于该费用发生数额较小,可一次性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二)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
xx公司热电作为基础资产的卖方,同时也认购该计划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也参与收益分配,因此,我们将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业务进行处理,xx公司热电支付现金并收到计划管理人出具的相关资产支持证券,由于次级证券不能在期中转让,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三)xx公司热电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相关会计处理
1、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对应的收款期,应确认相关的热费收入及应收工业热费债权,收入确认的时点应根据工业热费规定的收款期确认。
2、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前,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将扣除执行费用后的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对应结转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服务商,收到服务费时应确认相关的服务收入。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的反映
1、出售基础资产收到的银行存款在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到的现金。
2、xx公司热电认购该计划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
3、xx公司热电作为计划服务机构收到的工业用户支付的热费收入,xx公司热电及时支付给计划专用账户,将收到的热费收入在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支付的计划款在现金流量表“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反映。
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
根据《认购协议》规定,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后,应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三、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及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标准条款》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专项计划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专项计划涉及的应纳税负(如有);参与专项计划各方应按财税[200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2)财务顾问的财务顾问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评级机构的跟踪评级费和杂项费等专项计划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当期应分配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应当冲减长期应付款余额;(4)将不超过剩余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和截至相应的预期到日期时预期收益之和20%的部分作为留存收益(如有),应当提取相应的专项储备金,留存于专项计划账户;
四、本方案相关会计处理的理由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1)按照《资产买卖协议》及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
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xx公司热电收到出售基础资产收到的现金,该资金应作为负债“长期应付款”处理。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到的对价及承担的利息,反映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表示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的未来收益权已经转让,明细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与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属于融资费用,在未来的收益权对应的期间摊销分配。
2、xx公司热电在未来收益权对应的期间确认营业收入。理由如下:
(1)营业收入反映的是企业的业务规模。虽然xx公司热电已经将基础资产出售给计划管理人但风险和报酬没有彻底转移,所以资产的收益权对应的收入应在利润表中反映。
(2)营业收入的确认应与营业成本配比确认。出售的未来收益权虽然一次性收到了现金,但是对应的营业成本并没有支付,因此,按照配比原则,xx公司热电应在对应的未来期间内分别确认收入。
3、现金流量表仅反映xx公司热电作为计划服务机构收到与支付计划款的差额。xx公司热电作为《资产买卖协议》的卖方已经将未来的收益权转让,在收到热费后会及时将该款项付给计划专用账户,因此,仅以差额反映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流量情况,使xx公司热电的现金流量表更加稳健。
五、其它事项说明
1、对于上述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收费收益权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意见,我们是比照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提出的。
2、对于在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中未明确规定的,我们以会计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进行设计,我们认为,我们的处理建议符合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3、作为本次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聘请的会计师,我们将持续关注并跟踪国家以后出台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我们将要求公司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啊啊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资产证券化会计科目篇四
一、资产证券化基础知识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一般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重新包装现金流的高级投资银行技术(repackage the cash flow into the tradable securities),属于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直接融资模式。破产隔离、有限追索是传统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目标。
2、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对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而言,是一种新的融资手段、一种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一种风险管理的新工具。
3、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概述
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有如下四种操作模式:(1)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2)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3)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4)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目前,发起机构范围已逐渐扩展至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法人银行、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2、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改革的监管趋势
我们了解到,监管部门召开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会议,拟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制改革,即发起机构在取得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后,在产品发行前采取逐笔备案制。我们相信这个制度的推出,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扩大试点。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图如下:
4、在交易所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2014年6月23日,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成为第一单在交易所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刘柏荣律师团队作为该项目法律顾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在交易所市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需特别关注法律依据、审批流程、登记托管等相关节点问题。
5、抵/质押资产入池的法律解决方案
长期以来,由于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的操作性问题,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项目外,一般较少选择抵/质押担保贷款入池。经过对立法、司法方面的深入调研,认为在主债权转让时,即使不办理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抵/质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同时提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可采取“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行办理抵/质押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方案,且以该方案操作的相关证券化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应监管部门的审批。这对于扩大基础资产范围、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很大推动作用。
三、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证监会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新监管趋势
2014年2月份,根据国务院、证监会相关规定,取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及相应的审批。近期,中国证监会已制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正在特定范围内征求立法建议。据了解,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或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2、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
据了解,相较于之前规定,前述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法律关系没有实质性调整。结合前期规定与项目经验,证券公司实施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如下: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的法律关系
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之间认定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投资者按份共有专项计划资产,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规定,尚不能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可将二者之间认定为广义的委托法律关系,在具体交易文件准备中,按照信托制度进行设计,不明确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则可为与后续立法的衔接留下空间。
4、典型案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4年中信证券发起设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所募集资金通过非公募基金最终运用于持有北京、深圳中信证券大厦(“物业”)的两个项目公司,并以物业租金、处置收益等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支持,通过普通分配、处置分配、份额分配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在将来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该项目将转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募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四、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操作模式
1、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最新监管规则
2014年7月28日,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发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作了明确规定。业内认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将成为保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载体。该监管口径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破产隔离机制、托管机制、现金流归集、受益凭证的评级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基础资产包括:信贷资产、金融租赁应收款、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措施的股权资产。
2、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基本交易结构图
五、资产支持票据(abn)的操作模式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实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注册制发行。目前,已有15只资产支持票据(abn)产品成功在交易商协会获得注册。abn可分为抵/质押型abn、信托型abn两种类型。其中,抵/质押型abn中,基础资产与发行人无法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
2012年10月,中伦与信托公司、会计、评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北京共同举行了“信托型abn国际闭门研讨会”,形成了信托型abn的成熟方案并获得交易商协会认可。信托型abn的核心是“一票两权”,两权是指“投资者因认购abn而享有信托受益权、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债权”,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信托型abn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实现a类信托受益权的破产隔离与有限追索、具有双信用支持,能够提高债项信用评级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六、租赁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根据监管体系的划分,租赁资产分为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两种类型,并可探讨不同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2)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
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银监会监管的单spt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2)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化。
2、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目前,小贷公司主要受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监管,小贷公司的贷款债权不属于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可探讨如下三类操作模式:
(1)通过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2)通过在交易商协会注册abn实施的小贷证券化;(3)通过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
七、中国法律环境下循环购买结构的解决方案
循环购买结构是资产证券化较为复杂的交易设计,在中国会计准则项下,资产证券化采用循环购买结构,基础资产的会计“出表”是一直以来的难题。2013年7月,中伦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联合多家业内机构,召开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与循环购买结构下“出表”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对英国信用卡证券化中的主信托结构作了深入分析。目前,为实现与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出表”的相同效果,提出信用卡证券化“一次审批、多次设信托、多次发行”交易结构构想,并通过spt模式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直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八、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信用増级的基本模式探讨
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难点,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流动性支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与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暂时不匹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而信用增级是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保护,二者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不对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如信用风险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提供支持,后者优先承担或补偿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
1、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方案
目前,在资产证券化中可探讨如下三种流动性支持方案:(1)现金流截取方案;(2)发行特别资产支持证券方案;(3)第三方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方案。
2、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增级方案
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増级、外部信用增级两大类。其中,内部信用増级主要包括:(1)超额抵押方案;(2)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方案;(3)现金抵押账户方案;(4)利差账户方案。
外部信用增级可探讨基础资产端、spv端、资产证券化产品端等不同交易环节项下的方案,即:(1)在基础资产端可探讨全额担保、最高额担保的信用増级方案;(2)在spv端可探讨风险保护买卖、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差额支付承诺及其他风险保障安排;(3)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端可探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定情形下受让资产支持证券等方案。
3、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托公司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的探讨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向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拓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投资者权益保障而言,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愈加重要。同时,近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迅速,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重要的意义,相应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正在作积极推进。另外,探讨信托公司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的方案,对于丰富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措施富有启发意义。
资产证券化会计科目篇五
篇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二: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三:(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是固定收益投资类品种,具体定义是指以特定的资产池(如信用贷款、企业应收款、租赁收入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类型)为支持发行证券,即abs。abs投资者获得资金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最初拥有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通过abs出售资产,获得资金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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