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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一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在宪法侧重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而成的,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另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行政法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而产生,所依照的法,便是宪法,不仅政府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鉴宪法,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核才能生效,因而宪法要优于行政法。
(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得违反我国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行政法不仅要接受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审查,另外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法中的具体条文提起违宪审查,维护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法律的保护对象相同。
规范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使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了规范政府职权的实施,明确政府责任也需要对行政法进行制定与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犯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法益和遵循的价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s威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看出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遵循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诉权与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关于财产法益的现实性问题。
(一)行政征收财产的'保护。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行政法的行政强制中的基本原则中也明确了适当性原则即均衡原则,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党性原则,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必要性原则,选择适当的方式,达到目的为限度,但是在现实案例中,行政征收与强制执行中,在房屋征收尚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造成强拆事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但在现实中只存在强拆事件并没有出现对房屋的保护。
(二)行政征收主体不合法。
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任务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是可以被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重要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行政征收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多是以具有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公司,而且并未取得房屋征收部门的授权,即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并不具备法律资格,同时房地产公司在行政强拆的过程中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并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大多是以民事责任进行赔款。另外,行政征收部门在实施行政征收的过程中并未发挥有效的监督与审查作用。
(三)行政征收补偿方案的无效性。
行政法规定在进行行政征收之前,征求公众的意见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但现实房屋征收补偿条款并未达到被征收人的一致同意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且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行政征收实施单位即房地产公司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严重危及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行政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在行政征收实施单位在未取得行政征收授权的情况下以及公众与政府在行政征收补偿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非法对行政征收财产进行强制拆迁,多数情况下危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二
1.该文选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能较好地综合运用行政管理知识来分析企业行政管理实践问题,论文写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论文内容较充分,参考的相关资料比较切合论题的需要,层次结构比较合理,主要观点表达的比较明确,逻辑思路基本符合要求,语言表达基本通顺。但论证的深度还不够,创新点不足。
2.研究内容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选题社会热点问题,逻辑结构严谨。观点表达清楚,论述全面。语言平实简洁,通俗易懂。在论证过程中也能较好地将专业知识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但论据还不够。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3.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难度较小,工作量不大。论文选题一般。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差,不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的能力较差强。文章篇幅符合学院规定,内容不够完整,层次结构安排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观点不够突出,逻辑性较差,没有个人见解。文题有偏差,论点不够突出,论述不能紧紧围绕主题。语言表达较差,格式符合规范要求;占有资料较少,其时效性较差;有部分内容与他人成果雷同。
4.本文选题较合理,符合行政管理专业要求。全文以……为主题来分析论证,对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具有参考与借鉴意义。内容论证也较科学合理,格式较规范,参考的资料紧扣文章主题需要,但创新点不够,论证不够,尤其文章最后一部分论证太薄弱,缺乏说服力。总体上基本达到毕业论文的要求。
5.论文主题明确,语句基本通顺,层次基本清晰,观点表达基本准确。作者比较很好的将行政管理专业基本原理知识与邓小平关于行政改革的思想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格式基本规范,选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要求,但查阅与参考的文献资料太少,部分论证内容与主题结合不紧密,逻辑结构也存在一点小问题。总体上说,基本达到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6.本文以……为主题,重点探讨……问题,选题基本符合行政管理专业范畴,充分体现出专业特色。全文结构符合要求,逻辑思路清晰,论据较充分,观点表达准确,语言流畅,论证方法也较合理,但创新点不够,部分观点论证不充分,格式还不是非常的规范,真正属于自己的思想不多。总体上基本合格。
7.该文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构安排科学合理,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各部分之间联系紧密,观点表述准确,论证内容比较具有说服力,但文章缺乏自己原创的内容。
8.研究xxx为题,充分的体现时代特色性。能为中国行政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价值。全文结构合理,思路清晰,观点明显。在论证过程中能教好的将论证与案例论证结合起来。不足之处是部分论点的论据还缺乏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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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论文结构完整,各部分基本符合xxx论文的写作规范。论文的选题很好,有创意。为了写好这篇论文,作者作了一定研究,特别是斯坦贝克的原著。从作者对原著的引用情况不难看出,作者对原著的内容是相当熟悉的。语言也非常犀利,论文条理清晰说理充分,观点具有独创性,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不失为一篇好文章。
11.选题较具时代性和现实性。全文结构安排合理。观点表达基本准确。全文内容紧扣行政管理专业要求来写,充分体现出行政管理专业特色。查阅的相关资料较多。但不足之处主要是属于自己创新的东西还不多。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12.本文立意新颖。全文以xxx为线索,结合各地的准规较全面的分析了------的问题和原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内容论证也教科学合理。全文充分体现行政管理专业特色,格式规范。但创新点不够。
13.该同学的论文从分析英语教学的本质及特征入手,对英语教师的角色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述。作者通过对中国传统和现代教学模式的比较,论述了新的教学模式中教师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教师所应具备的素质。文章论点明确,层次分明,结构严谨。
14.选题较具时代性和现实性,全文结构安排合理,观点表达基本准确,思路基本清晰,全文内容基本上按照行政管理专业培养要求来写,查阅的相关资料也较多,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体现的还不够充分,属于自己创新的东西也还不多。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15.本文讨论了跨文化交际中存在的潜在障碍,并提出了一系列改善交际效果的建议。作者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对跨文化交际作出了思考。全文结构合理,条理清晰,语言表达流畅。但总来说,研究不够深入,分析比较抽象,实证和实例不够充分。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三
行政法治,是近现代国家宪法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用法律来调整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在宪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此乃法治的目的。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要对人民授予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简言之就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实现行政法治。只有实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实现行政法治,关键是要发挥法律调控行政权的规范作用: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保障;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
一、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管理是权力管理。行政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对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监督是加强行政法治促进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两个方面。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归根到底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谋求公共福利。它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可以支配的人的力量,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从事某种活动,社会成员必须服从,否则就采取制裁或强制的措施迫使违反者服从。所以,它能为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服务,而被誉为公共权力。行政权力重要性就在于此。宪政制底下的行政权力说到底来源于人民。人民不会把那种害人乱世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正因为权力具有公益性,才成为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这一基本事实的需要,才成为源于人民而授予行政机关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不断膨胀,并得到宪政制度的确认。至于权力异化偏离公众所期望的方向,与其说是其本性,不如说是掌权者的错误行使更为恰当。正如英国理论家j洛克所指出的,是“由于人性具有贪权的弱点,一个人同时具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是很危险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各团体、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并不是说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能经常保持一致。当公共利益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往往会受到挑战。或是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遭到拒绝履行;或是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受阻不能执行;甚至少数公民或者组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严重威胁、损害公民的人权、权利与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权,如采取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等,对行政权的支配力、强制力加以认可,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的法律保障,使行政机关用以控制行政相对人的意志,排除其抵抗和妨碍,以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或确保行政调查和执行的进行;或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追究既往,予以惩戒,制止将来重新违法;或参与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实现维系行政管理的必要状态,达到行政管理预期的决策和目标。现代行政管理异常复杂,范围广泛,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国家也要通过立法保障行政权力的实现。
二、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
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形势固然重要,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事物的另一方面,即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会导致行政权力的失控。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被滥用。滥用行政权力,必然导致政府的腐败。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管理的复杂化,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行政权力被滥用甚至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因此没有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发生以权谋私和腐败。
从立宪主义的角度来看,行政的腐败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以权谋私的任意行为,它直接影响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着法律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人为紧张与对抗关系,严重者甚至危害到整个国家的政权基础。
现实是不容忽视或回避的,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破坏了我们的'社会风气,损害了党的形象,践踏了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利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早已成为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也是现代民主政论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必须有策略上的讲究和应遵循的原则。要依法行政,消除腐败,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实行对行政权利有效的监督,在策略上应当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行政权利的配置合理。
对行政权利的有效制衡,首先是建立在行政权利的合理配置基础上的,这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前提。
(二)加强对行政权利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行政法制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控制。
行政法制监督是控制、制裁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特殊手段。通过检查,监督,审查,对于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和实施行政管理,予以纠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制社会,就是责任社会,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机关也不例外。有权力就必须有责任,行使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必须运用国家不同的行政权利来进行互相的监控,如加强审计监督,行政检查等等。再次,应当加强在同一机关内部不同工作职权间的互相监控和制约。
(三)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论的精义所在。我国“依法治国”,“行政法治”的实质是人民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设定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行政权利的所有者只能是人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只能是行政权利的行使者,这正是我国行政权力的来源。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定期对行政机关的业绩进行考核,对重要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行政不当和违法行政。
(四)行政执法者对权力意识的正确认识,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内在动力。
当前,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使他们通过学习,真正弄清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特别应当弄清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在干部职责的法制观念方面,至今仍然在工作作风上还保留着浓厚的“衙门”味道,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就是这一作风的真实写照。遇到应该处理的问题,有些干部往往听下级汇报的多,真正下去深入了解调查情况的少;采取简单命令者多,征求群众意见的少;一锤定音者多,采取民主措施的少。动辄从干部自身权力“管”、“治”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不注意履行干部职责或管理义务。鉴于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制观念,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要合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超越法律的界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许多行政法律和法规中,都规定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责任条款。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正趋向完备和明确,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五)对行政机关加强舆论监督。
舆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块重要的阵地。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我们也离不开这块阵地。毕竟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应该是循序渐进的。道德调整不了,我们才借助法律。
综上所述,行政权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使。简言之,即依法行使是职权和职责统一的必然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既要遵守行政实体规范,也要遵守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应着重监督控制,否则职权的合法行使也没有保障。行政权行使既有权限,范围的法律规定,也有职责,程序的法律规定;既是行政行使的法律保障的依据,也是行政权行使的法律控制的依据,都是行政法要件解决的核心问题。就行政法合法行使的前提和基础而言,应肯定行政法律规范的保障功能;就确保行政权合法行使而言,应强调行政法律规范的控制功能。两者并不矛盾。保障和监督是法律规范两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功能。“保障”是“监督”的要求和基础,没有“保障”,“监督”就没有标准;“监督”是“保障”的实现和保证,没有“监督”,“保障”就会落空。作为规范行政权的行政法,体现着法律的保障和控制功能。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控制是实现行政法制不可缺少的。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四
犬马之齿,已及三十,一路磕磕绊绊走到了象牙塔的尽头。几度意懒心疏,每次都是在爸爸妈妈的支持下坚持下来,度过了一个又一个难关,这个博士论文首先当作给他们的献礼吧。
幸运地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得到*老师的指导,引领我在无线通信领域开展研究。花甲之年仍坚持在第一线指导并参与科研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鞭策着年轻人在学术道路上不可懈怠,也示范着一届届的学生在今后的事业发展上勇攀新高。
从见到*阿姨,记忆中学术之外更多的是生活的细节。水处下而包容,容污而不惊,无声无息地滋润出新芽,托起孩子们远航的风帆驶向理想的彼岸。清泉洌洌,可以濯人面,夜雨朦朦,可以润人心,阿姨对我的影响将受用毕生。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读博期间遇到许多博学笃行的同窗,和他们共同钻研是我的福气,个人的进步离不开同学及同行间的相互交流和启发。在此一并谢过,让我们互相帮助,携手并肩,共同编织锦绣的未来。
感谢两座母校,××大学和××交大的培养。带来的是童稚,带走的是专业本领,更是被涓涓书香沁浸过的治学为用,知行合一的传统。马足出群休恋栈,燕辞故垒更图新,昨天我们以母校为荣,明天母校将为我们骄傲。
疾驰的列车离不开每根枕木的支撑。疲劳的旅人,嗅到空中不知何处飘来的芳香,停下脚步脱帽致以深深的敬意。这些年在南京的求学生活中,得到了许多来自各方面的关心,感谢所有为知不为知施善于我的人。
绽放在夜空中的礼花短暂却绚烂,流彩整个苍穹,映红了人们欣喜的面容,我要做那最高最亮的一颗,以此回报所有帮助我爱护我的.人们。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五
在我的博士论文终于快接近落笔的时候,心情是十分激动的。虽然我还不知道自己是否能够通过答辩。繁忙的工作使得我无法专心完成论文的撰写,这一年来,一直处在焦虑中。我不断地更换论文的题目和构想,时刻和学校丁维克老师保持联系,也许我是打扰老师最多的学生,在这里首先对丁老师表示感谢。因为我太希望通过此次的论文,把自己这几年在民营企业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希望自己的文章真的能对这些企业有所帮助。
在迷茫中,我遇到了上海大学房地产学院的严国梁副教授。简短的聊天,他启发了我的思路,从而确定了本文的题目。非常感谢严教授。
特别要感谢的是俞文钊教授。本科毕业的论文就是在俞文钊教授的指导下完成的。调查研究的方法就是当年俞文钊教授教会我们。只是近了,也许我们能记住的东西不多,但俞文钊教授曾经说过,理论要为实践服务,要做应用型的理论工作者的教诲一直影响我做人做事的态度。现在俞文钊教授虽然已经退休在家,但仍然笔耕不辍,深深地打动我。最热的天,我到俞教授家上门请教,俞教授给予了我仔细的教导,帮我理清了思路,增强了信心。同时还将他最近的出版物赠送与我,这给了我做好论文的很大动力。
我还要感谢我的同事们,他们给了我最真实的素材,让我很有信心摆出自己的观点。他们没有回避我这个人力资源经理的角色,讲了真话、实话。
我还要感谢网络。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学习的最好帮助,谢谢那些在网络上贡献他们聪明才智的学者。凡是我文中采用的部分,我都已经编入我的参考文献目录。
写到这里,越发感到自己工作得不够深入。真心地希望得到指点和帮助。
范文二:
当写下论文的最后一笔时,才真正的感觉松了一口气。说实话,从开始提笔至今,已经一年有余,但因这期间发生一些事情导致论文进度严重落后,直至最近一个多月才算是进入正轨。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又多次感到无从下笔,无法继续。每一次,都是老师、家人、朋友给我了莫大鼓励,才让我有幸能够完成这篇论文。在此,我真心感谢每个悉心照顾的老师们、家人们以及朋友们,感谢所有给予我帮助与鼓励的人们。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我的导师赵智宏教授不仅是一位有着丰富学识、严谨治学态度的学者,也是一位时尚靓丽、和善具有亲和力的知心长辈,在我的学习和生活上都给予了很大的帮助。
本论文的研宄方法与思路、论文的框架与提纲以及论文的写作,导师都仔细审阅并多次提出修改建议和指导意见。在我迷茫时,是老师的开导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给我指明未来的的努力方向。衷心的我的导师赵智宏教授说声:谢谢您!
其次,我要感谢学院的每一位老师。是你们辛勤的付出完善了我的知识结构,同时培养了我严谨治学的品质。尤其要感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答辩委员会的导师们,在我因父亲去世无法完成论文预答辩时,给予我第二次机会,谨向您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和最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朋友。感谢我的家人对我的支持,感谢朋友对我的鼓励和陪伴。
此外,我还要要感谢原任百瑞源营销总监王磊和现百瑞源枸杞产业发展公司宣传部的王筱峰部长,感谢您们给我提供所需数据和资料的同时,也为我论文的写作提供宝贵的意见。
范文三:
在我撰写论文的期间,我受到了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各位领导、老师们的`耐心详细指导,不仅使我在专业方面获得了更多的知识,而且完成了论文写作,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尤其要感谢我的导师——杨刚教授,他严谨的谆谆教诲,从多方面给予亲切的指导使我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了进步,在此特别向他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还要感谢吉林大学管理学院mba管理中心的老师们,为了我们的学习顺利完成学业,为了我们得到更好的学习效果和环境,他们辛苦努力地工作着,从无一句怨言。在此,也跟他们说声“谢谢”。
同时,我还要感谢那些在求学的过程中,一路相伴共同度过了一段最充实而难忘的时光的同学们,我们在学习的时间里相互帮助,一起提高,结下较深的友谊之情。在此,也向同学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给与我很多关心、支持的人,谢谢你们!所有的这些我都会铭记在心,以后更加刻苦的学习,建立更多无限快乐的回忆!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六
公法权利使用的目的是约束行政机关,引导行政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总结,公法权利可帮助行政人员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导他们从法学角度思考与运用权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同时,法官也需要将公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行政诉讼的标准之一。但当前行政法中对公法权利的界定与研究依然较少,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论不完善的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项规范与法律的履行将更加有难度。
行政法的出台在于保障人权。包含人本身,还包含了“相关权人”、“受害人”等“间接相对人”,包含了与权利保障人无关的人员,称为匿名公民。这一权利规范不仅将行政法作为基础,还将物权法、宪法作为保障。此外,行政职权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等均有着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下才能形成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也是各项人权法规建立的基础保证。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实的宪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权利仅以一个课题形式出现,必须成为一种行政学描述或者指导性研究才可以满足人权要求。另一个值得紧张的问题是,公法权利实施的基础是具备主观诉讼标准,要想将行政诉讼功能真正实现,就要在实践中正视公法权利问题。但是理论上行政法仅是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命题体系,“行政”与“法”的关系是核心,保障人权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员的各项行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审查上没有体现出来,只要是权利受到任何威胁,均有权起诉。由此,不能简单的将行政法学原理运用到行政诉讼法学中,对确保其稳固的根基进行寻找,才能实现双向流动的行政法学支架式结构。
二、构建与体系。
1、公法权利分析性结构“公民由公民法获得权利”,这一观点可以作为构建公法权利的起点,可以看出,公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等单一概念存在密切联系。由此,必须围绕权利命题将命题分解,逐层将问题本质揭露出来。个人或者组织权利予以支持有着正当理由,并且与法律地位、关系之间存在互通性,这些关系之间构成了三阶层模式的基础。第一层阶层是权利立证问题,也可以说是问题层,法教教义学论证直接与法律相关;第三个阶层围绕“法力”问题,是主观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满足既定义务的能力;第二个阶层是权利分析与构造。具体来说,对于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的主观权利的了解,是以上关系之间的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定行为权利为权利人所具备时,义务人同时也具备了履行这一行为的基本义务。公法权利可以从层面上清除解释公民权利,即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公民、国家、自由或者请求是构成的基本要素。可以转换为以下关系: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都是公民范畴,面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与平等,或者国家享有的请求权。人民一旦享有这种权利就同时享有请求权,国家不仅具备权利,同时还需要履行义务,这样解释,权利被认为是公法权利就理所当然了。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并存的情况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其他职权,也需要连同国家意志一起服从,针对行政法来说,可以将公法权利总结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的自由,或者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请求权。2、公法权利类型与体系分析性分类方法与类型化方法是公法权利分类时,法学上提供的两种方法。前者通过抽象与模糊涵摄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体系。而后者则是借助功能关系,通过要素的变化,出于法律目的构建的'体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确,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着空洞的内容,而后者灵活性于针对性强,但是体系本身模糊有歧义。必须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将两者矛盾化解,但是难以将要素关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开放性增强,但必须通过理性论证进行要素增减。
三、论证与应用。
1、法条规定的公法权利立法者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公法权利,比如在《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申辩权、陈述权是基本享有的权利”,这条法律将公民、法人作为了享有权利的主体,行政机关则成为义务人,通过法律清晰将公法权利基本要素体现了出来。因很多权利对应义务,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法条规定中将公法权利推导出来。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保护权”,可以间接说明该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义务,行政法教义学认为不能产生公法权利。但法条中给出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是否对应公法权利,此方面依然有争议。一般来说,物权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毫无联系,但是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侵犯”。“任何单位”实际上将行政机关包含在内了。此外,行政权与物权之间形成了某种关系,比如“行政保护物权”、“行政消灭物权”等,如果转化为公法权利,就是物权人针对行政机关享有自由以及请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由此可见,可以将“公民在物上的权利”称之为“典型主观公权利”。2、法条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律条文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具体体现在:法律条文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以及定义上存在模糊。法条缺陷可以称之为续造问题,法律解释问题则是定义模糊体现的。法律在行政原则上有优先权,可以续造法律,这种情况就让行政法的权限缩小了。但是宪法中的公平原则,促使行政法的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在行政法中满足信赖利益要求,也就是续造出的权利。宪法对权利的定义较为特殊,分工结构促使行政机关对公法权利的解释更加全面与具体,这是公法权利得以明确的基础。由此,对于公法权利的清晰规定,重点在于法律解释。
四、结束语。
公法权利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重点,行政法学面对日益增大的法理压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权利这一概念。当前,很多学者已经通过不懈的努力收集资料,运用更加成熟的法律进行公法权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权利在不久的将来会真正成为公民受用的权利。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七
我还要衷心感谢给我们授课的各位老师,等,以及其他所有辛勤工作的老师们。
正是由于他们孜孜不倦的教诲,让我学到了诸多的专业知识,并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如何求知治学如何为人处事。
同时,我也要感谢我亲爱的同学,谢谢她们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我的帮助和鼓励。
感谢一直默默支持我的家人,他们永远都是我坚强的后盾,他们给予我的爱、理解、关心和支持是我不断前进的动力。
最后,衷心感谢本次论文答辩中的专家教授们,非常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审阅论文。
宁静、温馨的校园生活可能就此远去,步入社会才是我们这些萃萃学子生命历程中真正挑战的开始。
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与挫折,但不论身处何境,我一定会奋斗不息,生命历程中那盏指引我前进的路灯也一定会永久不熄!
在论文完成的过程中,除了我自己一年来的潜心学习和研究之外,也凝聚了很多人的心血。
在这里,我要感谢帮助我完成论文的所有人。
其次,感谢**大学会计系的各位老师们,在学期间有幸聆听***老师、***老师等众多师长的教侮,正是他们的辛勤教学、无私授业,使我顺利度硕士研究生三年的学习生活。
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地度过研究生生活的舍友:****及各位同学,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我会永远怀念我们在山西财经大学度过的三年美好时光。
最后我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对我一直以来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让我顺利完成学业,您们辛苦了。
时光飞逝,转眼间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己经接近尾声,在这三年中我学到了很多,收获了很多:有失落,有感动;有艰辛,有坚定;有困惑,有梦想。
感谢**大学提供给我发展的空间和平台,感谢所有老师们无私的奉献与付出,感谢各位同学真挚的友谊和关心。
感谢和我同师门的所有师兄弟、师姐妹,是他们让我感受到了大家庭的温暖;。
感谢在我读研期间认识的各位朋友,因为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中,他们都使得我的人生更为精彩和丰富,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也使我变成了更好的我。
本论文的完成也离不开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二十多年来含辛茹苦,用他们的青春置换了我的青春,不但提供了我生活的给养,更是教会我为人的道理,如今他们已经不再年轻,而在此我表达深深的感激,并期望能尽早回馈他们,做到身为儿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我还要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老师们致以真挚的感谢。
老师们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耐心细致的上课风格,传授了知识,激发了兴趣,也使我的研究生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今天的成绩只能代表过去的努力,未来有更多新的知识需要去领会,有更多新的领域值得去探索。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懈奋斗,永远进取,永远拼搏!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八
尊敬的领导、来宾,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厦门大学xx学院级博士研究生xxx,非常荣幸能够代表自然科学学部的全体毕业生在这隆重的毕业典礼上发言。
与厦大结缘始于,除去一年的工作时间,厦大始终是我生活的重心。六年的厦大学习时光沉淀了太多值得回味的故事和情景,忘不了那绚烂至极的凤凰花,忘不了那沁心幽远的芙蓉湖,更忘不了行走在树下、湖畔的身影。这其中,有你也有我。我们或在忙碌紧张地准备着实验,或在进进出出翻阅着资料,或在实验室、食堂和宿舍之间来回穿梭……我们流过眼泪,却伴着欢笑,我们踏过荆棘,也收获硕果。老师们的谆谆教诲、同学间的无私帮助,让我们在“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校训的浸润下不断成长。
在厦大的六年,作为一名理科生,我亲身感受到了厦大自然科学的发展与壮大,见证了本部楼群的焕然一新,我们的实验设备越来越先进,我们的学习环境越来越优越。从最初院系之间的各自为政到现今大学部的形成,从最初南方之强的地位到现今向世界知名研究型大学迈进的目标。我们欣喜不已,我们责任在肩。
自然科学贵在探索,但我们从未止步于探索。芙蓉湖畔我们悉心聆听大师的谆谆教导,白城边上我们共同探讨自然科学的奥妙。我们注重理论探索,我们也注重实际应用;我们关心实验结果,我们更关心地球和生命。
自然科学重在踏实,但我们从未囿于象牙塔的围墙。从微小的粒子到浩瀚的宇宙,都是我们研究的对象;从实验室到大洋科考船,都能看到我们的身影。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和论坛不仅极大地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更为我们提供了宽广的交流平台。
如今,走在凤凰花开的路口,心中的激动和感慨无法言表。感谢母校,是您教会了我们在以后的工作道路上要继续“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感谢学部和学院,是您让我们切身体会到了自然科学的无限魅力。感谢敬爱的师长,您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前沿的学术思想、进取的科研精神,引领着我们在科学研究的道路上大步前行。学术上,您是不厌其烦为我们答疑解惑的良师;生活中,您更是诲人不倦帮我们排忧解难的益友。
带着渐行渐远的记忆,拎着装满知识的行囊,我即将离开美丽的校园,走向社会,奔向明天。我想,我们不会忘记刻骨铭心的同窗友情,不会虚度光彩绚丽的青春年华,不会放弃坚定拥有的信念理想,不会辜负老师家人的殷切期望。
借此机会,请允许我用三个词描绘我们此刻的心情:感恩、启航和祝福。
首先是感恩,厦大曾经是我梦寐以求的地方,现在是我梦想成真的摇篮。感谢厦大,感谢厦大的老师和同学,感谢我们的父母、亲人和所有关心我们的人们,是你们的共同培养和教导才让我们得以展翅飞翔。
然后是启航,临近毕业的我们身处不一样的平台,心怀更伟大的理想,厦大是我们人生之梦重新开始的地方,我们要牢牢抓住梦的翅膀,奋然前行,乘风破浪。
最后是祝福,衷心祝愿我们的母校硕果累累,再书华章!祝福我们的恩师身体健康,桃李满疆!祝福同学们前程似锦,事业有成!
谢谢大家!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九
摘要:从新公共管理时期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和成熟,工具理性主义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工具理性弊端和局限的暴露,以及以人为本观念的不断传播,这个社会对人的价值、尊严、本质的重视重新被唤醒,从此价值理性强势回归。在扬弃工具理性自身特点的同时,价值理性利用自身优点,与工具理性相互竞争、相互合作,辩证的作用于现代公共价值的管理,打造出一个全新的现代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管理的理性转变以及转变带给自身的时代意义,分析了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管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时代意义。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完成自身的演化,理性主义承载了主导者的责任,公共行政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自我,提升自我,使得行政管理自身越来越趋向科学、民主和理性。行政管理理性主义模式的转变,顺应了时代潮流,也契合了行政管理大的演变规律。
一、行政管理理性及其转变的必然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价值理性即“通过有意识的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它不像工具理性那样注重效率和利益,它在行为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就是“价值”这两个字,注重人自身的属性和本质,价值理性可以体现出一个人对于社会的价值思考,更体现了一个人对于价值的理性思考。
(一)工具理性主义的消极影响。
1.“机器式管理”的危害“机器式管理”指的是把一个行政管理系统看作是一个冰冷的没有感情的机器,在这个机器身上,各个零件只能在各个位置上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彼此之间不可共生和互通。而工具理性模式下的组织系统,组织内部的运作就是这种机械化的关系,互相之间不共通。各个岗位上的人员就像机器人,在工作中不会投入更多的激情和心力,当然也不会有饱满的热情,工作过程中缺乏干劲,缺乏创新,一切都是在一个既有秩序却又死气沉沉的环境下运行。2.形式主义的误导形式主义在工具理性主义影响下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很容易滋生。在官僚制中,规章制度是其运行的制度基础,甚至对政府的规章制度过分的强调、过分的崇拜,导致了这种形式主义掩盖了价值理性的内在价值。组织成员对于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都自觉地严格遵循着,他们为组织内部的工作营造了井井有条的和谐氛围,对制度的遵循也渐渐地趋向了简单的完成任务,保证整个组织机制高效有序的协调运转。久而久之,形式主义就这样形成了。
(二)从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的必然性。
1.价值理性是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在发生变革的时候,上层建筑的变革也是必然的。追溯人类社会的经济成长史,从一开始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模式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以工业经济为主流模式的资本主义社会,再到以知识经济为发展主干线的现代社会,是经济领域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如果以以上三种经济模式作为三个时间段去追溯政治发展史的话,农业经济对应的是君权主义,工业经济对应的是政权主义,而所谓知识经济对应的就是人权主义。现代社会的知识经济模式正在起步阶段,它将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伴随着它的脚步的就是人权主义了。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国家在着力于把“管理型政府”打造成一个“服务型政府”,人们对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民主意识、民主观念空前觉醒,对强制性、冷漠型的管理方式越来越排斥甚至反抗,这也是一种管理模式的演化结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价值理性的回归是时代发展变迁和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
2.价值理性是公共价值管理的理性选择首先,核心价值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绩效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公共价值创建。价值根源于人的期望和感悟,公共价值的创造才是人们追求的新目标。其次,人性倘若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理性经济人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反思理性人,当人的角色转化成反思理性人的时候,他的思维已经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价值,有了对自我价值的理性判断。再次,政府角色由之前的掌舵人变更为其后的“战略家”。政府不再是一个管理者的角色,而是一个出谋划策的`战略家,在观望的同时从旁协助。
3.价值理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随着变革的深入,经济格局的调整,社会步入高度复杂化和高度不确定化。价值理性便是主张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呼唤人的本性,坚持以人为本,为群众服务,走群众路线,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才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最本质的要求。落实并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有助于政府更好的权衡利弊,尽量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有助于政府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消除贫富差异;有助于人民和政府和谐相处,便于决策更高效的施行落实;有助于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行政管理理性主义转变的时代意义。
(一)有效解决了行政管理中的矛盾冲突。
1.解决了行政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一个很明确的区别就是:前者主要处理效率问题,后者主要处理公平问题。然而公平和效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人们对政府的期待和要求,一方面希望政府大力维护公众利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期待政府承当起社会责任,促进经济成长,所以就产生了这对矛盾。在行政管理体制由以工具理性为重心转变为以价值理性为重心的今天,以人民利益为依据,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前提,以共同富裕为口号,为政府在解决这对矛盾方面提供了指路明灯。这就是以价值理性为主,工具理性为辅,两者辩证统一,竞争融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的进步。
2.解决了行政执行中信念与责任的冲突责任是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组织都具有的重要特征,具有制度性,是一个可以量化和衡量的概念。信念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信念不具有强制性、客观性、规律性。当信念冲破责任的底线,就会和责任发生摩擦。行政理性的转变不仅是理论知识的转变,而且理论作用下的实践方式也在相应的调整着。
3.解决了行政管理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正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两种差异理念的表现。道德体现了人的主观意识,其中夹杂着主观信念和情感表达的部分,具有非强制性。而法律具有道德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制度性和明确性,它更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手段,强制要求这每一位公民去遵守。德治与法制的统一是现在社会急需落实的事情,当价值理性更主动的作用于行政管理时,行政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就会站在价值的角度,理性的去判断,既要合情合理,符合人之常情,又能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偏不倚。所以要合理的运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让它们相互融合,辩证的作用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
(二)重塑了行政管理中价值理性的内核。
在现代行政管理体制中,我国本土的公共行政深受西方早期工具理性的影响,甚至有过过分推崇的时期。在我国本土价值理性尚不成熟、尚不完善的时候,西方工具理性在中国的越位发展使国内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系产生了碰撞和扭曲。在实践运用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应该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两者中任何一个单独作用于行政治理,都将会造成行政管理道路的停滞,甚至倒退。行政管理体制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转变拯救了日渐势弱的价值理性,填充了价值理性的内核,扩宽了价值理性的层面,使原来狭窄滞后的内核变得宏大且包容。这样的价值理性才可以运用到社会实践中;才可以为工具理性提供价值指导,做工具理性的精神支柱;才符合行政发展的需求。这种转变后的融合新理性的行政模式才会和时代发展相契合。
(三)引导了行政行为走向科学化理性化。
1.促进了行政目标逐渐趋向合理化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具备一个明显的特性,即就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价值理性是种以人类主体为重心的理性,它和工具理性最大的区别就是更多的眷顾人们的需求,关切事物存在的价值,是对现在的行政目标涵盖着更多的价值成分的考量。相比于工具理性的机械化、官僚化的行政统治,价值理性的行政文化偏向人治、德治的成分较多。这种德性行政所关注的是人的价值需求和意愿选择,包括人们的民主选举,民主参与。
2.引导了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化在之前的行政文化中,人们在组织中分工明确,规范有秩序的做着自己的工作,不考虑工作的意义和目标,不考虑这样做的价值和后果。而价值理性是一种批判理性,它为人们带来了一套具体的批判标准,使人们的自主意识得以觉醒,更加关注人的主体意识。规范了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目标和发展方向。
3.促使了以德行政得以实现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形成了一种称之为道德理性的思维模式。道德理性是用良心致良知,是一种美好的、纯净的内在心灵思维方式,它所寻求的是一种尽善尽美的存在,是一种大德大爱的展现,追求一种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道德范式,集中传播道德规范、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精神等,以这种方式来指导人们设定正确的行政目标。
三、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管理过程容易造成工具理性的膨胀。
现代的行政管理技术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且快速更新换代的时代,政府在注重绩效的同时,会引发管理模式的技术化效应,这种模式会慢慢走向僵化,会加剧工具理性的蔓延和膨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管理目标的置换政府的公共管理目标是人民的生活,人民的幸福指数。想要为人民谋利益,就需要每时每分关注着人民,及时为人民解决问题。而如果只注重管理技术的创新和改革,政府集中在人民身上的精力就会大大减少。久而久之,管理就会偏离主干道,忘记初心。
2.管理思维的僵化管理思维的僵化,主要是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说的。现代管理技术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政府形成了一种固定式的单项度思维,特别是地方政府,很容易形成一种误区,即就是按照新的管理技术去执行就是正确的。这种思维方式会转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重心,把本该放在行政结果、行政效益上的注意力,转移到了该运用那种行政方法上,使地方的行政管理受制于新技术的视野,他们会或自觉或不自觉的去遵循技术的程序,并按照其路线走下去。这种现象持续和蔓延下去,会削弱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水平。
3.管理方法的单调地方政府除了承担治理一方区域的责任,还肩负着跟着党走的使命。这使得他们对国家机关新的管理精神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它们认为新的管理方法才会让它们紧跟上级组织的脚步,让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换发生机。但其实,针对有些问题,传统的管理方法会取得比现代管理方法更好的效果。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懂得取舍,灵活运用管理方法。不然会适得其反,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益却没有太大变化。
(二)两种理性的运用失衡。
两种理性的失衡主要是工具理性的敦促作用。工具理性文化与以人为本的价值文化有着迥然不同的理念,工具理性的推广和运用主要从三方面加剧了两种理性失衡:
1.政府本位政府本位和民众本位是两个基础性的选择,是一个政府要进行公共事务管理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从本质上出发,政府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工作和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事实上,在工具理性主义的影响下,绩效考核会成为政府行为的追求目标,对于体察民情之类的事情做的是少之又少。
2.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希望自己的所作所为能为人民带来利益,能受人民欢迎。但这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的轻而易举。人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群体,他们的利益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且其中还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分歧,譬如: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等。而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最大的影响就是在上述利益冲突中,他们的选择不会是理性的,而是被功利心左右,偏向眼前和局部利益。这既不利于长远发展,又不能做到顾全大局,对国家前进的脚步有阻碍作用。
3.唯形式论唯形式论主要指政府走形式主义,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绩效内容甚为看重,而对一些具有真正意义和精神的东西视而不见,使政府华丽的业绩外表下空空如也,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就要求政府组织对工具理性的传播和运用必须小心谨慎,把它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度上,万不可使其越俎代庖,从而影响国家机关对政府治理道路的整个设想和计划。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随着学生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如何不断增强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通过分析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意在强调物业管理者与学生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论文关键词]高校公寓管理法理。
高校公寓管理是指高校坚持以育人为出发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结合高校实际,采取各种科学、可行的方法,合理地配置资源,旨在为教学和科研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一、公寓不被擅自进入权与公寓管理权的冲突。
案例:一天,某高校一位学生手持一张《学生公寓违章物品没收通知单》,到公寓物业管理中心投诉,称管理员未经本人同意,擅自进入寝室检查,他对此做法表示强烈不满。他认为公寓管理员没收“热得快”可以理解,但“乘无人而入”无异于窃贼所为,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嫌疑,并要求今后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其寝室。公寓内的很多学生也认为公寓管理方的做法太过分。他们认为:“既然交一年1200元的住宿费,我们就是房间的主人,公寓私配各寝室钥匙,万一遗失了贵重物品责任该谁承担?”而管理员则称,公寓管理人员的这一做法是为学生着想,绝对不会偷拿学生的财物。物业经理对此也作了耐心的解释,并将《学生公寓管理手册》中关于禁止在寝室内使用违章电器的相关管理规定读给该学生听,并说明“热得快”只是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保管,而不是没收,等到假期办理相关手续后便可以领回。
以上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可以说是在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学生公寓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学生住宅”,而住宅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受绝对保护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英国著名哲学家、现代法治的奠基人洛克曾有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说的就是这种“住宅不受侵犯”的绝对权利。而在我国各高校的学生公寓管理中,管理员处均存有各个寝室的钥匙,这在我国已成为一种“惯例”。从公寓管理方面来说,管理员利用学生寝室的备用钥匙,检查学生寝室内的卫生和安全情况,属于日常性工作。这对保障学生公寓的安全,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寓管理者未经过学生同意,到学生寝室中检查,并收缴违规违章物品,对于这一行为的确是一直存在争议的。一方面,擅自收缴学生的违禁物品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若放任不管,又将给学生公寓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过去在对学生公寓的检查中,只要发现违章物品就一律没收,统一销毁。学生对这种处理方式的意见很大,经常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了师生关系的紧张,增加了公寓管理的.难度。虽然如何界定管理人员私入学生寝室的行为,我国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仍然是有必要探讨的:
1.学生公寓是否是“公共场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问题很难界定,学生公寓也很难符合“公共场所”的概念。因为,从公共场所的概念来看,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这里的“公众”不是特定的,而学生公寓的学生个体则属于特定的人。我国关于高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甚少,学生公寓管理几乎无章可寻。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公寓的规定:本科生为4人一个房间,硕士研究生2人一个房间,博士研究生1人一个房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将研究生的房间也界定为“公共场所”。笔者认为,学生公寓或可称为“准公共场所”。
2.学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在学生寝室无人时进行“检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文件对此都没有规定。从法理上看,如果学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门是作为学校行政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是不得随意进行检查的,否则就是越权行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学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门是作为企业(包括社会企业)来进行公寓的日常管理,在权力的性质上则不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不具有单方的意志性和强制性,而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据合同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在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公寓管理员没收“热得快”或其他大功率电器,其实是大可不必的,更没有必要“私入学生住宅”。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公寓管理者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此类问题。而且教育部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学生公寓内要设立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灾发生。要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每年都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宿舍的卫生检查应该安排在学生寝室有人时较好。
二、学生公寓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学生公寓作为学生集体生活的重要场所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如果学校公寓管理规则的设置只倾向于对学生作出单纯义务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势必难以为学生所普遍接受,并内化为其自觉的行为,也难以调动学生自觉遵守与维护规则的积极性。
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类案例时,笔者认为不应该只关注其表面现象,而应该深入分析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表面上双方矛盾的焦点是:学生一方的公寓不被“非法进入”和公寓管理一方的公寓管理权。但从双方的法律关系上分析,学生租住公寓(学生每学期向学校交纳的住宿费可视同为租金,其标准由国家制定)就同公寓管理者形成了一种租赁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例如,承租方不得破坏房间基本设施、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说明出租方不得在承租方不在时擅自闯入房间等。合同一旦签署,那么,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遵守执行,如有违反,则按违反合同约定来处理。这才是一种理性的、合法的处理此类问题的途径。如果我们缺乏法律的思维和合同约定条款,就无法去判断公寓管理人员私闯学生公寓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在履行公寓管理权利行为,这里的关键是要强调不得“非法侵入”。
其实关于学生公寓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我国教育部是有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等各单位和人员之间,要建立一种严肃、有效的契约关系,各自有关方面都要严格按契约规定办事,以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保证各项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公寓的正常的生活秩序。”这是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学校制定的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如果是学校单方制定的,则有格式合同的嫌疑,难以获得学生的认同和合法的地位。
过去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是精英教育,国家把有限的财力大量投入到高等教育中,而如今高等教育已经实现了从精英型向大众型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师生关系已由传统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伦理关系演变为世俗化的契约关系,也有必要对学校的权威进行重新审视。高校后勤管理随之也由原来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进而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在前文的案例中,为什么学生会对公寓管理人员私配钥匙和私入学生公寓的行为产生质疑呢?笔者认为,一是因为缺乏合同约定,我们无法对此行为作出判断;二是因为人们很容易将租住公寓行为视为住宅所有权行为(即学生所说的“我们就是房间的主人”),即将租住公寓所形成的租赁法律关系理解为住宅所有权关系。但实际上,租赁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双方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靠合同来约定,它是一种受限制的法律关系;而住宅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受绝对保护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这同租赁法律关系的受限性有区别。就租赁法律关系这一点来说,笔者认为学生租住公寓同租住宾馆饭店表面上看来并无差异,但实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学生租住公寓应与租住私人住房无差异。
正因为如此,早在1861年,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研究古罗马时代契约史后,曾有以下著名论断:“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的社会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个论断已经成为一个著名的社会进步公式。而且“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虽然现在每一个谈论法律和社会进步的人都知道梅因“从身份到契约”这句话,但其内涵却鲜为人知。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是高校后勤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引进物业公司来管理学生公寓,则更需要维护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在学生公寓管理中有很多权利和义务需要重新确定,并不仅仅只是擅自闯入的问题,而其中的关键问题是要有合同约定,双方平等地按合同约定办事,真正体现一种契约精神,这也是现代法治精神之所在。
三、结束语。
在本文的案例中,学生的维权意识值得推崇,但学校后勤管理层还没有真正明确自己的权限。该案例的处理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认真研究其中所反映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到依法治校。当前高校后勤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在后勤社会化改革中面对社会和师生依法行使自主权。在实践中高校如何管理好后勤工作,不仅要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考宪法及民法的有关立法精神来处理。有关人士曾评论说:“学校屡输官司,关键在于许多校内规定不能在法庭上获得法律支持,依法治校已刻不容缓。”在现实工作中,高校后勤部门应是民事主体,其管理工作适用的应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对高校的后勤公寓管理如何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当然,目前专门针对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欠缺,尤其是是否要在该领域引入无过失责任制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在要求学生履行义务的同时,应首先保障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应当认识到学生作为自然人兼具受教育者和公民的双重主体身份,他们不仅具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具有作为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并通过民事和行政等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公民权,这些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或剥夺的。因而高校教育管理者通过管理规则为学生设定种种义务时,应首先考虑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否切实得到保障。”当代大学生的成长及其维权意识的提高又使现有的高校管理制度发生了变化,促进了制度创新。一方面,学生的发展内在地推动了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制度创新有效促进了学生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建立起学生发展与制度创新的良性互动。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一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行政论文初稿,请参考!
行政管理的法律规避问题分析。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动。出现了法律的一些变动状况。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规避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具有双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规则化法制化的道路。对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要去正确的指引,人们要对它也要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努力的去建设法治的社会。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条令颁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定规避现象就变得更为突出。如果长此以往,会严重地阻碍我国其他方面建设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我们要去仔细的针对他进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决这些负面的东西,推动行政管理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一、行政规定的法律规避的表现。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内容的一些影响,容易出现内容繁杂交叉的现象。拥有管理权的一些部门,从自己部门的利益出发,为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于自己内部的职员他们就会来制定一些比较对于自己内部员工有利的一些规定。并且指定能够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些法定规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门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规则对自己的某个方面有力,把同一个事情的问题制定出了两个方案去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级别管辖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规避,有些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管理的问题是十分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一些部门不愿意去行使这种规定,他们去逃避这种出现的问题。他们故意的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项目改成一些小的项目,不用去缴纳巨额的资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关的标准。有些地区自行去设置一定的标准,设置对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标准,而不是顾全大局。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着一些责任分管的不明确的现象,如果发生问题之后,这些负责管理的部门只会互相的推卸责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决问题,这种职责不明的现象在某一些地区的行政机关中时有出现。还有一种情况是几种部门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权,发生了一个事件由几个部门去负责的现象,这样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个地点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决。各种临时的去处理行政案件的部门,也会失误的出现这种现象。政府有时候设立去一些临时的行政管理机构去处理紧急的案件,如一些打击私方面的上层组织小队或者紧急的城市道路扩建的.部门等等。这些机构的出现,是为了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解决所出现的矛盾处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存在着一些私底下进行自主处理的现象。处理的过于着急有时候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老百姓们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实体法律规避的现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问题,那么许多行政办事机关就会受到一些利益的驱动,如果这个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也会自己去处理一些财务,甚至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有一些公安系统查获了一些案件的话,他们有些会不走实际的程序去将财务方面进行处理,法院也在逐渐的调查这种情况。有些原告在进行私了之后,可能会出现重新上诉的现象,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是被告会对原告进行撤诉的一些处理,而避免承担更大的一些行政责任。这种现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机关对人民的一种不负责任,不能够真正的做到为人民去进行积极的服务。在进行行政处理的时候,有些行政机关会与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协商,来减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烦。采取一些相对人能够去积极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对人接受了有关机关所提出的意见之后,与行政机关签订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证之后才会行使某种形式的权利。而且行政机关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违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对于法律进行规避。比如说一些卫生检查的机关对于饭店的某些服务不满意,或者是没有给予一定的优惠,就进行随意的行政处决。或者在其他方面给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对待。还有些行政部门,对于一些态度恶劣的服务,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都是自己私自决定的,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人民群众也会对此种现象有所反感。
三、对于行政现象中的一些规避现象的评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规避现象,这种现象虽然不能够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进行减少。他出现这种状况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并没有十分科学和先进经验,停留在过去的一些处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规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备,地区差异在此方面表现的十分明显,有些地区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显的比其他区域较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也会使行政的有关部门去作出相应的举措。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尽量的去避免一些规避的现象,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积极的改进,努力的提高和改进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尽量的去减少一些情况的发生。国家也要在此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控措施,让政府能够真正的为人民去进行服务。
四、结语。
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问题,我们要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逐一的去进行解决,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遵循着国家的一些规定的道路,并且坚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为一点困难就放弃。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发展成功的话,将会有力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要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变的灵活化和简单化。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和规则性,努力的发挥各种监察管理机构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设行政管理方面。
参考文献:
[2]陈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二
公法权利使用的目的是约束行政机关,引导行政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总结,公法权利可帮助行政人员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导他们从法学角度思考与运用权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同时,法官也需要将公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行政诉讼的标准之一。但当前行政法中对公法权利的界定与研究依然较少,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论不完善的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项规范与法律的履行将更加有难度。
行政法的出台在于保障人权。包含人本身,还包含了“相关权人”、“受害人”等“间接相对人”,包含了与权利保障人无关的人员,称为匿名公民。这一权利规范不仅将行政法作为基础,还将物权法、宪法作为保障。此外,行政职权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等均有着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下才能形成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也是各项人权法规建立的基础保证。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实的宪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权利仅以一个课题形式出现,必须成为一种行政学描述或者指导性研究才可以满足人权要求。另一个值得紧张的问题是,公法权利实施的基础是具备主观诉讼标准,要想将行政诉讼功能真正实现,就要在实践中正视公法权利问题。但是理论上行政法仅是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命题体系,“行政”与“法”的关系是核心,保障人权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员的各项行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审查上没有体现出来,只要是权利受到任何威胁,均有权起诉。由此,不能简单的将行政法学原理运用到行政诉讼法学中,对确保其稳固的根基进行寻找,才能实现双向流动的行政法学支架式结构。
二、构建与体系。
1、公法权利分析性结构“公民由公民法获得权利”,这一观点可以作为构建公法权利的起点,可以看出,公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等单一概念存在密切联系。由此,必须围绕权利命题将命题分解,逐层将问题本质揭露出来。个人或者组织权利予以支持有着正当理由,并且与法律地位、关系之间存在互通性,这些关系之间构成了三阶层模式的基础。第一层阶层是权利立证问题,也可以说是问题层,法教教义学论证直接与法律相关;第三个阶层围绕“法力”问题,是主观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满足既定义务的能力;第二个阶层是权利分析与构造。具体来说,对于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的主观权利的了解,是以上关系之间的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定行为权利为权利人所具备时,义务人同时也具备了履行这一行为的基本义务。公法权利可以从层面上清除解释公民权利,即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公民、国家、自由或者请求是构成的基本要素。可以转换为以下关系: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都是公民范畴,面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与平等,或者国家享有的请求权。人民一旦享有这种权利就同时享有请求权,国家不仅具备权利,同时还需要履行义务,这样解释,权利被认为是公法权利就理所当然了。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并存的情况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其他职权,也需要连同国家意志一起服从,针对行政法来说,可以将公法权利总结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的自由,或者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请求权。2、公法权利类型与体系分析性分类方法与类型化方法是公法权利分类时,法学上提供的两种方法。前者通过抽象与模糊涵摄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体系。而后者则是借助功能关系,通过要素的变化,出于法律目的构建的'体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确,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着空洞的内容,而后者灵活性于针对性强,但是体系本身模糊有歧义。必须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将两者矛盾化解,但是难以将要素关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开放性增强,但必须通过理性论证进行要素增减。
三、论证与应用。
1、法条规定的公法权利立法者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公法权利,比如在《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申辩权、陈述权是基本享有的权利”,这条法律将公民、法人作为了享有权利的主体,行政机关则成为义务人,通过法律清晰将公法权利基本要素体现了出来。因很多权利对应义务,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法条规定中将公法权利推导出来。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保护权”,可以间接说明该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义务,行政法教义学认为不能产生公法权利。但法条中给出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是否对应公法权利,此方面依然有争议。一般来说,物权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毫无联系,但是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侵犯”。“任何单位”实际上将行政机关包含在内了。此外,行政权与物权之间形成了某种关系,比如“行政保护物权”、“行政消灭物权”等,如果转化为公法权利,就是物权人针对行政机关享有自由以及请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由此可见,可以将“公民在物上的权利”称之为“典型主观公权利”。2、法条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律条文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具体体现在:法律条文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以及定义上存在模糊。法条缺陷可以称之为续造问题,法律解释问题则是定义模糊体现的。法律在行政原则上有优先权,可以续造法律,这种情况就让行政法的权限缩小了。但是宪法中的公平原则,促使行政法的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在行政法中满足信赖利益要求,也就是续造出的权利。宪法对权利的定义较为特殊,分工结构促使行政机关对公法权利的解释更加全面与具体,这是公法权利得以明确的基础。由此,对于公法权利的清晰规定,重点在于法律解释。
四、结束语。
公法权利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重点,行政法学面对日益增大的法理压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权利这一概念。当前,很多学者已经通过不懈的努力收集资料,运用更加成熟的法律进行公法权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权利在不久的将来会真正成为公民受用的权利。
【参考文献】。
[2]张雅琳.论公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区别和联系—以行政法和民法为视角的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06.143.
[3]雷虹,张弘.公民在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比较研究—以行政法和民法为分析视角[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34-38.
[4]董兴佩.行政法域的法益理论研究[d].黑龙江大学,.
[5]刘新少.公法视域内行政监管范围研究[d].中南大学,2012.[6]陈太清.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界限研究[d].东南大学,2010.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三
时光荏苒,岁月蹉跎,余来金陵攻博已近四年也。忆往昔,求学之路多有坎坷。离巴渝,走长安,奔夏口,屡不第,恢恢乎如败军之将,惶惶乎似惊弓之鸟。求学之艰辛,身心之疲惫,岂能一言以尽之。
壬辰之秋,赴考金陵,幸得拜恩师王公门下,而今已三载有余。恩师博通中外,蔚为大家。授学之术,深入浅出,探幽索微,妙趣横生,学生无不如沐春风。恩师育人,教吾明明德,做人在先,行事于后,此诚良师益友也。恩师之性,儒雅谦和,睿智幽默,师生相处,其乐融融,此诚人生一大幸遇也。想吾当年,初入师门,才疏学浅,耻寸无功,然先生不以余愚钝,激以励志,悉心指导,寄以厚望。先生之德才,若高山仰止,非庸庸如吾辈者所能望其项背。吾何德何能?反受此殊遇,感激涕零,不可报也!
六朝古都,钟灵毓秀,虎踞龙盘;金陵南大,物华天宝,地灵人杰。诚朴雄伟,巍巍大学之道尽在其中;励学敦行,赫赫明人之德皆存其里。吾之小成,亦得益众师之润泽也。桑公之博识,龚公之睿智,冒公之内敛,及张、汪、余教授等众皆德高望重之师,悉以言传身教,谆谆教诲如阳光普照,雨露滋润似久旱逢春!古人云“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抑辞师门,而必常怀反哺之义,跪乳之恩,感激之情,一言难表也!
同学之情,爱如姐弟,亲同手足。同窗几秋,论人生之理想,评教育之得失,荐兴学之举措,争学问于学堂,赏风光于田野,其乐无穷。孔子云“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师兄王飞之勤学,师姐红惠之潜心,同窗玉山之雅问,皆有所长,惟吾榜样。其余诸君,皆为真才实学之士,多有广益,受益匪浅,谨表谢忱。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贤哉吾母,勤劳齐家,艰辛备历,为人处世,身心表里,惟善惟良,高洁之风,遍传邻里,虽弥留之际,仍嘱儿修身之道、齐家之法、治事之理。母之大爱,犹巍巍高山之博大,似浩瀚大海之广阔,恨儿几生非能报之。悲夫,然天不假年,慈母未享一日之清福而撒手人寰,地倾一角,寸断肝肠!呜呼吾母,躯壳虽隳,灵则万古。
谨拟此文,谢师恩,叙学情,感母爱,学生不胜受恩感激,临表涕泣,不知所云。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四
20**年9月,我有幸考入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攻读高等教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许庆豫教授。在我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许老师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和言传身教,使我获益良多。博士论文从立意选题、结构安排、观点把握、材料取舍,许老师都耐心指导、悉心点拨。在论文成稿后的多次修改过程中,许老师都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而且还对行文作了认真仔细的推敲。许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宽厚的胸怀将使我铭记终生。
有幸就读于苏州大学教育学院,在这里我完成了硕士和博士阶段的学习。在我学习期间,教育学院的诸位老师精心授业,耐心解惑,使得我获益良多,为我的论文写作及今后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向周川教授、母小勇教授、崔玉平教授、赵蒙成教授、尹艳秋教授、唐斌博士、宋维红博士等诸位老师表示诚挚的敬意和感谢!
要感谢我苏州科技学院领导和教务处的同事:杨新海教授、张毅教授、吴健荣教授、吴红耘教授、付保川教授、徐宗宁副研究员等老师,正是由于他(她)们的鼓励、帮助和关心,使我能够在工作同时完成博士论文的写作。也要感谢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韦洪涛教授和孙长安老师,他们在论文完成过程中给予我诸多指导与帮助。
同时,要感谢接受访谈、问卷调查的南京大学汪霞教授,东南大学喻文才教授,苏州大学周毅、李晓峰等教授,苏州科技学院祝曙光、王建明等教授,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单强教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跃进主任,苏州市人事经理协会会长周海波总经理,苏州力点激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国彬ck),苏州市桃园酒店管理总公司符德成总经理,以及参阅的文献资料的编着者,你们的工作为本研究奠定了基础,原谅我不能把你们的名字一一列出。
学业的完成,离不开亲人的支持与理解。在我读博生涯里,妻子徐银香女士一直予以全力的支持;读博期间女儿出生了,女儿快乐成长给了我很多完成论文的动力;还要感谢我的父母、岳母,他(她)们为我工作之余的潜心写作创造了很好的条件,衷心感谢家人的大力支持和鼓励着我,是你们的无私付出,才使我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本人才疏学浅,论文中难免有很多小失误,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五
摘要:。
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实践中,鉴于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及刑事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要求上仍有明显区别,有必要规范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通过证据审查实现行政执法证据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变。
关键词:。
关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进行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有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行政执法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原因。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当行政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达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诉程度时,行政执法机关就不再有处理权限,应当依法将行政执法中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司法处理刑事犯罪行为,时间经过的不可倒流使得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只要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收集了,司法机关就不可能重新收集。基于以上原因,行政执法证据不能排斥在刑事诉讼之外,至于司法机关最终是否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则视具体司法审查而定。
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基于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两种不法行为性质不同,但两种行为表征大体相同,行政违法行为由于危害程度的加重成为刑事犯罪行为,在案发时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先行调查取证,随着证据的逐步收集,行政案件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进而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及刑事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要求上有以下区别:。
(一)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要求不同。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程序要比行政执法的证据程序严格,例如在询问要求上,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单独进行,否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但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证人、被害人不单独进行询问法律是许可的。
(二)证明标准和证据审查要求不同。刑事案件的查办要求证据之间有印证关联,单一的证据形式和种类不能最终定案;相比于刑事诉讼,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重点在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偏向于执法效率,证据收集过程中重点在某一种或某几种证据上。
(三)全国行政执法水平区域差距很大。很多行政机关取证能力有待提升,在行政违法案件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将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后,先天的不足可能将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进而不能实行刑事诉讼的目的。
三、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要求。
(一)证据的关联要求。证据要最终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行政执法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审查行政执法证据与待证事物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审查的最低要求。
(二)证据真实性要求。客观真实性是审查证据的基本点,在刑事诉讼中要着重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是对事物的客观反映。司法机关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来的行政执法证据时,应当重点审查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是否客观真实。
四、非法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排除情况。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行政执法证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规定了: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证据的行为是非法的,这也就指示出了非法行政执法证据的排除情况。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比行政案件的证据要求更严格,所谓举轻以明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当然要予以排除。但是,行政执法机关只是一般违反法定程序而收集到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就不能因为收集程序违法就必然予以排除。这一规定是基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具有稳定性、不受主观因素影响而随意变化。因此,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才应当予以排除。
(二)行政执法中采取秘密手段收集的证据。秘密录音、隐蔽录像等秘密手段随着技术的成熟已成为常用手段,为了取证的便捷,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也开始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举轻以明重,在刑事诉讼中同样遵守这个规定。但是,采取秘密手段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的证据材料则不一定予以排除。秘密取证并不等同于非法取证,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要行政主体的秘密取证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能作为行政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五、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审查方法。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这四类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据适用,但不能排除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这四类证据被替换、被伪造的可能性。基于上述原因,司法机关仍然应当审查这四类证据的来源、收集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
(二)违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当事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一般能完整陈述案件的整个过程,这样的证据很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虽然当事人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便捷途径,但受制于言辞证据的固有缺陷,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真实性存疑。基于当事人陈述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要求重新收集。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均属于言辞证据范畴,证人证言也具备当事人陈述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司法机关在接受移送后的侦查阶段应当对证人证言重新进行收集,除非相关证人已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重新收集,此情况下,在行政执法阶段收集的证人证言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时,证人证言不需重新收集也能作为刑事定案的证据。
(三)现场勘验等笔录证据。笔录类证据的审查主要看是否有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字以及现场勘查过程是否完整、是否有遗漏环节。行政执法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行政机关移送的笔录类证据持有异议,在可以重新收集制作的情况下应当重新提取后再使用;而在重新收集提取不可能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可以直接将笔录类证据在法庭上接受质证,如果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则可以采信,否则予以排除。
(四)鉴定类证据。在行政执法中取材并鉴定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重点在审查是否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鉴定人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鉴定资质、另外还要审查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行政执法过程中衍生的鉴定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在重新鉴定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要求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涉及到行政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两法衔接”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要求,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变,既规范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要求,又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在刑事立案侦查及审查起诉等阶段的证据规范要求。当然,最佳解决方案是最大限度地缩小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差距,保证证据之间的延续性。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六
站在毕业的尾巴上回头看,读博期间经历了高低起伏,酸甜苦辣,心里却满了感恩。
感谢恩师郑教授。在郑老师的悉心设计、指导下,我完成了这个博士课题。郑老师学识渊博,治学严谨,工作勤勉,对科研有独到的见解和洞察力。“教书育人”,郑老师不仅在课堂上传授知识,在实验室里着重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在生活中也关心学生的需要,重视学生的个人发展。感谢郑老师在我读博期间如慈母般的帮助、支持和鼓励。博士生涯虽然即将终止,但师生情谊历久弥香。
感谢余副教授在课题上提供的帮助和指导。感谢周副教授、陈副教授在我实验过程中提出的宝贵建议。感谢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何教授、冯教授等对我课题设计提供的建议。感谢实验室的同学在我读博期间给予我的支持、帮助和陪伴。
最后,感谢我挚爱的家人,谢谢你们在这条人生路上与我分担辛苦、共享喜乐,给我无私的爱和无条件的支持、鼓励。还有亲爱的师长和朋友们,虽然无法在这里一一提名致谢,但想起你们就觉得温暖,谢谢你们纯真的情谊。
直博生涯即将结束,这五年时间的点点滴滴,都是我人生中宝贵的经历和财富。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七
2、汉日动物词之国俗语义对比研究。
3、日语拗、长、拨、促音与中古汉语音韵对应规律研究。
4、司马辽太郎咱歴史小説研究。
5、语言类型学视野下的日汉语序对比研究。
6、现代日语可能表达研究。
7、现代日汉情态对比研究。
8、中国高校日语专业学生格助词使用的影响因素研究。
9、韩日语助词共现对比研究。
10、新中国日语高等教育历史研究。
11、日本近代言文一致问题初探。
12、韩日越汉字本土化过程研究。
13、汉、朝、日同形异义汉字词对比研究。
14、韩日禁忌语对比研究。
15、汉日比较视野下的汉语对比对生性研究。
16、汉日隐性性别词语对比研究。
17、日语复句句式变化研究。
18、中国高校日语专业学生中日同形近义词产出难易度影响因素研究。
19、明治以来的日本汉字问题及其社会文化影响研究。
20、日语多义感觉形容词的语义分析研究。
21、基于历史比较语言学的日语指示体系研究。
22、中日非语言交际的差异研究。
23、日汉否定表达的对比研究。
24、关于中日同形类义词的研究。
25、日本新闻翻译实践与研究报告。
26、任务型教学法在日语专业语法教学中的实验研究。
27、浅谈日语寒暄语表现。
28、翻译补偿视角下的《雪国》汉译研究。
29、川端康成小说在中国的翻译·传播和接受。
30、《罗生门》与《鼻子》的汉译本对比研究。
31、日语拟声拟态词的汉译研究。
32、关于日语中“猫”惯用句的研究。
33、从日语教学的角度谈母语迁移现象。
34、从语用学角度对日语会话中省略表达的研究。
35、从语境看日语第二人称代词的隐匿性表达。
36、日本人的集团意识的研究及其教育指导。
37、日语外来语的特征及其教育指导。
38、关于日语教育中日本文化导入的考察与教育指导。
39、《伊豆的舞女》中文译本中拟声拟态词的翻译。
40、试论文学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
41、中日同形异义四字成语的'对比研究。
42、社会语言学视角下的中日广告语言对比研究。
43、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日流行语的对比研究。
44、奈达功能对等理论在影视翻译中的运用。
45、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指导下的产品说明书翻译。
46、从《探求中国的山水》汉译本看游记类文本的翻译策略。
47、中日色彩语「青」侦娭偡傞対照研究。
48、中日同字词比较研究。
49、关于日语被动句和汉语“被”字句的对比研究。
50、现代日本语感情表现研究。
51、从《伊豆舞女》中文译本看翻译的跨文化交际行为。
52、《源氏物语》和歌汉译研究。
53、关于中日色彩词的对照研究。
54、中日惯用语中动物隐喻的对比研究。
55、中日耻意识及其在言语表达上的体现。
56、惠普日语客服的翻译实践报告。
57、关于低碳增长的日语学术论文翻译实践报告。
58、「偪傛偮偲」的暧昧性及其原因。
59、中日翻译中的语言文化差异与信息再现。
60、时尚类杂志文本的日译汉翻译实践。
61、新闻类稿件的翻译策略研究。
62、关于日语中食感表达的研究。
63、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分析日语中以“心”为中心的惯用句意义。
64、文学作品中人物描写的翻译技巧探究。
65、星新一小说翻译实践中翻译技巧的应用。
66、太宰治《人间失格》汉译本的比较研究。
67、对加译和倒译技巧的研究。
68、日汉翻译技巧-加译在实例中的运用和分析。
69、日译汉实践报告-《日本人和中国人这里不同》中常用翻译方法的应用分析。
70、日语长句的翻译方法-《日本人与中国人这里不同》翻译实践报告。
71、从功能对等理论看日译汉句子结构调整。
72、常用翻译技巧的应用。
73、日语中“手”的概念隐喻意义研究。
74、基于跨文化交际理论下的中译日分析。
75、根据目的论分析字幕翻译方法。
76、莫言和川端康成作品中色彩词的对照研究。
77、中日职场中称呼语使用的对照研究。
78、职业导向商务日语专业多元立体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施研究。
79、从流行语看日本企业文化的变化。
80、日语教学中的文化导入研究。
81、关于日本报纸新闻报道的翻译实践报告。
82、中韩网络聊天语言比较研究。
83、中韩现代亲属称谓语研究。
84、中日言语行为差异与心理交际距离关系研究。
85、日汉同形异义词研究。
86、汉日否定表达对比研究。
87、翻译美学视域下的科技日语汉译。
88、从文化视角来看商务日语中的暧昧表达。
89、从接受美学看译者的文学翻译。
90、动漫文化中的日源外来词研究。
91、目的论视角下的《骆驼祥子》日译本研究。
92、试析女性用语的特征。
93、应用trados计算机辅助翻译软件的翻译实践报告。
94、小说翻译中的加译技巧。
96、从“同化异化”视角看电视剧的日文字幕翻译。
97、小说中人物肖像描写的翻译。
98、因果复句日汉对比研究。
99、日源回流借词的中日比较研究。
100、日语敬语表达式在汉语中的对应形式。
101、以形容动词为中心考察中日同形同义词。
102、日译汉中的语序转换问题。
103、介词“对”与“对于”的日语译法。
104、关于日语感情形容词的研究。
105、关于日语拟声拟态词的汉译。
106、接续词“偦傟侦”榓“偦咱偅伟”的比较研究。
107、日中同形词翻译的研究。
108、功能翻译理论在日汉翻译中的应用。
109、关于日语接尾词“的”的研究。
110、日语动物谚语中隐喻的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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